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作者:————————————————————————————————日期: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摘要:亚里士多德为法治下了定义,认为其应包含两重含义,即良法和普遍服从,存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状态。
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法律。
他用简洁的语句将良法与普遍服从相联系,却为我们指出了法治的基本标识。
到现在,良法和法律的权威,仍然是法治的重要标识。
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他进一步指出了法治优越于人治。
在法治的具体实行方面,他认为要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做出努力,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法治建设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年)是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又一位对西方文明产生久远影响的人物,马恩称其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
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
他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关于良法,法与正义等最有优秀的部分,从而也形成了他自己的思想体系,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一、法治的含义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系统论述法治的思想家。
他关于法治的含义的论述影响深远。
他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综观《政治学》全书,法治是这样的统治:(1)为了公众的或城邦的普遍利益而实行的统治,区别于为了某一个人或某一团体的利益而实行的宗派统治;(2)依靠普遍的法律而实行的守法的统治,区别于专断的统治;(3)对自愿的臣民的统治,区别于依靠武力的专横的统治。
“良法”和“普遍服从”是其基本内核:(一)存有“良法”是前提。
良法即“制定得优良”并维护中产阶级利益的法。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公正或理性)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试论亚里士多德法治观
试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摘要】“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亚里士多德注意到了从人性论和认识论两个角度看待法治问题;从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进一步论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关键词】《政治学》;良法;普遍服从;人性论;认识论;立法;执法;守法。
提起亚里士多德,无论是研究自然科学的,还是研究社会科学的,没有人不了解他。
因为他的研究已经覆盖了各种各样的科学领域。
正是由于这一点,马克思和恩格斯称他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的人。
亚里士多德把科学分为理论的科学、实践的科学和创造的科学。
在他的《政治学》一书中,他又把政治学(包括法学)从实践的科学中分出来,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把法学从哲学中分离出来。
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谈论法律的言论相当多,但很难说哪个是他为法律下的确切定义。
但是他最基本的思想是把法律同正义联系在一起。
亚里士多德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
总之,法律离不开正义,离不开美德,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作用和大小、法律变革与否、政体的选择都要以是否符合正义为转移,因为法律本身是从社会的政治正义演化而来的,正义的原则必须寓于法律之中。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法律是正义的体现。
至于他的法治观,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首先,“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
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一书中对法治的定义是人们所熟悉的,这就是:“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这就说明了“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其中,“良法”是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一种状态。
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这一基本诠释,厘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大致走向!其次,从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基础角度看,他至少论述了人性论的基础和认识论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正义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正义法律思想
1、关于人、城邦的论述。
“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城邦是正义的产物,是实现正义的手段;
2、正义与善德。
人应该有善、美德和正义这三种品质;
3、关于什么是正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法律来源于正义、体现正义并以实现正义为根本目的,这是他法律思想核心的所在。
他将正义分为“自然的政治正义”和“习惯的政治正义”,前者各个城邦都相同,后者则因国而异;正义更重要的是可以被分为普遍(守法)正义和个别正义,个别的正义又可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平均的)正义两种。
以及中庸之道及其标准,就是“取其中”。
总而言之,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就是正义的法律观,法律离不开正义,离不开美德,因为法律本身是从社会的政治正义演化而来的,正义的原则必须寓于法律之中。
论亚里士多德法治理论
