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2.0版)》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c0c5c9d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a7.png)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4.02•【字号】京人社办发[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精神,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现将《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二○○九年四月二日附件: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补贴是指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对具备资质条件并经确定的培训机构,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免费职业培训任务的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第三条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登记手续,取得《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取得《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以下简称《转移就业证》)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每年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部分区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部分区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https://img.taocdn.com/s3/m/87a6f4b3dd88d0d233d46a71.png)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部分区开展外国人来华
工作许可受理试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国来华留学生
【发文字号】京人社外专发[2017]9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5.04
【实施日期】2017.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部分区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试点的通知
(京人社外专发〔2017〕97号)
朝阳、海淀、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加强新形势下引进外国人才工作的有关精神,大力营造宽松、宽容的引才用才环境,提高办事效率,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外国人才施展才华、来华工作提供良好条件。
市人力社保局决定在朝阳、海淀、顺义区试点设立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受理窗口。
为确保工作平稳有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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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0db446e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dbfcb56.png)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京人社能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22〕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全面提升高技能人才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首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31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3月30日附件北京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工作的管理,促进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是对高技能人才进行技术更新、继续教育的一种方式,是通过开展以前沿理论、技术革新为主要内容的提升培训,提高高技能人才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其创造性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三条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应紧密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功能定位和高质量发展需要,以服务首都高精尖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以及城市运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等为重点,加强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第四条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对象以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中,已取得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在职人员为主,对于企业重点培养的高精尖产业、新兴产业领域的技能人才,可适度放宽到高级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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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外籍人员聘用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人社外发[2014]12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6.04【实施日期】2014.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外籍人员聘用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外发[2014]12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外籍人员聘用秩序,维护聘用双方的合法权益,优化首都集聚国际人才的良好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外籍人员聘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加强外籍人员及用人单位的资质管理(一)外籍人员来京工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年龄在18-60周岁;2.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外籍教师应具有5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语言教师除外);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来京承担急需紧缺工种关键技术工艺研发任务的高级技能人才应具有国外技术资格认证;3.有确定的用人单位,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4.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从事的工作不得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
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及工作经历年限限制。
自2014年10月31日起,新申请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证件的外籍教师,在学前幼教机构、中小学、国际学校以及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持有所在国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从事语言教学的,如未持有所在国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应当取得国际通行的语言教学资格证书。
(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包括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须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后,方可开展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外籍人才来京创新创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外籍人才来京创新创业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f5fd90a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76fc176.png)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外籍人才来京创新创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京科专发〔2021〕23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外籍人才来京创新创业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用人单位:为落实本市深化营商环境改革任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外籍人才在京发展环境,为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人才智力支撑,现就支持外籍人才来京创新创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来京外籍博士毕业生申请办理人才签证(R字)创新创业主体拟邀请的外籍博士毕业生可申请办理《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取得《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后,可申请办理最长10年有效期的外国人才签证(R 字),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可申请办理相同期限的签证。
(一)适用范围北京地区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邀请的外籍博士毕业生。
(二)申请条件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博士学位时间不超过5年。
(三)申请材料办理《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国内单位邀请函、护照、博士学位证书等。
二、支持来京创业的外籍人才通过园区或孵化载体申办来华工作许可外籍人才在创业期内,可通过园区、孵化器等创业载体申办工作许可。
(一)适用范围在孵化器等创业孵化载体中创业的外籍人才。
创业孵化载体包括: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北京地区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学科技园、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申请条件1.入驻创业孵化载体、在创业期内且尚未注册成立企业的外籍人才。
2.《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中要求的基本条件。
(三)申请方式1.申请主体:创业孵化载体作为外籍创业人才办理工作许可的申请主体,对其推荐的创业期内的外籍人才负全部责任。
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办理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办理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483f51e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08.png)
