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申诉检察补充调查权的相关问题分析(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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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问题及对策作者:陈湘黔顾典平来源:《速读·上旬》2015年第11期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强化了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执行监督职能,但是,仍然存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可操作性不强、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监督手段刚性不足等现实问题。

亟待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

关键词:刑事执行;检察监督;问题;对策所谓刑事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国家公安司法执行机关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监督活动。

为完善和健全刑事执行监督机制,实现刑罚目的,有必要找出现实刑事执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并思考解决对策。

一、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可操作性不强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机关提出的执行意见、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应当何时抄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就执行机关的执行情况提出的书面纠正意见、建议,批准或决定机关是否应当回复并说明理由等,条文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

缺少最高立法的程序支持以及其他机关法律规定的协同合作,使检察监督变得寸步难行。

(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检察机关缺少基础性建设,没有给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设置一个合适的科室和机构。

由于没有独立的、合适办公地点,缺少检察机关的基础性建设,没有固定的工作人员,缺乏基本的硬件设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很难做好。

(三)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手段刚性不足口头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缺乏国家强制力的后盾,具有很大的任意性。

被纠正机关对口头纠正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不予以执行,检察机关也无计可施。

二、完善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建议(一)确定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执行机关应当将变更执行意见抄送检察机关。

该条款太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应进一步明确。

首先,明确规定执行机关抄送的对象。

根据检察机关的设置,抄送对象应当是派驻在刑罚执行机关中监督的机关,即监管场所、监狱等设置检察室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刑事检察工作作为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提起公诉和参与审判,保障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肃。

然而,在实践中,刑事检察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原因包括严重依赖口供、不完善的证据链、不均衡的资源分配、执法人员素质低下等。

首先,刑事检察工作存在严重依赖口供的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检察官过分依赖嫌疑人或证人的证言,往往没有进行有效的调查和核实,导致案件事实未能真实反映,判决结果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这主要是因为在中国,刑事侦查的方式主要是以口供为主,不注重采集科学技术手段的证据,容易被被告人的虚假陈述所误导。

其次,刑事检察工作中的证据链不完善也是一个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检察机关往往只能凭借有限的证据,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这一方面是因为调查过程中缺乏科学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的应用,导致对证据的收集和分析能力不足;另一方面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对证据收集的约束,限制了证据链的完善,例如对取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排除。

此外,刑事检察工作中资源分配不均衡也是造成问题的原因之一。

在中国,一些地区基层检察机关的条件、人员和经费相对较差,导致办案质量和效率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与此同时,一些大城市或发达地区的检察机关则拥有更好的资源和条件,导致他们处理案件的能力和水平明显高于其他地区。

这种不均衡的资源分配,不仅导致刑事检察工作存在区域性差异,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检察权的实施。

最后,刑事检察工作中执法人员素质低下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方面,一些检察官在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方面存在不足,无法做到全面深入的审查和起诉工作。

另一方面,一些检察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和职务犯罪,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侵犯人权,等等。

这不仅损害了刑事检察工作的公信力,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检察权的行使。

综上所述,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严重依赖口供、不完善的证据链、不均衡的资源分配和执法人员素质低下等。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理解与适用徐向春杜亚起刘小青2020年9月22日,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施行。

为便于理解与适用,现将《规定》的修改背景、修改思路及修改涉及的主要问题作一介绍。

一、修改的背景和过程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权利救济保障、司法活动监督、社会矛盾化解等多项职能。

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复查规定》)实施以来,在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内部制约机制、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司法责任制改革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全面实施,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

特别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之后,对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职责分工作出了重大调整,刑事申诉案件不再单独由专门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而是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相关刑事检察部门共同办理,《复查规定》需作出调整、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对《复查规定》的修改工作非常重视,将其列入《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提出“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移送、复查机制”的具体要求。

2019年5月,《复查规定》修改工作正式启动。

经组织专门力量,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广泛征求地方各级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内设机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方面的意见,并反复修改完善,形成《规定》审议稿,于2020年5月19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审议。

随后根据检委会审议意见,又对有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修改后,再次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审议。

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

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

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多年来,我国的刑事申诉制度在纠正冤、假、错案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随着法制建设的进步和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现行刑事申诉制度的不足也逐渐突显。

