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大连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研究生奖励评定实施细则
大连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研究生奖励评定实施细则为认真执行大连理工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励制度,贯彻《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试行)》及《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充分调动广大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引导研究生在思想、学习、科研和社会实践等方面得到全面健康发展,学校设立优秀研究生奖励制度,对学习勤奋、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在科研学习和个人综合发展方面表现突出者给予奖励。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现我学部研究生奖励评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细则。
一、机构设置学部研究生奖励工作评审小组人员构成如下:组长:主管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副部长副组长:主管研究生培养的副部长成员:研究生助理及助管二、奖项名称1、校优秀研究生;2、校优秀毕业研究生;3、校优秀学生干部;4、研究生单项奖励;5、研究生各类专项奖学金;6、校先进研究生班集体;7、校优秀研究生标兵。
三、参评条件1、优秀研究生(1)优秀硕士研究生的评选范围为二、三年级硕士生;优秀博士研究生的评选范围为二、三、四年级博士生,(以上均为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4)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学习成绩优异,课程学习阶段必修课成绩取得C的课程少于2门(含2门);(5)在科研工作中踏实肯干,努力完成导师交付的学习和科研任务;(6)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各项集体活动,努力提高个人综合素质;(7)所在寝室达到文明寝室标准;(8)学校每年在荣获“校优秀研究生”称号的研究生中择优评出不超过10名校优秀研究生标兵。
2、校优秀毕业生(1)至少获得过一次校优秀研究生称号;(2)获得过市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
3、校优秀学生干部(1)评选范围与校优秀研究生的评选范围相同;(2)校优秀学生干部应是担任学校或院系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党团支部、班委干部的研究生;(3)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在各级社会工作中工作扎实、业绩突出,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4)所在寝室达到文明寝室标准。
大连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大连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满足建设创新型国家对人才的需求和我校建设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具体实际,针对博士研究生的奖助学金设置与管理工作,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1.统筹学校教学、科研等各方面资源,形成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完善研究生资助制度、建立新型研究生奖助体系。
2.进一步理顺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关系,强化以科研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充分调动导师和研究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3.国家、学校和导师共同出资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水平,吸引优秀生源,形成有利于激发研究生创新实践热情的培养机制和资助体系,使博士生安心于学习和科研工作,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和科研能力,促进研究生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学费与奖助学金设置(一)学费所有博士研究生均需缴纳学费,学费标准按辽宁省物价局批复的各类研究生收费标准执行。
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暂定为10000元/年,学费按年收取,直到毕业或终止学业为止(不足一年部分按月退缴)。
若超过学制年限仍未毕业并继续在读的博士生,可以不交学费,但也不再享受各类奖助学金。
入住校学生公寓的博士研究生需缴纳住宿费,住宿费按后勤社会化住房标准收取。
(二)奖助学金设置目前我校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相关的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分为: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前四年),优秀博士论文单项奖学金(第四年)、优秀博士论文特别奖学金(第五年)。
1.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前三年)按时交纳学费并考核合格的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前三年(直博生为前五年)可以享受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其标准分为:2250元/月,3250元/月,4250元/月。
大连理工电信学部优秀学生奖学金评比条款
电信学部优秀学生奖学金评比细化条款(2019-2020学年)经电信学部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补充电信学部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条款,具体细化条款如下:学习优秀奖学金参评学习成绩计入的课程均以当学年度教务系统导出的课程为准。
文体活动奖学金1、文体活动/比赛面向对象需要是本学部/全校范围。
未经学部/学校推荐,以个人名义参与的不予认定。
所有文体比赛需要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
2、校级各项活动奖励证书、证明材料均应有各职能部处的公章,方可认定。
3、由学部选派参加公益性演出活动的演员、主持人等,参照文体活动奖学金评选条件“第十五条中7”进行加分。
科技创新奖学金1、所有比赛以实际参赛时间及评奖时间为主,实际参赛时间及公布获奖时间在评奖年度内,给予认定。
