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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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发文字号】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发布部门】郑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22【实施日期】2019.01.2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4年4月25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8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节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三节标志容貌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废弃物清运和处置第三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参与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四)负责城市道路绿化植物及设施的养护管理;(五)负责公园、动物园、游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的监督管理和其他绿地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六)按有关规定负责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七)监督、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园林绿化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不含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国土资源、房产、财政、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特色,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合理搭配,注重植物多样性,发展乔木和乡土树种,引进适合本地区生长的园林植物,加大科研推广力度,建设园林精品。

城市道路行道树应当优先选用遮荫效果良好的树种。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豫政[2002]4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豫政[2002]4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豫政[2002]4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现就加强我省城市绿化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紧迫感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

改革开放特别是90年代以来,我省的城市绿化工作以创建园林城市为载体,完善绿化体系,增加绿地面积,提高绿化水平,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总体看,绿化面积总量不足,发展不平衡,绿化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城市内树木特别是大树少,城市中心地区绿地更少,城市周边地区没有形成以树木为主的绿化隔离林带,建设工程的绿化配套工作不落实。

一些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随意侵占绿地和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现象比较严重;绿化建设资金短缺,养护管理资金严重不足;城市绿化法制建设滞后,管理工作薄弱。

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减少污染、美化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所起的重要作用,增强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城市绿化建设,迅速提高城市绿化的整体水平。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24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24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24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15•【字号】郑政办〔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24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4〕5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2024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月15日郑州市2024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生态郑州、美丽郑州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现制定郑州市2024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为引领,以“公园城市”建设为目标,按照开放、共享、融合理念,推进公园形态与全域城市空间有机融合,实现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相宜,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城市发展新形态。

紧紧围绕“增绿量、提品质、添色彩、精管理”工作任务,深入开展“三标”活动,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复查为抓手,以公园、游园、绿道、街头绿地等项目建设为带动,不断增加城市绿地面积,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以绿地和文化、旅游、体育等融合发展为手段,持续推进“公园+”,不断增强绿地服务功能和吸引力,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提升;以精细化管理提升为保障,全面提升完善城市绿地管养水平,以常态化花卉景观营造为亮点,持续打造城市景观特色;着力打造与国家中心城市定位相匹配、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相适应、具有中原地域特色的城市园林绿化体系。

