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同意注销湖南劲峰律师事务所决定书
长春市司法局关于吉林景学律师事务所终止的公告
长春市司法局关于吉林景学律师事务所终止的公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3.11.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
正文
长春市司法局关于吉林景学律师事务所终止的公告吉林景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景学所)设立于1999年10月,组织形式为个人律师事务所,信用代码31220000740484207D,地址为公主岭市头道街明胶岗西100米道南。
负责人曹景学因病去世,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应当终止。
景学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
因景学所无法履行上述义务,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景学所终止;
二、景学所被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该所的设立人承担,其业务档案、财务账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长春市司法局
2023年11月29日。
罗汉成、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罗汉成、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2【案件字号】(2020)湘05行终1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竹梅段嫦娥黄毅【审理法官】肖竹梅段嫦娥黄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汉成;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当事人】罗汉成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当事人-个人】罗汉成【当事人-公司】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罗汉成【被告】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本院观点】虽然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罗汉成阻工的时间不准确,但其在江馨裕泽园二期工地多次阻工的事实有其本人在公安机关签字确认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行政拘留拘留证人证言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2019年12月9日下午,上诉人罗汉成和其老婆黄均真在江馨裕泽园二期工地阻工。
该事实有施工人员孟伟成、现场工作人员夏卫平等人的证言及罗汉成的陈述在卷证实。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虽然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罗汉成阻工的时间不准确,但其在江馨裕泽园二期工地多次阻工的事实有其本人在公安机关签字确认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罗汉成阻工事实清楚,且具有治安违法性。
北塔公安分局在履行了立案、调查、传唤、行政处罚前的权利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后,以罗汉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北公(陈)决字[2019]第043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罗汉成处行政拘留五日并无不当。
2019年12月9日罗汉成阻工虽然未达七小时,但不能改变其阻工行为的违法性,其提出北塔公安分局程序违法与客观事实不符。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湘司发〔2012〕67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湘司发〔2012〕67号各市(州)司法局:《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避免利益冲突规定》等三个文件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2、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避免利益冲突规定湖南省司法厅2012年7月26日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执业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或者交办、转办投诉;(二)直接处理投诉;(三)监督、指导或者协调处理投诉。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安排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解决问题与调解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第六条投诉人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向负责日常监管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6.19•【分类】其他正文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1.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2.某公司不服市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行政复议案3.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服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复议案4.某公司不服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不允许拆除函申请行政复议案5.某公司不服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案例一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行政复议撤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意见书【基本案情】2019年12月6日,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以拥有优质资产、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整。
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2023年7月26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公司的股权过户登记到投资人名下,至此该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终结。
在法院审理重整案件期间,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申请人逾期未上报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作出吊销申请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导致申请人在重整后因营业执照被吊销无法申报项目开发,企业经营再度陷入困境。
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其营业执照。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查明,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申请人一直处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程序中。
因企业未申报变更经营场所,被申请人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实际听取其陈述意见,仅公告程序后即作出行政处罚。
同时也因有关部门之间未建立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的信息互通机制,导致遗漏查明作出行政处罚时该企业正处于破产重整期间的事实。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2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34项行政许可事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和事中事后监管,明确监管主体和工作方法,完善配套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有效性。
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调整和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湖南省人民政府2017年7月17日附件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4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省级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2006年第49号)取消审批后,发改、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健全棉花加工抽检、预警机制,健全质量追溯体系,加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违法责任追究力度。
2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取消审批后,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
