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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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检测试验、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管理制度本文没有格式错误,但第二段中的“删除明显有问题的段落”需要具体指出哪些段落有问题才能进行删除。

以下是对每段话的小幅度改写:一、项目检测试验岗位职责1、项目实验员岗位职责1.1、负责检验工作的质量。

1.2、按照检测规程、检测大纲、测试细则进行检测工作,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1.3、上报检测仪器设备的检定、维修计划,有权拒绝使用不合格检测仪器或超过检定周期的仪器,对不合格仪器设备应及时维修。

1.4、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检测技术的发展趋势和现状,掌握本专业检测仪器的发展趋势及现状。

1.5、认真填写检验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

1.6、有权拒绝行政的或其他方面不符合检测规范的干预。

1.7、有权越级向上级领导反映各级领导违反检验规程或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现象。

1.8、遵守项目部管理制度,做好文明生产。

1.9、按时填写仪器设备运行使用记录。

1.10、负责对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2、项目取样员岗位职责2.1、持证上岗,根据见证取样要求对检测工作的计划安排,与见证人员、其他旁证人员共同按规定取样,并做好取样记录。

2.2、当需要见证送检时,应根据见证取样计划,在施工现场按规定取样,并与见证员一起将样品送往第三方公正检测单位。

2.3、确保所取样品真实有效。

2.4、送往检测单位的样品应及时交付样品保管员。

2.5、核对取样单清点数量,要求检测单位签收取样单。

3、项目检测试验资料员岗位职责3.1、收集管理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技术资料、有关质量检测的政策、法令、法规等,便于查阅工作。

3.2、密切关注政府主管部门的见证取样的相关要求,随时收集、购买最新的产品标准、检验规程、规范、细则、方法。

3.3、对各类资料进行合理分类,确保档案资料安全,负责对过期的档案资料进行清理与报废工作。

二、项目现场试样制取及养护管理制度1、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1混凝土试块用于承重结构;1.2砌筑砂浆试块用于承重墙体;1.3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用于承重结构;1.4墙体材料;1.5水泥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1.6掺加剂用于承重结构的自拌混凝土;1.7防水材料;1.8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1.9沥青、沥青混合料;1.10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用于道路工程;1.11建筑节能工程用材料、设备;1.12钢结构工程用钢材、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1.13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见证检验项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

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独立、客观、准确。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活动,并严格遵守《商业秘密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确保检测信息的保密性。

第四条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操守,遵循检测规范,认真履行检测职责,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行业的培训和考核,持续提升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保持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检测单位管理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法人资格和检测能力,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设立专门的质量检测部门,制定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第七条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人员质量和技术水平符合要求,避免出现不符合要求的检测结果。

第八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检测设备和工具管理制度,确保设备和工具的正常运转,保证检测活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测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保证检测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及时向委托方报告检测结果。

第十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相关档案和记录,便于追溯和核实检测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章检测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检测职责,保持专业的操守和独立的判断,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和利益输送。

第十二条检测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和职业水平,保持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三条检测人员应当遵循检测规范,正确使用检测设备和工具,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及时向检测单位报告问题。

第十四条检测人员应当维护检测单位和委托方的利益,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检测信息和报告内容,保证检测活动的公正和客观性。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12月29日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行为,促进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下同)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质量检测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质量检测,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及主要功能项目进行的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以及其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各县、高新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区域内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县区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市监督机构负责对各县、高新区、长清区、章丘区监督机构检测监督工作进行考核。

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加强监管,在监督管理活动中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条质量检测业务中的资质管理类检测业务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附件一规定的检测业务。

非资质管理类检测业务是指资质管理类检测业务以外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检测业务。

第六条从事资质管理类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关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从事结构实体检验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同时取得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主体结构检测资质证书;从事非资质管理类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能力应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后,方可从事检测活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是为了保障建筑
和基础设施的安全和可靠性而制定的一套技术管理规定。

在这个规程中,有很多的检测和管理要求,下面我们来逐一解析。

首先,对于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和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要求。

例如,在施工
过程中,必须对土方、砖石材料、混凝土、钢筋、木材等材料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规定标准。

同时,在施工中还需要对结构、水电、地暖、防水等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并定期进行验收。