二、工作目标以加快推进美丽郑州建设为目标,通过规划建绿、拆违建绿、见缝插绿、留白增绿,强力推进公园游园、绿道、河道绿化和街头绿地建设,大幅增加城市绿地面积,进一步优化公园绿地布局。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02年2月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2月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公布)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现行的133件规章进行了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悖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70件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郑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郑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1 郑州市城镇房屋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郑政[1986] 1号 1986.3.13 已被1995年7月1日施行的《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代替2 郑州市房屋互换暂行办法郑政[1986] 1号 1986.3.13 已被1995年7月1日施行的《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代替3 郑州市工交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郑政[1986]3号 1986.4.18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4 郑州市防治大气污染管理暂行办法郑政[1986]64号 1986.6.28 已被1999年10月20日发布的《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9号)代替5 郑州市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暂行办法郑政[1986]81号 1986.8.12 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发布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有新规定6 郑州市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目标责任审计试行办法郑政[1987]11号 1987.2.19 1999年5月24日中办国办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有新规定7 郑州市违反城市节约用水规定处罚暂行办法郑政[1987]15号 1987.3.30 处罚规定与行政处罚法抵触,已被《郑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代替8 郑州市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暂行办法郑政[1987]17号 1987.3.5 已被1997年8月18日施行的《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代替9 郑州市风景名胜区(点)管理暂行规定郑政[1987]19号 1987.3.11 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有新规定10 郑州市国营小型和集体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试行办法郑政[1987]22号 1987.3.12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11 郑州市商业、粮食、供销企业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郑政[1987]23号 1987.3.12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12 郑州市建筑施工管理暂行办法郑政[1987]24号 1987.3.10 已被1996年1月1日施行的《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代替13 郑州市掘动和临时占用道路暂行办法郑政[1987]27号 1987.3.18 已被1997年8月18日公布的《郑州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代替14 郑州市国营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经营试行办法郑政[1987]33号 1987.3.20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15 郑州市外经出国人员审批程序暂行规定郑政[1987]36号 1987.4.21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16 郑州市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郑政[1987]38号 1987.4.24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17 郑州市天然气使用管理试行办法郑政[1987]46号 1987.4.29 已被2000年10月1日施行的《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代替18 郑州市城市供水水源工程管理暂行办法郑政[1987]66号 1987.7.30 已被2000年4月13日公布的《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代替19 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郑政[1987]68号 1987.8.10 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47号)代替20 郑州市发票管理试行办法郑政[1987]71号 1987.8.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新规定21 郑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郑政[1986]89号 1987.1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新规定22 郑州市单位自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郑政[1987]103号 1987.11.20 已被1993年1月1日施行的《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代替23 郑州市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郑政[1987]108号 1987.11.28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24 郑州市计划免疫保偿试行办法郑政规[1988]1号 1988.1.10 已被1994年10月12日施行的《郑州市儿童计划免疫条例》代替25 郑州市社会办医和个体开业行医管理暂行办法郑政规[1988]2号 1988.1.20 《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新规定26 郑州市旅馆业管理暂行规定郑政规[1988]3号 1988.3.21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27 郑州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郑政规[1988]4号 1988.3.22 已被1994年2月19日发布的《郑州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2号)代替28 郑州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郑政规[1988]5号 1988.5.1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29 郑州市围产保健管理试行办法郑政规[1988]8号 1988.7.20 1994年10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有新规定30 郑州市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郑政规[1988]9号 1988.8.8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有新规定31 郑州市金水河管理暂行办法郑政规[1988] 10号 1988.9.27 已被1994年9月24日公布的《郑州市金水河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代替32 郑州市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郑政规[1988]11号 1988.10.8 1999年5月30日公布的《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有新规定33 郑州市矿产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郑政规[1988]14号 1988.11.20 已被2000年7月1日施行的《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代替34 郑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郑政规[1988]15号 1988.12.25 与国务院1998年8月1日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不一致35 郑州市优秀新产品评选奖励办法郑政规[1988]16号 1988.12.25 国办发[1999]67号文有新规定36 郑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郑政规[1988]18号 1988.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有新规定37 郑州市技术合同仲裁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号 1989.5.5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抵触38 郑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 1989.1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新规定39 郑州市商业批发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 1990.2.20 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40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 1990.10.9 已被《郑州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62号)代替41 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8号 1990.12.10 《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已修订42 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号 1990.12.12 主要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处罚规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43 郑州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规定市政府令第10号 1990.12.20 2000年2月3日发布的《郑州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规定》(市政府令第84号)已明令废止44 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 1991.7.22 与《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条例》规定不一致45 郑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号 1991.8.4 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有新规定46 郑州市禁止焚烧落叶枯草规定市政府令第13号 1991.10.9 已被《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代替47 郑州市城市个人投资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 1991.12.24 核心内容所依据的《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已废止,所依据的土地管理法及河南省实施办法已作重大修改,且已不适应实际需要48 郑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1号 1992.4.8 已被1999年5月1日施行的《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代替49 郑州市西流湖饮用水源保护规定市政府令第23号 1992.5.23 已被2000年1月1日施行的《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代替50 郑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施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4号 1992.7.7 2000年8月15日发布的《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施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1号)已明令废止51 郑州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 1992.8.8 处罚规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设计文件审批与1995年10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不一致52 郑州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号 1992.8.8 与行政处罚法和修订后的《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不一致53 郑州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8号 1992.10.23 与《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不一致54 郑州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 1992.11.1 与市场经济体制和有关法律、法规抵触55 郑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发放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1号 1992.12.10 已被1994年1月1日施行的《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代替56 郑州市家畜家禽检疫办法市政府令第33号 1993.2.24 所依据的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已于1997年10月5日被国务院明令废止57 郑州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 1993.2.24 所依据的国务院《种子管理条例》已废止58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5号 1993.3.9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已作了重大修改59 郑州市市徽市钥匙市歌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6号 1993.7.3 与国务院规定相抵触60 郑州市城市居住小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7号 1993.7.25 已被《郑州市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5号)代替61 郑州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 1993.9.20 已被1998年6月12日公布的《郑州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代替62 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2号 1994.2.19 已被1998年9月1日公布的《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代替63 郑州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6号 1994.7.16 1998年4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新规定64 郑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 1995.6.1 已被2001年5月1日施行的的《郑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代替65 郑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市政府令第52号 1995.8.21 《河南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有新规定66 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市政府令第55号 1995.12.27 已被2000年4月13日公布的《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代替67 郑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审计规定市政府令第57号 1996.7.15 对集体企业审计超出审计法规定的审计部门的权限68 郑州市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5号 1997.10.10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有新规定69 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 2000.1.15 已被2001年9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条例》代替70 郑州市馒头生产销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3号 2000.11.22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结束——。

