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第六章 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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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邻接权

第六章  邻接权
(2)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表演形象:是由表演者在具体的表演中所表现出来的艺术形象,不同于表演者本来的形象。前者是艺术作品中的艺术形象,后者属于表演者的个人肖像。
根据法律规定,表演者有权禁止他人丑化其表演形象,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把他的表演形象挪作他用。
2、表演者的财产权
(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三版。
2、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
3、王利民:《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4、姚欢庆等:《知识产权法定性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
5、郭禾:《知识产观法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掌握表演者权利的核心内容。
教学内容(并注明属“三基”或一般综合或综合的内容,教学的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
1、邻接权的概念;
2、表演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哪些。
教学难点:表演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哪些?
讨论/思考题、作业:
思考题:结合表演的性质,思考表演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哪些?
本章参考书目(包括参考书、文献资料等):
本次课程学生出勤率高,全部到课,没有无故缺席现象。
著作权的邻接权,是以著作权为基础,传播利用作品的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是著作权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内容涉及出版者权、音像制作者权、表演者权和广播组织权四个方面。著作权的邻接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作品的开发和利用,实现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也有利益繁荣社会主义国家的文化市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因此,邻接权的保护也是著作权制度中的重要方面。本次课程,通过理论讲解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案,一方面系统讲解了邻接权制度的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同时,结合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具体分析相关的案例,让学生自己分析和思考,解决实际问题,通过这种方式,提高了教学的生动性,也提高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取得了更好的教学效果。

知识产权法课本(学生)参考答案.

知识产权法课本(学生)参考答案.

《知识产权法》参考答案第一编知识产权法总论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总论【课后复习】一、选择题1.A;2.B;3.C;4.ABCD;5.ABCD;6.ACD。

第二编著作权法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法律应用】【案例一】泥塑被合法转让后,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仍享有著作权。

【案例二】本案的“一稿多投”不违反著作权法。

【课后复习】一、选择题1. C;2.B;3. ACD;4.AC;5.ABD;6. ABC。

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法律应用】【案例一】(1)甲描述客观事实的诗具有独创性。

(2)八个字可以构成作品。

【案例二】(1)临摹行为不是著作权法上的创作。

(2)临摹是著作权法上一种复制的形式。

(3)临摹品不构成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案例三】(1)张某演奏的华彩乐段属于音乐作品。

(2)李某对张某的乐曲进行记录的行为在著作权法上应当属于复制行为。

(3)李某对于所记录的乐谱进行的改动,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或侵犯修改权,或侵犯改编权。

综上,李某的记谱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复制行为,其擅自将所记录的乐谱以自己名义发表,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在具体内容方面,不仅侵犯了前述各项权利,还侵犯了张某的署名权和著作财产权。

【案例四】这张照片不应该展览。

本案主要涉及对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冲突的问题。

【案例五】(1)《乌苏里船歌》属于编曲。

(2)《乌苏里船歌》的权利主体是赫哲族。

【案例六】(1)电视节目预告表不是时事新闻。

(2)电视节目预告表不具有独创性。

(3)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并不等于不受法律保护【课后复习】一、选择题1.A;2. C;3. B;4. D;5.B;6.AB;7. BCD;8.ABD;9. AC; 10. ABCD; 11.BCD。

五、案例分析题(1)原告制作的“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理由如下:原告制作的“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是一个数据库,其对数据库内容的选择、编排付出了创作性的智力劳动,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独创性条件,因此对其享有著作权。

第六章邻接权

第六章邻接权

4.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 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这是针对 录制他人表演的情形而言的,这时应当征得 表演者的许可才能录制,而且如果表演者表 演的是他人的作品,录制者还得征得作品著 作权人的许可方能录制。这种现象是一种邻 接权建立在另一种邻接权基础之上 .
第五节 音像播放者权 一、音像播放者权的概念 音像播放者权是指电台、电视台对其编排、 播放的节目依法享有的专有权。音像播放 者权的主体就是那些编排并播放广播电视 节目的广播组织,因此也有人称之为广播 组织权。

