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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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

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

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房地产行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房地产市场的规范运作,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以规范房地产行业的各项活动。

1. 房地产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为我国所有法律的根本,明确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居住权等基本权利,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房地产交易的法律基础,规定了房地产的产权、转让、抵押等相关事宜。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要针对城市土地的使用、出租、买卖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制度和管理办法,确保不动产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房地产销售合规要求(1)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的相关程序、备案制度、资金监管等要求,保护购房者的权益。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了商品房销售的合规要求,包括销售广告、签约程序、资金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3)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信用管理办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记录、信用修复、信用信息公开等做了详细规定,提高了市场透明度和企业诚信度。

3. 房地产租赁合规要求(1)住房租赁管理办法: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明确了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了租赁合同的签订、租金支付、维修责任等事项。

(2)商品房出租管理办法:商品房出租管理办法针对房屋出租环节制定了具体的合规要求,包括出租登记、出租合同、租金支付等方面的规定。

4. 房地产开发合规要求(1)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原则和程序,确保房地产开发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和用地规划的要求。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房地产开发的各个环节,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进行了规范,保证了房屋质量的安全可靠。

总结:以上是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这些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能够从不同方面对房地产行业进行规范和监管,保障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房地产政策法规汇编

房地产政策法规汇编

房地产政策法规汇编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各地政府也频繁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以维护市场稳定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本文将汇编整理一些关键的房地产政策法规,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了解房地产行业的参考。

一、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房地产市场监管是保持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下面列举几项关键政策。

1.房地产市场准入制度准入制度是指对开发商和中介机构进入市场进行资质审核和管理。

各级政府共同制定了一系列依法实施的准入条件,如企业资本金达到一定额度、具备良好信用记录等。

此举旨在筛选出有实力、诚信经营的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并防止无资质者进入市场,保护购房者和投资者的权益。

2.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政策房地产价格监管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促进房价稳定的关键环节。

各级政府设立房地产价格监测部门,定期公布房价指导价,防止价格虚高或虚低。

同时,政府也加强了对市场价格的监测和调控,力图维持市场价格在合理范围内波动。

3.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规范为了保护购房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的政策法规。

比如要求开发商提供真实、完整的房产信息,明确交付时间和标准,限制变相加价、强制搭售等不合理要求。

此外,政府还鼓励推行公开透明的市场,提高交易信任度。

二、房地产税收政策税收对于调控房地产市场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介绍几个常见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1.房地产增值税在房地产交易中,开发商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相关法规,开发商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增值税的缴纳。

这项政策的出台,旨在有效遏制投资性购房,引导房地产市场向刚需为主导发展。

2.物业税物业税是针对房屋的占地面积和利用面积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该税种的目的在于引导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促进城市科学发展。

此外,物业税的征收也可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

三、房地产融资政策房地产行业的融资政策对于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以下是几个关键的房地产融资政策。

1.购房贷款政策为鼓励居民购房,政府出台了购房贷款相关政策。

房地产法律法规

房地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颁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1月日颁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颁布闲置土地处理办法1999年4月28日颁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颁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颁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1983年6月4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日颁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颁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日颁布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颁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1999年4月日颁布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颁布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颁布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7月1日颁布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1月5日颁布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8月29日颁布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1月21日颁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日颁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1998年12月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日颁布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法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1998年5月12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月21日颁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3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颁布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5月1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颁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2003年1月21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上)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下)2003年1月3日颁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03年2月2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颁布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1998年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1998年颁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3月3日颁布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1991年月21日颁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1994年6月日颁布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年颁布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查办法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1997年4月2日颁布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000年8月日颁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1日颁布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03年4月8日颁布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颁布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7日颁布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7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颁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2003年5月30日颁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日颁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6月26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2003年6月26日颁布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2003年5月日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7月25日颁布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501020012001年7月31日颁布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2003年月日颁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2003年12月30日颁布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2003年12月4日颁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1日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颁布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颁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5月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7月6日颁布建设部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6月30日颁布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2004年6月30日颁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颁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6月30日颁布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4年7月日颁布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4年7月日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8月日颁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2004年8月27日颁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2004年10月日颁布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日颁布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2004年8月6日颁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月1日颁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4年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10月20日颁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月日颁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2004年12月1日颁布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2004年12月31日颁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月12日颁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颁布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2月日颁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2005年3月1日颁布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2005年1月31日颁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日颁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1月28日颁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颁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4月12日颁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5月8日颁布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2005年5月12日颁布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4月28日颁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颁布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2005年7月20日颁布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05年8月4日颁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2005年8月5日颁布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9日颁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2005年8月31日颁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8月日颁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2005年10月日颁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2005年10月31日颁布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月10日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12月31日颁布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0日颁布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0日颁布电梯应急指南2006年1月4日颁布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5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1999年1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2006年6月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颁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颁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8月日颁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7月27日颁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8月19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7月3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国土资源部科技创新审查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9月5日颁布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2006年9月4日颁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2006年9月5日颁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颁布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6年8月30日颁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1月1日颁布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2006年10月8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日颁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2006年月日颁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9日颁布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月09日颁布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1月日颁布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颁布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01月19日颁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08月26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08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08月30日颁布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公用建管面积分摊规则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1992年7月27日颁布关于对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2003年1月30日颁布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2003年2月日颁布关于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调研的紧急通知2003年2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19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0日颁布关于防止施工坍塌事故的紧急通知1999年7月9日颁布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围墙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2001年7月10日颁布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严肃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贯彻《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颁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2003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3年4月3日颁布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4月28日颁布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有关项目的复函2003年5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近期进展情况的通报2003年6月27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5月14日颁布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6月3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2003年6月4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03年5月日颁布关于深化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3年8月1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1990年2月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1990年2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年8月4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2003年9月2日颁布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003年8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2003年9月19日颁布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年10月日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2003年10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3年10月日颁布关于做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的函2003年10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2003年月14日颁布对现有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2003年月21日颁布’’关于受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月19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2003年12月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通知2003年12月4日颁布’'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2004年1月7日颁布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和工作人员禁令的通知2004年1月14日颁布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1月30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10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2004年2月4日颁布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2004年2月12日颁布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建设部纪律检查组关于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2月19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通知2004年1月9日颁布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宣贯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年3月日颁布关于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3月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3月6日颁布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4月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4月7日颁布关于发布《交通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自律公约》(试行)及实施办法的通知2004年4月26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5月10日颁布关于严格执行《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4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5月20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2004年4月3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的紧急通知2004年5月14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2004年5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4月日颁布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2004年5月20日颁布关于公路建设中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G012003)有关事宜的通知2004年5月2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6日颁布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2004年6月8日颁布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2004年6月7日颁布关于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摸底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年6月日颁布关于做好中央本级由预算拨款拖欠的项目工程款摸底调查工作的函2004年7月5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2004年7月1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2004年7月7日颁布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12日颁布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9日颁布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颁布关于开展200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桥梁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9月3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4年9月30日颁布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2004年9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颁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2004年10月29日颁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2004年10月31日颁布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2004年10月21日颁布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月2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月2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关于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北方地区城镇供热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2004年月日颁布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12月6日颁布司法部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2004年月6日颁布关于请重点监控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通知2004年12月3日颁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月12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月19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年12月9日颁布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用户安全工作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颁布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纪要2005年1月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2004年12月26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2004年12月31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2005年1月5日颁布关于加强春季和两会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通知2005年2月28日颁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2月7日颁布。

