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与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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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以下简称转基因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转基因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06〕62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号)、《转基因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管理办法(暂行)》(农科教发〔2009〕1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转基因专项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转基因转向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贷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安排、纳入农业部部门预算的转基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转基因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转基因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
第四条结合转基因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前补助是指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支持方式。一般适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
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转基因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支持方式,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课题,以及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有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课题。
第五条转基因专项设置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对确有必要的重大课题可增设子课题层次。专项资金以课题为管理单元,强化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专项资金支持的课题按品种培育、共性技术、示范推广、条件能力建设四类实行分类管理,综合考虑产业需求紧迫程度、研究基础和条件,成熟一批,启动一批。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课题经费、不可预见费和管理工作经费组成,分别核定与管理。
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
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不可预见费是指为应对包括转基因专项在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因素安排的、由财政部统一管理的资金。
管理工作经费是指在转基因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承担管理职能且不直接承担课题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与实施转基因专项相关的组织、协调等管理性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国库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农业部是转基因专项的牵头组织单位,财务司和科技教育司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建立符合转基因专项特点的专项资金内部监管机制,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财务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以及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对实施计划的综合平衡意见,会同科技教育司组织承担单位编报课题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专项资金预算建议方案;
(二)根据财政部预算批复情况下达专项资金总预算及年度预算,并办理请款拨款手续;
(三)审核申报转基因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建议,审核备案一般性预算调整事项;
(四)组织承担单位编报专项资金决算,配合开展课题验收;
(五)按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开展承担单位特设账户管理业务,受理资金垫付备案和归垫申请审核业务;
(六)负责专项资金形成国有资产的管理及调配;
(七)审核专项资金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承办落实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相关业务;
(八)协调落实专项资金管理其他相关政策制度。
第十条科技教育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规定,承办转基因专项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履行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的具体管理职责,组建咨询委员会和总体组并协调其运作;
(二)组织制订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提请转基因转向领导小组审定并报三部门综合平衡;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支持课题的立项、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等工作;
(四)督促承担单位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五)审核提出转基因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建议,审核备案一般性预算调整事项;
(六)配合组织开展课题预算及决算的编报工作、特设账户及资金垫付与归垫管理工作、
进口税收政策相关业务工作;
(七)配合落实专项资金管理其他相关政策制度。
第十一条承担单位根据其在组织实施中的职责范畴,一般分为牵头承担单位与任务承担单位。牵头承担单位在执行本单位所承担任务预算时,视同任务承担单位履行职责。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牵头承担单位的课题,在资金管理上以第一牵头承担单位为主。
第十二条牵头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主持编报课题预算和决算;
(二)与科技教育司及有关各方签订课题合同书并组织课题实施,按有关规定管理课题经费,督促落实约定的配套经费和相关配套条件;
(三)与任务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明确任务分工、实施进度、预算安排及知识产权与成果权属等;
(四)牵头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并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对任务承担单位的监督、检查和阶段性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任务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要求编报本单位所承担任务的预算和决算;
(二)按签订的任务合同书开展工作,按有关规定使用任务经费,落实本单位承诺的配套经费和其他配套条件;
(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或牵头承担单位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
第十四条对于确有必要的重大课题,在牵头承担单位与任务承担单位之间增设的子课题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按牵头承担单位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预算编报
第十五条根据所采用财政支持方式的补贴,前补助课题和后补助课题的预算编报使用不同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六条前补助课题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当全面反映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与支出,并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七条前补助课题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的目标、任务和实施阶段,合理确定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渠道资金使用的方向和重点。承担单位编制课题或任务预算书时,应当提供其他渠道资金来源证明。
第十八条前补助课题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围绕所确定的课题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实施课题的合理需要;应当合理划分承担单位研究任务,体现整体设计、优势互补、技术集成,确保经费预算与任务分工和实施阶段相匹配;应当充分利用本单位、本区域、本领域现有设施设备等存量资源,避免重复浪费;应当以国家重大科学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