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堆安全分类(试行)

合集下载

新旧研究堆安全规定章节对比

新旧研究堆安全规定章节对比
建议:采用“安全要求”内容。
――应急计划设计
4.16应急计划
“安全要求”增加了以下内容:为了在设计中达到这些要求,必须考虑以下方面:(a)选用可最大程度地减少活化作用并可提供易于去污的材料;(b)优化设施的布置和出入路线,便于大型设备的移动以及活化设备的拆卸和处理(必要时实施远距离拆卸和处理);
(c)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贮存;及§6.51有关保留设计资料的要求;
建议:基本采用“安全要求”的内容。
分级(类)方案
“安全要求”增加一节“分级(类)方案,说明了研究堆分级(类)的理由及应考虑的因素,强调应采用分级(类)方案,根据与反应堆有关的潜在危险来应用研究堆安全要求。
建议:采用“安全要求”新增内容。
结构
2.安全目标、概念和原则
2.安全目标
安全目标
2.1安全目标
“安全要求”的§205辐射防护目标、§206技术安全目标均照搬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丛书第110号《核装置安全》,措词与HAF201略有不同。
建议:采用“安全要求”新增内容。
6.设计
设计理念
――总要求
4.1概述
1)“安全要求”中总要求内容与HAF201§4.1大部分对应;
2)“安全要求”增加§6.5“运行方式(如在有需求时运行,而不是连续运行;以不同的功率水平运行;按不同的堆芯布置运行和使用不同的核燃料运行)和反应堆在不同运行功率水平下的稳定性对安全系统的设计应给予充分的考虑”。
2)“安全要求”增加了§6.29“第6.28节中提出的要求和限制应形成运行限值和条件的基础。设计必须能够有助于设定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反应堆运行方面的运行限值和条件”;
3)移除了原HAF201§4.10.2人为因素、§4.10.3试验和检查、§4.10.4维护和修理、§4.10.5材料选择。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综合知识-核反应堆与核动力厂-研究堆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综合知识-核反应堆与核动力厂-研究堆

核安全工程师-核安全综合知识-核反应堆与核动力厂-研究堆[单选题]1.研究堆是指主要用来作为()的核反应堆,也称为非动力反应堆。

A.放射源B.中子源C.科学研究D.制造放射性同位素(江南博哥)正确答案:B[单选题]2.研究堆的类型按()分为零功率堆、普通中子辐照反应堆和高通量堆。

A.功率大小B.中子通量大小C.中子产生方式D.中子能谱正确答案:B[单选题]3.研究堆的类型按()分为次临界装置、临界堆和脉冲堆。

A.中子通量的大小分B.中子产生的方式C.中子能谱D.中子能量分布形式正确答案:B[单选题]4.研究堆的类型按()分为热中子堆和快中子堆。

A.中子能量分布形式B.中子通量的大小C.中子产生的方式D.中子能谱正确答案:D[单选题]5.从安全性和防止核扩散特性考虑,国际原子能机构建议民用研究堆采用富集度不超过()%的低富集度铀来制造核燃料。

A.5B.10C.15D.20正确答案:D[单选题]6.对反应堆功率达到()的高功率研究堆,其设计、运行和严重事故风险管理应参考核动力厂动力堆的规定。

A.几兆瓦B.十几兆瓦C.几十兆瓦D.一百兆瓦正确答案:C[单选题]7.下列属于研究堆的辐射屏蔽系统的是()。

A.生物屏蔽B.监测仪器屏蔽C.辐照孔道屏蔽D.以上三者均包含正确答案:D[单选题]8.研究堆利用()研究物质的静态结构和动态信息,已成为具有特殊的研究手段,在物理、化学、生物学、冶金学和材料科学等方面,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A.热中子散射实验B.堆中子活化分析C.材料分析D.辐照研究正确答案:A[单选题]9.我国的核安全法规HAF201《研究堆的设计安全规定》规定了研究堆设计与运行中应采取的保障安全的(),以及安全监管的()。

A.方法、要求B.措施、框架C.要求、范围D.方案、目的正确答案:B[单选题]10.我国从()年开始建造研究堆,于该年6月建成了第一座研堆。

A.1954B.1958C.1962D.1966正确答案:B[单选题]11.到目前为止,我国现有在役民用研究性核反应堆(包括临界装置和微堆)()座。

研究堆安全分类

研究堆安全分类

研究堆安全分类(征求意见稿)国家核安全局2006年1月核安全导则HADxxxxx研究堆安全分类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1 引言1.1 目的鉴于动力堆与研究堆以及不同类型研究堆之间存在重要差异,以及国内外数十年研究堆核安全管理的经验,对研究堆进行安全分类从而为研究堆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各个阶段的活动和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指导是非常必要的。

