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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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办法(正式)

安全管理办法(正式)

新建铁路福厦线站前工程Ⅲ标段××桥安全管理办法编制:胡志超复核:何惠庆审批:王志贵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福厦铁路站前工程Ⅲ标段项目经理部四分部2007年4月7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大力减少各类事故,根据铁道部、东南沿海福建有限责任公司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我标段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项目经理、分部经理、各作业队队长是安全施工的第一负责者;各级总工程师和技术主管对安全施工负技术责任;各级安全监督人员对安全施工管理负责。

第三条安全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要以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工地为载体,加强安全基础和全员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素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厦铁路站前工程Ⅲ标段所属各参建单位。

各分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管段内的工程特点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目标第五条安全管理的总目标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杜绝安全特别重大、重大、大事故,杜绝死亡事故,防止一般事故的发生。

消灭一切责任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害。

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工地。

第六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分部、各作业队要把安全管理目标分解为若干具体指标。

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量考核制度和评比奖惩制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为加强福厦铁路站前工程Ⅲ标段安全工作领导,项目部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 王继红副组长: 伍顺成李福成冯建军刘宝新组员: 刘文卿田云峰王建国唐小明周建军刘国清熊云忠张文华罗斌2、四分部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王志贵副组长:何惠庆吴志宏蒋林江罗刚组员:胡志超史军奇朱世茂金大林王东旺夏军红王克亮李芸潘跃李欢周昌敏曾玉和万建文薛全林邓丰涛黄声远曾克刚周宗友第八条项目经理部部设安质部及安全负责人,负责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分部设安质部及安全负责人,负责检查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各作业队要建立安全保证体系,配专职监察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认真履职,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工程安监机构”),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以量化考核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综合考核扣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包括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项目专职安全员,是指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在施工现场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负责人,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监理项目部组成人员,包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

第四条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安监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工作。

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工作进行层级监督检查。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4.03•【字号】辽建[2007]95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的通知(辽建[2007]95号)各市建委、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的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除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和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外,必须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新取得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3个月内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职务的建筑施工活动。

并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学时参加行业管理部门及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入培训档案。

二、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时,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对参与投标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进行审查。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三、总承包企业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企业的,分包企业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分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否则不得分包。

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4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7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及监理企业(包括省外入滇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本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行为也纳入企业动态考核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A 证)、项目负责人(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和监理企业及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量化记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工作有机结合。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动态管理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负责抽查检查州级、县级考核和考评工作。

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州级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动态管理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负责本级管理的在建项目的企业相关人员(包括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省外入滇企业的相关人员)量化记分工作,负责抽查检查县级考核和考评工作。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修改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违规量化扣分第五条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

第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一)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二)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六)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七)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八)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2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8年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模版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模版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动态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等相关单位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动态管理是指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注重制度建设,强化责任落实。

第二章施工前期动态管理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进行综合排查和评估,编制施工方案,并提交给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批准。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方案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施工机具,并进行验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施工现场的地质力学调查报告、水文地质资料等,供施工单位参考。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范围,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三章施工中期动态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临时设施和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设计,并报监理单位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设备和施工防护用品,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临时设施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定期检查,确认其完好有效,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施工后期动态管理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前进行综合验收,确保工程的安全质量达到相应要求。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竣工后的安全设施进行保养和维修,及时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动态管理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一)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经随机抽查发现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2第二点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纠,存在附件2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三)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能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

(五)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2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2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可以委托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号2008.06.30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为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促进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处于暂扣期内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情况,发现其持证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

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

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

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哪些条款进行了修订5月24日上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省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法治化水平更高的轨道。

修订后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共六章、七十一条。

较之现行的《条例》,新《条例》由原来的四十五条增加到七十一条,特别突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

与修订前相比,《条例》内容更全面、规定更明确、责任更明晰、措施更有力。

一是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条例》进一步理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和领域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管权责清单,相关部门照单履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约谈和挂牌督办等制度。

二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条例》用一半的篇幅明确和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强调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源监测监控等问题;注重手段创新,利用信息化、数字化等手段,加强源头防范,并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与部门监管的联动互通,突出高危行业管理,建立了高危行业实施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以及物业服务、城市地下空间、人员密集场所、等领域的安全生产措施进行细化。

三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条例》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同时,也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作出详细的规定:对政府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追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五种情形。

对企业实行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在与上位法衔接的基础上,对突出的违法行为进行细化区分并设立了相应处罚。

《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诚信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信息依法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免费查询;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新)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新)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以下简称动态考核管理),是指以全寿命周期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方式进行考核。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第三条日常动态考核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查巡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给与记分情形的,由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照本办法负责实施。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竣工或在建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五条动态考核管理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六条施工单位及建造师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应按照附件1规定对施工单位和建造师记分。

第七条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存在违规事实的,应按照附件2规定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

第八条责任主体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当工程施工周期超过3年时,以每3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每一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自动归零.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在该工程项目记分周期的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下一个在建工程项目任职的记分周期记分起算值。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则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是确保工人和相关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免受伤害的重要措施。

为此,制定一套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则是非常必要的。

本规则旨在提供详细和全面的安全要求,以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顺利进行。

以下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则的要点。

一、责任制度1. 项目负责人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确保所有工作人员清楚了解相关责任。