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办理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7.29•【字号】京劳社职介发[2003]136号•【施行日期】2003.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交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办理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职介发[2003]13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为进一步优化首都发展环境,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台港澳投资者提供就业便利,就简化办理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事业单位(注册资金300万美元及以上)中需在京长住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法人代表,可直接办理不超过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二、在企事业单位(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中担任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办理不超过3年有效期《就业证》。
三、对在企事业单位中提任中级或一般管理职务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后,可办理不超过2年有效期的《就业证》。
四、在京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的,可办理不超过3年有效期的《就业证》;一般代表可办理不超过2年有效期的《就业证》。
五、上述人员《就业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用人单位经营或登记注册期限、用人单位与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及外国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的有效期限。
六、台港澳投资者已落实工作单位的配偶、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持身份证明,可不受学历要求的限制。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f811ea6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ee.png)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03•【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9〕7号各市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院校人事部门,市委、区委党校、社会主义学院人事部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等文件精神,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总结全市试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修订完善了《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京人发〔2005〕37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9年1月3日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等文件精神,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制度,加强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监管,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是指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和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高等学校”)的教师职务聘任工作。
市委、区委党校,民办高等学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注册项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注册项目](https://img.taocdn.com/s3/m/0fae981e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94.png)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注册项目1. 介绍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注册项目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实施的一项重要措施。
通过该项目,国外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在中国工作和发展职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全面探讨这一项目。
2. 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交流的深入,国际间的人才流动和交流也日益频繁。
许多国外专业人才渴望在中国发展职业并为中国的发展做出贡献。
然而,由于职业资格认证的不同标准,很多外国人在中国找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展了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注册项目。
3. 目的与意义该项目的目的是为了吸引和利用国外高素质、高技能的专业人才,促进人才流动和交流,加强中国与国际间的经济合作与交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通过该项目,中国可以吸引更多国外专业人才进入中国市场,推动我国的创新和发展,提高国内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4. 项目流程该项目涉及一系列的流程和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4.1 申请资格评估国外申请人首先需要进行资格评估,以确定其在中国职业市场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评估包括对申请人学历、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审核和评估。
4.2 资格认证通过资格评估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获得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资格。
注册资格证书的颁发是对申请人专业能力和合格性的认可。
4.3 考核培训获得注册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需要参加中国的专业能力考核和培训。
考核和培训通常由相关职业协会或机构负责实施,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
4.4 职业权益保障获得中国的职业资格证书后,申请人将享受与中国国内专业人员相同的职业权益和保障。
这包括工资和待遇、社保和福利、职业发展等方面的保障。
5. 项目成效与展望自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注册项目实施以来,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
更多的国外专业人才进入中国市场,为中国的发展和创新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
同时,中国也通过这一项目加强了与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提升了自身的国际影响力。
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
![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336a7b2c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d7.png)
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一、前言在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人们对于职业发展有了更加广泛和深入的需求。
而对于在国外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来说,如何在国内获得认可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便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工具。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和探讨。
二、深度探讨1. 什么是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是指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对于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情况的清单文件。
其目的是为了方便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就业或发展职业,在申请相关资格认证、从事相关工作时提供便利。
2. 对清单的解读和理解在理解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时,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清单的更新周期和规则:清单是否在一定的周期内进行更新,以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 清单的具体内容:清单中包含哪些境外职业资格证书,以及这些资格证书在我国境内的认可情况。
- 清单的具体适用范围:清单的认可范围是否涵盖了各个行业和职业类型。
3. 清单的意义和作用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的发布,对于境外人员在我国就业和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为境外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参考,使他们能够更加顺利地在我国就业和从事相关职业。
- 为我国境内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提供了依据,使他们在招聘和聘用境外人员时更加明确和规范。
三、广度探讨1. 从简到繁的认可流程解读境外人员在我国就业的流程是一个从简到繁的过程,而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便是其中的重要环节。
其流程包括:- 境外人员首先需要了解清单中包含的职业资格证书,以确定自己的资格是否受到认可。
- 在确定资格受到认可后,境外人员需要按照清单中的规定和要求,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 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定,最终确定是否认可境外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 一旦职业资格证书得到认可,境外人员就可以在我国境内自由就业或从事相关职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4c362cb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37.png)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市属各高等院校,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附件: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行为,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提高人员素质,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指在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除政策性安置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市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市属各部门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b6bb110c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9b.png)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7.23•【字号】京人社职鉴发[2013]18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13]189号)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1]33号)文件精神,规范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6号)、《国家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指南》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修订了《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7月23日附件: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提出的要求,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1]33号)文件精神,规范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以及生产、服务工作的需求,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的有组织的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员工业绩考核、企业生产与技术革新紧密结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
