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法律分析|法官论坛231

合集下载

最高院法官:租赁合同解除中的若干问题(下)

最高院法官:租赁合同解除中的若干问题(下)

最高院法官:租赁合同解除中的若干问题(下)租赁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租赁合同解除后,会发生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诸项请求权。

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在合同解除之后,租金虽有返还可能,但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却不可能返还,因此租赁合同的解除只能向将来发生,而不能溯及既往,亦即,过去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解除后的合同关系消灭。

需要注意的是,在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于我国合同法上的继续性合同关系的解除,称为“终止”。

[18]例如,台湾地区民法典第424条规定:“租赁物为房屋或其它供居住之处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时,承租人虽于订约时已知其瑕疵,或已抛弃其终止契约之权利,仍得终止契约。

”[19]终止权是一项形成权,其功能在于使继续性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

[20]由此可见,终止着重强调合同关系向未来消灭的效果。

而我国合同法则是在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意义上使用终止,而把德国法、台湾地区民法上的终止称为解除,从而终止成为解除的上位概念。

租赁合同解除,会发生违约金责任、赔偿损失的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需要分别讨论。

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租赁合同被解除,已经发生的违约行为是否适用违约金责任?[21]在合意解除场合,在双方当事人都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基于主客观原因,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另一方同意的,违约金适用的构成要件未满足,故违约金责任不能适用。

如果一方存在违约行为,且双方当事人合意解除的,是否适用违约金责任首先要看当事人的约定。

无约定的,推定当事人放弃了违约金请求权。

在单方解除情况下,除了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目的而被解除的之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约金责任应当适用,其原因在于:第一,租赁合同解除后,合同向未来消灭,已经履行部分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22]换言之,已经履行部分在观念上可以看作与被解除部分的合同相互独立的两个合同。

在此场合,已经经过的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可以看作是一个有确定期限的租赁合同(期限至解除之日)。

如何合法解除房产出租法律解析与注意事项

如何合法解除房产出租法律解析与注意事项

如何合法解除房产出租法律解析与注意事项房产出租是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但在某些情况下,房东可能需要解除租赁合同。

本文将以解除房产出租合同为主题,对其法律解析和注意事项进行探讨。

1. 解除房产出租合同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致同意或者按照约定,可以解除合同。

此外,在以下情况下,房屋出租合同也可以通过法定解除方式终止:- 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 出租人或承租人死亡;- 一方严重违约。

2. 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对方。

解除通知应包括解除的原因、生效日期以及法律依据等。

双方应保留好解除通知的发送和接收凭证,以免发生纠纷。

3. 解除合同可能涉及的违约责任如果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有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解除合同前,双方应对违约责任做一定了解。

一般来说,提前解除房产出租合同的一方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

4. 解除合同的协商与沟通双方在解除合同时应积极进行协商与沟通,尽量达成共识。

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以请律师介入进行调解。

在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以保障彼此的权益。

5. 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在解除合同后,房产的交接与退还问题也需要妥善处理。

房东应确保房屋在解除合同后完好无损,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退还。

-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采取补偿或代理出租的方式解决解除合同后的问题。

- 如果解除合同涉及到租赁押金的返还,房东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租金押金返还给承租人。

总结:解除房产出租合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并谨慎处理。

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商,尽量达成共识。

在解除合同后,双方应妥善处理交接与退还问题。

本文介绍了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书面通知、违约责任、协商与沟通等方面的内容,并提醒双方在解除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通过本文的阐述,希望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解除房产出租合同的法律解析和注意事项,以便在实际操作中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减少纠纷的发生。

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

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

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什么是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极端情况,比如租客长时间拖欠房租、恶意损坏房屋设施等特殊情况,房东或租客都可能有需求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如果是房屋中介服务商介入签订合同的,则还要符合相关承约事项的处理。

常见的解除方式有双方协商一致、诉讼解除、单方解除等。

在这里,主要介绍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适用情况和法律规定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指的是当一方(房东或租客)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要求终止租赁关系的行为。

在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中,房东和租客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规定各有不同。