为此,特编制本安全导则,指导研究堆安全分类。

本导则采用放射性潜在风险准则进行研究堆安全分类。

该准则是根据与反应堆有关的放射性潜在风险,及其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和有关的安全导则及规范标准的要求所需采取的安全措施,综合二者的分析结果,作为研究堆安全分类的准则。

本导则在分类的同时还明确各类研究堆的安全要求,以确保研究堆的安全设计和安全运行。

1.2 范围1.2.1 本导则中确定的研究堆安全分类准则和安全要求适用于包括临界装置设施在内的研究堆的厂址评价、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也应尽实际可能适用于在役的研究堆。

次临界装置设施不受这些要求的约束。

1.2.2 本导则中研究堆系指主要用于为研究和放射性同位素生产等目的而产生和利用辐射的核反应堆。

不包括用于发电、船用推进、海水淡化或区域供热的核反应堆。

该术语涵盖反应堆堆芯、实验装置以及与反应堆相关实验装置有关的所有其他设施。

1.2.3 本导则推荐了按照研究堆可能的潜在风险进行研究堆安全分类的准则和执行程序。

该安全分类为确定那些可能对公众和环境造成放射性危害的研究堆的安全要求奠定基础。

1.2.4 功率水平超过几十兆瓦的研究堆、快堆以及利用高压和高温回路、冷中子源和热中子源等实验装置(例如用于检验有害物质的反应堆)的反应堆根据营运组织提出建议,并须经监管机构核准可适用本导则。

但是可能需要适用一些动力堆标准和/或补充安全措施。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考试大纲(2018版)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考试大纲(2018版)

了解非密封源分类; 熟悉常见放射源所属类别; 掌握放射源分类原则。
了解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熟悉常用射线装置所属类别; 掌握射线装置分类原则。
了解制定本办法的依据和本办法 适用的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范 围; 熟悉附表中各类别核燃料循环 设施所属类别; 掌握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各类 设施的基本安全要求。 了解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熟悉附录中我国在役民用研究 堆安全分类示例情况; 掌握研究堆安全分类准则和安 全特性。 了 解 目 录 的 基 本 内 容 及 2016 年 目录修订的解释和说明; 熟悉相比2007年发布的《民用核 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在 2016年修订后的目录中,新增的 配电变压器等设备所属类别。 了解制定本名录的依据; 熟悉表一有关各类放射性物品 举例情况; 掌握放射性物品分类原则。 了解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总则、
4.《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 了解第 7 条费用的偿还、第 9 条人员设备和财物的过境、第 12 条与其他国 际协定的关系、第 14 条生产、第 15 条暂时适用、第 16 条修正、第 17 条退约、 第 18 条保存人等条款的基本内容; 熟悉第 1 条一般条款、第 2 条援助的提供、第 3 条对援助的指导和管理、第 4 条主管当局和联络点、第 5 条机构的职责、第 6 条机密与公布情况、第 8 条特 权豁免和便利、第 10 条索赔和补偿(除第 2 款)、第 11 条援助的终止、第 13 条 争端的解决(除第 2 款)等条款的基本规定。 5.《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了解第 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 条, 附件一和附件二等条款的基本内容; 熟悉第 1、2、3、4、5、6、7、17(除第 2 款)条等条款的基本规定。
设计和建造、运行,第 3 章中保密等章节的基本规定。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研究堆定期安全审查》和《研究堆长期停堆安全管理》两项核安全导则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研究堆定期安全审查》和《研究堆长期停堆安全管理》两项核安全导则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研究堆定期安全审查》和《研究堆长期停堆安全管理》两项核安全导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公布日期】2017.04.10
•【文号】国核安发[2017]81号
•【施行日期】2017.04.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正文
关于发布《研究堆定期安全审查》和
《研究堆长期停堆安全管理》两项核安全导则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7]81号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提高我国研究堆安全监管水平,我局组织制定了核安全导则《研究堆定期安全审查》(HAD202/02-2017)和《研究堆长期停堆安全管理》(HAD202/03-2017),现予以发布。

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研究堆定期安全审查
2.研究堆长期停堆安全管理
国家核安全局
2017年4月10日。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原则与基本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原则与基本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3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原则与基本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原则与基本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背景、任务来源及法律定位1.背景在2011年福岛事故后检查中,发现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所处地区的地震动比原先的评价结果有明显增高,需要应用新的地震动对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的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抗震能力进行重新校核,以确定其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鉴于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地区有铀纯化转化设施、乏燃料贮存设施、后处理设施、高放废物处理设施等多种类型核燃料循环设施,且有些设施已运行多年,有些设施尚未建设,其抗震安全要求应不尽相同。