职业技能竞赛过程及职业技能竞赛结果可邀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部分区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试点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部分区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试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986e5cd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b2.png)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部分区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5.03•【字号】京人社外专发〔2017〕97号•【施行日期】2017.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部分区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试点的通知京人社外专发〔2017〕97号朝阳、海淀、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加强新形势下引进外国人才工作的有关精神,大力营造宽松、宽容的引才用才环境,提高办事效率,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外国人才施展才华、来华工作提供良好条件。
市人力社保局决定在朝阳、海淀、顺义区试点设立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受理窗口。
为确保工作平稳有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受理事项,确定市区分工。
试点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辖区内注册单位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材料的受理、制证两个环节,其中包括境外许可、境内许可、许可证延期、变更、注销和补办等业务,并定期向市外专中心报送办理情况,许可材料按要求归档,保存期3年。
市外专中心负责试点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预审、审核、决定三个环节,并负责指导、培训、协调、监督、检查。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请高度重视,配备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设置专人专岗;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大对辖区内用人单位专办人员的培训;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按要求执行审查标准,落实双岗审查责任;要严格审批时限。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窗口是展示首都国际化形象的重要办事窗口,要不断优化服务,努力提升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平稳有序。
各试点区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保证各环节顺畅衔接。
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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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义开展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是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社保局。
2.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的职责。
3.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将制定本市公民境外就业工作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四)转变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本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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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8]1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8.01.19【实施日期】2018.0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8〕1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保障科研机构人才评价和使用自主权,经研究,决定在本市科研机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改革。
现将《北京市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1月19日北京市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保障科研机构人才评价使用的自主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是指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类科研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新型智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是本市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改革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落实、监督检查以及科研机构岗位结构比例的调整。
第五条科研机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应具备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的专业条件和专家力量,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并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书面申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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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3〕24号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组织人事部、社会事业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大力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深入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助力打造世界一流营商环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支持和鼓励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来京创新创业。
现将《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供国际专业人员来京便利服务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与在京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享受以下便利化服务:1.中国籍人员可纳入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范围。
2.部分境外职业资格可对应具备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本市高级职称的条件;本市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3.外籍人员可办理有效期5年以内的多次签证或居留许可,符合条件的纳入办理永久居留便利通道,可向公安机关口岸签证部门申请口岸签证。
4.外籍人员办理工作许可可不受学历、学位、工作经历限制,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高精尖产业领域可放宽至70周岁),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条件的,可办理5年以内的有效证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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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4.05.28
•【字号】京人社发[2014]4号
•【施行日期】2014.05.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的通告
(京人社发〔2014〕4号)
为加强我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服务工作,提高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国家和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3]8号)文件要求,经审核,准予63家鉴定机构换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现将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所地址、联系电话及负责人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2014年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职业(工种)及职业资格名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28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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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京人社职鉴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20〕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总公司、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首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制度,完善我市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形成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技能人才发展需要的评价制度,激励引导技能人才成长成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要求,在总结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基础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83号)精神,决定在我市全面推进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企业应具备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要求,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企业信用;(二)围绕首都功能定位,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具有中长期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等方面,有较为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和经费保障;(三)拟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与企业业务直接相关,从业人员较多、技能含量较高,在同行业内具备一定影响力;(四)具有专门负责技能人才认定工作机构和专家队伍,具备与认定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质量内控人员和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
