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1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1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雷电灾害给人们生活和财产带来的损失越来越大。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一、基本要求本办法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加强防雷减灾管理,提高防雷减灾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所有防雷减灾管理活动。
三、防雷减灾的任务1.加强雷电监测预报,提高预警能力。
建立完善的雷电监测系统,及时掌握雷电活动的情况,对可能引发灾害的地区进行预警,提高预警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2.加强防雷措施,提高防雷能力。
根据不同的场所和设施,制定相应的防雷措施,对建筑物、通讯、电力等设施进行雷电防护,提高防雷能力。
3.加强防雷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雷意识。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雷意识,让更多的人了解防雷知识,掌握正确的防雷方法,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应急救援,提高灾害应对能力。
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体系,及时响应灾害,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灾害损失。
四、防雷减灾的责任1.国家机关应当加强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防雷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防雷措施,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3.社会团体应当加强防雷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防雷意识,推动防雷减灾工作的开展。
4.个人应当了解防雷知识,掌握正确的防雷方法,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五、监督检查和处罚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应当依法接受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
2.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
六、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总之,防雷减灾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是指在控制雷击危害的同时,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其所带来的灾害和损失。
二、雷电袭击的危害性1、雷电袭击对社会的危害性很大,能够直接破坏房屋、电力线路、电子技术设备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灾害,也可能对人体造成直接伤害和财产损失。
2、雷电袭击还可以引起电磁干扰,影响相关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使电力系统受到严重损害,影响供电的稳定性。
3、雷电袭击也可以引起电磁脉冲,使周围的电器设备出现故障,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
三、防雷减灾的措施1、采取防雷技术措施,如采用防雷接地装置、抑制器、穿墙管等,防止雷电袭击对电气设备的损坏,避免雷电袭击对人体造成伤害和财产损失。
2、采取预警措施,在发生雷电袭击前,及时采取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措施,有效减少由雷电袭击造成的损失。
3、安装雷电预警仪,在雷电袭击前及时发出声光警报,让人们有时间寻求安全避雷区。
4、安装雷电消防系统,在雷电袭击后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并及时派出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救灾,减少由雷电袭击造成的损失。
5、宣传防雷知识,加强社会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让公众学会如何在雷电袭击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减少由雷电袭击造成的损失。
四、防雷减灾的实施1、制定防雷减灾政策,明确各级政府在减灾防雷方面的职责,并将减灾防雷作为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
2、组建防雷减灾队伍,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队伍的减灾防雷能力,为社会提供有效的减灾防雷服务。
3、开展防雷减灾宣传,开展宣传活动,让公众了解雷电危害和减灾防雷知识,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4、加强防雷减灾设施建设,组织建设和安装防雷减灾设施,使之能够有效地减灾和防雷,减少由雷电袭击造成的损失。
五、总结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是指在控制雷击危害的同时,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其所带来的灾害和损失。
通过采取防雷技术措施、预警措施、安装雷电预警仪、雷电消防系统及宣传防雷知识等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雷电袭击带来的灾害,减少由雷电袭击造成的损失。
气象法律法规
气象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已经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8号,已经2002年3月13日国务院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经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12年8月22日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5、《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6、《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7、《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8、《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2号令,已于2005年10月9日经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9、《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经2006年7月14日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和2006年8月14日国家保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0、《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经2007年6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13年《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相应的修订,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1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1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2号令,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避雷检测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国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三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最新版】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履行防雷减灾管理职责,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雷电灾害防御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减灾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防雷减灾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工作,负责易燃易爆等相应领域建设工程、场所的防雷减灾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减灾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系统建设,开展雷电灾害预警工作。
第七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检测工作。
防雷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认定考试题库完整
防雷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认定考试复习参考题库(仅供参考)防雷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认定考试复习参考题库一、法律法规部分一、填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是国家法律,已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明确规定了防雷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即(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已经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7、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8、违反《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2)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进行(定期检测)。
