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政厅等十四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哈政综[2007]3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3.05施行日期2007.03.05文号哈政综[2007]3号主题类别财政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哈政综[2007]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为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市政府决定提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新标准(一)退役士兵服役期满(2年)一次性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2万元。
(二)服役期未满,中途退役的退役士兵一次性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1万元。
(三)转业士官(包括哈市城镇籍复员士官,不含在部队已领取一次性补助金的复员士官)除按服役期满的士兵补助标准发放外,从第3年军龄起,按每1年军龄发放3000元计算,一次性加发补助金。
(四)二、三等伤残军人,除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外,另按规定发放伤残抚恤金。
(五)服役期间立功的,除按上述规定发放补助金外,根据立功等级增发补助金。
其中,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增发士兵基数的30%;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士兵基数的15%;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士兵基数的5%。
二、新标准发放对象:2005年12月1日后退出现役、按国家规定属于本市政府应安置对象、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士兵(包括转业士官,哈市城镇籍复员士官,不含在部队已领取一次性补助金的复员士官)。
三、2005年12月1日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包括转业士官,哈市城镇籍复员士官,不含在部队已领取一次性补助金的复员士官),仍执行2000年12月15日第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发放标准。
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哈政发法字[2003]11号
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4.24施行日期2003.05.01文号哈政发法字[2003]11号主题类别军事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哈政发法字[2003]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符合国家现有安置政策规定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市、县(市)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办)负责具体工作。
财政、公安、工商行政、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第六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
自谋职业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一)士兵服役期满按1万元一次性领取。
(二)士官除按本条(一)项士兵的标准发放以外,从第三年军龄起,按每一年军龄发给2000元计算,一次性加发补助金。
(三)二、三等伤残军人的,除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外,另按规定发放伤残抚恤金。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庆政发[2006]30号【发布部门】大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10.26【实施日期】2006.10.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庆政发〔2006〕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大庆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5〕80号文件)精神,结合大庆实际,为做好我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渠道,妥善安置退役士兵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采取政府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同时辅以扶持就业、借助劳务市场安置等方式,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一)指令性计划安置。
指令性计划安置仍是2006年安置退役士兵的重要渠道。
落实指令性安置计划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二是用货币形式进行计划指标有偿转移。
每个安置计划指标有偿转移的货币体现形式是7万元。
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实行有偿转移时,必须接收安置完属本系统(单位)子弟的退役士兵后,经安置部门同意才能实施安置指标的有偿转移。
(二)货币化安置。
货币化安置(即自谋职业)是2006年安置退役士兵的一条重要渠道。
实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填写自谋职业申请书和审批表,经批准后,签订《大庆市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协议书》,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和《自谋职业证书》。
(三)倡导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企业)安置。
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实体工作,同时也允许非国有经济实体选用退役士兵。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信访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20.01.09•【文号】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各银保监局、信访局(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局、林业和草原局,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处)、后勤保障部门,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扎实做好优待工作,努力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9号)精神,现就做好全省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接收的对象和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兵员调整的实际情况,今年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但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国家下达移交计划与有关部门统一批转的部队转业士官。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时间从2007年12月开始,2008年1月底前基本结束;对边远地区部队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接收时间按民政部具体通知执行;转业士官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后,于2008年4月底前转交各地,批准转业的时间统一填写2008年4月1日。
转业士官的工资从2008年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支付。
对无故提前退役或超过接收时限的退役士兵不予接收。
全省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要在2008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
二、认真贯彻落实安置法规政策全省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继续推行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城镇退役士兵接收总量、单位及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统一下达。
凡在我省境内的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从国防建设、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
黑龙江省关于我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限(定)额标准的公告(2023年)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我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限(定)额标
准的公告
2023年第2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限(定)额标准公告如下:
一、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
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8月21日。
黑龙江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
黑龙江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正文:---------------------------------------------------------------------------------------------------------------------------------------------------- 黑龙江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省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2002年8月10日发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安置退役士兵的工作,鼓励提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城镇退役土兵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土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政策规定纳入为其安排工作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应负责为其安排工作的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向其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
同一县或同一区域范围内,自谋职业补助费应按统一标准发放。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根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保障金,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土兵安置工作。
第五条城镇退役土兵安置保障金来源及用途。
(一)安置保障金来源:1.各级财政拨款;2.依照有关规定向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收取的有偿转移安置费;3.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二)安置保障金用途:1.按照规定标准给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2.落实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对退役士兵进行就业培训等安置工作业务开支。
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由当地财政部门和安置工作机构负责管理、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六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一)待安置期间本人向入伍地安置工作机构提出自谋职业的书面申请;(二)安置工作机构审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安置工作机构和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签订书面协议(一式三份:本人一份,安置部门一份,存档一份),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填发《黑龙江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书》,由省统一印制);(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安置工作机构填发的领款凭证和《自谋职业证书》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五)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安置工作机构的介绍信和《自谋职业证书》回入伍地办理落户手续。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作用
退伍兵自谋职业有何优惠?我是一名复员军人,现想自谋职业做点小买卖。
请问一下,按规定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市地税局工作人员: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三是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四是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附录: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二○○三年十二月八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二)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
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含老兵)和在乡复员军人医疗待遇的
通知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黑人社发[2014]1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3.07
