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裁判要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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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的理解与适⽤【条⽂内容】 《民诉解释》第⼗⼋条合同约定履⾏地点的,以约定的履⾏地点为合同履⾏地。

合同对履⾏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地;其他标的,履⾏义务⼀⽅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为地为合同履⾏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当事⼈双⽅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地的规定。

将《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2年意见》)关于合同履⾏地的规定第18-22条合并为⼀条,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三⼗四条合同履⾏地的解释。

【条⽂理解】 合同履⾏地点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

《92年意见》关于合同履⾏地的问题在第18-22条作了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根据合同类型分别规定合同履⾏地的规则过于复杂,因此此次司法解释的修改将第18-22条合并为⼀条,明确合同履⾏地的识别规则。

同时对特殊的买卖合同等合同履⾏地作出例外规定。

对合同履⾏地的理解要澄清认识,要把握以下问题。

1.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中履⾏地的含义 合同在⼀般情况下都是双务合同,即当事⼈的义务是对应的,⽽履⾏地主要是指履⾏义务的地点,在合同有两个义务履⾏地点的情况下,履⾏地点的单⼀化才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即在有两个履⾏地的情况下,必须选择其⼀为确定管辖的履⾏地点。

现实中当事⼈在不同的履⾏地点任意起诉或以不同的履⾏地任意抗辩,以及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合同履⾏地的认定的缺陷,给诉权的⾏使和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了不必要的混乱。

(1)民事实体法中的合同履⾏地 按照通说理解,合同的履⾏是指合同的双⽅当事⼈正确、适当的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双⽅应当承担的义务⾏为,合同的履⾏地点即为债务⼈履⾏债务和债权⼈接受履⾏的地⽅。

承揽合同的管辖

承揽合同的管辖

承揽合同的管辖在商业活动和经济交往中,承揽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

当涉及到承揽合同的纠纷时,确定管辖法院就成为了解决争议的重要前提。

那么,什么是承揽合同的管辖?它又是如何确定的呢?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探讨这个问题。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在确定承揽合同的管辖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

一般来说,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然而,在承揽合同纠纷中,还存在着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地,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这里的“加工行为地”如何理解呢?比如说,一家工厂接受了另一家企业的委托,为其加工一批零部件。

那么,这个工厂进行零部件加工的地点,就是加工行为地。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那么就应当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准。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必须是明确且合法有效的。

如果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就不能以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在实践中,确定承揽合同的管辖可能会遇到一些复杂的情况。

例如,合同中可能存在多个履行义务的地点,或者承揽工作涉及多个环节和地点。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约定、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

比如,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而交货地点与加工行为地不一致,那么交货地点也可能被视为合同履行地之一。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那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除了地域管辖,在承揽合同纠纷中,还可能涉及级别管辖的问题。

级别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案件划分给不同级别的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加工承揽合同的管辖

加工承揽合同的管辖

加工承揽合同的管辖1. 定义加工承揽合同是一种约定,其中一方(承揽人)承担按照另一方(委托人)的要求完成某项加工任务的义务,而委托人则支付相应的报酬。

此类合同的管辖指的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履行、变更或解除等争议应当由哪个法院或仲裁机构负责处理。

2. 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的管辖原则如下:1.如果加工承揽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条款,则按照约定执行。

2.如果没有约定管辖条款,但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则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处理。

3.如果没有约定管辖条款,也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则根据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 管辖条款的约定为了确保在发生争议时能够顺利解决,双方可以在加工承揽合同中约定明确的管辖条款。

常见的管辖条款包括:1.双方同意,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提交我国某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同意,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

4. 注意事项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请注意以下事项:1.明确约定管辖条款,避免日后因管辖问题产生纠纷。

2.了解不同管辖方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优缺点,选择最适合双方的解决方式。

3.注意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免在争议发生时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

5. 总结加工承揽合同的管辖是确保合同争议得到顺利解决的重要环节。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条款,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

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6. 合同中的具体管辖条款示例在合同的具体内容中,管辖条款可能如下所示:12.争议解决12.1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和纠纷。

12.2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同意,合同履行地为承揽人所在地。

其他示例中,双方约定在发生争议时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承揽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样的约定明确了在争议发生时的解决途径,避免了后续可能出现的管辖权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五条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第六条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要不要答辩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要不要答辩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要不要答辩我国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一方对于另一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必须进行答辩,当事人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之后,另一方可以选择进行答辩,也可以不答辩,这个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打官司的时候,如果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之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还是可以上诉的,这个时候,很多人就有疑问,另一方对于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要不要答辩呢?这个问题,请看小编下文为你详细讲解。

