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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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最新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最新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最新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制定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最新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六条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一) 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 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 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 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 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郑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郑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郑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郑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业经2002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郑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将新增建设用地和城市存量土地征用、收回、收购、没收、置换予以储备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上街区除外)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储备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核算和管理。

计划、规划、建设、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第五条土地储备实行由政府统一储备、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

第六条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一)市政府统一征用的土地;(二)土地出让、租赁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三)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四)依法没收的土地;(五)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六)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市人民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七)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应当由政府收回的土地;(八)其他依法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七条储备的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第二章土地收购储备第八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应依据建设项目预审情况和年度用地计划,制定本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8、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5篇模版)

8、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5篇模版)

8、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5篇模版)第一篇:8、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郑政〔2005〕12号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建立政府主导型的土地储备供应机制,调控土地市场,规范用地秩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证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充分发挥郑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政策指导和业务监管,决定对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主任,常务副市长和主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市内五区区长任成员(具体成员名单见附件)。

二、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区范围内应当由政府储备的土地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计划。

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发展改革委、建委、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地产中长期发展计划和旧城拆迁改造计划,编制郑州市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制定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相关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

土地储备计划确需调整时,由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集体土地的征收(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以及规模控制范围外符合有偿使用条件的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和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征收的其他集体土地,均应作为政府储备土地。

政府储备土地的统一征收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

城中村改造进行异地建设,政府采用置换方式解决建设用地置换出的土地,以及根据有关规定核定的城中村改造用地规模以外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的指导意见-郑政[2013]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的指导意见-郑政[2013]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的指导意见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的指导意见(郑政〔20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优化全市工业布局,促进外迁企业改造升级,实现集聚集群集约发展,更好地推进郑州都市区建设,特制定本意见,请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一)总体思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做大做强企业、实现改造升级为目标,围绕全市主导产业定位,强化企业主体,突出战略重组,突出改造提升,突出集聚发展,实施企业改制、改组、改造,推进外迁企业向相应产业集聚区搬迁,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做大总量,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力争利用3-5年时间,将全市三环内工业企业全部搬出市区。

其中:2012年完成外迁企业调研和政策制定;2013-2015年,每年推进4-6户企业外迁,到2016年底,三环内工业企业基本外迁完毕。

二、基本原则和外迁对象、方向(一)基本原则1.规划引领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按照现行的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三环内工业企业原址非经营性用地性质,为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奠定基础。

2.政府支持原则。

市政府制定全市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总体规划和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三环内工业企业加快外迁工作。

对企业外迁中的棘手问题,尊重企业意愿,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及时决策,明确处置办法,加快企业外迁进度。

3.市场化运作原则。

全市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中,在土地收储、外迁企业新建项目推进中,按照市场化运作,调动三环内工业企业积极性,推进企业主动外迁,提升发展。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与管理的通知-郑政文[2008]148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与管理的通知-郑政文[2008]148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与管理的通知(郑政文〔2008〕148号二○○八年九月四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及时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保持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加强拆迁安置用房建设的审批(一)建设拆迁安置用房,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本着“便利、经济、必须”的原则进行规划。

(二)各区拆迁安置用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依据城建项目投资计划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查摸底,核定拆迁面积并增加一定比例,先期选择安置地点,由市拆迁主管部门核定规模,报郑州市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研究后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拆迁安置用房由各区组织建设。

(三)拆迁安置用房纳入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的,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拆迁安置用房建设规模,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并按计划实现土地供应。

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

(四)要积极尝试运用限价商品房建设模式进行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和管理。

(五)拆迁安置用房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二、加强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一)拆迁安置用房建设设计图纸要严格按照国家设计规范结合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合理设计。

强化土地储备管理 提高服务保障能力

强化土地储备管理 提高服务保障能力

强化土地储备管理提高服务保障能力作者:胥冬梅来源:《资源导刊》2024年第01期土地储备制度是我国土地市场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在保障“净地”供应、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周口市通过不断建立健全储备土地管理体制机制,通过积极探索有机重塑规划、储备、整治、供应全生产链的方式方法,为全市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土地储备工作情况近年来,周口市把土地储备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统筹改善民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緊紧围绕“盘活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目标,不断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积极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工作机构不断健全。