其次,对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检测和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城市
规划、公共交通、水电燃气等领域的管理要求。

例如,对于城市规划,必须在综合考虑人口、土地、经济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规划
方案,并对其进行评估和监测。

对于公共交通,必须对其线路、站台、乘客安全等方面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其安全、便捷、舒适。

总体来说,建筑和基础设施的质量检测和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一个安全可靠的建筑和基础设施对于
人们的生活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其次,提高国家竞争力,一个质
量上乘的建筑和基础设施不仅能够有效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还能够
给国家带来经济和社会效益。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遵守和执行相关的质量检测和管理规程,并不断加强和提高其管理水平,以确保建筑和基础设施的质量和安全,让人民生活更加美好。

【管理制度)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

【管理制度)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

(管理制度)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性标准DB编号:DB11/T386-2006备案号:J10931-2007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ManagementSpecificationofInspectionandTestforConstructionEngineering2006-11-03发布2007-02-01实施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治疗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前言本规程是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2004年度编制计划》通知(京建科教[2004]268号)的要求,为规范北京地区建设工程检测试验工作的管理,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编制组于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关联标准,且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检测试验、施工现场试验和技术资料等内容作出了管理制度。

本规程编制的主要依据是建设部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部原《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制度》(建监[1996]488号)和原《北京市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办法》(京建质(1995)313号)等文件。

且和计量认证、国家实验室认可等领域的要求、规定协调壹致。

本规程共分为六章和四个附录。

依次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检测试验工作管理、施工现场试验管理、技术资料管理和附录。

本规程的附录为标准的附录。

于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希望各单位于工作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通讯地址:西三环南路甲17号;邮政编码:10007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参编单位:北京筑之杰建筑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思成工程测试XX公司北京市丰台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所北京朝旭鼎新市政工程检测科技XX公司中国建筑壹局第三建筑公司试验室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第二检测所北京厦荣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陆建鸿兴工程质量检测XX公司北京华诚信建筑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二建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XX公司北京诚宇阳建设工程检测XX公司北京新兴建恒工程质量检测XX公司北京市市政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心试验室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XX公司试验室北京城建壹建设工程XX公司试验中心主编:高新京副主编:张元勃白健红主要起草人:张元勃胡耀林艾毅然张英莲汪良刘江王平刘友全姜建平陈慧娟刘敬中杜学政杨养社李恒儒刘惠心袁兵孙永泉目次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检测试验工作管理…………………………………………………4.1人员……………………………………………………………4.2仪器设备………………………………………………………4.3环境……………………………………………………………4.4委托……………………………………………………………4.5见证取样检测…………………………………………………4.6检测试验………………………………………………………4.7计算机应用……………………………………………………5施工现场试验管理…………………………………………………6技术资料管理………………………………………………………6.1委托资料………………………………………………………6.2原始记录………………………………………………………6.3检测试验方案…………………………………………………6.4技术资料归档…………………………………………………附录A仪器设备校准(检定)周期表……………………………附录B材料试验委托协议书(样式)……………………………附录C材料试验方案格式…………………………………………附录D材料试验方案结论…………………………………………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1总则1.0.1为加强对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试验室的管理,制定本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一、引言建筑工程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而工程质量则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中,科学有效的管理规程非常重要,以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详细探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的制定和实施。

二、规程制定2.1 规程的背景和意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的制定有着重要的背景和意义。

首先,工程质量问题在国内十分突出,频繁的工程事故给人民群众带来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其次,建筑工程质量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影响着城市的形象和吸引力。

因此,制定规程可以规范施工方的行为,提高工程质量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2 规程制定的原则和流程在规程制定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流程。

首先是科学性原则,规程需要基于科学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进行制定,充分考虑现实情况和技术发展的趋势。

其次是可操作性原则,规程需要具有明确的操作指引和可操作性,以便实际应用。

流程方面,规程制定需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流程,包括规程起草、专家评审、修订和发布等环节。

2.3 规程内容和结构规程的内容应该全面、详细、清晰。

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2.3.1 目标和范围规程的目标是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稳定和可靠,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验收及检测等阶段。