于是需要对核燃料循环设施抗震要求进行分类。

参考我国研究堆分类管理、我国军用核设施管理以及美国、IAEA对非堆核设施分类管理的实践,核安全三司决定组织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共同编制通用的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原则和基本安全要求。

此外,我国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领域相应部门规章欠缺,缺少系统的核安全导则、标准和规范。

有些方面是参考核电站,有些问题又是采取常规工业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也未形成明确文件或规定。

亟需制定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原则和基本安全要求以规范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管理。

2.任务来源根据核安全三司工作单[2014]52号(燃),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燃料有限公司及几家核燃料循环设施设计单位承担《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原则与基本安全要求》(以下简称本文件)的编制工作。

3.法律定位本文件规定了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分类原则,该原则是制定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要求和安全监管相关规章和导则的基础;本文件规定了核燃料循环设施基本安全要求,是制定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要求相关规章和导则的基础。

因此本文件的法律定位属于部门规章层次。

本文件的法律定位属于我国核燃料循环设施领域基础性的技术规章。

本文件提出了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原则,给出了分类实例,提出了各类核燃料循环设施在选址、设计、建造和运行的基本安全理念和要求,提出了多设施厂址评价原则,提出了已有设施安全评价的指导原则。

研究堆物项分级规范

研究堆物项分级规范

研究堆物项分级规范加速驱动次临界系统是一种新型的核废料嬗变、核燃料增殖及能量生产的核能系统。

该系统主要由质子加速器、散裂靶和次临界堆组成,利用加速器产生的质子轰击重金属散裂靶产生的散裂中子驱动反应堆中的核燃料发生核反应,实现嬗变处理核废料、增殖核燃料、生产能量等功能。

铅铋合金具有良好的中子学、热工水力学和安全特性,铅铋冷却反应堆被选作中国加速驱动次临界堆的主要发展方向。

中国科学院核能安全技术研究所FDS团队完成了加速器驱动次临界铅铋冷却反应堆的概念设计。

反应堆的物项(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对反应堆的安全影响程度不同,因此需要根据物项对反应堆安全重要影响程度的不同将物项进行分类,这就是反应堆的安全分级。

反应堆物项安全等级的正确划分是各项管理要求和规定的基础。

正确划分铅铋冷却反应堆安全等级是选择和采用合适的抗震水平、设计规范和质量保证等级的前提。

因此,在铅铋冷却反应堆的设计阶段,就必须对铅铋冷却反应堆物项进行安全等级的划分。

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公布针对铅铋冷却反应堆物项安全分级的规范和导则。

本论文以铅铋冷却反应堆为研究对象进行安全分级方法的初步研究。

首先,调研了国内外针对压水堆、沸水堆的确定论安全分级方法和risk-informed的安全分级方法;其次,根据上述确定论安全分级方法的一般流程,采用主逻辑图法推导出适用于铅铋冷却反应堆的安全功能,然后对安全功能进行安全等级的划分,最后确定出安全功能适用的物项,这就是针对铅铋冷却反应堆的确定论安全分级方法;再次,根据铅铋冷却反应堆的特点提出了针对铅铋冷却反应堆的risk-informed的安全分级方法体系;最后分别运用以上两种方法对铅铋冷却反应堆的冷却剂系统和铅铋工艺系统进行实例分级研究。

