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考共同犯罪考点解析:共犯人的刑事责任
2012司法考试刑法重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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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考查角度通常为该罪的认定、既遂标准、加重情形、此罪与彼罪区分、一罪与数罪的区分。
具体学习过程中,特别注意:(1)既遂标准:对于收买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或出卖捡拾弃婴,或出卖自己亲生子女或养子女的,以卖出为既遂标准;对于其他情形,以行为人或第三人控制受害人为既遂,不以卖出为既遂。
(2)加重情形:被害人或亲属因拐卖行为而自杀、自伤的,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
(3)在拐卖幼女的过程中,对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属于拐卖儿童罪的加重情节,不另行成立强奸罪。
(4)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他人明知为拐卖的妇女、儿童而阻止公安机关人员实施解救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非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或妨害公务罪。
(5)一罪:A.拐卖妇女、儿童,又实施奸淫或胁迫、诱骗其卖淫的,仅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加重处罚;B.拐卖妇女、儿童,又实施拘禁行为的,仅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定罪处罚。
(6)数罪:A.拐卖妇女、儿童,又对其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B.拐卖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其进行其他犯罪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其所组织、教唆的罪数罪并罚;C.拐卖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未成年的妇女、儿童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数罪并罚二、强奸罪强奸罪作为侵犯性自由的犯罪,每年必考,通常的命题角度为强奸罪的认定、加重情形、一罪与数罪。
在具体的学习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些特殊疑难情形的判断:(1)甲故意杀乙女,而后实施奸尸或其他侮辱行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并罚。
(2)甲以强奸故意杀乙女,在乙死亡后实施奸尸或其他侮辱行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与侮辱尸体罪并罚。
(3)甲以强奸故意杀乙女,甲误以为乙女死亡(实际乙为昏迷),而后实施奸淫行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强奸罪的想象竞合犯。
司法考试:第五章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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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共同犯罪(一)2000 年真题(2000.四.7.多选题)在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分为( )。
A、主犯B、从犯C、胁从犯D、教唆犯【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我国刑法采用折中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二)2001 年真题(2001.六.2.简答题)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答案】根据刑法第26 条第2 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据此,犯罪集团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犯罪集团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三)2002 年真题(2002.一.7.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
甲负责望风,乙人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
A.简单的共同犯罪B.复杂的共同犯罪C.必要的共同犯罪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共同犯罪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分工的共同犯罪。
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可以根据分工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
在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存在着甲望风、乙人室行窃、丙接应转运赃物的分工,所以甲乙丙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是复杂的共同犯罪。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四)2003 年真题(2003.二.14.多选题)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答案】ABC【答案解析】根据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下几种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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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考点精讲:共同犯罪司考刑法考点精讲:共同犯罪。
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刑法和民法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总则部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共同犯罪。
精彩链接: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故意犯罪的形态司考刑法考点精讲:被害人承诺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正当防卫司考刑法考点精讲:特殊主体一、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1.这里两人以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两个以上单位和自然人的结合。