房东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规定,房东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1.租客违反合同的约定,拒不支付租金或者擅自停止支付租金;2.租客损坏房屋设施、装修、装饰或者设施、装修、装饰物品,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3.租客因自己原因给他人或房东造成损失的,如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损失和不当占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房东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时,要符合以下程序:1.在解除合同前应先催促租客履行合同,书面通知租户一次以上,若租户在规定期限未按要求履行,则可以解除合同;2.若有证据表明,当前租户在此房屋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影响居民生活安全和环境,提前解除租约的则不需要书面通知。

租客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租客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单方面提前退租:1.房东未按时交房;2.房屋出现卫生安全或者环境污染等状况,未及时整改,影响居住的安全和健康;3.房屋设施、装修、用电、用气、用水等现象违反了国家、省、市的相关规范,对居民生活环境和健康造成危害; 4.家庭成员患上严重性传染疾病,必须提早退出的状况。

另外,在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时,租客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房东,并支付违约金。

这里需注意的是,在没有签订新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届满前,租户不得单方面退租或随意放弃,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违约解除问题研究

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违约解除问题研究

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违约解除问题研究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租赁义务,但某些情况下,可能出现承租人违约行为。

如果承租人严重违约,导致租赁无法顺利进行,那么解除合同是合法的。

一、承租人违约解除合同案例:1、 2016年南京某小区,某租客在合同期内多次拖欠房租,协商无果。

房东通过法院起诉该租客,并最终成功解除合同。

2、 2017年成都某小区,某租客在租期内将整个房间内的家具均损毁不修,房东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法院认定租客违约,解除了该租赁合同。

3、 2018年上海某小区,某租客在租期内将房屋内管道改造,损坏管道导致房屋内大量漏水。

房东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法院认定租客违约,解除了该租赁合同。

二、承租人违约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1、合法违约理由:合法的违约理由可能包括合同双方协商达成的事宜、租金支付等。

只有当承租人出现违约行为,且对合同另一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时,才有可能解除合同。

2、未付租金的限度时间: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房东在限度时间内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法院则有可能判决解除合同。

3、申请解除合同的具体程序:一方面,房东需提交解除合同的申请书,并递交相应证据;另一方面,当事人需进行庭前调解,如果调解未完全达成双方满意情况下,法院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三、结语:在房屋租赁过程中,违约行为不仅会给合同另一方带来损失,还会导致解除合同。

因此,承租人需遵守合同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房东在解除合同前也要仔细考虑相关法律问题,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此外,如果承租人出现违约行为,房东和承租人也可以在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和解,达成一定的赔偿协议,避免诉讼和解除合同的发生。

从长远来看,和解也是解决租赁纠纷的一种较好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房东和承租人来说,签订一份明确的租赁合同具有重要意义。

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租金、违约责任等,可以有效避免双方对于合同内容的争执。

房屋租赁范文中的合同解除约定分析

房屋租赁范文中的合同解除约定分析

房屋租赁范文中的合同解除约定分析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在租赁房屋过程中达成的一种法律约束关系。

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合同解除的约定。

本文将对房屋租赁范文中的合同解除约定进行分析。

一、合同解除的条件在房屋租赁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些特定的条件,当这些条件发生时,合同可以被解除。

例如,当房屋出现严重的安全隐患,使得租户无法居住或者造成人身财产安全的威胁时,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此外,当租户连续拖欠租金超过一定期限,房东也有权解除合同。

这些条件的约定,保障了租户和房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房屋租赁市场的稳定发展。

二、解除合同的程序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解除合同的程序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一般来说,当合同解除的条件发生时,一方应当向对方发出书面的解除通知。

通知中应当明确解除的原因和解除的日期,并要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做出回应。

如果对方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如果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一方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起诉。

合同解除的程序规范了双方的行为,避免了纠纷的发生。

三、解除合同的后果当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双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一般来说,如果是因为租户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租户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如果是因为房东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房东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返还租金、赔偿损失等。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进行结算,并归还对方的相关权益。

四、合同解除的争议解决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出现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

一般来说,双方可以协商选择一个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仲裁或者调解,以达成争议解决的一致意见。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判决。

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合同解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房屋租赁范文中的合同解除约定是租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种权利和义务。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1. 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是指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期内,因合法事由同意终止租赁关系的一种方式。

合同解除必须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以下为合同解除的具体条件:1.1 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协商一致是最常见也是最好的方式,当房主或租客需要终止租赁关系时,可以与对方协商一致,商定合法的解约原因和方式并签订解约协议。