那么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收集了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欢迎大家阅读。

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一、关于刑事申诉的主体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主体包括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范围十分广泛。

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申诉的主体作了限制规定,局限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笔者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主体范围基本是恰当的,但仍存在以下缺陷。

一、用“当事人”表述申诉主体不够科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而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被判有罪并处以刑罚的已不再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是称其为罪犯,如从字面理解,“当事人”似乎不包括罪犯,这样就把罪犯排除在了申诉主体之外。

但实际上,通常只是被判有罪的人才会申诉,所以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谓是不严谨的,容易造成误解,这方面可借鉴国外立法,如日本称为“受有罪宣告的人”,意大利称为“被判刑人”,法国称为“被判罪者”。

笔者认为,刑诉法不宜用“当事人” 来笼统表述申诉主体,而应分别规定,并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改为受有罪判决的人为妥。

二、对当事人近亲属申诉权的规定过于宽泛笔者认为,近亲属享有的申诉权相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诉权是居其次的,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才享有独立的申诉权,而且这种申诉权的行使只有专为当事人本人之利益时才是有效的。

第一,申诉权是一种诉讼权利,按一般诉讼理论,诉权只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之人享有,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案件的关系毕竟不是直接关系,在当事人健在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赋予其诉权缺乏理论根据。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刑事检察工作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审查、指导侦查,提起公诉,参加公诉,代表国家进行刑事审判活动,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共利益。

然而,当前刑事检察工作面临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证据不足在很多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导致无法成立公诉或者庭审中证据不足而败诉的情况。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侦查工作不到位,没有对案件进行充分深入的侦查,导致证据不足;二是检察机关对证据的核查审查不够严谨,导致庭审中证据不足而败诉。

二、办案效率低在一些地方,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低下,导致案件拖延,给当事人、家属和社会带来困扰。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几点:一是检察机关内部组织结构不合理,办案流程繁琐,效率低下;二是人员配置不足,导致案件积压;三是审查起诉工作效率不高,导致案件拖延。

三、审查起诉标准不一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不同地区的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的审查标准存在差异,有的地方对于同一类案件的审查标准不一,导致司法公正问题。

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审查起诉工作的标准没有明确定义,导致不同地区机关对于同一类案件的审查标准不一。

四、执法司法不分在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存在执法司法不分的问题,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过多地介入执法活动,与侦查机关之间出现关系不清的情况。

这种情况容易造成检察机关失去客观中立的立场,导致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偏袒一方,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刑事检察工作:一、加强侦查工作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介入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积极指导侦查机关开展工作,确保证据充分,侦查工作到位,为公诉提供充分的证据基础。

二、提高办案效率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组织管理,优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率,合理配置人力物力,做到及时办案,避免案件拖延给当事人带来困扰。

三、明确审查起诉标准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细化审查起诉标准,做到标准明确,一致适用,提高检察工作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刑事检察工作作为司法机关中的重要职能部门,负责对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和监督执行等工作,起着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司法良好形象的重要作用。

然而,刑事检察工作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其原因复杂多样。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分析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办案效率低下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一个明显问题是办案效率低下。

在一些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审查时间长、办案周期长,往往导致了案件积压,影响了积极性和公信力。

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司法资源有限:刑事检察机关担负着大量的工作任务,但是相对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相对不足。

人员不足和工作负担过重,导致办案效率低下。

2.侦查质量不高:刑事检察工作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侦查工作的质量。

然而,一些基层警务人员的素质和侦查水平不高,对案件的取证和调查工作存在欠缺,导致案件审查起诉工作的难度增大,效率降低。

3.案件复杂多样化: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形式越来越复杂,案件的量和难度也逐渐增加。

案件的复杂性导致案件审查起诉时间长,难以及时办结。

二、办案质量不高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办案质量不高。

办案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形象。

造成办案质量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足:一些刑事检察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存在问题,对案件审查起诉的法律适用存在困难,导致办案质量不高。

2.犯罪证据获取困难:刑事案件涉及到对犯罪事实的证明,但是一些案件存在犯罪证据获取困难的问题。

一方面,技术手段导致犯罪手法越来越隐蔽,取证难度增加;另一方面,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也是办案质量的关键。

