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
2.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 共犯是狭义的共犯,指教唆犯和帮助犯 (1)共犯从属性说 认为正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成立狭义的 共犯的要件。 (2)共犯独立性说 狭义的共犯根据其自身固有的行为而成立, 并不要求有正犯的实行行为。
(三)共犯的处罚依据
共犯指狭义的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1.责任共犯说 共犯者将正犯者引诱至责任与刑罚中,或者说由于共犯使正 犯者堕落,所以共犯者也应受处罚。 Mayer的经典表述是:“正犯实行了杀人行为,教唆犯制造 了杀人犯。” 2.不法共犯说(违法共犯论) 由于共犯者诱使正犯者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或 者以某种援助行为促进了违法的正犯行为,因而应受处罚。 3.惹起(因果共犯论)说 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通过介入正犯的行为引起了法益侵害。
5.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1)教唆犯的特征 刑法第29条第1款:“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 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A.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教唆的方式包括建议、劝说、请求、利诱、鼓动、威胁、怂 恿、命令、挑拨、激将、收买等。 B.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 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者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 果。 C.教唆对象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1)从犯的种类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 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因此,从犯 包括两类人员: A.次要的实行犯 B.帮助犯 (2)从犯的刑事责任 A.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刑法分则有规定的,径直适用。如120条。
4.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1)胁从犯的特征 刑法第28条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A.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 B.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C.因为受他人胁迫而参加犯罪 (2)胁从犯刑事责任 A.认定 ——与紧急避险的界限 ——转化为从犯或主犯 B.处罚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的“犯罪情节”包括被胁迫的程度和参加犯罪后所起作 用的大小。
刑法学(一)04-5.5 教唆犯_41
第五章共同犯罪1第四节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五、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一)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条件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即被教唆的人)必须是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否则,应认定为间接正犯。
2.必须有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进而使他人实施犯罪。
教唆行为的形式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示意性的动作。
教唆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劝告、嘱托、哀求、指示、利诱、怂恿、命令、威胁、强迫等等。
但如果威胁、强追达到了使被教唆人丧失意志自由的程度,则成立间接正犯。
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的行为,让他人实施完全不特定的犯罪的,难以认定为教唆行为。
但是,只要所教唆的是较为特定的犯罪,即使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而是以出现对象为条件的,也不失为教峻行为。
如教唆怀孕的妇女在分娩后杀死婴儿的,也成立教唆行为。
另一方面,教唆行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就具体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
3.必须有教唆故意。
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
一般来说教唆犯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故意进而实施犯罪,认识到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教唆犯的认定1.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定教唆罪。
如教唆他人犯抢劫罪的,定抢劫罪;教唆他人犯放火罪的,定放火罪。
如果被教唆的人将被教唆的罪理解错了,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甲教唆乙盗窃丙的财物,乙接受教唆后抢劫了丙的财物。
对丙应认定为抢劫罪,对甲只能认定为盗窃罪。
再如,A 教唆B入户盗窃,B在入户盗窃时趁机强奸了妇女。
B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与强奸罪,A仅成立盗窃罪。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故意犯罪形态3)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五章故意犯罪形态(三)1. 张某欲杀李某,向李某的房间开枪射击,但李某已于8小时前离开,因此未遭杀害。
此案中,对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B犯罪的成立要求张某对犯罪事实有所认识C张某的认识必须与客观事实相一致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D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答案AB解析:《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第二,犯罪未得逞;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此题中,张某主观上有杀害李某的意图,客观上已经着手实施了杀害李某的射击行为,只是对李某当时不在房内的情况没有认识到,而导致杀人行为未能得逞。
所以,张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并且,犯罪人只需要对自己所犯罪行有达到法定程度的认识即可,并不要求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
本题中,张某虽然没有认识到李某不在屋内,但是,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以及实施犯罪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都有清醒的认识,因此,不妨碍其成立犯罪。
2. 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
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
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
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
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
李某的行为属于:A犯罪中止B犯罪既遂C犯罪未遂D犯罪预备答案B解析:此题情形属于犯罪既遂而不属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3. 甲欲杀死乙,向乙连砍数刀后,见乙倒地后没有再动,以为乙已死,遂逃离现场,乙被人及时抢救未死。
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中止B实行终了的未遂C未实行终了的未遂D不能犯未遂答案B解析:《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共同犯罪量刑标准一般是怎样的
一、共同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主犯的量刑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2、从犯的量刑(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①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
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
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
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
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2)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①所犯罪行的性质。
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
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②所起作用的大小。
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3、一案有多个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主犯或从犯之间的量刑应当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深浅区别对待。
如对所起作用大、主观恶性深的主犯量刑应该重,对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浅的主犯则应轻一些。
对从犯亦然。