2.3.2 组织架构和责任规程应明确工程质量检测的组织架构和责任分工,包括各级质量监督部门、施工方、监理单位等的职责与权限。

2.3.3 技术要求和标准规程需要明确施工方需要遵守的技术要求和标准,包括建筑材料的使用、施工方法的选择和工程验收等方面的要求。

2.3.4 检测流程和方法规程应明确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具体流程和方法,包括对建筑材料的检测、结构和设备的检测等方面的内容。

2.4 规程的执行和监督规程的执行和监督是确保规程有效性和实施效果的关键。

GB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GB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Testing technology management code for building and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engineering qualityGB 50618-201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10月1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3102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和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以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和工程使用期间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为对象,编制组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年来的实践经验,按照规范编制程序,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吸收了有关方面的建议,并及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标准等相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和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检测机构能力、检测程序、检测档案等。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E-mail:,传真:),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宁波三江检测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中集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广州粤建三和软件有限公司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主要起草人员:吴松勤林海洋杨玉江林爱花潘延平张大春艾毅然韩跃红袁庆华刘南渊蒋屹军张爽姚新良张党生乐嘉鲁吴忠民罗宗标黄俭蒋荣夫叶保群沈舜民梁世杰金元姚建强孙和生主要审查人员:金德钧张昌叙姜红白玉渊张元勃徐天平唐民陈明珠陈目次1 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4)4检测机构能力 (5)4.1检测人员 (5)4.2检测设备 (5)4.3检测场所 (7)4.4检测管理 (8)5检测程序 (10)5.1检测委托 (10)5.2取样送检 (10)5.3检测准备 (11)5.4检测操作 (12)5.5检测报告 (14)5.6检测数据的积累利用 (14)6检测档案 (16)附录A检测项目、检测设备及技术人员配备表 (17)附录B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基本岗位及职责 (25)附录C常用检测设备管理分类 (29)附录D检测合同的主要内容 (31)附录E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主要内容 (33)本规范用词说明 (36)附:条文说明 (37)1 总则1.0.1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活动,保证检测工作质量,制定本规范。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安全及主要功能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备案的具体工作,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规定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范围之外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技术资料。

第五条省外注册的检测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质量检测项目的,应到省建管局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检测业务.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向省建管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培训合格证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第二版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第二版
1.无准确度要求或只做一般指示的测量设备; 2.准确度等级较低的工作量器; 3.不必检定校准,经检查功能正常的测量设备;
第十四页,编辑于星期日:五点 三分。
检测机构应建立测量设备台账,及设备档案,记录 和保存设备的名称、型号、出厂编号、管理编号、 分类类别、测量范围、准确度、使用说明书、合格 证、检定校准证书、对校准结果的判断、调试安装 损坏维修记录、使用记录等信息。
第八页,编辑于星期日:五点 三分。
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主要职责:
1主持管理(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编写、修订,并组 织宣贯;
2对管理体系的运行进行全方位监督,主持制定纠正措
施、预防措施,对纠正措施执行情况组织跟踪验证, 持续改进管理体系; 3主持对检测的申诉和投诉的处理,代表检测机构参与检测
争议的处理;
5主持检测结果不确定度的评定; 6主持检测信息及检测档案管理工作; 7按照技术管理层的分工批准相应检测报告; 8主持合同评审,对检测分包单位进行能力确认; 9检查和监督安全作业和环境保护工作; 10批准作业指导书; 11批准测量设备的分类,批准测量设备的周期检定校准计划并监督 执行; 12批准参加能力验证计划或实验室间比对,对结果的有效性组织评价。
B类:进行一般管理的测量设备,其检定/校准周期可
根据测量设备的特点及实际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
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1.对测量准确度有一定要求,但寿命较长、可靠性较好
的测量设备;
2.使用不频繁、稳定性较好、使用环境较好的测量 设备; C类:可进行简要管理的设备,该类仪器经首次检 定/校准或经检测后,由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可使用至报废;
督本项目检测人员的工作;
3负责做好本项目环境设施、测量设备的维护保养工 作;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征求意见二稿)1、总则1.1 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统一检测流程和管理,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与公正性,促进检测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1.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都应遵守本规程。