3.刑事案件过度重视量刑:一些刑事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过度追求重刑,而忽视了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证据的充分收集,导致办案质量不高,容易出现冤假错案的问题。

三、司法公正性不足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第三个问题是司法公正性不足。

浅析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职责。

当前,刑事申诉案件呈现案件少、抗诉少的特点,同时,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也遇到一系列问题,为此,要采取多项措施,提高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水平。

关键词:刑事申诉;法律监督;问题;对策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实施审判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申诉检察工作的核心内容。

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和职能的设置发生了变化,诉讼监督部门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申诉检察工作面临新的任务,需要适应新的形势,迎接新的挑战。

一、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存在的现象(1)申诉案件少。

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首先,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此当时不服一审裁判的,往往首先选择的是上诉,而不是等刑事裁判生效后再向法院或者检察院申诉。

其次,申诉的渠道一般会先选择法院,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法院生效裁判不服,一般认为是法院审判不公,只有法院才能解决问题。

第三,许多公民不知道可以向检察院申诉,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水平不高。

(2)抗诉成功少。

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维持原处理决定的较多,主要原因有:一是实践中往往以法院能否改判作为是否提起抗诉的标准,不敢监督,如果没有改判的可能,一般不会提起抗诉。

二是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思想,导致程序公正被忽视。

三是监督方式单一,缺乏力度,不善于监督。

二、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1)申诉时效没有明确规定,增加诉讼成本。

《刑事诉讼法》对申诉没有时间限制,亦未规定申诉的次数。

这样,从形式上看,申诉人具有了永久申诉权利。

客观上造成一些申诉无休止地进行,不仅丧失了建立申诉制度的意义,而且也给司法机关的息访工作带来了难以摆脱的负担。

检察 刑事申诉 存在问题及建议

检察 刑事申诉 存在问题及建议

检察刑事申诉存在问题及建议检察刑事申诉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环节,用于确保公平和正义。

然而,它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以下是一些可能的问题和建议:
问题:
滞后的处理时间:刑事申诉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得到处理,这可能导致申诉人在等待期间遭受不公平的困境。

法律程序复杂性:申诉程序可能过于复杂,对一般人来说难以理解,这可能阻碍了人们行使他们的权利。

证据收集问题:有时可能存在问题,如证据丢失或被篡改,这可能使申诉更加复杂和困难。

不平等对待:有时,某些人可能因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或政治背景而受到不平等对待,这可能影响到申诉的公平性。

建议:
加速处理时间:应该采取措施来确保申诉能够及时处理,以减少不必要的等待时间。

简化法律程序:简化申诉程序,使其更容易理解和使用,可能需要提供法律援助来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强化证据保护:加强对证据的保护,确保其完整性,以防止证据丢失或被篡改。

公平对待:保证申诉的公平性,不论申诉人的社会地位如何,都应受到平等对待。

这些是一些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可以帮助改进检察刑事申诉的程序,以确保公平和正义得到维护。

然而,具体的改进措施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19〕107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19〕107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19〕107号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已经2019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11月21日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办理群众来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传真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举报或者建议和意见,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件件回复,准确分流;(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依法受理,及时办理;(四)谁接收、谁回复,谁办理、谁答复。

第四条办理群众来信的检察人员与来信人或者来信反映事项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五条办理群众来信,应当严格办理程序。

办理属于控告、举报性质的群众来信,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群众来信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发现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热点问题,掌握社情民意,预判信访风险,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参与社会治理。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由检察长和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办理群众来信工作的领导。

有关内设机构应当明确信访工作联络员,与本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

浅析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浅析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浅析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存在问题及建议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之一,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由于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有其复杂性,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缠诉的多,到上级检察机关申诉的多。

一、申诉案件的特点1、从复查结果上看,申诉案件维持原处理决定的较多。

2、从申诉处理程序上看,进行刑事申诉公开审查的案件少。

3、从申诉案件参与人看,申诉人多是案件的被告人、受害人及被告人、受害人的近亲属,无一案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复查过程。