法律法规各级法院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规范性文件汇编

法律法规各级法院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规范性文件汇编

【法律法规】各级法院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规范性文件汇编前言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几个与房地产相关的司法解释均已经有十来年时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及国家房地产政策的调整,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而新的司法解释又迟迟未见出台,各地人民法院针对同一问题,又常常做法各异,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极为突出.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为了让从事和热爱房地产法律工作的朋友们更好地了解各地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本团队收集整理了全国各级法院发布的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的规范性文件,整理汇编成册,供大家参考。

由于部分法院的规范性文件未正式向社会公布,本团队在收集过程中只能借助网络,因此,错误和遗漏在所难免,望朋友们在使用过程中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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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1。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节选)2.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选)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

房地产行业法律法规汇编

房地产行业法律法规汇编

房地产法律法规索引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7.5)(2009。

8.27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3。

16)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2000.6。

26)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

4。

3)(2002.3.24修订)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2011.1.19)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

11.21 )(2004.7。

20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2.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 7.9) 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1994。

7。

1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1998.7。

3)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003.8.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2005.3.2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5。

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2006。

5。

2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

12。

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

1。

7)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2010.4。

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1。

2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2013.2。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査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2013。

6。

28)三、建筑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10。

28)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2012.2。

17)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199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市场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的开发和利用,推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服务活动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房地产发展的目标是满足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土地利用计划应当科学合理,优先保障人民群众基本住房需求。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开发资质,确保开发项目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房地产市场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欺骗、强迫等手段进行房地产市场活动。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九条房地产开发分为住宅开发、商业用房开发、工业用房开发和其他用房开发。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建设要求,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法定的住房面积。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确保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权利的合法性。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人提供相应的购房合同和房屋交付。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修缮、保养、维护房屋建筑物,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申报房屋和土地的真实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三章房地产销售第十六条房地产销售应当依法进行,公开透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房地产销售应当明确披露房屋和土地的权属、使用情况等必要信息。

第十八条房地产销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保证其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十九条房地产销售商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房屋面积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购房人对房地产销售合同的解除、终止、终止、变更等事项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销售商不得以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或不正当手段限制购房人的自由选择。