1.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规定的要求。

2、术语2.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包括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活动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成品、半成品质量性能的抽样检测(鉴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取样检测(鉴定)。

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是指:企业试验活动和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

2.2企业试验活动企业试验活动是指建筑业企业试验室依据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对本企业施工的入场原材料、设备、半成品的质量参数进行验证性试验以及对其施工或生产的工程半成品、成品进行检测的活动。

2.3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是指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平行检验时利用一定的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测活动。

2.4检测试验能力评估活动检测试验能力评估活动是指由省检测行业协会组织实施,依照自愿原则,对申请评估的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的检测试验能力进行评价确认的技术性活动。

2.5见证取样检测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备见证资格的人员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检测。

2.6 抽样检测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或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1定数量的样本,通过对样本的测试确定检验批质量的检测。

2.7 检测合同检测机构与委托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和委托书的总称。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一、总则1.1 目的建筑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活动,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促进建筑工程进展顺利进行。

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的检测和试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材料、设备等方面的检测和试验。

二、检测机构资质要求2.1 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建筑工程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认定,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保证检测过程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2.2 检测人员资质要求参与建筑工程检测活动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技能,并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三、检测方案制定3.1 检测方案编制在进行建筑工程检测前,应编制详细的检测方案,包括检测内容、方法、程序、标准等,确保检测过程有条不紊。

3.2 检测方案审批检测方案应经相关部门或专家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审批过程应充分考虑建筑工程的特殊要求和安全性。

四、检测与试验过程4.1 检测设备和仪器在进行建筑工程的检测和试验过程中,应选用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和仪器,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2 检测记录和报告检测人员应及时记录检测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并生成详细的检测报告,报告内容应客观真实、简明清晰。

五、验收与管理5.1 检测结果评定检测结果应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评定,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5.2 检测结果通报检测结果应及时通报给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总结以上即为建筑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对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活动的规范和管理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不仅可以提高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还可以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持续改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目次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34 检测机构能力…………………………………………………………………………………4 4.1 检测人员……………………………………………………………………………………4 4.2 检测设备……………………………………………………………………………………5 4.3 检测场所与设施、环境……………………………………………………………………6 4.4 检测管理……………………………………………………………………………………6 5 检测业务流程…………………………………………………………………………………8 5.1 取样送检……………………………………………………………………………………8 5.2 业务受理……………………………………………………………………………………8 5.3 检测准备……………………………………………………………………………………9 5.4 检测操作实施………………………………………………………………………………10 5.5 检测原始记录………………………………………………………………………………10 5.6 检测报告……………………………………………………………………………………11 5.7 样品处理……………………………………………………………………………………12 5.8 检测档案……………………………………………………………………………………12 6 检测管理软件…………………………………………………………………………………14 6.1 基本要求................................................................................................14 6.2 安全性要求.............................................................................................14 6.3 检测数据管理..........................................................................................14 6.4 检测数据自动采集....................................................................................15 6.5 检测管理软件数据信息上传........................................................................15 6.6 检测软件的维护.......................................................................................15 7 检测工作远程监管.......................................................................................16 7.1 基本要求................................................................................................16 7.2 基本功能................................................................................................16 7.3 系统维护 (16)附录A 检测项目参数、仪器设备及人员配置附录B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单位变更申请表附录C 检测合同的主要内容本规程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加强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活动,保证检测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程。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监督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四条从事工程质量专项检测及见证取样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第五条检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技术管理等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的要求,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第六条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的要求第七条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检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3年以上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并具备将检测数据上传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的条件,涉及力值的检测设备应实现数据自动采集第九条检测机构的工作场所及仪器设备的配置应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仪器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要求,并符合本规定附录的有关要求第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检测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检测机构现场进行核查第十一条专项检测业务内容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专项检测项目第十二条见证取样检测业务内容包括: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钢筋力学性能检验;砂、石常规检验;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简易土工试验;混凝土掺加剂检验;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2防水材料;3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4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建筑外窗、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第三章检测机构、人员质量行为管理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保证检测工作质量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检测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第十五条检测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对检测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负责第十六条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按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检测工作,做到方法正确、操作规范、记录真实、结论准确第十七条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在进行检测工作时,应当登录检测管理系统第十八条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钢筋、混凝土试件等材料的自动采集检测数据应实时上传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并按规定留置试样检测机构应向监理单位提供查询检测数据的方式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时,对于检测管理系统包括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该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并加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样式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标识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其资质证书规定的工作场所开展检测工作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不得承担与其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委托的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违反上款规定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该工程的技术资料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和下列行为,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未按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取样、制作和送检试样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的;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未按要求实施旁站见证的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实施动态监督管理与核查第二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监督工程的检测、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与检测相关的质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采取检测能力验证或抽检复核的方式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实施监督检查,取得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必须参加第二十八条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对检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罚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查处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明示、暗示、推荐或指定检测机构的第三十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项至第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求责任单位将相关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对施工单位的建造师、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等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记入信用档案第三十一条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人员、设备、工作场所、技术管理等方面不再符合相应检测资质标准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改正,整改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内不得承揽新的检测业务逾期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第三十二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进行处罚,并依法撤回其资质证书第三十三条检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进行资质条件核查及处理: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事项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未按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转包检测业务的。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建筑工程安全,树立“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理念,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和个人,质量管理规范的制定、执行、监督和评估。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精细管理、精心施工、持续改进”的原则,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满足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第四条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严格按照规程要求履行职责,减少工程质量事故发生。