二、表演者权的内容 表演者权由表演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组 成。 (一)表演者的人身权利 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 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这表明表 演者身份权相当于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保护表演形 象不受歪曲权相当于著作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38条规定了表演者享有的两项人身权利的保护期 不受限制,这和著作权中作者人身权利的保护期不 受限制是一致的。
第六章邻接权(非重点) 思考题: 1.邻接权和著作权的关系如何?2.出版者权的 内容和出版者的义务有哪些?3.表演者权的 内容和表演者的义务有哪些?4.录制者权的 内容和录制者的义务有哪些?5.广播组织权 的内容和广播组织的义务有哪些?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一、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即我国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与著作权 有关的权益,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就其在传播 作品的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所形成的作 品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的称谓来 自英文neighbouring rights,意指与著作权相 邻接、相类似的权利。
第四节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一、音像制作者权的概念 音像制作者权也称录制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 依法对录音录像制品所享有的权利。录音制品是指 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如唱片、 录音磁带、激光唱盘等。录音制作者是录音制品的 首次制作人。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 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 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录像制作者是录像 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知识产权邻接权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邻接权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邻接权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邻接权是指一个权利人拥有的权利与其他权利之间的相互关联关系。

邻接权强调的是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着互相影响、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特性。

它意味着某一种知识产权的行使可能会依赖于其他知识产权的允许或许可。

例如,一个发明的专利权可能与其背后的技术领域的其他专利权存在关联,其中的一些专利权可能是前置技术或后续改进。

这种邻接关系可以促进知识产权的价值最大化,增强创新的动力,同时也需要考虑如何合理协调各种知识产权之间的权益关系。

zhou6知识产权法学

zhou6知识产权法学

(一)表演者的人身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
的表示姓名的权利,类同于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署 名权。不同艺术形式表演的署名习惯不同,很难 统一规定,通常有如下几种形式:(1)在演出广 告、宣传栏、节目单或者文艺刊物刊登的剧照上 标明表演团体和演员的名称和姓名;(2)有些节 目在表演之前由主持人介绍表演者的姓名;(3) 由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报表演者的姓名;(4)通 过字幕在屏幕上显示表演者的姓名等。
案例:原告蓝天野在北京东城区天伦王朝 地下一层的影视食苑餐厅用餐时,发现 了一幅以自己所饰演的电影《茶馆》中
“秦二爷”形象制作的广告,而使用该 广告的饭店既未事先征得原告许可,又 未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费用,遂对饭店提 起肖像权、名誉权诉讼;此后,蓝天野 又追加了许可饭店使用剧照的北京电影 制片厂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支 付原告肖像权赔偿金10万元,名誉权赔 偿金5万元,及经济损失6040元。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36条的规定,不再 区分未发表作品和已发表作品,而是一律对待均 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再区分营业性演出 和非营业性演出;同时也取消了所谓“按照规定” 支付报酬的说法,实际上把报酬问题留给著作权 人和作品使用人自己协商解决,符合市场经济的 原则。该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 (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 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 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表演形象不同于表演者的形象,前者是著作权 邻接权,后者则属于表演者的个人肖像权,前 者由著作权法加以保护,后者则是民法的任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 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 公民的肖像。需要指出的是,《民法通则》第 100条规定,把不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合法使用 公民肖像的标准,是不全面的。实际上,即使 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经本人同意,也不得使用 他人的肖像,否则,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就失去 了意义。

自考00226知识产权法-邻接权

自考00226知识产权法-邻接权
比较著作权当中的出租权 4. 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
播录音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录制品首次制作 完成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3
关于录制者权的几点说明 1. 录制者无精神权利,有技巧但主要是财力、
物力和人力的投入 2. 无“第二次利用”的权利,参见表演者权 3. 录制的对象可以是作品,也可以是非作品 录制者的义务 1. 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
4、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录制者权
1
何谓录制者权? 指录制者对其录音录象制品所享有的权利
录制者权的主体:录音录象制作者,简称录制者 录音制作者: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录象制作者:录象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广播组织,在我国还包括出版者
邻接权的产生与意义
1
邻接权的产生
留声机、电台、电视、录音
表演者权
唱片、磁带、胶片非法复制
录制者权
广播技术与电视技术
广播组织者权
1910年德国开始保护邻接权
1961年缔结《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 织公约》(简称《罗马公约》)
1970年《日内瓦公约》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
二者的相同点 二者的区别 以音乐作品为例
思考:谈谈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
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录制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 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 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 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 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 除外(法定许可)

邻接权6章

邻接权6章

2 世界各国对邻接权的保护历程
英国较早地规定了保护邻接权的制度,于 1911年、1925年和1956年 分别制定了保护 录音制品的制作人、艺术表演人和广播电 视组织权益的法律。 随后,德国、美国、奥地利、意大利、日 本等国也规定了对邻接权的保护。