郑州市绿地养护标准

郑州市绿地养护标准

郑州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第一章总则1.0.1 为营造、保持良好的生态景观和环境景观,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加强绿化行业管理,适应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按园林绿地的组成元素进行编写,涵盖园林绿化养护中有关乔木、花灌木、草坪、地被、绿篱及模纹图案、垂直绿化及立体绿化、花坛花带、古树名木、行道树、水体及喷泉、园林设施等元素,以各元素在养护技术上必须达到的要求为基本标准(三级)。

在基本标准(三级)基础上,达到完善的水准为一级标准。

介于二者之间的为二级标准。

1.0.3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各类城市绿地。

第二章术语2.0.1 乔木:树干高大,主干和分枝有明显区别的木本植物。

2.0.2 花灌木:通常指有美丽芳香的花朵或色彩艳丽的果实的灌木和小乔木。

种类繁多,观赏效果显著,在园林绿地中应用广泛。

2.0.3 草坪:需定期轧剪覆盖地表的低矮草层。

大多选用质地纤细,耐践踏的禾本科植物,仅少数是莎草科、豆科或其它科植物。

2.0.4 地被植物:植株低矮、枝叶密集,具有较强扩展能力,能迅速覆盖裸露平地或坡地的植物,一般高度不超过60cm。

地被植物可单一种植也可混植。

2.0.5 绿篱:由灌木或小乔木成单行或多行规则式种植成墙状,可整形修剪或自然生长。

2.0.6 垂直绿化:利用藤本等植物攀附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墙面上的绿化形式。

2.0.7 花坛:应用一、二年生花卉、球根花卉和温室花卉等为主种植成规则的、群体的、平面图案精细、具美观效果的布置形式。

2.0.8 古树: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2.0.9 名木:珍贵稀有,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2.0.10 行道树:道路两旁的树木,常成行栽植,排列整齐,规格统一,株间有一定距离,主要起遮荫、防尘、护路、美化街景作用。

随着道路形式的变化,行道树种植形式可单一乔木成行规则种植,亦可乔灌木群落规则或不规则丛植。

郑州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郑州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二、绿地率标准(一)居住区、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30%。

(二)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

(三)新建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35%以上;改建旧城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25%以上。

三、绿化用地面积(一)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留足绿化用地面积。

(二)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应按照上述绿地率标准执行。

(三)改建旧城区绿化用地面积应按照上述绿地率标准执行,并确保绿化用地面积不减少。

四、绿化植物选择(一)城市园林绿化应当注重植物景观营造、生物多样性和乡土植物应用。

(二)绿化植物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1. 适应性强,生长周期长,易于养护;2. 观赏价值高,具有较高的生态效益;3. 优先选用本地植物,减少外来植物的使用。

五、绿化建设和养护(一)绿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1. 规划先行,科学设计;2. 绿化与城市景观、文化相结合;3. 绿化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

(二)绿化养护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定期修剪、施肥、浇水、防治病虫害;2. 保障绿化植物生长环境,防止绿化设施损坏;3. 严格执行绿化养护管理制度,确保绿化效果。

六、绿化保护(一)禁止砍伐、移植胸径40厘米以上或者树龄50年以上的法国梧桐,非因自然枯死、达到更新期或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所必须的。

(二)违反上述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罚款每株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七、鼓励参与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八、监督检查(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实施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城市绿化新技术、新成果,发展垂直绿化,鼓励屋顶绿化,讲究植物配置。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美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章名)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分期绿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并应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系统布局;(四)绿地指标;(五)各类绿地规划;(六)花草树种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绿地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5•【字号】郑政办〔2015〕72号•【施行日期】2015.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郑政办〔2015〕72号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郑州市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5月25日郑州市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郑发〔2014〕30号),设立郑州市园林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园林绿化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市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绿化、各类综合性公园、广场的建设管理工作职责;负责市财政投资的其他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园林绿化行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建设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核准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绿地指标和规划设计方案,参与竣工验收。