2.如果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犯罪,我国传统观点认为,在自然人犯罪的情况下,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至少有两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反之,如果虽然是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其中,只有一个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工具,属间接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但司法考试已经改变传统观点,认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为存在阻却责任的事由,因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12年)9.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
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
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二)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行为。
这里共同的行为,既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还包括帮助行为、教唆行为、组织行为,甚至是共谋的行为。
(08延)55.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ABCD)A.甲与赵某共谋共同杀苏某,但赵某因病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苏某(三)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故意。
司法考试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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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多人联合实施的犯罪行为。
在司法考试中,共同犯罪是考察人们对刑法相关知识的理解与应用能力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从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种类、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为了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件:1.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要件共同行为要件是指共同犯罪中必须存在两个或多个人的参与。
这些参与者可以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也可以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无论是直接犯还是从犯,只要其行为与共犯人的行为构成了共同行为,就可以认定其为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意志要件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必须具备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意志。
也就是说,他们必须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并具备主观上的犯罪倾向。
这是共同犯罪的核心要件,也是共同犯罪行为能够成立的基础。
3.共同犯罪的实施过程要件共同犯罪的实施过程要素包括共同犯罪的计划、准备和实施。
这意味着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需要有一定的组织和配合,并在事前对犯罪行为进行策划和准备。
此外,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需要有明确的分工和协作。
二、共同犯罪的种类共同犯罪根据参与者的地位和行为特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主犯和从犯共同犯罪在主犯和从犯共同犯罪中,主犯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而从犯则是协助主犯实施犯罪行为的参与者。
主犯的主要作用是策划和组织犯罪行为,而从犯则是协助实施犯罪行为。
2.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犯罪是指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共同形成的故意,并以共同故意为基础实施犯罪行为。
该类型的共同犯罪中,每个参与者都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成分。
3.共同过失犯罪共同过失犯罪是指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共同形成的过失,并以共同过失为基础实施犯罪行为。
该类型的共同犯罪中,每个参与者都具备不应有的疏忽或粗心导致的过失成分。
三、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首先由实际行为人负责。
主犯承担着最重要的责任,他是罪行的策划者和主要实施者。
2012年司法测试刑法考点:共犯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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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测试刑法考点:共犯人的刑事责任共犯人的刑事责任: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起组织、领导作用的人。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犯罪集团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一)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起组织、领导作用的人。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犯罪集团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2、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有例外:291 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92 条:聚众斗殴罪3、其他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4、处罚:▲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集团的全部犯罪负责: A 是盗窃公司的党委书记。
偷了10 次,每次10 万,总价100 万元,其中有3 次A 不知道。
B、C 不是公司领导,但积极参加5 次。
A 对100 负责B、C 对50 万元负责。
其中D 在最后一次盗窃中强奸了被害人,因为此过限行为不是公司的“业务”。
A 对此行为不负责。
▲其他主犯对其所参加的犯罪负责。
①以上案例中的B、C 即如此。
②注意掌握刑法26 条。
③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需要对每一个人的全部犯罪负责。
(二)从犯:在共犯中起次要作和或辅助作用的人。
①实行犯不一定是主犯,次要的实行犯是从犯。
②处罚:▲不存在比照主犯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问题。
▲共犯中可以都是主犯,没有从犯;但不可能都是从犯。
▲22、23 条:未遂犯,预备犯的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处罚。
(三)胁从犯: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①被胁迫的人丧失意思自由的或行为自由的,不成立胁从犯。
②28 条: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主犯、从犯)从轻,减轻处罚。
▲A 被B 胁迫参加爆炸。
