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检验、调试、试验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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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检验、调试、试验和验收
目录
1. 概述 (1)
2. 工厂检验和试验 (1)
3 设备监造 (3)
3.1 概述 (3)
3.2 招标方对投标方设备的监造要求 (3)
3.3 监造方式 (4)
3.4 监造内容 (4)
4 调试 (7)
5. 性能测试 (8)
6. 商业运行 (11)
7 可用率的验证 (12)
1. 概述
(1)本章是对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检验、调整试验和性能测试,确保所供设备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2)投标方在编制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规范书时必须按本章节要求及国家(行业)规范对设备供货商提出相应的检验和试验要求。
(3)投标人应在本工程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向招标人提供与本工程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调试、性能考核、验收标准。
2. 工厂检验和试验
(1)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环节。投标人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投标人提供的合同设备必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2)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至出厂试验。在制造商工厂的试验期间,应尽可能模拟实际工作条件。如果实际工作条件不能保证,应根据标准和基于热动态一般原则采用修正系数。
(3)投标人检验的结果要满足相关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投标人要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招标人提交不一致性报告。投标人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将情况通知招标人。
(4)工厂检验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之中。
(5)为了便于招标人了解进口配套设备的试验、组装及质量情况,如需要,招标人有权对进口设备进行独立检验。
(6)招标人将派遣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工厂检验,检验的程序应由招标人技术人员与投标人代表商议后共同确定。
(7)AIG、静态混合器、整流和导流设备,以及反应器出入口烟道结构的设计必须得到CFD流场模拟与物理模型试验的验证和优化。全过程必须获得招标人的监督、检查和认可。但是,招标人的确认并不排除投标人的责任。
(8)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质检法2003)206号文的规定,投标方应根据招标方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需要免费提供监检证明。根据《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
验规程》(DL647-2004)和《钢制压力容器》GB150-1998的规定,招标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投标方检验后的设备进行制造质量测检,投标方将积极配合检验工作。
(9)工厂试验报告由投标方完成,但试验的结果应取得招标方的同意。
设备检验项目表
3 设备监造
3.1 概述
本合同的设备监造过程实施合同管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组织协调等工作。
根据招标文件和国电电源[2002]267号《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和《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方将自行或委托有经验的监造单位、安装单位、技术监督单位和招标方技术人员对投标方在国内生产的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监造工作包括在投标方制造厂内进行的复查、抽检、试验及金属、焊接的无损探伤等。
投标方应在合同文件草签后2个月内向招标方提供设备生产计划及监造检验时间安排,并提供和监造检验相关的标准、规定清单。
在设备开始加工前2个月,向招标方提供外协、外购件清单及采购计划(或合同)。
3.2 招标方对投标方设备的监造要求
原材料在加工前在投标方复检后,由招标方监造代表确认(文件见证)后投料。在现场见证前完成相应的文件见证。
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资料在见证后10天内提供给招标方监造代表。
投标方将在设备投料前提供生产计划,每月第一周内将加工计划和检验试验计划书面通知监造代表。具体见证时间投标方将提前七天通知监造代表。
招标方监造代表有权查阅与监造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焊工资格、无损探伤检验人员资格、理化检验人员资格等审查),投标方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并不发生任何费用。
对于设备制造过程中如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及制造缺陷,一经发现投标方将及时通知监造代表,不隐瞒。
合同设备的重要部件和专用部件未经招标方允许,投标方不擅自调换。
招标方监造代表有权随时到车间检查设备质量生产情况,监造代表可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增加监造项目或调整监造方式。
投标方给招标方监造代表提供厂内专用办公室及通讯、生活方便。
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投标方和招标方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上履行签字手续,交
招标方监造代表1份。
监造代表有权核查投标方(包括主要分包方)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并提出核查意见。
3.3 监造方式
监造方式以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三种方式进行,即R点、W点、H点和I 点。
R点:投标方提供检验或试验记录或报告的项目,即文件见证。由监造代表查阅见证文件。
W点:招标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项目,并进行现场见证。检验或试验前或后投标方提供检验或试验记录,即现场见证。
H点:停工待检。投标方在进行至该点时停工等待招标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项目,并进行停工待检见证。检验或试验前或后投标方提供检验或试验记录。
I 点:招标方监造代表在投标方制造厂内进行的复查、抽检、试验及金属、焊接的无损探伤等。上述工作均在投标方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招标方在设备进入监造检验工作前通知投标方,H点投标方提前15天书面通知招标方,W点投标方提前10天书面通知招标方,R点、I点招标方在检验工作前1个月通知投标方。
招标方接到质量见证通知后,及时派代表到投标方实施监造工作。如果招标方代表不能按期参加,招标方书面通知投标方,W点自动转为R点,但H点没有招标方书面通知同意转为R点时,投标方不自行转入下道工序,与招标方联系商定更改见证日期,如果更改时间后,招标方仍未按时到达,则H点自动转为R点。
3.4 监造内容
监造实施前,在商定三方监造协议时将确定具体建造项目,监造的主要项目暂按下表考虑,合同实施阶段再对其进行细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