10、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11、《xx省气象条例》规定,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擅自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按照(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安装防雷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国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国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三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第十条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修改)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修改)法律修订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31日根据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公布的《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中国气象局第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2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郑国光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雷电灾害评估管理办法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的防雷技术依据。
第十三条对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机构出具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又称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是指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其可能遭受雷电灾害的程度进行分析、评估或者预测,并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各镇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火灾危险环境设施;
(三)交通运输、文化教育、体育、旅游、游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通讯、电力、金融证�弧⑿畔⑾低车戎匾�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大型建设工程、县以上重点工程以及其它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场所和设施。
(一)建设单位对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工程项目拒不进行评估的;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未使用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结论擅自设计、施工的;
(三)涂改、伪造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的;
(四)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资质证书的;
(五)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
第十一条承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政策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来源:创建部门:北京市气象局/法规处发布时间:字体:【大】【中】【小】2011-12-23 09:34:5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WORD格式--可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第一条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负责组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好防雷减灾工作。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第五条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国防雷减灾意识。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第六条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国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三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装置(以下第十条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改)(2024)
引言概述: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是为了有效防止雷击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和措施。
随着现代社会科技的发展和人们对安全的重视程度提升,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修订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改)这一主题,依次从雷电监测和预警、建筑物防雷保护、人员防雷知识培训、职业安全规范和灾后救援五个大点展开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雷电监测和预警1.引入先进的雷电监测技术,提升预警能力,包括使用雷达、闪电探测器等设备。
2.加强雷电监测网络的建设,提高雷电监测的覆盖范围和准确性。
3.建立专门的预警系统,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雷电预警信息。
4.配备专业雷电监测人员,提高对雷电监测数据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5.定期对雷电监测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保持其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二、建筑物防雷保护1.制定统一的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确保建筑物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具备防雷能力。
2.加强对建筑物防雷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监督,确保其正常运行。
3.给予重点建筑物和公共场所特殊关注,进行定期的防雷检查和改进,提高其防雷保护水平。
4.配备专业防雷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确保其具备防雷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5.推动建筑物防雷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创新,不断提高其适应各类建筑物的能力。
三、人员防雷知识培训1.在各类教育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加强雷电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的雷电安全意识。
2.组织开展针对不同人群的防雷知识培训活动,包括学生、教师、工人等各个群体。
3.向重点行业和职业人员提供专业的雷电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在工作中的防雷意识和应对能力。
4.制作并广泛宣传防雷宣传资料,如宣传册、官方网站等,提供雷电安全知识的查询和学习渠道。
5.加强对防雷知识培训效果的评估和反馈,及时修订并完善培训内容和方法。
四、职业安全规范1.制定统一的职业安全规范,明确各个行业的防雷管理措施和责任。
2.加强对职业安全规范的宣传普及,确保相关从业人员了解和遵守规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防范强降雨、雷电、地质灾害引发次生事故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08]2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防范强降雨、雷电、地质灾害引发次生事故的通知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防范强降雨、雷电、地质灾害引发次生事故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08〕20号)四川、陕西、甘肃、山西、河北、河南、山东、江苏、云南、广东、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监系统广东、海南除外),有关中央企业:根据中国气象局值班快报,6月5日至6日,四川、甘肃南部、陕西南部等地震灾区将有一次中雨天气过程,累计降雨量有10-25毫米,局部地区可达30-50毫米,并伴有局地雷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
此次降水过程给救灾救援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要特别注意采取防雷电、防风等措施。
另据中国气象局网站信息,未来3天华北中南部、山东的部分地区、云南西部和中南部、华南大部有大雨或暴雨,并可能伴有短时雷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 6月3日山西省部分地区可能发生较强的雷电活动,出现雷电灾害可能性比较大。
为加强防范应对工作,避免和减少因大雨、雷电和地质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现特向上述地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提出以下要求:1.相关地方的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中央企业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加强监测监控,通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排好必要的抢险队伍和救援装备、物资,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认真做好强降雨可能造成的淹井、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2.立即通知可能受影响的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加强防洪设施检查,尤其是对采空区上方的防洪检查,做好防洪准备;受洪水威胁的矿井,要停止井下作业,撤出井下人员;加强对露天矿山边坡的监控,防止发生滑坡。