一、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要不要答辩我国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一方对于另一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必须进行答辩,当事人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之后,另一方可以选择进行答辩,也可以不答辩,这个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但是一般情况下另一方为了自己的利益都会选择进行答辩的。

二、管辖权异议上诉答辩状怎么写但是人如果选择对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进行答辩,就需要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上诉答辩状,那么答辩状该如何写呢?管辖权异议上诉答辩状答辩人:怡利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住所地:吴江市锦湖西路167号因上诉人延锋伟世通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诉人)不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苏中民商初字第0003号民事裁定而提起上诉,现答辩人针对其上诉理由,特作答辩意见如下:请求事项:依法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所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本不能成立。

理由在于:一是从约定管辖来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据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依据是《保证合同书》第六条规定,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

事实上,合同签订地并非上诉人所在地上海市,应是时任上诉人总经理Mr.Alfeu Doria签署后,快递文本的到达地苏州市。

从合同性质与双方约定来看,《保证合同书》是《合作开发合同书》的附件,是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从合同,这点不难从《合作开发合同书》第一条“合同及其组成部分”第二款内容可以看出。

而《合作开发合同书》第十三条第(三)项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及其组成部分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4号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五日内完成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登记手续,并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

最高法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裁判要点汇总

最高法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裁判要点汇总

最高法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裁判要点汇总?最高法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裁判要点汇总(共10条)1、许昌许继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14)民一终字第26号本院审理认为:双方虽然没有订立正式的采购合同,但是依据许继公司发给新能公司的《任务通知单》、《关于塔筒材料确认的函》(传真件)以及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双方对于加工生产塔筒(含基础环)的数量、价格、技术要求、履行时间等进行了确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加工生产塔筒(含基础环)承揽合同关系,上诉人许继公司上诉称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

新能公司加工制作的塔筒(含基础环),是根据许继公司提供的图纸、指定的钢材和材料、下达的生产任务及双方技术协议的要求,在许继公司监督检查下完成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双方没有对合同履行地作特别约定,也未约定发生纠纷后的处理方式和管辖法院,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本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加工行为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作为合同履行地,新疆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王嘉群、孙玉德、青岛弘羽家具金属艺品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2)民申字第74-1号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

根据孙玉德、青岛弘羽家具金属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是按照王嘉群的订单加工制造有关产品并交付了货物,王嘉群未支付相应货款,故依据对账单请求偿付相应款项。

无论本案案由确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或者买卖合同,其履行地均在中国山东青岛,因此,一审法院依据合同履行地管辖本案并无不当。

王嘉群主张其个人不应担民事责任,则属于实体问题,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无关。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一、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2.15•【字号】川高法〔2017〕352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川高法〔2017〕352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切实提高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经本院2017年12月12日第85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关于审理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切实贯彻执行,操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送我院。

特此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工作,提高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工作原则指导思想】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指导思想:(一)规范。

要严格按照法律及本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查和处理管辖权异议案件;(二)高效。

要切实提高管辖权异议的受理、审查、送达及移送等工作环节的效率;(三)依法严格规制当事人滥行管辖权异议权利的行为。

一、管辖权异议的受理第三条【管辖异议权的告知】人民法院应当在一审立案后随《应诉通知书》向当事人发放《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操作指引》,并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享有的管辖异议权;(二)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方式和条件;(三)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提交的材料;(四)滥行管辖权异议所应承担的后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鲁高法[2019]25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已于2019年5月28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2019年第13次(总第13次)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二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3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民商事纠纷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审查程序,提高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以下意见。

一、管辖权异议受理第一条被告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告及其代理人的相关身份信息;(二)要求移送审理的人民法院名称;(三)异议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四)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确认信息。

申请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被告补充相关材料,并告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三日内予以补充。

被告逾期未补充相关材料或者经补充仍不符合要求,或者不提供正确通讯地址导致无法通知的,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不再予以审查。

第二条被告对下列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审查:(一)发回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三)其他法院裁定移送管辖的案件;(四)执行法院受理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五)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受理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第三条被告下列申请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不予审查:(一)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二)被告在异议申请中虚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事由的;(三)原告与被告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被告又针对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四)其他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承揽合同纠纷裁判要点

