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嘎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章程教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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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嘠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云南嘠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北市区财富中心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以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公司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股东会通过并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公司股东

股东名称

张意美

聂璐玲

徐国富实缴出资额

100(万元)

50(万元)

50(万元)出资方式

货币

货币

货币持股比例

75%

25%

24%出资时间

2015.06.30

2015.06.30

2015.06.30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应由全体股东于2015年6月30日前足额现金缴纳。股东逾期缴足出资的,除应及时缴足外,还应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逾期金额×5%o×逾期天数计算。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二)依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执行董事和监事;(五)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予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权;

(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八)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九)公司终止或清算时,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五)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职权规则

第十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公司的制度和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为对外提供担保做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一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人提供担保,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人提供贷款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四)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各级人员;

(八)签署公司重要文件;

(九)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十)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及文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

第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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