4、此量刑意见只就主、从犯所参与实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并未考虑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4、事后的帮助行为不构成共犯:包括窝藏、 包庇行为,赃物犯罪行为及帮助他人事后 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是如果事先通 谋的,以共犯论处。 上例中,黄某与李某构成共同犯罪,黄某 与王某不够成共同犯罪。虽然黄某窝藏王 某,但事前黄某并没有与他们形成共同的 犯罪故意,他的行为单独构成窝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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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6条1款的规定,主犯是指组织、 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 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的规 定,主犯分为三种: 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 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叫 做组织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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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组织犯的犯罪活动表现为建立、领导犯罪集 团、制定犯罪活动计划、指挥其他成员实施 具体罪,有的还亲自动手实施具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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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的内部结构或者各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形 式。 1、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2、事前通某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某的共同 犯罪。 3、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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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4、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一般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没有组织 形式的共同犯罪的情况。 它的特点在于,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组 织,只是为了实施某一具体犯罪而临时纠合 在一起,当该种犯罪完成以后,这种共同的 犯罪形式就不复存在。
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 的犯罪分子,是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
三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即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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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6条3、4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 罪行处罚。 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 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五章分论2:刑法
4、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概念: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形式: 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三、刑罚 1、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强制剥夺犯罪人 的人身自由,财产,生命或者其他权利的强制 方法,是惩罚犯罪的最严厉的制裁措施。
四、犯罪种类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概念: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 2、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罪刑相当.
二、犯罪 1、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的概念: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按自己的 意志,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的危害其统治秩 序和阶级利益,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事处罚性。
刑罚的特征: 最严厉的制裁方法; 只适用于犯罪的人; 只能由专门的机关适用。
2、刑罚的种类 主刑: (1)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 3年。 (2)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 过1年。 (3)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 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终身关押。(5)死刑。剥夺生命。 附加刑: (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一般为1年以上5 年以下,自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判处死刑和无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管制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期限相同,同时执行。(3) 没收财产。 注意:处罚财产只能属于犯罪分子所有。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2、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概念:依国家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 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要件(方面)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要件(方面)
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_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及认定
共同犯罪人的主要分类_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及认定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两种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关系。
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帮助犯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间接正犯属于最近几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命题的知识点,希望考生注意。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第二,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第三,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不知情而照办。
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如果没有过失就无罪。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本应按规定检查针剂,但因为过于相信医生的权威而未检查并照办。
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
例如,甲不知道丙坐在高档穿衣镜后面,而乙知道,乙为了杀死丙,唆使甲向穿衣镜开枪,穿衣镜被打碎,丙也中弹身亡。
《刑法》名词解释简答
刑法考点一、名词解释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以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种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3.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是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规定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使用本国刑法。
5.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6.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它是与犯罪故意并列的犯罪主观罪过之一,所谓犯罪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7.疏忽大意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8.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9.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算还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10.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1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发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1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14.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大纲要求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的概念;主犯的种类;主犯的刑事责任。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从犯的概念;从犯的种类;从犯的刑事责任。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的概念;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的概念;教唆犯的特点及其成立条件;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五、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形态 共同犯罪与犯罪预备、未遂;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