2、论文(1)论文的撰写需要有校内指导教师,或者依托相关比赛。
非电信类相关的论文不予认定。
(2)已发表的文章提供期刊封面、目录、文章、是否核心期刊等证明;未发表的文章以正式录用证明为准,同时需提交原文,仅有录用通知不予认定。
(3)所有论文必须参加学部奖学金委员会组织的答辩并得到审核小组的认可方可认定。
3、各项专利,需要参加学部奖学金委员会组织的答辩并得到审核小组的认可方可认定。
4、奖学金认定的比赛项目将严格参照“电信学部科创奖学金项目认定清单”。
每年小学期会统一组织项目的增补调整工作,届时学生可根据通知提出新项目认定申请。
5、使用同一作品参与一次竞赛,取得不同级别获奖证书的,只认定积分最高的一项。
(如CCCC中国高校计算机大赛-团体程序设计天梯赛省赛/全国赛、辽宁省大学生数学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辽宁省集成电路创新创业大赛/东北赛区集成电路创新创业大赛等,每组只认定其中一项积分。
)6、与外校学生合作,以外校名义参加竞赛不予认定。
7、成员人数4人以上(含4人)的团体创新项目,请务必在报名参赛或申请项目前做好人员排序的确定,评审时直接根据获奖证书所列的人员顺序按照1:2:1的比例对成员进行单项得分的100%、80%、60%的加分。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证件管理办法大连理工大学
(1)离校报退时未用的教学机时一律作废,不计费。
如果教学机时透支,按自费机时计费,到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补交欠款。
(2)离校报退时未用完的自费款金额全部返还。
如果自费机时透支,必须补交透支金额(到主楼东侧一楼存款处补交欠款)。
(3)学生的最后结算金额为上述(1)(2)项之和。
5.持卡上机过程中出现问题,请到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解决,借阅图书过程中出现问题,请到图书馆三楼总还书台解决。
6.使用过程中若有遗失,请分别到图书馆和下列学校公共机房之一挂失:计算中心、管理学院计算机室、数学系计算机室、土建学院CAD室。
7.若找到己挂失的学生卡,请持卡和学生证分别到图书馆和上机卡存款处办理解除挂失。
8.需要补办新卡,请先到图书馆三楼总还书台申请号码,持新号码和学生证到上机卡存款处办理新卡(每天下午办理),交工本费10元。
图书馆一经给出新号码,旧学生卡号码即作废。
9.新补办的学生卡,需到图书馆确认后,方可借书使用。
10.学生不得转借、冒用及伪造学生卡。
如发现以上情形,各部门管理人员有权没收学生卡。
11.学生应妥善保管本人的学生卡,如有遗失,应及时挂失,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因使用不当造成学生卡损坏应按要求补办新卡。
12.拾到学生卡请送交上机卡存款处,或直接送交本人。
13.离校前办理注销手续时,以班级为单位到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办理注销手续。
三、校徽的管理学生入学时,学校发给学生校徽一枚。
学生应自觉佩戴校徽。
四、其他管理规定1.因休学、停学、退学、毕业等离校时,应交回学生证。
2.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亦应将学生证、学生卡交回教务处保存,待复学时重新领取。
3.学生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学生证、学生卡和校徽不准涂改、转借,更不准弄虚作假从事欺骗活动。
二〇〇七年八月修订。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14页word文档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应用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五种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一般为半年;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
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系)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一年内受到学院(系)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者,除危害后果严重的情况(如考试作弊者等)外,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五)勾联校外人员作案的;(六)涉外活动中违纪的;(七)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的;(八)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九)考试作弊隐瞒事实,拒不交待者。
《大连交通大学学习优等生评选奖励办法》[1]
大交大发[2005]161号
关于印发《大连交通大学
学习优等生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相关单位:
现将《大连交通大学学习优等生评选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大连交通大学学习优等生评选奖励办法
自我校《学习优等生奖励试行办法》(连铁院[2000]5号文件)实行以来,极大地鼓舞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了优良学风建设。
为了继续做好学习优等生的评选工作,在连铁院[2000]5号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学习优等生标准和评选范围
1、思想政治表现好,身体健康。
2、一学年每学期应修的课程全部及格,平均学分绩在85以上(计算时保留小数后二位)。
3、学习成绩名列全校同年级同层次同专业学生总数前5%范围内。
4、无各类违纪行为。
5、评选范围:本科,第一至第三学年;高职,第一至第二学年。
二、奖励办法
对达到学习优等标准者,授予“大连交通大学学习优等生”荣誉称号。
三、评选程序
1、学习优等生每学年评选一次。
2、每学年初,由各学院(系)将上一学年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及成绩(平均学分绩和各科成绩)汇总,经学院(系)审核后报送教务处审核。
3、经教务处审核后,根据标准确定受奖学生名单,报送校长审批。
4、经校长批准,发文奖励。
四、本办法自2004-2005学年开始实行。
主题词:优等生奖励办法通知
大连交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5年8月30日印发
(共印60份)。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会绩效考核制度(试行)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会绩效考核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意义一、客观评价学生会成员的工作状态,为公平的竞争机制,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工作的改进提供合理依据。
二、促进学生会管理效率的提高和维持,促进学生会管理组织目标的达成。