通过上述两种方法的对比分析可以得出,risk-informed安全分级适用范围有限,但risk-informed安全分级比确定论安全分级更加详细和合理。

未来主要工作可以考虑放在对铅铋冷却反应堆其它系统的确定论安全分级和risk-informed的安全分级上,并通过分级结果进一步完善上述两种安全分级方法。

新旧研究堆安全要求(规定)内容对比及修订建议【模板】

新旧研究堆安全要求(规定)内容对比及修订建议【模板】
――长期停堆
“安全要求”新增“长期停堆”一节,这是针对许多研究堆实际状况增加的条款,该条款提出了存在长期停堆状况的研究堆的相关要求。
建议:采用“安全要求”新增内容。
――安全分析
4.3 设计的安全分析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安全功能
4.5 安全功能
“安全要求”新增6.10“在设计用于实现三项基本安全功能停堆、冷却(尤其是堆芯)和包容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系统(包括专设安全设施)时,必须采用单一故障准则,必须确保高度可靠性以及包括便于定期检查、试验和维修的各项措施”。
建议:新增内容对实现三项基本安全功能的安全系统提出原则要求,应采用。
4 设计总要求
“安全要求”新增“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分级”一节,提出了分级的原则和方法。
建议:采用“安全要求”新增内容。
――规范和标准
4.8 规范和标准
1)两者条款基本对应;
2)删去了原HAF201§4.8.1中所列规范和标准涉及的典型领域。
建议:原HAF201§4.8.1可删除。
――设计基准
――假设始发事件和设计基准事故
“安全要求”新增内容“火灾和爆炸”一小节,提出了详细的火灾和爆炸的设计要求,覆盖原HAF201§5.11.4的内容。
建议:采用“安全要求”内容。
――参数的设计限值
4.4 参数的设计限值
两者基本相同,略作删减。
建议:采用“安全要求”内容。
――运行状态的设计
4.10运行状态的设计要求
1)“安全要求”§6.28与HAF201§4.10.1对应;
――验收准则和设计导则
“安全要求”新增 “验收准则和设计导则” 一节,主要内容为:必须对运行状态和设计基准事故制定验收准则。对于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设计,可用工程设计导则的形式。

我国在役民用研究堆安全分类示例

我国在役民用研究堆安全分类示例

附录
我国在役民用研究堆安全分类示例
序号 堆 名 营运单位 堆 型 设计功率 分 类
1 重水研究堆 中国原子能院重水堆 10MW Ⅱ类研究堆
2 49-2游泳池式反应堆 中国原子能院轻水堆 3.5MW Ⅱ类研究堆
3 原型微型反应堆 中国原子能院轻水堆 27kW Ⅰ类研究堆
4 微堆零功率装置 中国原子能院临界装置 — Ⅰ类研究堆
5 氢化锆固态临界装置 中国原子能院临界装置 — Ⅰ类研究堆
6 DF-VI快中子临界装置 中国原子能院临界装置 — Ⅰ类研究堆
7 中试厂核临界安全实验装置 中国原子能院临界装置 — Ⅰ类研究堆
8 中国实验快堆(CEFR) 中国原子能院快堆 65MW Ⅲ类研究堆
9 中国先进研究堆(CARR) 中国原子能院轻水堆 60MW Ⅲ类研究堆
10 屏蔽实验反应堆 清华大学 轻水堆 1MW Ⅱ类研究堆
11 5MW低温核供热反应堆 清华大学 轻水堆 5MW Ⅱ类研究堆
12 10MW高温气冷实验堆 (HTR-10) 清华大学 石墨气冷堆10MW Ⅱ类研究堆
13 高通量工程试验堆 中国核动力院轻水堆 125MW Ⅲ类研究堆
14 岷江试验堆 中国核动力院轻水堆 5MW Ⅱ类研究堆
15 中国脉冲堆 中国核动力院轻水堆 1MW Ⅱ类研究堆
16 18-5临界装置 中国核动力院临界装置 — Ⅰ类研究堆
17 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 中国核动力院临界装置 — Ⅰ类研究堆
18 深圳微型反应堆 深圳大学 轻水堆 30kW Ⅰ类研究堆
19 医院中子照射器 北京凯佰特科
技有限公司
轻水堆 30kW Ⅰ类研究堆
—6—。

研究堆和临界装置运行安全规定

研究堆和临界装置运行安全规定

研究堆和临界装置运行安全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1988.08.01•【文号】[88]国核安法字076号•【施行日期】198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研究堆和临界装置运行安全规定(〔88〕国核安法字076号1988年8月国家核安全局发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引言1.1研究堆和临界装置(以下称反应堆)的安全运行需要合乎要求的设计、建造、管理和监督。

本规定主要涉及的是管理和监督方面的问题,本规定适用于反应堆全寿期,包括修改和更新。

1.2本规定确定了反应堆安全运行所必须满足的最低要求。

其目的是保证在反应堆运行过程中,不使厂区人员和公众受到过量的放射危害。

1.3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反应堆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规定提出了申请反应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程序及应递交的文件。

1.4本规定附录二所列的导则是对本规定的说明和补充。

2监督管理职责2.1反应堆营运单位对反应堆的安全运行承担全面责任。

2.2反应堆主管部门对反应堆的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

2.3反应堆的运行安全必须接受国家核安全部门的监督。

2.4为保证反应堆的安全运行,国家核安全部门、主管部门和反应堆营运单位必须相互了解和相互尊重。

2.5国家核安全部门在反应堆运行监督方面的主要职责为:(1)审批颁发反应堆运行许可证;(2)核准并颁发操纵人员执照;(3)审查批准反应堆运行限值和条件;(4)核实反应堆营运单位是否正确遵循运行限值和条件,是否履行所有与安全有关的其它职责,必要时从安全出发采取强制性行动,包括命令反应堆停堆和修改。