房地产政策法规汇编

房地产政策法规汇编

房地产政策法规汇编全文目录一、综合二、公房管理(一)城乡建房(二)房产登记(三)公房使用及修缮(四)部队用房及退房(五)代管房产三、私房管理(一)私房产权(二)私房改造(三)房产公私合营(四)房产典当四、宗教房产五、华侨及外国人房产(一)华侨房产(二)外国人房产六、宅基地及土地征用管理(一)宅基地(二)土地征用七、房契税及房地产税八、房地产纠纷诉讼、案例及问答(一)房地产纠纷诉讼与管辖(二)房地产纠纷案例(三)房地产纠纷问答附录:北京、上海、天津市和经济特区有关房地产文件(一)北京市(二)上海市(三)天津市(四)经济特区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1951年2月4日)政务院对中南军政委员会的批复(1951年6月1日)政务院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决定(1951年6月22日政务院90次政务会议通过)政务院函发《最高人民检察署关于处理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初步意见》(1952年6月13日政政字第73号)附件:最高人民检察署关于处理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初步意见中南行政委员会为修正《中南区关于城市房产权的几项原则决定》函〔1953年1月14日(53)会民字第0193号〕附件:修正中南区关于城市房产权的几项原则决定(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1月26日修正批准,同年12月15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公布施行,1953年1月21日中南军政中共中央关于坚决纠正平调错误彻底退赔的决定〔1961年6月中发(61)43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摘录)〔1962年10月6日中发(62)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摘录)(1963年8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纪要(摘要)〔1963年10月12日中发(63)69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摘录)(197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摘录)(1979年2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陕西省委关于纠正社教运动以来错订地主、富农成份问题的通知(摘录)(1979年4月5日中办发〔7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摘录)(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公、检、法三党组《关于进一步复查平反政法系统经手办理的冤假、错案的意见的报告》(摘录)(1983年1月25日中办发〔8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摘录)(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摘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严格禁止楼馆堂所建设的规定(1964年5月7日国计字第202号)国务院关于严格禁止楼馆堂所建设的补充规定(1964年7月24日国计字343号)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楼堂馆所和一般房屋建筑的界限(1978年4月22日)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7月26日国务院第14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15号发布)国家建委关于厂矿企业职工住宅、宿舍建筑标准的几项意见〔1977年4月10日(77)建发设字88号〕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建委对职工住宅设计标准的几项补充规定的通知〔1981年10月13日(81)城房字22号〕附件:对职工住宅设计标准的几项补充规定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1983年12月15日)国家建委转发上海市关于中央各部直属单位建造住宅的暂行办法〔1977年7月30日(77)城建字29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商业部门简易建筑费开支办法的报告(1978年2月15日国发〔78〕24号)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自筹资金建设职工住房的通知〔1978年9月5日(79)建发城字第381号、(78)财企字第383号、(78)物计字第402号〕国家建委关于转发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加强住宅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80年5月20日(80)建发办字219号〕附件: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加强住宅建设工作的意见(1980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党组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汇报提纲(摘录)(1980年6月22日中发〔80〕72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城市建设总局批转全总生活部关于“公建民助”、“民建公助”建设住宅情况的调查报告的通知〔1980年8月20日工发总字(80)214号(80)城发房附件:全总生活部关于“公建民助”、“民建公助”建设住宅情况的调查报告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认真做好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1980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安排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的报告(1981年1月12日国办发〔1981〕3号)国家建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抗震加固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1981年3月25日〔81〕建发抗字124号、〔81〕财企4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城镇职工、居民建造住宅和国家向私人出售住宅经验交流会情况的报告的通知(1981年4月10日)附件: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城镇职工、居民建造住宅和国家向私人出售住宅经验交流会情况的报告国务院批转第二次全国农村房屋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1982年1月7日)附件:第二次全国农村房屋建设工作会议纪要(1981年12月29日)住宅工程平方米造价包干试行办法(1983年5月1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83〕国函字109号)城市规划条例(摘录)(1984年1月5日国发〔1984〕2号)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妥善解决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家属住房困难问题的请示的通知(1985年7月29日国发〔1985〕97号)附件: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妥善解决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家属住房困难问题的请示(摘要)(1985年7月2日)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摘要)(1988年9月24日国发〔1988〕64号)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1988年8月8日(88)建房字第170号)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加强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通知(1982年3月27日〔1982〕城发房字77号)附件:关于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的通知(1986年2月5日〔1986〕城住字第51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式样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1987年1月11日〔1987〕城住字12号)附件:房屋所有权证填证说明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988年6月15日(88)建房房字第15号〕附件: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工作的通知〔1988年3月31日(88)国管房管字第060号〕中共中央关于城市中公共房产问题的决定(1948年12月20日)华北人民政府公布决定公房公产统一管理(1949年4月11日《人民日报》)财政部复关于国营企业占用公有房产不需用时如何处理的问题〔1956年7月16日(56)财经字第575号〕财政部关于企业、事业、行政机关之间固定资产调拨转移处理原则的通知〔1958年9月1日(58)财预综字第35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供销合作社几个问题的通知(摘录)(1962年5月4日中发〔62〕203号)国务院批转粮食部关于当前占用国家粮食仓库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1962年9月17日国财办念字289号)附件:粮食部关于当前占用国家粮食仓库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摘录)(1962年8月27日)财政部、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校舍和办公用房实行统管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1966年3月9日(66)财文行字第53号、(66)国房局字第9号〕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社接受土改胜利果实房屋等财产所有权问题的通知(1967年8月25日〔67〕合财字第244号)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房产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复函〔(68)国房局字第55号〕国家建委转发《浙江省建委关于不得将房管部门统一管理的非住宅用房划给各系统自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1979年7月2日(79)建发办字346号〕附件:浙江省建委关于不得将房管部门统一管理的非住宅用房划给各系统自行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妥善解决各级工会房屋、设备问题的通知(摘录)〔1979年12月31日(79)财事字第426号、工发总字〔197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摘录)〔1980年7月19日(80)城发房字151号〕财政部对《关于建国初期收归国有已作处理的祠堂、会馆等财产现在是否应当无偿移交房管部门的请示》的答复〔(88)财商字第288号〕附件: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79)财企字第75号〕附件: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建国初期收归国有并已作处理的祠堂、会馆等财产现在是否应当无偿移交房管部门的请示〔湘财(88)农字第281号〕商业部系统固定资产清查办法(摘录)〔1980年11月10日(80)商财字第48号〕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办公室关于老干部、高级知识分子和爱国人士住房情况的调查报告(1972年9月29日国发〔1972〕72号)附件:国务院办公室关于老干部、高级知识分子和爱国人士住房情况的调查报告(摘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摘录)(1979年11月13日中发〔1979〕83号)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认真做好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1980年12月30日(80)城发房字314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做好厂矿企业职工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1981年2月27日工发总字〔1981〕21号)国务院关于城市出售住宅试点问题的复函(1982年4月17日)附件:国家建委、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城市出售住宅试点工作座谈会情况的报告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扩大城市公有住宅补贴出售试点的报告(1984年10月11日国发〔1984〕1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988年2月25日国发〔1988〕11号)附件: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1988年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的意见(1988年2月25日国办发〔1988〕13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摘录)〔1955年8月31日(55)国秘字171号〕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住用公家宿舍收租暂行办法附件: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住用公家宿舍收租暂行办法”的说明财政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宿舍收租办法收回的租金不足支付租用公房的租金其差额处理对吉林省财政厅的复函〔1956年3月2日(56)财行刘字第13号财政部复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住宅收入和费用核算问题(1963年3月21日财经制176号)财政部复广西僮族自治区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厅企业房租收支差额开支问题(1963年8月9日财经制1710号)财政部、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一九六五年对办公用房和中、小学校舍进行租金制试点工作的通知〔1965年4月14日(65)财文行字第169号、(65)国房局字第47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制止