3、邻接权的国际保护公约
罗马公约。1961年10月26日签署的《保护 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标志邻接权保护制度进入了国际保护阶段。 日内瓦公约。1971年10月29日《保护录制 者、防止录制品被擅自复制日内瓦公约》。 布鲁塞尔公约。1974年5月21日《播送由人 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 邻接权的保护领域进一步扩大。

必要提醒: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张只有公开表演
才能受邻接权的保护。 它将公开表演解释为:“一般指表演 一个作品,其听众或者观众不限于属 于某私人团体的人员,而且通常超出 家庭演出的范围。”
3.表演者权的客体

表演者权的客体是现场表演的 本身,即演员的形象、动作、声和 光的组合。在这里受邻接权保护的 是活的、生动的表演,而不是死的 剧本。
三)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与联系
1、联系: 1)从属关系。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 是派生权利。多数国家在著作权法中专章 规定。著作权的许多规定适用于邻接权。 2)补充保护。对独创性低于著作权保护要 求的劳动成果予以保护。如美术作品受著 作权保护,而独创性较低的版式和装帧设 计,则受邻接权保护;录像作品受著作权 保护,而录像制品则受邻接权保护。
2、广义的邻接权
狭义的邻接权加上出版者权。 一般来说,承认广义邻接权的国家,都承 认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电视组 织权这三项传统的邻接权。我国的著作权 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邻接权”的概念, 但包含了广义邻接权的内容。

《知识产权法》笔记 邻接权制度

《知识产权法》笔记 邻接权制度

《知识产权法》笔记邻接权制度邻接权制度一、邻接权制度的产生及与著作权制度的关系1.邻接权的定义:neighbouring rights, related rights,是指与著作权相关联、相邻近的权利。

2.邻接权的产生主要是为了保护作品传播者的利益。

3.有的国家以版权制度来包容邻接权,如英国;有的则单独设立邻接权制度,如俄罗斯著作权与邻接权法。

二、邻接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三、邻接权的内容(一)表演者权: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1.表演者的含义:表演作品的人。

2.表演者权的内容:(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表演形象是表演者通过表演活动所塑造出来的形象,与其自身的肖像不同。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二)音像制作者权:音像制作者对于其制作的音像制品所享有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三)广播组织者权:广播组织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所享有的专有性权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四、其他相关权利图书出版者的权利:1.根据合同产生的专有出版权;2.版式设计权: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知识产权法6

知识产权法6

第六章邻接权第一节邻接权概述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1、它们都与作品相联系。

2、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3、它们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1、它们的主体不同2、它们的课客体不同3、它们的权利内容不同4、它们的保护期限不同第二节出版者的权利P70出版者权—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享有的一定系列权利的统称。

出版者权的内容: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2、版式设计权出版者的义务:1、与著作权人订约的义务2、按期、按质出版作品的义务3、重印、再版作品的通知义务4、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义务第三节表演者的权利P73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

表演者的义务: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著作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表演者的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体的权利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4、许可弹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第四节音像制作者的权利P77音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人。

音像制作者的义务:4点。

录像制作者的权利P78第五节广播组织的权利P79广播组织—是指通过无线电波传播由声音或图像或由二者构成的实况或录音制品的人。

广播组织的权利:1、许可他人播放权利2、许可他人将其制作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广播组织义务:4点。

知识产权法考试重点整理

知识产权法考试重点整理

第一章总论一.知识产权概念:是指人们依法对自己特定的智力成果, 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

二.范围:传统的知识产权可大致分为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三.知识产权的特征1.客体非物质性(智力成果)2.专有性(独占性)3.地域性(除非有国际条约, 双边或多边协定,否则效力只限本国境内)4.时间性四.与物权的区分a.获得了物质载体并不等于享有物质载体所承载的客体的知识产权。

b.对任何物体的转移,在缺乏协议的状况下,不导致物体中版权或任何版权中排他性权利的转移。

c.侵犯载体的物权不等于侵犯知识产权。

五.性质:私权力,受公权力的调整和干预。

六.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程序保障1.临时措施◆诉前责令停止侵权(知识产权人, 利害关系人申请;可复议一次,期间不停)◆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2.管辖与时效管辖:●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级别方面(一审)●专利:中级法院●著作商标:中级以上时效:诉讼时效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超过两年起诉的,只要著作权, 专利权和商标权仍在爱护期内的(20年),法院应当,判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但损害赔偿数额只从起诉之日起向前2年推算。