最新【精选】范文参照文件专业论文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纲要】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世界法治理论的初步,包含正义理论,衡平理论,法治主义理论等等。
第一从司法者的角度提出了法官需要有衡平的理念,其次说了然正义论是法律的基础,最后阐明法治是优于人治的,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本文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进行了阐释和解读,从法治精神的角度进行了新的理解,并进一步对其法治思想作出了现代价值的评论,进而得出对目前中国建想法治国家的几点启迪。
【重点词】法治,现代意义,中国法治建设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在初期希腊的法治观点、思想上不停发展完美得来的。
他的相关法治的理论也成为现代依法治国的主要依据。
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为法治下定义的:已成立的法律获取广泛的听从,而大家所听从的法律又应当自己是拟订得优秀的法律。
【1】一、法治思想的内容(一)衡平理念.法律所针对的案件是一般的拥有一般性的多半案件,对一些详细的特别状况却没有做过多的说明,为了防止这一缺点,亚里士多德提出用衡平的理论来解决。
亚里士多德相关衡平法的思想填补了法律仅对大部分案件予以规定的缺点,对其进行了很好的一个增补。
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在个案中实现公正,法官应有独立思虑的能力,对法的内在精神要有正确的理解。
这为以后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确定了坚固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特别重视法官有无“衡平”理念。
他以为民心“偏好衡平的判决者而非恪守纪律的法官。
”【2】衡平易立法上的公正有什么不同样呢?刚开始接触的时候的确以为可能衡平是剩余的,我们向来在重申立法公正,司法公正,哪还需要什么衡平。
其实事实其实不是那样的,法律的条则是广泛的正义,不行能详细对应司法每日要面对解决的百怪千奇的个案,当法条不可以对应个案时,衡平思想就显得尤其重要。
其实实质上它们是一回事情,但衡平更有力些,它其实不是法律上的公正,而是对法律在某些方面的纠正。
它实时填补了法律破绽和一些不确定要素。
亚里士多德的两个法治的条件
亚里士多德的两个法治的条件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两个重要条件是:
1.制定好的法律:好法律是能够维护公平、正义、自由、平等、人权等基本
价值的法律,这样的法律才能得到公民的普遍服从。
2.严格执行法律:法治不仅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还需要全社会普遍地、自
觉地遵守这些法律。
这意味着,在立法得到公民普遍服从的基础上,执法者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才能确保法治的实现。
这两个条件相互关联,缺一不可。
在实践中,只有制定出好法律并得到严格执行,才能真正实现法治。
试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基于他的归纳法原理,他认为法律应该是由公民共同制定的,并且应该有一个公正的审判机制来监督执行。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一种客观的标准,而不是一种主观的判断,因此,它应该是由法官和法学家共同制定的,而不是由政府机构或政治家制定的。
他也认为法律应该公平地适用于所有公民,因此,它应该是统一的,而不是基于宗教、社会地位或其他任何因素而改变的。
最后,他认为法律应该是可变的,因此,它应该可以根据社会变化而更新和改变。
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研究
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研究一、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事迹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约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古希腊哲学家,逻辑学家,科学家。
属于奴隶主阶级中的中产阶层。
亚里士多德总结了泰利斯以来古希腊哲学发展的成果,首次将哲学和其他科学区别开来,开创了逻辑学、伦理学、政治学和生物学等学科的独立研究。
其学术思想对西方文化的发展影响深远。
从十八岁到三十八岁—在雅典跟柏拉图学习哲学,直到柏拉图逝世(约前347年)。
这一时期的学习和生活对亚里士多德一生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在雅典的柏拉图学园中,亚里士多德表现的很出色,柏拉图称他是“学园之灵”。
公元前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这三代师徒都是哲学史上赫赫有名的人物。
前343年,亚里士多德应马其顿国王之聘,担任王子亚历山大的教师。
前336年,亚历山大继承王位,并开始东征,为亚里士多德从事研究工作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前335年,亚里士多德返回雅典,创办了自己的“吕克昂”(Lykeion),或称逍遥派学校(Peripatetic School)。
该地原是“为训练新兵而建造的游乐场;它包括一座为吕克昂的阿波罗而建的神庙、许多林荫路,有树木、喷泉和柱廊装点着。
也许就是由于这些供散步的林荫路之故,他们学派获得了逍遥派这个名称,而并非由于亚里士多德本人喜欢走来走去,如人们所说的那样喜欢一边走一边讲学。
他就在雅典这样住下讲学十三年”。
直到公元前323年(前323年6月10日亚里士多德的学生亚历山大大帝突然去世,甚至有人说是亚里士多德所害,这在时间上是否存在矛盾呢。
翌年亚里士多德逝世),亚里士多德被控以不敬神之罪而逃离雅典,一年后(前322年)他就去世了。
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一)以正义论为核心的法律观亚里士多德是从人开始讨论法律问题的,城邦显然是自然的产物,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很显然,和蜜蜂以及所有其他群居动物比较起来,人更是一种政治动物。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简述
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简述作者:陈睿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2期摘要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主要以古希腊自然法学说为代表。
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把“正义,确立为法律的理想标准,以此论证奴隶制法律的合理性和永恒性。
