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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对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制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出资人"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项目代理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代建单位代理行使项目建设期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界定】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是指使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含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纳入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采用代建制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

第五条【管理程序一般要求】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目规定。

第六条【实施原则、项目范围】实施代建制遵循“积极推进,规范管理"的原则,首先在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中推行,并逐步推广到所有政府投资项目。

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其中省本级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市、区)项目总投资限额可根据各地实际自行确定),均应依照本办法实施代建制:(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建设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政法设施建设项目;(四)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8•【字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6月28日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全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为,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从严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县级及以上政府将政府投资项目统一交由本级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或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建设管理的运行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由县级及以上政府确定的,会同使用单位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按照各单位职责分工共同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和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专门机构或单位。

代建单位可以是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但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内控制度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省发展改革委代表省政府作为委托单位,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选择确定省级代建单位,具有建设管理职能的省直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代建制管理办法(9月19日综合二处)

代建制管理办法(9月19日综合二处)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26日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以下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适用本办法。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治安拘留所、劳教所、收容教育所、戒毒所、消防设施等政法设施项目;(四)其他社会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管理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给项目业主的制度。

第四条项目代建单位的服务采购原则上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执行。

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原则上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符合招投标法规定可以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管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资金和财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审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可采用项目全过程代建和项目施工阶段代建。

项目全过程代建是指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立项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合格的全过程代建管理。

(管理制度)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05〕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下列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项目;(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建设项目,以及全额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自2005年6月1日起实行代建制试点,试点项目从前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中选定。

全面实行代建制的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代建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选定,市人民政府大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组织实施机构)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资金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资金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委托代建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代建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项目资金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省市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严格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报账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

第三条建立项目资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分类管理,国债资金项目财务管理由县财政局负责,BT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部门委托代建项目财务管理由各部门负责。

第四条各财务管理单位要对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进行控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资金得到有效利用。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条各财务管理单位要搞好项目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基本财务工作,做好财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基础性工作。

第七条资金拨付工作流程:代建单位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款拔付申请。

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进度,由施工单位开具收据,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按照拨付资金审批权限审批后,交各财务管理单位审核结算付款。

工程建设资金审批权限: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县长审批;10万—30万元(含30万元)的经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批;30万元以上的经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县长和常务副县长签字认可,报县长审批。

第八条切实做好工程项目资金的拔付和监督检查,各财务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资金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

第九条做好项目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资金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资金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委托代建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代建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项目资金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省市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严格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报账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

第三条建立项目资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分类管理,国债资金项目财务管理由县财政局负责,BT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部门委托代建项目财务管理由各部门负责。

第四条各财务管理单位要对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进行控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资金得到有效利用。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条各财务管理单位要搞好项目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基本财务工作,做好财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基础性工作。

第七条资金拨付工作流程:代建单位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款拔付申请。

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进度,由施工单位开具收据,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按照拨付资金审批权限审批后,交各财务管理单位审核结算付款。

工程建设资金审批权限: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县长审批;10万—30万元(含30万元)的经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批;30万元以上的经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县长和常务副县长签字认可,报县长审批。

第八条切实做好工程项目资金的拔付和监督检查,各财务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资金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

第九条做好项目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明确代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社会事业等项目。

第三条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专业的技术团队和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选择与委托第五条代建单位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确定。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委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代建合同应当包括项目的范围、建设标准、投资控制、工程进度、质量要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代建管理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九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加强投资控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防止超概算。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代建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实施。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接受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规划和设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

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第九条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

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琼府[2004]5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

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率和质量,保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各类投资项目。

三、项目代建单位的选择1. 项目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承担项目的代建任务。

2. 项目代建单位的选择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条件和评标标准应明确规定。

3. 项目代建单位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验,并能够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四、项目代建的程序1. 项目代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标、施工等各个阶段。

2. 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 项目代建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问题,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五、项目代建的责任1. 项目代建单位应承担项目的全面管理和协调工作,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2. 项目代建单位应对项目的设计、施工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六、项目代建的监督1. 政府相关部门应对项目的代建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代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2.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与代建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3. 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评估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效果,对代建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价。

七、项目代建的费用1. 项目代建单位的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费用的计算应透明公开。

2. 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控制费用的支出,确保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益。

八、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已经进行代建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以上为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旨在规范代建制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和质量,保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暂行管理办法.doc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暂行管理办法.doc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具备代建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和培训教育用房等;(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旧城(村)改造项目;(四)环境保护、市政道路、地质灾害防治等公用事业项目;(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政府相关部门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代建职责。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代表区政府实施委托代建管理。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五条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作为委托单位,负责实行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政府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此项工作。

第七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实施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经区政府批准,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双方签订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第九条代建项目经区政府确定后,应制定具体代建项目的代建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新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新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制含义]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与例外]市本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70%以上且总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代建制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管理。

前款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含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各类财政专项建设资金、基金以及以政府信用担保的统借统还资金)所进行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具体适用范围]下列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等。

(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4)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城建等基础设施项目。

(5)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代建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并负责牵头制订代建政策,确定代建项目,进行立项、可研和概算审批,下达投资计划,管理履约保函,对代建项目进行全过程稽察,会同市财政、建设等部门组建和管理代建机构库,并对入库机构进行绩效考评。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财务、资金使用和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事项实施管理和监督。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湖南省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南省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加强项目监管,保障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管。

第三条湖南省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投资项目代建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包括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和验收等环节。

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管理等相关责任,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项目选定第五条项目选定应遵循市场化、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过招标或谈判等程序确定代建单位。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符合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资质条件的规定。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并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第八条代建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项目备案、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章项目组织第九条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需求,制定项目组织机构,并按照相关规定成立项目管理部门。

第十条项目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的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制定项目计划、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包括文件管理、变更管理、成本控制、进度管理等。

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按照项目计划和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人员、材料和设备等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的控制。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五章项目验收第十六条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的验收和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应包括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代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条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代建项目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管。

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以合同形式委托其行使项目建设单位职能,负责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设施类项目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类型项目概算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且市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概算总投资50%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执行本办法。

关系全局、影响长远的重大项目实施代建制,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市政府授权市发改委负责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的审批、管理和实施,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代建制的配套文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市规划建设、土地、交通、水利、城管、房地产、文物、环保、消防、人防、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代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以下二种:(一)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后开始,经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时结束,实行建设实施阶段管理。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初步设计批复前的各项工作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代理机构协助其组织开展。

第六条代建单位由市发改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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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以下是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

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整个招投标过
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第九条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

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缴纳项目总投资10-30%的履约保证金,或出具同额度的银行履约担保函。

代建合同应当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当为代建单位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和关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支付工程款等手续。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需其解决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指定一名负责人与代建单位保持联系。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组建项目经理部,并向委托单位报送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名单、项目代建方案。

代建单位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每月3日前向项目法人报送代建工作月报。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负责项目建设方案的优化,实行限额设计,设计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

在建设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额,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向委托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代建合同签订后,投资额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法人同意,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作调整:
(一)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的;
(二)不可抗力导致重大损失的;
(三)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动态概算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国家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的;
(五)设计有重大修改的。

第十八条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费用可在财政部门确定的项目法人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取费标准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的概算总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费总额为基数,按1—3%的费率计算,具体额度应当根据代建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在招投标中确定。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完成建设管理,工期提前且质量优良的,项目法人按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奖励额度;超出工期、概算或质量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应当解除与代建单位订立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下面整理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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