黄艳红与湖南炬神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艳红与湖南炬神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20)湘10民终12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红兵戴陈峰陈新德【审理法官】李红兵戴陈峰陈新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南炬神电子有限公司;黄艳红【当事人】湖南炬神电子有限公司黄艳红【当事人-个人】黄艳红【当事人-公司】湖南炬神电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良同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良同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良同【代理律所】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湖南炬神电子有限公司【被告】黄艳红【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一、一审判决认定黄艳红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8日的工资为5689.39元是否错误;二、黄艳红加班的事实是否存在,如存在加班的事实,加班工资应当如何确定;三、炬神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一,炬神公司未支付黄艳红2019年9月份工资是否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黄艳红于2018年12月被任命为炬神公司生管部副经理。
2019年9月18日炬神公司生管部以黄艳红工作效率低、与客户沟通有障碍等为由申请给予黄艳红岗位调整为副主任。
同日,炬神公司发布了人事命令:黄艳红调降为生管部副主任。
黄艳红知道调降职务后未向炬神公司提出异议,并自2019年9月19日起未到炬神公司上班。
还查明,黄艳红向郴州市苏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1.炬神公司支付黄艳红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8日的工资9194元;2.炬神公司支付黄艳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000元;3.炬神公司支付黄艳红超过法定试用期一个月的赔偿金7000元;4.炬神公司支付黄艳红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周六加班费54804元及平时加班费31034元;5.炬神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同意注销湖南湘维律师事务所决定书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同意注销湖南湘维律师事务所决定
书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9.06.03
•【字号】湘司许[2009]57号
•【施行日期】2009.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同意注销湖南湘维律师事务所决定书
(湘司许﹝2009﹞57号)
湖南湘维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注销湖南湘维律师事务所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注销湖南湘维律师事务所。
请你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天内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湖南省司法厅
二○○九年六月三日。
廖克俭、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廖克俭、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湘行终12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向黎丽黄山宁曾昊锋【审理法官】向黎丽黄山宁曾昊锋【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廖克俭;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衡阳市蒸湘区联合街道办事处;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廖克俭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衡阳市蒸湘区联合街道办事处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廖克俭【当事人-公司】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衡阳市蒸湘区联合街道办事处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玲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欧俊凡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何云桓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玲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欧俊凡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何云桓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玲欧俊凡何云桓【代理律所】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廖克俭;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衡阳市蒸湘区联合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第三人拒绝履行(不履行)改判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注销福建东伦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注销福建东伦律师事务所的决
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4.12.09
•【字号】闽司许决〔2014〕57号
•【施行日期】2014.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注销福建东伦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闽司许决〔2014〕57号福建东伦律师事务所:
你所上报的福建东伦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厅经审核,准予注销福建东伦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司法厅2014年12月9日。
刘中南、罗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中南、罗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1【案件字号】(2021)湘05民终24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申杰李少杰曾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中南;罗杰;贺伍洪;刘登靖【当事人】刘中南罗杰贺伍洪刘登靖【当事人-个人】刘中南罗杰贺伍洪刘登靖【代理律师/律所】曾宪锋湖南九天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曾宪锋湖南九天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曾宪锋【代理律所】湖南九天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中南【被告】罗杰;贺伍洪;刘登靖【本院观点】罗杰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认定。
刘中南为替其儿子刘登靖偿还债务,向罗杰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据,罗杰亦通过现金和转账方式交付借据所涉款项,从目前各方提交的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表明罗杰与贺伍洪等人系职业放贷团伙成员或罗杰与刘登靖所欠债务的债权人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原审认定罗杰与刘中南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并判决刘中南偿还债务并无不当,刘中南关于本案罗杰与贺伍洪等人系职业放贷团伙成员,罗杰的借贷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应当驳回罗杰的诉讼请求,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代理民事权利违约金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中南为替其儿子刘登靖偿还债务,向罗杰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据,罗杰亦通过现金和转账方式交付借据所涉款项,从目前各方提交的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表明罗杰与贺伍洪等人系职业放贷团伙成员或罗杰与刘登靖所欠债务的债权人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原审认定罗杰与刘中南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并判决刘中南偿还债务并无不当,刘中南关于本案罗杰与贺伍洪等人系职业放贷团伙成员,罗杰的借贷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应当驳回罗杰的诉讼请求,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黄海涛、湖南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海涛、湖南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8【案件字号】(2020)湘行终7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旻张少波赫荣生【审理法官】赵旻张少波赫荣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海涛;湖南省人民政府【当事人】黄海涛湖南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黄海涛【当事人-公司】湖南省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黄海涛【被告】湖南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向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如果该信息主要由政府部门具体制作的政府可以委托政府部门答复。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证据行政复议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本案中,黄海涛因不服省自然资源厅对其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以其为被申请人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省政府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省自然资源厅系接受省政府的委托答复黄海涛的信息公开申请,其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遂以黄海涛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驳回复议申请。