三、开发人力资源,挖掘个体潜能,促使学生会人力资本优化,提高部门及整个学生会协调健康发展。
四、绩效考核体系应该是一个激励的体系,而不是一个约束的体系。
五、提升成员的潜能,在竞争制度下实现自我价值,并增强凝聚力。
六、最终目的是提高全学生会工作效率,创建精英团队,以达到学生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目标,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大连理工大学的老师与同学。
●第二条考核对象一、大连理工大学学生会各部门部长二、大连理工大学学生会各部门副部长三、大连理工大学学生会各部门干事一、公平原则公平公正是确立和推行人员考绩制度的前提。
不公平,就不可能发挥考绩应有的作用。
二、严格原则考绩不严格,就会形同虚设,不仅不能全面地反映成员的真实情况,还会产生消极后果。
考绩的严格性包括:要有明确的考核标准,严肃认真的考核态度,严格的考核制度与科学而严格的程序及方法等。
三、结果公开原则考绩的结论应对本人公开,这是保证考绩民主的重要手段。
一方面,使被考核者了解自己身优缺点,使较优秀者保持发扬优秀作风品质,并给不足者树立榜样,一起奋起上进;另一方面,还有助于减小或避免考绩中可能出现的偏见以及误差,保证考核的公平与合理。
四、客观考评的原则人事考评应当根据明确规定的考评标准,针对客观考评资料进行评价,尽量避免渗入主观性和感情色彩。
因此,须以数字(分数)进行量化。
五、反馈的原则考评的结果(分数或评语)一定要反馈给被考评者本人,否则就起不到考评的教育作用。
在反馈考评结果的同时,应当向被考评者就评语进行说明解释,肯定成绩和进步,说明不足之处,提供今后努力的参考意见。
一、部门负责人职责1.负责协助制订本部门成员绩效考核指标;2.负责本部门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工作;3.负责指导部门成员进行绩效改进;二、办公室1.统筹管理整学生会的绩效考核工作:2.带头建立考核体系:制定制度、流程,提供各种考核工具、模板;3.负责对各部门进行绩效考核的培训与指导;4.负责收集、统计绩效考核的结果;5.依据考核的结果制定对相关成员进行奖惩的计划;●第五条考核纪律一、考核者,考核必须本着公正、公平、认真、负责的原则。
大连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大连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具体实际,针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含工商管理硕士生(MBA)、公共管理硕士生(MPA)和工程管理硕士生(MEM))奖助学金设置与管理工作,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1.统筹学校教学、科研等各方面资源,形成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完善研究生资助制度和建立新型研究生奖助体系。
2.进一步理顺导师与研究生的关系,充分调动导师和研究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3.强化以科研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形成有利于激发研究生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的培养机制和资助机制,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学费与奖助学金设置(一)学费和住宿费目前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分为学术型硕士生和应用型研究生两大类,前者是指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后者是指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包括全日制工程硕士和全日制建筑学硕士等。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2-3年。
所有硕士研究生均需缴纳学费,学费标准按辽宁省物价局和学校批复的各类研究生收费标准执行。
其中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为8000元/年(工商管理硕士生(MBA)、公共管理硕士生(MPA)和工程管理硕士生(MEM)等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批复的文件执行)。
学费按年收取,直到毕业或终止学业为止(不足一年部分按月退缴)。
若超过学制年限仍未毕业且继续在读的硕士研究生,可以不交学费,但也不再享受各类奖助学金。
入住学校公寓的硕士研究生需缴纳住宿费,硕士研究生住宿费按后勤社会化住房收费标准,在每学年开始之前存入指定账户。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教学酬金分配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稿)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教学酬金分配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稿)佚名
【期刊名称】《高等工程教育研究》
【年(卷),期】1988()4
【摘要】一、基本原则 1.稳定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2.体现教学工作按量按质取酬,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
3.教学酬金计算到系,各系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的原则,决定本系的分配办法。
4.教学各环节均折算为教学当量——教时,以各系承担教时的多少,决定酬金的分配。
5.抑制不合理的分散上课,讲求教学效益和经济效益。
【总页数】2页(P89-90)
【关键词】大连理工大学;酬金;教学质量;实施细则;教学各环节;教学工作量;本科教学;教学效益;经济效益;分配办法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8.2;C55
【相关文献】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 [J],
2.《广州市来穗人员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J], 穗房宣;
3.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5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J],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公安机关辅警职级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山东省公安机关辅员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J],