【实施日期】2014.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含老兵)和在乡复员军人医疗
待遇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4]10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局、财务处,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局、财务处,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
大庆石油管理局社保中心,哈尔滨铁路局医保中心,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矿业集团社保局:
为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含老兵)、建国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含老兵)、在乡复员军人”的医疗待遇,减轻其个人。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优抚制度【发文字号】黑民优[2009]8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09.08.10【实施日期】2009.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黑民优〔2009〕83号)大兴安岭行署、各市(县)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现将《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8月10日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的意见近年来,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指示要求,按照国家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狠抓优抚工作落实,推动了优抚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标准持续提高,重点优抚对象“三难”问题有效缓解,优抚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实现了跨越发展,为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在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要求,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新形势下,优抚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主要有:随着国家和我省优抚保障制度建设的推进步伐加快,一些地方相应政策、措施的制定出台有所滞后;随着优抚保障资金投入的不断加大,优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需要进一步规范;随着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自然减员高峰的到来,重点优抚对象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亟待解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对优抚保障“充分体现优待优惠原则”的要求越来越高;随着优抚保障任务日益繁重,基层优抚工作队伍整体素质急需提高;随着民政工作职能的增加,一些民政部门领导对传统性的优抚工作有所忽视。
为解决当前全省优抚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提高全省优抚保障的整体水平,推动优抚工作科学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对优抚工作的组织领导优抚对象是在革命战争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建立革命政权、保卫国家、建设国家做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群体。
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11月1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六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工作、居住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以下统称优抚对象),均依照本办法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优抚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与当地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四条本省境内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包括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各自职责和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优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优持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召开优抚对象座谈会;在接到军人立功喜报时,应组织群众给家属庆功贺喜;在军属荣获先进、模范称号时,应向军人所在部队报喜;在接到军人牺牲、病故的通知时,及时对其家属进行抚慰。
第六条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建房用地及购买建筑材料、分配住房、乘车船等优先权。
第七条优抚对象符合从事个体经营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办理营业执照时予以优先;优抚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纳税确有困难的,税务部门要按税法规定酌情给予减免。
第八条革命烈士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配偶及其子女需要就业的,由市(区)、县劳动部门优先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安排其中一人就业。
军转黑龙江《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军转干考试军转黑龙江《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健全完善安置改革政策,黑龙江省出台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主要改革内容包括6个方面:一是制定了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关于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具体标准为:服役期满的退伍义务兵,按照每人每年0.5万元的标准发放,并随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退役士官,按退伍义务兵标准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每多服役1年增加1000元补助。
关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入伍地(高校在校生由批准入伍地)政府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其入伍时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义务兵,由当地政府按照规定比例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二是确定了全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及优待资金的保障办法为保障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优待金按时足额发放,确定了全省资金保障意见,即: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列入安置地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对困难市(地)、县(市)给予适当补助。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高原生活补助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省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的财力补助。
三是规定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有效安置的具体意见实施意见在明确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必备条件的基础上,对接收安置做了明确规定:凡在黑龙江省境内的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在黑龙江省直属的各行业、系统和单位),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和为国防建设服务的责任。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接收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营状况、用工需求等实际情况,由各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等有关部门,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和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中,科学合理拟定指令性安置计划,确保安置质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
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云南政报》
【年(卷),期】2004(000)005
【总页数】3页(P15-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E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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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J], ;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J], ;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J], ;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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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2•【字号】黑政发[2009]96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9〕9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35号)精神,现就做好全省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接收的对象和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深化士官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今年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国家下达移交计划与有关部门统一批转的部队转业士官。
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时间从2009年12月1日开始,2010年1月底前基本结束。
其中:报考政法院校并被录取入学的士兵,退出现役和离队时间为10月1日(其《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有“报考政法院校提前退役”字样),有关待遇与服现役期满的退役士兵相同。
对驻香港、澳门部队和驻边远地区部队的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接收时间按民政部具体通知执行;转业士官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后,于2010年4月底前转交各地,批准转业的时间统一填写2010年4月1日。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4]10号
战冬运保畅通简报第6期合肥公交集团公司2011年12月10日坚定信心战胜困难全面完成冬运冬防任务2011年11月30日,是集团冬运冬防的第二十天,我市降下初冬第一场飞雪。
下午,集团领导刘德承即针对雨雪雾天气、城市道路封闭建设、线路大范围调整、新运力增加、新线路开通、驾驶力量紧缺等客观问题,对公交安全、营运、服务造成的诸多困难,召开外勤车队班子会议,指出从现在起到春节期间是集团营运和安全工作最为困难的时期,要求各车队班子坚定信心,在困难面前要看到希望;要正确面对困难、不惧困难,在困难面前多点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要以身作则,号召和带领一线驾驶员坚守工作岗位,尽最大努力确保冬运行车计划完成。
会上刘德承同志还就冬运冬防工作进行了再动员,从八个方面提出新的工作要求。
一是车队班子的思想工作要领先。
要以人为本做好人的工作,党政工团要齐抓共管,从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职工,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办法,善于发现职工的优点和成绩,把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完成冬运冬防工作中去。
二是冬运冬防工作要筹划在先。
特别是春节前这段工作一定要拿出超前的计划,要充分考虑到大雾和冰雪环境下的行车安全,实事求是不冒风险。
三是结合车辆更新、线路调整、人员变动,科学、有序地组织好线路营运和“双星”活动的开展。
在天气特别寒冷情况下要减少对车辆的冲洗,以免车辆上冻影响营运。
四是把集团开展的“双星”活动、智能公交、新工资方案实施与冬运冬防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不断推动服务质量的提高。
五是把安全服务作为永恒的工作主题。
要懂得树立忧患意识,以科学辨证的思想去对待问题,做好我们的工作,化“忧”为“优”。
六是加强班子团结,勇于创新,勇于承担责任。
要依靠团结的班子发挥集体的智慧和个人的能力,把班子、集体和个人的作用结合一起,贯穿于冬运冬防工作之中。
七是要坚持现场管理。
集团营运、安全部门全体人员要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深入线路,为一线解决问题,为一线驾驶员加油鼓劲。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31•【字号】哈政发[2005]l号•【施行日期】2005.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哈政发[2005]l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4]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安置对象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调整精简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未满本期年限规定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官和士兵。
