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讲义-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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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培训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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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 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7、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 合同无效。
(二)无效担保合同的后果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 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 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 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 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四、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实行规则
第176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 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 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 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 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 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 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 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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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保证人与主债权人之间产生的效力 保证人与主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是保证效力的主要表现。 (1)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的权利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得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即承担保证责任。 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只有在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而仍不能完全受偿时,才得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主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 未完全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得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成立实际上等于扩大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 责任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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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物来作
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如抵押权、质押权、 留置权等。 (三)金钱担保:
1、定金;2、押金。其中,定金是双向 的,而押金是单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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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担保立法的构成
(一)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共七章96条。 (二)物权法

担保法讲义

担保法讲义

《担保法》法律知识讲义2009年7月29日主讲人:陈怀玺,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一部在具体讲解担保法之前,首先对中国担保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做一个简要的说明,对于担保法在农村信用社的适用情况、发挥的作用、存在的问题等做一些简单的分析,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大家在学习担保法时有一个背景知识。

担保法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门类,属于私法的范畴,私法是和公法对应的概念,公法是以公共权力为调整对象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刑法等。

私法主要是调整市民社会生活的法律,包括民法、劳动法、担保法、合同法等,而担保法是民事法律的体系中的一个门类,只占民事法律体系的一小部分,不是主要的部分,但是,是不可或缺的。

特别是在农村信用社,担保法知识掌握的好坏,对信贷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日常信贷管理工作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说它不可或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律要服务经济发展,财富是通过交易得以创造,所以要鼓励交易,也要保障交易的安全,民事法律是以保障交易的安全和便捷为主要存在依据的,而担保法恰恰是和民事交易的安全息息相关,担保就是为了保障民事交易的安全。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贷款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要“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二是中国是一个农耕文明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民社会有所不同,民事交易不发达,“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过着自给自足的日子,即便有一些交易,也是“养鸡下蛋换个油盐钱”,真正的广泛意义上的交换并不常见。

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担保法是不可或缺的。

三是社会诚信的缺失,使整个国家、公民、企业都面临巨大的压力,为此而形成了担保法作用被放大和担保泛滥的局面,银行、信用社发放贷款必须要有担保,甚至在商业银行法中要求,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是,借款人提供担保是“应当”的,而且,抵押和质押为所有金融机构对担保方式的首选,这样造成借款人在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条件严格,手续烦琐,银行为保障贷款的安全性,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局面,双方互相抱怨。

《担保法教案》课件

《担保法教案》课件

《担保法教案》PPT课件第一章:担保法概述1.1 担保法的定义1.2 担保法的性质和作用1.3 担保法的适用范围1.4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担保方式2.1 人的担保2.2 物的担保2.3 金钱担保2.4 信用担保2.5 其他担保方式第三章:担保合同3.1 担保合同的定义和性质3.2 担保合同的种类3.3 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3.4 担保合同的内容和效力3.5 担保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章:担保物权4.1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性质4.2 担保物权的种类4.3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生效4.4 担保物权的行使和限制4.5 担保物权的消灭和转移第五章:担保责任5.1 担保责任的定义和性质5.2 担保责任的范围5.3 担保责任的期限5.4 担保责任的免除和减轻5.5 担保责任的具体规定第六章:反担保6.1 反担保的定义和性质6.2 反担保的种类6.3 反担保的设立和生效6.4 反担保的效力6.5 反担保的解除和终止第七章:担保纠纷的处理7.1 担保纠纷的定义和性质7.2 担保纠纷的处理程序7.3 担保纠纷的诉讼解决方式7.4 担保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7.5 担保纠纷的法律责任第八章:担保法的适用司法解释8.1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定义和性质8.2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8.3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8.4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效力8.5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第九章:国际担保法9.1 国际担保法的定义和性质9.2 国际担保法的适用范围9.3 国际担保法的主要内容9.4 国际担保法的国际惯例和规定9.5 国际担保法的发展趋势第十章:担保法的实践应用10.1 担保法在实践中的应用10.2 担保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10.3 担保物权纠纷的案例分析10.4 担保责任纠纷的案例分析10.5 担保法在企业融资中的应用重点和难点解析1. 担保法的定义和性质2. 担保方式的种类和特点3. 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条件4.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行使规则5. 担保责任的范围和期限6. 反担保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情况7. 担保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法律后果8.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9. 国际担保法的适用范围和主要规定10. 担保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案例分析对于每个重点环节,进行详细的补充和说明:1. 担保法的定义和性质:担保法是调整担保关系和解决担保纠纷的法律规范。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课件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课件
• 可以说,动产抵押,采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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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押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 • 《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
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在实务中,关于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差旅费等 费用是否由对方当事人支付,各地法院存在不同 的认识以及不同的司法判例。为了避免这个问题, 在银行所使用的贷款、担保等合同文本中,可直 接约定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差 旅费等费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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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物权法与担保法适用的衔接 • 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不仅创设了一些新
的制度规则,同时它还大量吸纳并修改完善了担 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的若干制度规则,但物 权法的颁行并不意味着担保法等法律的废止,在 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衔接问题时,应当坚 持“法不溯及既往”、“新法优于旧法”、“上 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尤其是,当担保法与 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物权法 。
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对于担保物权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其他担保合同,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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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 • 1)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无过错
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 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能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 的三分之一。(注:“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 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 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 债务仍然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当债权人对于担 保合同无效没有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 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债权人、担保 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 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章担保法精讲