(六)负责制定全市园林绿化管理养护等级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园林绿化植物保护、检疫工作;承担城市古树名木管理保护职责。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单位、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资质评审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市区建成区内树木砍伐、移植和绿地临时占用的审批工作;负责市区建成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2年)-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27号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2年)-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27号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2年)正文:----------------------------------------------------------------------------------------------------------------------------------------------------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2年4月26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规划区、上街区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逐年增加绿地面积。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城管、价格、水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6•【字号】郑政办[2004]53号•【施行日期】2004.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04]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八月六日郑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办〔2004〕31号),设置郑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局)。

郑州市市政管理局是主管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户外广告管理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户外广告及风景名胜区行业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二)参与拟订城市管理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户外广告及风景名胜区行业管理;负责拟订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户外广告等行业特许经营的实施办法;负责办理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许可工作。

(四)编制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负责施工勘测设计、施工方案编制等前期准备工作。

(五)负责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新建、大修、扩建、改建项目计划编制、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建设资金管理、工程预决算审批;负责随市政道路同步敷设的其他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 2019 21号㊀㊀2019年1月24日各县(市㊁区)人民政府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2019年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㊂2019年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㊀㊀为加快推进生态郑州建设,努力完成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目标的各项园林绿化工作任务,特制订2019年园林绿化实施方案如下:一㊁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 创新㊁协调㊁绿色㊁开放㊁共享 发展理念,深入学习国土绿化提速行动建设森林河南动员大会精神,紧紧围绕 六化 和 大生态㊁大环保㊁大格局㊁大统筹 目标,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引领,按照 创优势㊁增实力㊁补短板㊁能抓住 的要求,全面开展园林绿化 增量㊁提质㊁升级 活动,以项目建设为带动,大幅增加城市绿地面积,进一步优化公园绿地布局;以管理提升为保障,积极开展 绿满商都花绘郑州 文化园林建设,努力提升完善城市园林绿化的文化内涵和服务功能,着力打造与国家中心城市定位相匹配㊁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期盼相呼应的具有中原地域特色的城市园林绿化系统,营造绿色㊁优美㊁宜居的生产生活环境㊂二㊁工作目标满足人民群众对绿色㊁生态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需要为目标,以大型公园绿地㊁生态廊道㊁铁路沿线绿化㊁郊野(森林)公园㊁湿地公园㊁滨河绿地㊁社区游园建设为抓手,多措并举,通过规划建绿㊁拆违建绿㊁见缝插绿㊁留白增绿,大幅增加城市绿地面积,进一步优化公园绿地布局;年度新增绿地面积121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市区新增绿地1000万平方米以上,县(市)新增绿地210万平方米,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综合性公园50个,其中市区新建43个,县(市)新建7个,新建5000平方米以下微公园㊁小游园400个,其中市区新建360个,县(市)新建40个,郊野(森林)公园 综合公园 社区公园 微公园(小游园)体系逐步建成,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达到5590%以上,基本实现 300米见绿㊁500米见园 的目标㊂到2019年底,建成区绿地率㊁绿化覆盖率㊁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36.2%㊁41.2%㊁12.3平方米,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水平得到全面提升㊂ 城在林中㊁园在城中㊁林水相依㊁林路相随 的生态格局基本形成,着力打造成天蓝地绿水净㊁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中国示范城市㊂三、工作任务(一)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全力推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㊂2019年4月30日前,各单位完成园林绿化创建任务㊂2019年7月31日前,按照工作方案,各单位基本完成创建工作任务㊂2019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迎检准备工作㊂牵头单位: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园林局㊁市林业局㊁市水利局㊁市城管局㊁市文物局㊁市生态环境局㊁市住房保障局㊁各区㊁各开发区管委会等各成员单位(二)大型公园建设1.