承揽合同纠纷裁判要点

承揽合同纠纷裁判要点
1. 承揽合同里定作人要求得可多啦,那是不是承揽人就得无条件照做啊?比如说定作人要求做个超级复杂的木雕,承揽人就得拼命去完成啊!不是的,得看要求合不合理呀!如果不合理,那可不能全怪承揽人哦!
2. 要是承揽人中途发现做不了了,那怎么办呀?就像盖房子盖到一半发现难度太大,这时候能撒手不管吗?当然不行啦,得看具体情况来评判到底是谁的责任呢!
3. 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有问题,这能怪承揽人吗?好比给厨师坏的食材,还能怪厨师做不出美味佳肴吗?这肯定不合理呀!
4. 承揽人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那就是承揽人的错吗?哎呀,不一定哦,也许是定作人没说清楚要求呢,就像画画,要求没讲明确,画出来不符合预期能全怪画家吗?
5. 承揽合同里的报酬可得说清楚啊,要是不给或者少给怎么办?这就像干活不给工钱,那多气人呀!
6. 定作人和承揽人起了争执,谁来当裁判呀?这就如同两个小孩吵架找家长评理一样,得有个公正的人来评判呢!
7. 合同变更了,那原来的约定还算数吗?就像本来约好去爬山,突然改成去海边了,那之前关于爬山的准备还作数吗?
8. 承揽人把工作转包给别人,出了问题算谁的?这就好像把任务交给别人去办,办砸了,责任在谁呢?
9. 承揽合同纠纷里,有时候真的分不清谁对谁错呀!就像一团乱麻,得好好理理呢!总之呀,在承揽合同里,双方都得守规矩,讲诚信,这样才能避免纠纷呀!我的观点就是,大家都要认真对待承揽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这样才能合作愉快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法函[1995]9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法函[1995]9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法函〔1995〕95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4〕64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分级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虽不是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一经我院批准,即应当认真执行。

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

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其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并就此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应当调查了解,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应当通知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同时还应以违反审判纪律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日
——结束——。

关于管辖权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关于管辖权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关于管辖权的司法解释有哪些管辖权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因此,在法律上,不仅对管辖权有法律规定,也有了相关的司法解释。

下面就是店铺提供的管辖权的相关司法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

管辖权的相关司法解释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以下是 8 条关于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1. 咱得先搞清楚承揽合同的具体内容啊!就好比说,你找个木匠做个柜子,那柜子的尺寸、样式、材质这些不都得规定得明明白白的?这就是审理的第一步呀!
2. 嘿,想想看,要是承揽人没按合同要求来干活,这咋整呢?就像说好了做红色的柜子,结果给做成蓝色的了,那能行?
3. 还有啊,付款的环节也很重要呀!甲方是不是按时按量付了钱呢?要是该给的钱没给,人家承揽人能乐意吗?这不就容易出纠纷嘛,对吧!比如说,答应先付一半钱,结果一直拖着不给。

4. 质量问题绝对不能忽视呀!一个东西做得粗制滥造的,那能过关?这就好比做了个摇摇晃晃的椅子,谁敢坐呀?
5. 时间因素也要考虑进去呢!说好了一个月做完,结果三个月了还没动静,这不得急死人呀?就像你等一个快递,等了好久都不来,你不急吗?
6. 那要是中间出现意外情况咋整?好比突然材料涨价了,这成本增加了谁承担呀?这就跟突然下大雨你没带伞一样,是不是很麻烦?
7. 双方的沟通也很关键呀!有啥问题不及时说,等闹大了才解决,那可就费劲了!如果一方想说改设计,不早点讲,等做完了再说,这不是瞎折腾嘛!
8. 最后呀,咱们得根据各种情况综合判断,做到公平公正呀!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就像法官判案一样,得依据事实和法律呀!总之,这些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都很重要,咱得好好把握!。

法律案件管辖权异议处理(3篇)

法律案件管辖权异议处理(3篇)

第1篇一、引言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级别提出异议,认为案件不应由该法院受理或不应由该法院审理至终审。

管辖权异议是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法律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进行探讨。

二、管辖权异议的提起1. 提起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管辖权提出异议。

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 提起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管辖权异议。

3. 提起方式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人民法院,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三、管辖权异议的处理1. 审查程序(1)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2)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是否具备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提出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等。

2. 审查结果(1)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当裁定驳回。

3. 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1)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定。

四、管辖权异议的适用范围1. 地域管辖权异议(1)当事人对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等因素确定管辖权。

(2)当事人对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等因素确定管辖权。

2. 级别管辖权异议(1)当事人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性质、争议金额等因素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可以裁定将案件提审。

加工承揽合同的管辖.doc

加工承揽合同的管辖.doc

加工承揽合同的管辖篇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如果发生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那么,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是怎样的呢?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或实际履行地法院所在地管辖。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规定。