2.6反应堆营运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要求,递交或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1)安全分析报告(见3.1条);(2)运行限值和条件(见5.1条);(3)有关偏离运行限值和条件的报告(见5.7条);(4)定期试验和检查计划(见6.3条);(5)定期试验和检查结果(见6.6条);(6)运行规程(见8.1条);(7)调试大纲和调试阶段审查报告(见11.1条);(8)调试试验结果(见11.4条);(9)属于安全范畴内的修改方案及其审核意见(见12.1条);(10)反应堆应急计划(见14.1条);(11)质量保证大纲(见16.2条);(12)废物管理大纲和有关文件(见17.1条);(13)排出流排放限值以及监测和控制排放的方法和规程(见17.4、17.5条);(14)人员配备、资格审查、培训和再培训大纲(见5.7、7.7条);(15)与审查预计运行事件和事故工况有关的定期运行总结报告和记录(见9.6条);(16)人员受照射的报告(见13.7条);(17)退役计划(见18.2条);(18)其他有关资料。

生态环境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

生态环境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

生态环境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4.28【实施日期】2018.04.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28日经生态环境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4月28日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一、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

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修改内容见附件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环评类别项目类别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二、农副食品加工业2粮食及饲料加工含发酵工艺的年加工1万吨及以上的其他4制糖、糖制品加工原糖生产其他(单纯分装的除外)单纯分装的三、食品制造业11方便食品制造/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12乳制品制造/除单纯分装外的单纯分装的13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等制造其他(单纯分装的除外)单纯分装的15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单纯混合或分装的16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四、酒、饮料制造业17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有发酵工艺的(以水果或水果汁为原料年生产能力1000千升以下的除外)其他(单纯勾兑的除外)单纯勾兑的18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除单纯调制外的单纯调制的五、烟草制品业19卷烟/全部/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80计算机制造/显示器件;集成电路;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其他81智能消费设备制造/全部/82电子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集成电路;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其他83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印刷电路板;电子专用材料;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84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全部/三十四、环境治理业99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工程/新建脱硫、脱硝、除尘其他三十六、房地产106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针对标准厂房增加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三十九、卫生111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卫生机构新建、扩建床位500张及以上的其他(20张床位以下的除外)20张床位以下的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113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化学、生物等实验室的学校其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114批发、零售市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116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其他118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119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其他(城市公园和植物园除外)城市公园、植物园120旅游开发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缆车、索道建设;海上娱乐及运动、海上景观开发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封闭及半封闭海域;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123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125洗车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126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喷漆工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157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新建30公里以上的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公里及以上的隧道;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主桥长度1公里及以上的桥梁其他(配套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四级公路除外)配套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四级公路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172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新建快速路、干道其他173城市桥梁、隧道(不含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全部/五十、核与辐射183电视塔台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00千瓦及以上的其他/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184卫星地球上行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185雷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187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或处置;上述项目的退役。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钍基熔盐实验堆以Ⅱ类研究堆开展前期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钍基熔盐实验堆以Ⅱ类研究堆开展前期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钍基熔盐实验堆以Ⅱ类研究堆开展
前期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公布日期】2015.11.26
•【文号】国核安函[2015]128号
•【施行日期】2015.11.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正文
关于钍基熔盐实验堆以Ⅱ类研究堆开展前期工作有关问题的
复函
国核安函[2015]128号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
你所《关于钍基熔盐实验堆以Ⅱ类研究堆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应物发核字〔2015〕6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之三,以及研究堆的有关安全规定,我局对你所提交的相关技术资料进行了审查。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 10MWt固态燃料钍基熔盐实验堆和2MWt液态燃料钍基熔盐实验堆的安全分类论证报告符合《研究堆安全分类(试行)》(国核安发〔2013〕165号)关于Ⅱ类研究堆的要求。

二、在后续工作中,如反应堆的最终设计方案与申请文件有较大变化,你所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我局提交申请文件。

特此函复。

国家核安全局2015年11月26日。

研究堆安全分类

研究堆安全分类

附件研究堆安全分类(试 行)1 引言1.1 目的1.1.1本文件的目的是详细说明研究堆安全分类的原则和方法,为进行研究堆安全分类提供技术指导,也为实施研究堆分类监管提供支持。