5.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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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籍及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籍及教学管理办法(试行)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籍及教学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大学生的学籍及教学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注册与缴费第一条入学1. 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学院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及时向学院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循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严重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3. 新生健康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诊断,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教学管理部批准,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重新提交入学申请。
将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及县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肝炎患者需交最后连续三个月的肝功能指标正常化验证明,肺结核患者需交透视片及最后连续三个月的痰化验正常证明)在7月15日前寄至教学管理部,凭教学管理部的通知按时到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不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注册与缴费1. 新生经复查合格应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
2. 在校生每学年第一学期上课前两天内,须以班级为单位持学生名单到财务缴学费、住宿费等,凭缴费收据到教学管理部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凡未缴费的学生不予注册。
逾期缴费,取消上课资格。
在校生每学年第二学期上课前两天内,由本人凭学生证到辅导教师处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行为积分测评细则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行为积分测评细则一、思想品德评估成绩(25分)1.学生思想品德评估成绩由班级同学互评成绩、班级评定小组评估成绩组成。
2.班级同学互评成绩占60%。
3.班级评定小组评估成绩占40%。
4.评定的内容:(1)政治态度、思想觉悟表现;(2)学习态度、学习纪律情况;(3)思想品德修养、集体观念、团结互助情况;(4)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情况;(5)参加体育锻炼情况(早操及各项体育活动)。
5.评定办法及要求:班级同学、班级评定小组在评定时应符合下列比例:A档占15%(25分),B档占40%(20分),C档占35%(15分),D档占10%(10分)。
先进班级中的学生,A档可占25%,B档可占50%。
二、社会工作(20分)(累计不得超过20分)1.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学院(系)学生会主席,学院(系)团委书记(学生),加0~15分。
2.校团委副部长,校“两组”学习负责人,校“邓研会”负责人,校学生会部长、常委,校艺术团团长,校舞蹈团团长,校合唱团团长,校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校广播台台长,学院(系)团委副书记,学院(系)学生会副主席,加0~12分。
3.校学生会副部长,各学生社团负责人,学院(系)团委、学生会部长,级队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基层党支部书记,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副会长、部长、队长,学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校艺术团副团长、乐队队长,校舞蹈团副团长,校合唱团副团长,校广播台副台长、部长,加0~10分。
4.学院(系)团委、学生会副部长,社区挂职锻炼同学,加0~7分。
5.级队委员、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寝室长,校、学院(系)团委、学生会干事,校艺术团团员,校舞蹈团团员,校合唱团团员,校广播台成员,校报记者,加0~5分。
6.在校内外做好事,事迹突出,受到表扬者加0~7分。
7.献血者,加7分。
8.各学院(系)辅导室根据校团委、学生会、广播台、记者站对各部门任职的同学每学期进行的鉴定酌情打分;对学院(系)、班级、团支部学生干部根据工作表现及绩效酌情打分;分数从0分至该职务最高分。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综合奖励办法(试行)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综合奖励办法(试行)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综合奖励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鼓励研究生刻苦钻研、奋发向上,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精英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在校研究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不含定向、委培及MBA、MPA、MEM等研究生)参加学校各项个人或集体优秀称号及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的评比。
第三条各类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奖励设置第四条学校设置以下个人奖励奖项:1、校优秀研究生。
奖励品学兼优,业绩突出的优秀硕士、博士研究生,授予荣誉证书。
评选比例为在校可参评研究生数的10%。
2、校优秀毕业研究生。
奖励品学兼优,业绩突出的优秀硕士、博士毕业生,授予荣誉证书。
评选比例见当年通知。
3、校优秀学生干部。
奖励思想进步、工作积极、业绩突出的研究生学生干部,授予荣誉证书。
评选比例为在校可参评研究生数的1.5%。
4、研究生单项奖励。
奖励在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的某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研究生,授予证书和奖牌。
获奖人数视申报情况和个人业绩而定,原则上不超过学部(学院)研究生总数的1%。