贾鲁河综合治理西流湖段绿化工程建设完成贾鲁河综合治理西流湖段景观绿化提升工作,打造水清㊁岸绿㊁景美的生态水系景观环境㊂2019年3月31日前,绿化进场施工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设工作㊂责任单位:市园林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㊁市财政局㊁市水利局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㊁中原区㊁郑州高新区2.贾鲁河综合治理生态绿化工程按照 安全河㊁生态河㊁景观河㊁文脉河㊁幸福河 的建设理念,以 鸿沟 楚河汉界文化㊁ 贾鲁 治河文化为依托,沿河历史文化古迹为支撑,结合地形打造山岭整体景观布局,融入文化㊁体育㊁旅游,商业等多种功能,在筑牢城市防洪安全屏障的同时,打造人水和谐共生的生态绿色景观带㊂2019年实现工程建设任务大头落地,形成96公里水岸交融㊁人水和谐的绿色生态景观带㊂责任单位:市水利局㊁沿线各县(区),河南城投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㊁市财政局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㊁市生态环境局㊁市城管局3.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公园50个(含各区㊁各开发区管委会新建一个体育公园)按照‘300米见绿㊁500米见园三年建设规划“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新建成5000平方米以上公园50个,中原区㊁二七区㊁金水区㊁郑州高新区㊁郑州经开区㊁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各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公园5个;郑东新区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公园4个;管城回族区㊁惠济区㊁市园林局各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公园3个㊂其中新建的体育公园面积须达到如下标准(如选址在三环内,面积不小于50亩,选址在三环外,面积不小于100亩)㊂各县(市)㊁上街区各建成一个综合性公园㊂2019年2月28日前,绿化进场施工㊂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公园建设工作㊂牵头单位:市园林局责任单位:各县(市㊁区)㊁各开发区管委会654.南水北调生态文化公园建设南水北调生态文化公园全部建成开放㊂2019年2月28日前,进场施工; 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建设工作㊂责任单位:中原区㊁二七区㊁管城回族区㊁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㊁新郑市5.郊野公园建设按照‘郑州市郊野公园专项规划“,2019年底前建成荥阳市京襄城郊野公园和索河郊野公园㊁中牟县牟山郊野公园和雁鸣湖郊野公园㊁巩义市郊野公园5个郊野公园,开工建设10个郊野公园㊂牵头单位:市园林局责任单位:相关县(市㊁区)㊁开发区管委会6.市级综合性公园建设完成雨水公园㊁名师园㊁青少年公园㊁郑州植物园二期建设和第二植物园㊁第二动物园(郑州嵩山野生动物园)的前期工作㊂责任单位:市园林局配合单位:金水区㊁新密市㊁荥阳市㊁登封市7.遗址公园建设采用生态绿化模式,在实现遗址本体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突出展示遗址文化内涵, 2019年持续推进2018年跨年度生态保遗工程16处,启动新建25处,完成9处㊂牵头单位:市文物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㊁市财政局㊁相关县(市㊁区)㊁开发区管委会(三)微公园游园建设8.新建微公园㊁游园400个2019年底前建成微公园游园400个,其中中原区㊁二七区㊁金水区㊁管城回族区㊁惠济区㊁郑州经开区㊁郑州高新区㊁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㊁郑东新区各新建5000平方米以下微公园㊁游园40个㊂各区㊁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快微公园㊁游园建设进度,确保3月31日前本辖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达到90%以上㊂上街区㊁登封市各新建5000平方米以下微公园㊁游园5个㊂中牟县㊁新密市㊁荥阳市㊁新郑市㊁巩义市各新建5000平方米以下微公园㊁游园6个㊂2019年2月28日前,绿化进场施工㊂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公园游园建设工作㊂牵头单位:市园林局责任单位:各县(市㊁区)㊁各开发区管委会(四)铁路沿线㊁过境干线公路㊁高速出入市口及立交桥区绿化景观提升工作铁路沿线绿化工作:完成北至黄河南岸㊁西至绕城高速㊁南至西南绕城高速㊁东至万三公路以外1公里处围合区域内的铁路(含高铁)沿线绿线内(高铁两侧各100米,普通铁路两侧各50米,支线铁路两侧各20米)所有规划未绿化用地的绿化工作㊂过境干线公路绿化:完成京港澳高速㊁连霍高速㊁绕城高速㊁商登高速㊁郑少高速㊁郑民高速㊁机场高速等7条高速公路(郑州段) 313公里沿线绿化的提升提质工作㊂高速互通立交及出入口区域绿化工作:完成全市域58个出入市口㊁43个互通立交的绿化提升工作㊂2019年4月30日前,各县(市㊁区)㊁各开发区管委会完成铁路㊁过境干线公路绿化㊁高速出入市口及立交桥区绿化景观提升工作㊂75牵头单位:市园林局㊁市城管局㊁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㊁区)㊁各开发区管委会(五) 两环三十一放射 生态廊道建设暨绿道连通提质工程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已建成 两环三十一放射 生态廊道的绿化提质升级,建成全市统一的绿道标识系统,完成绿道连通500公里㊂随道路建设进度,建设京广快速路南延㊁淮河西路㊁长江西路㊁紫辰路㊁紫荆山南路㊁梁州大道等生态廊道㊂牵头单位:市园林局责任单位:各县(市㊁区)㊁各开发区管委会(六)园林式居住区(单位)创建工作大力开展园林式居住区(单位)创建工作,以区(管委会)为单位,到2019年7月31日,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达标率ȡ60%或园林式居住区(单位)年提升率ȡ10%,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标准㊂各县(市)新创建省级园林式单位(小区)不少于3个,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不少于5个㊂责任单位:各县(市㊁区)㊁各开发区管委会(七)县(市)园林绿化建设暨园林城市创建工作荥阳市㊁新郑市㊁新密市㊁登封市㊁巩义市㊁上街区㊁中牟县各完成新建绿地30万平方米以上,建成5000平方米以上综合性公园1个,新建5000平方米以下微公园㊁小游园6个(其中上街区㊁登封市各新建5个)㊂登封市㊁巩义市要实质性启动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荥阳市㊁新郑市㊁中牟县㊁新密市要争创国家园林城市(县城)㊂(八)园林绿化管理大提质提升工作在全市深入开展园林绿化管理竞赛活动,通过开展 