1.1.2本文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3)中涉及的研究堆分类提供了具体的方法。

1.1.3 附录是对本文件的说明和补充。

1.2 范围1.2.1 本文件适用于研究堆(包括临界装置)的安全分类。

1.2.2 本文件中“研究堆”包括反应堆堆芯,实验装置,以及反应堆厂址内的与反应堆或实验装置有关的一切其它设施。

2 安全目标和纵深防御原则的应用2.1.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1)2.1节给出了如下的研究堆安全总目标:建立并维持一套有效的防御措施,以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免受过量的放射性危害。

—2—2.1.2 为达到研究堆安全目标,研究堆设计中必须贯彻纵深防御原则,从而提供多层次的保护。

对于不同类别的研究堆,其纵深防御的层次和重点可以适当调整,对许多低功率研究堆,可能不需要考虑或者尽可能简化第五层次防御乃至第四层次防御的考虑。

研究堆基于分类的安全管理不降低2.1.1节所引用的安全目标。

3 研究堆安全分类研究堆分类时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为:(1) 反应堆功率和热导出方式;(2) 可以引入的反应性及其引入速率,反应性控制能力和手段,以及固有安全特性和附加安全特性;(3) 燃料元件的类型和裂变产物总量;(4) 慢化剂、反射层和冷却剂的类型;(5) 安全壳及其它包容结构;(6) 反应堆的应用(实验装置、试验、反应堆物理实验)。

具体分类时重点考虑潜在源项大小、安全特性和放射性释放后果。

3.1 I类研究堆3.1.1 分类准则:功率低、剩余反应性低、裂变产物总量少的研究堆,具体功率范围为:小于500kW,如果具有较高的固有安全特性,功率范围可扩展至1MW。

3.1.2 安全特性:—3—这类研究堆通常在自然对流冷却方式下运行。

池式研究堆安全功能及部件分级

池式研究堆安全功能及部件分级

池式研究堆是一种用水作为冷却剂和减速材料的核反应堆。

在池式研究堆中,水被用来减缓中子的速度并且将核反应的热量带走。

由于池式研究堆使用水作为冷却剂,因此其安全功能及部件分级对于保障核反应堆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在进行池式研究堆安全功能及部件分级时,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功能的定义和划分在池式研究堆中,安全功能可以被定义为保障核反应堆在正常运行、事故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的功能。

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相关要求,安全功能可以被划分为三级:A级安全功能是指在核反应堆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保障人员安全的功能;B级安全功能是指在核反应堆事故情况下保障设施和环境安全的功能;C级安全功能是指在核反应堆紧急情况下限制核辐射释放和控制事故发展的功能。

2. 安全功能的实现为了实现上述划分的安全功能,池式研究堆需要配备相应的安全系统和设施。

这些系统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核反应堆本体、主冷却水循环系统、紧急冷却系统、放射性废物处理系统等。

在进行安全功能及部件分级时,需要对这些系统和设施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划分,确保其能够在不同情况下发挥相应的安全功能。

3. 部件的分类和分级根据其在实现安全功能中的作用和重要性,池式研究堆的部件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级别。

一般来说,部件的分级可以分为三级:重要安全部件、辅助安全部件和一般部件。

重要安全部件是指在实现安全功能中具有关键作用的部件,其失效可能导致核反应堆事故的发生;辅助安全部件是指在实现安全功能中具有次要作用但仍然重要的部件,其失效可能导致事故的进一步发展;一般部件是指在核反应堆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不会影响安全的部件。

在进行部件的分级时,需要综合考虑部件的功能、结构、失效后果等因素,采用合适的方法对部件进行分类和分级,确保在实现安全功能的过程中能够对不同级别的部件给予相应的重视和保护。

池式研究堆安全功能及部件分级是保障核反应堆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安全功能的定义和划分、安全功能的实现以及部件的分类和分级的详细分析和研究,可以为核反应堆的设计、建设和运行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和参考,从而确保核反应堆能够在不同情况下保持安全稳定的运行。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6.13•【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19.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我部决定废止47件规范性文件,修改3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决定废止或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或者修改。