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问题的报告〔1965年4月24日(65)国房字第157号〕中共中央转发周恩来同志在八届三届全会上关于劳动工资和劳动福利问题的报告(摘录)(1957酉字第39号)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重申制止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1979年6月12日(79)城发房字17号〕财政部复使用城市公地应否收取租金及公房变价收入如何处理等问题(摘录)〔1979年7月21日(79)财预字第81〕国家计委关于城市住宅维修的注意事项(1962年7月19日计城程字第1369号)附件:关于城市住宅维修的注意事项国家计委、财政部、建筑工程部、国家房产管理局加强城市房屋、公用事业和市政工程设施维修工作的通知(摘录)〔1962年11月6日计城程字2714号、(62)建陈字第92国家计委复关于城市旧有住宅翻修项目划分问题(1962年12月4日计城杨字3029号)国家计委关于城市维护和建设问题的通知(摘录)〔1963年5月4日(63)计城李字第1430号〕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关于物资分系统供应国家房管部门维修材料作价的通知〔1964〕年6月19日(64)物财字第1981号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县以上工会房屋修缮费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的通知(1979年12月19日(79)财事字第418号、工发总字〔1979〕152号)国家城市建设总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城建局、物资局、财政局关于解决城镇危险住房维修问题的紧急报告的通知〔1981年2月13日(81)城发房字31号〕附件:辽宁省批转省城建局、物资局、财政局关于解决城镇危险住房维修问题的紧急报告(1981年1月14日辽政发〔1981〕13号)财政部、内务部关于解决部队在中小城镇及农村住用民房问题的通知(1953年6月9日内地财密字113号)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后勤奋部关于军队退还占用地方房屋和处理产权纠纷问题的意见(1979年3月24日国发〔1979〕79号)附件:关于军队退还占用地方房屋和处理产权纠纷问题的意见(1979年2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的通知(1980年11月8日中办发〔1980〕75号)附件: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1980年9月1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1988年7月18日国发〔1988〕46号)中南行政委员会关于代管房产逾期依法收归国有问题给河南省人民政府财政厅函(1953年1月30日)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处理意见的通知(1953年9月8日国发〔1983〕139号)附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的处理意见(1983年8月12日)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的问答(1949年8月11日)人民日报人民信箱:关于城市房屋问题答平原省人民政府民政厅问(1950年1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解答关于处理房户行使优先购买权案件,发生疑义的问题的函(1952年5月17日法监字第8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居民和资本家的城市房屋是否准许买卖的复函〔1963年12月6日(63)法研字第173号〕附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报告〔1963年5月3日(63)法研字第15号〕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供销合作社购买农村生产队、社员房产问题的答复〔1965年9月1日(65)财贸字第279号〕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转发辽宁省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1980年10月30日(80)城发房字264号〕附件:辽宁省城建局关于文化大革命期间错接、错管城镇私房处理意见的报告(1980年7月16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落实去台人员在祖国大陆亲属政策的通知(摘录)(1981年11月26日中发〔1981〕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改造后留给房主自住房产权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1982年4月5日(82)民他字第7号〕附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报告(节录)(1982年2月5日闽法民他字〔1982〕第0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正贵与林作信、江妙法房屋买卖关系如何确认的批复〔1982年12月18日(82)民他字第1号〕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83年12月17日国发〔1983〕19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公布前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购买或租用私有房屋是否有效问题的答复〔1984年4月17日(84)法研字第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摘录)(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1985附件: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粮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司法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未经批准购买私有房屋合同的公证证明是否有效问题的答复〔1985年5月9日(85)司法公字第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成使用多年经补办批准手续后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批复〔1985年8月10日(1985)法民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1985年11月28日民他字第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土改前已分家析产的房屋,土改时误登在一人名下的产权仍归双方各自所有的批复(1985年12月27日法民字第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后不久被收养的子女能否参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遗房产的批复(1986年2月13日民他字第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双方在“文革”期间互换房屋各自行使权利多年后能否反悔的批复〔1986年6月17日(86)民他字第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1986年6月20日(86)民他字第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租赁契约履行期间发生争执新订立协议在办理公证时一方反悔并拒绝签字、受领公证书,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7年1月19日(86)民他字第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入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7年2月23日(86)民他字第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契约已载明借钱借房的房产纠纷不宜确认为房屋买卖的批复(1987年4月8日〔1987〕民他字第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时部分确权、部分未确权的祖遗房产应如何继承问题的批复〔1987年4月25日(1987)民他字第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年6月15日(1987)民他字第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应认定为遗产的批复〔1987年6月24日(1987)民他字第31号〕最高人民法院、城市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1987年10月22日法(研)发(1987)30号)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1956年1月18日)附件: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1955年12月16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关于加速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联合通知〔1961年5月13日(61)工商办字第2号、(61)商办联字第217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4年1月13日国房字21号)附件: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3年12月30日)国家房产管理局对国务院批转的《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说明(1964年7月15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982年2月4日(82)城发房字26号〕附件: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建委《关于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1981年7月14日川委发〔1981〕44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82年10月30日(82)城住字第445号〕附件: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全国城镇落实私房政策经验交流会综合简报)(摘录)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85年2月16日(85)城住字87号〕附件: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1985年2月15日)附件:《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说明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就有私房政策规定问题给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的复函(1985年6月5日)附件: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就有关私房政策规定如何理解给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的函〔1985年5月28日综(85)访字第56号〕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问答(摘自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信访工作》1985年第7、9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29日(87)城房字第575号〕中共中央关于公私合营企业的房产估价问题的指示(1956年7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摘要)〔1966年9月24日中发(66)507号〕供销合作总社、商业部关于合作商店入股房产坚持不退还实物的函〔1981年3月5日(81)供基联字05/118号、(81)商层联字第5号〕商业部基层商业局《关于信宜县李清芬侵夺原公私合营企业房产问题的函》〔1981年5月21日(81)商层集字第19号〕中共中央统战部、商业部印发《关于索要、强占原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营业用房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83年2月25日(83)商管字第5号〕附件:关于索要、强占原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营业用房问题的处理意见(1983年2月20日)内务部关于土地改革地区典当土地房屋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50年9月30日内地151号)司法部关于典当处理问题的批复(1951年11月9日司一通字1057号)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同意西南财政部规定的房地产典期满后超逾十年未经回赎得申请产权登记的意见的联合通令〔1952年7月31日(52)财农字第103号〕附件:西南军政委员会财政部报告〔1952年6月2日财农(52)字90号〕司法部对解放前房屋典当回赎纠纷处理问题的解答〔1953年2月7日(53)司行字第2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肖成告诉请回赎其先祖已出典逾百余年并在土改时已经没收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6年10月19日法研字第103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出典的封建性房地产可否由清理封建性房地产的机关赎回问题的批复(1957年7月23日法研字第1528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典当期满后逾期十年未赎,出典人及其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的批复(1962年9月28日法研字第69号)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房改造中处理典当房屋问题的意见〔1965年12月3日(65)国房局字10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郭廷凤、邱培金房屋典赎案的批复〔1976年1月30日〔76〕法民字第2号〕附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1976年1月15日(75)川法民字第2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雷龙江与雷济川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的批复〔1979年11月5日(79)民他字第33号〕附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雷龙江与雷济川房屋回赎”一案的请示报告(1979年7年21日陕高法民〔1979〕1号)。

