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合集下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苏政办发〔2021〕102号•【施行日期】202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0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三章部门职责第四章单位职责第五章责任落实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江苏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单位,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指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恐怖袭击,维护单位治安秩序,依法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开展的治安保卫活动。

第四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方针,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

第五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包括政府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01•【字号】苏政办发〔2018〕76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7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1日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对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等工作的部署,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任务分工(一)以简政放权放出活力和动力。

1.认真落实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对我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现有审批和许可事项逐项深入论证,除关系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尽快下放,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不再保留审批和许可。

对一些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为名的变相审批和许可事项,尽快加以整改。

(省审改办牵头,各地、各部门负责)主要措施:(1)2018年第四季度对现有行政许可事项和权力清单中带有审批性质的其他权力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清理,提出处理意见。

(省审改办牵头,各部门负责)(2)持续精简行政许可事项,成熟一批、推出一批。

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行政许可事项“应放尽放”“省级不再审批”,2019年底前实现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链条审批。

(省审改办牵头,各部门负责)(3)开展变相审批和许可自查整改工作,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为名行审批和许可之实,消除审批和许可的“灰色地带”。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苏政办发[2009]176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6号2009年12月3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挂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参事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增加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三)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口岸管理工作职责划入省政府办公厅。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起草省政府领导同志部分讲话稿和其他文稿。

(三)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送省政府的公文。

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苏政办发[2013]166号•【施行日期】201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6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6日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2012年以来,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突出抓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政府信息公开,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如下:一、突出重点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意见和措施原则上要对外公开。

推进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重点围绕投资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工商登记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等方面,及时公开保留、取消、下放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

推进行政审批程序和结果公开,要明确行政审批职责,规范公开程序,依法公开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信息,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审批过程、结果公开。

推进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包括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

高速公路路政人员应知应会手册[正式]

高速公路路政人员应知应会手册[正式]

第一部分基础知识(一)路政管理的概念根据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

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

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二)路政管理的内容路政管理的内容可概括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维持秩序三个方面。

1、保护路产路政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保证路产完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履行《公路法》、《条例》等公路路政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依法制止、纠正、查处各类非法占用、挖掘、利用、破坏、损坏、污染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2、维护路权主要包括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对穿、跨越公路修建管线等设施的管理,对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非标以及其他涉及公路路权事项的管理。

3、维持秩序维持良好的公路路政管理秩序,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是路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具体包括施工路段管理秩序、收费秩序监督管理等。

(三)路政管理的职责依据交通部2003年2号令《路政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路政管理职责包括:1、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保护路产;3、实施路政巡查;4、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5、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6、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7、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2•【字号】苏政办发[2012]31号•【施行日期】201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3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江苏省“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序言“十二五”时期(2011-2015年),是江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向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全力构建畅通高效、安全绿色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实现“两个率先”的必然要求。

《江苏省“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专项规划之一。

本《规划》根据《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并与国家《“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相衔接。

《规划》立足率先基本实现交通基础设施现代化,率先基本形成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总体发展要求,阐明“十二五”时期我省交通发展的目标、任务、重点和政策取向,是今后5年我省交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是确定交通网络空间布局、重大项目建设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主要依据。

一、现状评价“十一五”是我省交通史上投资规模最大、发展速度最快的时期,在基础设施总量规模、运输能力供给和服务质量提升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

交通运输业进入各种方式协调发展、能力扩大与效率提高并重、全面建设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新阶段。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4]5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4]5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4〕5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也是重要的服务性行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标志。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江苏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会谈备忘录》和《江苏交通运输现代化规划纲要(2014-2020年)》,加快推进江苏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江苏“两个率先”总目标,遵循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民生交通和法治交通的理念,注重转方式调结构,着力提质增效升级,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公众出行和货物运输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经济、高效的服务,为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缩小区域差距提供有力支撑,当好江苏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先行军”,为全国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江苏交通运输发展总体上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有效支撑和保障江苏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

交通基础设施能力充分、结构合理、衔接顺畅,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城乡居民出行更便捷、更公平,货运与现代物流业更具竞争力。