”他主张法律的内容就是正义,“法律的实际意义就在于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律道德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在西方数千年法律思想的长河中,“自然法”这一名称被不同的人在不同时期因不同目的而运用。
自然法最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在自己的一些著作中表达了自然法思想。
一、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的内容就是正义”的论述亚里士多德生活的公元前四世纪,是希腊各城邦,特别是雅典的思想和政抬的动荡之秋。
亚里士多德在这期间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思想。
他把“正义,确立为法律的理想标准”。
那么,“正义”又是什么呢?亚里士多德说:“我们用‘正义’一词来表示一种道德状态,这种道德状态不仅使人们做公正的事,还使他们的行为和动机都成为公正的。
”他还认为:“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持整个社会的利益,保持从德行上说是社会上最优秀和最杰出的公民的利益。
因此,‘正义、一词还指在国家内创造和保持幸福。
”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分为两种:一是分配的正义,这种正义规定团体对个人的关系,它“表现在对荣誉、财富或其他任何可以在参加某个社会的人们之间进行分割的东西的分配上。
”也就是说,团体按照各人的能力及功绩来分配荣誉、财富以及其他文化利益,而刑罚也随各人的过失而予以分配、这种分配的正义,对不同的人按其不同的价值,按比例分配,分到的份额是和价值相等的。
二是平均的正义,这种正义在于以平等对平等,就是使社会上个人相互之间获得给付及反对给付的均衡原理,而使各个人相互尊重其权利。
它表现在对属于交换物品范围的东西进行平均分配上,主要是与个人的私人利益、民法契约领域有关。
亚里士多德认为,这是人类最原始的权利。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摘要: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及哲学家。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为我们讲述了正义的理论,设想了一个理想的国度,并提出哲学王统治的思想。
亚里士多德师从柏拉图,其法律思想在继承老师的基础上也衍生了自己的理解与想法。
本文通过分析两者的法学思想的比较,印证了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正确性,从而更加坚固依法治国的步伐。
关键词:正义;法治;法学思想一、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简介柏拉图是古希腊乃至西方文化历史中著名哲学家、思想家之一。
他一生有很多著作,其法律思想主要在《理想国》与《法律篇》中集中体现。
在《理想国》中,提出只有有一个富有思想智慧的人来管理国度才可以实现正义。
在《法律篇》中他强调人类需要制定一部法律并遵守法律,才能拥有良好的社会秩序,否则人们将会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生活。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不仅是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还是教育家。
他一生标榜公正的价值,并对正义进行了系统的分类。
与老师柏拉图相对应的是其更加注重法治的价值与作用,他认为法律是客观正义的,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一个国家要想获得安乐稳定的生活,就必须实行“法治”,用法律武器来实行统治。
二、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1. 正义的思想理念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一套系统的正义理论。
柏拉图认为城邦正义就是各个等级各守其职,各安其份。
个人正义就是合理的安排自己灵魂中的理性,欲望和激情,并且使三部分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使整个心灵处于和谐状态。
首先他认为正义是一种等级分工。
柏拉图把正义分为城邦正义与个人的正义,他在《理想国》中指出城邦的正义就是城邦的三个阶层各守其职、各安本分,治国者靠智慧把城邦治理好,卫国者凭勇敢保卫好疆土,劳动者以节制搞好生产,从而使城邦处于安全稳定之中,正义就是每个人坚守本分,履行职责。
其次他认为正义是一种和谐美好的秩序。
他说:“我们建立这个国家的宏伟蓝图和理想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个突出阶级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公民最大的利益。
论述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法治思想
【 摘 要】 亚里士多德在他的« 政治学» 首次提出了法治思想法治并且
进行了精湛的论述ꎬ提出了法治的“ 良法” 之治和法律至尚两大法治原
则ꎬ对于法律的本质以及法律和政体、法治和人治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
讨论ꎮ 本文基于亚里士多德的法制思想做了当代中国的解读并力求更
民主原则的平民政体ꎬ在“ 公民大会中” 法律被抛之脑后全体公民
对于法的理解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点:
( 一) 以正义作为法律的基础原则
亚里士多德在« 政治学» 中是这样论述正义的“ 政治学上的善
是正义ꎬ正义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ꎬ按照这一般的认识ꎬ正义是某
种事物的平等( 均等) ” 观念ꎮ 当然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分为普遍正
义和各别正义ꎬ对于法律是以普遍正义为依托建立起来的寻求一
有绝对的权威ꎬ包括统治者也要在法律范围内行事ꎻ亚里士多德认
为“ 如果轻易的对这种或者那种常常做这样或者那样的废改民众
守法的习性必然消减ꎬ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削弱ꎮ” 但是这并不
意味着法律将一层不变也“ 允许人们根据积累经验ꎬ修订或补充
现行的各种规章ꎬ以求日臻完备” ꎮ
( 二) 法治和人治的关系
相比之下人治则是“ 人类的本性( 灵魂) 对于谁都是难免有感
种自然政治正义而个别正义是在具体的个人正义的最求ꎬ这就要
求我们的政府官员在治理时依据人类天生体力和智力的不平等去
进行一种分配的正义ꎮ 法律是普遍正义的体现ꎬ正义是立法的目
标和依据ꎮ 在立法完成后治理国家中必须依据个别正义把人看作
是抽象的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待ꎬ再依据天生的差异从分配上
得到正义的对待和尊重ꎮ
