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免税管理规定
增值税减免税最新政策规定
增值税减免税最新政策规定你知道税收增值税减免有哪些优惠政策吗?增值税减免税最近又有什么新的政策改革呢?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最新版增值税减免税政策,仅供大家参考!(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老会计人的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2.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6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第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明电[2000]第6号2000年12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陆续制订了一些过渡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文件大都于2000年底执行到期。
为了做好衔接工作,在新的政策文件下发前,以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后可暂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第78号);
二、《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124号)中工业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
三、《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第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四、《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第78号)中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12.03•【文号】国税发[2007]12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4.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5.填表说明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二月三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
应申报以下资料:(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二)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
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
在我国,增值税是一项基本税种,也是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政府就增值税免税政策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来给予企业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
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首先,我们来看看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基本原则和政策适用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经营的产品和服务,其增值税税率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程度的减免。
比如,对城镇居民家庭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免税,以及粮食、牲畜等农畜产品的免税,甚至是一些企业的国家重点扶持产品可以享受减免。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如何才能申请获得增值税免税政策。
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以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了解增值税法律法规,根据申请者的实际情况向政府申请免税政策。
同时,企业经营者还需要严格按照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进行税收管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以确保企业享受到正确的税收优惠。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约束力、实施方法以及享受该政策后的影响。
申请免税政策的企业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否则将担负纳税责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前提条件是要实行税收管理,并提交相关税务申报文件;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后,企业可以显著减少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总之,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从城镇居民家庭基
本生活必需品,到农产品和一些国家级重点扶持产品,都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免税政策。
而只有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有效的税收管理,才能享受到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税收优惠,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免税的规定有哪些
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免税的规定有哪些
为进⼀步完善试点地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作,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应税服务适⽤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对应税服务适⽤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件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增值税零税率。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提供适⽤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增值税⼀般计税⽅法的,实⾏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条第(⼀)⾄(三)项规定适⽤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简易计税⽅法的,实⾏免征增值税办法。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零税率的除外:
(⼀)⼯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程勘察勘探服务。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本通知第⼀条第(⼀)项规定但不符合第⼀条第(⼆)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增值税减免税及优惠政策(1)
(⼀)减免权限 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
摘⾃《增值税暂⾏条例》 清理越权减免税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1、对各地已经清理纠正的各类越权减免税,同意清理纠正和停⽌执⾏。
2、对各地要求继续保留执⾏的⼀次性、临时性减免税,⼀律停⽌执⾏。
3、对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府⾃定的符合国发(1993)85号《国务院关于实⾏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中有关规定,需要保留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承包流转税政策,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年5⽉合发的(94)财地明传5号⽂件的规定,同时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批准,并⼀律先由税务机关按国家统⼀规定征收⼊库,再由财政机关列⽀返还。
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7⽉15⽇(94)财税字第045号 (⼆)货物的免税规定 1、部分货物免征增值税 下列项⽬免征增值税: ①、农业⽣产者销售的⾃产农业产品; ②、避孕药品和⽤具; ③、古旧图书; ④、直接⽤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仪器、设备;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偿援助的进⼝物资和设备; ⑥、来料加⼯、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的设备; ⑦、由残疾⼈组织直接进⼝供残疾⼈专⽤的物品; ⑧、销售⾃已使⽤过的物品。
摘⾃《增值税暂⾏条例》 部分免税项⽬的范围限定如下: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产业。
农业⽣产者,包括从事农业⽣产的单位和个⼈。
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的古书和旧书。
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已使⽤过的物品,是指本细则第⼋条所称其他个⼈⾃⼰使⽤过的物品。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一、免征(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销售其他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1)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胶粉。
(3)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2.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3.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
4.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5.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6.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务法规和政策解读
增值税的税务法规和政策解读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税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方式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增值税,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增值税的税务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对增值税的税务法规和政策进行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一、增值税的定义和基本原理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增值税法规定,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纳税人征收的间接税。
基本原理是在商品和劳务的流转环节中逐级征税,最终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范围由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财政需求进行调整。
二、增值税的税务法规1. 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是我国增值税税务法规的基础,于1993年颁布并实施,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
该法规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税率和征收范围、申报纳税和缴税等方面的内容。
纳税人需要根据该法规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税。
2.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是对《增值税法》的具体解释和操作细则,是纳税人在实际征税过程中的参考依据。
该暂行条例规定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税务申报程序、增值税减免和退税政策、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三、增值税的税收政策1. 增值税税率调整根据国家财政情况和宏观经济调控需要,我国会不定期地进行增值税税率的调整。
税率的调整旨在平衡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调节不同行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
纳税人需要根据税率的调整及时调整自己的税务申报和缴税。
2. 增值税减免政策为促进某些特定行业的发展和经济政策的实施,国家对于一些行业或产品给予增值税的减免政策。
比如对于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和水电煤气等民生生活用品,可以适用较低的税率甚至免税的政策。
纳税人需要根据法规的规定来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3. 增值税发票管理增值税发票是纳税人申报和缴税的重要凭证,也是税务部门审计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国家对于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包括发票的开具和领用、发票的使用和报废等方面的要求。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政策性减免税管理办法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政策性减免税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税、免税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则一、增值税减税、免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范围。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凡符合规定属减征或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都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审批手续,否则不得享受减税、免税政策。
