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科外固定支架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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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科外固定支架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和规范骨科外固定支架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原理/机理、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本指导原则所确定的核心内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认识水平和现有产品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宜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相关技术的最新进展,考虑产品的更新和变化。

本指导原则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但是,审评人员需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第二类骨科外固定支架(以下简称外固定支架),类代号现为6810。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外固定支架产品的命名应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形式为依据命名,例如:单臂式外固定支架、环形外固定支架、组合式外固定支架等。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1. 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单臂式外固定支架可分为一体式和分体式两种类型,单臂一体式外固定支架主要由加压器、架体、万向球、夹针块、伸缩体等组成;单臂分体式外固定支架由直形杆(管)或异形杆(管)、可调节夹、万能关节等组成。

环形外固定支架主要由闭合环、开放环、环针夹、环杆(管)夹、直形杆(管)等组成。

组合式外固定支架一般是指由两套以上的单臂式和/或环形外固定支架组合在一起使用的产品,其结构组成应根据其具体的组合形式而确定。

2. 产品结构示意图

图1单臂一体式外固定支架

图2 单臂分体式外固定支架

图3 环形外固定支架

图4 组合式外固定支架

3. 产品材质

目前,骨科外固定支架大多采用铝合金、不锈钢、碳纤维棒和钛合金等四种材质制成。不锈钢应选用GB/T 1220-2007《不锈钢棒》中规定的20Cr13、30Cr13、40Cr13、95Cr18或更优质的原材料;铝合金应选用GB/T3190-1996《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中所规定的2A12或更优质的原材料;钛合金材质应符合GB/T2965-2007《钛及钛合金棒材》的相关要求;选用碳纤维棒材质制成的部件,其力学性能中的抗弯强度和抗拉强度应不低于不锈钢材质制成的部件。

表1 骨科外固定支架各部件推荐材质表

4.配套使用的器械

外固定支架可以配套使用的手术器械主要有快装手柄、钻头、导向器、保护套、钻套、上钉扳手、呆扳手、六方扳手等(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可以与外固定支架配合使用的金属骨针为第三类医疗器械。

5.国内外产品情况

目前,国内外的外固定支架的产品结构、组成有所不同,一般国外产品包含配套使用的金属骨针,而国内的外固定支架和金属骨针因产品分类的不同,故多数制造商将外固定支架和金属骨针分别注册。其他配套使用器械基本相同,尺寸规格有所不同。

(三)产品工作原理

本产品工作原理与作用机理基本相同,在作用机理中描述。

(四)产品作用机理

骨科外固定支架是一种体外固定装置,它通过金属骨针将骨折各端与一个或多个的纵行杆(管)和/或环连接而达到稳定、复位的作用。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1.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表2 相关产品标准

上述标准包括了注册产品标准中经常涉及到的材质标准和

性能标准。有的企业还会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一些行业外的标准和一些较为特殊的标准。

产品适用及引用标准的审查可以分两步来进行。首先对引用标准的齐全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查,也就是在编写注册产品标准时与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进行了引用,以及引用是否准确。可以通过对注册产品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引用了相关标准,以及所引用的标准是否适宜来进行审查。此时,应注意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是否完整规范,年代号是否有效。

其次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即所引用的标准中的条款要求,是否在注册产品标准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条款引用。这种引用通常采用两种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内容复杂的可以直接引用标准及条文号。比较简单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体要求。

注意“规范性应用文件”和编制说明的区别,通常不宜直接引用或全面引用的标准不纳入规范性引用文件,而仅仅以参考文件在编制说明中出现。

如有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产品性能指标等要求应执行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相关的国外标准

ASTM F 1541-02 《骨骼外部固定设备标准规范和检测方法》

(六)产品的预期用途

该产品通过与金属骨针的配合,应用于骨折部位的体外固定复位。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

外固定支架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2003《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审查要点包括:

1.产品定性定量分析是否准确(依据YY/T 0316-2003附录A 审查);

2.危害分析是否全面(依据YY/T 0316-2003附录D审查);

3.风险可接收准则,降低风险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风险的可接收程度,是否有新的风险产生;

以下依据YY/T 0316-2003的附录D从两个方面提示性列举了外固定支架产品的危害因素及可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提示审查人员从以下方面考虑:

表3 产品主要危害

(八)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

本条款给出需要考虑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其中部分技术指标给出定量要求,其他指标未给出定量要求,具体可参考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下如有不适用条款(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生产者应在产品标准的编制说明中说明理由。

1.产品材质:

参见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

2.规格尺寸:

生产者应明确外固定支架的具体规格尺寸,尺寸大小及相应的公差要求,应参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根据临床使用的要求制定。根据临床要求制定的规格尺寸,生产商应能够出示临床使用单位出具的证明性材料,证明性材料中应包含该外固定支架的适用人群及使用部位。

3.产品耐腐蚀性:

外固定支架中不锈钢部件的耐腐蚀性应能满足YY/T 0149-2006《不锈钢医用器械耐腐蚀性能试验方法》中“沸水试验法”B级要求。

外固定支架中铝合金部件主要通过阳极氧化膜抵御外界腐蚀,故阳极氧化膜的性能决定了铝合金制件的耐腐蚀性能。铝合金制件的阳极氧化膜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8013.1-2007《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膜与有机聚合膜第一部份:阳极氧化膜》的规定。

碳纤维棒是由碳纤维丝拧合而成,暂不提出对耐腐蚀性能的要求。

4.整体配合性能:

在产品的研发阶段,建议参考ASTM F 1541-02《骨骼外部固定设备标准规范和检测方法》中模拟外固定支架配合金属骨针固定骨骼的试验,评价外固定支架和配套使用的金属骨针的整体配合性能。主要采用的试验方法有扭转试验、轴向加载试验、四点弯曲试验、悬臂弯曲试验。通过上述试验,绘制出应力-变形曲线,确定外固定支架及其配套使用的外固定针所构成的外固定系统在静态测量状态下的抗弯强度、弯曲屈服强度、最大弯曲力矩等,以及在动态测量状态下,产品的疲劳强度等性能指标。首次注册时,建议在产品技术报告中给出这些数值。

5.部件力学性能:

在产品的研发阶段,建议参照ASTM F 1541-02《骨骼外部固定设备标准规范和检测方法》中关于可调节夹、闭合环和开放环、直形杆(管)与可调节夹组成的局部组件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绘制出应力-变形曲线并确定出上述各部件的刚度、屈服强度、极限强度等性能指标。首次注册时,建议在产品技术报告中给出这些数值,并在注册产品标准中给出重要的性能指标,如:

刚度、强度等。

6.各部件的硬度:

根据所选用的不同材质和加工工艺,确定出不同部件的硬度,一般经热处理的部件硬度应不低于45HRC。

(九)产品的检测要求

产品的检测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外固定支架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一般应包括外观、尺寸、耐腐蚀性及硬度等;型式检验为产品标准全性能检验。

(十)产品的临床要求

1.首次上市的外固定支架产品应进行临床试用或临床验证,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

如通过与同类已上市产品进行对比,可以论证该产品的技术性能指标优于同类已上市产品,则可申请豁免临床验证。

2.临床试验报告中应对外固定支架的适用范围、产品使用注意事项和产品的禁忌症等内容做出明确说明。

3.临床试验中主要观察项目:

耐疲劳性能;

抗弯曲能力;

整体配合稳定性。

4.外固定临床周期

临床观察周期要长于骨愈合期。

(十一)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暂未见相关报道。

(十二)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编写要求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和YY 0466-2003《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的要求。

1.说明书内容:

(1)产品名称:

参见第(一)条“产品名称”的规定。

(2)商品名称:

如有商品名称,应符合有关产品商标管理的具体规定。名称应真实体现产品特点和企业特色,不得带有夸大产品宣传、误导使用的信息。

(3)注册证号:

核准的注册证号,如有变更情况的,应按变更后的注册证号编写。

(4)型号、规格:

产品型号中应体现出具体型号产品的临床应用部位,如:股骨单臂一体式外固定支架、指(趾)骨分体式外固定支架、胫骨环形外固定支架等。

按照注册证核准的型号、规格填写,不得擅自改变产品型号规格的文字表述。

(5)执行标准:

按照注册证标注的产品标准进行填写,并应标注标准年代号。

(6)主要结构及性能:

附产品结构示意图,具体将注册产品标准中所列重要信息予

以注明,尤其是安全性、有效性性能指标和产品构成部件,如:产品所采用的原材料等。

(7)适用范围:

参见第(五)条“产品的预期用途”的规定。

(8)注意事项:

应明确配套使用的金属骨针;

建议产品一次性使用。

(9)禁忌症:

严重骨质疏松患者;

伤肢有广泛的皮肤病患者;

不能配合术后管理的患者。

(10)使用方法:

根据临床需要选择适宜规格的外固定支架;

选择与要使用的外固定支架相配套的金属骨针;

使用前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推荐的灭菌方法或选择符合要求的方法对产品进行灭菌;

将外固定支架与已固定在骨骼中的金属骨针进行连接,并且在必要时对骨折断端进行加压或撑开;

透视满意后将所有连接螺栓牢固锁紧;

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安装。

(11)运输、贮存方法:

外固定支架的运输和贮存方法应由制造者根据产品所用材质情况做出具体规定。一般应将外固定支架贮存在通风良好,无腐蚀性气体,相对湿度低于80%的室内。一般在运输过程中外

固定支架产品应包装完好,具有防雨、防震措施。

2.标签和包装标识:

参照标准《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和YY/T 1052《手术器械标志》进行审查,说明书上应有相关标志的图示说明。

(十三)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外固定支架的注册单元的划分原则上以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为划分依据。制造商应根据上述原则,按照自身产品特点划分注册单元。一般情况下单臂一体式外固定支架与其他形式的外固定支架应按照不同的注册单元划分。

(十四)同一注册单元中典型产品的确定原则

1.典型产品的确定原则

(1)典型产品应是同一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本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应考虑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的产品。

(2)注册单元内各种产品的主要性能不能被某一产品全部涵盖时,则应选择涵盖性能指标最多的产品作为典型产品,同时还应考虑其他产品中未被典型产品所涵盖的性能指标。

2.例如:注册单元中包含组合式外固定支架与单臂分体式外固定支架时,应选择组合式外固定支架作为典型产品。

骨科外固定支架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编写说明

一、指导原则编写的原则

(一)本指导原则的编写目的是指导和规范第二类骨科外固定支架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

(二)本指导原则旨在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原理/机理、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二、指导原则编写的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6号);

(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

(四)《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令第10号);

(五)关于印发《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和《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5]73号);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指导原则中部分具体内容的编写考虑

(一)产品的结构和组成内容中,给出了骨科外固定支架典型产品的结构示意图,并简要介绍了骨科外固定支架的种类,同时对国内外产品发展情况进行了简单的比较。

(二)产品的作用机理中,介绍了骨科外固定支架的工作机

理。本产品工作原理与作用机理基本相同,在作用机理中描述。

(三)列出了该类产品可参考引用的国外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照相关的标准及法规要求,并综合考虑国外产品发展情况、产品特点和目前我国现有生产单位的技术条件,规定出了相应的技术指标。

(四)根据产品的临床应用情况,明确了产品的预期用途。

(五)产品的主要风险中,参照YY/T 0316-2003中附录D,逐项考虑骨科外固定支架可能产生的危害,以及降低风险的措施和技术审查时的要点。主要对产品的维护、保养,正确使用等方面的风险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六)在产品的检测要求中,引用了《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并对产品出厂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

(七)针对骨科外固定支架产品特点,在使用说明书中对产品的性能、禁忌症、注意事项、使用、保养、维护、贮存等项目做出了规定。

(八)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临床使用要求,对骨科外固定支架的临床试验、临床验证以及豁免临床的条件做出了规定。同时对临床试验中重点观察项目做出了相应的说明。

四、其它产品

2002年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外的其它第二类骨科外固定支架产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

五、指导原则编写人员

本指导原则的编写成员由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

械产品注册技术审评人员、行政审批人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专家、骨科外固定支架生产厂家代表、临床专家共同组成,充分收集各方面的信息和资源,综合考虑指导原则中各个方面的内容,尽量保证指导原则正确、全面、实用。