( 二) 服从性的智慧是法律内涵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当我们回溯西方哲学史,会发现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在法学发展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他的思想涵盖了自然法、实定法以及法律的目的等诸多方面,对于后世的法律理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进行详细的探讨。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主要法律的性质、目的以及分类等问题。
他认为,法律的本质在于其具有普遍性、一般性和客观性,是“自由的体现”。
他还强调了法律与道德、政治等领域的紧密。
在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中,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前提。
他认为,国家的存在是法律制定的基本条件,因为只有在国家出现后,人们才能制定并遵守共同的规章制度。
他还强调了法律在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
在他看来,法律能够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避免社会冲突,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和谐的目的。
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他认为,人类具有理性和智慧,而法律正是由这些理性和智慧所创造出来的。
法律的制定需要经过深思熟虑和反复斟酌,以确保其符合人类理性和道德标准。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我们不妨以现实生活中的案例为例。
例如,在酒后驾驶案件中,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认为酒后驾驶行为违法,因为这种行为不仅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而且还违反了人类普遍认可的道德标准。
再比如伤害案件,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认为伤害他人是不道德的行为,因此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在偷窃案件中,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认为偷窃行为违反了公正和平等原则,因此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对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进行探讨和评价,我们发现其对西方社会的影响深远。
他的思想奠定了西方传统法律理念的基础,影响了后来的许多法律思想和制度的构建。
我们也要看到,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他对国家作用的过分强调可能忽视了其他社会力量的重要性。
总体而言,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具有很强的理论指导意义。
他的观点为我们提供了理解和评价法律的重要视角,也为我们完善和发展法律制度提供了有益的思考。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
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摘要:希腊文明造就了一大批追求法治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其中,亚里士多德无论是对自然科学,还是对社会科学的创立和发展,都作出了不朽的贡献,他在继承和发展前人法治思想的基础上,系统地阐述了法治理论,成为古希腊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和后世法治理论的奠基人。
他的思想被后人所继承、发展。
因此,有很重要的研究意义。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治;人治古希腊是文明的发源地,希腊文明造就了梭伦、德漠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这样一批追求法治的思想家。
亚里士多德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创立和发展,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他在继承和发扬前人法治思想的基础上,系统地阐述了法治理论,成为古希腊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和后世法治理论的奠基人。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奠定了其后西方两千多年来的法律思想中法治主义的理论基础,成为法治主义思想的重要理论源渊。
在其后的中世纪、近代,以至现代的法律思想家中,都可以发现他的思想的巨大影响。
一、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产生(一)自然环境西方政治思想源于东南欧的古希腊,是学术界的共识,人类是在希腊开始进入科学、哲学和政治学说的领域的。
公元前6~前4世纪,在这个依存于海洋的世界中,哲人们即开始了他们深刻而又生动的政治思维,为后人建造了一座瑰丽的政治哲学宝库。
从地理环境来看,古希腊为航海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便利的交通,使亚洲的大陆文明在这个岛屿上培育出来。
而经过了城邦制度的历史变迁,政治思想也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完整而系统的政治学说,是整个古希腊政治思想的高峰。
(二)古希腊时期政治文化的形成及其影响希腊人试图以法理而非伦理来调节社会,希冀能在现存的法定权利及义务的框架下,建构一种尽量不依靠”统治者”裁决的秩序模式。
亚里士多德所处的时代,是古希腊城邦走向衰落的时代,他基于城邦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提出的法治理论是为城邦服务的,是为了挽救城邦的处境而设计的。
城邦以追求善业、达到正义为最高目标,于是城邦的善也就成了法律的最高目标。
论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法治思想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程景瑞)
论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法治思想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摘要: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了“法治”的概念,城邦中实行的法治必须是以良好的法律做前提、法律的权威性做基础;公民的服从、执政者的力量大小都会影响法治运行,他同时法治优于人治的观点,深刻地影响了西方国家的法治实践过程,也对我们今天进行法治建设提供了借鉴。