第二条减免税范围需要办理减税、免税审批手续的具体范围,包括以下项目:(一)纳税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销售免税农业生产资料;(三)生产销售免税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四)销售免税粮食和食用植物油;(五)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的应税货物;(六)销售供残疾人员专用的物品;(七)生产销售军品;(八)生产销售给公安、司法部门的免税货物;(九)销售进口免税货物;(十)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十一)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十二)医疗卫生机构自产自用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制剂;(十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十四)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十五)2005年底以前,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十六)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十七)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十八)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十九)生产销售的支线飞机;(二十)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二十一)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二十二)生产销售饲料、农药、化肥和农膜;(二十三)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货物;(二十四)避孕药品和用具;(二十五)古旧图书;(二十六)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第三条审批权限一、符合年减免税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或减免税货物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条件之一的减免税项目,由各分局审批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无
【期刊名称】《财会学习》
【年(卷),期】2022()16
【摘要】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
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现就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页数】1页(PI0002)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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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会计分录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会计分录摘要:小规模纳税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免税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的相关规定,并提供免税会计分录的示例。
一、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年度销售额不超过限定金额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增值税,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免税政策。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的条件1.销售额不超过限定金额: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在一定期间内(通常为一年)不超过一定金额(通常为50万元),即可享受增值税的免税政策。
2.销售物品符合免税范围:小规模纳税人所销售的物品需要符合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免税范围,一般包括农产品、水产品、邮政服务等。
3.依法办理增值税免税申报手续: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在免税期限内提出免税申报,并提交相关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的会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如果符合免税条件,其在会计处理上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下面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的会计分录示例:1. 在销售期间: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销售收入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需按照应交增值税的月度比例计算并计提销项税额,同时将销售收入计入贷方。
2. 完成纳税申报: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完成纳税申报后,如果符合免税条件,需要将之前计提的销项税额进行相应的调整,借方记入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方记入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免税)。
3. 在购买期间:借: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小规模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时,需要按照应交增值税的月度比例计算并计提进项税额,同时将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计入贷方。
4. 完成纳税申报:借: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免税)贷: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在完成纳税申报后,如果符合免税条件,需要将之前计提的进项税额进行相应的调整,借方记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免税),贷方记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旅游业增值税免税政策
旅游业增值税免税政策
1.免税政策适用范围
旅游业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于从事旅游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包括旅行社、旅游景区、酒店、餐饮等。
这些企业必须具备相
关资质和符合规定的条件。
2.免税政策具体实施
1)旅行社:旅行社开展出境旅游和国内旅游导游服务的收入,按照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
2)旅游景区:旅游景区提供门票、导游服务等收入,按照规
定可以免征增值税。
3)酒店: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收入,按照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
4)餐饮业:餐饮业提供餐饮服务的收入,按照规定可以免征
增值税。
3.免税政策的效益
旅游业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实施,对于旅游行业的发展和优化旅
游服务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吸引更多游客,进一步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
同时,旅游业的快速
增长也带动了相关行业的发展,推动了经济的繁荣。
4.政策的限制与监管
旅游业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实施也需要遵守一定的限制和监管规定。
包括企业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符合规定的条件,否则将无法享
受免税政策。
此外,相关部门对旅游业的监管也将更加严格,以确
保政策的有效执行和公平竞争环境的维护。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对旅游业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简要说明,具体政策细节以相关法规和通知为准。
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税务律师或相关政府部门。
增值税起征点和免税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和免税规定(一)个人销售起征点对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不包括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等文件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如表2-5所示。
表2-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比举例说明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10万元、16万元和18万元。
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5月和6月的销售额均超过了月销售额15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只有4月的10万元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1年第二季度销售额合计44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44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12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
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1年第二季度销售额合计47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47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2: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在2021年4月的销售额共200万元,其中销售货物10万元,销售不动产190万元。
则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实现销售额10万元,未超过15万元,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增值税起征点和免税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和免税规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政策对于国家财政的重要性愈发明显。
其中,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方式,在我国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增值税的起征点和免税规定是影响纳税人及企业利益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对增值税起征点和免税规定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对经济的影响。
一、增值税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是指在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者从事进口货物时,达到一定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后才需要纳税。
起征点的设立,一方面能够减少小微企业的负担,提高其经营效益,同时也能促进消费的发展。
然而,起征点的设置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挑战性。
因此,合理确定起征点的高低显得尤为重要。
当前我国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年的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
以小微企业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体系中,许多企业的销售额并不高,远远低于起征点,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
这样的设置能够提高小微企业的生存空间,激发其创造力和创新活力,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然而,当前的起征点设定也存在一定问题。
首先,起征点的标准统一,并未区分不同行业及地区的差异。
对于一些高消费行业和发达地区,15万元的起征点可能显得过低,造成了对企业的不公平。
其次,起征点的高低也会影响供需关系。
如果起征点设置过高,会使一部分中小企业纳税人转为逃税,从而降低税收收入。
因此,在合理设定起征点的同时,还需要根据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差异化的调整。
二、增值税免税规定增值税的免税规定是指对某些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