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省、市级优秀研究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的评选按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文件执行;第五条优秀研究生标兵。
学校每年在荣获“校优秀研究生”称号的研究生中择优评出不超过10名“优秀研究生标兵”,授予证书,同时授予“屈伯川奖学金”,奖金额度10000元/人。
第六条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学校每年在荣获“校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研究生中择优评出不超过10名“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授予证书。
第七条专项奖学金。
由热心于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捐资设立各类专项奖学金,奖励名额及额度每年根据相应奖学金协议执行。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详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确保学生有一个良好学习和生活环境,创建整齐、优美、平静、安全、友好校园气氛,依据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要求》、《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在校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在校经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接收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领导。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由后勤集团(市内校区管委会)、学生工作处、公安处、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组成。
(一)后勤集团(市内校区管委会)负责宿舍计划、建设、住宿资源调配、宿舍内安全及日常维修工作。
(二)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宿舍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维护、卫生、纪律、学生基础文明教育引导、宿舍文化建设、文明寝室评选等事务。
(三)公安处负责宿舍区域安全保卫工作。
(四)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在学生工作处指导下,维护小区学生权益,努力实现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开展适合学生特点丰富多彩小区文体活动。
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下设各学生宿舍楼管理委员会,简称楼委会。
楼委会设指导老师一名,楼长一名,层长若干名。
第四条在学生小区、宿舍内成立临时党支部,小区临时党支部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小区临时党支部工作细则》开展工作,充足发挥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入住和离校第五条学生必需在学校安排宿舍内居住,应服从安排、并按要求交纳住宿费。
住宿费每年交纳一次。
第六条学生离校时由后勤部门验收,收回钥匙,若有备品损坏或丢失,则按价赔偿。
第七条为维护正常宿舍秩序,未经学校同意,不得私自调换寝室和床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校安排其它人员入住或试图强迫室友从寝室搬出。
第八条体检复查未经过而保留入学资格新生,须在两周内到校区后勤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当年住宿费延用至下一年。
复学后,在开学前30天和后勤部门联络,安排住宿。
大连理工研究生入学奖学金比例划分
大连理工研究生入学奖学金比例划分《大连理工研究生入学奖学金比例划分》作为追求高等教育的学子,入学奖学金往往是他们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而对于大连理工大学的研究生生源计划和奖学金分配方案,一直备受关注和热议。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大连理工研究生入学奖学金比例划分进行全面解析,并展开深度讨论。
1. 奖学金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大连理工大学一直以来非常重视研究生的选拔和培养工作,为了吸引更多优秀的研究生生源,学校会根据不同学科、研究生培养特点和社会需求等因素进行奖学金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这其中就包括了奖学金的比例划分,比如对于不同层次的研究生(硕士、博士)、不同学科和不同学生情况的奖学金比例划分。
在这一部分中,我们可以从大连理工大学近年来的研究生入学奖学金政策进行讨论,以了解学校如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比例划分和政策调整。
2. 奖学金比例划分的评判标准一个合理的奖学金比例划分方案,需要有明确的评判标准。
可以从学生个人的综合素质、学术能力、科研潜力、社会实践、奉献精神等方面综合考量,制定出一套完善的奖学金比例划分评判标准。
在这一部分中,我可以与读者共同探讨奖学金比例划分的评判标准,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进一步说明奖学金比例划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3. 个人观点和理解我将结合我个人对于大连理工研究生入学奖学金比例划分的理解和观点进行总结和回顾。
我认为,奖学金比例划分不仅仅是一项学校政策,更代表了学校对于研究生培养的态度和理念。
一个科学、合理的奖学金比例划分方案,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术科研的发展,对于整个学校和社会都是有益的。
总结:通过本文的深度讨论和广度分析,相信读者对于大连理工研究生入学奖学金比例划分会有了更加深入和全面的了解。
开头我提到的“奖学金比例划分”,我们在全文中也多次提及,并以不同角度和层次进行了解析。
对于这一主题,我们必须从多个角度进行思考和分析,才能有一个更加完整和深刻的认识。