月季花杯 建设管理竞赛㊁ 五级五星总提升 竞赛㊁园林绿化管理大提质活动,进一步细化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标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园林绿化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㊂深入发掘公园历史文化内涵,延续历史文脉,突出特色文化㊁特色景点㊁特色园区,形成独具特色的园林文化,打造一批文化氛围浓厚㊁特色鲜明的公园㊂继续举办 绿满商都花绘郑州 系列花展活动,进一步丰富市民群众的文化生活㊂责任单位:市园林局配合单位:各县(市㊁区)㊁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九)大力推进城市环境的美化㊁彩化做好元旦㊁春节㊁ 五一 和 十一 和重大节庆日期间城市公园(游园)㊁广场㊁主次干道㊁重要节点的花卉摆放和氛围营造工作,做好庆祝建国70周年㊁第十一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期间的氛围营造工作㊂责任单位:市园林局㊁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各县(市㊁区)㊁各开发区管委会㊁各相关单位(十)主次干道㊁支路㊁背街小巷沿街绿化美化环境整治提升利用主次干道㊁沿街公共单位(机关㊁学校㊁医院㊁企事业单位等)和支路㊁背街小巷沿街商户门前边角空地建造花坛栽植造型植物㊁花灌木及宿根花卉,摆放花箱㊁花架㊁花钵等各种容器进行立体绿化美化㊂852月28日前,完成摸底排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7月31日前,完成绿化美化工作牵头单位:市园林局㊁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㊁市城管局㊁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市㊁区)㊁各开发区管委会四、保障措施(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㊁区)㊁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完善工作推进机制,逐级建立目标责任制,形成各负其责㊁各司其职㊁一级抓一级㊁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间节点顺利推进㊂(二)切实加强资金保障各县(市㊁区)㊁开发区管委会要坚持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的投入体制,拓宽投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建立稳定㊁可持续的园林绿化建设资金投入机制;市财政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生态建设财政扶持的意见“(郑政 2018 14号)文件精神,及时拨付奖补资金㊂(三)严格落实奖补政策市财政对公园(游园)和生态廊道建设实施奖补,具体标准为:县(市㊁区)投资建设或企业投资代建的,市财政按照公园(游园) 1.5万元/亩㊁生态廊道(绿道)1.5万元/亩㊁铁路沿线绿化1万元/亩的标准进行奖补㊂(四)狠抓目标任务落实各县(市㊁区)㊁开发区管委会㊁各有关部门务必抓住有利时节,统筹安排,及早着手,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年度园林绿化任务完成;市政府把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任务的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㊂附件:1.2019年各区㊁开发区管委会园林绿化工作目标汇总表(略)2.2019年各县(市)园林绿化工作目标汇总表(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通报郑政文 2019 24号㊀㊀2019年1月25日各县(市㊁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各地㊁各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㊁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㊁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部署,取得了95。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正)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正)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正)(2011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4年4月25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节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三节标志容貌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废弃物清运和处置第三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三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三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8月29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6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一、对《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作出修改1.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土地”修改为“自然资源”,“国有资产”修改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物价”修改为“发展改革”,“工商行政”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2.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县(市)、上街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核发公有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