不动产登记政策法规汇编

不动产登记政策法规汇编

不动产登记政策法规汇编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和其他与土地有关的财产权利的登记管理制度。

中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2007年开始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并于2017年不动产登记法正式施行。

为了更好地推动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规范和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来加强监管和规范操作。

下面将对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汇编。

一、不动产登记法不动产登记法是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基础法律,于2017年3月1日正式生效。

该法规明确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法定目的、登记义务人、登记权利和登记义务等基本内容,同时规定了登记部门的组织和职责。

该法对于保护不动产权益、促进不动产交易和担保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方面的基础法律,其中包含了对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益的登记管理程序和标准。

同时,土地管理法对不动产登记的程序、费用等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办法是根据不动产登记法制定的具体实施规定,于2017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该办法主要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与受理、登记事项与登记簿册、登记结果及其证明等内容。

该办法为不动产登记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南,保证了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对不动产登记的组织管理、登记原则和登记程序等作出规范。

该条例强调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了登记部门的职责和权利,对于不动产登记的推进和完善具有指导性作用。

五、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于2015年8月1日开始实施,主要针对房地产的登记管理提供了指导。

该办法规定了房地产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确保了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和顺利性。

该办法还强调了登记信息的保密和完整性,并对违反登记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以上是我国不动产登记方面的主要政策法规。

有关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有关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颁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颁布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颁布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1月18日颁布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颁布7.闲置土地处理办法1999年4月28日颁布8.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颁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1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颁布1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颁布1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颁布14.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5.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1983年6月4日颁布1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颁布17.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23日颁布18.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颁布1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颁布20.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颁布2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18日颁布22.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颁布23.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1999年4月22日颁布24.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25.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颁布26.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颁布27.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28.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7月1日颁布29.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30.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1月5日颁布31.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32.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8月29日颁布33.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1月21日颁布3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颁布35.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1998年12月7日颁布36.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颁布37.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法38.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39.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1998年5月12日颁布4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颁布4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3日颁布42.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颁布43.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5月19日颁布4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4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颁布46.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2003年1月21日颁布47.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1 2003年1月3日颁布4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 2003年1月3日颁布49.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3 2003年1月3日颁布5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4 2003年1月3日颁布5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上)2003年1月3日颁布5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下)2003年1月3日颁布53.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03年2月20日颁布5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颁布55.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56.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1998年颁布5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颁布5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59.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1998年颁布60.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61.建设部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62.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3月3日颁布63.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64.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65.建筑市场管理规定1991年11月21日颁布66.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1994年6月16日颁布67.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年颁布68.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查办法69.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70.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71.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1997年4月2日颁布7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7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7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75.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7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77.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78.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颁布79.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000年8月22日颁布80.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8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82.关于印发《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1日颁布83.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03年4月8日颁布84.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85.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颁布86.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7日颁布87.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7日颁布88.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颁布89.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2003年5月30日颁布9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11日颁布91.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6月26日颁布92.物业管理条例。