信息化、智能化有效引领行业转型升级。

交通运输治理能力显著提升,法治交通、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深度融合于全过程各领域。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39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国土资源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

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6]68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6]68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6〕68号)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属各执法单位:为了切实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行为,省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第3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结合本地本部门执法实际,采取切实措施继续加大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及时查处和纠正交通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促使所属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推进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和执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附件:《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及时查处和纠正交通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促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公路管理、航道管理、运输管理、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招标投标管理以及港政管理等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称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对本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和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3•【字号】苏政办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制订的《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快速发展,通车里程逐年增加,交通网络逐步完善,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交通运输保障。

但随着高速公路的发展,在沿线随意违法设置广告设施、发布广告的现象也在逐年增加并日趋泛滥,目前,全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逾6000块,比2005年增长了一倍。

高速公路两侧广告设施杂乱无序,部分广告设施年久失修、版面破旧、结构锈损,不仅破坏了路容路貌,而且对高速公路行车安全构成威胁。

为进一步改善高速公路路容路貌和通行环境,充分展示江苏良好形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11年1月15日至5月31日在全省开展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清理整治,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整治内容(一)严控新增2011年6月1日前,对高速公路沿线新设广告设施严格登记和审批手续。

对现有审批手续不全的广告设施在清理整治结束前也不得补办相关手续。

(二)限期整改1.对于设置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建筑控制区外至隔离栅外缘起100米范围内,手续完备,但存在倾覆、破损、结构受损等安全隐患,或有其他严重影响高速公路景观和行车安全的广告设施,于2011年5月10日前完成以下整治任务:(1)对已经倾覆、倒塌、结构受损或有结构安全风险的广告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修复或按原审批要求重新设置(含移位重新设置),也可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拆除;(2)对版面破损、结构锈蚀的广告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修复、出新;(3)对尚未发布广告的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发布公益广告;(4)对广告内容违法、违规的广告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纠正。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江苏省收费公路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江苏省收费公路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江苏省收费公路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2•【字号】苏政发[2012]124号•【施行日期】2012.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江苏省收费公路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2〕124号2012年9月12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纠风办、物价局制定的《江苏省收费公路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收费公路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37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做好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2〕376号)精神,体现收费公路“服务为本、畅通主导”的要求,更好地为公众服务,现就我省收费公路重大节假日期间免收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通行费有关事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实施范围(一)免费通行的时间范围为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4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

免费时段从节假日第一天00:00开始,节假日最后一天24:00结束,普通公路和非联网收费高速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联网收费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高速公路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二)免费通行的车辆范围为行驶收费公路的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包括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

(三)免费通行的公路范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所有收费公路(含独立收费大桥、长江隧道和机场高速公路)。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苏政办发[2009]180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80号2009年12月3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省经济协作办公室的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规划建设等职责划给省能源局。

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职责划给省农业委员会。

将组织实施农产品(不含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三)加强社会经济发展与改革等重大问题研究,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改革。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

(四)加强经济、资源、环境统筹协调,负责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以及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统筹协调全省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加强经济形势的监测和分析,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

(六)加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负责我省参与长三角地区和省际间合作与发展及对口支援工作。

(七)增加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8日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教育、城市管理、卫生健康、银保监、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5]147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18【实施日期】2015.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4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18日南京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59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15〕4号)规定,设立市交通运输局,挂市地方铁路发展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全市城乡交通运输管理责任。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审的代受理;2.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备案;(二)下放的职责1.辖区内县道及以下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2.辖区内超限车辆行驶公路或公路桥梁许可审批;3.辖区内县道及以下公路因施工需分流或中断交通许可审批;4.起讫点均在辖区内的水路营业性运输和客货水路运输代理、船舶代理业务许可审批(申请人注册地须在辖区范围内);5.辖区内内河规划六级及以下航道内的港口岸线利用许可审批;6.辖区内除长江外内河港口经营(不含港口理货及危险货物码头)许可审批;7.辖区内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审批;8.起讫点均在区辖区内的道路客运经营(栖霞区、雨花台区除外)及线路、站点许可审批;9.辖区内公共客运经营许可的审批(不含雨花台区、栖霞区);10.辖区内规划七级和等外级航道上新建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设施的许可审批;11.辖区内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审批;12.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审批;13.辖区内县道及以下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42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交通运输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港口管理局的职责、原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省铁路办公室负责全省铁路建设筹资职责划给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五)加强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协调职责。