第八章担保法精讲

第八章担保法[课前案例]张立是和达贸易公司的业务科长。

某年6月张立因个人债务需要用钱,找到他的朋友王双,说是因公司的业务需要借款5万元。

王双同意借款,但要求张立提供借款担保。

张立于是又找到他的同学刘洪,张立对刘洪说:"因和达贸易公司的一项业务很紧急,由于资金不足需向王双临时借款5万元,7月份就可以偿还,请你给该贷款作个保证人"。

刘洪考虑到与张立是同学关系,和达公司实力雄厚,遂同意作保证人。

刘洪搞个体经营致富,资金充裕。

王双见刘洪是保证人,遂同意借给和达公司5万元。

王双与张立签订了借款5万元的合同,在借款人一栏,张立填上了和达贸易公司,并签了自己的名字,但没有盖和达贸易公司的公章。

在保证人一栏,刘洪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张立拿到借款后,即用它偿还了个人债务。

借款期满,张立无力偿还借款,王双要求刘洪还款,刘洪则认为自己是被欺骗而提供担保的,拒绝代为偿还,王双遂将张立和刘洪告上法院。

思考题:1.担法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几种,本案例的担保方式是什么?2.本案例中保证人刘洪有没有替张立偿还5万元借款的责任,为什么?3.如果王双已经知道张立为偿还私人债务而以公司名义借款,但没有在订立合同时告诉刘洪,刘洪有无替张立偿还5万元借款的责任,为什么?第一节担保概述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一)担保的概念担保是通过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用特定人的信用或者财产保障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措施。

在民法理论上,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

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因此,合同法规定债权人有代位权和撤销权。

特殊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者特定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履行义务的担保。

我国《担保法》所规范的担保关系,专指特别担保,不包括一般担保。

(二)担保的特征担保所建立的是一种合同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1.担保具有从属性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它从属于所担保的主债权债务关系。

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是担保关系存在的基础和前提。

担保法讲义精选全文

担保法讲义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担保法讲义一、概述1.担保的含义及方式1.1含义: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1.2 方式:担保法第2条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2.反担保的含义及方式:2.1含义: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的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2.2 方式:保证、抵押或者质押,不适用留置【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如加工承揽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方式。

3.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否认国内担保的独立性、独立担保仅限于国际经济活动中。

市高院2009年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明确担保合同独立性不适用于国内担保合同。

4. 担保合同无效及法律责任4.1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的法律责任a)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b)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4.2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4.2.1 法律规定的主要类型:a)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b)担保法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注:该条文在2006年公司法中已被删除,由公司法第十六条替代:“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提示:公司业务中,应要求担保人提供最新的、备案的公司章程,以确定其是否有权对外从事担保,或其担保是否超越其限额。

c)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枪支、弹药、毒品、土地所有权等)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d)具有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境外)担保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机构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合同相关法律基础知识(担保法)讲义课件

合同相关法律基础知识(担保法)讲义课件

工程合同管理(担保法)讲义课件一、担保概述1. 担保的概念担保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而实施的, 以保证债权得以实现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 债权人称为担保权人, 债务人称为被担保人, 第三人称为担保人。

担保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于1995年6月30日由全国人大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担保法的实施, 对规范担保行为和担保方法, 减少经济活动中不安全因素, 保障债权实现, 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担保的特点1)附随性担保是为担保债权的受偿而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另外提供的, 具有从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属性。