借鉴先进法治国家的成功经验,促进中西方法治思想的融合,兼二者之优,以服务于我国现代化法治建设,早日实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构想。
关键词:法治;人治;遵从;德性;法治文明一、绪论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继柏拉图之后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与政治家,亦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深受其师柏拉图及前辈苏格拉底的影响,同时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优秀的部分(良法、立法、守法、法与正义、法与人性等),在长期理论与实践的指导下,逐渐形成了自己经典独到的思想体系并传承至今,这其中最重要的思想之一便是其对“法治”的诠释。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他的法治思想,可以说是法治思想的源头之一。
”①因此,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论及法治及其内涵,也必须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谈起。
二、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定义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最早见于其著作《政治学》中,在本书中,他作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②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涵义进行了高度概括,虽只是将“良法”与“普遍服从”两个特定概念相链接,却为我们昭示了法治的基本标志,并且建立了后世法治的基本逻辑结构。
注释:①张正文,李青莲.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探讨[J].人民论坛,2010(17):144.三、影响法治的因素法治是治者的选择, 具体的国家是否实行法治决定于施治的人, 决定于这些人对待法律的态度。
人们应当探讨影响治者态度的因素、条件。
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通过《政治学》,可以看到奴隶制时代伟大的哲人亚里士多德对社会形态,社会制度以及政体的设计,其中包括当今时代热议的“枣弧形社会阶层结构”、民主政治建设、国防事业及对外政策,这些虽不是《政治学》一书的主要论述内容,但也足以显示出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理论对后世的影响。
在此,仅以本人观点选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念对《政治学》进行学习。
首先,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念进行归纳总结,得出以下结论:一、法的概念———理性的表现和正义的化身无论是从词源结构、逻辑或者是从法学理论上来说,法和法治都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在亚里士多德的代表作《政治学》一书中,法和法治始终是一个重要的命题。
亚里士多德把法定义为“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祉和理智的体现”,在他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体现,代表着正义,为世人所公认的公正无偏的权衡。
这也是亚里士多德用来反驳柏拉图人治主张的有力论点。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其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它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
而由正义派生出来的法律,是可以裁断人间的是非曲直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
可见在这一点上,他把法律和理性及正义等同起来。
二、法治的内涵法治是什么?它的内涵和外延有多大?至今法律界都无一个统一的定义。
亚里士多德尽管也没有对法治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但他却给出了法治的两个必备的要素。
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1、法治的前提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毫无疑问,这点是与他的法律观念一脉相承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善恶的的衡量标准尺度是正义。
恶法尽管也能导致法律的统治,但绝不可能达到法治。
唯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接着他又提出良法的判断标准:首先,良法必须能够促进建立合于正义和善德的政体,并为保存、维持和巩固这种政体服务;其次,良法不得剥夺和限制自由,在法律、自由的关系上,他提出应将自由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再次,良法是符合公众利益而非只是谋求某一阶级或个人利益的法。
略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演讲范文
亚里士多德是世界历史上举足轻重的唯一的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1]是理智的化身,[2]是人类的导师。
[3]他一生著述甚丰,为后世留下了极为宝贵的法律思想,尽管有一些难免打上时代的烙印,却也是后世研究古代法律文明不可或缺的珍贵资料。
笔者通观其相关著述,从以下七个方面对亚翁的法律思想逐一进行简要探讨。
第一,亚翁对法律本质的认识可以说开后世社会契约论、自然法观的先河。
探讨法律的本质,离不开对国家本质的认识,但亚翁与我们所奉行的马恩列斯经典学说不同,他认为国家是自然起源的,是一种为追求全民幸福的社会团体,国家之形成是出于人类本性的自然要求。
他说:“城邦出于自然的演化,而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种政治动物)。
”[4]城邦国家的建立是出于人类的自然需求,而法律则是这种需求的保障,因而,国家不能没有法律,而正义是治理国家的最基本的原则,是立法的最高依据。
同时,亚翁又说:“自然正义在任何地方都具有相同的效力,并且不依赖于接受。
”[5]从其论述中可以看出,他把国家看成是基于人类滋生要求而结成的最高的社会团体,这种观点与后世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大同小异,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卢梭的社会契约学说的源头即是亚翁之理论,只不过卢梭是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又对其进行了文采飞扬、逻辑严密的发挥罢了。