一体式骨科外固定支架产品技术要求航天keyibangen

一体式骨科外固定支架 适用范围:该产品通过与金属骨针的配合,应用于骨折部位的体外固定复位。 1. 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1.1一体式骨科外固定支架产品的分类及命名 1.1.1一体式骨科外固定支架的型号及分类代号示例 XX:产品型式代号(YT);YY:型式序号 例:当XX为YT时,YY为01时,为一体式骨科外固定支架01型。 1.1.2一体式骨科外固定支架产品的图示、型号见图1和表2。 YT01

YT02 YT03 YT04 YT10

YT11 YT12 YT13 YT14

YT15 图示1 1.1.3 一体式骨科外固定支架孔、槽的夹持针棒范围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 一体式骨科外固定支架孔、槽的夹持针棒范围 表2 一体式骨科外固定支架的主要组成型式及分类规格单位:mm

2.1 材料 选用GB/T4237和GB/T1220规定的不锈钢、GB/T3190规定的铝合金以及碳纤维塑料制造。 2.2 表面质量 2.2.1 外观: 一体式骨科外固定支架表面应光滑、洁净,不得有锋棱、毛刺、凹痕及裂纹等缺陷。 一体式骨科外固定支架的伸缩体应有刻度,刻度应完整、清晰(如有)。 提示性标记应完整清晰(如有)。 2.2.2表面粗糙度:一体式骨科外固定支架的金属部件表面粗糙度参数Ra值应不大于表3的规定。 表3 表面粗糙度单位:μm 2.3 重要部位尺寸 一体式骨科外固定支架所有部件的主要尺寸和调节范围应符合表1、2的规定。

2.4 使用性能 一体式骨科外固定支架上的各部件应配合良好;转动部件在转动时应活动自如,无卡塞现象;调节装置应调节自如;锁紧装置应锁紧可靠,无松动现象。 2.5 组装要求 2.5.1 施加在一体式骨科外固定支架上的静压力达到300牛顿并持续30秒以上,卸载后,一体式骨科外固定支架上的两个骨断端的相对位移不大于1毫米。 2.5.2 有骨延长作用的产品延长长度在0~270.4mm范围之内。 2.6 耐腐蚀性能 一体式骨科外固定支支架的不锈钢制件的耐腐蚀性能,应不低于YY/T 0149中沸水实验法b级的要求。铝合金制件的氧化膜耐腐蚀性能应符合GB/T8013.1滴碱实验法表2中Ⅱ级的要求。 2.7 灭菌 2.7.1 以灭菌状态供货的产品 以灭菌状态供货的产品应无菌。 2.7.2 以非灭菌状态供货的产品 以非灭菌状态交付供货的骨科外固定支架产品,应采用高压蒸汽灭菌,应符合GB 18278的规定。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试行)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试行)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试行) 2005 年 07 月 19 日 发 布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注册所需现场核查及药品注册检验抽样的行为,核实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与要求。 第二条现场核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品种的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进行实地确证,以及对品种研制、生产的原始记录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与申报资料相符评价的过程。 药品注册检验抽样,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药品注册检验目的,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试制样品进行现场

取样、封样、通知检验的过程。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药品注册检验抽样工作。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需要,对所受理进口药品及其他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涉及的境外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药品注册检验抽样工作。 第五条研制工作跨省进行的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工作由受理该申请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研制现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进行。 第六条现场核查项目包括:药学研究、药理毒理研究、临床试验、样品试制。根据审查需要,对临床试验用药物制备的情况以及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药品注册检验抽样在现场核查时一并进行。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可另行安排。 第七条在新药临床试验审批阶段已经进行现场核查的项目,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没有变化的,进入新药

抗核抗体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抗核抗体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抗核抗体( Antinuclear antibody ,ANA )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 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抗核抗体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相关人员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抗核抗体作为自身免疫病( autoimmune diseases ,AID ) 重要的生物学标志,是临床应用中最广泛、最基础的一组自身抗体。临床常见于系统性红斑狼疮 ( 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us ,SLE )、干燥综合征、系统性硬化病、混合结缔组织病及多发性肌炎/皮肌炎等系统性(非器官特异性) AID 患者。同时,ANA 可见于器官特异性AID 患者,如自身 免疫性肝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等。除此之外,ANA 也可见于慢性 感染性疾病及健康人群中 细胞核是ANA 靶抗原所在的最重要的结构部位,因此传统意义上的

ANA 是指抗细胞核抗原成分的自身抗体总称。随着检测技术的改进,尤其是培养细胞抗原基质(如HEp-2 细胞)的广泛应用,ANA 的定义扩展到以真核细胞各种成分(包括细胞核、细胞浆、细胞骨架蛋白及细胞分裂周期蛋白等)为靶抗原的自身抗体的总称。 目前,ANA 检测分成ANA 总抗体的检测和针对靶抗原的特异性自身抗体检测。其中,ANA 总抗体的检测方法主要包括间接免疫荧光法(indirect immunofluorescence,IIF )、酶联免疫吸附法(Enzyme-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 ,ELISA )等。ANA特异性自身抗体检测方法主要包括ELISA法、线性免 疫印迹法(line immunoassay,LIA )、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c hemiluminescence immunoassay,CLIA )等。 本指导原则所述抗核抗体检测试剂是指利用间接免疫荧光法、酶联免疫吸附法、化学发光法、线性免疫印迹法等基于抗原抗体反应原理,针对人血清、血浆样本中总抗核抗体或针对靶抗原的特异性自身抗体进行体外定性和/ 或半定量和/或定量检测的试剂。同时,本指导原则是针对抗核抗体检测试剂的通用指导原则,申请人应结合具体产品的特点进行申报。如果申报产品有具体指导原则,应参照执行。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注册申请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 号)(以下简称《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 2013 〕242 号),抗核抗体及针对靶抗原的特异性自身抗体检 测试剂属于自身抗体检测试剂,管理类别为□类6840。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注册申报资料的撰写应符合《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 年第44 号)(以下简称44 号公告)

