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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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SL 60—94

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管理司

批准部门:水利部、电力工业部

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SL60—94)的通知

水科教[1994」392号

由水利部水利管理司委托水利部大坝安全监测中心主编的《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经水利部、电力工业部共同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其名称和编号为《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现予颁发。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各单位在施行中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函告主编单位。本规范由水利部水利管理司和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负责解释。

本规范由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目次

1 总则

2 巡视检查

3 变形监测

4 渗流监测

5 压力(应力)监测

6 水文、气象监测

7 监测资料的整编与分析

附录A 总则

附录B 巡视检查

附录C 变形监测

附录D 渗流监测

附录E 压力(应力)监测

附录F 地震反应监测

附录G 泄水建筑物水力学观测

附录H 波浪及异重流观测

附录Ⅰ监测组织与仪器设备管理

附加说明

1 总则

1.0.1 为加强我国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工作,保障工程安全运行,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1.0. 2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中的Ⅰ、Ⅱ、Ⅲ级碾压式土石坝。Ⅳ、Ⅴ级碾压式土石坝以及其它类型的土石坝可参照执行。

1.0. 3 本规范的监测范围,包括土石坝的坝体、坝基、坝端和与坝的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输、泄水建筑物和设备,以及对土石坝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近坝区岸坡。安全监测方法包括巡视检查和用仪器设备进行观测。

1.0. 4 土石坝的安全监测,必须根据工程等级、规模、结构型式、及其地形、地质条件和地理环境等因素,设置必要的监测项目及其相应设施,定期进行系统的观测。各类监测项目及其设置,详见附录A表A1及其有关说明。其中有关地震反应监测和泄水建筑物水力学观测的内容和要求,详见附录F和附录G。

1.0. 5 土石坝的安全监测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1.0.5.1 各监测仪器、设施的布置,应密切结合工程具体条件,既能较全面地反映工程的运行状态;又宜突出重点和少而精。相关项目应统筹安排,配合布置。

1.0. 5.2 各监测仪器、设施的选择,要在可靠、耐久、经济、实用的前提下,力求先进和便于实现自动化观测。

1.0. 5.3 各监测仪器、设施的安装和埋设,必须按设计要求精心施工确保质量。安装和埋设完毕,应绘制竣工图、填写考证表;存档备查。

1.0. 5.4 应保证在恶劣气候条件下仍然能进行必要项目的观测。必要时可设专门的观测站(房)和观测廊道。

1.0. 6 各阶段的监测工作应符合如下要求:

1. 0. 6. 1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提出安全监测系统的总体设计方案、观测项目及其所需仪器设备的数量和投资估算(约占主体建筑物总投资的1%~3%)。

1. 0. 6. 2 初步设计阶段:应优化安全监测系统的总体设计方案、测点布置、观测设备及仪器的数量和投资概算。

1.0. 6. 3 招标设计阶段:应提出观测仪器设备的清单、各主要观测项目及测次;各观测设施、仪器安装技术要求及投资预算。

1. 0. 6. 4 施工阶段:应根据监测系统设计和技术要求,提出施工详图。承建施工单位应做好仪器设备的埋设、安装、调试和保护;固定专人进行观测工作,并应保证观测设施完好及观测数据连续、准确、完整。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观测设施和竣工图、埋设记录和施工期观测记录,以及整理、分析等全部资料汇编成正式文件,移交管理单位。

1. 0. 6. 5 初期蓄水阶段:应制定监测工作计划和主要的监控技术指标,在大坝开始蓄水时就做好安全监测工作,取得连续性的初始值,并.

对土石坝工作状态作出初步评估。

1. 0. 6.6 运计阶段:应进行经常的及特殊情况下的巡视检查和观测工作,并负责监测系统和全部观测设施的检查、维护、校正、更新、补充、完善,监测资料的整编,监测报告的编写以及监测技术档案的建立。

在本阶段,土石坝的管理单位还应根据巡视检查和观测资料,定期对土石坝的工作状态提出分析和评估(工作状态可分为正常、异常和险情三类),为大坝的安全鉴定提供依据。

有关监测组织与仪器设备管理的要求详见附录Ⅰ。

1. 0. 7 各监测项目的阶段和测次,详见附录A表A及其有关说明。相2互有关的监测项目,

应力求同一时间进行观测。

各项观测应使用标准记录表格,认真记录、填写,严禁涂改、损坏和遗失。观测数据应随时整理和计算,如有异常,应立即复测。当影响工程安全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和采取对策,并上报主管部门。

1. 0. 8 当发生有感地震、大洪水,以及大坝工作状态出现异常等特殊情况时,应加强巡视检查,并对重点部位的有关项目加强观测。

1.0.9 已建坝监测设施不全或损坏、失效的,应根据情况予以补设或更新改造。

当工程进行除险加固、扩建、改建或监测系统更新改造时,应根据本规范有关规定做出监测系统更新设计。精心实施,并保持观测资料的连续性。

1. 0. 10 在采用自动化监测系统时,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仪器、设备要稳定可靠。观测数据要连续、准确、完整。系统功能应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处理和分析等。1.0.11 本规范与其他规范的关系:土石坝的级别划分应按《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SDJ12-78)及其补充规定执行。涉及土石坝安全管理工作时应符合《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涉及混凝土建筑物的有关监测可参照《混凝土大坝安全(SDJ336—89)。土石坝设计和施工中的安全监测技术工作,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监测技术规范》

2 巡视检查

2.1 一般规定

2.1.1 对土石坝,从施工开始,都应自始至终地进行本章规定的巡视检查。

2. 1. 2 土石坝的巡视检查分为日常巡视检查、年度巡视检查和特别巡视检查三类。2.1.2.1 日常巡视检查。应根据土石坝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订切实可行的巡视检查制度,具体规定巡视检查的时间、部位、内容和要求,

并确定日常的巡回检查路线和检查顺序,由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负责进行。

日常巡视检查的次数:在施工期宜每周两次,但每月不得少于四次;在初蓄期或水位上升期间,宜每天或每两天一次,但每周不少于两次,具体次数视水位上升或下降速度而定;在运行期,一般宜每周一次,或每月不少于两次,但汛期高水位时应增加次数,特别是出现大洪水时,每天应至少一次。

2.1.2.2 年度巡视检查。在每年的汛前汛后、用水期前后、冰冻较严重的地区的冰冻期和融冰期、有蚁害地区的白蚁活动显著期等,应按规定的检查项目,由管理单位负责人组织领导,对土石坝进行比较全面或专门的巡视检查。检查次数,视地区不同而异,一般每年不少于二至三次。2.1.2.3 特别巡视检查。当土石坝遇到严重影响安全运用的情况(如发生暴雨、大洪水、有感地震、强热带风暴,以及库水位骤升骤降或持续高水位等)、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应由主管单位负责组织特别检查,必要时应组织专人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监视。

当水库放空时亦应进行全面巡视检查。

2.2 检查项目和内容

2.2.1 坝体的检查项目和内容如下:

2.2.1.1 坝顶:有无裂缝、异常变形、积水或植物滋生等现象;防浪墙有无开裂、挤碎、架空、错断、倾斜等情况。

2.2.1.2 迎水坡:护面或护坡是否损坏;有无裂缝、剥落、滑动、隆起、塌坑、冲刷、或植物滋生等现象;近坝水面有无冒泡、变浑或漩涡等异常现象。

2.2.1.3 背水坡及坝趾:有无裂缝、剥落、滑动、隆起、塌坑、雨淋沟、散浸、积雪不均匀融化、冒水、渗水坑或流土、管涌等现象;排水系统是否通畅;草皮护坡植被是否完好;有无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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