第二章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流程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工程质量管理计划,并将其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部门或班组,配备专业人员,确保质量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对参与工程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标准、合同文件、验收资料等,确保工程质量的可追溯性和可控性。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进行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具体要求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规程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方案,防止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及时进行整改或更换。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管理,保证每个参与工程的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和操作能力。

第四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评估和改进第十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提出改进建议。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是确保建筑项目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合理的规范、规程和标准对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以及其应用和重要性。

一、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概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建筑工程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检测和评估。

其目的是确保建筑工程符合相关的设计、规范和标准要求,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

建筑工程质量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对于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规范、规程和标准1.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规范是制定和规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相关要求的文件。

其中,国家标准是基于法律法规制定的一系列用于指导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规范,包括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测规范、建筑新材料质量检测规范等。

这些规范对建筑工程质量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指导,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能够科学、准确地进行。

2.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规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规程是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流程和要求进行规定的文件。

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方法、仪器设备的选择和使用、实验室管理和质量控制等内容。

规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3.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是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过程中各项指标和要求进行规定的文件。

这些标准涉及建筑结构的力学性能、建筑材料的物理性能、建筑施工工艺的检测等内容。

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应用和重要性1. 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检测和评估建筑工程的各项指标和要求,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确保建筑工程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进而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 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能够为建筑工程提供专业、科学的评估结果,为工程质量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1.负责建筑材料的现场取样工作;负责现场养护室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混凝土、砂浆、保温浆料等现场成型试件的制作、养护和保管工作;负责混凝土、砂浆、保温砂浆等拌合物质量的现场检测工作;负责与检测相关的测量设备的量值溯源和检测工作,并做好测量设备的维护保养。

2.施工企业项目管理部应建立检测用测量设备的台账;施工企业项目管理部应建立测量设备档案;施工企业项目管理部应制定测量设备书面周期检定、校准或检测计划3.取样应严格按照产品标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取样方法进行4.原材料、制品本身带有标识的,抽取的试样应该选择有标识部分。

5.检测委托单应采用统一的格式6.见证人员应与施工单位送样人员共同将试样送达检测机构,办理检测委托手续时应出示见证人员证书。

供应单确认人员也可以参与送样。

7.建设工程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混凝土、砂浆试件的养护室。

8.养护室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立和管理,建设、监理单位负责督促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抽查。

供应单位确认人员可随时对现场养护情况进行确认,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应及时向见证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反映。

9.养护室应配备温度计、湿度计、以及合适的控温、保湿设备和设施,确保混凝土、砂浆试块的静置、养护条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温湿度记录至少每天上午、下午各一次。

10.混凝土、砂浆标准养护试块在现场养护室的养护时间不得少于七天,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块必须在达到规定的累积温度值后方可送检测机构。

11.施工单位应该制作混凝土试块同条件养护计划。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计划;施工单位应使用日平均温度进行温度累积,也可自行进行温度测量。