最后再次重申,奖学金比例划分不仅仅是一项政策问题,更是代表了学校对于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注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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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学业成绩、科技创新、社会工作、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以及先进班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主要分为颁发奖学金和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条各类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大连理工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是各类奖学金的管理机构,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学部(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类别及设置第五条先进班集体奖学金为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特设立先进班集体奖学金,授予校“先进班集体”、“优秀毕业班集体”荣誉称号。
第六条优秀学生奖学金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并充分发挥特长,特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对于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根据评选条件分别授予“校优秀学生标兵”、“校优秀三好学生”、“校三好学生”、“校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
对于获得校优秀标兵称号的学生,在各类奖学金的基础上额外奖励现金4000元。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条专项奖学金由热心于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捐资设立。
分为以下三种类别:1、校级清寒类专项奖学金;2、校级优秀类专项奖学金;3、面向学部(学院)单独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九条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集体与个人,学校颁发证书或奖状,发放奖金或奖品,并在全校通报表扬;学校表彰文件存入学校档案馆,学生所受各类奖励的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章奖励评选的程序和条件第十条奖学金的评选由各学部(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根据一定比例进行评选推荐,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各类奖学金评选均实行申报制,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提出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评选资格。
提交申请同时需提供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时间范围为前一年9月1日至评奖当年8月31日)。
各学部(学院)根据评比规则进行评选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1、班级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同学,积极开展工作,全班同学积极进取,班级风气正,在校、学部(学院)各项集体活动中能起骨干带头作用;2、班级形成了“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学习成绩在全年级前列,被评为校“优良学风班”;3、班级全体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要求;4、班级同学文明礼貌、尊师爱校、爱护公物、讲究卫生、团结友爱、关心集体、遵纪守法,一年内无违纪现象,班级成员所在寝室均为“文明寝室”;5、优秀毕业班集体具体评选办法参见《大连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先进集体、优秀个人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本学年内必修课程成绩合格(含补考或二考),每学年获得学分不低于30学分;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要求;5、诚实守信,按时交纳学费。
各学部(学院)根据学生申报情况,以专业或年级为单位分别评选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
学习优秀奖学金出现并列情况,可适当扩大比例;其他各项奖学金出现并列情况,参考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选。
各项奖学金获奖总人次不得超过学生总数的50%。
第十三条学习优秀奖学金评选条件旨在奖励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按本学年所修全部课程(除个性课程和第二课堂课程外)第一次考试的学分平均成绩(或平均学分绩)计算排序,计算方法参照《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有一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通过的学生,不能申报当年学习优秀奖学金。
以专业作为基本评审单位,排名在专业前5%者获得一等奖,排名在专业前6%-20%者获得二等奖。
课程成绩需要乘系数参照《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办法执行。
五分制成绩与百分制成绩对比表第十四条精神文明奖学金评选条件旨在奖励在思想觉悟、品德修养、集体观念、社会公德、团结互助、遵规守纪及参加各类学生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
1、根据班级同学民主评议进行排序,排序前7%每人加10分,8%—20%每人加6分,21%—40%每人加2分;排序在后60%的学生无资格申报当年度的精神文明奖学金;2、获校文明寝室称号的每个成员加所在寝室卫生年度平均成绩的2倍分值;卫生年度平均成绩为满分的寝室,每个成员另加6分;获校“千优寝室”称号的每个成员另加2分,获市级优秀寝室称号的每个成员另加4分;评奖年度内所在寝室不是文明寝室,该寝室成员无资格申报精神文明奖学金;3、获校优秀学生党员称号者,加15分;获学部(学院)优秀学生党员称号者,加10分;同时获得两称号者,只计算最高分值;4、获校自立自强先进个人称号者,加10分;5、获校优秀团员标兵称号者,加10分;获校优秀团员称号者,加5分;获学部(学院)优秀团员称号者,加2分;同时获得两项及以上称号者,只计算最高分值;6、参加无偿献血者,加5分,每年只计算一次;7、在校内外做好事,事迹突出,被校内外媒体刊载者,加5分;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效果的事迹(如见义勇为等)另加10分;8、经学校推荐,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含市级)精神文明类表彰者分别加20、15、10分;9、上一年度获得的各类三好学生称号不加分;10、以上各项累计计算分数。