周口市政府高度重视土地储备工作,早在2000年撤地设市时就成立了周口市地产中心;2003年,增设周口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与周口市地产中心形成“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周口市新增建设用地的前期综合开发,达到‘熟地’标准后再由市政府实行有偿出让(或划拨),统一供地等。

负责储备政府收购的土地和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2011年,周口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和周口市地产中心分设,机构规格为科级,2013年,机构规格升格为副处级单位,内设机构更加健全,职责更加明确。

2022年底,按照河南省、周口市事业单位重塑性改革部署要求,整合周口市土地整理中心、周口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周口市国土服务管理中心3个单位的职责,成立新的周口市土地整理中心,机构规格为副处级,主要负责全市国土空间综合整治、落实土地收购储备政策、拟定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开展土地储备前期工作、建立和管理土地储备库等。

工作制度不断完善。

为切实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2014年,周口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意见》,明确要求“要进一步发挥土地储备调控‘蓄水池’作用,严格土地储备资金使用与管理,规范土地储备工作,确保政府经营一级土地市场”。

关于《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解读

关于《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解读

关于《<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解读《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开始起草制定,2005年8月,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针对《条例》实施一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深入贯彻执行《条例》的实际需要出发,市政府制定了《<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办法》)。

现就本办法的制定及主要内容做如下具体说明。

一、制定《条例实施办法》的必要性近年来,在郑州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的教育事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全市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市区已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各项教育指标均居全省领先水平。

但是,随着城市规模的进一步扩展、城市人口的激增及广大市民对教育资源需求的提高,教育资源短缺的现象仍未根本转变,且存在日益严重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入学难、大班额等社会热点问题仍然没有很好地解决,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仍然较低。

根据2006年开始实施的“十一五”教育规划,郑州市区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分别缺学位70026个、40231个和26895个,需新建36班规模的小学43所,30班规模的初中23所,48班规模的普通高中8所。

即“十一五”期间,郑州市市区平均每年至少需要新建学校15所才能基本满足适龄儿童、青少年的教育需求。

二是教育投入缺口仍然较大。

仅在2004、2005年已建成投入使用的26所学校所需的13.27亿元建设资金中,财政性投入仅占35%,约2/3的资金通过学校自筹或贷款的方式解决。

一个专门服务于中小学校建设的教育基本建设长效投入机制,还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形成。

三是中小学校建设用地得不到有效保证。

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尤其是城市零星开发时,确保与开发改造带来的区域人口机械增长相适应的中小学校建设预留用地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5〕8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5〕8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5〕87号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7日郑州市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以下简称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和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41号)要求,为做好我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按照国家严守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的总体要求和省政府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兼顾城镇化、工业化发展需求的总体思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边界划定成果,在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完善工作,重点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保护优先”原则各地政府要贯彻国家的最新精神,切实肩负起法律和政策赋予的主体责任,按照耕地数量和质量并重的要求,在加强和完善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基础之上,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外的,城镇周边、交通沿线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地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新建成高标准粮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011修订)中规定的其他应当划为和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尚未划入的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25•【字号】郑政文[2003]293号•【施行日期】2003.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郑政文[2003]2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豫政明电[2003]1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我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土地是民生之本。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我市认真开展了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领导人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治理整顿工作重视不够,处于等待和观望状态;开发区清理整顿还停留在摸清底数和查找问题阶段,处理工作尚未全面开展,一些地方开发区盲目扩张的势头还在继续;征地补偿不落实,农民失地失业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有些地方清理整顿措施不落实,顶风违法行为仍有发生。

上述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将会对全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必须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从真正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端正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提高对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的认识,把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查找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按照现行政策,狠抓落实工作,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7•【字号】郑政[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郑政〔2006〕2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2006年8月31日省政府土地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严格土地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针对当前我国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连续出台和下发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和通知,用地审批越来越严,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越来越严。