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附件 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制造商提交医疗器械软件注册申报资料,同时规范医疗器械软件的技术审评要求。 本指导原则是对医疗器械软件的一般性要求,制造商应根据医疗器械软件的特性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判断指导原则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不适用内容详述理由。制造商也可采用其他满足法规要求的替代方法,但应提供详尽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并参考了国外法规与指南、国际标准与技术报告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认知水平和技术能力的不断提高,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修订。 本指导原则是对制造商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针对软件的特殊性,在现行法规要求下进一步明确了对医疗器械软件的要求,特别是对软件更新、软件版本的要求。本指导原则是医疗器械软件的通用指导原则,其他涉及软件医疗器械产品的指导原则可在本指导原则基础上进行有

针对性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一、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软件的注册申报,包括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适用的软件开发方式包括自主开发、部分采用现成软件和全部采用现成软件。 医疗器械软件包括独立软件和软件组件。独立软件:作为医疗器械或其附件的软件;软件组件:作为医疗器械或其部件、附件组成的软件。 独立软件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具有一个或多个医疗用途,无需医疗器械硬件即可完成预期用途,运行于通用计算平台。独立软件包括通用型软件和专用型软件,其中通用型软件基于通用数据接口与多个医疗器械产品联合使用,如PACS、中央监护软件等;而专用型软件基于通用、专用的数据接口与特定医疗器械产品联合使用,如Holter数据分析软件、眼科显微镜图像处理软件等。 软件组件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具有一个或多个医疗用途,控制(驱动)医疗器械硬件或运行于专用(医用)计算平台。软件组件包括嵌入式软件和控制型软件,其中嵌入式软件(即固件)运行于专用(医用)计算平台,控制(驱动)医疗器械硬件,如心电图机所含软件、脑电图机所含软件等;而控制型软件运行于通用计算平台,控制(驱动)医疗器械硬件,如CT图像采集工作站软件、MRI图像采集工作站软件等。

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已有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第二稿草稿) 二OO 五年三月 1 目录 一、前言 (2) 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的基本原则 (2) (一)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原则 (2) (二)等同性原则 (3) (三)仿品种而不是仿标准原则 (5) 三、质量控制研究 (7) (一)制备工艺研究 (8) (二)结构确证研究 (9) (三)制剂处方筛选及工艺研究 (10) (四)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 (13) (五)稳定性研究 (18) 四、安全性、有效性研究 (20) (一)口服给药制剂 (22) (二)注射给药制剂 (25) (三)局部给药制剂 (27)

五、参考文献 (29) 六、已有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起草说明 (30) 七、著者 (35) 2 一、前言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是指境内注册申请人提出的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颁布正式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我国已经颁布的化学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涵盖了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的一般性技术要求。本指导原则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已有国 家标准药品研制的现状,针对其不同于新药的特点,较为系统地提出了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过程中有关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研究的一 般性原则,并重点阐述了在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制中相关技术要求之间 的内在联系及其科学内涵,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在研制已有国家标准药 品时,能够科学、合理地运用已有的化学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达到 研究的系统性、科学性要求。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中的化学药品。在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发和评价中,需要在本原则指导下,以科学性为根本,对 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 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的基本原则 在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研究中应注意遵循如下原则,以保证研究的科学性。 (一)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原则 无论创新药还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3 控性的要求是一致的,研发的根本原则都是要围绕安全、有效和质量可 控进行充分的研究。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研究有别于创新药之处在于, 可以利用已上市产品的可获得资料,因此有可能减少相应部分的研究工 作。 如果研制的已有国家标准药品与已上市产品的药学基础相同,即原料药的合成路线、工艺条件以及所用原材料、试剂和溶剂的来源、规格 等均一致;制剂的处方工艺相同,包括其中所用原料药、辅料的来源、规格等一致;并经验证研制产品与已上市产品质量一致、生物等效,

骨科内固定的材料主要有哪些

骨科内固定的材料主要有哪些 骨科内固定材料是许多骨折病人手术时需要用到的手术器材。目前在临床上应用的传统骨科内固定材料主要有不锈钢系列、钴铬钼合金、钛和钛合金等,这些都是永久性植入材料。 (1)不锈钢系列:均为奥氏体的铁基合金。以奥氏体不锈钢为基础,再加入钛元素,使材料具有较高的抗腐蚀性能。加入了钼元素,并相应地减少硫、磷等杂质,从而提高了材料的硬度和耐腐蚀性。镍在不锈钢中的主要性能是防锈、抗腐蚀、提高材料的韧性。316、316L、317、3l7L牌号的不锈钢,惰性好、耐蚀性强。它的机械性能也适合制作内固定器材,是目前国际选用最广的医用不锈钢材料。 (2)钴、铬、钼合金:钴的硬度大,耐腐蚀性好;钼在合金中含量较不锈钢系列高,故合金的硬度大、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缺点是钴对细胞的毒性较大.植入人体后也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甚至有致癌作用。而且价格昂贵,制品加工困难,现已少用。 (3)钛及钛合金:包括纯钛和钛基合金两大类。 钛元素较活泼,晶体表面极易氧化。材料表面氧化后形成一层钝性氧化膜,性质稳定、惰性大、耐酸、耐腐蚀性和组织相容性好,对细胞的毒性极低。而且质量轻,抗拉强度和屈服强度均较不锈钢、钴铬钼合金低。弹性模量接近人体皮质骨,作为骨折内固定材料有其优点,并有广泛应用价值。 纯钛的硬度低、质轻、不耐磨。如在真空800摄氏度氮化炉中经表面氮化处理后,可增加它的硬度、耐磨性和惰性。 常用的钛合金内固定材料有两种。 a.T-6A1—4V:国产牌号为TC4。其硬度和耐腐蚀性大于纯钛.而且质轻,是目前较为常用的内固定金属材料之一。 b.镍钛形状记忆合金:材料的组织相容性好,耐腐蚀性强。它在低温下可产生可塑性变形,当温度升高后又能恢复原来形状,故可制作特殊需要的内固定用品,如特殊形状的钉和Ender针等。但记忆复形的机械强度有限,目前尚不能广泛应用,还须进一步研究。