4、从申诉案件原处理过程上看,其中多数案件都经过检委会或审委会讨论,有些案件还经过上级检察院业务科汇报,说明申诉案件普遍具有复杂性及疑难性。

5、从申诉案件的受理上看,到上级检察机关申诉后转下级检察院的占相当大的一部分。

二、形成原因及建议1、刑事申诉的复杂性和疑难性,客观上需要办案人员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办案经验,检察机关人员现状是高级院素质普遍高于下级院,作为最基层检察院,要求把最优秀的检察官放在控申部门显然不可能,检察长不是控申科的检察长,目前办案人员既没有公诉案件经验又没有批捕案件工作经验,对于案件的定性及证据的认定等很难高于办案部门,唯一可行的是对现有人员加强针对性的培训,实行主办检察官制度,使复查刑事申诉的检察官专业化、精英化,对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主办检察官进行分类管理,分类培训,也有利于以后的工作的开展。

2、刑事申诉公开审查作为制度,设计是好的,它对反复申诉及缠诉作用很大,为什么在基层开展很少,原因有两个方面,从司法部门参加人看,做出原决定的人民法院或检察机关的原起诉、批捕部门,并没有法定的义务参加所谓听证会,没有强制力,缺失作出原决定的一方当事人当然不行;另一方面,刑事申诉案件普遍没有律师参加,申诉人又没有基本的法律素养,同原承办人对话缺少共同语言,结果听证会如同“吵架”,各说各的,谁也说服不了谁。

刑事案件申诉规定(2018)

刑事案件申诉规定(2018)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事案件申诉规定(2018)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很多人对于刑事案件申述并不太明白,所以想要了解刑事案件申诉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由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他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权利。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不同于上诉。

2002年9月10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再审申诉作了进一步规范。

一、申诉的提出和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以下仅叙述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与理由;②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③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申诉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2)申诉的受理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②原审被告人在《若干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以下情形下亦不予受理:①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申诉,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9.12.29•【文号】高检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9年12月29日高检发[200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已经200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对于应当修改法律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文件的改革和监督措施,各地应当加强研究和探索,在法律修改或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有关文件、建立相关机制后贯彻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性质和职能的重要体现。

全面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和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1.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

人民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贯彻“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严格依法履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薄弱环节,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提高监督能力,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公正。

