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名词解释简答

刑法考点

一、名词解释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以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罪刑法定原则

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种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3.属人原则

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

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是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规定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使用本国刑法;

5.属地管辖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6.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是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它是与犯罪故意并列的犯罪主观罪过之一, 所谓犯罪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7.疏忽大意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8.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9.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算还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10.犯罪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1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发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12.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3.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14.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15.主犯

主犯是指领导组织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16.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17.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18.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19.减刑

减刑,一般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会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20.假释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在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二、简答题

1.简述犯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犯罪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

(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指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

3.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有什么区别

他们有着原则的区别: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审判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的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的未能实际预见;

4.什么是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他们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联系和区别:联系表现在1两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他们的形式和作用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2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3二者有事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他们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如出于贪利动机实

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区别表现在1犯罪动机推动犯罪实施,犯罪目的则对犯罪定向、确定目标和侵害程度的起引导、指挥作用;2同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而且,除复杂客体犯罪以外,一般是一罪一犯罪目的,同种犯罪的动机则往往因人因具体情况而异,一罪可有不同的犯罪动机;3一种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同时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

5.简述紧急避险的条件

1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2只有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危险时,才可以实施紧急避险

3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损害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的、直接的危险

4紧急避险针对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5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6紧急避险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7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具有特定责任的人;

6.简述正当防卫条件

1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步伐侵害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2防卫起因: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行为,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现实性;

3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

5正方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7.犯罪中止条件

1时间条件,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

2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8.犯罪未遂条件

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9.简述我国刑法对适用死刑的限制的规定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在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死刑案件;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10.简述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条件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11.简述一般累犯成立条件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即\ 具有应受惩罚性

12.简述共同犯罪成立条件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二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同一的犯罪活动整体3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刑法名词解释

刑法总则名词解释 第一章 1、刑法学:研究刑法和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 2、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不仅包括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事法律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条款。 3、刑法体系: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组成。 4、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三种情况:(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2)由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3)刑法在施行中如发生歧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5、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6、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7、刑法的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刑法的解释,从效力分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解释方法上分类: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其中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8、司法解释:指由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9、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 10、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11、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12、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第二章 1、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定罪判刑必须以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对于现行法律没有明文加以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也即所谓“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所固有的、贯穿于刑法经始终、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全过程的全面性、根本性的准则。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行刑上一律平等 5、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法体系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第三章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2、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3、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4、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和填空 1.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广义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如《公司法》)。 3.狭义刑法:具有法典形式的刑法,在我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刑法的法律性质:①规定内容的特定性②调整范围的广泛性③强制手段的严厉性④保护权益的后盾性。 5. 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 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 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5.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准则,也是指导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准则。 6.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它的四个派生原则:①排斥习惯法②禁止有罪类推③禁止重法溯及既往④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在适用刑法上,不分种族、性别、职业、地位、出身财产状况,一律按照刑法的规定,同等地追究刑事责任。 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填空) 10. 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1. 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填空)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12. 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3. 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内还是外,都适用。 14. 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还是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5. 刑法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填空) 9.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在什么领域内对什么人和从什么时间起至什么时间止具有效力。 16. 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17.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8.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则按旧法处理。 19. 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按新法处理。 11.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到刑罚处罚性。 20. 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程度,而为该待业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1.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22. 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3.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24. 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因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

刑法学名词解释

1.狭义的刑法:指规定犯罪的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 2.广义的刑法:指包括刑法律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文件中的刑法规范。 3.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刑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的根本性准则。 4.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6.罪刑相适应原则:指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7.刑法的任务:通过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 8.刑法的效力范围:指称刑法的适用范围,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9.犯罪:指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0.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11.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2.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的侵害的社会关系。 13.一般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4.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15.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特定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关系中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6.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17.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8.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9.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及目的等因素。 20.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1.紧急遇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2.犯罪的预备: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行为。 23.犯罪的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 24.犯罪的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的犯罪行为。 25.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26.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方式。 27.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 28.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9.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30.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刑法名词解释大全

刑法 名词解释 1、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刑法典;广义的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2、刑法体系:广义的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指有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学理解释:指有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伦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包括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务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使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限制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 (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5、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6、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刑法典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7、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典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8、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在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刑法名词解释