加工承揽合同注意的问题1、质量条款必须明确具体。

加工承揽业务切忌质量约定不清或口头约定质量,一旦发生纠纷,后患无穷。

质量条款要约定明确仔细。

如关于成品的厚度,要约定以成品哪个点的测量为准,是测量某一个点还是测量几个点;是取平均值还是取上下限值;厚度的标准误差率是多少;质量验收时期及次品处理等等。

均要在合同里约定明确具体到位,不要遗漏任何细节。

如果质量是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

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内部质量有异议而发生纠纷。

2、原材料提供及风险负担。

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或承揽方提供。

不管哪方提供,均要约定对原材料的质量要求。

特别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情况下,承揽方更要注意对原材料的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方因保管不善而造成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完成的成果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应该负损害赔偿责任。

为此,承揽方应该提高保管材料的风险意识。

3、关于留置权的变通。

承揽合同可产生法定的留置权。

为此,作为定作方在订立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因自己因资金周转不灵而引发承揽方行使留置权带来的连锁风险。

为此建议定作方在资金周转困难时期,除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延长外,还可以另行约定承揽方不得行使对加工后的成品或己方提供的原材料行使留置权。

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

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

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什么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完成一项工作或提供一项服务的合同。

一般包括工作或服务的范围、完成期限、报酬等方面的内容。

承揽合同是商业合同的一种,通常适用于各种服务类型的业务领域,如建筑、工程、金融、投资等。

什么是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一方以某种方式提起诉讼时,另一方所提供的管辖权的地方或法院产生异议的情况。

异议方所持有的主张是法院对于该种诉讼的管辖权不合法或者不适当。

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的解决方式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 双方协商双方可以自愿协商解决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需要达成一致的协议,来解决管辖权分歧,并在协议中规定必要的条款和条件。

如果双方无法就管辖权分歧达成协议,或者已经努力达成一致,但未能成功解决问题,则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以寻求解决方案。

2.法院仲裁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管辖权异议问题未能解决,则可以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按照本法院的规定流程进行处理和仲裁。

在诉讼过程中,异议方应当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力图尽早解决这一问题。

如果保留异议或未及时提出,则可能会被认为是默认对法院的管辖权的接受。

管辖权异议的相关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域和不同的法律中可能有所不同。

在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在起诉前应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法院对于其管辖权产生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接到管辖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约定管辖法院,并不得在已经协商或者受理的案件中以管辖权为由进行异议、或者以管辖权为由提请反诉、提出抗辩。

在实践中,当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有关管辖权时,法院会依法进行管辖裁定。

总结在承揽合同中,如果存在管辖权异议问题,应尽早进行解决,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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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裁判要点汇总?最高法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裁判要点汇总(共10条)1、继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14)民一终字第26号本院审理认为:双虽然没有订立正式的采购合同,但是依据继公司发给新能公司的《任务通知单》、《关于塔筒材料确认的函》(传真件)以及双签署的《技术协议》,双对于加工生产塔筒(含基础环)的数量、价格、技术要求、履行时间等进行了确认,可以认定双之间存在加工生产塔筒(含基础环)承揽合同关系,上诉人继公司上诉称双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主不能成立。

新能公司加工制作的塔筒(含基础环),是根据继公司提供的图纸、指定的钢材和材料、下达的生产任务及双技术协议的要求,在继公司监督检查下完成的,符合《中华人民国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双没有对合同履行地作特别约定,也未约定发生纠纷后的处理式和管辖法院,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及本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加工行为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木齐市,作为合同履行地,新疆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嘉群、玉德、弘羽家具金属艺品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2)民申字第74-1号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

根据玉德、弘羽家具金属艺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是按照嘉群的订单加工制造有关产品并交付了货物,嘉群未支付相应货款,故依据对账单请求偿付相应款项。

无论本案案由确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或者买卖合同,其履行地均在中国,因此,一审法院依据合同履行地管辖本案并无不当。

嘉群主其个人不应担民事责任,则属于实体问题,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无关。

至于对账单的问题,对账单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已经存在的合同关系对双账务往来情况进行核对所形成的文书,并不据此形成新的法律关系,亦不影响一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3、电力设备厂与晟安电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3)民提字第11号本院经审理认为,(一)根据本案所涉合同容及履行情况,本案应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2008年4月18日,电力设备厂和晟安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晟安电铝有限公司2×25MW矸热电厂工程制氢站系统技术协议书》(以下简称《技术协议书》)。