基层检察机关控申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机关控申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机关控申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业务实践青海鞭察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承担着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赔偿案件,信访接待和举报宣传等重任,与其他检察工作构成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完整体系.控申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和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基层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在开展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宣传检察职能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控申工作存在的问题f一)认识上的片面性.认为控申检察工作不是检察机关的主要检察业务工作,是”打杂”科,接待来访群众收转信件,谁都能干.办赔偿案是检察机关跟自己过不去,纠正错案,办理赔偿案件,有损检察机关信誉和形象.(二)控申干部年龄老化.控申干部年龄偏大,队伍老化.据调查,西宁市基层检察院(四区三县)中,共有控申干警19人,年龄50岁以上的9人,40岁以上的9人,40岁以下的只有1人,队伍整体年龄结构不合理.(三)机构设置不合理.基层院的控申科,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基本上都是”三块牌子一套人马”,配备干警2至3人.人员少,力量弱,任务杂,严重制约了控申工作的开展.(四)初查的案件数量少,质量不高.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控申部门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但2006年以来,各基层院实际受理的举报线索逐年下降,控申部门分流到的线索极少.由于上级机关在业务考评时十分注重初查案件数量,基层控申部门不得不突破业务管辖范围初查案件,甚至搞”技术处理”,提高办案数,案件质量难以保证.(五)接待来访形式单一.基层院控申部门习惯于等案上门,下访巡访少,被动接受举报,很少主动搜集案件线索,难以适应日趋复杂的反腐败工《青海检察》2010年第1期青海艟察业务实践作需要.(六)举报线索管理不完善.基层院其他业务部门办案中发现的举报线索,许多都未及时到举报中心登记,待初查立案后才到举报中心登记,造成举报线索台账不能准确上报.二,加强控申工作的对策及建议为充分发挥控申部门的窗口,纽带作用和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控申工作.(一)领导高度重视,是抓好控申工作的关键.控申工作做得好与坏,文明接待室创建工作能否取得成效,领导重视是关键.一是要提高认识,积极主动抓好控申工作.分管控申举报工作的检察长要带头具体抓好控申举报工作,检察长要常关心,常了解,常指导控申举报工作,既要给他们提要求,加压力,发现问题和困难及时予以解决,又要给予干警关心和鼓劲,有针对性地组织控申干警到先进基层院学习,开阔视野, 拓宽思路,为做好控申举报工作奠定基础.二是不断提高控申举报工作科技含量,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接待条件.接待室基础设施建设是文明接待室验收合格的标准之一,要改善接待环境,让来访群众满意.同时,要积极完善举报奖励基金设立方式及兑现方法, 使奖励举报人制度真正落实到位.(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素质.控申举报工作的开展离不开一支高素质,配备合理的队伍.控申干警直接面对人民群众,因此控申部门必须配备政治素质高,工作作风严谨,保密意识强,法律知识丰富, 处理问题细心,耐心的干警,以应对不同群众的来访申诉.(三)努力拓宽信访渠道.除认真接待处理来信来访,控申部门要安排下访活动,根据不同信访特点,主动出击,确定重点,深入到重点行业,重点部门挖掘情报信息,获取重要线索.(四)努力提高举报宣传的实效性.要提高宣传的时效性,除采取设点宣传,散发材料,摆放宣传挂图, 群发举报信息等宣传形式外,一是向群众讲解法律法规和举报方式,使其掌握举报的知识和技巧;二是通过答复实名举报人,告知其如何了解掌握被举报人的犯罪线索和证据,同时,在法律和政策方面提供咨询; 三是积极开展下访巡访,深入社区,村镇,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注意掌握了解热点信息.(五)推进线索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一是线索的统管和分流.举报中心应专人负责统一登记, 分流和统计.(1)统一管理,归口管理.检察长及各部门收到的举报线索以及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案件线索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举报中心统一登记,呈批, 然后根据业务分工交有关部门办理.在工作中,除举报中心直接受理的线索外,对于业务部门直接受理的线索,办案中发现的线索以及需二次分流的线索,应在2日内向举报中心移送登记,最长不得超过5Ft,如果涉及正在侦查的案件或者侦查过程中暂时不宜移送的,必须由分管检察长批准后,方可暂时不移送登记,但必须就线索数量,性质向举报中心书面备案.未经举报中心登记或备案的线索,一律不得进入初查程序.(2)线索由举报中心负责人统一呈报检察长审批,由举报中心分流落实到位,整个过程必须在受理线索后的七日内分流完毕.线索受理分流后,应进行动态跟踪监督,设置举报线索管理登记薄,随时掌握线索办理情况和动向,对每件举报线索应设置三函:举报线索处理反馈答复函,转办线索回复函,转办线索督促催办函.线索统计做到有报表,有分析,有总结等, 同时将线索的查处情况统一对外反馈,转至本院业务部门办理的举报线索,由业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后反馈给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统一对外答复举报人.二是线索分类与管辖.(1)级别分类管理.按举报内容的情节和来源,划分举报线索并分类处理.如将案情重大,紧急的线索,上级检察院和检察长交办的线索定为一类,优先办理;将举报的贪污贿赂等线索以及举证明确,事实较清楚,成案率较高的线索定为二类,及时办理;将举证不明,事实不清,性质不明,成案率较低的线索定为三类,由举报中心报批后,待后查处或存档缓查.(2)密级分类管理.根据密级的有关规定和举报内容及情节等轻重缓急,将举报线索划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档,以确定线索的保密措施.(3) 管辖分类管理.将线索分为控告类,申诉类,举报类的基础上,按管辖职能划分为本院管辖类线索和非本院管辖类线索,提高线索统计的科学性.★{-t海检察》2010年第1期。

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高检院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办案程序调整工作的逐步推进,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借鉴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的经验,积极探索由作出生效刑事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方式,实现了对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同级监督。

一、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从河南省检察机关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情况看,对于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其中大部分案件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书,只有少部分案件直接向法院提出抗诉。

通过审查备案材料和调研,发现刑事申诉案件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适用程序不规范。

一是适用范围不统一。

有的地方与人民法院就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初步达成共识,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条件,而大部分地方并未设定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二是送达对象不统一。

有的将再审检察建议书送达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有的送达审监庭,有的则直接送达人民法院院长。

三是是否告知申诉人不统一。

有的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后,在《刑事申诉案件复查通知书》中明确告知申诉人已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有的仅口头告知申诉人,有的则根本不告知申诉人这一情况。