3.知识产权恳求权物上恳求权---物权之诉------恳求停止侵害,赔礼致歉救济恳求权---债权之诉------恳求损害赔偿第二章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一.概念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特指:●表演者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节目信号●出版者对其设计的版式享有的专有权利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一.作品的概念:是指文学, 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二.作品的条件:1.必需是人类的智力成果2.必需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思想不受爱护,对思想的详细表达才受爱护)3.具有独创性三.作品的范围: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 戏剧, 曲艺, 舞蹈, 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 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 产品设计图, 地图, 示意图8.计算机软件9.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四.作品要件1.文学, 艺术, 科学领域内(解除自然界中自然存在)2.智力成果3.能够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解除思想)4.独创性五.独创性的“独”(不是首创,不要求新奇,而要求由作者独立完成)1.从无到有进行独立创作2.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六.独创性的“创”1.指肯定水准的智力创建高度。

[2024版]国开电大法学本科《知识产权法》历年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

[2024版]国开电大法学本科《知识产权法》历年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反不正当竞争:是指竞争者为维护其竞争利益所享有的禁止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主要体现为停止侵 害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
月艮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于区别于其他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显 著性标志。
首字音序L
[2024版]国开电大法学本科《知识产权法 》历年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
国开电大法学本科《知识产权法》历年期末考试题库 第四大题,名词解释题库
说明:资料整理于2024年3月,涵盖2007年1月至2024年1月国开电大期末纸质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适用于 2024年7月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学员期末纸质考试。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 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首字音序Z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通过签订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方式,就缔约成员之间的知识产 权保护问题进行协调和合作。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
首字音序B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首字音序C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首字音序D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 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独创性(专:是指外观设计与申请日以前的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在国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近 似。
商标权:也可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知产第六章

知产第六章
11
• (3)被许可人的义务。录音录像制品被许 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 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 3、相关法条:《著法》39至42条。
12
• 四、广播电视节目播放者的权利 • 1、主体是广播电台、电视台。 • 2、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 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3、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 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14
• 【例题】(2008-3-20) 李某于2006年8月4日 创作完成小说《别来烦我》,2007年3月5日发表 于某文学刊物后被张某改编成剧本,甲公司根据 该剧本拍成同名电视剧,乙电视台将该电视剧进 行播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李某从2007年3月5日起对小说享有著作权 • B张某对剧本享有著作权 • C甲公司将该剧本拍成电视剧应当取得李某和 张某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 D乙电视台播放该电视剧应当取得甲公司许可 并支付报酬
15
• 【例题】(2007-3-59)甲创作并演唱了《都是玫瑰惹的 祸》,乙公司擅自将该歌曲制成彩铃在网络上供免费下载。 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哪些权利? • A信息网络传播权 • B广播权 • C表演者权 • D发行权
16
• 【例题】(2009-3-15).甲创作的一篇杂文, 发表后引起较大轰动。该杂文被多家报刊、网站 无偿转载。乙将该杂文译成法文,丙将之译成维 文,均在国内出版,未征得甲的同意,也未支付 报酬。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 • A.报刊和网站转载该杂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 B.乙和丙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 • C.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丙的行为构成侵权 • D.乙的行为构成侵权,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4
第二节 邻接权的内容
• 一、出版者权 • 1、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 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 2、相关法条:《著法》第29条至第36条。 • 3、出版合同应具备的内容。

知识产权第六章

知识产权第六章
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 的原始录制品。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1、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专有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复制发行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出租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网络传播权 录像制作者的广播权 2、权利保护期:50年 3、使用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表
演者许可。
三、音像制作者的义务:
二、广播电视组织权的内容: 1、广播组织的专有权: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
制音像载体。 2、权利的保护期:50年
三、广播电视组织应承担的义务:
1、对著作权人的义务: 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 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2、对其他邻接权的义务: 播放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播放录像制品 3、对社会的义务:合理使用
第六章:邻接权
主讲:王金海
第一节:邻接权的概念
一、概念:国际上通常把艺术表演人对其表演的 权利,录音制品制作人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以 及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称作邻 接权。
二、邻接权产生的原因: 新科技媒介使表演者失去重新登台表演的机会。 录音录像制作者失去回收投资的机会。 新科技媒介使广播电视组织无法垄断其节目。
出版者出版演绎作品,应当向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 报酬,也要向原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出版者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 人的权利。
第三节:表演者权
一、表演者权: 定义:即表演者对其文学、音乐、戏剧、
舞蹈、曲艺等作品的艺术表演依法享有的 专有权利。 表演者可以是单独的表演者个人,也可以 是一个表演团体。 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本身。 表演者:演员或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 的人。
二、表演者权的内容: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笔记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笔记