由是自然而然产生的保障国家正常运转的法律,实际上被亚翁认为是正义的化身且不依赖于接受,这种法律观与西塞罗的永恒法思想,霍布思、洛克、孟德斯鸠的自然法思想亦是极其相近。
尽管我们今天可能不尽赞同亚翁的论述,但试想在远古的古希腊时期,这种思想是多么的难能可贵!第二,亚翁的法治思想至今仍闪耀着真理的光芒。
亚翁对后世的又一大贡献,就是其法治思想,这也是人们特别是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所特别看重的。
亚翁与其老师柏拉图不同,他并没有徘徊在法治与人治之间,而是旗帜鲜明的主张法治,认为法治实质是摆脱个人欲望,求助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是一种最优秀的治国之道。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法治思想
文_学术探讨372摘要 :法治思想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精华之一。
他论证了法治与人治、良法之治与普遍守法的结合、法治不是由政体决定的,不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法治也不是法律自身的权威造就的。
法律的权威是由政治中的人们赋予的,法治是人们选择的结果——即信仰。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至今仍闪烁着智慧的光芒。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法治;人治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著名学者、哲学家,其著作几乎涉及一切领域。
在对古希腊的全部法律思想进行了概括和总结的基础上,他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治的概念,分析了法治产生的条件,坚持法治优于人治,并探讨了影响法治的因素,从而建立了系统的法治主义法律哲学。
亚里斯多德法治思想对法治的系统论述为法学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近现代西方法治思想的发展与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法治”的内涵历史上最早揭示法治含义的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他在《政治学》一书中这样说道:“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
”虽然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不同思想家、法学家对“法治”概念长期无休止的争论,对法治的理论和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惑,但亚里士多德“法治”含义的思想延续至今仍然闪烁着智慧的光芒,成为今天实行实质法治的评价标准,对立法、执法和司法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权衡”,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
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
因为人们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
同时,他还认为法律的良恶与政体有关,指出:法律的好与坏,公正与不公正,必然要与各种政体的情况相对应。
有一点很明确,法律的制订必定会根据政体的需要。
……正确的政体必然就会有公正的法律,蜕变了的政体必然有不公正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无论是政治还是法律都是为了实现正义,善就是正义。
亚里士多德提到“世上一切学问(知识)和技术,其终极(目的)各有一善;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
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可见,正义是其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一般正义和特殊正义。
一般正义即是指守法,而且要求即使是统治者也应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这一观点是对柏拉图的“在依法治国的城邦里,统治者是法律的仆人”观点的继承,但比柏拉图更为缓和。
而亚里士多德的“守法”也是在此强调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从而提出法治的精髓。
社会的特殊正义又可以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这种分类对后世正义理论产生深远影响。
分配正义是指“人们都承认应该按照个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正义(公道)的”。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与价值联系起来,他看到了价值对分配正义的作用,然而对于价值的界定却产生一定困难。
而矫正正义是对人们在社会活动中不公正行为进行裁决和惩罚,通过矫正以趋平等。
另外矫正正义的实现有赖于一位中立的裁判者,于是,他所提出的政体构成中的司法,由法官对一些案件进行审理。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也应是人们的行为原则,是指人们依靠“正义”和“善”来做事,而上升至更高的层次就是指城邦也应以正义为原则,而正义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
换句话说人们以“正义”和“善”建立了城邦,而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基于公共利益基础上的正义。
既然如此,那么人们在城邦中就应服从以“正义”和“善”为基础的法律。
因为法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是没有感情色彩,所以它才能代表正义,主持公道,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
由此可以看出,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法律甚至可以等同于理性和正义,人们遵守法律实际上就是坚持理性和正义原则,而所谓的“法治”也实际上是正义观下的法治,正义观也是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础性构件。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一、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产生的条件任何思想的形成,都是和当地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的形成也有其特定的社会因素和文化因素。
亚里士多德出生于公元前384年,比柏拉图年轻46岁,;他出生在希腊北方小镇斯塔吉拉,父亲是马其顿国王阿明塔的御医;在其幼年的时候父母双亡,由一个亲戚抚养成人,17岁来到雅典,进入柏拉图学院学习,从事教学研究直到柏拉图去世,长达20年。