四是是否跟踪监督不统一。

有的地方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后,能及时跟踪监督,督促法院反馈意见;有的地方则“一发了之”,未对法院处理情况及时跟踪,了解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导致出现再审检察建议发出后,石沉大海、不了了之的现象。

五是法院受理、采纳、反馈等无程序规定,无法与检察机关的工作形成有效衔接。

2.文书不规范。

一是文书格式不统一。

各地再审检察建议书的写法不一,一个地方一个格式,内容五花八门,有的文书内容过于简单,说理性不强,文书质量不高;有的在文书中未明确提出“建议人民法院再审”;几乎所有的再审检察建议书均未附注回复、人和方式;甚至个别地方以红头文件形式印发再审检察建议书。

二是文书编发管理不规范。

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检察工作在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困境和问题。

本文将分析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人员素质不高造成办案水平参差不齐1. 人才招聘方式落后:传统的招聘方式导致选拔出来的人员无法满足现代社会需求。

2. 培训体系不完善:检察机关未能建立有效的培训体系,导致办案人员无法及时掌握新知识和技能。

解决对策:1. 积极创新人才选拔模式:通过开展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突破传统招聘渠道限制,吸引更多有潜力和能力的优秀人才。

2. 加强培训机制建设:建立系统完善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体系,使办案人员能够持续学习、适应新情况。

二、案件办理周期长导致公众满意度下降1. 办案流程繁杂:检察机关内部各环节合作不够紧密,导致案件办理时间拖延。

2. 案件负荷过重:人力资源分配不均衡,一些地区和部门面临较大工作压力。

解决对策:1. 简化办案流程:建立规范的协同工作机制,优化办案流程,提高效率与准确性。

2. 合理分配资源:按照实际情况配置人力资源,加强对各地区和部门的支持和指导。

三、调查手段单一限制取证能力1. 传统取证技术滞后:缺乏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使得在调查中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证据。

2. 取证难度增加:犯罪手段日趋复杂,从而使得侦查取证更加困难。

解决对策:1. 加快科技创新步伐:积极引入先进科技手段,如云计算、大数据等,在取证方面提升效率。

2. 增强多元合作能力:加强与其他执法机构的合作与沟通,充分利用各方资源提高取证水平。

四、执法依据不足影响办案公正性1. 法律规范滞后:现行法律无法完全覆盖并适应社会变革和创新。

2. 实施中存在漏洞:个别检察机关在执行时可能出现程序操作不当或主观意识对决策产生偏差。

解决对策:1. 完善立法系统:加强对相关领域的法律修订工作,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2.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监督机构,实施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防范和纠正违规行为。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反思分析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反思分析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反思分析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是指在侦查过程中,因缺乏足够的证据或线索,检察机关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进行补充侦查的案件。

这类案件通常是因为证据不足或者侦查不完善而无法立案或者继续侦查的案件。

对于这类案件,我们需要进行反思分析,找出问题所在,并提出解决办法,以提高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我们需要分析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原因。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包括证据不足、侦查不彻底、侦查方式不当、取证不规范等。

这些问题都可能导致案件无法立案或者无法顺利侦查。

我们需要深入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

在侦查工作中,可能存在一些制度性问题、管理问题和操作问题。

司法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规不清晰、侦查人员素质不高、侦查手段滞后等问题都可能导致侦查工作的不完善。

接下来,我们需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针对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原因和根本原因,我们可以从制度建设、人员培训、技术装备等方面进行改进。

建立完善的司法制度,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加强侦查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供先进的侦查技术装备等措施都可以有效提高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我们需要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未来的发展方向。

在深入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总结经验和教训,找出侦查工作中的问题和瓶颈,从而指导未来的侦查工作。

未来,我们需要继续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对侦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引进新技术和装备,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变化和犯罪的不断变异。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反思分析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通过深入分析案件的原因、根本原因和解决办法,我们可以提高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贡献。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司法独立性问题:刑事检察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受到政治、经济、人情等因素影响,导致司法独立性受到侵蚀,检察机关难以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2. 侦查取证问题:刑事检察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是侦查取证,但有时存在着侦查取证不完备、证据质量不高的问题,导致侦查工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3. 案件审查问题:由于工作量大、人力资源不足等原因,刑事检察机关难以及时、全面地审查案件,导致案件质量参差不齐,一些重要证据或关键信息可能被忽视或遗漏。