1.2 有合法的解约原因合法的解约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房主转让或者收回房屋;•房屋违规出租,经房管部门查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无法入住或损坏等;•租客旅居、上班地点、学校等因素发生变化;•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等。

1.3 合同条款允许解除在合同中规定的情况下,比如租赁期满或双方都同意解约等情况下,合同可以被解除。

2. 合同解除的程序双方商定解约的原因和方式后,需按照如下程序进行:2.1 书面通知当一个租赁关系终止时,需要书面通知对方解约,包括解除原因、时间、方式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等等。

双方最好同时保留好相应的备份。

2.2 协商确认收到解约通知后,双方应当协商确认协议的具体条款,如租金结算、押金退还、物品归还等。

应当尽可能避免争议和误解。

2.3 补偿和违约责任对于违反合同条件解约的一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

在解约协议中应该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措施。

2.4 解约协议签署在协商一致后,双方需要签署解除协议,确认解约的全部条款和细节,互相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此解除。

2.5 监督与执行签署好解约协议后,双方应当共同确保协议得到有效的执行。

如果解约任何一方没有按照协议执行相应的义务,可以向有关法律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3. 法律纠纷的解决方式租赁关系的解约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和争端,这时候双方应当采用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

3.1 调解协商当租赁解约产生纠纷时,双方可以寻求租赁部门、物业管理人员、调解员等人员的帮助进行调解和协商。

通过调解,双方可以在保护各自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和平解决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纠纷法律分析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纠纷法律分析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纠纷法律分析Legal analysis of disputes over termination of house lease contract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合同编号:XX-2020-01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纠纷法律分析前言: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本文档根据租赁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房屋租赁合同一旦签订,租赁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合法租房合同的终止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的自然终止,二是人为终止。

自然终止1、租房合同到期,合同自行终止,承租人需继续租用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2、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条款的;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因上述原因终止租房合同的,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人为终止人为终止主要是指由于租赁双方人为的因素而使租房合同终止。

一般包括无效合同的终止和由于租赁双方在租赁过程中的人为因素而使合同终止。

对于无效合同的终止,《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不再表述。

由于租赁双方的原因而使合同终止的情形主要有: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私自调换使用的;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使用用途的;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6个月以上的;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6、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7、故意损坏房屋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

法律规定解除租房合同(3篇)

法律规定解除租房合同(3篇)

第1篇在我国,租房合同是房东与承租人之间约定租赁房屋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租房合同的解除是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本文将详细阐述租房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条件、程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一、租房合同解除概述1. 定义租房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基于法律规定或约定,使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律行为。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

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也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二、租房合同解除的条件1. 法定解除条件(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2)迟延履行: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3)不履行主要债务:承租人未按约定使用房屋,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

(4)合同无效: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

2. 约定解除条件(1)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

(2)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三、租房合同解除的程序1. 通知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解除通知。

通知应明确解除合同的原因、期限等。

2. 确认对方当事人收到解除通知后,应在合理期限内确认是否同意解除合同。

逾期未确认的,视为同意解除合同。

3. 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解除合同后,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

四、租房合同解除的法律责任1. 违约责任(1)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租赁物的归属。

浅析房屋租赁合同中“违约”解除问题

浅析房屋租赁合同中“违约”解除问题

浅析房屋租赁合同中“违约”解除问题发布时间:2021-11-25T07:29:10.023Z 来源:《新型城镇化》2021年22期作者:张孝华[导读] 违约解除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在理论界与实务中均引起激烈讨论,解决时因为不同的审判因素,商业模式的不断兴起与发展,最终的判决也存在很大差异。

重庆金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重庆市 400000摘要:违约解除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在理论界与实务中均引起激烈讨论,解决时因为不同的审判因素,商业模式的不断兴起与发展,最终的判决也存在很大差异。

近年来,个案争议随着各种机遇与风险并存,由此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纠纷也越来越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也阐述了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

根据对案例检索后发现,由于形成僵局引发的违约人主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案件日益增多,并且司法裁判中对此类案件的裁判依据和裁判结果有很大差异。

鉴于此,本文主要分析探讨了房屋租赁合同中“违约”解除问题,以供参阅。

关键词: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解除1违约解除之法理依据 1.1样本支持解除依据理论每一份判决背后都隐藏着法学理论的支撑。