2. 建筑工程各相关方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安全管理制度。

3. 承包商应设立专职安全管理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培训。

二、施工现场管理1. 施工现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 危险区域应设置明显的防护措施,如围栏、告示牌等,确保人员不擅自进入。

3. 检查并维护施工设备和机械,及时修理或更换损坏或老化的设备。

三、施工人员管理1.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过合格考试后方可上岗。

2. 工作人员应佩戴合格的个人防护设备,如安全帽、防滑鞋、防护眼镜等。

3. 必须严格禁止施工人员从事超出其专业范围的工作。

四、施工材料管理1. 施工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并应存放在安全、整洁、防潮的仓库中。

2. 所有材料的运输和搬运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不会对人员造成伤害。

3. 临时存储的材料必须有合适的防护措施,如防火、防爆等。

五、安全预防措施1.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使用明火和其他易燃物品。

2. 工地必须配备消防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建立紧急救援队伍和流程,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应急预案和模拟演练。

六、安全记录和事故处理1. 每个施工单位应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管理措施、事故情况和处理结果。

2. 对发生的事故,应及时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防止再次发生。

3. 必须依法报告发生的重大事故,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总结以上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

2024年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024年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024年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建筑工程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升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应当建立健全与本制度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落实和执行。

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

第五条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服从安全生产管理,积极参与安全活动,保障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的落实。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生产方案,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落实到具体的施工组织中。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生产方案的要求进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时考虑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要求,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设计方案,并在施工和竣工阶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规范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规定,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和条件,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时考虑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要求,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设计方案,并在施工和竣工阶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协调解决。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计划,落实到具体的施工组织中,明确各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二OO五年五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1)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 (2)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4)第六章总、分包安全管理 (14)第七章安全目标管理 (14)第八章安全技术管理 (15)第九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16)第十章安全教育 (27)第十一章安全检查 (27)第十二章劳动保护管理 (28)第十三章事故预防与调查处理 (29)第十四章奖励与惩罚 (30)第十五章附则 (3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在施工生产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所属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各施工单位)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各施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法人施工单位要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公司(直营公司)和项目经理部要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局的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工程部是局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局安全生产管理的归口管理。

第二章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第六条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局下设的非常设机构。

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局领导下,研究、协调、决策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指导、指挥全局性的安全生产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8)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可以委托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52号

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52号

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52号《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0月10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附件: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2月1日附件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4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7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及监理企业(包括省外入滇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本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行为也纳入企业动态考核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A证)、项目负责人(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和监理企业及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量化记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广大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行业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勘测、质检、检验、保险、咨询、培训和科研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广东省建设厅(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划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工程,是指按照计划、设计和技术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建设、改造或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工程咨询等工程。

第五条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在建设工程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达到安全、质量、进度、效益满意的目标。

第二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工程安全生产方案、组织实施,加强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奖励和惩罚,保证安全生产有序进行。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及现场设备的安全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预防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警戒线、安全带等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施工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有序、迅速。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制定工程安全监理规定,明确监理职责和要求,组织监理工作的实施,并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控制效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安全生产的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关于安全生产问题的情况。

第四章设计、勘察、检验、质检等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六条设计、勘测、质检、检验等相关单位应对工程设计、勘测、检验、质检等工作进行安全技术评审,并在工作程序中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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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4469-75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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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以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全省联网年度累计扣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年度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量化扣分第五条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一)未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二)未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三)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将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六)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作业;或把整体工程或主体工程转包;或将专业工程不依法分包的;(七)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八)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九)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拆装施工起重设备的;(十)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七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一)未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三)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符合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四)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安全的;(五)施工起重设备由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企业安装或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六)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前,施工企业未组织分包、出租、安装单位共同验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按每人次计);(八)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九)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第八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一)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二)未按规定在现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三)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或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的;(四)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或未在施工现场公示重大危险源,并落实专人管理的;(五)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的;(六)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未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七)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第九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一)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计);(二)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验收合格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十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一)监理合同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条款的;(二)施工现场未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的;(三)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并且未通知建设单位和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一)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在24小时内发出整改通知的;(二)对其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或者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未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一)未按有关规定对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的;(二)施工企业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三)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

第三章人员量化扣分第十三条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三)拒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停工整改决定并强行施工的;(四)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市、县(区)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安监站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四)未按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每缺一项);(五)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六)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七)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的。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一)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二)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未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三)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四)未按规定落实使用施工安全措施费用的;(五)没有落实监理单位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六)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七)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八)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九)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擅自离开现场而没有指定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暂时代其管理施工现场的;(二)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三)未落实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四)未落实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五)未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六)未落实安全检查制度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按每人次计);(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十八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十九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一)工程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三)未按照经过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安全管理的;(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二十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一)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二)未按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或安装验收的;(三)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四)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五)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六)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一)未按规定检查上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二)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三)未落实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防护用品、配件的报废制度的;(四)未督促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资料档案的;(五)无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巡查记录的;(六)脚手架、模板工程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七)施工临时用电未实行三相五线制,或应使用而未使用安全电压的;(八)施工临时用电保护零线和工作零线混接或保护零线未引入机具的;(九)施工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或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的;(十)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十一)临边防护存在严重隐患的;(十二)施工人员在作业区内不戴安全帽或穿拖鞋的(按每人次计);(十三)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各分项检查评分表子项目的保证项目的(每一条)。

第二十二条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一)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监理制度或无安全监理细则的;(二)未按规定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的;(三)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有失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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