亚里士多德所生活的年代,希腊正处在城邦制社会,各个相互独立的城邦都有自己的一套体制和治理模式,其中雅典和斯巴达是两个最重要的城邦。
雅典经过一系列改革,最终确立了雅典的民主体制,使它成为了整个希腊的政治、军事与文化中心,但不久的伯罗奔尼撒战争雅典惨败给斯巴达,原来强盛不再,马其顿成绩崛起。
马其顿统治不久,其统治也被推翻。
可以说亚里士多德处在一个危机四伏、急剧动荡的时代,各种政治力量相互交错。
“如果说柏拉图正值希腊城邦急剧衰落之际,那么亚里士多德则亲眼目睹了马其顿队雅典的征服。
面对多变的局势,亚里士多德对历史事实进行了细致而冷静的分析,并探寻人的行为以及国家生活的道德性,他试图为城邦政治制度寻找一条能够摆脱危机的道路,在充满社会矛盾和面临分崩离析的城邦中继续保持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提出也与其老师柏拉图的思想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柏拉图在其《法律篇》中也提出过法治的思想,但柏拉图主张哲学王之治,亚里士多德在吸收其老师思想精髓的基础上提出了法治优于人治的主张。
二、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形成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由感性和理性的合体,并且对于一个正常的人而言,不可避免的感情会大于理性。
人性是贪婪的而权力本身就是一个天然的腐败体。
而法律没有感情,具有一种人治所不能做到的“公正”性质,所以法治优于人治。
亚里士多德人认为“单单一个人必定容易为愤怒或其他此类感情所左右”,而“法律绝不会听任感情的支配”。
在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中,法律史经过众人慎重考虑后指定的,众人的意见肯定比一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更具有正确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摘要:亚里士多德为法治下了定义,认为其应包含两重含义,即良法和普遍服从,存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状态。
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法律。
他用简洁的语句将良法与普遍服从相联系,却为我们指出了法治的基本标识。
到现在,良法和法律的权威,仍然是法治的重要标识。
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他进一步指出了法治优越于人治。
在法治的具体实行方面,他认为要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做出努力,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法治建设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年)是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又一位对西方文明产生久远影响的人物,马恩称其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
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
他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关于良法,法与正义等最有优秀的部分,从而也形成了他自己的思想体系,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一、法治的含义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系统论述法治的思想家。
他关于法治的含义的论述影响深远。
他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综观《政治学》全书,法治是这样的统治:(1)为了公众的或城邦的普遍利益而实行的统治,区别于为了某一个人或某一团体的利益而实行的宗派统治;(2)依靠普遍的法律而实行的守法的统治,区别于专断的统治;(3)对自愿的臣民的统治,区别于依靠武力的专横的统治。
“良法”和“普遍服从”是其基本内核:(一)存有“良法”是前提。
良法即“制定得优良”并维护中产阶级利益的法。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公正或理性)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权衡”,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
因为人们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
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同时,他还认为法律的良恶与政体有关,“法律的好与坏,公正与不公正,必然要与各种政体的情况相对应。
有一点很明确,法律的制订必定会根据政体的需要。
……正确的政体必然就会有公正的法律,蜕变了的政体必然有不公正的法律。
”[2]正确的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合乎正义的良法,人们应该遵从;蜕变了的政体制订的法律是不公正的恶法,恶法非法。
这样,良法正是通过正确的政体制订出来,以“使人们能够有最善良的行为和最快乐的生活。
”(二)“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状态。
“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亚里士多德充分肯定了“法律至上”的重要性,公民恪守法律,法律至上,才能实行法治,“法律至上”也是我们目前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良法原则与法律至上原则是构成法治的基本要素。
二、法治优于人治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很明确地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并对这一论断作了全面深刻的论证。
1、法律不会感情用事,而任何人都不免有感情。
2、法律不会在统治中加入偏向。
“谁说应该由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祗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
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
”3、集体的智慧胜过一人的智慧。
人类的认知能力是无限的,而一个人的认知能力则是有限的,众人的智慧总会优于一个人的智慧,“许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人独办的宴席;相似地,在许多事例上,群众比任何一人又可能作较好的裁断。
”因此,将众人的智慧成果转化为法律规则,用以治理国家、社会,能够较少发生错误。
4、法治不易于腐败,一人之治易于腐败。