A 后来很喜欢干这事,B 主动去爆炸。
A 是主犯。
(四)教唆犯:怂恿、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①教唆犯可能是主犯,可能是从犯。
②处罚:按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就是看教唆行为人是主犯或是从犯,来决定如何处罚▲50 岁的A 教唆19 岁的B 去盗窃,B 按A 的计划实施盗窃,窃得10 万元财物。
解析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及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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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刑法是规范社会行为的法律,对于犯罪行为有明确的罪名和刑罚规定。
在犯罪活动中,有时候会涉及到多人共同参与,共同犯罪就是指这种情况下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共同犯罪进行解析,包括共同犯罪的定义、法律构成要件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共同犯罪的定义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以上的人在一定的犯罪目的下,协同行动实施一起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共同参与犯罪活动并承担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的特点是人数众多、分工明确、协同作案。
二、共同犯罪的法律构成要件1. 共同犯罪的共同行动共同犯罪必须涉及两人或以上的共同行动,表现为互相勾结、相互协作,并在行动中分工明确。
这种共同行动可以是犯罪组织的成员之间的合作,也可以是私人之间的勾结行为。
2. 共同犯罪的犯罪目的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目的,也就是有着共同的意图和目标。
这一犯罪目的可以是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也可以是实现一定的非法利益。
3. 共同犯罪的分工明确在共同犯罪中,参与者之间必须有明确的分工,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和任务。
这种分工可以体现在指挥、执行、协助等方面。
三、共同犯罪的法律后果1.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参与共同犯罪的个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无论在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扮演何种角色,都将根据其参与的程度和罪责大小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2. 共同犯罪的刑罚共同犯罪的刑罚决定是根据参与者的具体情况和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等进行确定的。
在量刑方面,法院将根据犯罪行为的主动性、危害程度、社会危险性等因素来进行评判,并分别判定个别参与者的刑罚。
3. 共同犯罪的法律适用在法律适用方面,对于共同犯罪,法院将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包括行为主观、客观方面的情况进行量刑决定。
同时,法院也会注意判断各个参与者的具体行为,区分各自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以上的人在一定的犯罪目的下,协同行动实施一起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
共同犯罪的法律构成要件包括共同行动、犯罪目的和分工明确。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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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有哪些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有哪些?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为主要标准,同时兼顾其分⼯,将共同犯罪⼈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
也就是说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有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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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共同犯罪⼈协同犯罪,形成了⼀个整体,所以每⼀个共同犯罪⼈都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具体地说:1、犯罪集团的⾸要分⼦应对所策划的整个犯罪集团的犯罪⾏为负刑事责任,犯罪集团的成员应对其参与的犯罪⾏为负刑事责任。
2、在⼀般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应对共同故意内的犯罪⾏为及其结果负刑事责任。
3、在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对主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总⾦额处罚;对从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总⾦额适⽤刑罚。
4、共同犯罪⼈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其他犯罪的,只能由实施者单独负责,其他共犯对此“过限”的犯罪不承担责任。
5、在各共同犯罪⼈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再根据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区分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峻犯,分别按照刑法规定的相应处罚原则,予以处罚。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犯罪分⼦。
(⼀)主犯的种类主犯应包括两种犯罪分⼦: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要分⼦。
2、在犯罪集团或者⼀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犯罪分⼦。
主犯和⾸要分⼦的关系:⾸要分⼦,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的犯罪分⼦。
⾸要分⼦包括犯罪集团的⾸要分⼦和聚众犯罪中的⾸要分⼦。
犯罪集团的⾸要分⼦都是主犯,但是聚众犯罪中的⾸要分⼦未必都是主犯。