房地产行业法律法规汇编

房地产行业法律法规汇编

房地产行业法律法规汇编一、土地管理法规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的管理办法,包括出让程序、土地评估、竞买方式等。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办法,包括承包周期、流转管理、土地调查评估等。

3.城市房地产用地出让与租赁管理办法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规定了城市房地产用地的出让与租赁的管理办法,包括用地范围、出让程序、租赁合同等。

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法规1.城市规划法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管理办法,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2.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办法根据农村发展需要,规定了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的管理办法,包括防止乱占乱用土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等。

三、房地产开发管理法规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管理办法,包括规划验收、工程规划变更等。

2.开发企业资格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的管理办法,包括资格认定、违法行为处理等。

四、房地产销售管理法规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商品房销售的管理办法,包括交付标准、购房合同、买房权益保护等。

2.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住房租赁的管理办法,包括租赁合同、租金支付、租赁期限等。

五、房地产房屋拆迁管理法规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办法,包括补偿标准、安置政策、征地程序等。

2.农村集体土地黄标车拆除管理办法根据农村发展需要,规定了农村集体土地黄标车拆除的管理办法,包括拆除计划、补偿安置等。

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

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

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一、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法律法规是国家立法机关(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以保护合法权利和义务为目的的法律法规。

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发展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管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主要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之一,旨在防止房地产买卖弄虚作假,保护房地产所有者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房管法》明确了房地产管理中涉及房地产买卖、承包、抵押、拍卖、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法律原则,对各类房地产交易活动提出了诸多限制性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是房地产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建筑行业的行为,促进建筑行业的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建筑工程项目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义务。

《建筑法》规定了建筑项目建设前应当仔细审查证照事项、建设管理机构的职责与义务、建设材料选用及质量检测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主要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之一,旨在确认物权,保障物权的实施。

《物权法》中规定的物权类型包括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构筑物所有权、实物抵押权和知识产权等。

《物权法》规定,物权受各项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合同规定的限制,其中最重要的限制是国家所有财产的权利不受转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租赁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主要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之一,旨在保护房屋租赁的权益,维护房屋租赁活动的正常进行,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规制,防止房屋租赁扰乱市场秩序。

《租赁条例》中规定的租赁权的有效期限、租赁合同的内容、租赁价款的确定等,为房屋租赁活动提供了有力的保护。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主要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之一,旨在保护房屋的权属,防止房屋被非法拆迁,确认房屋的所有权。

房地产法律法规汇编.doc

房地产法律法规汇编.doc

声明:本资料由大家论坛证券从业考试专区2009年证券考试《证券交易》关键数字与考点总结交易(数字类)1986.08沈阳开办企业债券转让业务(新中国证券市场建立的标志) 1988.04起我国先后在61个大中城市开放了国库券转让市场1992年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所会员受理在受理之后20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同意决定每月7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统计表及风险控制指表监管表证券发行人在发行结束2个交易日向登记公司申请发行登记1998.04.01上交所开始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申报最小变动单位:上交所:A股,债券,买断回购0.01基金,权证为0.001B股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回购0.005深交所:A股,债券,质押回购0.01基金为0.001 B股0.01港元上交所申报时间:9:15~9:25, 9:30~11:30, 13:00~15:00 (9:20~9:25为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不能撤单)深交所申报时间:9:15~11:30, 13:00~15:00 (9:20~9:25, 14:57~15:00不能撤单集合竞价阶段)9:25~9:30只申报中小企业板连续竞价时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开盘集合竞价没有成交的连续竞价开时是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上交所无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时,集合竞价阶段申报要求:A.股票不高于前收盘价的900%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 B.基金,债券申报不高于前收盘价的150%不低于前收盘价的70% [债券回购无限制]连续竞价阶段申报要求:申报价格不高于实时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不低于实时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最低申报价格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平均数的70%深交所无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时,股票首日集合竞价为发行价的900% ,(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债券首日集合竞价为发行价的上下30%,(同上一样,都是10%)质押回购非上市首日集合竞价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为最近成交价的100%证券公司收取的佣金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不足5元按5元收,B股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还1美元或5港元收2008.04.24,交易印花税由3‰下调为1‰大宗交易时间:上交所为9:30~11:30 13:00~15:30深交所为9:15~11:30 13:00~15:30股票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前1个交易日发布公告中小板退市警示的情形:A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对外提保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的100%B为关联方提供资金超2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值50%以C. 24个月内再次受到公开谴责D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面值E连续120个交易日成交量低于300万股上交所收盘价,深圳集合竞价无法产生收盘价的以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交易席位超过10%无法申报或者行情中断的营业部超过10%以上的异常情况实行临时停市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交易于2007.07.25开始试行,(交易时间为9:30~11:30, 13:00~14:00),每笔买卖报价数量为5000手的整数倍固定收益平台实行净价申报,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目录

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目录

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目录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目录1. 房地产市场管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城市房地产市场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 房地产开发管理法律法规《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住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3. 房地产投资和融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转让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4. 房地产交易和合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5. 房地产税收和财务管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6. 房地产行业监管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7. 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以上是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录,这些法规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维护行业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房地产行业法律法规汇编

房地产行业法律法规汇编

房地产行业法律法规汇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房地产行业在我国的经济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国对房地产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本文将对其中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进行汇编。