《设备买卖合同》第二条约定,质量要求技术标准见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书)。

《技术协议书》在设备的材料、结构、性能、安装及验收等面均提出了特殊明确的技术要求,设备的图纸亦是由电力设备厂发给晟安公司及其指定的进行修改后确定的。

故该设备系电力设备厂为晟安公司特殊定作,本案应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与市万隆达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4)民申字第282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的违约行为,侵害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盛德利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判断选择行使请求权。

但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违约是侵权产生的前提,故应依合同关系性质确定案件的管辖。

就本案而言,盛德利公司在向法院起诉时提供了其与万隆达公司签订的《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200RPT生产线制造合同》和《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200RPT生产线制造、安装调试合同》等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表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性质为加工承揽合同。

本案万隆达公司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点均在市金湾区。

依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省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

5、深州市金属结构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与炼化华雨沥青制品有限公司、涛加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3)民提字第13号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合同履行地问题。

本案系加工定作合同纠纷,液化气球罐的主要加工行为发生于省深州市,安装行为发生于省市。

华雨公司辩称焊接安装占液化气球罐工程总量的80%,但除两已安装完毕的液化气球罐照片外,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我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

定作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及安装、调试地不应视为本案合同履行地。

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省深州市。

(二)关于能否以涛住所地确定管辖问题。

本案加工定作合同的当事人为华雨公司和热力公司。

涛系热力公司聘请的安装工程承包人,而非本案加工定作合同的当事人,故本案不宜以涛住所地确定管辖。

华雨公司自行付款给涛让其安装液化气球罐,其与涛之间的纠纷,可另循途径解决。

6、市通宝焦化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其他(2015)民立他字第13号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加工承揽合同的一种,区别于一般的加工承揽合同,最大的特征在于合同标的物为建设工程。

2011年3月,通宝公司与首钢机电公司签订了《通宝焦化有限公司捣固焦改造工程承包合同书》及《通宝焦化有限公司焦炉捣固焦改造工程技术协议书》,约定了焦炉捣固焦改造工程总承包的设计(工艺、土建、非标设备、地面除尘站系统、供电等)、设备制造及材料采购、施工安装、调试、培训、功能考核、竣工验收及投产、达产等事宜。

从合同容看,可以认定通宝公司与首钢机电公司之间存在着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故本案的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从合同目的看,可以认定首钢机电公司在省市为通宝公司承建焦炉捣固焦改造工程,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省市。

《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7、生生物有限公司与德诚矿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14)民二终字第150号本院认为:本案中,贸仲会已经就生公司要求德诚公司赔偿1.8亿元损失的反请求作出裁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也认定贸仲会对生公司提起的反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并做出裁决,不违反法律规定,生公司的撤销主没有事实依据,驳回生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故无论依据《中华人民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还是根据生效裁决既判力的原则,人民法院对生公司就同一纠纷提出的本案诉讼均不应受理。

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应建立在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围的基础之上,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围,因此,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备忘录协议》约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受理不妥,本院不予支持。

8、市东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鼎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恒泰(香港)实业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违约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1)民申字第1283号根据各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并评析如下:3、恒泰公司主是买卖合同关系,鼎祥公司抗辩是委托建造合同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鼎祥公司抗辩的当事人对合同名称的误解和图纸由恒泰公司提供没有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派员监督建造,分期付款等,在特定大件货件买卖中也较为常见,并非加工承揽合同所特有。

就本案而言,应当认定为船舶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恒泰公司是买受人,东公司、鼎祥公司是共同出卖人,而且东公司还是该船舶的制造商。

9、元亮科技有限公司与皓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13)民二终字第10号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如确定问题,从双当事人供货协议的容看,更为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无论其最终交付的是标准产品抑或非标准产品,该合同最主要的特征是皓天公司以确定的价格大批量地购买了元亮公司的产品,而元亮公司交付劳动成果的特征并不明显。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元亮公司在一、二审诉讼期间除了主该《有关TSTGT设备供货框架协议》为承揽合同、因此该公司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以外,并未提出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具体在哪里的事实,且该协议同样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因此本案不能以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一审法院按照买卖合同关系确定被告住所地法院为本案的管辖法院并无不当。

10、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5)民提字第71号本院认为:案涉《采购合同》第22条约定的仲裁机构为北京市仲裁处,该仲裁机构实际上并不存在。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该仲裁条款本身无效。

在该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况下,不能影响《采购合同》第十三条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

根据该协议管辖条款约定,可以确定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

该协议管辖条款约定明确,应为有效,不属于《民诉意见》第24条规定的约定不明的情形。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约定了两种争议解决式,故本案协议管辖条款属约定不明应为无效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根据采购合同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本案应由作为本案被告的买,即华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结合本案诉讼标的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的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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