4. 公诉阶段问题:刑事检察工作在公诉阶段应当充分发挥公诉功能,但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存在公诉不坚决、不充分的问题,导致犯罪分子难以被追究刑责。

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度设计不完善:刑事检察机关的制度设计、权力运行机制不够科学、完备,在操作层面容易出现人为失误、滥用职权等问题。

2. 人员素质和能力问题:一些刑事检察机关人员素质和能力的不足也是问题存在的原因之一,他们可能缺乏专业知识、行业
经验,无法适应和应对复杂的刑事案件。

3. 外在压力问题:刑事检察机关可能面临来自上级政府、舆论等方面的压力,这些压力可能会影响检察机关的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导致问题的存在。

4. 资源匮乏问题:刑事检察机关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资源有限,难以胜任大量的刑事案件审查和公诉工作,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

综上所述,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需要从制度、能力、压力和资源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反思分析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反思分析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反思分析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是指在初次立案后,检察机关认为侦查不完整、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等原因,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要求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重新侦查和审查。

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一直以来都是备受关注的焦点。

在一些情况下,公安机关可能会选择不重报案件,而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侦查,以便更好地梳理案件线索、收集证据、完善案件材料。

本文将对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进行反思分析,探讨公安机关在此类案件处理中面临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出现可能涉及到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不足。

在初次立案后,检察机关认为侦查不完整、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等原因,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说明公安机关在初次侦查中存在疏漏和不完善之处,导致案件侦查不到位。

这就需要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进行反思和分析,找出问题所在,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改进。

加强对案件信息的梳理和分析,提高侦查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加强协作配合等等,以提升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处理可能存在着时间和资源的浪费。

在一些情况下,公安机关可能会选择不重报案件,而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侦查。

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导致案件侦查周期的延长,耗费更多的时间和人力物力资源。

这就需要公安机关对案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行充分评估,对于那些确实需要立即重报的案件,要坚决按照程序要求报告检察机关,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处理;对于那些可以在原有基础上进行补充侦查的案件,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侦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不至于耗费过多的时间和资源。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处理需要注意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和配合。

在退回补充侦查的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与检察机关保持密切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检察机关对案件的补充侦查要求和意见,确保能够全面准确地补充案件的侦查工作,使案件能够顺利移交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也需要重视检察机关对案件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其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完成案件的补充侦查,以期最终能够做到案件侦查工作的完善和合规。

退回补充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退回补充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细 叙述 中心 现场 周 围情 况 , 也无刑 事 照 片说
案 件证 据 的充 实 、 实 和 固定 , 往 仅 对犯 核 往 罪 嫌 疑人 以 往 的供 述 进 行 重 复 制 作 后 即将 案 件交 检察 机关 审查 起 诉 , 日后 的公 诉 工 给 作增 添 了 隐患 ; 别 侦查 员 对 侦查 工作 消极 个 对待, 随意应 付 、 敷衍 补 查 , 补查 期 限到期 等 时便 以 “ 不 清 , 不 到 ” 由 , 简 单说 明 查 找 为 用 应付 了事 。补查工 作是 否按 公安 机关 办理刑 事案 件程 序 的规 定办 理 , 管局 长是 否进行 主 了 审批 , 制部 门是 否 进 行 了审 核 , 件 质 法 案
要 件 , 们应 引起足够 重 视 。 我
( ) 二 遗漏同案犯 。 如沙某某等抢劫案中, 同案犯尔某某、 叶某某两人未能追捕归案。 当某
某 、 某某 、 包 才某 某等 盗窃案 中 , 某某 、 公 马某 某未能 归案 。辛某某 、 采某 等盗 窃案 中 , 同案 犯
交待张某某、 白某某 、 刘某某均有犯罪嫌疑 , 经二次退查后仍未能够追诉。 07 在20 年度移送审
中, 起诉 意见 书将赵某 以赵 某某移 送起诉 , 某某 以谢某某 起诉 。其 主要 原 因是侦查 人 员对 王
犯 罪主 体身 份证 明材 料 的认 识 不正 确 , 认为 犯罪 嫌 疑人 已满 l周 岁 , 误 8 就无 需户 籍证 明 , 而 不愿去 调取 。结果造 成 以乳名 或 曾用名 , 至用假名 移送起 诉 。 罪主体 是犯罪 构成 的必备 甚 犯
量是 否与 干警 量化 管理 挂 钩 , 这些 问题处 理
明, 导致 延期 审理 而补充 侦查 。 次 , 其 现场 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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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申诉检察补充调查权的相关问题分析(最新)
一、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申诉复查遇到的困难
2017年12月初,申诉人某某公司因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向A检察院提交了一份微信聊天记录相片截图,以出现新证据为由申请检察院抗诉。