笔者经过对判决对应的理论进行梳理,发现最终支持解除的理论主要可以归纳为效率违约理论、公平原则、符合合同内在价值、以及强制合同继续履行具有局限性四个方面,具体分布如下所示。

效率违约(26.10%)、公平原则(36.30%)、符合合同内在价值(23.79%)、强制履行的局限性(12.40%)等。

由以上数据可知,笔者发现超过70%支持违约解除的案件,是依据效率违约理论和公平原则进行说理的。

在个案中,是选择继续履行还是以损害赔偿替代继续履行是不能一概而论的。

支持违约解除的说理是通过效率违约还是公平原则也是依据个案情况的。

不同的违约救济方式会影响当事人的实质公平,不同的说理方式关乎到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认可,影响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

【法官论坛】浅议合同解除相关问题(首发)

【法官论坛】浅议合同解除相关问题(首发)

【法官论坛】浅议合同解除相关问题(首发)概念与性质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未来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性质是形成权,目的是使得解约方能够摆脱生效合同的约束,免除其履行义务,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合同解除的条件及程序合同解除的条件:一、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解除。

如《合同法》第94条第1项之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违约解除。

《合同法》第94条第2、3、4项之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需要注意的是迟延履行情况下的解除权行使,需以催告为前提。

三、不宜继续履行情况下的合同解除。

《合同法》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三项中的合理期限,如《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15条第2款以及《城镇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16条;需注意即便是违约方也可以依据本条主张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程序:《合同法》第 96 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96条、第99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合同终止与争议解决方式分析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合同终止与争议解决方式分析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合同终止与争议解决方式分析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法律文件。

合同的终止以及争议解决方式是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后可能会出现的问题。

本文将对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合同终止与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分析,以期帮助双方了解相关规定,维护各自的权益。

一、合同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可分为合同期满终止和提前终止两种情况。

1. 合同期满终止在合同期满时,租赁双方自动终止合同。

在履行合同期限内,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

2. 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中,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通常包括以下几种:(1)协商解除:租赁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在解除合同前,应明确解除的原因及解除条款,以避免纠纷。

(2)违约解除: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即违约时,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法定事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可能发生不可避免的情况,例如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终止。

二、争议解决方式当房屋租赁合同发生争议时,租赁双方可以选择多种方式来解决纠纷。

1. 协商解决协商是解决房屋租赁争议最常见的方式。

双方可以通过面谈、书面沟通等方式,就争议事项进行友好协商。

在协商解决过程中,双方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解释、调整或者达成新的协议。

2. 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租赁双方可以寻求相关机构或第三方进行调解。

租赁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是一种常见的调解机构,其成员多为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士,可以公正、独立地处理争议。

3. 仲裁解决当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争议时,租赁双方可以选择仲裁作为最后的解决方式。

仲裁是一种法律程序,通过专门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对争议进行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裁决结果履行义务。

4. 司法解决如果协商、调解和仲裁均无法解决争议,租赁双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寻求司法解决。

将争议交由法院裁决,由法律程序解决争议。

综上所述,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合同终止与争议解决方式是租赁双方关系维护的重要部分。

法官说法审判实务中租赁合同解除问题的探讨(上)

法官说法审判实务中租赁合同解除问题的探讨(上)

法官说法审判实务中租赁合同解除问题的探讨(上)作者:姜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本文由作者授权约法编辑发布,欢迎分享到朋友圈。

如须转载,请与我们联系并获得作者本人的许可,任何未获得约法及作者授权的转载均为侵权。

联系方式:***************。

导言租赁合同的特征在于,租赁期间这个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租赁合同的总给付内容取决于租赁期间的长短,亦即,随着租赁期间的推移在当事人之间不断地产生新的权利义务。

[1]“其基本特色系时间因素在债的履行上居于重要的地位,总给付之内容系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度”。

[2]因此,在合同法理论中,租赁合同属于“固有意义的继续性契约关系”。

例如,随着履行期间的经过,会产生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保养义务。

在租赁物为厂房之场合,还可能会产生消防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等。

这些义务在签订合同之时,当事人往往没有约定或者即使约定也难以确定此类义务的具体内容,这也成为租赁合同容易产生纠纷的原因之一。

其二,租赁合同因租赁物的不同而呈现出显著的差异。

在租赁物为动产场合,租赁关系相对简单。

而在不动产场合,不动产价值相对较大,租金相对较高,其位置、状态以及不动产所在的土地使用权的状况往往比较复杂,同时又由于承租人租赁不动产的目的多种多样,从而产生纠纷的可能性也相应增大。

