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清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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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清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省清算中心)清算资金的管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支付结算办法》、《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资金同业存放及调拨操作规程》等相关法规和制度,结合省清算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算资金,是指全省辖内信用社(银行)上存于省清算中心,用于保障辖行、社及联行业务清算的资金。
第三条省清算中心负责清算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保证清算资金及时清算的前提下,清算资金管理和营运应遵循以下的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省清算中心负责清算资金清算安全,切实防范清算中心自身存放款的风险。
二、流动性原则。省清算中心留有足够的头寸,保持清算资金流动性,确保清算资金及时清算。
三、效益性原则。从维护各行社的利益出发,清算资金营运利率都要随行就市,按照市场运作方式进行运作,实现效益最大化。
四、系统内优先原则。同价格、同流动性和同服务水平,清算资金优先存放于系统内各行社。
第五条在保证清算资金流动性的前提下,在人民银行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存放一定的清算资金,以保证外联业务及时清算。
第六条在保证清算需要的前提下,省清算中心节余的清算资金统一
由省联社资金营运部门进行运用,资金营运部门按照效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资金的运作。
第七条省清算中心保留现有的辖内行社活期存放款账户和商业银行活期存款账户,用于资金头寸的调度,作为人民银行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清算资金的后备资金。
第八条逐步收缩系统外的约期存放款,约期存款到期后及时收回。第九条存放于辖内行社的约期存款,按照市场化要求,一年的约期存款,原
则上利率不低于储蓄存款定期一年利率;六个月的约期存款,利率不低于储蓄存款
定期六个月利率。
第十条省清算中心约期存放款单笔5,000万元以下(含),累计不超过2亿元
(含)的协议,由省联社法人代表授权清算中心负责人签订;单笔5,000万元以上—
2亿元(含),累计不超过5亿元(含)的协议,由省联社法人代表授权分管主任签订;单笔2亿元以上,累计不超过5亿元(含)的协议,由法人代表签订。
第十一条在自愿互利和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省联社积极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间进行清算资金的余缺调剂,提高清算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省联社资金营运部门将清算资金同业存放需求信息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布,辖内行社根据自身情况向资金营运部门提供报价。资金营运部门根据报价,结合机构风险状况、流动性、资金头寸等情况,协商同业存放利率,确定清算资金存放机构。
第十三条各行社可将富余(短缺)资金的数量、期限和可接受利率等信息通过信用社(银行)资金信息平台发布。在资金供需双方达成意向后,各行社自行协商办理资金同业拆借手续。
第十四条省清算中心清算资金营运所实现的收益在扣除利息、工资、福利、办公等费用以及提足拨备的基础上,以提高上存资金利率、增加利息收入的方式向清算机构返还,维护各基层行社的利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