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决策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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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决策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对策

吕超 2011017249 行管1101 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首要和中心环节,是政府管理的核心,其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行政管理的成败。行政决策体制是行政决策活动的制度化规范,科学的适宜的行政决策体制对于保证行政决策活动顺利有序进行,保证行政决策的效益和效率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科学的行政决策体制要随社会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水平诸方面的变化而变化。行政决策体制由行政决策中枢系统、咨询系统、信息系统和监督系统组成,只有健全行政决策各子系统,建立完善的决策方式、程序和制度,协调整合各子系统,才能保证行政决策的有序有效开展。

关键词:决策体制存在问题改革途径

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首要和中心环节,其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行政管理的成败。行政决策体制是行政决策活动的制度化规范,科学的适宜的行政决策体制对于保证行政决策活动顺利有序进行,保证行政决策的效益和效率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科学的行政决策体制要随社会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水平诸方面的变化而变化。我国政制及决策体制在实际社会层面上依然为中央高度集权的权力性的体制”,主要弊端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当前,改革和完善我国行政决策体制尤其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

一.我国行政决策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行政决策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改革的步伐还远不能跟上我国社会转型的速度,远不能达到改革的目标,行政决策体制仍存在很多问题,不能适应现代化需要,主要表现在:

1.科学决策体制尚未真正建立:第一,行政决策主体职责不清,各级党委、政府及人大的决策权力、职责及范围的划分仍不甚明确,关系仍未理顺,人大及政府的决策潜力尚未充分发挥。第二,行政决策中枢机构的综合协调中心地位没有确立。第三,咨询、信息机构薄弱。专门化信息机构不多,难以形成完整的信息网络,信息来源与信息质量受局限,信息处理技术、方法比较落后,信息处理能力比较低,使信息系统难以充分发挥作用,这更促使了领导不重视发挥政策研究机构的咨询作用。第四,决策内容“越位”与“缺位”并存。当前我国行政决策在内容上存在着“越位”与“缺位”现象,一方面政府仍过多地对微观经济活动进行干预,排斥市场,替代市场,干预社区、非政府组织、基层组织内部事务的决策,做了太多政府不该做的事;另一方面对一些维护平等竞争、调节社会分配、健全社会保障、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保障生态环境等市场、社会难以调节的问题存在着不少政策“真空”或不到位之处。第五,决策方式、决策手段不科学。我国行政决策人员本身缺乏科学决策的相关知识,又不借鉴西方经验,忽视咨询机构的作用,往往凭自己的经历、经验和感受决策,喜欢依照传统和惯例,用老方法处理新问题,“经验性决策”普遍存在。

2.行政决策缺乏民主公开性。在行政决策方式上,有些决策者长官意识主导决策,不听从他人意见,决断时“一人专断”,或想当然拍脑袋,或盲目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在决

策过程中,民众参与程度低,社会力量对决策的影响力较弱,社会公众参与公共决策过程的具体方法和途径也十分不足,公众意见、愿望、要求难以表达,群众建言难以进入领导视线或根本不被重视,甚至专家论证也被抛之一旁。这种民主作风的缺乏削弱了群众参与的信心,从而强化和助长了“一言堂”、“一人专断”式的行政决策。

3.行政决策缺乏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在现实的决策过程中,一些功能环节如咨询论证、反馈、调整提高等往往被忽视,常常是“谋”“断”不分家或有“断”无“谋”,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的确立并未受到足够重视。在决策权的划分和使用上,由于相关法制不健全,致使决策权成为某些人谋取私利的方式,这导致了权力滥用和权钱交易现象,这种非规范化的行政决策往往损害了公共利益,违背了行政决策位公共利益服务的目标。

4.行政决策缺乏监督和评估机制。行政决策责任制亟待健全。由于我国的行政决策过程缺乏民主公开性,权力过分集中,使得对政府的行政决策缺乏机制保证,人大和司法的监督很不到位,公民和社会的监督则没有法律保障,新闻媒体的自由权仍受某种程序的限制,当行政决策损害公众利益时,公民也没有正当的救济途径。而决策评估则长期得不到重视,缺乏合理的评估标准,重决策轻评估,在评估中往往重“定性”,轻“定量”,评估缺乏科学性。

二. 改进和完善我国行政决策体制的途径

行政决策是政府管理的核心,改革和完善我国行政决策体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并保证决策的公共利益代表性,是我们面临的一项现实而紧迫的任务,为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完善决策组织体系,合理分配决策权力

1、进一步推行党政分开,明确党、政府和人大三者各自的决策权限、职责和范围。应根据党政分开的原则,党应将纯属政府管理职能的行政权力归还政府,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从“运动员”转变为“裁判员”,把法定的“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到实处。摆脱各种具体的行政事务之后,党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制定路线、方针和政策,通过法定途径上升为国家意志,指导法律、法规的起草,指导行政事务的推行,同时“更有效地综合政治系统内外的各种利益表达,以体现政府决策的广泛性和公平性”。只有真正的党政分开,“党”才能更好地指导监督“政”,“政”才能有更高的行政效率。

2、缩减政府职能、推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同时培育各类非政府公共组织,发挥第三部门的作用,提高社会自治合作能力。为适应我国业已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我国民主社会的发展,为提高行政决策的效能,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变“全能政府”为“有限政府”,推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能够由市场和社会承担的职能,就由市场和社会来承担,政府不要干预。同时应加快培育各类非政府公共组织,承认和保护社会团体的所有权和独立性、自主性,促进社会团体的完善和发展,引导他们参与并承担相应的公共管理职能加强其自律能力,扩大社会的代表性和参与性,使其更好地发挥第二行政系统的功能,为职能代表制奠定基础。

3、在中央与地方间实行法定分权制。首先,必须通过对中央与地方的决策权限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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