加强交通安全生产监管和指导应急处置的职责。

加强全省公路、港口、航道、地方铁路、民用机场等交通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省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港口、航道、地方铁路、民用航空和交通物流业等行业规划。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8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8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8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纠风办、物价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和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收费公路发展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6月20日至2012年5月31日在全省进行收费公路专项清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十一五”期间,我省公路建设累计完成投资1790亿元,同比增长16.3%;累计新增各类公路2.66万公里,公路总里程达到15万公里,其中,干线公路1.3万公里(高速公路4059公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8943公里),农村公路13.7万公里;公路密度达146公里/百平方公里。

目前,高速公路在全国率先实现联网畅通,车道里程及密度为全国第一;二级以上公路里程占全省公路总里程的比重达23.2%,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2倍。

我省公路交通的快速发展,改善了路网结构和技术等级,优化了产业布局,提升了现代物流效率,方便了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探索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政策,在拓宽公路建设投融资渠道、缓解建设资金严重不足、加速公路交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惠及我省95%的高速公路、80%以上的一级公路和70%以上的二级公路建设。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运输业发展若干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运输业发展若干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运输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6]15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12.27【实施日期】2006.1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运输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53号2006年12月27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地税局、工商局、公安厅、质监局《关于加快道路运输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道路运输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二00六年十二月)道路运输业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支撑和保障。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决策部署,提升道路运输业的综合竞争力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一、明确发展目标(一)通过“十一五”时期的努力,基本形成快速、优质的运输服务、机动车维修、车辆租赁、信息咨询、应急救援指挥等网络,打造“江苏快客”、“江苏快货”和“江苏快修”三大服务品牌,建立运力充足、结构优化、运行高效、服务优质、安全环保的运输体系,运输公共服务趋于完善,运力调节灵活有效,货物流通高效通畅,市场秩序显著好转。

到2010年全省运输经济总量、运输产业结构、客运班车密度、货运信息化程度、机动车维修能力、安全运输指标等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行政村客运通达率达到100%,城乡客运一体化率达到60%,运输行业集约经营程度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货运车辆厢式化、重型化、专业化综合指标位于全国前列,旅客运输及站务服务达到国内示范水平,运输企业责任死亡率呈零增长。

二、推进行业科技进步(二)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升运输业效率。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24•【字号】苏委[2009]252号•【施行日期】2009.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2009年7月24日)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做好省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保证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改革的基本原则:(一)上下衔接的原则。

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与国务院机构改革相衔接。

(二)因地制宜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部分机构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设置,构建适应江苏发展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权责一致的原则。

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牵头部门。

合理划分和界定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在赋予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其相应承担的责任。

(四)循序渐进的原则。

按照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切实解决当前政府组织机构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9]14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15
【实施日期】2009.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苏政办发〔2009〕1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交通运输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港口管理局的职责、原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省铁路办公室负责全省铁路建设筹资职责划给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五)加强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协调职责。

加强交通安全生产监管和指导应急处置的职责。

加强全省公路、港口、航道、地方铁路、民用机场等交通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省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港口、航道、地方铁路、民用航空和交通物流业等行业规划。

指导编制城市客运发展规划,参与城市客
运有关设施的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三)组织实施国家、省重点和大中型交通工程建设。

负责全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行业管理。

负责全省港口岸线、陆域、水域的统一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省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

指导城市客运管理及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指导交通运输枢纽管理工作。

拟订有关物流业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五)指导全省路政、运政、航政、港政等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除长江和沿海以外的本省其他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内河救助打捞工作。

负责船舶检验和船舶防污监督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投融资政策和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协调并参与交通运输建设资金筹集,负责提出交通运输专项资金安排意见,负责交通运输预算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监管。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七)拟订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科技与信息化政策、规划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攻关。

指导协调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与管理。

指导并监督交通运输行业质量、技术、环保和节能减排工作。

(八)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承担并指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