A检察院受理后,经依法调阅原案全部卷宗材料并向原案审判法官、公诉人了解,发现在原案诉讼过程中确实未出现上述证据,且可能影响原判决的事实认定及量刑。

为此,A检察院决定立案复查。

在复查过程中,A检察院承办人围绕该份新证据的真实性开展调查,并进一步调查核实该证据反映的新事实,遇到了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应由谁核实该份新证据的真实性?《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普通刑事案件具有侦查权,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具有补充侦查权,但却没有规定刑事申诉部门具有补充侦查权。

该案原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移交公诉部门自行侦查都无法律依据。

虽然《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刑事申诉部门可对申诉人提供的新证据进行补充调查,但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级较低,且缺乏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对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仍不明确。

第二,刑事申诉部门如何开展补充调查?《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对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也可以
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或补充鉴定,还可以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但没有明确上述补充调查措施的实施流程;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刑事申诉案件办案模块也没有协助调取证据通知书、询问通知书等相应的法律文书供刑事申诉部门使用,在复查阶段刑申申诉部门自行使用上述法律文书进行补充调查是否恰当?
第三,刑事申诉部门在复查过程中补充调取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有无证明力?因法律没有明确刑事申诉部门具有侦查权或补充侦查权,其仅依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这一部门规章赋予的补充调查权收集的相关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证明的效力如何?是否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除此之外,在向法院调阅案卷时经常会遇到法院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审判内卷的情形,致使检察机关依法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同样,在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调取相关证据时,仅能通过协调沟通的形式要求公安机关配合,因缺乏约束力,补查效果不佳。

二、刑事申诉复查面临困难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规定缺失。

刑事申诉复查过程中遇到的上述问题,根本原因就是现行法律对刑事申诉检察补充调查权缺乏明确规定。

首先,现行法律规范中,仅有《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这一部门规章规定了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可进行“补充调查”的情形及采取的措施。

但是,该法律规范层级低,缺少《刑事诉讼法》等上位法的明确规定,适用范围有限,效力有限。

其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
事申诉案件规定》并未明确刑事申诉检察补充调查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在《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相关的规定。

严格来说,超越上位法设立的该项权利不具有合法效力,依此权利开展的调查取证活动也不具有合法性,法院再审时可以取证不合法为由将刑申部门调取的证据予以排除。

最后,相关部门规章、工作规定等内部规范,未对刑申部门开展补充调查的程序、配套法律文书以及与公安、法院的协调分工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该项权利的运作杂乱无序。

(二)错案追究的观念影响。

刑事申诉复查是以纠正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为目的而开展的检察监督活动,可能改变原审刑事判决、裁定或检察机关决定。

一旦原案被推翻,根据错案追究的相关规定,原案承办人、审批人就会面临被追责的风险。

即便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所办案件被推翻会被记录在个人的执法档案中,也是对办案质量的否定。

由于害怕被追责,在复查阶段向原承办部门调阅案卷、听取原承办部门意见、要求原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等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不配合、不理解、避重就轻、拖延推诿等情况,使得复查发现问题、调取新证据较为困难。

(三)复查措施缺乏刚性。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明确复查阶段可采取的补充调查措施主要是一些复核、鉴定、查询等非强制性措施。

因缺乏刚性约束,采取上述措施需通过协调相关部门或得到当事人的配合才能开展,且法律未规定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果得不到配合,补充调查就会被迫终止。

因此实践中,刑事申诉部门一般不自行开展鉴定、查询等取证工作,而是委托公安机关进行。

这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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