”3.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房产管理部门”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屋所有权证》”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第二款中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第三款中的“《房屋他项权证》”修改为“不动产登记证明”。

4.将第十一条中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房产管理部门”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1993年3月9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园林绿化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搞好绿化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绿化质量和园林艺术水平,发挥绿化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城市居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游园、陵园、风景名胜区和广场绿地、街道绿地、河岸绿地等;(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住宅区内的绿地;(三)生产绿地: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用地;(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护堤、护岸、护路等防护目的的绿地。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与养护。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市区建成区、建制镇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型居民点、工矿区和其他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经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机关、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在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本单位的绿化规划。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1•【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经2006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二○○六年十月十一日《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参与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四)负责城市道路绿化植物及设施的养护管理;(五)负责公园、动物园、游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的监督管理和其他绿地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六)按有关规定负责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七)监督、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园林绿化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不含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国土资源、房产、财政、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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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省政府请示报告书、篇一:向政府申请报告公文格式(函、请示、报告、通知、规定的公文格式)之一函的写作格式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公函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日期、函告的事项、结语等。

①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或者事由、文种组成。

一般发函为《关于**(事由)的函》;复函为《关于**(答复事项)的复函》。

②正文一般包括三层:简要介绍背景情况;商洽、询问、答复的事项和问题;希望和要求,如:务希研究承复,敬请大力支持为盼等。

函的写作范例四川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在宝珠寺水电站库区进行开发有关意见的函广元市人民政府: 宝珠寺水电站于1996年10月开始蓄水,1996年年底首台机组投产发电,水库已基本形成。

据了解,目前库区有关部门正积极筹划在宝珠寺水电站库区发展旅游业和养殖业。

为保障水库和大坝的安全运行,现将我局有关意见函告如下。

一、宝珠寺水电站是由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四川省电力工业局负责还贷建设的重点水电工程。

四川省电力工业局既是宝珠寺水电站工程的业主,又是工程主管部门。

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四川省电力工业局拥有宝珠寺水电站工程(包括水库)的管理权和开发权,宝珠寺水电厂直接受四川省电力工业局领导,是宝珠寺水电站工程管理和开发的直接主体。

尽管如此,为支持库区移民发展生产,根据《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第三十条大型电站形成后的水面和消落区,在服从工程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管理、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组织移民优先开发利用和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开展综合经营事业,应由工程管理单位统一规划。

可由工程管理单位自营,也可以与有关单位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协作或联合经营,应注意有关社队利益,搞好团结和生产的精神,我局原则同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库区移民对宝珠寺水电站库区进行适当开发,但任何开发活动必须服从宝珠寺水电厂的统一规划,并与宝珠寺水电厂签订有关经济、安全、责任方面的协议。

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城市绿化新技术、新成果,发展垂直绿化,鼓励屋顶绿化,讲究植物配置。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美化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分期绿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并应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系统布局;(四)绿地指标;(五)各类绿地规划;(六)花草树种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绿地规划的实施措施。