其三,我国各地的土地使用权呈现出一种历史性、复杂性、多种因素共同参与相互影响的状态,其权利来源、权利状态、登记模式、使用状况往往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租赁合同。

这也成为租赁合同纠纷处理困难的原因之一。

本文拟依据对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的综合和分析,就审判实务中出现的租赁合同的解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得出逻辑圆满、理论自洽、实体公平的解决方案。

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往往会因承租人拒付租金、延付租金而解除合同,承租人会因租赁物未办理消防验收等手续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

于此场合,以下问题值得探讨。

租赁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拖欠租金的行为经常表现为几种类型:第一,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期间足额缴纳租金,但是在诉讼前已经全部支付。

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违约解除问题研究

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违约解除问题研究

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违约解除问题研究房屋租赁合同是甲方和乙方之间规定租赁房屋责任和权益的书面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甲方和乙方分别担任房屋出租方和承租方。

在合同期内,如果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本文将探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违约解除问题,并列举三个案例进行研究。

一、违约解除的原因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各种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1、违约后未能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租赁房屋转租或者转借给他人的。

3、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房屋原状,擅自拆改房屋的。

4、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损坏房屋设施设备、污损墙面地面的。

5、将房屋作为商铺、营业用途的。

在乙方违约行为,影响甲方承租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依据租赁合同要求承租人违约解除。

二、解除的方式1、书面通知解除:甲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迁出。

2、法律诉讼解除:如果承租人屡次违约,严重影响房屋租赁的安全和稳定,甲方可以进行相关诉讼手续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三、案例分析1、租赁房屋水暖设施故障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规定,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因使用不当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水管进水、排水堵塞等经济性损失,承租人应维修并支付相关经济损失,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2018年,一位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多次因使用不当导致租赁房屋水暖设施故障,甲方对其进行了书面通知解除。

2、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在上海住宅租赁中,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房租,也是常见的违约情况。

以某位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拖欠房租为例,甲方向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立即缴清拖欠的房租及违约金,并在3日之内腾退出租赁房屋。

之所以给出3天时间,是考虑到承租人需要做好清理工作,以便于让甲方更便捷的检查该房屋以后的租赁情况。

3、承租人擅自装修在北京市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存在不准擅自装修的要求。

某承租人擅自进行了墙体拆改、安装隔墙等大规模改造,并在原有的卧室内新增了一个浴室,彻底改变了房屋原始结构。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合同解除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合同解除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合同解除问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合同解除问题非常重要。

在违约情形较为轻微的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涉诉的概率较小。

换言之,涉诉的房屋租赁合同一般矛盾较大,常常伴随合同解除问题。

而合同解除问题关系着合同效力、过错认定、违约责任等一系列问题,是纠纷处理的核心。

但另一方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多是“老百姓的纠纷”,当事人的法律知识较为缺乏,因此较难判断租赁合同能否解除、是否解除,易在判断错误的情况下不当采取措施进一步扩大损失。

本文拟就合同解除的一般方式作简要梳理,并结合《九民纪要》(即《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民法典》的相关内容就违约方解除合同的问题作简要介绍。

01.协商解除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是合同双方对自身权利义务的约定,因此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合意解除的方式解除合同。

按常理来说,协商解除合同意味着合同双方已就纠纷解决、损失承担形成了一致意见,之后涉诉的可能性较低。

但实务中常有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或相对方法律知识的欠缺,以强迫、忽悠等方式与相对方“协商”解除合同并签署相应文件。

上述情况因符合协商解除的外观,而双方当时的真意难以探究,如果事后再行起诉想要推翻协商解除的外观、重新主张违约责任难以获得支持。

因此,在纠纷发生前、签署类似解除合同确认书等文件前,建议向专业人士咨询,了解自己真正享有的权利、需要承担的义务,在此基础上再决定是否协商解除合同以及以何种条件解除合同。

02.约定解除与协商解除类似的是,约定解除的法理依据同样是意思自治原则。

一般情形下当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九民纪要出于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的考虑,否定了部分合同解除条款的效力。