大泽水多而不朽,小池水少则易朽;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为不易腐败在邦国(国家)之中,自然而平等的人,人人具有同等的价值,应当配给同等权利。
在平等的基础上“轮番为治”就是主张以法为治。
5、实行一人之治管理国家也实属困难.如果实行一个之治,必然造成独理万机的局面,因为人的精力和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全面管理国家事务,而应由多数人执政。
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并不否定人的智虑的作用。
并不否认现实中有些人的才智较为杰出,也不否认才智杰出者更有资格执掌公共权力。
但是,这并等于说才智杰出者不会犯错误。
“即便有时国政仍须依仗某些人的智虑(人治),这总得限制这些人们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虑,让这种高级权力(即“运用其智虑”的权力)成为法律监护官的权力。
”三、法治的实现亚里士多德认为,要走向法治,就必须抓住立法和守法这两个基本的环节。
立法的好坏决定法律是否优良及其优良的程度,是法律能被普遍遵从的先决条件;而守法则直接决定法治的成败。
“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如果立法和守治均达成法治的要求,法治就将因内在于国家政治与社会生活而成为人们普遍的价值准则和行为方式,法治社会也就由理想转变为现实。
在立法上,亚里士多德认为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条件之一。
立法者应当制定良法。
制定良法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良法必须是以城邦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这与他的政体观是相呼应的。
第二,良法应适合于不同的政体。
第三,良法必须是能够久远维护合理政体的法律。
立法应当考虑国境大小和人口多少的因素。
立法者还应当注意法律的修改,“法律也允许人们根据积累的经验,修订或补充现行各种规章,以求日臻完善。
”在司法方面,指出应健全司法机构。
加强执法以维护各方利益。
亚里士多德认为应该“以法为据”。
具体体现为:第一,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必须以法为据;第二,法律规定不明确或不周详的时候,执法者应该根据“法意”(法的本来精神)来公正的处理;第三,审议和裁断不应依靠个人的智慧,而应该依靠民众,通过公民大会的形式来进行。
在守法方面,他认为守法是法治的关键。
亚里士多德认为在一般意义上讲,正义等同于守法。
守法是法治的含义之一。
他既强调统治者守法的重要性,也强调公民守法的重要性,他认为这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必要条件。
守法是法治的含义之一。
法律要有实效,全靠民众服从。
他对法律与自由的关系的论述十分深刻,他说:“法律不应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立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这种自由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动的思想是近代自由主义的思想渊源。
笔者评论:法律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是法治要件之一。
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也是法律哲学的一个基本问题。
洛克、孟德斯鸠等继承了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与自由并不对立的思想。
不过亚里士多德主要指出的是法律为自由确定范围。
自由不是无限的,自由只是在法律范围内任意行动。
后来的思想家们在此基础上做了更大的扩展。
西塞罗指出了自由是法律的目的,他说:“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
”洛克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马克思也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法律以确立和保障人的基本人身、政治自由(权利)为目的,已经被认为是法治国家的一条基本的原则。
四、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首先,立良法是法治的前提.良好的法律本身具有正义性,稳定性和明确性。
因此,在中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要不断完善我们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之成为中国最优良的政体,制定和认可有利于建设法治国家的法律法规。
其次,“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根本。
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管理活动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权力应在法律之下,中国历来有法律而无法治的一个根本原因是法律在权力之下,这是我们建设法治中国的最大障碍。
这就需要我们做到使人民知法、懂法,并且正确引导他们凡事以法律为行动准则,在“有法可依”的条件下做到“有法必依”。
再次,司法独立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才能实现法治。
中国从古到今一直没有摆脱专制和人治的束缚,“特权”现象存在,严重阻碍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步伐,法制建设受到挑战。
最后,倡导在全社会的守法,法律应成为人们的普遍信仰。
这便需要培养公民的言行,提高公民的守法思想意识和守法的主动性。
亚里士多德在两千多年前就影响世界的法治思想,对中国也是影响巨大的。
“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立法、法制教育等思想都对中国的法制建设有很大启示。
在这些启示的指导下,中国在立法、守法,法学教育等诸多方面加强完善机制,促进中国的法制建设,早日实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
参考文献[1]赵峰:《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评述》,北京理工大学学报 2000年8月,第2卷第3期。
[2]姜丽,许仲举:《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探析》,榆林学院学报,2009年5月,第19卷第3期。
[3]李娟:《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研究》,辽宁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5月。
[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6]徐爱国、李桂林:《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