进口药品注册检验指导原则

进口药品注册检验指导原则 一、前言 为加强进口药品注册管理,规范进口药品的注册检验工作,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原则。 二、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定义 进口药品注册检验包括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 1.样品检验 是指承担进口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按照申请人申报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部门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的实验室检验。 2.药品标准复核 是指承检机构对申报的药品标准中检验方法的可行性、科学性、设定的项目和指标能否控制药品质量等进行的实验室检验和审核工作。 (二)适用范围 进口药品(除进口中药材外)注册过程中涉及标准复核及样品检验的工作,适用于本规范。 三、注册检验程序及时限 (一)注册检验的申请及收检 1.注册检验的申请

进口药品注册检验申请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给的《检验通知单》办理,已完成注册检验需补充检验项目的申请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发给的《补充资料通知》办理。申请人应该在取得相应的凭证后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提出注册检验申请,并在中检院相关工作信息平台填报注册检验信息。 2.注册检验任务的分配 中检院应该在收到注册检验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报资格,符合要求的,确定承检机构分配检验任务,并向该承检机构发送《进口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件》(见附件1),同时抄送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向承检机构报送申报资料及样品。申报资料的要求见附件2,其中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的撰写要求见附件3。样品的要求见附件4。3.注册检验的收检 申请人在接到《进口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件》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样品及资料送至承检机构。 承检机构应该核对《进口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件》及申报资料、样品的相关信息,符合收检要求的,予以收检并填写任务接收回执(见附件5)后,寄送中检院。 申请人逾期未送检或申报的资料样品不符合收检要求的,承检机构应向申请人发出退检通知书(见附件6),并应以公函的形式(见附件7)及时反馈中检院,由中检院函告药审中心退审。 (二)注册检验的开展及结果报送

(产品管理)射线诊断设备(第二类)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产品管理)射线诊断设备(第二类)产品注册技术审 查指导原则

X射线诊断设备(第二类)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09年03月18日发布 本指导原则旨于指导和规范第二类X射线诊断设备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原理/机理、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本指导原则所确定的核心内容是于目前的科技认识水平和现有产品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宜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关联技术的最新进展,考虑产品的更新和变化。 本指导原则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可是,审评人员需密切关注关联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X射线诊断设备(第二类)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附件1: X射线诊断设备(第二类) 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于指导和规范第二类X射线诊断设备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原理/机理、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本指导原则所确定的核心内容是于目前的科技认识水平和现有产品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宜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关联技术的最新进展,考虑产品的更新和变化。 本指导原则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可是,审评人员需密切关注关联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壹、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第二类X射线诊断设备(以下简称X射线机),类代号现为6830。 二、技术审查要点 (壹)产品名称的要求 X射线机产品的命名应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和应用范围为依据命名,例如移动式C形臂X射线机,全景牙科X射线机等。X射线机也可称X射线系统、X射线装置。不得使用“X光机”、“X摄影机”、“X线机”等不规范的名称。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1.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壹套X射线机因其容量大小和使用目的的不同,结构和组成往往也不同,但就整体而论,主要由X射线发生装置、X射线成像装置和附属设备三大部分构成。 X射线发生装置主要包括X射线源组件、高压发生器等。 X射线成像装置主要包括X射线电视系统、荧光屏、胶片暗匣、数字减影系统、电影摄影机、录像装置等。 附属设备是指各种辅助和直接为临床诊断服务的设备,主要包括机械设备如诊断床、各种支撑、保持装置等。 图1X射线机组成 2.医用诊断X射线机的种类划分 医用诊断X射线机由于结构、功能、特性不同,种类划分较为复杂,常用种类划分情况如下:(1)按结构划分 携带式、移动式、固定式。

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一览表

2018年 1.软性接触镜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2018年第51号) 2.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2018年第51号) 3.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申报资料编写指导原则(2018年第40号) 4.麻醉咽喉镜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30号) 5.内镜清洗消毒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30号) 6.睡眠呼吸监测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30号) 7.手术显微镜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25号) 8.医用洁净工作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25号) 9.眼压计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25号) 10.脉搏波速度和踝臂指数检测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8年第25号) 11.冠状动脉药物洗脱支架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 (2018年第21号) 12.冠状动脉药物洗脱支架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2018年第21号) 13.软性接触镜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18号) 14.人类体外辅助生殖技术用液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8年第18号) 15.气腹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15号) 16.医用低温保存箱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15号) 17.电子尿量计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15号) 18.电子阴道显微镜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15号) 19.口腔曲面体层X射线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9号) 20.硬性光学内窥镜(有创类)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54号) 21.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细胞免疫反应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8年第57号) 22.持续葡萄糖监测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56号) 23.眼科飞秒激光治疗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53号) 24.眼科超声诊断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55号) 25.眼科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44号) 26.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37号) 27.肠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36号) 28.抗人球蛋白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36号) 29.幽门螺杆菌抗原/抗体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8年第36号)

外固定支架

支架固定技术 骨科支架固定可以固定骨折,也可以矫正某些骨畸形,就是骨科得一种重要器具。骨外固定得概念起始于1840年得法国医生Malgaigne,她用1枚钉子经皮穿入胫骨骨折得一端,皮外钉尾固定于金属带上,金属带再连接于可调整周径得皮带上调整骨折移位。真正推动骨外固定器临床实用化得就是美国得Parkhin 与比利时得被称为骨折治疗外科之父得Lambotte,她们分别独立设计了各自得骨外固定器,并积极宣传与推广,认为具有容易掌握,固定牢稳,便于伤口换药,组织内不留异物,治疗期间伤肢可以活动以及无需再手术等优点。但也逐渐发现存在许多明显得缺憾,如针道感染,固定得稳定性仍差,调整困难,使骨外固定一度受到责难而难以推广应用,使骨外固定器治疗骨折成为一种公认得标准方法当属前苏联著名学者Ilizarov,她发明得多孔性全环式外固定器,使用直径较细钢针(1、5mm)张应力下固定,使得骨外固定稳定性与针道感染两个最主要问题得到了较满意得得解决。目前国内使用得外固定器种类很多,用得较多得骨外固定器有李氏半环槽式与仿De Bastiani 得单边式外固定器与潍坊三维可调式外固定器。设计要求: 任何骨外固定器都包括固定针(pins),固定针握持夹(clamps)与体外连接杆(connectors)三种基本部件。目前得骨外固定器,都存在某些不足,设计新型外固定器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 .最关键得与最基本得要求就是固定得稳定性,要在能保证早期功能锻炼得条件下达到牢稳固定。固定得稳定性主要就是由固定针与连接杆所构成得空间几何形状所决定得,因此,结构设计时最好兼顾到可供多向性穿针得需要,与