随着主债权的存在、转移或消灭而存在、转移或消灭。

2)补充性担保的补充性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 对于债权的实现仅具有补充意义。

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才能行使担保权。

同时, 债权人实现其担保, 应当先为主债权的清偿要求, 在主债权的清偿要求不能满足时, 才可以实现其担保。

3. 担保的分类1)法定担保法定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成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

法定担保主要有优先权和留置担保等。

如合同法中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设定了留置担保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了优先权制度。

2 )约定担保又称意定担保, 是指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

约定担保可以充分表达担保关系当事人的意思, 具有较广泛的适用余地。

担保法中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定金担保等, 均为约定担保。

3. 担保的形式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

二、保证1. 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 保证人为了能够保障债权得到实现, 保证人必须是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担保法教案》课件

《担保法教案》课件

《担保法教案》课件第一章:担保法概述1.1 担保法的定义1.2 担保法的性质和作用1.3 担保法的适用范围1.4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担保方式2.1 抵押担保2.1.1 抵押权的设定2.1.2 抵押权的实现2.1.3 抵押权的消灭2.2 质押担保2.2.1 质押权的设定2.2.2 质押权的实现2.2.3 质押权的消灭2.3 保证担保2.3.1 保证责任的范围2.3.2 保证的期限2.3.3 保证的免除2.4 定金担保2.4.1 定金合同的成立2.4.2 定金的交付和退还2.4.3 定金的适用范围第三章:担保合同3.1 担保合同的定义和性质3.2 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3.3 担保合同的内容和形式3.4 担保合同的履行和变更3.5 担保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第四章:担保物权4.1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性质4.2 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4.3 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4.4 担保物权的竞合4.5 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第五章:担保责任5.1 担保责任的范围5.2 担保责任的期限5.3 担保责任的免除5.4 担保责任的转移5.5 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六章: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冲突解决6.1 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与类型6.2 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原则6.3 担保物权冲突解决的方式6.4 司法实践中担保物权竞合与冲突的案例分析第七章:担保法的适用司法解释7.1 司法解释在担保法适用中的作用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要点7.3 司法解释在解决担保纠纷中的运用7.4 最新司法解释对担保法适用的影响第八章:担保法的国际私法适用8.1 担保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8.2 涉外担保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8.3 我国关于涉外担保法律适用的规定8.4 国际惯例和外国法律在担保法适用中的参考第九章:担保法在金融领域的应用9.1 担保在金融交易中的作用9.2 金融担保的种类与特点9.3 金融担保合同的订立与生效9.4 金融担保纠纷的处理与风险防范第十章:担保法的立法趋势与完善建议10.1 担保法立法的历史与发展10.2 当前担保法面临的问题与挑战10.3 担保法改革的必要性与方向10.4 完善担保法立法的建议与展望重点和难点解析1. 担保方式的详细理解和应用: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和定金担保是担保法的核心内容,学生需要深入理解每种担保方式的设定、实现和消灭过程。

《担保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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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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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
• (五)保证责任
– 1、保证范围 – 2、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
• 保证期间概念 • 保证期间内合同转让、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 保证期间的确定 • 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的关系
– 注意:除斥期间、诉讼时效与银行债权保护
《担保法》
14担保法培训Fra bibliotek二、保证
• (六)人保、物保同在情况下保证责任 的确定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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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类
• 根据担保内容的不同分为:
– 人的担保
• 保证
– 物的担保
• 抵押、质押、留置
– 钱的担保
• 定金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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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类
•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五种基本担保方 式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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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法律关系
1、(1)广义的:三方当事人、三个合同
债权人
主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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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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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担保概述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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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及功能
• 概念 • 功能 • 各种担保形式在我行金融业务中的广泛
应用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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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类
• 民商法理论上的分类 : 一般担保、特别担保
• 根据设立方式不同分为: 法定担保、约定担保
• 根据提供担保的主体不同分为: 债务人担保、第三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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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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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
• 1、担保人未经审判,不得直接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其财产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担保法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担保法
❖ 2、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 准为适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 贷的除外。
❖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也不得作保证人。
❖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因其主体资格、 清偿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也不宜充任保证人。但 分支机构经过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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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方式
❖ (一)一般保证责任。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 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 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对于债权人可拒 绝清偿的权利。
❖ 先诉抗辩权既可通过诉讼行使,也可以在诉讼外行使。
❖ 保证期间如果约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
务本息还清时止之类的内容,视为约定不明确,保
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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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保证责任的免除。
❖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或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 3)该学校的汽车
末款: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 一并抵押
❖ (四)动产浮动抵押
❖ 【第181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
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
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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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 1、土地所有权(不可流通)
❖ 2、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四荒用地承包权、乡镇企业用地(随厂房))