通过免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激发相关产业的发展活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我国的增值税免税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加工环节征收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个体户经营家庭农田免征增值税;文物的修复、保护和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交售后分配的收益免征增值税等。
免税规定的设立对于相关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增值税优惠的基本规定
(摘自财税[2007]83号)
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 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 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摘自财税[2004]197号)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 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 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 税。
(摘自财税[2005]87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 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 税。
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 企业,适用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 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 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 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 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 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 理等简单加工。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 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 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 (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 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 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 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 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 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 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 退50%的政策:部分新型墙体材 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 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 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摘自财税[2008]]156号)
15、生物柴油。
先征后退政策。综合利用生物柴 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 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 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 比重不低于70%。
(摘自财税[2001]113号)
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 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 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 “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 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管理办法
增值税纳税管理办法一、增值税纳税的基本概念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纳税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合规经营和税务成本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则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
但如果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即使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也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其中,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
四、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增值税税率分为 13%、9%、6%三档。
13%适用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有形动产租赁服务;9%适用于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销售或进口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等;6%适用于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以及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一般为 3%,在特殊情况下,如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征收率为 5%。
五、增值税的计算方法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 ×税率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2)1.1 概述 (2)1.1.1 立法宗旨 (2)1.1.2 基本原则 (2)1.1.3 适用对象 (3)1.1.4 适用范围 (3)1.1.5 不适用范围 (3)第二章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3)1.1.6 增值税纳税人的定义 (3)1.1.7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3)1.1.8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4)1.1.9 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定义 (4)1.1.10 扣缴义务人的范围 (4)1.1.11 扣缴义务人的职责 (4)1.1.12 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5)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 (5)1.1.13 增值税税率的一般规定 (5)1.1.14 增值税税率的特殊规定 (5)1.1.15 税率适用范围及调整 (5)1.1.16 增值税征收率的一般规定 (5)1.1.17 增值税征收率的特殊规定 (6)1.1.18 征收率适用范围及调整 (6)第四章税基和计税方法 (6)1.1.19 税基的概念 (6)1.1.20 税基的种类 (6)1.1.21 税基的确定原则 (6)1.1.22 计税方法的概念 (7)1.1.23 计税方法的种类 (7)1.1.24 计税方法的选择 (7)第五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7)1.1.25 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8)1.1.26 提供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8)第六章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8)1.1.27 增值税纳税期限的确定 (9)1.1.28 纳税期限的延长与缩短 (9)1.1.29 纳税期限的起止时间 (9)1.1.30 增值税纳税地点的确定 (9)1.1.31 跨地区经营纳税地点的确定 (9)1.1.32 特殊情况下纳税地点的确定 (9)第七章税收优惠 (10)1.1.33 减免税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10)1.1.34 减免税的种类 (10)1.1.35 减免税的申请与审批 (10)1.1.36 免税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10)1.1.37 免税的种类 (11)1.1.38 免税的申请与审批 (11)第八章进口环节增值税 (11)1.1.39 进口货物增值税的定义 (11)1.1.40 进口货物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1)1.1.41 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税率 (12)1.1.42 进口货物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2)1.1.43 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算的基本原则 (12)1.1.44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12)1.1.45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2)1.1.46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2)第九章税收征收管理 (12)1.1.47 申报期限与方式 (13)1.1.48 申报内容 (13)1.1.49 申报要求 (13)1.1.50 征收方式 (13)1.1.51 征收程序 (13)1.1.52 征收管理 (14)第十章法律责任和处罚 (14)第一章总则1.1 概述1.1.1 立法宗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旨在规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增值税减免税其他规定
增值税减免税其他规定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放弃免税优惠后,在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放弃免税权不受“36个月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限制”,仅对当次代开发票有效,不影响以后申请免税代开。
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4.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5.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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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库】湖北国税法规库
【标题】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减免税资格认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税局
【发文日期】2008-3-18
【分类号】增值税.一般规定
【文号】鄂国税函[2008]85号
【有效性】有效
【分类】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减免税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减免税的审批确认
增值税减免税审批确认机关为县(市、区)级主管国税机关。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减免税。
纳税人符合备案类减免税条件的,应按年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二、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减免税资格时应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资格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见附件一)。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资格前,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见附件二)。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国税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三、审核调查的内容
主管国税机关接收纳税人的资料后,应对其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提供的有关部门颁发的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书与申请的减免期限是否相符;
(二)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案头审核后,发现有疑问的,应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四、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不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日常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国税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国税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六)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是否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
五、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发[200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