此类合同解除条款的特点是约定的违约情形较为轻微,对合同目的的影响不大。

如合同约定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达3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此时合同完全可以继续履行,解除合同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

相同地,合同一方违反合同次要义务的,守约方无合同解除权。

租赁合同解除纠纷案例分析

租赁合同解除纠纷案例分析

租赁合同解除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咱先来讲个故事啊。

老张有个闲置的房子,就想着租出去赚点外快。

正好小李想找个住处,俩人一拍即合,签了一份租赁合同。

合同里规定租期是两年,每月租金两千块钱,小李得按季度提前支付租金。

二、纠纷产生的原因。

可是呢,这住了还不到一年,就出问题了。

小李突然失业了,这没了收入,支付房租就有点吃力。

于是他就想和老张商量一下,能不能把租金降一降,或者干脆解除合同。

老张一听就不乐意了,他心想:“我这房子租给你,合同都签了,哪能说改就改,说解除就解除呢?”这矛盾就这么产生了。

三、双方的主张和依据。

1. 小李的主张和依据。

小李觉得自己是遇到了不可抗力。

他说:“老张啊,我这失业可不是我想的啊,这就跟老天爷给我使绊子似的。

我现在实在是没钱付房租了,这合同应该解除,你不能眼睁睁看着我饿死在这儿吧。

”他认为失业这种突发状况,让他失去了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按照公平原则,老张应该体谅他。

2. 老张的主张和依据。

老张可不吃这一套。

他拿着合同说:“咱这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租期两年,租金怎么付也写得明明白白。

你现在说解除就解除,那我的损失谁来承担?我还指望着这房租还房贷呢。

你失业是你的事,你可以找亲戚朋友借钱先付着房租啊。

”老张觉得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遵守,小李不能因为自己的个人情况就随意毁约。

四、法律分析。

1. 关于不可抗力。

在法律上,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小李的失业虽然是突发的、对他履行合同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但一般来说,失业并不完全符合不可抗力的定义。

因为失业可能是由于个人工作能力、市场竞争等多种因素导致的,并非完全不可预见和不可克服。

2. 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一方想解除合同,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例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情况。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减损义务|法官论坛8篇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减损义务|法官论坛8篇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减损义务|法官论坛8篇篇1一、引言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其中,减损义务是出租人的一项重要义务,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本文将从法官论坛的角度出发,探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减损义务。

1. 减损义务的定义减损义务,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租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因出租人的过错导致的房屋损坏,以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2. 减损义务的内容(1)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房屋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对于已经损坏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及时维修,恢复其原有的使用功能。

(2)保养义务:出租人应当对房屋进行定期保养,保持房屋的清洁、卫生和安全。

对于易损部位和关键设施,出租人应当进行重点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3)防灾义务:出租人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应的防灾措施和预案,提高房屋的防灾能力。

在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出租人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对房屋和承租人的损失。

1. 案例一: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房屋损坏某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维护和保养。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房屋出现严重损坏。

承租人因此无法正常居住和使用房屋,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出租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出租人赔偿承租人的全部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2. 案例二:出租人未履行保养义务,影响承租人的使用体验某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应当对房屋进行定期保养。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保养义务,导致房屋内部环境恶化,影响了承租人的使用体验。

法院审理认为,出租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承租人的部分损失。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纠纷案例分析案例背景:甲方为房屋所有人,乙方是房屋租赁客户,合同期为一年。

在租赁期内,乙方因家庭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同意,并在双方签署解除协议后,乙方退还押金并搬离房屋。

然而,甲方在收到退还押金后,发现房屋内存在一定的损坏,希望乙方赔偿,但乙方不同意,导致双方出现纠纷。

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张某,身份证号:XXXXXX,住址:XXXXX。

乙方:赵某,身份证号:XXXXXX,住址:XXXXX。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身份为房屋所有人,享有对房屋的占有、支配、收益权利,并应当为房屋的维护、维修、保险等工作承担义务。

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向乙方提供符合居住标准的房屋,并在租赁期内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及完好,若发生损坏、维修等情况,应及时联系维修公司或进行修缮。

乙方租赁房屋并支付租金,享有使用房屋的权利,并应当按时支付租金。

乙方应当妥善使用房屋并对房屋进行正常维护,避免发生损坏。

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期限为一年,租赁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违约责任:在双方协商达成的合同中,若乙方违约,则应取消押金或按违约条款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甲方违约,则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合同的内容、履行期限、租金、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规定,租赁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关系即告终止,但该合同约定的双方义务以及因解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仍应当履行。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乙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押金,甲方同意解除协议,房屋租赁关系解除。