此同时能根据骨愈合进程对其稳定性进行适时调整。 2 .机械结构易于拆卸与组装。最好能兼顾到整复与固定两种功能,可调性大,能在术后对骨断端得位置做适当调整。 3.易于多方向穿针,单边与双边外固定器虽然比较容易装卸,多需平行穿针,因其方向限制较多,且力学结构上对骨折端固定得牢稳性较差,常需增加钢针直径来提高固定刚度,这增加了针道感染得机会,众所周知,多平面穿针对骨折得固定更牢稳,理想得外固定器就需要具有多方向得穿针设计。 4.钢针得良好生物相容性与高刚度,同时能进行张力调整以适应骨折愈合不同阶段对固定刚度得不同要求。 5.固定后要留有足够得空间,便于术后换药或术后二次清创、二期修复处理。6.材料选择,要求材料坚固,重量轻,能透过X线。7.适应不同部位得治疗需要,其构件要尽可能具有通用性、可根据治疗部位与要求组装多种构型。分类通常按功能、构型与力学结构分类。1 .功能分类法,分四类: (1)单纯固定得外固定器,如单平面单侧Hoffmann 外固定器,固定前先要整复骨折,骨折整复对位后再安装外固定器。(2)兼备整复与固定得外固定器,如李起鸿得半环槽式外固定器,固定后能进行复位与必要得再调整,以纠正偏差,但就是,这这种外固定器得缺点就是灵巧性较差。(3)骨延长外固定器,这种外固定器具有较灵活得外固定杆,可以在轴线上延长或者缩短骨质。 (4)预防、矫正畸形得外固定器,体外连接杆可以超/不超关节固定,而且在关节处可以活动,用于关节处瘢痕挛缩得松解,或有效得防治需长时间外固定肢体得关节僵硬或挛缩畸形。 2.构型分类法,分六类: (1)单边式(亦称半针或钳夹式):这就是最简单

酶标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附件1 酶标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和规范酶标仪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原理、机理、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做出系统评价。 本指导原则所确定的核心内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认识水平和现有产品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宜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相关技术的最新进展,考虑产品的更新和变化。 本指导原则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但审评人员需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仅对ELISA实验结果进行比色,测量每一测试微孔吸光度值的普通酶标仪,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药监械〔2002〕302号)类代号为6840-3,品名举例为“酶免疫”、“半自动酶标仪”,管理类别为Ⅱ类。 本指导原则也适用于全自动酶联免疫分析仪的读数模块。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酶标仪的命名应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药监械〔2002〕 —1 —

302号)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一致。一般命名为“半自动酶标仪”、“半自动酶标分析仪”、“全自动酶标分析仪”、“酶标分析仪”或“酶标仪”、“酶联免疫分析仪”。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酶标仪主要由电源、光源系统、单色器系统、样品室、检测器、微机和操作软件等组成。光源发出的光经平行处理后,透过滤光片/光栅射入样品室,经过待测液后,透射光信号被检测器检测,放大及模拟/数字转换后由微机进行计算、处理,并由显示器、打印机显示并打印出最终测定结果。 根据通道数量划分,酶标仪有单通道和多通道两种类型。 根据测定模式划分,酶标仪目前主要有单波长、单波长/双波长、波长连续可调式三种。 酶标仪结构图如图1所示。 图1 酶标仪主要部件(举例说明) —2 —

中频电疗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版

附件3 中频电疗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7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给出中频电疗产品注册系统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指南性文件,一方面有利于审评人员对中频电疗产品上市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准确、高效的评价,另一方面有利于指导企业规范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管理。 本指导原则系对中频电疗产品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注册申请人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详细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还应遵循相关法规。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电疗仪器中的中频电疗仪,是指用频率1kHz—100kHz的电流治疗疾病的仪器。 在组合式设备中,附加部分应符合相应的专用标准,本指导

原则未涉及相关要求。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要求 中频电疗产品的产品名称应以产品的输出信号特征为依据,如“中频电疗仪”等,不宜采用预期病症,如“肝病治疗仪”等。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主机(信号产生及控制装置)、电极、导线及其他附属部件。 (三)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产品工作原理: 1.中频电疗法是应用频率为1kHz—100kHz的交流电(包括正弦波、脉冲波和调制波等)进行治疗、康复的方法。 2.目前在物理治疗行业,主要将中频电疗法划分为等幅中频电疗法、低频调制中频电疗法和干扰电疗法。 3.调制中频及干扰电流的目的是利用载波为中频电流其穿透力强的特点将调制波或干扰波送入人体,以实现深度治疗的作用。 产品作用机理: 1.镇痛作用:(1)中频电流可兴奋周围神经的粗纤维,通过“闸门”调控,抑制传导疼痛感觉的细纤维,达到镇痛效果。(2)中频电流可以扩张血管,促进血液循环,加速局部致痛物质的排出。(3)中频电刺激还可使人体释放具有镇痛作用的吗啡样物质。 2.改善局部血液循环,促进炎症消散:(1)轴突反射及三联反应:轴突反射是指当电流作用于人体表面时,电刺激经传入神