一、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规定了不动产和动产的物权制度,保障了房地产权益的归属和交易的合法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不动产权益的有效登记和保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制度,明确了房地产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和市场秩序的维护要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拆迁条例》:该条例对房屋拆迁的程序和补偿标准进行了规定,保护了被拆迁人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二、地方性法规1.《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各个城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加强了对本地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2.《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责任,并明确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权益和义务。

3.《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该规定了房屋租赁活动的基本规范,维护了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4.《房屋买卖合同范本》: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房屋买卖合同范本,规范了买卖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确保了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三、规章制度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要求和监督制度,保障了房地产工程质量的安全可靠。

2.《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的各项管理制度,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商品房市场的稳定发展。

3.《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该办法评价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提高了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增强了市场秩序的维护能力。

4.《房地产中介管理办法》:该办法规范了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了购房者和卖房者的合法权益。

四、行业协会规定1.《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该规范规定了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从业行为准则和职责要求,提升了行业的专业水准和服务质量。

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房地产行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在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就业、促进城镇化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与政策。

本文将对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解读。

一、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是国家对房地产开发行为进行管理的基本法规,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该条例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准入条件、开发项目的规划和审批程序、合同签订与履行等方面的规定。

针对购房者的权益保护,条例规定了购房者的信息披露权、咨询权、签订合同权、质量保证权等,要求开发企业必须向购房者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合同文本必须公平合理,并确保房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开发企业,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可以追究开发企业的法律责任。

二、房地产调控政策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价格的上涨,为了避免房地产泡沫的出现和消费者的负担过重,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限制投机炒房、稳定市场预期、保障人民住房需求。

其中,购房限制政策是最常见的调控手段之一。

政府通过限制非本地居民购房、限制多套房产购买、加大房贷利率等方式来控制购房需求,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此外,还有土地供应管理、促进租赁市场发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三、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房地产交易的重要法律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不动产权利的真实、合法和有序,提升交易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不动产登记包括房地产权属登记、抵押登记、租赁登记等。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解决房地产交易中的多重销售、虚假登记等问题,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该制度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准确的抵押担保,降低了金融风险。

四、城市更新政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更新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城市发展模式。

城市更新政策旨在通过对老旧城区进行整治、改造和更新,提升城市功能和居住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法信汇编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法信汇编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3.27•【文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法信”平台根据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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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资料由大家论坛证券从业考试专区2009年证券考试《证券交易》关键数字与考点总结交易(数字类)1986.08沈阳开办企业债券转让业务(新中国证券市场建立的标志) 1988.04起我国先后在61个大中城市开放了国库券转让市场1992年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所会员受理在受理之后20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同意决定每月7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统计表及风险控制指表监管表证券发行人在发行结束2个交易日向登记公司申请发行登记1998.04.01上交所开始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申报最小变动单位:上交所:A股,债券,买断回购0.01基金,权证为0.001B股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回购0.005深交所:A股,债券,质押回购0.01基金为0.001 B股0.01港元上交所申报时间:9:15~9:25, 9:30~11:30, 13:00~15:00 (9:20~9:25为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不能撤单)深交所申报时间:9:15~11:30, 13:00~15:00 (9:20~9:25, 14:57~15:00不能撤单集合竞价阶段)9:25~9:30只申报中小企业板连续竞价时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开盘集合竞价没有成交的连续竞价开时是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上交所无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时,集合竞价阶段申报要求:A.股票不高于前收盘价的900%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 B.基金,债券申报不高于前收盘价的150%不低于前收盘价的70% [债券回购无限制]连续竞价阶段申报要求:申报价格不高于实时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不低于实时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最低申报价格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平均数的70%深交所无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时,股票首日集合竞价为发行价的900% ,(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债券首日集合竞价为发行价的上下30%,(同上一样,都是10%)质押回购非上市首日集合竞价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为最近成交价的100%证券公司收取的佣金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不足5元按5元收,B股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还1美元或5港元收2008.04.24,交易印花税由3‰下调为1‰大宗交易时间:上交所为9:30~11:30 13:00~15:30深交所为9:15~11:30 13:00~15:30股票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前1个交易日发布公告中小板退市警示的情形:A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对外提保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的100%B为关联方提供资金超2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值50%以C. 24个月内再次受到公开谴责D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面值E连续120个交易日成交量低于300万股上交所收盘价,深圳集合竞价无法产生收盘价的以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交易席位超过10%无法申报或者行情中断的营业部超过10%以上的异常情况实行临时停市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交易于2007.07.25开始试行,(交易时间为9:30~11:30, 13:00~14:00),每笔买卖报价数量为5000手的整数倍固定收益平台实行净价申报,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涨跌幅为10% ,1手为1000元面值公布卖买最大5家营业部的条件:A收盘价偏离值达±7%的前3只股票(基金) B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3只C换手率达到20%的前3只异常波动情形:A连续3个交易日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20%的B. ST,*ST连续3个交易日涨跌幅偏离值达±15%C连续3个交易日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换手率比值达到30倍且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换手率达20%QFII境内证券投资制度启动于2002年年底QFII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过10%,所有QFII持有一家总数不超过20% 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分红派息公告时间为股权登记日3个工作日前R+1日红股到帐配股认购于R+1日开始,认购期为5天。