公文标题

公文标题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郑州市关于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
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
《XX县人民政府机关搬迁公告》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洛阳大桥交通管理规定的通告》
《关于XX同志的免职通知》
《关于王刚任职的通知》
《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传达鸡西“9.30”特大事故通报》
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XX省XX市XX县擅自停课组织中小学生
参加迎送活动的通报》
XX市政府《关于XX河水质污染状况的报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住房重建工作意见的报告》
《关于放宽出入境及在津落户条件广泛吸引园内科技人才来我市工作的请示》《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森林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意见》《关于请求批准成立罗肉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办公室的函》
《关于元旦、春节期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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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经2006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二○○六年十月十一日《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参与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四)负责城市道路绿化植物及设施的养护管理;(五)负责公园、动物园、游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的监督管理和其他绿地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六)按有关规定负责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七)监督、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园林绿化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不含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国土资源、房产、财政、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特色,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合理搭配,注重植物多样性,发展乔木和乡土树种,引进适合本地区生长的园林植物,加大科研推广力度,建设园林精品。

城市道路行道树应当优先选用遮荫效果良好的树种。

第七条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公园、游园绿地率不低于70%,绿化广场绿地率不低于60%;(二)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下同)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居住区内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三)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30%。

其中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除绿地率指标不低于30%外,还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四)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五)城市建成区内铁路、河渠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不低于30米。

前款(二)、(三)、(四)项所列建设项目属旧城改造项目的,绿地率指标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八条居住区建造的公共绿地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不计入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

第九条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绿化形式进行城市绿化。

除平面绿化外,建设项目采用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绿化形式绿化的,可以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绿地面积。

第十条在旧城改造中,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降低绿地率指标的,绿地率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其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补偿费用。

易地绿化补偿费用必须全额用于易地绿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进行跟踪管理,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公园、游园、绿化广场、风景林地、干道绿化带及单位、居住区公共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结果报市或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在按规定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市或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套绿化工程认可文件。

第十五条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绿化带及其行道树等城市公共绿化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绿化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安排和筹措必要的资金,保证城市公共绿化的建设需要。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建设资金,列入工程总概算,由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建设费用标准不得低于每平方米100元。

第十六条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公共绿化建设,鼓励认建、认养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地。

社会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公共绿化建设或认建、认养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采取授予其冠名权、颁发荣誉证书等多种形式予以表彰和奖励。

认建、认养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签订认建、认养协议书。

认建、认养协议书由养护责任单位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绿地管理第十七条城市绿地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养护责任;(二)单位附属绿地、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自建公园由该单位负责;(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落实养护责任;(四)生产绿地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第十八条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完好。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绿化带的养护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其他绿地的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负责筹措。

第二十条沿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责任区内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维护工作,对破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对等补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就近在同等地价地段范围内建造不少于被占用绿地面积、不低于被占用绿地标准的绿地;(二)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就近建造的,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补偿费用,用于易地绿化。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与绿地养护责任单位签订临时占用绿地协议书,并按规定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

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并在期满后由占用单位或个人按原样恢复绿地;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游园内设置经营性游乐设施和举办商业性活动。

严格控制在公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绿化广场、河岸绿地内举办商业性活动和设置游乐等经营性设施。

第二十四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一)在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需要临时占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负责审批;(二)在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需要临时占用单位、居住区附属绿地,由区(不含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三)在县(市)、上街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负责审批。

第四章绿化植物和设施的管护第二十五条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颁发的砍伐、移植树木、绿篱和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五日。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按规定对树权人予以补偿,并按下列标准在本庭院或本地段就近补栽:(一)砍伐胸径50厘米以上树木的,每砍伐1株补栽10株;(二)砍伐胸径20厘米以上、50厘米以下树木的,每砍伐1株补栽5株;(三)砍伐胸径20厘米以下树木的,每砍伐1株补栽3株。

补栽的树木胸径不得小于5米,并保证成活。

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栽或补栽达不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应当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易地补栽费用,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补栽。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处罚的,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权限分工给予下列处罚: (一)城市绿地养护责任单位未按绿化养护技术规程养护,造成绿地严重损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及时按原样恢复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仍未恢复的,处以应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三)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补栽树木的,责令限期缴纳易地补栽费用,并可处以易地补栽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在城市园林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降低绿地率指标批准建设项目有关手续的;(二)为城市绿化未达到标准的建设工程出具认可文件或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三)挪用、截留公共绿化工程建设资金、易地绿化补偿费、树木易地补栽费和其他资金的;(四)违法收取易地绿化补偿费、树木易地补栽费的;(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城市绿地绿线的管理和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按照《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3年3月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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