聚众犯罪有三种形态:1、全体参与者均可构成犯罪(如聚众持械劫狱罪);2、只有聚众者和积极参与者可构成犯罪,⼀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如聚众⽃殴罪);3、只有聚众者才构成犯罪,其他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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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本文讲述了关于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特征依照我国刑法典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个概念突出表明了共同故意在共同犯罪之中的作用,这个概念科学的表明了共同犯罪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 主体要件:从犯罪主体上看,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具体地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但个人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并且犯罪主体的每个成员还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则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有几个全都是不满14 周岁的青少年或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共同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使已经造成了危害社会的后果,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如果这几个人中只有一个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那他个人单独构成犯罪,其余不满14 周岁的人或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因此,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称之为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 主观要件:各个共同犯罪人都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彼此的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1、共同的认识因素, 包括三方面的因素,一是认识到自己不是单独犯罪而是以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
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
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或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同时存在。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讲义大全 共同犯罪(5)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讲义大全 共同犯罪(5)](https://img.taocdn.com/s3/m/e41f40d987c24028905fc37b.png)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讲义大全——共同犯罪(5)(五)教唆与共谋的区别***。
要点是:(1)在教唆的场合,被教唆人通常原本没有犯罪的意图,其犯罪的意图是由教唆者引起的;而在共谋的场合,共谋人通常原本都有犯罪的意图,或者在相互影响之下、经过商量之下共同形成犯罪的意图,不存在谁教唆谁的问题。
(2)在成立教唆犯的场合,教唆者本人不参与犯罪的实行。
在共谋的场合,共谋者可能打算或者实际参与犯罪的实行。
对教唆犯、共谋者均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罚。
对教唆犯,一般按主犯处罚;对于共谋者,一般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处罚,不一定按主犯处罚。
同时,对教唆犯适用法律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对共谋者,则不适用,只适用共犯的一般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教唆犯与帮助犯的区别**。
要点是,他人是否具有犯罪的意图,使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是教唆犯。
而帮助犯一般是以物质帮助的方式给实行犯提供援助。
对于精神鼓励,即对于原本有犯罪意图的人通过精神鼓励进一步坚定、加强其犯罪决心的,是认定为教唆犯还是帮助犯,存在分歧。
我国的司法实践一般把情况认定为教唆犯。
目前还是尊重司法实践的做法吧。
而在国外的理论中,认为帮助行为包括物质帮助与精神帮助,对情形认为是精神帮助,成立帮助犯而不是教唆犯。
教唆犯只能是使本无犯意的人产生犯意。
对于原本就有犯意的人,不存在教唆的问题。
国外的这种理论是很有道理的。
或许什么时候会影响到中国,成为通说。
因此,将来遇到这种观点也不要感到奇怪。
认定为教唆犯还是帮助犯,其责任是大不一样的。
教唆犯一般为主犯,而帮助犯一般为从犯,甚至可以说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只能认为是从犯。
(七)主犯和从犯的区别。
在处理共犯案件时,区分主犯、从犯往往是必要的工作,因为这涉及共犯的责任问题。
而共犯的复杂性也就是在于共犯人如何分担责任。
主犯、从犯的区别主要取决于“作用”的大小。
如何判断作用的大小见?主要看这么几点:(1)从起因上看,谁是犯意的引起者;(2)从犯罪的实行过程看,谁是犯罪的主导、支配者;(3)从后果看,谁是后果的主要造成者;(4)从利益看,谁是犯罪的最大受益者。
共同犯罪的法律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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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法律知识点总结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共同故意下,联手实施或协力完成一起犯罪的行为。
它是在一定的共谋和分工协作下实施的,具有共同专责和协力完成的特点。
共同犯罪的重要性在于,它是犯罪中的一种复杂形式,通常与犯罪集团、犯罪组织等情况有关。
共同犯罪是犯罪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对于深入理解犯罪行为的本质和特点十分重要。
二、共同犯罪的特点1. 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故意共同犯罪的首要特点是参与者必须有共同故意。
这意味着他们明确知晓对方的意图,有意参与到共同犯罪中来。
共同故意是共同犯罪的基本前提,没有共同故意,就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 具有共同专责和协力完成的特点共同犯罪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共同专责和协力完成的。
共同专责是指每个参与者对犯罪行为有相对独立的专责,但都是实施犯罪的主体。
协力完成是指参与者之间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进行协作,相互配合完成犯罪行为。
3. 具有分工和相互协作的特点共同犯罪通常伴随着一定的分工和相互协作。
参与者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通常会根据自己的特长和能力进行分工,以达到犯罪目的。
同时,他们还会进行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完成犯罪行为。
三、共同犯罪的法律责任在中国刑法中,对于共同犯罪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共同犯罪的主体、处罚依据、犯罪数罪并罚等方面的规定。
1. 共同犯罪的主体共同犯罪的主体包括主犯、行为人和从犯。
主犯是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起主导和主要作用的人;行为人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从犯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提供帮助、支持、协助或者从犯等角色的人。
2.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共同犯罪的主犯和行为人,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确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