对此本院认为,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向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如果该信息主要由政府部门具体制作的政府可以委托政府部门答复。
胡凌志、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凌志、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4【案件字号】(2020)湘06行终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汤洪清陈子冯玲【审理法官】汤洪清陈子冯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凌志;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岳阳市公安局【当事人】胡凌志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当事人-个人】胡凌志【当事人-公司】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岳阳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邓向阳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刘如元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李振湘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高婷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向阳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刘如元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李振湘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高婷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向阳刘如元李振湘高婷【代理律所】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胡凌志【被告】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本院观点】一、关于行政主体资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废止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拘留管辖复议机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重新鉴定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回避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2004年,中共岳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岳编办通[2004]34号)明确市公安局法制办加挂直属分局的牌子,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核、审批市局直属各执法单位办理的刑事、行政案件的立案、刑事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负责对市局直属各执法单位办理的刑事案件以直属分局的名义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移送起诉;负责对市局直属各执法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注销江西全民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注销江西全民律师事务所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5.07.20
•【字号】赣司律字〔2015〕43号
•【施行日期】2015.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注销江西全民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赣司律字〔2015〕43号
江西全民律师事务所:
你单位于2015年7月14日提交的《注销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等规定,经审查,本机关决定予以注销江西全民律师事务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司法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司法厅2015年7月20日。
罗鹰、封传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鹰、封传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14【案件字号】(2019)湘10民终44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某某廖军雷金梅【审理法官】黄某某廖军雷金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鹰;封传会【当事人】罗鹰封传会【当事人-个人】罗鹰封传会【代理律师/律所】尹声全湖南指点律师事务所;曹波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尹声全湖南指点律师事务所曹波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尹声全曹波【代理律所】湖南指点律师事务所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罗鹰;封传会【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二、封传会分别于2017年3月23日和2017年3月24日向罗鹰借款的本金应如何认定;三、一审判决对封传会尚欠的借款本金认定及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视听资料证据交换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除了上述两笔借款外,封传会分别于2016年9月14日向罗鹰借款200000元,2017年1月26日借款100000元,2017年5月19日借款20000元,2017年5月29日借款60000元,2017年11月23日借款160000元,共计五笔借款,庭审中,罗鹰提出封传会支付的1411000元还款包含了支付该五笔借款本息635000元。
封传会提出该五笔借款另外已偿还完毕,但没有另外提供相应的偿还依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二、封传会分别于2017年3月23日和2017年3月24日向罗鹰借款的本金应如何认定;三、一审判决对封传会尚欠的借款本金认定及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江西赣之南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决定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江西赣之南律师事务所设立的
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8.01.11
•【字号】赣司律字〔2018〕18号
•【施行日期】2018.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江西赣之南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决定廖肇胜、严长蓬、赖木森:
你们提出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申请并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查,你们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设立江西赣之南律师事务所,其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主管机关为赣州市章贡区司法局。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和负责人身份证件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
江西省司法厅
2018年1月11日。
曾庆辉二审行政裁定书
曾庆辉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7【案件字号】(2021)湘07行终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金明欧贤刚郭洪【审理法官】程金明欧贤刚郭洪【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曾庆辉【当事人】曾庆辉【当事人-个人】曾庆辉【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曾庆辉【本院观点】根据原审原告曾庆辉的诉讼请求及所持事实与理由,本案曾庆辉系因对自己被汉寿县蒋家嘴镇人民政府开除不服,而要求汉寿县蒋家嘴人民政府恢复身份、补发工资并办理养老保险等相关手续,故本案系因人事管理事项引发,系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奖惩、任免等行为,属于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内部行为)不予受理维持原判不可诉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曾庆辉一审起诉所列被告为汉寿县蒋家嘴镇人民政府,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依法恢复曾庆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发放拖欠的工资1480000元,并协助办理(或补办)企业养老保险和被无故开除的相关手续。
事实与理由:曾庆辉在1978年被招工到汉寿县糖厂工作,1983年被调入汉寿县蒋家嘴镇皮件厂担任副厂长,1988年从皮件厂被调入蒋家嘴治安联防队任队长,1991年3月被调入汉寿县城管监察大队蒋家嘴镇分队任副队长。