然而,由于乙方在使用期间并未妥善保管房屋,导致房屋出现一定的损坏,甲方要求乙方赔偿,乙方不同意,双方出现纠纷。

根据该案例的情况,甲方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房屋损坏与乙方使用不当有关,并据以提出赔偿要求。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之法律争议问题的思考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之法律争议问题的思考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之法律争议问题的思考随着城市化的建设和商业的不断发展,房屋租赁是城市中非常普遍的现象,随之而来的房屋租赁纠纷问题也纷至沓来。

在以往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中存在着一些法律争议问题,包括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在《合同法》中存在漏洞、支付违约金不属于《合同法》中的解除条件、协议解除合同不代表当事人具有合同解除权以及约定解除条款的无效性等都反应了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中的法律问题。

为了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本文首先对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概念、作用以及行使方式等进行阐述,然后分析了其中存在的法律争议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意见。

旨在能够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有力缓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关键字: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法律争议问题;合同纠纷在日常的房屋租赁纠纷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其中出现了很多问题。

比如同样类型的房屋租赁纠纷情况,在不同的审判中具有不同的审判结果,其中还有很多问题并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等。

从而我们可以判断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具有一定的法律漏洞,本文针对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从而能够有效提出解决建议,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不断进行法律的完善,在日后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能够有法可依,有证可循。

一、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概述(一)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含义房屋租赁合同指的是房屋的出租者在将自己的房屋提供给租房者使用时而签订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双方的姓名、联系方式、房租、租房日期、合同结束日期、租金等内容,并且针对租房中的一些约定条件进行阐述,通过双方签字而产生法律效益。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是指当满足一定法律条件的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可以在不争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随时接触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

(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法理与社会基础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是为了对人民财产自由的最佳保障要求,在我国宪法中对公民的私有财产的保护是非常重视的,要求中国公民享有私人财产自由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法律分析|法官论坛 231谈专业实务话题说执业感悟共识让法官更懂律师让律师更懂法官李双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导读:可以预期,伴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及国家政策层面支持,房屋租赁市场必然更加活跃。

李双庆法官已经撰写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十余篇相关文章,这是他的最新一篇。

一、实务案例原告光大公司与被告加州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原告将某房屋租给被告经营使用,租期为2011年8月8日至2021年8月7日止。

租金为每月15万元,支付方式为年付。

保证金15万元,可抵做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

双方约定,原告在场地所属大楼为被告广告位,租金每年20万元。

对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原告违反合同义务应积极及时采取补救或改善措施,催告后未解决且造成被告损失的,被告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如被告经营亏损,被告有权决定提前终止合同履行,但应提前6个月书面告知原告,并需向原告支付年度租金50%的违约金作为终局赔偿。

2015年8月10日,合同约定广告位被政府主管部门拆除,8月1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书,催收2015年9月17日至2016年9月16日房屋租金。

2015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广告位的催告函》,要求原告恢复广告位,并主张在广告位恢复前,暂停支付租金。

2015年10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函,称被拆除的广告位政府相关部门答复需要统一规划,原告同意调整2015年至2016年期间的房屋租金为130万元,要求被告交纳租金。

2015年10月28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三日内支付租金。

2015年11月2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及交还房屋通知函》,称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广告位,被告决定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腾空房屋。

2015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收回涉案房屋。

2015年12月1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余万元租金及解约违约金160余万元。

被告称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原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约定的广告位所致,应由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审理中,双方认可2015年8月10日合同约定的广告牌被拆除,一直未能恢复;双方均认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已于2015年11月4日解除。

但对于合同解除的责任,原告主张系被告经营不善,擅自解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主张系原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广告位,影响被告经营,应由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收回房屋后,于2015年11月30日将房屋租与案外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均认可租赁合同关系已于2015年11月4日解除,对此予以确认。

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间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广告位,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原告向被告提供涉案的广告位只是合同关系中的次要而非主要义务,即使原告不能按约提供广告位,也不能认定该违约情形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被告自行搬离租赁场地,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导致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

