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导则--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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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导则
编制单位:
二〇一五年二月
为深入贯彻《“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国发[2013]3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指导各城市开展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序推进城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通信业健康快速发展,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协调发展,特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通信需求预测;3、通信局所规划;4、移动通信基站规划;5、通信管道规划;6、近期规划;7、环境保护;8、保障措施;9、基础资料收集;10、规划成果。
本导则在编制过程中,得到XX、XX、XX的大力协助,在此深表感谢。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建议和有关资料提供给XX(地址:),XX(地址)。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
1总则 (1)
适应范围 (1)
规划范围和期限 (1)
规划目标 (1)
规划指导思想 (1)
规划编制依据 (2)
规划效力 (3)
2 通信需求预测 (4)
预测指标 (4)
预测说明 (4)
3 通信局所规划 (6)
通信局所现状 (6)
通信局所需求预测 (6)
通信局所规划原则 (6)
规划方案 (8)
4移动通信基站站址规划 (8)
移动基站现状 (9)
移动基站规模预测 (9)
移动基站规划原则 (9)
移动基站规划方案 (10)
5 通信管道规划 (11)
通信管道现状 (11)
通信管道需求预测 (11)
通信管道规划原则 (11)
规划方案 (12)
6 近期规划 (12)
通信局所近期规划 (13)
移动通信基站近期规划 (13)
通信管道近期规划 (13)
7 环境保护 (14)
电磁环境监测 (14)
生态环境保护 (14)
节能减排 (14)
三废防治 (14)
8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15)
9 基础资料收集 (16)
自然地理 (16)
经济社会 (16)
城乡建设 (16)
通信基础设施 (17)
10 规划成果 (18)
规划文本 (18)
规划图纸 (19)
附件 (19)
本导则用词说明 (20)
1总则
适应范围
本导则是对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的指导性技术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领域范围内编制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参照本导则。
规划范围和期限
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原则上与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一致,个别地区可参考周边经济联系紧密性、基础设施共享性等多种因素,适当调整规划的区域空间范围。
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通信局所、移动通信基站、通信铁塔、通信管道和杆路等通信设施。
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市)域总体规划的年限保持一致,原则上近期5年,远期20年,应做到“近细远粗”。
规划目标
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以打造新一代宽带、融合、泛在、安全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为总体目标,合理规划通信局所、移动通信基站、通信管道和杆路的布局和规模,满足全光网络和无线网络全覆盖的发展需要,有力支撑经济社会发展。
规划指导思想
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承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信行业发展规划等上位规划,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当超前、优化配置、资源共享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规划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施行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国家建设部2005年12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施行
4、《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建部2011年1月1日施行
5、《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
6、《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国家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文
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8、《城市通信工程规划规范》(GBT50853-2013)
9、《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10、《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373-2006)
11、《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
12、《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1988)
13、《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YD5003-2014)
14、《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2012)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47-2012)
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1号)
16、当地通信业发展规划
17、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还应以当地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划等相关文件作为编制依据。
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14年27号文
规划效力
依据本导则编制的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与其相应的城乡(城镇)规划,经依法批准以后,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之一,同时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