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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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规章制度

【篇一:药品管理工作制度】

药品管理工作制度

一、药品的验收入库

1、凡购进的药品,药库保管员按供货单位所提供的合法票据或随货同行逐品种验收。

2、药品验收时应逐项检查以下标识:产品合格证、药品名称、产地、规格、产品批号、生产日期、产品有效期、批准文号、供应单位、购进数量及药品注册证号。

3、药品入库前应填写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应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等。

4、验收时如发现实物与原始发票或随货同行所载数量、规格、质量不符,须查明原因更正或退还,并在送货凭据上签字。

5、药品验收无误后,凭随货同行连同微机入库单及时办理入库手续,最长不能超过三日。

二、药品的贮存与保管

1、药品应按药品不同的性质及剂型特点在适当的条件下正确地

贮存与保管,并应注意:温度、湿度、通风、光线等条件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虫蚀、霉坏变质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应根据药品的特性,全面考虑各种因素,选择适当的贮存条件及保管办法,防止药品变质或延缓其变质速度。

①控制库内的湿度,保持相对湿度在45~75%。

②根据不同药品贮存条件,对其标示、“阴凉处”或“凉暗处”控制温度不超过20℃。对其标示的“冷处”控制温度在2~10℃,可放入冰箱内(可调至2~10℃左右)。

③一般药品贮存至室温:1~30℃即可。

3、加强效期药品的管理,随时注意贮存期限。随时检查,特别是对有效期短(半年或一年)随时填报效期药品登记本,定期报告,本着“先进先出、近期先用”的原则,以防过期失效,造成损失。

三、药品的养护、出库复核

1、库房保管员对药品进行科学的贮存与保管。

2、随时检查库存药品的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并做好库房温、

湿度的监测与管理,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

3、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立即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并及时调整库存条件。

4、应根据季节气候变化,拟定药品养护计划。循环抽查的周期一般为一个季度,易变质的药物应缩短抽查周期,并列出重点养护品种。

①易氧化的的品种:恩氟烷、肾上腺素、酚磺乙胺(止血敏)、乙烯雌酚、维生素e、盐酸普鲁卡因、盐酸异丙嗪、盐酸氯丙嗪、维生素c等。

②易水解的药物:硝酸甘油、阿司匹林、丙酸睾丸素、氯化琥珀胆碱

(司克林)、盐酸普鲁卡因、硝酸毛果芸香碱(匹罗卡品)、葡萄糖醛酸内酯(肝泰乐)、四环素类、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巴比妥类、洋地黄毒苷等。

③易稀释的药物:氧化钙、甘油、青霉素类等。

④易挥发的药物:恩氟烷、酊剂、十滴水等。

⑤易溶化的药物:以香豆脂、可可豆脂为基质的栓剂,以烯酸做溶媒的制剂等。

并建立相应药品的档案,以控制药品质量,满足临床用药。

5、由于特殊原因可能会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的药品及已发现质量问题的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贮存时间过长的药品,应及时报告,抽样送检,以便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改进养护措施。

6、各药房向药库领取药品,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是定期领取。

7、药品在出库前一定应按药库微机出库单(四联)认真核实好:药品名称、规格、产地、数量、批号、有效期等无误后再行出库手续。

8、应严格执行出库复核,药品出库时库房保管人员和领药的调剂人员均应在出库单上签字。

9、药品出库后应及时核对库存药品数量,并及时销账、销卡,以保证库存数量、帐、卡相符。

10、始终保持库房内药品整洁有序,卫生。

【篇二:特殊管理药品规章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规章制度

1、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

性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实行特殊管理。

2、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除放射性药品可由医技科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外。其它特殊管理药

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特殊药品的采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麻

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

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

3、特殊药品的采购应做好年度计划,按规定逐级申报,经批准后,

到指定医药公司采购。入库应按最小包装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4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或

保险柜内,严防丢失。手术室补充注射用麻醉药品时除有专用处方外,应同时交回麻醉药品空安瓶更换。

5、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

调配。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二类精神药品和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7、确因病情需要连续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癌症疼痛患者和

中重度慢性癌症患者,二级以上医疗单位疾病证明、户口本和身份

证到指定医疗单位按规定开方配药。

8、未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药品,一类

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

9、建立完善的特殊药品报废销毁制度。原则上失效、过期、破损的

特殊药品,由药剂科统计,医院领导批准,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监督

销毁,并详细记录处理过程,现场人员签字。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

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管理。

2、宿州市立医院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

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

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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