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3.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4.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的含义的阐明 5.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司法解释:是指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7.学理解释: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管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 释 8.文理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9.理论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10.罪刑法定原则: 是指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1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 12.刑法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3.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 用本国刑法 14.属人原则(自卫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 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5.普遍原则(世界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概念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 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哈市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6.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 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17.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18.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9.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旧法处理 20.从旧兼从轻原则; 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 21.犯罪: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在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刑法名词解释

刑法名词解释 1.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广义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如《公司法》)。 3.狭义刑法:具有法典形式的刑法,在我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刑法的法律性质:①规定内容的特定性②调整范围的广泛性③强制手段的严厉性④保护权益的后盾性。 5.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准则,也是指导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准则。 6.罪刑法定原则: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它的内容为①排斥习惯法②禁止类推③刑法无溯及效力(或事后法的禁止)④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⑤明确性原则⑥实体的适当原则。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在适用刑法上,不分种族、性别、职业、地位、出身财产状况,一律按照刑法的规定,同等地追究刑事责任。 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 9.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在什么领域内对什么人和从什么时间起至什么时间止具有效力。 10.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1.犯罪的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到刑罚处罚性。 12.自然犯:又称刑事犯,指无需等待法律规定,由于其性质上违反社会伦理而被认为犯罪者。(如杀人、防、强奸等) 13.法定犯:又称行政犯,指并不违反社会伦理,由于行政取缔的目的,根据法律的禁止才被认为犯罪

者。(如妨害清算罪等) 14.隔离犯: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存在间隔的犯罪。 15. 非隔离犯: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的犯罪。 16.国事犯罪:行为危害国家的主权、政权、社会制度和安全的犯罪。 17.普通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外的刑事犯罪。 18.身份犯:在犯罪构成上犯罪主体被限定于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19.非身份犯:在犯罪构成上不要求犯罪主体具有一定的身份即可以构成的犯罪。 20.亲告罪:刑法明文规定需要被害人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21.非亲告罪:刑法规定亲告罪以外的犯罪。 22.基本犯:刑法分则规定的不具有加重或减轻情节的犯罪。 23.加重犯: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的犯罪的基础上具有加重情节并加重刑罚的犯罪。 24减轻犯: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的犯罪的基础上具有减轻情节并减轻刑罚的犯罪。 25.犯罪构成要件的四个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26.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有机统一整体。特征:①法定性②主客观统一性③与社会危害的统一性。 27.基本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28.修正的犯罪构成:又称扩张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适应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或共同犯罪的形式而分别加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

《刑法》名词解释简答

刑法考点 一、名词解释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以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罪刑法定原则 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种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3.属人原则 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 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是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规定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使用本国刑法。 5.属地管辖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6.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是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它是与犯罪故意并列的犯罪主观罪过之一,所谓犯罪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7.疏忽大意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8.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9.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算还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10.犯罪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1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发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12.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3.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14.共同犯罪