1993年汉寿县蒋家嘴人民政府拟任曾庆辉新职位,但要求曾庆辉集资5万元作为任职条件,曾庆辉不服,被汉寿县蒋家嘴镇人民政府无故开除至今,未发放工资以及办理相关企业社保。
2014年9月13日,曾庆辉向汉寿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果。
故起诉至法院。
曾庆辉一审提交了以下起诉材料:蒋家嘴镇人民政府蒋政发(1994)7号《关于免去曾庆辉同志职务的通知》及谈话记录;汉寿县蒋家嘴镇企业经济委员会《关于镇属集体职工考察登记的通知》;汉寿县经委核定工资基金花名册;行政执法证;汉寿县劳动局《关于集体职工考察登记的通知》;汉寿县糖厂工资表;蒋家嘴镇人民政府蒋政发(1991)1号《关于成立蒋家嘴镇城管队的通知》;蒋家嘴镇人民政府蒋政发(1988)1号《通知》;蒋家嘴镇人民政府蒋政发(1983)1号《通知》;汉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汉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曾庆辉上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关于要求补发下岗工资、解决社会保险待遇的上访报告”;“息访息诉协议书”;常德市信访局“关于交办曾庆辉来信事项的函”;汉寿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刘劲松、孙建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劲松、孙建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23【案件字号】(2022)湘03民终4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颜文军马兰陶玲【审理法官】颜文军马兰陶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劲松;孙建光;湘潭市岳塘区格睿广告经营部;湘潭市岳塘区晨旺广告有限公司【当事人】刘劲松孙建光湘潭市岳塘区格睿广告经营部湘潭市岳塘区晨旺广告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劲松孙建光【当事人-公司】湘潭市岳塘区格睿广告经营部湘潭市岳塘区晨旺广告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滔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滔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滔【代理律所】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刘劲松【被告】孙建光;湘潭市岳塘区格睿广告经营部;湘潭市岳塘区晨旺广告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刘劲松提交的证据是真实的,但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孙建光与格睿广告经营部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格睿广告经营部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审判决是否遗漏了刘劲松的被扶养人;三、刘劲松的误工期应当如何计算。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鉴定意见客观性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刘劲松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失为13398元。
其中,被扶养人肖志敏生活费应计算为5359.2元(2020年度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6796元/年×4年×10%÷2人)。
刘劲松的损失合计277169.66元。
再查明,孙建光、龚旺分别于2021年2月10日、2021年3月17日接受了湘潭市xxx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的询问。
黄耀锋、湖南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耀锋、湖南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2【案件字号】(2020)湘行终2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赫荣生张少波曾昊锋【审理法官】赫荣生张少波曾昊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耀锋;湖南省人民政府【当事人】黄耀锋湖南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黄耀锋【当事人-公司】湖南省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黄耀锋【被告】湖南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复议机关鉴定结论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本案中,从黄耀锋申请复议的请求事项看其复议请求包括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确认非法干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确认通知书无效等内容,其申请复议的请求事项有多项,且部分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省政府认为“经补正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仍然不明确,部分行政复议请求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或者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案范围",对黄耀锋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从程序方面看,省政府在案件受理、发送补正通知、决定延期作出复议决定等程序上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故省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合法。
黄耀锋认为省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内容和程序均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黄耀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肖炬、湖南省总工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肖炬、湖南省总工会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湘01行终6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雪辉周永傅美容【审理法官】吴雪辉周永傅美容【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肖炬;湖南省总工会【当事人】肖炬湖南省总工会【当事人-个人】肖炬【当事人-公司】湖南省总工会【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肖炬【被告】湖南省总工会【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扣押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虽然从我国工会的职能作用、组织架构、资金来源、上下级关系等方面可以看出我国工会具有一定的公法人属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规定并未赋予工会行政管理职权,因此,工会并非行政机关,也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不属于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
原审认定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并据此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上诉人主张湖南省总工会属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不予采信。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有关行为不服,应另循合法途径解决。
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剥夺其合法诉权,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人曾庆明与被上诉人宜章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曾庆明与被上诉人宜章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7【案件字号】(2020)湘10行终1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文捷谷敏王洪【审理法官】何文捷谷敏王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曾庆明;宜章县公安局【当事人】曾庆明宜章县公安局【当事人-个人】曾庆明【当事人-公司】宜章县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张勇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勇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勇【代理律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曾庆明【被告】宜章县公安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宜章县公安局作出的1284号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即该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拘留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宜章县公安局作出的1284号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即该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本案中,宜章县公安局提交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可证实,曾庆明在永鑫矿业公司施工时,与他人一起阻拦施工现场的渣土车、挖机车的作业和行驶,致使该建设项目不能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