公司股票及衍生品在R+1~R+6日停牌开股东大会上市公司提前30天公告基金认购申报最小为100,单笔最大不超过99999900元单笔赎回份额不超过99999999份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行权以现金方式结算行权的以前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的平均数来计算行权时过户费为面额的0.05%代办股份转让的证券公司应具备年度净资产不低于8亿,净资本不低于5亿报价转让的每笔委托数量应在3万股以上,股份和资金T+1到帐IB业务的资格条件:1)前6个月风险指标合规2)资金第三方存管3)控股期货公司或者同时被控股4)公司总部5名,营业部2名具有期货从业资格人员5)已建立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制度6)技术系统达标证券自营最低注册资本1亿,净资本不低于5000万自营股票规模<净资本的100%自营证券规模(按成本价计)<净资本200%自营持有一种非债券证券成本<5%该证券市值一种非债券的成本<净资本的30%证券自营相关原始凭证保存20年每半年,一年后的30日报证监会证券自营的情况资产管理业务要求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的从业经历人员不少于5人集合资产管理要求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3亿,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的净资本不少于5亿元定向资产管理,单个客户不低于100万元,限定性集合单个客户不低于5万,非限定性不低于10万集合资产计划批准后6个月内启动推广,60个工作日完成设产工作开始投资运作证券公司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规模的5%且不超2亿,参与多个计划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资产管理客户资产投资一个股票不超该证券的10%,一个集合计划投资于一个公司不得超过该计划的10%资产计划投于关联公司不得超计划的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通过会籍办理系统每月前5个工作日向上交所提供上月资产净值,4个月报年度审计融资融券试点的条件:A经纪业务满3年的创新类证券公司B高管2年内没有违法和处C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合规定6个月净资本在12亿证监会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书面意见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交易所上市满3个月融资买入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者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少于8亿元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与指数的偏离值不超4%,波动幅度不超500% (基准指数指上海综合指数,深圳综合指数和中小板指数)有价证券冲抵保证金的折算率:上证180成份股和深圳100成份股折算率不超过70%,其他股票不超过65%开放式基金折算率不超过90%国债不超过95% ,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不超过80%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30%,追加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50%,。

维持担保比例超300%后可提现,但提现后担保比例不低于300%对单一客户融资融券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接受单只担保股票市值不超过该股票的20%上交所1993.12深交所1994.10分别开办了以国债为主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上交所2002.12.30深交所2003.01.03分别推出了企业债的回购交易上交所新质押式(买断式)国债回购分为:1 2 3 4 7 14 28 91 182(9种)上交所质押式企业债品种有:1 3 7 (3种)深交所质押式国债回购品种:1 2 3 4 7 14 28 63 91 182 273(11种)深交所质押式企业债品种:1 2 3 7 (4种)2002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期限最短1天,最长1年(最小交易数额为债券面额10万,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1万)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交收时点为R+1日(R为到期日)14:00权证交收上海市场是T日日终,深圳为T+1日日终交易[总结]证券交易特征:收益性风险性流动性证券交易公开原则的核心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证券交易的对象是委托合同中的标的物(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其他衍生工具交易)证券交易的方式:现货交易远期交易期货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属于短期融资归属于货币市场)信用交易(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向客户出借资金和债券)证券交易市场的作用:1提供充分交易的条件2提供充分的价格竞争发现合理的价格3实施公开,公正及时的信息披露4提供便捷的交易和服务场外市场的交易活动呈现非集中性,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品种:政府债,金融债和央行债)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场外交易市场自主报价:分为公开报价(单边,双边)和对话报价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成交的优先原则主要有:价格,时间,比例分配,数量,客户,做市商,经纪商优先原则证券交易机制的目标:1流动性(速度价格) 2有效性(高效率低成本)3稳定性(重要措施提高市场透明度)定期交易系统特点:A价格稳定B成本想对较低指令驱动系统是一种竞价市场也叫订单驱动市场连续交易系统特点:A交易的即时性B交易过程中提供更多的信息报价驱动系统是一种连续交易商市场也叫做市商市场证券交易所会员由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存在问题的会员采取的措施:口头书面整改谈话调查暂停业务提请证监会处理普通席位(A股席位)买卖A股,债券,基金专用席位(B股席位债券专用席位质押席位剩余卖出席位基金租用席位)深交所:A股席位(普通席位投资基金专用网上委托专用) B股席位(会员B股境外B股)特别席位(国债基金股票质押代办股份转让)境内经营机构要取得B股席位须外管局的许可证境外经营机构要取得B股席位须证监会的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交易席位转让要会员部审核批准,方能转让上交所交易单元是交易权限的技术载体证券经纪业务分柜台代理和交易所代理二种证券经纪商的作用:A充当买卖媒介B提供咨询C提高了证券市场的充动性和效率《风险提示书》提示的风险有: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委托人的权利:1选择经纪商2要求经纪商忠诚办理受托业务3对自己的股票有持有权和处置权4交易过程的知情权5寻求司法保护权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1业务对象的广泛性2经纪商的中介性3客户指令的权威性4客户资料的保密性证券帐户开户代理机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中国结算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证券投资基金帐户可以买卖上市国债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开户,需提供证监会发的证券经营机构许可证和《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证券登记按证券种类分为:股份登记基金登记债券登记按性质划分: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同一证券公司的不同席位之间当日买入可以转托管,不同证券公司席位间当日买入不可以转托管委托指令内容: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市价委托优点:1没有价格上的限制2指令执行较容易3成交迅速成交率高全价交易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上交所公司债现货交易采用净价交易净价交易指买卖买卖债券时以不含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深交所公司债券现货交易仍采用全价交易非柜台委托:电话委托传真委托函电委托自助终端委托网上委托集合竞价有二个以上符合要求的条件,深交所以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成交,上交所以二个价位的中间价成交我国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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