骨科外固定支架固定手术的护理

骨科外固定支架固定手术的护理 外固定支架现已成为骨科相应手术治疗的首选方法,骨外固定技术是通过经皮穿针和体外连接器将相邻骨段或肢体连接,并在骨折断端基本解剖复位后使其达到稳定固定,为骨折愈合提供所需的生物力学环境,能满足患者功能康复锻炼需求,是一种良好的骨科手术治疗技术。此法既不是内固定,也不是外固定,但却起到过去内固定和外固定所不能达到的效果。手术前后的护理相当重要,精心、细致的护理能够减少患者并发症的发生,使伤肢尽快恢复功能,促进患者早日康复。 2.1 术前护理2.1.1 心理护理患者多由于突发事件引起骨折,常感到非常紧张和恐惧,对骨折后伤肢功能的恢复痊愈有顾虑。护理人员要热情接待患者,安慰、关心患者,告诉患者手术的必要性,外固定支架固定手术的优点,并介绍一些成功的病例,解除患者对手术的顾虑和恐惧心理,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 2.1.2 术前准备做好患者全身情况的检查和准备,包括血常规、尿常规、便常规,出凝血时间,肝、肾、心、肺、重要脏器功能的检查,X 线片。完成常规药物的皮肤敏感试验。 2.1.3 患肢的固定骨折患者骨折断端在移动时极易使邻近的血管神经受到二次损伤,多数开放性骨折的患者伴有神经血管损伤,所以搬运时须用夹板或石膏托做临时固定,防止加重周围组织损伤。 2.1.4 皮肤准备手术前去除手术区域毛发、污垢和表面携带的细菌。因四肢皮肤生长着大量的毛发,隐藏着大量的污垢和细菌,

再加上有一些开放性伤口,极易引起术后伤口的感染。所以术前应严格备皮和清洁皮肤,备皮范围为骨折部位上下超过2 个关节,并向上下远侧延伸6 cm。 2.2 术后护理2.2.1 生命体征监测患者手术完毕返回病房后,密切观察生命体征,术后平卧6 h,禁食禁水6 h,严密监测生命体征,观察术后大小便情况等。 2.2.2 体位保持患肢抬高位,以促进淋巴和静脉血液回流,减轻肿胀。上肢骨折术后,用薄枕垫高患肢30°,下肢骨折术后用薄枕垫于腘窝及小腿处,使膝关节屈曲20°~30°。 2.2.3 患肢的观察术后早期应观察患肢远端动脉搏动,皮肤颜色、温度,是否有瘀血、肿胀,感觉运动功能及术区周围肿胀是否进行性加重,发现异常,立即通知医生给予妥善处理。本组病例术后患肢远端血供良好,感觉运动功能正常,无血管、神经损伤。 2.2.4 外固定支架有无松动术后定时检查支架牢固程度,各螺丝钉及固定针的松紧度。保持其稳定、牢靠,保证切实可行的功能锻炼,以免患者在进行功能锻炼时,由于外支架的松动而导致骨折部位移动,影响骨折的愈合。 2.2.5 预防针道感染由于外固定支架的螺针直接与体外相通,容易继发感染,所以应重视针孔护理。保持针道干燥是防止针眼感染的有效措施,所以应保持周围皮肤清洁、干燥,定时针眼处无菌敷料换药,用75%酒精滴针眼2 次/d,并用消毒纱布覆盖,切忌用碘伏制剂清洁,因为碘会腐蚀金属。可用 2 cm~ 3 cm 敷料垫在支

红外线治疗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年修订版)教学教材

红外线治疗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

国药监总局2017年第177号附件1 红外线治疗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7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和规范红外线治疗设备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查人员增进对该类产品机理、结构、主要性能、预期用途等方面的理解,方便审查人员在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时把握基本的要求和尺度。 本指导原则所确定的核心内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认识水平和现有产品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宜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相关技术的最新进展,考虑产品的更新和变化。 本指导原则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但是,审评人员需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红外线治疗设备,是指利用红外线的物理性能,实现人体某些疾病无创治疗的产品,不包括使组织变性和/或至其凝固性坏死的红外线治疗设备。 利用红外线并结合其他物理方式进行治疗的医疗器械,其红外线治疗部分亦适用本指导原则。

在组合式设备中,附加部分应符合相应的专用标准,本指导原则未涉及相关要求。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产品名称建议以工程原理命名,不以治疗的病种命名。如:红外线治疗仪、红外治疗仪。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应根据产品自身特点确定结构组成,一般分为主机部分、治疗头部分及其他附属部分,如图1所示。 (A)

(B) (C) 图1 红外线治疗设备示意图 (三)产品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 1.工作原理 红外线是一种不可见光,在电磁波谱中它的波长为 760nm—15μm,用红外线治疗疾病的疗法为红外线疗法。目前

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

. 附件 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7年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准备。某些医疗器械可能含有动物来源的材料,这些材料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构成该器械的主要部件(例如牛/猪源心脏瓣膜、羊肠缝合线、止血材料等)、涂层或者浸渗剂(例如肝素、明胶、胶原等),也可成为生产过程中所用的辅助材料(例如牛脂等)。动物组织及其衍生物的使用可能会比非生物来源的材料(例如金属、塑料以及织物等)使医疗器械具有更好的性能,但是在另一方面,它们应用到人体则又会增加病毒传播和免疫原性等方面的安全风险,且存在材料表征上的困难,因此对于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安全性的评价,需要考虑比常规医疗器械更多方面的内容。如果注册申请人在准备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时有上述考虑,将有助于更加充分、科学地评价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受益比。 本指导原则是在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关的技术性文件(研究资料、风险分析资料、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说明书)满足一般性要求的基础上,针对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的特点提出的需特别关注和增加论述的内容要求。此外,注册申请人还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

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以及总局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要求并参考YY/T 0771/ISO 22442系列标准等技术性文件提交注册申报资料。注册申请人应当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应详细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注册申请人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医疗器械相关管理部门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限制相关管理部门对该类产品的技术审评以及注册申请人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工作。本指导原则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本指导原则为2009年发布的《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的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调整了指导原则的结构、各级标题和相关内容;增加了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免疫原性研究、评价与控制的原则;细化了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去除有效性验证的原则并将之由正文调整至附录;调整了病毒灭活/去除工艺有效性判断的标准等。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全部或部分采用动物组织制成的或取材