附件: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生态环境部2019年6月13日附件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国环字第002号)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环法〔1992〕57号)3.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1993〕324号)4.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38号)5.关于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82号)6.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154号)7.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8.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发〔2001〕4号)9.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17号)10.关于电磁辐射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2〕360号)11.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15号)12.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环办〔2004〕36号)13.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1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06〕62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51号)16.关于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2008年11号公告中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的有关说明的通知(环办〔2008〕23号)17.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18.关于铀矿地质勘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64号)19.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20.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09〕148号)21.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办〔2009〕150号)22.关于印发《国家二恶英重点排放源监测方案》的函(环办函〔2010〕661号)23.关于发布《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69号)24.关于核电厂运行事件通告增加事件预分级的通知(国核安函〔2010〕207号)25.关于发布《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1号)26.关于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27.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若干意见(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文件环发〔2011〕30号)28.关于印发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试点工作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函〔2011〕442号)29.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2011〕52号)30.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区域督查派出机构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1〕59号)31.关于变更废船进口许可证计量单位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0号)32.关于发布《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号)33.关于印发核退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申请材料格式和内容的通知(环办〔2014〕10号)3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发〔2014〕32号)35.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50号)36.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环办〔2014〕113号)37.关于印发《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89号)38.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96号)39.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外商独资企业电子废物处置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4〕1497号)40.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86号)41.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5〕107号)42.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6号)43.《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61号)44.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65号)45.关于印发《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469号)46.关于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固体废物界定问题的复函(环办土壤函〔2016〕1183号)47.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环评整顿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325号)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国核安发﹝2006﹞20号)(1)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2)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3)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项;(4)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的“(2)《研究堆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和第二项中的“(2)《研究堆最终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92-10-31 16:09:07(1992年10月31日卫生部令第2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保障核设施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核设施工作人员及周围公众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应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方针,遵循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实行卫生监督制度。

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都应依照规定编制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和执行预防性审批制度。

第二章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第五条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下称省级)两级管理。

在实施监督时,执行卫生监督员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实施统一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修)定有关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法规和标准;(二)负责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时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的审批;(三)对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制定核设施事故国家医学应急计划;建立核事故国家医学应急救援体系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全国核设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周围公众受照剂量及居民集中点的放射卫生监测和放射工作人员的医学监护并建立相应的档案数据库。

第七条核设施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实施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阶段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的审评工作;(二)组织制(修)定特定的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的实施办法;(三)负责制定核设施事故省级医学应急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对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及执行国家放射卫生防护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对核设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工作场所及核设施的放射性流出物进行监督性监测;在核设施周围居民区设立放射卫生监测点,进行γ累积剂量和饮用水、食品及空气中放射性活度测量;(六)按规定定期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和资料。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中国实验快堆部分调试试验项目及验收准则变更的通知-国核安发[2009]137号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中国实验快堆部分调试试验项目及验收准则变更的通知-国核安发[2009]137号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中国实验快堆部分调试试验项目及验收准则变更的
通知
正文:
----------------------------------------------------------------------------------------------------------------------------------------------------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中国实验快堆部分调试试验项目及验收准则变更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9〕137号)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你院《关于一回路主循环泵惰转特性试验验收准则变更的请示》(原快堆发〔2009〕405号)、《关于中国实验快堆部分A阶段试验项目转到B阶段实施的请示》(原快堆发〔2009〕419号)、《关于取消中国实验快堆A2.1阶段的控制棒驱动机构热态功能试验的请示》(原快堆发〔2009〕420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我局对你院提交的文件进行了审评,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一回路主循环泵惰转特性试验验收准则变更为“半衰时间不小于8秒,惰转时间不小于60秒”。

二、同意A阶段16项调试试验项目(见附件)转到B阶段实施。

三、同意取消A2.1阶段控制棒驱动机构热态功能试验。

你院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申请实施调试,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中国实验快堆调试质量和运行安全。

附件:中国实验快堆部分A阶段转到B阶段实施的16项调试试验项目(略)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研究堆安全分类
(试 行)
1 引言
1.1 目的
1.1.1本文件的目的是详细说明研究堆安全分类的原则和方法,为进行研究堆安全分类提供技术指导,也为实施研究堆分类监管提供支持。

1.1.2本文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3)中涉及的研究堆分类提供了具体的方法。

1.1.3 附录是对本文件的说明和补充。

1.2 范围
1.2.1 本文件适用于研究堆(包括临界装置)的安全分类。

1.2.2 本文件中“研究堆”包括反应堆堆芯,实验装置,以及反应堆厂址内的与反应堆或实验装置有关的一切其它设施。

2 安全目标和纵深防御原则的应用
2.1.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1)2.1节给出了如下的研究堆安全总目标:建立并维持一套有效的防御措施,以保护工作人
员、公众和环境免受过量的放射性危害。

—2—
2.1.2 为达到研究堆安全目标,研究堆设计中必须贯彻纵深防御原则,从而提供多层次的保护。

对于不同类别的研究堆,其纵深防御的层次和重点可以适当调整,对许多低功率研究堆,可能不需要考虑或者尽可能简化第五层次防御乃至第四层次防御的考虑。

研究堆基于分类的安全管理不降低2.1.1节所引用的安全目标。

3 研究堆安全分类
研究堆分类时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为:
(1) 反应堆功率和热导出方式;
(2) 可以引入的反应性及其引入速率,反应性控制能力和手段,以及固有安全特性和附加安全特性;
(3) 燃料元件的类型和裂变产物总量;
(4) 慢化剂、反射层和冷却剂的类型;
(5) 安全壳及其它包容结构;
(6) 反应堆的应用(实验装置、试验、反应堆物理实验)。

