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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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经营,发展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等业务。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公司依据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XXXX信诚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XXXXXX市XXXX镇长江大道47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咨询服务、房地产项目策划、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股东出资额为人民币50 万元。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50 万元。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大会上表决;

(四)依据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帐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

(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

(略)

第十四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七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经全体股东商定,一万元为一股,一股行使一个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四条股东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三月十五日举行。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二)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其成员为三人。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三十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第三十三条董事长不履行职务,又不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时,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议。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议,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须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记名表决制度。当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三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议,须由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董事会议表决的事项涉及某个董事个人利害关系时,该董事没有表决权,但算在法定人数内。

第三十八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本人应当参加。董事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要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三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监事会由二名监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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