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五章共同犯罪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五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简答题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注意人的概念自然人法人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1.有二个以上的犯罪主体。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也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中一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实际只有一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不认为是共同犯罪。注意选择题

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共同犯罪行为包括:(1)实行行为;(2)帮助行为;(3)组织行为;(4)教唆行为;(5)共谋行为。

(1)从行为形式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应当注意,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选择题例如,甲乙丙三人共谋走私毒品,共同集资100万元,由丙购买毒品走私。甲乙虽然没有亲自实行走私行为,也成立共犯。

(2)另外,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站脚助威的,也认为是共犯。例如,甲乙二人见三名学生在用扑克牌赌博,赌资放在地上,遂生抢劫之心。两被告人约定以吹口哨、打手势为暗号一起动手实施抢劫,并佯装看赌牌靠近学生。期间,甲多次暗示,但乙迟迟不敢动手。甲找机会抢了放在地上的赌资320元,并对一名反抗的学生拳打脚踢。甲抢得钱后与乙扬长而去。事后,甲乙分别分得赃款180元和140元。法院认为,甲乙二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3.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

(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性质相同的故意;

(2)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在故意杀人罪上不成立共同犯罪。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甲乙二人在故意伤害上具有共同的部分,二人在犯罪性质重合的限度(故意伤害罪)内可成立共犯。但是二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选择题

我国学说通常以主观上有无共同犯罪故意作为标准认定共犯。下列情形貌似共同犯罪,但因缺乏共同故意或故意内容不一致,不认为是共犯。

1.过失不构成共犯。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分别追究刑事责任。但有一个例外,根据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后,乘客等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人死亡的,以共犯论处。注意此罪在于逃逸共同的

2.间接正犯不认为是共犯。间接正犯又称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的行为当工具利用的情况,分两种情况:

(1)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之间不是共犯,这时把利用者视为间接实行犯。

(2)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例如甲托乙将一个手提箱带到广州,到广州后手提箱中被查出藏有毒品。如果乙确实不知情,乙不是甲运输毒品的共犯,因为乙是无辜的被利用者。这类情况常见的如邮寄炸弹、邮寄毒品、邮寄珍稀野生动物制品,利用邮递员运送这些东西,但是邮递员并不知情,因此他们之间并不构成共犯,对利用者认为是间接实行犯罪。注意毒快递事件3.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犯。如事后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以及事后帮助他人毁灭证据的行为等,不是共犯。不过,如果事先通谋的,以共犯论。例如甲对乙说他要到一家工厂去骗一批衬衫,乙说他不去,甲要求乙为其联系销路,乙就为甲联系好了销路,甲骗到手后乙就帮助其把一部分货物销了出去,但还有一些没销完,甲就找到丙说把衬衫卖给他,丙看其价格确实很低,就买了下来,这种情况下,甲构成合同诈骗罪,乙是甲的共犯,也构成合同诈骗罪,丙构成收购赃物罪。本案中,丙与甲无事前通谋,所以不构成共犯。

4.过限行为不构成共犯,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这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即是过限行为或过剩行为。过限行为由实施者个人承担责任,其他人不承担共犯责任。如甲乙二人共同盗窃,盗窃结束后甲先走,乙断后,乙又点火把库房烧了,这种情况下应由乙对其放火行为单独负责,甲不成立放火罪的共犯。

5.“同时犯”不构成共犯。二人以上同时同地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的,不是共犯。例如,甲乙二人不约而同在同一仓库盗窃,各偷各的,不属于共犯,因为缺乏犯意联络。

6.“片面共犯”的问题,所谓片面共犯,指对他人犯罪暗中相助的情况。因为受到暗中相助的实行犯不知情,所以不能与暗中相助者构成共犯。但是,对于暗中相助者可按照从犯处理。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选择题

共同犯罪的形式,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或联系形式。

一、必要共同犯罪和任意共同犯罪

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以任意形成为标准,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新版分析新增

1.任意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这是与必要共同犯罪相对应的一种划分。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该种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其犯罪主体是单个还是二人以上,或者说是否采取共同犯罪的形式,是“任意”的。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犯罪,在主体数量上没有特别限制,当数人共同犯该种罪行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因为刑法分则各本条一般是以单人为基准设置犯罪构成的,所以刑法中大多是任意共同犯罪。

2.必要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

(1)聚众性犯罪是常见的必要的共犯,如聚众哄抢、聚众劫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暴乱罪、叛乱罪。

(2)还有一些集团性的犯罪属于必要的共犯,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犯罪。

(3)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而这种规定在分则,所以必要共同犯罪主要是分则问题。

一般而言,单独犯罪是法律设定犯罪主体数量的标准情况。相对于这种标准情况而言,数人共犯一罪属于犯罪主体方面的特殊形态。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主要是解决任意共犯问题。必要的共犯则属于分则特别规定的共犯形式,属于分则问题。其处罚主要根据分则条文,如果分则条文对该必要共犯规定了区别对待的特别规定的,排斥总则有关共犯规定的适用。值得注意的是,对任意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主体,少数刑法分则条文也做了明确规定,如《刑法》第358条分别规定组织卖淫犯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犯罪的刑罚。帮助犯实行化新增特殊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以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1.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就已经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其特征是共同犯罪的故意形成于着手实行之前,是一种有预谋的共同犯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