总结:教唆行为按照独立罪名单独定罪情形
刑法分则规定以唆使、煽动作为实行行为的常见情形有: (1)煽动分裂国家罪(第 103 条第 2 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 105 条第 2 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 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 373 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 雇用,情节严重的。” (4)妨害作证罪(第 307 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 伪证的。” (5)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第 353 条):“引诱、教唆、欺骗他 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注意: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毒,不是独立罪名,而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 罪与强迫吸毒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6)引诱卖淫罪(第 359 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7)引诱幼女卖淫罪(第 359 条第 2 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注意:引诱幼女卖淫是独立罪名,不是引诱卖淫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8)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 301 条第 2 款):“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 注意:引诱未成年聚众淫乱是独立罪名,不是聚众淫乱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但在给行为人定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后,在量刑时,应比照聚众淫乱罪从重处罚。
202X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doc
202X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202X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啦,我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2X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的及时更新哦。
202X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1.这里两人以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两个以上单位和自然人的结合。
2.如果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犯罪,我国传统观点认为,在自然人犯罪的情况下,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至少有两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反之,如果虽然是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其中,只有一个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工具,属间接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但司法考试已经改变传统观点,认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为存在阻却责任的事由,因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例】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
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
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二)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行为。
这里共同的行为,既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还包括帮助行为、教唆行为、组织行为,甚至是共谋的行为。
【例】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ABCD)A.甲与赵某共谋共同杀苏某,但赵某因病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苏某(三)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故意。
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总则1-11章)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意外事件: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愿意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也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法,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体系:《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刑法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4•【文号】•【施行日期】2017.11.0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法信”平台根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二节管制第三节拘役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死刑第六节罚金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第六节减刑第七节假释第八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北京大学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课(非法学)考研参考书、历年真题、复试分数线
北京大学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课(非法学)考研参考书、历年真题、复试分数线一、课程介绍I.考查目标专业基础课考试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在考查刑法学和民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和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表达的能力。
考生应能:1.准确地再认或再现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基本知识。
2.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学和民法学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
3.运用刑法学和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
4.结合社会生活背景或特定的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事件,找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5.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律学科的专业术语,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Ⅱ.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二、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考试内容结构刑法学75分民法学75分四、试卷题型结构单项选择题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多项选择题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简答题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辨析题2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法条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案例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Ⅲ.考查内容第一部分刑法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定义、形式和特征。
二、刑法的任务和机能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第三节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种类二、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厚大刑法刘凤科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讲义
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一、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共同犯罪以具备犯罪构成为前提:共同犯罪没有特殊的犯罪成立条件,其特殊性体现在各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的“共同”点之上。
(一)共同犯罪中的“犯罪”1.犯罪概念具有不同含义,共同犯罪在有的情形就是指具备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例如,15周岁的甲胁迫17周岁的乙为自己的盗窃望风。
甲、乙成立具备犯罪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乙属于盗窃罪的胁从犯(而非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甲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 ,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经典考题】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