对于从犯,则根据其所起作用的不同,决定从犯所受的刑罚。
3. 犯罪数罪并罚对于共同犯罪的主犯和行为人,如果犯有多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数罪并罚。
即对于已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酌情决定是否并处数罪的刑罚。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相应刑事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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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分类及相应刑事责任是什么共同犯罪⼈的分类及相应刑事责任对共同犯罪⼈分类的⽬的,在于明确各种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以及他们各⾃造成的实际危害,⽬的是可以对他们进⾏正确的处罚。
我国刑法按照各个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将他们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并对他们各⾃的不同刑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主犯问题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
三⼈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的较为固定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要分⼦,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这⼀规定清楚地表明:主犯是指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指挥者、或者策划者、以及在共同犯罪集团中,⽽且也可能存在于共同犯罪的其他形式中。
⾄于在共同犯罪中有⼏个主犯,这要看具体案件的情况⽽决定。
犯罪集团中的主犯,包括⾸犯或⾸要分⼦,这些⼈通常是罪⼤恶极,情节严重的犯罪分⼦。
他们起到组织、领导、指挥犯罪的作⽤,往往是这类⼈发起组织犯罪集团或团伙,发展犯罪成员,策动犯罪,制定犯罪计划,进⾏犯罪分⼯,具体指挥其他犯罪成员进⾏犯罪活动。
所以,他们是犯罪集团或团伙中的核⼼⼈物,应承担该集团犯罪的主要刑事责任。
这就是说,主犯不仅要对⾃⼰直接实施的犯罪⾏为负刑事责任,⽽且还要对其他成员依据该集团的犯罪计划所实施的⼀切犯罪⾏为负责。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该集团的⼀般成员的犯罪活动都是具体实现主犯规制的犯罪计划,并受其命令、指使的。
但是,如果某个成员实施了该集团的犯罪计划范围以外的其他犯罪,该主犯则对此过限⾏为不负责任。
主犯的主观恶性很⼤,他们不仅⾃⼰实施犯罪⾏为,⽽且还指挥、策划、影响、制约着其他犯罪成员的犯罪⾏为。
因⽽,他们对社会的实际危害也就更⼤,应当在犯罪集团中承担主要的刑事罪责,这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共同犯罪(下)——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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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人的责任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这是分工分类法。
实行犯有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或胁从犯,帮助犯不可能是主犯,但有可能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有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
|「主犯」1.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三种人:(1)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是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有两种专门规定的犯罪集团:一是恐怖活动组织;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2)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聚众性犯罪的首要分子。
但聚众性犯罪的首要分子并非一定都是主犯。
如果刑法分则明确规定对某聚众性犯罪仅仅处罚首要分子而不处罚其他参加者时,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个,就不存在所谓的主犯问题。
主犯不等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一定是主犯。
2.可能是实行犯、教唆犯,但不可能是帮助犯。
3.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要坚持部分行为之整体责任。
作为主犯他的行为虽然只是共同犯罪的一部分,但是他承担的责任却是全部责任。
对于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但是如果集团犯罪的参与者实施了明显超出首要分子概括故意的行为,首要分子不应承担责任。
4.主犯的处罚:没有从重处罚,按照单独犯罪处罚。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
「从犯」1.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可以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2.从犯通常有两种:(1)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2)本人没有实行行为,仅仅是提供帮助的帮助犯。
帮助犯一般是从犯,实行犯如果起的作用较小的,也可以是从犯。
3.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胁从犯」1.胁从犯只能是被胁迫参加的。
可以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2.条件:被胁迫参加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
3.开始被胁迫参加犯罪,着手实行后变得积极主动,不认定为胁从犯,转化为主犯。
【司考】考点共同犯罪(三)(星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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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分类法:主犯与从犯(量刑之用)(一)主犯——可能是实行犯、教唆犯,但不可能是帮助犯主犯不等于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对集团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并非对集团成员实施的犯罪承担责任。
1、分类:(1)犯罪集团首要分子;(2)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①犯罪集团中除首要分子外起主要作用者;②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
2、与首要分子的关系:(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2)聚众犯罪首要分子:①只有一个首要分子,不存在主犯;②有多个首要分子,不都是主犯。