二、认定对象、内容及方式(一)认定对象企业可面向本企业在职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也可为校企合作的技工院校学生、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bc1ab7d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36.png)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9〕703号)和《关于印发<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110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能,现将《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惠民政策,也是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素质,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保障,因此,管好、用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职业培训事业的高效有序发展,关系到首都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此次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调整,将此项工作做为提高培训质量、提升管理水平,加强资金监管、强化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区县要按照本市通知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培训机构开班审核、监督检查、结业审核、信息公开、经费公示、资金审计等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开展培训各个操作环节的工作流程,细化经费审批程序和内容,加强对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切实把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培训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率。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归集和公布人才中介服务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归集和公布人才中介服务](https://img.taocdn.com/s3/m/0ce05b79ad02de80d4d840d6.png)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归集和公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京人发[2004]10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事局【发布日期】2004.12.03【实施日期】200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归集和公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4]104号)各区、县人事局,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推进我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系统和人才服务行业信用体系的建立,规范人才市场秩序,优化人才市场发展环境,现将《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归集和公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系统和人才服务行业信用体系的建立,规范人才市场秩序,根据《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本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企业性质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专项行政许可、年度检验、表彰奖励以及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况所形成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企业法人性质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组成。
第五条企业信用信息通过政府政务专网向政府各行政机关公布,实现政府各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互通与共享。
企业警示信息、良好信息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向社会公布。
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
![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d79bd0c7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88.png)
根据你的要求,我将以深度和广度兼具的方式来写一篇关于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的文章。
1. 引言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出国工作或者求学,而职业资格证书的认可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特别是对于在北京工作或者求学的人来说,了解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将对他们的职业发展和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
2. 什么是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简单来说就是指在北京市认可的外国职业资格证书的名单。
持有认可清单上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可以在北京市相应领域内从事工作,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3. 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的重要性对于想要在北京就业或者经营的外国人来说,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拥有清单上的资格证书,他们才能够顺利地在北京开展相应的工作或者业务。
4. 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的范围与内容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会根据北京市的实际需求和外国职业资格的更新情况进行定期调整和更新。
想要了解最新的认可清单上的资格证书,需要经常关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的公告和通知。
5. 个人观点和理解从我个人的观点来看,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对于促进北京市的国际化发展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只有畅通地认可外国职业资格证书,才能够吸引更多具有国际背景和专业技能的人来到北京工作,为北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6. 总结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是一个关乎外国人在北京就业和生活的重要政策文件。
了解清单的范围和内容对于想要在北京发展的外国人来说至关重要,也是他们在北京扎根的第一步。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帮助你更深入地了解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并且对你有所帮助。
1. 相关政策法规在扩展的文章中,可以加入关于北京市制定职业资格认可的相关政策法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职业资格认可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的实施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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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2.0版)》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
•【公布日期】2022.06.29
•【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2〕19号
•【施行日期】2022.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2.0版)》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22〕19号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组织人事部、社会事业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深入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助力打造世界一流营商环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2.0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支持和鼓励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来京创新创业。
现将《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供国际专业人员来京便利服务
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与在京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享受以下便利化服务:
1.中国籍人员可纳入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范围。
2.外籍人员可办理有效期5年以内的多次签证或居留许可,符合条件的纳入办理永久居留便利通道,口岸签证政策恢复后可向公安机关口岸签证部门申请口岸签证。
3.外籍人员办理工作许可可不受学历、学位、工作经历限制,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高精尖产业领域可放宽至70周岁),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条件的,可办理5年以内的有效证件。
4.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
5.鼓励本市行业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评价激励等方面给予其支持和保障。
二、吸引急需紧缺专业人员来京工作
制定急需紧缺境外职业资格清单,持有清单内急需紧缺境外职业资格、与在京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还可享受以下便利化服务:
1.可对应具备相应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本市正高级职称的条件;本市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2.中国籍人员在岗发挥作用突出,经本市用人单位推荐的可办理人才引进。
3.外籍人员可办理人才签证确认函,享受出入境便利,按高层次人才办理签证证件、永久居留。
4.符合条件的纳入北京市高层次人才服务范围,在相关人才项目评选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5.符合条件的支持申报本市科技计划项目。
三、放开部分专业领域执业限制
允许持有《目录》内境外医师、教师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按照相关行业部门实施办法在北京市执业,提供专业服务。
四、建立证书查询验证服务渠道
建立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服务平台,对《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的真实性提供查询验证服务(具体查询验证流程见附件2);可凭查询验证结果减免相关证书公证认证材料,作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作居住证、人才引进、工作许可、外籍医师备案等业务的依据。
五、完善《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加强《目录》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与《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证书颁发机构及相关认证机构的沟通机制,跟踪《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的发证情况、会员水平、从业能力等,并结合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境外职业资格及时予以退出。
同时,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1.0版)》(京人社事业发〔2021〕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
2.0版)
2.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流程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才工作局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