我市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近年来,通过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管理、保障农民权益、促进集约用地、健全责任制度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日益显现,如果不能引起高度重视,势必影响到全市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因此,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深化改革,健全法制,采取更严格的土地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土地调控。

二、强化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各县(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必须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豫政[2001]7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豫政[2001]7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豫政[2001]74号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切实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力度,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各地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经批准设立的市辖区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

对已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村庄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要按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开发。

鼓励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城市建设凡能使用存量土地的,必须首先使用存量土地。

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各市、县要在2002年底6月底前,对1999年1月1日后批准的各类建设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对批而未用、批多用少和中途停建工程用地要逐项登记,逐宗进行处理。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建立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制度,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土地收回、收购的对象为:因换址扩建而腾出来的土地;为改造街景市面或统一规划而拆迁出来的土地;使用人不明的土地;征地撤组农转非后剩余的土地;驻地部队需盘活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拟转让的土地;土地违法案件经依法查处后,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或收购的土地。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1•【字号】郑政[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郑政[200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郑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提高土地储备工作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领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条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建委、经委、国资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商务局、劳动保障局、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五区区长任成员。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主任领导下,负责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土地储备中心。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

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担任。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职责:(一)研究制订有关土地收购、储备、供应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审核土地储备计划草案和土地储备计划调整方案,审查批准储备土地供应计划;(三)下达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任务、目标;(四)审批拟储备地块征用、收购方案和旧城拆迁改造方案;(五)研究储备资金筹措办法,协调解决资金筹措中的有关问题;(六)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涉及有关部门和各区的重大事项;(七)协调解决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07]10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07]10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07〕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豫政〔2007〕17号),为切实加强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各项目标任务,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有效保护、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

2006年8月,国务院召开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对整顿和规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提出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新形势下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坚决刹风治乱,强化资源整合,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体制,促进我国矿产资源开发走上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的矿产资源保障。

2004年以来,我市通过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了无证采矿、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并积极开展了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治乱、治散、治本一齐抓,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得到了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充分肯定。

但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无证开采、超层越界采矿等违法采矿行为在一些地区时有发生;矿山布局不合理、资源利用率低的状况存在;矿山企业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问题仍然存在。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专项清理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土地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专项清理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土地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专项清理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土地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1•【字号】郑政文[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专项清理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土地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0〕54号二○一○年三月一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专项清理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土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专项清理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土地工作方案为落实《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9〕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件),搞好郑州市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加快土地征收和供应速度,确保投资拉动项目用地和经济发展用地的基本需求,缓解当前建设用地供应趋紧的局面,有效提升土地保障能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郑州市批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郑政明电〔2010〕3号,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二、任务和时限本次清理的批而未供土地是指2007年以前、2007年和2008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和报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批次和乡镇建设用地,及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中截至2009年6月30日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的土地。

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市内五区政府和郑州新区、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分别拿出具体宗地的处置方案和工作进度,上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研究,争取在2010年3月底前明确处理意见,在2010年6月30日前处理完毕。

三、各部门职责领导小组负责将项目用地处理意见上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办理相关审核手续,并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研究项目用地处理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经市政府批准的处置方案,办理用地手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监督落实建设单位(或权益人)对已建成的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质量安全性评价;市监察局负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查处专项清理工作中党员干部的违规违纪行为;市城乡规划局负责项目用地的规划落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落实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权属登记情况,并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处置方案依法对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进行权属登记;市财政局负责认定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价格评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查政府行政行为、相关处理决定的合法性以及法律支持;市内五区政府和郑州新区、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提出本辖区内具体宗地的处置方案并完成征收,负责提供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的相关资料。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的土地管理创造了机遇。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深入学习《决定》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

《决定》从我国国情出发,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提出了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一系列措施,是指导今后土地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定》的各项要求上来。

(二)切实转变用地观念。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我省人多地少的基本省情,进一步增强严格土地管理和保护耕地的紧迫感,正确处理好保障经济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走符合我省省情的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

(三)深入开展土地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活动。

以全省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土资源等部门的领导干部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活动,教育广大干部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依法管地、依法用地,进一步提高在法规范围内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用地的能力。