防雷考试题库
填空题(15)1当烟囱上的引下线采用圆钢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2 mm ;采用扁钢时,其截面不应小于100 mm ,厚度不应小于 4 mm 。
2、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天面接闪网格应不大于5m X5m或6mX4m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天面接闪网格应不大于10m x 10m或12mX8m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天面接闪网格应不大于20m x 20 m或24mX 16m 。
3、GB/T21431—2008规定,防雷装置的检测主体为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
4、SPD可按主要元件的特性分为:_ 电压开关_型、限压_型和_ 组合_型。
5、接闪网和接闪带宜采用圆钢或扁钢,优先采用圆钢。
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 mm ;扁钢截面不应小于50 mm ,其厚度不应小于2.5 mm 。
6、接闪杆材料规格分别为:当杆长v 1m时,圆钢$ > 12 伽,钢管$ > 20 伽;当杆长1〜2m时,圆钢$ > 16 __________ 伽,钢管 $ > 25 _________ 伽。
7、当在线路上多处安装SPD且无准确数据时,电压开关型SPD至限压型SPD之间的线路长度应大于10 m ,限压型SPD之间的线路长度应大于 5 m 。
8、当烟囱的引下线采用扁钢时,其厚度为4伽,其宽度小于25 伽时,该烟囱的引下线判定为不合格。
9、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18m10、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引下线间距不应大于12 m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引下线间距不应大于18 m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引下线间距不应大于25 m 。
11、防雷设计应按因地置宜的采取防雷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2、地面金属油罐必须进行防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_2—处。
当其壁厚》4 mm 时,可以不设独立接闪杆。
13、当利用混凝土柱内2根主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其直径应》8 mm ;当利用混凝土柱内1根主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其直径应》10 mm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驻潭各单位: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从源头上做好我市的防雷减灾工作,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湘潭两型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通知如下:一、务必高度重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高层建筑日益增多,雷击事故也在逐年增多,雷电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也越来越大。
我市雷电灾害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属于雷电灾害多发区,年雷暴日数高达43天,最多时达66天,每年由于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非常严重,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非常重要。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防御雷电灾害的重要措施,是雷击风险处理和灾害防治的前提和基础。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严格按照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落实防雷减灾职责和雷击风险评估等管理制度,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要建立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理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明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范围及内容1、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具体范围包括:大型企业;化工企业;石油石化、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供应储存场所;发射塔、基站等通讯设施;机场、地铁、轻轨、隧道、索道、高速公路等交通设施;高耸观光塔(梯)、高层建(构)筑物、高架桥、大型游乐设施;重点文物保护建(构)筑物;车站、医院、学校、商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居(村)民集中居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水、电、气等能源生产供应储存设施;其他涉及公共安全或者环境安全的重点防护目标。
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2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防雷评估报告
防雷评估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危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危害防护装置应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气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
根据《气象法》原则要求,中国气象局出台了《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各级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雷击风险评估工作。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21号令)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才能通过审核手续。
各个地方区域的不同,也有不同地区的法规,这个根据区域而定,国家的法规就是以上内容。
关于收费(湖北)鄂价费规[2011]140号
①建筑安装工程费≤0.5亿按1.5‰;
②0.5亿<建筑安装工程费≤1亿按1.2‰;
③1亿<建筑安装工程费≤5亿按1.0‰;
④5亿<建筑安装工程费≤10亿按0.8‰
⑤建筑安装工程费>10亿按0.5‰
1、实行分段累计,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2、大型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指建筑物层≥25层;建筑物高度≥100M;单跨跨度≥30M;单体建筑面积≥30000㎡;
3、大型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指建筑群建筑面积≥100000㎡。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雷电监测,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监测信息。
有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三章防雷工程第十一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第十二条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形成的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实体。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
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
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
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四章防雷检测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条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实行资质认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
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
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十二条防雷装置所有人或受托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
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雷电灾害调查、鉴定第二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各级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章防雷产品第二十八条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九条防雷产品应当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测试,测试合格并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申请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产品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计量认证、获得资格认可。
第三十条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从事防雷专业技术的人员应当取得资格证书。
省级气象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通过省级气象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气象学会开展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2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