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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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战略部署,加快培育滨城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推进滨城区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4〕66号)和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2015年新型农民培训项目的通知》(鲁农财字〔2015〕9号)及《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滨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辖区范围内新型职业农民的申报认定与管理。
第三条新型职业农民必须思想理念先进、创业欲望强烈、市场意识超前、务农意愿稳定、社会责任意识较强,具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五个基本特征。
第四条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充分考虑其产业规模、技能水平、经济架构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
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具体标准如下:
1.生产经营类:
(1)基本要求:原则上具备中等专业教育基础或参加累计不少于150个学时的培训,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证书;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且稳定从事农业生产3年及以上。
(2)生产规模:①种植业以种植小麦、玉米、棉花、蔬菜、瓜果等作物为主。种植规模符合新农村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流转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或协议。粮食、棉花种植面积50亩以上;瓜果、蔬菜需达20亩以上;从事蔬菜设施栽培(钢架大棚)达到3个标准大棚(每个大棚占地面积在1亩左右)及以上。②畜禽养殖业以养殖生猪、蛋(肉)鸡、蛋(肉)鸭、牛、羊等畜禽为主。养殖生猪存栏50头以上,年出栏不少于100头;养殖蛋(肉)鸡、蛋(肉)鸭存栏2000只以上,年出栏不少于10000只;养牛存栏10头以上,养羊存栏50只以上。③水产养殖业以养殖鱼、虾、螃蟹、黄鳝、乌龟、鳖等水产品为主。标准精养鱼池应达30亩以上,普通水面养殖不少于50亩。④果树栽培、果树种植8亩以上;花卉培育5亩以上,设施栽培2000m2以上(或1个标准棚以上)。
(3)产出效益及收入水平:产业收益要高于本产业平均水平10%以上,年收入不低于5万元。
(4)示范带动能力:示范带动、致富和带动周围农民致富能力强,积极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实践和其它活动。
2.专业技能型:具有一定的农机装备且具有技能资格证书的农机大户、统防统治专业人员等。
3.专业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头人以及为农业生产全程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村级经区认定的农民技术员、动物防疫员、动物检疫员等。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申报程序:通过个人申报——村、乡镇(街道)推荐——区农业局审核——组织培训测试——公示——资格认定六个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职业农民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七条申报材料
1.申报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认定申请及审批意见表;
3.土地承包合同或经鉴定后的土地流转合同及公示材料(含土地承包、流转等情况);
4.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认定主体:区人民政府为认定主体,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农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区农广校)具体认定。
第四章资格管理
第九条实行考核制度。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产业发展、目标完成以及参加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资格。
第十条实行动态管理。有违法违纪行为,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业绩,不服从管理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经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取消其资格。
第十一条实行档案管理。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档案,以户为单位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编码、地址、联系电话、主导产业、资格认定时间、参加培训情况、考评状况、从业情况、政策扶持情况及考核情况等)。退出人员公示后无异议不再享受各项扶持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滨城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