最终判决如确认原告与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于2015年11月4日解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7万余元、违约金12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合同解除的类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万事万物总是处于不断的变化发展之中,合同签订后,因为合同签订后的一些情况的发生或者变化,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所以在坚持维护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合同法》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准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一般来讲,合同解除分为三种类型:第一是协商解除。

合同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一般来讲,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为设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之所以不能单方擅自解除,是因为单方解除合同可能侵害合同相对方的权利,双方如果能对相关权利义务的分配达成一致,双方自然可以解除合同。

协商解除是最常见、最经济和最有效的合同解除类型,避免了通过司法诉讼或者仲裁所需要耗费的成本,如果能够协商解决,达到目的,自是合同解除的最佳选择。

第二是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的条件是特定情况的发生,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一方或者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定解除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无需合同约定,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出现后,当事人既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二是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要受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限制,依据《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及《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在没有出现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一方确实有违约行为,但是对于实现合同的目的没有实质性影响,当事人可以主张违约责任,但是要求依据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不应予以支持。

第三是约定解除。

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之间根据自身的情况而在合同中约定的发生特定情况可以解除合同的条款,即使不存在法定解约事由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即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的理由和条件要比法定解除的理由和条件更为广泛和多样。

约定解除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有三点需要注意:第一,约定解除赋予了解除权人约定解除权,但不代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合同就自行解除。

解除权人有权放弃行使权利,继续履行合同;第二,约定解除条款一般是赋予当事人一方有解除权,当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时,只有解除权人可以行使,对方无权依据约定解除条款行使解除权;第三,也是较有争议的一点,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时,是否需要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本文拟在下文继续探讨。

三、合同解除权的法律运作体系协商解除是当事人双方自行解除合同,如果不侵害第三人或者国家的合法权益,一般不进入司法程序,自然不涉及法律运作体系。

谈及合同解除权的法律运作体系,指的就是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和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法律流程。

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和第94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主要包括约定解除条件实现、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以及兜底性条款等,当相关情形出现时,当事人(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96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即合同解除权人可以以解除合同通知的方式通知合同相对方解除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开始。

但是,合同法也规定了合同相对方的异议权,以保护相对方的权利。

合同相对方对解除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相对方的异议权行使作了进一步规定,该解释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96条规定的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总结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法律运作体系如下:首先,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发现相对方出现了《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所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解除权人)可以此为依据向合同相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行使合同解除权。

当该通知送达相对方时,当事人即为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合同即处于一种待确认解除的状态。

其次,合同相对人收到解除通知后,必然面临两种选择,一是认可合同解除方解除通知的内容,对解除通知不持异议。

此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合同解除的相关后续事宜或者放弃异议权,按照通知的时间履行合同后续事宜,相对方对解除通知无异议的,合同自相对人收到解除通知之日或解除通知约定的日期解除;二是相对人对解除通知有异议,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相对方对解除通知有异议的,应当在解除通知约定期间或法定期间内(三个月)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

再次,合同相对方对解除通知虽有异议,但是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提出,抑或未按照法定程序路径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视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实现。

如果相对方未依照法定期间或法定途径对解除合同通知提出异议的,如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合同应在解除通知约定之日或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解除。

复次,如果相对方对合同解除通知依法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则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应当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认定。

解除通知中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认定合同于解除通知约定之日或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解除;如果认为解除通知的解除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解除合同通知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最后,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通知是否发生效力应以解除理由是否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为条件。

对于合同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如果其依据的条件是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应当认可解除通知的效力,反之则应慎重考量。

对于当事人依据法定条件发出解除通知解除合同的,判断通知是否发生效力,应当是以合同目的及继续履行是否公平作为基本判断原则;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实现时,解除权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通知,行使解除权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否应当认定解除通知的效力。

有观点认为应当坚持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双方当事人既然已经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发出解除通知解除合同的,应当予以确认;也有观点认为,应当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但是解除条件实现并不代表合同丧失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实现时,解除权人发出解除通知解除同时,对于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认定,仍应当以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为标准。

对此问题,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第一,合同自由原则的目的主要是指在合同订立时赋予当事人在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的选择上以自主权,法不禁止即可为,鼓励交易的合意形成;鼓励交易原则是对已经成立的合同最大可能的予以维护,除法律特别规定以外,严格限制合同无效和解除的条件,对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倡导变更而非撤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