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新型骗局披着“合法”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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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新型骗局披着“合法”外衣

——律师识破骗局,避免损失二十万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卢宇律师

我们客户某矿产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急于融资5000万元用于一期开采项目技术改造升级和二期开发投资。德国某投资公司的北京代表处(以下简称B代表处)向A公司表示可以提供贷款融资,但是在双方签订正式的借款协议和提供借款前,需要由具备内外资背景并获得领事馆认证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A公司经过多方联系,并未找到符合该代表处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因获得融资的心情急迫,A公司将情况告知该B代表处,该代表处即向A公司推荐了一家北京的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与港澳某公司的名称中含有相同的字号),并向A公司表示,该家律师事务所符合其要求,并将改家律师事务所推荐给A公司。为获得融资,A公司即与该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协议,根据协议约定,A公司需向该律所支付16万元的佣金并支付3.2万元的税费。

后,我们从A公司处获悉该情况后,发现其中诸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并向A公司提出中止该笔交易的建议。

本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1、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定、《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15条以及《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外资律师事务所在华的代表处不能够办理就适用中国法律的行为或事件提供意见和证明

的业务。也就是说,该B办事处要求A公司提供外资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根本不可能的。

2、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译名)驻××(中国城市名)代表处”,而不是北京市XX 律师事务所,并且,根据我们委托北京的合作伙伴的查询,该律师事务所为合伙制内资律师事务所,虽然其与港澳某公司的名称中含有相同的字号,但是其性质仍旧属于内资律师事务所。该事实说明,该B 代表处推荐的该家律师事务所根本不是外资所。

3、至于该B代表处要求的领事馆的认证,首先我们从未听说过国家或者国际条约中有关此类事项的规定;其次,我们发现A公司提交的该律师事务所的认证,其实是对该律师事务所办理某特定事项时,领事馆作出的认证,该认证仅仅证明其签字的真实性,而不代表该律师事务所具备某特定资质。

4、我们通过北京的合作伙伴调查发现,该该B代表处其实仅仅是德国某公司在华的代表处而已。而根据我国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外国公司的代表处的业务范围仅是为其所在的公司的业务提供联系、咨询,办事处本身并不能够在中国开展任何经营业务。

5、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任何组织和机构未经中国银监会的批准,不得在国内开展任何银行业务(提供贷款等)。因此,该B代表处承诺可以贷款是不真实的。

以上事实表明,A公司按照该B办事处的要求由该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其根本不可能获得贷款,并且将损失近20万元的律师费,而该律师费支付后将无法追回。

在此,律师提醒人们注意,在从事任何重大交易时,一定要有专业人员的参与,由专业人员提供事前风险评估、事中风险控制和化解,以免遭受损失。另外,国际化的今天,国际交流日趋频繁,熟知国际交往规则是从事国际交往的前提,国家法规和国际条约对国际融资、贸易、投资等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须严格按照规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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