2022-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预测试题15(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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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下面四个选项中,错误的一项为()。

A.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依据相抵触的措施B.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它排斥任何法律控制C.法律保留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D.应急性原则并没有脱离行政合法原则,而是行政合法原则特殊的、重要的内容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B项,行政应急性原则,也称行政应变性原则,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依据相抵触的措施。

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它并不排斥任何法律控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A.批准、备案、上报B.批准、核准、备案C.批准、上报、备案D.核准、备案、上报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贯彻(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建规[2004]185号)中明确规定,加强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的调控和指导工作的相关内容包括()A.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管理B.加强对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监管C.加强对存量土地利用的规划安排,控制新增建设用地D.省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和各地区用地E.规范建设用地和项目审批程序正确答案:B、C、D、E本题解析:加强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的调控和指导:(1)省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和各地区用地;(2)加强对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监管;(3)加强开发区规划管理;(4)加强对存量土地利用的规划安排,控制新增建设用地;(5)加强城乡规划对土地储备、供应的调控和引导;(6)规范建设用地和项目审批程序。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郑州市2010年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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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郑州市2010年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郑政文[2009]328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郑州市2010年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郑政文〔2009〕3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精神,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通知》(郑政〔2009〕42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和实施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5〕2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0年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我市土地储备工作总体要求,认真研究关系土地储备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凝聚力量,科学完成2010年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工作,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郑州跨越式发展作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计划引导原则。

土地储备计划在作用上应体现引导性,要紧密结合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科学调配土地资源,促进、引导各项产业发展。

(二)综合效益原则。

土地储备计划不仅要考虑经济发展问题,更要注重统筹兼顾,从而促进经济与社会、城市与农村、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发展。

(三)可操作性原则。

土地储备计划不仅是宏伟蓝图,还要充分考虑土地储备工作的特定属性和实际情况,在目标、任务上要具有操作性,从而保障计划的顺利实施。

三、工作目标(一)明确年度土地储备有关指标。

明确年度储备土地规模、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和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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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6•【字号】郑政文[2006]80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6〕80号)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城市存量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现就加强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处置企业土地资产时,要严格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郑政〔2005〕12号)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或者越权批准以改变土地用途的方式处置企业的土地资产。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企业土地资产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不改变。

三、市国土资源部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后,根据城市规划,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应当依法公开处置。

土地公开出让金额扣除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剩余部分移交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根据城市规划,土地用途已经调整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购,收购补偿款移交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四、已经人民法院依法处置的企业土地,取得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凡拟改变土地用途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购,收购时严格按照郑政〔2005〕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原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进行收购补偿。

五、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非以以上方式处置企业土地资产的,不得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六、严格禁止企业土地通过协议方式由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确需改变土地性质的,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部门在办理上述审批事项前,要提交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

郑州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郑政〔2004〕63号)

郑州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郑政〔2004〕63号)

【发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发布文号】郑政〔2004〕63号【发布日期】2004-08-27【生效日期】2004-08-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郑州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郑政〔2004〕63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土地收购、储备行为,有效控制土地储备开发成本,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防止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河南省《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字〔2002〕3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市政府为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用于土地征用、收购、储备、前期开发整理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第三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1.市财政拨入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地产集团的资本金及事业发展基金;2.市财政部门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市地产集团向各类金融机构取得的信贷资金;3.符合政策规定可用于土地储备开发的其他资金等。

第四条第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编制储备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专项管理。

土地储备资金专户只能用于接收市财政拨付的土地储备资金、从金融部门取得的信贷资金、从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土地储备资金及土地储备资金专户的银行存款利息等。

土地储备资金只能用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规定范围的开支,不得发生经费开支,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第五条土地储备开发成本包括:1.土地征购费:即征用、收购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耕地开垦费、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拆迁补偿费、安置房建设工程费、征地服务费或征地工作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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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储备工
作的通知
郑政〔2005〕12号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政府主导型的土地储备供应机制,调控土地市场,规范用地秩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证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充分发挥郑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政策指导和业务监管,决定对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主任,常务副市长和主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市内五区区长任成员(具体成员名单见附件)。