知识产权法教程笔记第一章总论第一节知识与财产波斯纳认为法律上的财产应符合:价值,排他性,可转让性。

劳动产品不是财产,拥有价值也不一定是财产,拥有价值并且可人为控制也不一定是财产。

发明创造、文艺作品等由信息构成的成果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财产,是出于推动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和保护某些特定利益的公共政策需要。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概念: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自己特定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

【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享有的基于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的标志等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首先,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有形物质,而是智力成果或商誉等非物质性客体,区别于物权。

其次,只有符合知识产权法规定的特定形态和特征的知识形态才可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再次,知识产权的客体并不一定与智力创造有关,比如把自然界的图案作为商标。

】范围: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以及新型知识产权。

第三节知识产权的特征和性质概念:知识产权的特征是指知识产权相对于物权而言所具有的特征。

一、特征:(一)客体具有非物质性【作品、发明创造、外观设计和商标标识等。

】;获得了物质载体并不等于享有物质载体所承载的客体的知识产权。

(二)专有性,是指非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即独占性和排他性。

】(三)地域性,是指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必须分别向对方的国家重新申请。

(四)时间性,是指有多数种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保护了。

【对于商业标记、商业秘密等非智力创造成果或非公开性信息而言,由于其原本就不是他人进行创作或创造活动的基础,或者原本就不能为公众所获得,所以可以一直进行保护,但对于注册商标需要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续展才能获得持续的保护。

】二、性质:知识产权调整的关系主要是民事主体之间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权利的行使主要取决于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所以知识产权是私权。

知识产权法课程05:邻接权

知识产权法课程05:邻接权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者权概述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者权,是指广播电视组织者对其录制的广播
电视节目,依法享有允许或禁止他人进行营利性的转播、录制和复
制的权利,并因授权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者的主要权利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者的主要权利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播放的专有权, 未经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者的同意,任何其他人不得播放。
6.1 邻接权概述(3)
1、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 表演者外,几乎都是法人。
2、保护的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条件的 文学、艺术和科学原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艺术加 工后的作品。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 者的创造性劳动。
者将他人创作的作品或者表演的节目机械地录制而形成的,制作者 仅仅改变了已有作品的载体或只是对已有的作品进行了一些必要的 技术加工,并未参加作品的创作,所以他不是著作权人,只能对自 己在录制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享有权利,如录制英语讲座。
6.3 音像制作者权(2)
二、音像制作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音像制作者的主要权利 1、复制权:许可他人复制音像制品的权利; 2、发行权:许可他人发行音像制品的权利 3、出租权:许可他人出租音像制品的权利 4、网络传播权:许可他人通过信息风格向公众传播的 权利 5、获得报酬的权利 6、表明制作者身份的权利
6.1 邻接权概述(4)
三、邻接权的种类 1、表演者权 2、录音制品作者的权利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权 4、出版者权
6.2 表演者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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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邻接权
产生原因:某些有价值的非物质劳动成果由于不具备“独创性”而无法受到狭义著作权的保护
邻接权概述概念:不构成作品的特定文化产品的创造者对该文化产品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

与狭义著作权关系①两者客体不同:
②邻接权客体的创造性程度低于作品,受到的法律保护水平也较低。

主体:对作品进行表演的人就是表演者
客体:表演活动
表演者权内容
表演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表演者欲公开表演他人作品,除了属于“合理使用”的免费表演之外应当
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

主体:首次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

客体: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中的录音和录像对表演者表演活动的录制;
对表演活动之外其他事件进行的录制
对人类生活中声音和画面的录制
对纯粹自然界声音和画面的录制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内容
录制者与著作权人、表演者关系:录制者必须获得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

△录制为典型的复制行为
△录制者只能行使属于自己的录制者权,而不能将属于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专有权利许可他人行使
主体:“无线广播组织”和“有线广播组织”,但不包括“网播组织”
客体: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信号
内容转播权
广播组织权录制、复制权
广播组织与著作权人、表演者与录制者的关系:现场直播或播放载有表演活动的录像制品时,应当
尊重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广播组织只能行使属于自己的广播组织权,而不能将属于
著作权人和录像制品制作者的专有权利许可他人行使
版式设计权版式设计
与装帧设计的对比
其他邻接权对特定版本的邻接权
对照片的邻接权
对无独创性数据库的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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