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
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 离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二第9题)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2.成立共同犯罪,只要符合同一个犯罪成立条件即可,对量刑情节(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 节)不作一致性要求。
例如,甲教唆乙去马路边抢劫,而乙接受教唆后入户抢劫的,甲、乙成立抢劫罪的共犯,但对两人适用不同的法定刑。
(二)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对于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理解,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即行为共同说、完全犯罪共同说与部分犯罪共同说。
其中部分犯罪共同说是当前司法考试中坚持的观点,属于司法考试中每年 必考的知识点。
完全犯罪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以杀人故 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了丙死亡;乙教唆甲盗窃,但甲实施了抢劫行 为。
完全犯罪共同说认为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者抢劫罪的共犯,但对乙只判处故意伤害致 死或者盗窃罪的刑罚(也有观点主张两人不成立共犯,分别定罪处罚)。
该学说的缺陷在于扩 大了共同犯罪的范围,而且导致刑罚与罪名的分离。
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犯。
【记忆口诀】刑法中的共同犯罪
时空自有规律,一切不会改变。
自然的总是自然,奢望是不必的,心的静,思的安!!! 青春就是拥有热情,相信未来。
朋友,坚定地相信未来吧,相信不屈不挠的努力,相信战胜死亡的年轻,【记忆口诀】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口诀:二人以上有故意,共同过失不算数;超出故意未通谋,共同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有分工,老大组织小弟干;有人教唆有人帮,定罪量刑各不同;首要分子与主犯,定性不要画等号;组织指挥都担当,小弟胡来不负责;从犯应当从减免,胁从应当减免刑;教唆处罚看作用,腐蚀少年应从重。
解读:【二人以上有故意,共同过失不算数;超出故意未通谋,共同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即二人共同故意犯罪时便可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过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有分工,老大组织小弟干;有人教唆有人帮,定罪量刑各不同】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可能表现为四种情况:一是实行行为,按照通说,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二是组织行为,即组织、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三是教唆行为,即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行为;四是帮助行为,即对实行犯罪起辅助作用的行为。
【首要分子与主犯,定性不要画等号;组织指挥都担当,小弟胡来不负责】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犯时空自有规律,一切不会改变。
自然的总是自然,奢望是不必的,心的静,思的安!!!青春就是拥有热情,相信未来。
朋友,坚定地相信未来吧,相信不屈不挠的努力,相信战胜死亡的年轻,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他们不是首要分子。
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
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
刑法分论-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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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 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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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概念和特征
发生牵连外,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的行为往往同其他犯罪发生联系,情况也相对复杂, 只有分清罪数,才能做到正确量刑。 (三)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高等教育出版社
九、绑架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 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 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犯罪对象不同。
2.划清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划清绑架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应根据本罪客观上存
在的不同的行为方式作出不同的认定。
3.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4.划清绑架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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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绑架罪是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并以绑架 人的安危为要挟,勒索财物行为的指向对象为被绑架 人以外的第三人,即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而 不可能是被绑架人本人;抢劫罪的方法则一般不表现 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而且其要挟的人即劫财指向的 对象一般具有同一性。
4.主观方面具有伤害的故意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认定故意伤害罪应注意的界限 1.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2.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3.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4.关于几种新型伤害行为的处理。 (三)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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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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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简答题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注意人的概念自然人法人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1.有二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也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
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中一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实际只有一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注意选择题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共同犯罪行为包括:(1)实行行为;(2)帮助行为;(3)组织行为;(4)教唆行为;(5)共谋行为。
(1)从行为形式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应当注意,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选择题例如,甲乙丙三人共谋走私毒品,共同集资100万元,由丙购买毒品走私。
甲乙虽然没有亲自实行走私行为,也成立共犯。
(2)另外,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站脚助威的,也认为是共犯。
例如,甲乙二人见三名学生在用扑克牌赌博,赌资放在地上,遂生抢劫之心。
两被告人约定以吹口哨、打手势为暗号一起动手实施抢劫,并佯装看赌牌靠近学生。
期间,甲多次暗示,但乙迟迟不敢动手。
甲找机会抢了放在地上的赌资320元,并对一名反抗的学生拳打脚踢。
甲抢得钱后与乙扬长而去。
事后,甲乙分别分得赃款180元和140元。
法院认为,甲乙二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3.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性质相同的故意;(2)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在故意杀人罪上不成立共同犯罪。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甲乙二人在故意伤害上具有共同的部分,二人在犯罪性质重合的限度(故意伤害罪)内可成立共犯。
但是二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选择题我国学说通常以主观上有无共同犯罪故意作为标准认定共犯。
下列情形貌似共同犯罪,但因缺乏共同故意或故意内容不一致,不认为是共犯。
1.过失不构成共犯。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但有一个例外,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乘客等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人死亡的,以共犯论处。
注意此罪在于逃逸共同的2.间接正犯不认为是共犯。
间接正犯又称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的行为当工具利用的情况,分两种情况:(1)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
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之间不是共犯,这时把利用者视为间接实行犯。