自行进行日平均温度测量累积不准确的,其同条件试块强度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12.明确规定可进行复检的项目外,严禁将同一批次的试样重复取样送检;对重复送检的,检测机构不得受理。

13.复检不合格的热轧带肋钢筋在清退出场前,必须在不合格批所有钢筋的端部和中间喷上不合格色标油漆。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嘿,朋友!咱们今天来聊聊建设工程检测这档子事儿。

您想啊,建设工程就像给咱盖一座梦想的城堡。

这城堡要想坚固漂亮,检测可就是那关键的把关人呐!检测啥呢?从建筑材料到施工工艺,从结构安全到环境质量,哪一样都不能马虎。

就拿那钢筋水泥来说,要是质量不过关,这城堡还不得摇摇欲坠?那可就不是闹着玩的!检测工作可不是随便搞搞就行的。

得有一套严格的流程和标准。

好比做菜,盐放多少,火候怎么掌握,都有讲究。

检测也一样,啥时候检测,用啥方法检测,都得按规矩来。

检测人员就像是工程的“医生”。

他们得有火眼金睛,能发现那些隐藏的毛病。

而且还得公正客观,不能被人情世故左右。

这要是稍微一马虎,出了问题,那可就成了罪人啦!再说检测设备,那可是检测人员的“武器”。

这些武器得精良,得准确。

不然就像拿着把钝刀去砍柴,白费力气不说,还容易误事。

检测数据呢,那就是工程的“健康报告”。

这报告得真实可靠,不能有半点虚假。

不然就像医生给病人开了个错的诊断书,后果不堪设想!而且啊,检测可不能是一锤子买卖。

工程建设过程中,得不停地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就像照顾一个孩子,得时刻关注他的成长,有啥不对劲儿的赶紧纠正。

您说,要是不重视建设工程检测,这盖出来的房子谁敢住?这修出来的路能放心走吗?所以啊,咱们得把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当回事儿,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这不仅是对工程负责,更是对咱们自己的生命和财产负责!总之,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就是保障咱们梦想城堡安全稳固的法宝,咱们可千万不能忽视它!。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规程在建筑工程中,质量检测是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规范、流程、方法和技术等方面,探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规程。

一、规范和标准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规范和标准是至关重要的依据。

规范和标准可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合规性,并指导各项检测工作的进行。

其中,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

1.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标准。

例如,国家对于建筑结构、施工工艺、质量验收等方面制定了相关规范,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的更为具体细化的标准。

例如,建筑材料、施工工艺、设备选型等行业标准可以提供更为详尽的检测要求。

3.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是各个地区根据本地特点制定的标准。

由于地域差异和地方特性的存在,地方标准可以更好地适应当地的施工环境和要求。

二、质量检测流程质量检测的流程通常包括样品采集、实验室检测、数据分析和报告编制等步骤。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质量检测流程:1.样品采集:根据需要,从建筑工程中采集相应的样品,例如土壤、混凝土、钢筋等。

在样品采集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可靠性。

2.实验室检测:将采集的样品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

实验室检测通常包括物理性能测试、化学成分分析、结构性能评价等。

通过实验室检测,可以获取样品的具体性能指标。

3.数据分析:对实验室检测得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比较,与规范和标准进行对照。

根据分析结果,评估建筑工程的质量状况以及是否符合要求。

4.报告编制:根据数据分析结果,编制相应的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包括样品信息、检测方法、实验数据、分析结果等内容。