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从2004年11月底开始接收,批准转业时间统一填写2005年4月1日。
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放到2005年7月底,8月1日起由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支付。
二、安置政策和原则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2]156号)和《黑龙江省城镇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确保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的通知-黑政明传[2005]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的通知(黑政明传[2005]3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
二、坚决执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
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
机关、事业单位要在编制限额内积极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无条件接收。
三、明确分工,抓好落实。
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通知》要求,明确责任,协调配合,抓好落实。
认真对1998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在切实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及时拟订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
务必于2005年8月底前开出所有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
要摸清分配后拒收和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情况,督促检查各单位务必于2005年10月底前接收并落实工作岗位,并按《通知》规定全额补齐生活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2.02•【文号】财税〔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关于《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11.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登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网址:,“立法意见征集”栏目),就《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军人抚恤优待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抚恤优待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本办法所称重点优抚对象是指退出现役享受抚恤待遇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参核退役人员。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实行国家抚恤和社会优待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抚恤优待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所在县(市、区)的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使抚恤补助标准与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建设、卫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六条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以外,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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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等十四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一)凡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按照国家现行安置政策规定,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及符合安置条件,在部队办理复员手续的士官(凭复员证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二)199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以后,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退役士兵,可补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其效力从发证之日起计算。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省民政厅印制,市(地)、县(市)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负责核发。
二、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一)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
1.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安置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自行决定。
2.二、三等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另按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
3.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可增发一定数额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增发标准由安置地自行决定。
(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来源。
1.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经费。
2.计划安置单位似经济补偿形式交纳的有偿转移金。
3.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三、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一)全省各类就业培训、职业教育等机构,应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求,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教育培训。
(二)各市(地)、县(市)应组织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对需要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安置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组织报名,委托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培训(也可委托职业教育机构培训),培训后经考核鉴定合格,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培训经费按每人一次性补助80元标准,由安置地财政部门列人财政预算。
四、高等教育(一)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被录取的当年,凭录取通知书和学费发票,到安置地民政部门领取一次性学费补助,标准由各市政府(行署)、县(市)政府自行制定,其补助经费由市(地)、县(市)财政列支。
五、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一)全省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到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自主择业的,从办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之日起,3年内免交各种费用。
(三)全省各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土兵参加考试,服役期和自谋职业时间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安置地安置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待遇。
(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和等待办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期间的时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凭市(地)、县(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人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六、个体经营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城管部门收取的占道费。
(四)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退役士兵本人的预防性健康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营许可证工本费。
(六)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七)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联防管理费、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八)烟草专卖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
(九)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十)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七、税收(一)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地)、县(市)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地)、县(市)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XlOO%)X2。
(二)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地)、县(市)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地)、县(市)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XlOO%)X2。
(三)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本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本意见印发后新组建的企业。
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本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四)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人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八、贷款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九、办理自谋职业的程序(一)个人自愿申请。
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安置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规定的时限内,向安置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
(二)签订协议,进行公证,发给证书。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自谋职业书面申请经安置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安置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一式三份;安置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一份,存档一份,公证部门一份),经公证处公证后,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并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三)办理落户。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土兵在城镇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房改房、自建房),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合法固定住所,并取得房产证书且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准予其凭安置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无公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办理落户(在哈尔滨市市区购买商品房应符合当地购房落户的政策),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四)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管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代管,自办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服务费用。
党、团组织关系交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乡)党、团委接收管理。
各地原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相抵触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烟草专卖局二○○四年七月十二日来源: /fg/detail2486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