【注意】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外,其他情形下的首要分子和主犯没有必然的一一对应关系。
3、处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注意】不等于全体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超出集团预设的犯罪,不可归责于集团;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
(二)从犯——可以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从犯应当对其参与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只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处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可以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被胁迫参加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如果完全被压制了意志自由,则属于他人犯罪的工具,不成立犯罪。
1、认定:一开始被胁迫参加犯罪,着手实行后变得积极主动,不认定为胁从犯;行为人身体完全被强制、意志自由完全被剥夺,则不构成胁从犯。
2、处罚: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一)承继的共同犯罪——犯罪终了前以共同故意加入、实施部分共同行1、成立时间:既遂前,如果参与进来共同实行就是承继的共同正犯,进行帮助就是承继的帮助犯,没有承继的教唆犯。
加入时点:犯罪终了之前。
后行为人在前行为人的实行部分犯罪行为之后,在犯罪行为尚未终了之前加入。
即成犯、状态犯犯罪既遂即为终了;复行为犯数行为实施完毕为终了;继续犯中状态消失才为终了。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什么是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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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什么是共同犯罪摘要:共同犯罪专题: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什么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什么意思、欢迎阅读:关于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什么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什么意思?法律直通车小编为您整理共同犯罪专题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阅读:如果遇到刑事辩护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到法律直通车找我们的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法律问题。
什么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主犯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人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大或者缩小主犯的范围。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2012司考刑法重点解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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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共同犯罪分为⼀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般共犯是指⼆⼈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三⼈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要分⼦,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处罚。
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共同犯罪⼈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犯罪的教唆犯。
⼀、共犯认定标准 犯罪共同为主,部分共同为辅。
不定项选择,甲怀“杀”丁的故意,邀⼄相助并谎称“伤”丁,邀丙放哨并谎称“偷”财。
甲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丙盗窃罪。
甲⼄在故意杀⼈罪上不成⽴共犯,但可认为在故意伤害罪上成⽴共犯。
※共同故意:1、具有共同故意,才成⽴共犯;2、仅对具有故意的犯罪事实承担罪责。
※过限⾏为:1、共同实⾏过限;2、帮助-实⾏过限;3、教唆-实现过限。
★共犯的构成条件(认定):1、⼆⼈以上,2、共同⾏为:实⾏、帮助、教唆、组织、共谋、居间(介绍);3、共同故意:(1)(犯罪性质)内容相同的故意;(2)存在意思联络。
★貌似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种情况:核⼼:是否具有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
1、过失,⼆⼈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但,例外指使肇事司机逃逸指被害⼈未能得到及时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故意与过失⾏为不成⽴共犯。
如监管⼈员玩忽职守,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犯乘机脱逃。
监管⼈员与逃犯不成⽴共犯。
3、同时犯。
遇车祸,货物抛洒遍地,路⼈纷纷上前哄抢的。
要点缺乏意思联络。
意思联络形成可以是明⽰也可以是暗⽰(⼼照不宣)。
法律敎育 4、先后事实相关的⾏为,但没有主观意思联络的。
如⼆⼈先后相继盗窃同⼀⼈家。
5、过限⾏为,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就过限的部分不法律||教育成⽴共犯。
侵犯同⼀对象但没有犯罪意思联络的。
通常,盗窃放⽕案;特殊(1)转化抢劫;(2)寻衅滋事中重伤、致死他⼈;(3)伤害中杀⼈;(4)实⾏过限,例帮助盗窃实⾏抢劫的;教唆伤害实⾏杀⼈的。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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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共同犯罪而已,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有预谋的共同实施犯罪,在对共同犯罪进行量刑处罚的时候,就需要区分其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以及教唆犯。
