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管理)薪酬发放的节税实用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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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管理)薪酬发放的节
税实用技巧
薪酬发放的节税实用技巧
合理避税不仅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仍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于不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充分运用纳税优惠政策合理避税,为职工减轻纳税负担,不失为壹种较为现实的做法。本文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等政策法规文件的基础上,总结出壹些合理避税的方法,和大家分享。
壹、绩效工资均量发放避税策略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之攀升,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高,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类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缴纳税收的比重就大得多。这个时候,对工资、薪金的筹划就能够采用平均分摊的方法。
案例1:某公司实行业绩提成制度,底薪为1200元,提成奖金为销售额的1%,每年5~8月为销售旺季,销售员小王于销售旺季每月提成额约为1万元,4个月累计为4万元,小王于销售旺季每个月纳税=[10000+1200-2000]×20%-375=1465元,全年纳税约5860元。
若小王的销售提成于5月至次年4月分摊,则小王每月纳税额=[(1500+40000÷12-2000)×15%]-125=300(元),全年纳税约3600元,俩者比较,节税2260元,相当于淡季俩个月的工资,节税效果相当可观。
于某些受季节或产量等方面因素影响的特定行业,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行业,对于其职工工资收入波动幅度较大的情况下,合理调节奖金发放的时间,能为员工节税,提高实际收入水平,从而提高工作积极性。
二、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和发放比例调整避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壹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壹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于发放年终壹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壹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和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壹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这壹优惠政策,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将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和年终奖和工资的比例进行调整以达到节税目的。
(壹)年终奖发放时间调整避税
案例2:某公司员工张某月薪1600元,2008年12月为其发放年终奖20000元。
若年终奖壹次发放:张某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2000-1600)]×10%-25=1935.4元。注:20000÷12=1667元,对应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若年终奖分为12个月发放:即年终奖20000分解为每月发放,则张某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600+1667-2000)×10%-25]×12=1220.4(元)。
俩种方法相比,前者比后者多纳个人所得税=1935.4-1220.4=715(元)。
案例3:某公司员工李某月薪8000元(假定税前项目已扣除),2008年12月为其发放年终奖20000元。年终奖壹次发放:
1.全年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2000)×20%-375]×12=9900(元);
2.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10%-25=1975(元);
李某全年纳税=9900+1975=11875元。
年终奖分为12个月发放:即年终奖20000分解为每月发放,则李某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1667-2000)×20%-375]×12=13900.8(元)。
俩种方法相比,后者比前者多纳个人所得税=13900.8-11875=2025.8元。
为什么案例2和案例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有升有降呢?原因于于月工资水平的高低,当月工资水平低于个税起征点时,应尽量将年终奖金分解至每月发放,以用足每月2000元的扣减额,当月工资高于个税起征点时,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二)调整工资和年终奖比例避税
案例4:某公司实行年薪制,王某为部门经理,核定年薪12万元。
若工资为1万元/月,年终奖为零,则王某全年纳税=[(10000-2000)×20%-375]×12=14700(元)。若月薪定为5000元,年终奖6万元,则王某全年纳税=[(5000-2000)×15%-125]×12+(60000×15%-125)=12775(元)。
注:60000÷12=5000元,对应税率15%,速算扣除数为125.
若月薪为3000元,年终奖为84000元,则王某全年纳税=[(3000-2000)×10%-25]×12+(84000×20%-375)=17325(元)。
注:84000÷12=7000元,对应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375。
三者相比,方案二比方案壹节税1925元,比方案三节税4550元。
年终奖发放时间和和薪酬的比例上的纳税调整既要考虑每月工资的税率,又要考虑年终奖的税率,任何壹方税率过高均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壹般来说,于月薪高于个税起征点的情况下,当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调整至俩者的个税税率比较接近的情况下节税效应最明显。
当通过核算发现工资适用税率>年终奖适用税率,可通过降低工资适用税率,将部分工资转化为年终奖,适当提高年终奖的适用税率,使职工税负最低,税后收入最大。当工资适用税率<年终奖适用税率,可通过提高工资适用税率,将部分年终奖转化为工资,适当提高工资的适用税率,降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寻求职工税负最低,税后收入最大的筹划方案。
三、薪酬福利化避税策略
由于目前我国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按照固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做相应扣除,不考虑个人的实际支出水平,这就使利用非货币支付办法达到节税的目的成为可能。于既定工薪总额的前提下,为员工支付壹些服务的费用,且把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从应付给员工的货币工资中扣除,减少员工货币工资,企业就能够把这些作为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而这些于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均是能够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相应比例于税前扣除的(具体比例参考各地税收政策),这样即减少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负担,又为员工提高了实际可支配收入,可谓壹举多得。
案例5:某公司员工小王月薪5000元,每月房租800元,上班交通费用400元,工作午餐费用200元,小王每月剩余的可支配收入实际为=5000-[(5000-2000)×15%-125]-800-400-200=3275(元)。若公司为其提供集体宿舍,且安排集体宿舍至上班地点的班车,且解决工作午餐,工资调整为3600元,则小王每月的实际可支配收入为=3600-[(3600-2000)×10%-25]=3465(元)。
俩者相比,节税190元,全年节税2280元,企业既减少了所得税的应税负担(壹般于20%之上),员工又得到了实惠,且便于管理,可谓壹举多得。应该注意的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福利不能为现金或其他购物券。壹般来说,企业可供选择的免税福利有:提供免费的工作餐,且必须是不可转售的餐券;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或车辆;提供含家具于内的宿舍或住宅;提供补充的养老保险或企业年金;或多缴纳住房公积金(当地政策许可的上限以下);提供根据劳动合同或协议确定的公用福利设施如水、电、煤气、电话、通讯、宽带网络等;提供员工继续教育经费或其他培训机会;提供员工子女教育基金或奖学金。
不具备提供上述福利能力的中小企业能够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员工于教育、交通、通讯、子女医疗等方面壹定的报销幅度,也能够达到员工薪酬福利化,但各项福利列支应为政策准许。另外要考虑员工不同的福利需求,切忌为了单壹的避税目的而搞壹刀切,发掘员工个性化的福利需求,提高针对性的福利,仍能体现对员工的人性关怀,提高员工积极性,可谓壹举三得。
四、避开无效纳税区间的节税策略
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中存于9个无效纳税区间。这些无效纳税区间有俩个特点:壹是相对无效区间减去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随着税前收入增加税后收入不升反降或保持不变。
如年终奖为6100元时,相应的个税为585元,税后收入为5515元;而年终奖为6000元时,应缴的个税为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能够见出:税前收入增加100元,税后收入减少185元。
无效纳税区间另壹个特点是,每个区间的起点均是税率变化相应点。主要有四个常见的无效区间: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