二、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区范围内应当由政府储备的土地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计划。

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发展改革委、建委、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地产中长期发展计划和旧城拆迁改造计划,编制郑州市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制定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相关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

土地储备计划确需调整时,由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集体土地的征收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以及规模控制范围外符合有偿使用条件的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和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征收的其他集体土地,均应作为政府储备土地。

政府储备土地的统一征收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

城中村改造进行异地建设,政府采用置换方式解决建设用地置换出的土地,以及根据有关规定核定的城中村改造用地规模以外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二)市土地储备中心应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单位)签订工作协议。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协议规定负责协助市土地储备中心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纳入政府储备的集体土地征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

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按照国家、省和市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市规划局依据城市规划办理规划手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征用、转用的报批和违法用地的查处,制订土地征用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在政府储备土地范围内,严禁用地单位违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协议;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四、国有土地的管理
(一)全面清查国有土地资产
由市国资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建委、经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土地储备中
心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国有土地资产清查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辖区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资产,以及已经改制的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土地资产,摸清底数,分类登记造册,加强监督管理。

(二)国有划拨土地的管理
1.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其用地条件、用地用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否则,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2.因城市规划的更新和调整,国有划拨土地拟由原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自主开发、联合开发、转让)的,由市人民政府收购后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

3.因抵押权实现或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处置的国有划拨土地,市国土资源局自接到协助执行通知后,会同市规划局重新审核用地规划用途。

土地用途未发生改变的,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有形市场上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出让成交价款扣除相当于原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剩余款项,由法院依法处置。

土地用途需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按原土地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收购,收购价款由法院依法处置。

4.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企事业单位、行政单位需要搬迁异地建设而腾出或空置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收购或者收回。

(三)国有出让土地的管理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可申请政府收购。

2.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申报转让地价低于标定地价20%的,市人民政府优先收购。

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因城市规划的更新和调整,拟由原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自主开发、联合开发、转让)的,由市人民政府收购后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

(四)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管理
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涉及以下情况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其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按原用途随企业整体资产一起转让的,必须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郑政〔2004〕6号)要求,在市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买受人持成交手续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到相关部门办理其他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改制企业或兼并企业(含破产企业)的用地,因城市规划的更新和调整,拟由原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自主开发、联合开发、转让)的,由市人民政府收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不予收购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凭市土地储备中心出具的意见办理有关手续。

非因城市规划的更新和调整,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否则,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国有土地收购价格的确定
国有土地收购价格或收回补偿价格,按照宗地原土地用途和原土地使用权类型的评估价格确定,或按出让所得总价款的一定比例确定。

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六)旧城拆迁改造
旧城改造拆迁后的土地用于经营性开发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地产集团)作为拆迁人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实施拆迁。

拆迁后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综合协调和社会稳定工作,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进行。

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拆迁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五、储备土地的管理
(一)市土地储备中心征收的集体土地和收购的土地、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旧城改造拆迁后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土地,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市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法定手续后移交市土地储备中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凡纳入政府储备库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管理。

(二)储备土地实施过程中需要拆迁、安置、前期开发和经营的,由市地产集团组织实施。

(三)政府储备土地的有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储备土地的市场供应
有偿使用的土地,全部从政府统一储备的土地中供应。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符合国家规定协议转让条件的,同一地块如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也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根据政府土地储备量、年度各类建设用地需求量、城市规划、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等情况,共同制定储备土地的出让计划,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有计划地投放市场。

七、储备土地的出让收益管理
(一)储备土地出让后,土地出让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

(二)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收购成本费用,待土地出让后由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市土地储备中心。

(三)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根据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的土地收购或收回补偿资金可优先用于职工安置,不足部分由企业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拨付。

(四)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调查确定补偿金额,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拨付。

(五)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根据市内五区基础设施投入情况,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和协议方式出让的,按土地出让净收益一定比例分配给各区。

分配给各区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待土地出让后,由市财政及时拨付。

本通知适用于郑州市市内五区,各县(市)、上街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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