报告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并由专业人员签署。

三、检测方法和技术质量检测涉及的方法和技术多种多样,下面列举几种常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方法和技术:1.无损检测技术:无损检测技术是通过对建筑材料和构件进行检测,而不破坏其完整性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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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0.5山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的 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检测机构资质的审批。 1.0.6本规程各条款所引用的标准,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 过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本规程出版时,所 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规程的各 方应探讨使用被引用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1.0.7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 、行业及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0.1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一下简称检测机构) 接收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 筑工程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室内环境污染 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 的检测。 2.0.2 进场验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进 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3 试验 按规定程序确定一个或多个产品的特性。
基本规定 3.0.1 质量检测必须遵守国家、行业、省颁发的建筑工程的 产品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程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规 范本规程飞规定。 3.0.2 建筑工程各参建单位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开展工程质 量检测工作。 3.0.3 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工程 质量检测资质,并应在资质允许的业务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 业务。 3.0.4 建筑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编制质量检测计划(方案), 质量检测计划(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检测项目、检测时间、 检测方法、检测数量和判定规则,并应报建设(监理)单位 批准后实施。 3.0.5 建筑工程各参建单位均应建立有关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的各项制度。
2.0.14 建筑工程材料、构配件的检测 建筑工程材料和构配件的检测包括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进场检验与 复试。检验和检测主要针对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的材料和购配件的重 要工程性能所进行的物理力学、化学性能、工艺性能的试验,检验的 项目以规范要求应做的性能指标为准,相对产品标准而言,有必检项 目和其他项目。 2.0.15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为了控制施工工序质量和半成品的工程质量,主要在施工过程中进行 ;针对设计要求、施工工艺要求及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物理力学性能 、使用功能所做的性能检验。 2.0.16建筑工程各参建单位 指参与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和供货单位(包括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 2.0.17 第三方检测机构 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标准,具有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并独 立于供方组织和顾客组织之外的检测机构。
总则
1.0.3本规程适用于山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 筑工程,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 施工、供货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1.0.4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验收活动中的重要组成 部分,通过实验检测来取代质量特征的有关数据,科学地 评价工程质量。为此必须具备健全的试验检测机构,高素 质的试验检测人员,先进的试验检测方法和手段,采用标 准的方法通过规范的程序来检测同一个项目,增加检测结 果的可比性,客观地反映工程质量水平。
2.0.4 检测 是用某种方法(包括仪器、设备、程序等)测定工程材料或 施工的某项质量指标,将测定结果与设计文件要求、产品标 准和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做比较,来判定该项工程材料或施 工质量指标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 2.0.5 实测 是工程质量实际测量项目的简称。对有数值限量要求的项目 ,按规定采用一定的量测仪表对其进行实际量测,并将结果 与规范规定值、设计或合同要求值比较,以判定这些项目是 否达到规定要求。
检验。
2.0.9 原位检测 采取标准的检验方法,在现场工程的一些部位中选择进行非 破损或微破损检测,以判定工程实体强度或一些质量特性的 检测。 2.0.10 型式检验 确认产品或过程应用结果适用性所进行的检验。
2.0.11 见证取样检测 在建设(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监督下,由施工单位取样人员 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检 测。 2.0.12 结构性能检验 针对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挠度、裂缝控制性能等各项指标所 进行的检验。 2.0.13 系统检测 系统检测是指智能化系统安装、调试完毕,经过一段试运行 时间后,竣工验收前所进行的对系统功能、性能及可能存在 的缺陷进行的全面检验和测试,是对智能化系统做出总体质 量的最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智能化系 统等级评估的技术指标。
2.0.6 检验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 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 活动。
2.0.7 验证 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2.0.8 抽样检测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从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 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程
编制 总则 术语 基本规定 管理职责(施工单位) 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 建筑材料、构配件的检测 工程施工检测
总则
1.0.1为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贯 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 标准和相关规定,提高工程质量的检测水 平 ,加强对施工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科学地评价工程质量,综合山西省实际情 况,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各专业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编制,与《山西 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DBJ04-226-2003和《山西省建筑工程施 工资料管理规程》DBJ04-214-2004配套使用。
3.0.6 各参建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主管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其技术部 门负责组织本单位质量检测计划(方案)的编制和质量检测的管理 工作。 3.0.7 质量检测计划(方案)应按照施工合同文件、施工图设计文 件和本规程规定进行编制;质量检测计划(方案)可单独编制,也 可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入;经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提出。 3.0.8 各参建单位需委托检测机构进行的质量检测,其检测项目和 内容应按质量检测计划(方案)的要求取样送检,并向检测机构提 出委托单。 3.0.9 建筑工程各参建单位均应详细审阅质量检测报告,并对工程 质量给予评价。 3.0.10 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 测机构承担。否则,其质量检测资料不得归档,不得组织工程竣工 验收。 3.0.1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相应上岗 证的,不得从事质量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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