担保法讲义

担保法讲义

债务人
担保合同 (从合同)
担保人或物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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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
l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l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依
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l担保应订立书面合同。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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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担保的情况
l 仅限于债权人需要以担保的方式保障其债权 实现的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 经济活动。
到期后,电子元件厂仍无能力还款,银行遂以电子元件厂、
机械厂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机械厂承担担保责任, 代替电子元件厂返款。
机械厂辩称:“双方签订展期合同,并未通告担保方(机 械厂),故本厂不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称:“约定97年2月15日前还款,现推至97年8月15日 还款,此时还不上,也说明2月15日也还不上,故担保人应承担 担保责任”。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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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问:
l 1.百货组以红旗商场的名义与丰华服装厂签订的合 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l 2.上述合同中买方的权利、义务应由谁享有、承担? 为什么?
l 3.该批货物中的l00包被烧毁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l 4.在百货组提货时多装的5包货物属于什么性质? 其损失后果由谁承担?为什么?
l 5.华奥商场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在清偿债权时 该保证责任的范围由红旗商场抵押担保的范围应当 如何界定?
l 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
l 2.现设乙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同 无效,其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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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3.丙与丁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 为什么?
l 4.丙、丁、戊所签的合同中约定支付30万元的担保 费是否有效?为什么?

《担保法讲座》课件

《担保法讲座》课件
现代社会的重要性
在现代社会中,担保法对于金融、商业和信用交易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担保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人和债务人在担保行为中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了解这些权利和义务有助于保护双方的利益。
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人有权要求债权人保证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并 且有义务履行自己作为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法实际案例分析
通过担保法的实际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担保法的应用和相关问题的解决。
案例一
一位担保人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债权人将其起诉到法院。
案例二
案例三
一家企业通过质押担保方式获取 贷款,但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一份担保合同中的条款存在争议, 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债务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提供担保,并且有义务按约 定履行债务。
担保物和担保方式的种类及处理方式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担保物和担保方式的种类多样化,不同的担保物和担保方式具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1
担保物的种类
担保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应收账款等多种形式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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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的种类
担保方式包括一般保证、抵押、质押、保证保险等不同形式。
《担保法讲座》PPT课件
欢迎参加担保法讲座!本课件将带你了解担保法的基础知识、立法背景和目 的,以及担保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法基础知识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介绍担保法的定义、要素和适用范围,让你对担保法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1 定义
担保法是指规定担保制度 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 要素
3 适用范围
担保法包括担保人、债务 人和债权人三个基本要素。
担保法适用于各类借贷和 信用交易中涉及的担保行 为。

担保法讲义-第1章-09-03讲课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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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担保法导论本章导读: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方式,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的财产或第三人的信用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调整担保法律关系的规范主要是《物权法》和《担保法》。

担保具有从属性、补充性和价值性。

担保具有促进资金融通、促进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的功能。

对担保进行分类认识有助于深入理解担保制度的内涵。

对于担保的设立应注意掌握设立的原则、方式、程序以及担保当事人。

担保的效力是担保制度的核心,应从担保对担保权人和对担保人的效力两个方面去理解。

反担保与担保并无本质的不同,只不过其所担保的是担保权人追偿权的实现。

对于反担保应注意对反担保的方式以及反担保与担保的关系的掌握。

第一节担保概述一、担保与担保法(一)担保的概念广义的担保,是指对某一事项所做出的承诺保证。

法律意义上的担保,是指对某项法律义务的履行所做出的保证,如对刑事被告做出的保外就医的担保。

民法上的担保一般是指对债的担保,即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的财产或第三人的信用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

担保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1)担保的目的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特定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2)担保的标的可以是第三人的信用,也可以是第三人或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但不包括债务人的信用。

(3)担保是对债的效力的一种增强和补充。

(二)担保法的概念担保法,简而言之,是指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实质意义上的担保法,是指实际存在的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意义的担保法,是指以担保命名的法律。

我国不仅在《民法通则》、《物权法》和其他民事单行法中规定了担保制度,而且还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

正因为有了《担保法》,我国不仅有实质意义上的担保法,也有形式意义上的担保法。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三)担保法与物权法与《担保法》相比,《物权法》主要增加和修改了以下内容:(1)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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