刑法学名词解释

刑法学 名词解释 1、刑法学:刑法学就是法学得一个重要部门,就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得科学。刑法学就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得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得科学。 2、刑法:刑法就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得法律。 3、刑法体系:刑法得体系即就是指刑法得组成与结构。 4、刑法解释:刑法得解释就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得阐明。 5、立法解释:就就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得含义所作得解释。 6、学理解释:就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得解释。 7、司法解释:就就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得含义所作得解释。 8、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得罪,就应承担多大得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其相应轻重得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刑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得犯罪为本身与其她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得因素。 10、刑法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域与对人得效力。 11、属地原则:亦称领土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就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就是本国人还就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12、属人原则:亦称国籍原则。即以人得国籍为标准,凡就是在本国人犯罪,不论就是在本国领域内还就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3、保护原则:亦称自卫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得,不论犯罪人就是本国人还就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就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4、普遍原则:亦称世界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得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就是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得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得犯罪,不论犯罪人就是本国人还就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就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5、刑法溯及力:就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得行为就是否适用得问题。 16、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得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17、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8、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就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得,则按照旧法处理。 19、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就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得,则按照新法处理。 20、犯罪构成:就是指刑罚规定得,决定某一具体行为得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得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得有机统一得整体。 21、犯罪客体:就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为犯罪行为所危害得社会关系。 22、一般客体:就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得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得整体。 23、同类客体:就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得我国刑法所保护得社会关系得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24、直接客体:就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得我国刑法所保护得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得某种具体得社会关系。 25、犯罪对象:就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得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26、犯罪客观方面:就是指犯罪活动得客观外在方面。 27、危害行为:就是指表现人得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得行为。 28、作为:所谓作为,就是指犯罪人用积极得行为所实施得刑法所禁止得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得情况。 29、不作为:就是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得行为即未实施得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得情况。 30、危害结果:就是指被告人得危害行为所引起得一切对社会得损害,它包括危害行为得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31、犯罪主体:就是指实施危害社会得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得自然人笔单位。 32、刑事责任能力:就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笔承担刑事所必需得,行为人具备得刑法意义上辩认与控制自己行为得能力。 33、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法律所规定得行为人对自己实施得刑法所禁止得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得年龄。 34、犯罪特殊主体:就是指刑法所规定得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得行为人身方面特定得资格、地位或状态。 35、单位犯罪:就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得一个范畴。 36、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得危害社会结果所持得心理方面。 37、犯罪得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得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得主观心理态度。 38、直接得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得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得心理态度。 39、间接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得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得心理态度。 40、犯罪得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得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得心理态度。 41、过于自信得过失: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得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得心理态度。 42、疏忽大意得过失:就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得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就是由于其疏忽大意得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 43、意外事件:就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得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44、犯罪目得:就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得心理态度,也就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得表现。 45、犯罪动机就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得得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46、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得人身、财产与其她权利免受正在进行得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得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得损害行为。 48、防卫过当:就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得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者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得行为。 49、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得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得,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得权力。 50、紧急避险: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她人得人身财产与其她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得危险,不得已而采取得损害另一个较小得合法权益得行为。 51、避险过当:就是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当有得危害行为。 52、放意犯罪停止形态:就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与完成犯罪得过程及阶段中,因主观原因而停止下来得各种犯罪状态。53、犯罪既遂:就是指行为实施得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得全部要件。 54犯罪预备就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得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得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得犯罪停止状态。 55、犯罪未遂:一就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得原因或障碍,而使犯罪未达既遂形态得情况。二就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未达犯罪既遂得情况。 56、犯罪中止:就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得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57、共同犯罪:就是二人愿意犯罪得一种特殊形态,就是相对于单个人故意犯罪而言,共同犯罪不就是若干单独犯罪得简单相加,而会具有更大得社会危害性。58、主犯:就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得犯罪分子。59、从犯:就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得犯罪分子。 60、胁从犯:就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得犯罪分子。

刑法名词解释

刑法名词解释 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司法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3.立法解释: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4.论理解释:指参酌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5.反对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6.体系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7.比较解释:指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8.扩大解释: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通常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9.文理解释: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10.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1.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

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2.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法律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5.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6.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刑法学名词解释

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第一章 1 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第二章 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第三章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适用的时间、地方、人及其是否具有朔及力。 2.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3.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一部刑法生效、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保护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在本国领域内、外犯罪的本国人、外国人,凡侵犯本国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 第四章 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4.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第五章 1.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刑事责任能力~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需的,行为人必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4.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刑法学名词解释

刑法学名词解释 刑法学是法学科学的分支,专门研究刑法的建立、发展及其适用的 规则和原则。刑法学名词是刑法学中的专业术语,对于刑法学的研究 和理解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下面将对一些常见的刑法学名词进行解释。 1. 刑法学:刑法学是法学科学的一个分支,旨在研究刑法的规则和 原则,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解释刑法的内容和适用。 2. 犯罪: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利益,对社会造成危害 的行为。它是刑法制裁的前提条件。 3.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犯罪主体需承担对其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4.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犯罪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各种要件,包 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5. 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犯罪构成中犯罪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 即故意或过失。 6. 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构成中与犯罪对象和环境有关的客 观实体条件,如行为、结果、情节等。 7. 故意: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违禁的,但仍然以 非法手段实施的主观意图。