第十五条文体活动奖学金评选条件旨在奖励在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
1、国家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20、18、16、14、13、1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0、17、14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6分。
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5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2、省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5、13、11、9、8、7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12、9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4分。
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3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3、市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1、9、7、5、4、3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1、8、5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3分。
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2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4、校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7、6、5、4、3、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7、5、3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2分。
经学部(学院)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1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5、学部(学院)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加4、3、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4、3、2分;6、运动会中打破校记录者加10分;7、参加学校或本学部(学院)组织的开学典礼、毕业典礼、一二九文艺演出、新年音乐会等重大庆典的公益性演出的演员、主持人等,每参加一项活动加1分,累计不超过8分,组织者不加分;8、各项团体项目比赛中,市级以上(含市级)的比赛根据名次各成员加单项得分,替补队员加单项得分的1/2;学校级的比赛根据名次各成员加单项得分的2/3,替补队员加单项得分的1/3;学部(学院)级的比赛根据名次各成员加单项得分的1/2,替补队员加1/4;团体比赛是指3人以上(含3人)组队参赛的各类比赛;9、在一个评奖年度内,同一类项目、不同级别比赛加分可以累计,加分办法为得分最高的比赛按该项得分计算,其余各级别比赛根据名次加该项得分的1/2;10、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参赛学生可自行选择申请课程免修、课程成绩乘系数、第二课堂学分和行为积分,但只能选择其中任意一项;11、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比赛是指经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主管的各类组织、学会主办的比赛;校级各类比赛是指学校各职能部处、校团委、校学生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其他未经学生工作处认定的比赛不记分。
第十六条社会工作奖学金评选条件旨在奖励在学生社会工作及学生活动中有突出组织表现的学生。
1、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校团委常务副部长,校艺术总团团长,校社团联合会主席;学部(学院)学生会主席,学部(学院)团委常务副书记,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15分;2、校学生会部长、校团委副部长,校社团联合会副主席、校艺术总团副团长,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主席,校自强社社长,校阳光心理协会会长,校广播台台长,校报记者站站长;学部(学院)学生会副主席、团委副书记,学部本科生党总支委员,学部(学院)自强社社长,学部(学院)阳光心理协会会长,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12分;3、校学生会副部长,校团委各中心主任,校社团联合会各部部长,校艺术总团分团团长,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副主席,校自强社副社长,校阳光心理协会副会长,校广播台副台长,校报记者站副站长;学部(学院)学生会、团委部长;学部本科生党总支各部部长;学部(学院)自强社副社长,学部(学院)阳光心理协会副会长;级队长,级队团总支书记,班长,团支部书记,基层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10分;4、校社团联合会各社团负责人;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各中心主任,校自强社部长,校阳光心理协会部长;校广播台部长,校报记者站部长;学部(学院)学生会、团委副部长;学部(学院)自强社部长,学部(学院)阳光心理协会部长;级队委员,基层党支部委员,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8分;5、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中心副主任,校自强社副部长,校阳光心理协会副部长;校广播台副部长,校报记者站副部长;学部(学院)自强社副部长,学部(学院)阳光心理协会副部长;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班级心理委员,寝室长,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6分;6、各级学生会、团委、自强社、阳光心理协会、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的干事;校报记者,学生调研员,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4分;7、具有以上1~5条所列职务的学生,获国家、省、市、校、学部(学院)级优秀团干部、学生干部称号者分别另加20、15、10、7、4分,只计算一项最高分;8、以上1~6条,兼职干部最高职务分按该项得分计算,其余职务分按该项得分1/2计算,最多只计算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