具体分类时重点考虑潜在源项大小、安全特性和放射性释放后果。

3.1 I类研究堆
3.1.1 分类准则:
功率低、剩余反应性低、裂变产物总量少的研究堆,具体功率范围为:小于500kW,如果具有较高的固有安全特性,功率范围可扩展至1MW。

3.1.2 安全特性:
—3—
这类研究堆通常在自然对流冷却方式下运行。

在事故状态下,
只需利用可靠的停堆手段或较好的负反馈效应即可使反应堆可靠停堆并保持安全停堆状态,可不要求有专设堆芯冷却系统。

这类研究堆即使在厂房倒塌或由于堆水池或其它包容结构的正常密封丧失造成堆芯或乏燃料裸露于空气,以及堆芯燃料重大破裂情况下也不违背《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1)第2.1节研究堆安全目标的要求。

3.2 II类研究堆
3.2.1 分类准则:
功率、剩余反应性和裂变产物总量属于中等的研究堆,具体功率范围为:500kW~10MW。

3.2.2 安全特性:
这类研究堆依据不同热功率水平在自然对流冷却方式或强迫循环冷却方式下运行。

在事故状态下,反应堆必须能可靠停堆并保持安全停堆状态,并且必须保证堆芯在要求的时间内得到冷却。

这类研究堆只要厂房不倒塌、堆芯水池或容器不丧失正常的密封性、反应堆堆芯不裸露,堆芯流道不堵塞,就不会违背《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1)第2.1节的研究堆安全目标。

3.3 III类研究堆
3.3.1 分类准则:
功率、剩余反应性和裂变产物总量都较高的研究堆,具体功率
范围为:10MW以上。

—4—
3.3.2 安全特性:
这类研究堆一般在强迫循环下运行。

在预计运行事件如厂用电源丧失的情况下,通常必须设置应急冷却,以保证堆芯余热的有效排出。

在事故状态下,反应堆必须可靠地保持停堆状态,并且必须保证堆芯在规定时间内得到冷却。

这类研究堆只有在反应堆厂房或包容体、堆芯或容器或其它包容结构不丧失正常的完整性密封性的情况下,才能保证满足第 2.1节的研究堆安全目标。

—5—
附录
我国在役民用研究堆安全分类示例
序号 堆 名 营运单位 堆 型 设计功率 分 类
1 重水研究堆 中国原子能院重水堆 10MW Ⅱ类研究堆
2 49-2游泳池式反应堆 中国原子能院轻水堆 3.5MW Ⅱ类研究堆
3 原型微型反应堆 中国原子能院轻水堆 27kW Ⅰ类研究堆
4 微堆零功率装置 中国原子能院临界装置 — Ⅰ类研究堆
5 氢化锆固态临界装置 中国原子能院临界装置 — Ⅰ类研究堆
6 DF-VI快中子临界装置 中国原子能院临界装置 — Ⅰ类研究堆
7 中试厂核临界安全实验装置 中国原子能院临界装置 — Ⅰ类研究堆
8 中国实验快堆(CEFR) 中国原子能院快堆 65MW Ⅲ类研究堆
9 中国先进研究堆(CARR) 中国原子能院轻水堆 60MW Ⅲ类研究堆
10 屏蔽实验反应堆 清华大学 轻水堆 1MW Ⅱ类研究堆
11 5MW低温核供热反应堆 清华大学 轻水堆 5MW Ⅱ类研究堆
12 10MW高温气冷实验堆 (HTR-10) 清华大学 石墨气冷堆10MW Ⅱ类研究堆
13 高通量工程试验堆 中国核动力院轻水堆 125MW Ⅲ类研究堆
14 岷江试验堆 中国核动力院轻水堆 5MW Ⅱ类研究堆
15 中国脉冲堆 中国核动力院轻水堆 1MW Ⅱ类研究堆
16 18-5临界装置 中国核动力院临界装置 — Ⅰ类研究堆
17 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 中国核动力院临界装置 — Ⅰ类研究堆
18 深圳微型反应堆 深圳大学 轻水堆 30kW Ⅰ类研究堆
19 医院中子照射器 北京凯佰特科
技有限公司
轻水堆 30kW Ⅰ类研究堆
—6—。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