冻干技术指导原则(4.21)1

冻干粉针剂(化学制剂)药品质量安全专项工作 生产质量技术指导原则 为了提高冻干粉针剂(化学制剂)生产质量风险评估、管理的有效性,指导企业在严格执行GMP的基础上,有序开展药品生产质量风险排查和生产质量研究,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在新版GMP实施前,我们在相关企业质量风险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关键工序和岗位,制定了本指导原则。 冻干粉针剂(化学制剂)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精心设计并经验证的方案及规程进行,产品的无菌或其它质量特性绝不能只依赖与任何形式的最终处理或成品检验。 1.人员培训管理 1.1称量、配制、灌封、过滤、冻干、无菌和内毒素项目检验等关键岗位新进人员经GMP知识、岗位操作等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经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后才能上岗。 无菌区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应重点关注进、出无菌区的更衣和无菌操作要求(包括生产操作和安装时的姿势、动作幅度及速率等)。 1.2企业应定期对上述关键岗位操作人员,组织岗位操作SOP及相关管理制度再培训、再考核。 1.3冻干粉针剂灌装生产线的员工,应定期参加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灌装生产线的新员工经岗位培训后,在正式上岗生产的第一年内,至少有一次参加成功的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 2. 厂房、设备与设施 2.1厂房、设备与设施管理

2.1.1厂房和设备设施应采用经过验证的工艺和规程进行生产操作,并应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 2.1.2设备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维护和维修职责,制定厂房和设备设施的预防维护计划, 相应的维护和维修应有记录。生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上报设备运行的重要情况。 2.1.3厂房和设备设施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经改造、重大维修或停产一定时间以上的关键设备(如灭菌、灌装等设备)应进行再确认或评估,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2.2HVAC系统 2.2.1洁净区的洁净要求应在2013年12月31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相应洁净度的要求。 应开展HVAC系统验证,验证结果符合规定,并与实际生产相适应。 2.2.2应制定洁净区的悬浮粒子和微生物监测程序。应对无菌操作区域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监测程序至少应明确:取样的位臵和高度、取样的时间、监测的频次、培养基更换时间。 对表面和操作人员的监测,应当在关键操作完成后进行。 2.2.3高风险区域(新版GMP要求A级的区域),应开展以下工作,如果采取其他方法,必须经过证明,例如基于监测的数据。 项目及内容频次要求(至少) 悬浮粒子静态测试1次/3月 空气流速测定1次/半年 高效过滤器的完整性测试(应采用气溶胶法)1次/年 流向/型测试(如气雾试验录像)1次/年 环境和人员微生物监控每班 备注:设备、厂房等采用表面取样法,应开展回收率验证,考虑操作的可重复性。ISO14644推荐使用接触盘水平采样点的理想方法如下:培养基表面应与采样点接触不少于10s(或按说明书进行操作),向整个接触表面施加恒定均匀的压力(如施加的质量约为25g/cm2),不得有环形或线性运动。装臵有接触并拿开后,要加盖并尽快用适当的培养条件培养。

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最新版】

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提交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申报资料,同时规范医疗器械网络安全的技术审评要求。 本指导原则是对医疗器械网络安全的一般性要求,注册申请人应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特性提交网络安全注册申报资料,判断指导原则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不适用内容详述理由。注册申请人也可采用其他满足法规要求的替代方法,但应提供详尽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并参考了国外法规与指南、国际标准与技术报告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认知水平和技术能力的不断提高,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修订。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作为《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

则》的补充,应结合《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使用。本指导原则是医疗器械网络安全的通用指导原则,其他涉及网络安全的医疗器械产品指导原则可在本指导原则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具有网络连接功能以进行电子数据交换或远程控制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申报,其中网络包括无线、有线网络,电子数据交换包括单向、双向数据传输,远程控制包括实时、非实时控制。 同时,本指导原则也适用于采用存储媒介以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申报,其中存储媒介包括但不限于光盘、移动硬盘和U盘。 二、基本原则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医疗器械具备网络连接功能以进行电子数据交换或远程控制,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与效率的同时也面临着网络攻击的威胁。医疗器械网络安全出现问题不仅可能会侵犯患者隐私,而且可能会产生医疗

骨科外固定支架产品技术要求中安泰华

骨科外固定支架 适用范围:该产品通过与金属骨针的配合,应用于骨折部位的体外固定复位。1.产品型号规格及划分说明 1.1. 产品的结构及说明 骨科外固定支架是由杆-杆固定夹、针-杆固定夹、30°支柱、直支柱、5孔固定夹、4孔固定夹、加压连接杆、踝关节活动器、调节式连接杆(单杆)、关节夹、双针-杆固定夹、调节式连接杆(双杆)、半环框、肘关节活动器、腕关节活动器、膝关节活动器、连接杆组成。 1.2产品型号规格示例 骨科外固定支架分为无菌和非无菌交付方式提供,除灭菌方式之外其他产品性能要求一致,规格型号详见附录A。 1.3骨科外固定支架的材料分别选用不锈钢、铝合金、碳纤维,其中不锈钢选用符合GB/T 1220-2007《不锈钢棒》中规定的06Cr17Ni12Mo2、30Cr13、40Cr13材料;铝合金选用符合GB/T3190-1996《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中所规定的2A12材料。 2. 性能指标 2.1 外观 产品表面应光滑、洁净,应无毛刺、锋棱、附着物、凹痕及裂纹等缺陷。 2.2 尺寸

骨科外固定支架部件主要尺寸应符合附录A 表1~表17的规定要求。 2.3金属部件表面粗糙度表面粗糙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表面粗糙度(Ra) 单位:μm 2.4 使用性能骨科外固定支架各部件应配合良好;转动部件在转动时应活动自如,无卡塞现象;调节装置应调节自如。锁紧装置应锁紧可靠,无松动现象。 2.5 耐腐蚀性能骨科外固定支架中不锈钢部件的耐腐蚀性能应满足 YY/T0149-2006中《不锈钢医用器械耐腐蚀性能试验方法》“沸水试验法”B 级(有腐蚀痕迹经擦试即可除去)的要求。 2.6 硬度骨科外固定支架主要部件(杆、夹、框)处理后,硬度为铝合金:HV10≥80;不锈钢:HV10≥200。 2.7 无菌骨科外固定支架分为无菌和非无菌交付状态,以无菌状态交付时,产品应无菌。产品采用伽马射线灭菌。 2.8 力学及配合性能施加在外固定系统上的静压力达到300N并持续30S 以上,卸载后,外固定系统上两个骨断端的相对位移不大于1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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