(2)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
例如甲托乙将一个手提箱带到广州,到广州后手提箱中被查出藏有毒品。
如果乙确实不知情,乙不是甲运输毒品的共犯,因为乙是无辜的被利用者。
这类情况常见的如邮寄炸弹、邮寄毒品、邮寄珍稀野生动物制品,利用邮递员运送这些东西,但是邮递员并不知情,因此他们之间并不构成共犯,对利用者认为是间接实行犯罪。
注意毒快递事件3.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犯。
如事后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以及事后帮助他人毁灭证据的行为等,不是共犯。
不过,如果事先通谋的,以共犯论。
例如甲对乙说他要到一家工厂去骗一批衬衫,乙说他不去,甲要求乙为其联系销路,乙就为甲联系好了销路,甲骗到手后乙就帮助其把一部分货物销了出去,但还有一些没销完,甲就找到丙说把衬衫卖给他,丙看其价格确实很低,就买了下来,这种情况下,甲构成合同诈骗罪,乙是甲的共犯,也构成合同诈骗罪,丙构成收购赃物罪。
本案中,丙与甲无事前通谋,所以不构成共犯。
4.过限行为不构成共犯,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
这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即是过限行为或过剩行为。
过限行为由实施者个人承担责任,其他人不承担共犯责任。
如甲乙二人共同盗窃,盗窃结束后甲先走,乙断后,乙又点火把库房烧了,这种情况下应由乙对其放火行为单独负责,甲不成立放火罪的共犯。
5.“同时犯”不构成共犯。
二人以上同时同地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的,不是共犯。
例如,甲乙二人不约而同在同一仓库盗窃,各偷各的,不属于共犯,因为缺乏犯意联络。
6.“片面共犯”的问题,所谓片面共犯,指对他人犯罪暗中相助的情况。
因为受到暗中相助的实行犯不知情,所以不能与暗中相助者构成共犯。
但是,对于暗中相助者可按照从犯处理。
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选择题共同犯罪的形式,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或联系形式。
一、必要共同犯罪和任意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以任意形成为标准,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
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新版分析新增1.任意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
这是与必要共同犯罪相对应的一种划分。
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该种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其犯罪主体是单个还是二人以上,或者说是否采取共同犯罪的形式,是“任意”的。
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犯罪,在主体数量上没有特别限制,当数人共同犯该种罪行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
因为刑法分则各本条一般是以单人为基准设置犯罪构成的,所以刑法中大多是任意共同犯罪。
2.必要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
(1)聚众性犯罪是常见的必要的共犯,如聚众哄抢、聚众劫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暴乱罪、叛乱罪。
(2)还有一些集团性的犯罪属于必要的共犯,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犯罪。
(3)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
而这种规定在分则,所以必要共同犯罪主要是分则问题。
一般而言,单独犯罪是法律设定犯罪主体数量的标准情况。
相对于这种标准情况而言,数人共犯一罪属于犯罪主体方面的特殊形态。
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主要是解决任意共犯问题。
必要的共犯则属于分则特别规定的共犯形式,属于分则问题。
其处罚主要根据分则条文,如果分则条文对该必要共犯规定了区别对待的特别规定的,排斥总则有关共犯规定的适用。
值得注意的是,对任意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主体,少数刑法分则条文也做了明确规定,如《刑法》第358条分别规定组织卖淫犯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犯罪的刑罚。
帮助犯实行化新增特殊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以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1.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就已经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
其特征是共同犯罪的故意形成于着手实行之前,是一种有预谋的共同犯罪。
2.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在着手实行过程中才形成的共同犯罪。
其特征是共同犯罪的故意形成于着手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是一种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
三、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以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可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1.简单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均参与实行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每一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犯形态。
故又称为共同实行犯,在外国刑法学中称为“共同正犯”。
在简单共同犯罪中,行为人都实行了犯罪,所以在处理时,要立足“部分实行,全部负责”这一原则,即在行为人都实施了实行行为的情形中,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都属于实行行为的一部分,在实行犯罪这一点上,表现出完整的犯罪意思和主观恶性,并且由于各个行为彼此协力共同形成完整的实行行为,所以,行为人都应当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例如甲、乙共同伤害丙,其中因为甲的行为偏离导致丙死亡,对该结果,乙也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该原则并不表明行为人在对结果承担责任时没有区别、绝对一致,所以还必须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即还必须考虑到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进行处罚。
另外,对于部分行为人对其他人超出共同故意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不承担责任。
注意辨析题2.复杂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所分工,存在着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区别的共犯形态。
在复杂共同犯罪中,由于犯罪人的分工不同,表明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的差别,所以对各个犯罪人要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社会危害性程度,解决其刑事责任。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可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1.一般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之间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这种共同犯罪的犯罪人之间只是为了实施某一具体犯罪而临时纠合在一起,当该种犯罪完成以后,这种共同犯罪形式就不复存在。
2.特殊共同犯罪,亦称有组织犯罪、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具有以下特征:简答题(1)人数较多(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2)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4)有预谋地实行犯罪活动。
(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同时兼顾其分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
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协同犯罪,形成了一个整体,所以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具体地说,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整个犯罪集团所策划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犯罪集团的成员应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2.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应对共同故意内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负刑事责任。
3.在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对主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总金额处罚;对从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总金额适用刑罚。
4.注意但是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其他犯罪的,只能由实施者单独负责,其他共犯对此“过限”的犯罪不承担责任。
此外,在各共同犯罪人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再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分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分别按照刑法规定的相应处罚原则,予以处罚。
例如,某贩毒集团共贩卖10万克海洛因,对该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贩卖10万克海洛因处罚;其他成员按照参与的数量处罚。
再例如,甲乙共同盗窃一辆汽车价值10万元,销赃得款4万元,各分得2万元。
甲、乙均按盗窃数额20万适用刑罚。
假如乙在犯罪中作用明显较小,只分得2000元,对乙还是按照犯罪金额20万元适用刑罚,但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