8. 过失:过失是指犯罪主体由于疏忽、轻率等过错行为导致犯罪结 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态。 9. 刑法责任:刑法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因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刑罚和刑事处罚。 10. 刑罚:刑罚是指由刑法规定,由国家以强制手段对犯罪主体依 法进行的惩罚措施,如剥夺自由、罚金等。 11. 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是指对犯罪主体在刑事程序中所做的相应 限制和处罚,包括拘留、羁押、取保候审等。 12. 刑法适用:刑法适用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和相关法律的具体情况,确定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13. 刑事法律程序:刑事法律程序是指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包括 侦查、起诉、审判等一系列法律程序。 14. 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是指国家依法对现行刑法进行修订和 修改的法律文件,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刑法实践的需要。 15. 刑法学课程:刑法学课程是大学法学专业中的基础课程之一, 旨在培养学生对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理解和研究能力。 以上是对一些常见的刑法学名词的解释,这些名词在刑法学研究和 法律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了解和掌握这些名词的含义,对于正确 理解和应用刑法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具体案例 和刑法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才能准确判断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并进行刑法适用和刑事处理。

刑法的名词解释大全

刑法的名词解释大全 一、刑法是一门法律科学,是指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安全和权益,以国家的强制手段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制裁的一种法律体系。 二、犯罪是指侵犯社会利益、违反法律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被法律认定并予以处罚的行为。 三、刑罚是刑法进行制裁的手段,是指国家依法对犯罪分子予以的惩罚。刑罚包括剥夺自由的刑罚(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和剥夺财产的刑罚(如罚金、没收财产等)。 四、有期徒刑是刑法中最常见的一种刑罚,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并规定了具体执行的时间。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有期徒刑的刑期长度不同。 五、无期徒刑是指对犯罪分子的自由剥夺没有具体的刑期限制,一般适用于犯罪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案件。在刑法执行期间,对无期徒刑犯罪分子进行改造教育,评定其是否适合减刑或假释。 六、死刑是指对犯罪分子进行最严厉的刑罚,剥夺其生命的刑罚。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最大的案件。然而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对死刑采取了暂缓执行、废止以及减少适用的政策。 七、缓刑是指在法院判决犯罪分子有期徒刑刑罚时,以犯罪人的悔罪表现、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等为依据,暂缓或免除判决的刑罚执行,但对被判缓刑的人设定了一定的考验期。

八、假释是指对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作为主体、在特定条件下解除部分或全部刑罚,提前回归社会的一种制度。假释的核心要求是犯罪分子必须表现出对犯罪的悔过态度,同时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 九、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刑法赋予的一种法律地位,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不可变更性的特点。 十、法定刑是指刑法规定的对某一犯罪行为所规定的最低刑罚和最高刑罚,法定刑覆盖了大部分犯罪行为。根据具体情况,法院可以在法定刑的范围内酌情量刑。 十一、量刑是指在判决阶段,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刑罚的种类和刑罚的具体数额。 十二、犯罪预备是指犯罪分子出于犯罪目的,在实施犯罪之前筹划相关手段、事实等,虽然还没有开始实施犯罪,但已经趋于完成的行为。 十三、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人有意识地实施违法行为,具有犯罪目的和犯罪意图,并且明知其行为会造成违法后果。 十四、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没有直接的犯罪意图,但是其行为结果导致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十五、强制措施是在侦查、审判、执行刑罚过程中,为了保护犯罪案件的顺利进行,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例如逮捕、羁押等。 十六、累犯是指犯罪分子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犯罪的行为。对于累犯,刑法往往会加重刑罚力度,以起到警示和遏制犯罪行为的目的。 总结:

刑法的全部名词解释

刑法的全部名词解释 刑法,作为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问题,即 如何通过制裁违反社会秩序的行为来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在刑法中,有许多术语和名词被广泛使用,这些名词解释起来可能并不简单。在本文中,我将尝试解释一些刑法领域中的重要名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犯罪: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犯罪行为通常 分为两种类型: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行为。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具体行为,而刑事责任行为是指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和判罚的行为。犯罪行为通常需要具备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以及客观方面的违法行为和后果。 罪名:罪名是指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描述的名称。罪名的选择主要基于犯罪 行为所涉及的具体法律规定和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刑法中的罪名通常可以分为两大类:犯罪以及附带刑和假设刑。犯罪的构成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如故意、过失和合法性排除等。而附带刑和假设刑则是在主要罪名成立的基础上附加的刑罚,用于加重犯罪分子的刑罚。 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指组成犯罪罪名所必需的必备条件。构成要件根据不同 的罪名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主观动机、意图和心理状态等因素,而客观要件则是指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具体行为和事实。 犯罪责任:犯罪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犯罪责任的主要形 式是刑罚责任,即犯罪行为人应当接受法律的刑罚,如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等。但在刑法中也承认一定的情节处罚原则,如立功、认罪和悔罪等因素可能对刑罚的轻重产生影响。

刑罚:刑罚是对犯罪行为人实施的法律处罚措施。刑罚的类型和程度取决于犯 罪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常见的刑罚形式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等。 量刑:量刑是指法官根据犯罪行为人的实际情况和刑法规定,对刑罚的幅度进 行界定和决定的过程。量刑的过程通常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意、犯罪手段的残忍性和恶劣性,以及犯罪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 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国家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责任,以及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通常由刑事诉讼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公诉:公诉是指检察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起诉的行为。公诉通常是在刑事诉讼 程序中,检察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和证据,认定犯罪事实成立,并提起诉讼的过程。公诉过程中,检察机关负责进行证据收集、法律分析和起诉决定等。 辩护:辩护是指被告人或其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为自己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活动。辩护的目的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解释事实、提出辩护理由、质疑证据和请求减轻刑罚等。辩护在刑事诉讼中被视为一项基本权利,被告人在辩护过程中有权选择辩护律师,并进行自由辩护。 以上只是刑法领域一小部分名词解释,刑法作为一个复杂而庞大的法学体系, 其中还涉及许多其他重要的名词和概念。通过深入了解和理解这些名词的含义,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刑法的精神和原则,从而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平正义做出贡献。

刑法的名词解释

刑法的名词解释 刑法是一门研究和规范刑罚的法律学科,主要包括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和法定刑等方面的规定。下面是对刑法中常见名词的解释。 1. 刑法 刑法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规范公民行为的一种法律体系,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刑事犯罪 刑事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给社会带来危害,破坏社会秩序和治安,需要由国家通过刑罚予以惩处的行为。 3.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是刑事犯罪定罪的法律要件,包括行为要件、结果要件、主观要件等。只有当这些要件齐全并符合法定条件时,才能认定某个行为是刑事犯罪。 4.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犯罪分子需承担法律规定的刑罚或法律制裁的责任。 5. 法定刑 法定刑是指由刑法规定的具体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来决定所适用的刑罚。 6. 真实刑

真实刑是指最终判决确定的实际执行的刑罚,是根据法定刑和犯罪事实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刑罚量刑。 7. 缓刑 缓刑是指法院在判决被告人犯罪后,暂不执行刑罚并对被告人进行一定期限的监督、教育和改造,如果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表现好,可以免除刑罚。 8. 假释 假释是指在服刑一定期限后,对罪犯根据其表现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9. 累犯 累犯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再次犯罪被判刑的人,通常会受到更重的刑罚。 10. 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的法律程序,包括犯罪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 11. 公诉人 公诉人是刑事诉讼中由检察机关指定的代表国家起诉犯罪行为的法律人员,负责举证、辩论等。 12. 辩护人 辩护人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或被告人家属委托,担任辩护工作的法律人员,负责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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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司法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3.立法解释: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4.论理解释:指参酌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5.反对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6.体系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7.比较解释:指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8.扩大解释: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通常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9.文理解释: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10.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第二章 1.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2.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 法律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5. 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6.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第三章 1.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不问其国籍,都有进行规制以维护本国秩序的权力。因此,一个国家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管辖原则:是指积极的属人管辖原则,即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管辖原则:基本含义是,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本国公民的法益,就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5.刑法的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6.刑法的适用范围(也称刑法的效力):讨论的是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空间效力)以及在什么时间内适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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