根据他们在犯罪过程中起的不同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接下来,小编为你介绍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人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大或者缩小主犯的范围。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695d0493011ca300a7c3906f.png)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关于首要分子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首要分子只能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B: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C:首要分子都是主犯D: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参考答案:D.首要分子既可以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也可以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在某些个罪中刑法规定只有首要分子才能构成犯罪,其他人不构成犯罪,因此,有的情况下只有一个罪犯,不存在主犯和从犯的问题,因此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下是犯罪首要分子的是:A:甲成立了一个制毒贩毒的犯罪集团,亲自担任制毒工厂的负责人,并指挥贩毒网络B:乙通过网络联系,组织聚集了若干人员到一避暑山庄进行集体淫乱活动C:丙多次积极参与其所在流氓团伙与其他团伙的聚众斗殴活动D:丁与乔某、王某共同实施的抢劫某银行的过程中,负责炸开银行柜台并取出钱.参考答案:A B。
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的首要分子有两类,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聚众犯罪的而没有在其中起组织、指挥、策划作用的不是首要分子,所以C错误,另外一般共同犯罪的主犯与首要分子也是相区别的概念。
3、聚众犯罪:()A:属于共同犯罪B:不属于共同犯罪C:有的属于共同犯罪D:不是法律概念,不应在共同犯罪中适用。
参考答案:C聚众,是指首要分子纠集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于一定地点,而成为可以从事共同行为的一群人.在聚众情况下,参与者可以随时增加。
对聚众犯罪,刑法一般仅处罚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不处罚一般参与人.当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只有一人时,则不属于共同犯罪;如果是数人,则属于共同犯罪。
1、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只要有人构成受贿罪,就有人构成行贿罪B:只要是聚众犯罪,就有三人以上应当承担刑事责任C:只要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就属于教唆犯D:只要实施的是帮助行为,就属于从犯参考答案:ABCD刑法第389条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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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共同犯罪考点解析:共犯人的刑事责任
2012司考共同犯罪考点解析:共犯人的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本文中,结合案例对共同犯罪的共犯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讲解,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一)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起组织、领导作用的人。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犯罪集团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2、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有例外:
291 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292 条:聚众斗殴罪
3、其他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4、处罚: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集团的全部犯罪负责: A 是盗窃公司的党委书记。
偷了10 次,每次10 万,总价100 万元,其中有3 次A 不知道。
B、C 不是公司领导,但积极参加5 次。
A 对100 负责B、C 对50 万元负责。
其中D 在最后一次盗窃中强奸了被害人,因为此过限行为不是公司的“业务”。
A 对此行为不负责。
▲其他主犯对其所参加的犯罪负责。
①以上案例中的B、C 即如此。
②注意掌握刑法26 条。
③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需要对每一个人的全部犯罪负责。
(二)从犯:在共犯中起次要作和或辅助作用的人。
①实行犯不一定是主犯,次要的实行犯是从犯。
②处罚:
▲不存在比照主犯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问题。
▲共犯中可以都是主犯,没有从犯;但不可能都是从犯。
▲22、23 条:未遂犯,预备犯的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处罚。
(三)胁从犯: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①被胁迫的人丧失意思自由的或行为自由的,不成立胁从犯。
②28 条: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主犯、从犯)从轻,减轻处罚。
▲A 被B 胁迫参加爆炸。
A 后来很喜欢干这事,B 主动去爆炸。
A 是主犯。
(四)教唆犯:怂恿、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①教唆犯可能是主犯,可能是从犯。
转自:法律敎育网
②处罚:按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就是看教唆行为人是主犯或是从犯,来决定如何处罚
▲50 岁的A 教唆19 岁的B 去盗窃,B 按A 的计划实施盗窃,窃得10 万元财物。
A 是主犯。
③教唆未遂:只要被教唆的人的犯罪没有既遂,教唆犯都是未遂。
▲A 教唆B 杀人,B 在买火药枪时被抓。
A 教唆未遂。
▲A 教唆B 杀C,B 中止。
A 教唆未遂。
④教唆未遂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必再适用23 条规定处罚。
▲甲乙丙三人是某公司保安,共谋抢劫公司副总经理的钱。
准备了犯罪用的工具,作案前丙感到害怕,退出了犯罪。
甲乙仍按约定使用丙提供的刀作案,抢劫了副总经理的2 万元钱和一张信用卡,并胁迫副总经理说出了密码。
后将副总经理杀害,沉尸江中。
用该信用卡先后取出35 万元。
后案件侦破。
问甲、乙、丙如何处理?
1、三人是共同犯罪。
丙辩解抢劫时我已经退出,没有共同行为,不是共同犯罪。
成立否?不成立,共谋的行为就是共同犯罪,又参与准备了犯罪工具,是共犯。
共犯中,如果想成立犯罪中止,不但要自己停止犯罪,而且要阻止其他共犯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向司法机关报案。
2、甲乙构成抢劫罪,杀人的行为是抢劫中的手段行为,不单独定杀人罪。
3、甲乙抢劫的犯罪数额:不仅是抢劫的2 万元,还应该包括抢劫了信用卡之后取出的
钱。
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不单独定盗窃或者信用卡诈骗,因为此行为是抢劫后的后续行为。
4、甲乙是抢劫既遂,丙中途退出,是既遂还是未遂还是中止?是既遂,在共同犯罪的场合,中途退出犯罪的人,如果其他人成立既遂,该退出的犯罪人也成立既遂。
“一人既遂全案既遂”、“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5、甲乙如何量刑?
甲乙符合入户抢劫、抢劫致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五千至两万以上)。
依263 条规定抢劫数额巨大的、入户抢劫的、抢劫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教育网预祝广大司法考试考生顺利通过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