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审判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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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的胜利

——观《纽伦堡大审判》有感

1945年11月20日上午10点,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在纽伦堡的正义宫开庭,而在10年前的1935年,控制德国的纳粹就是在纽伦堡通过了臭名昭著的种族歧视法案《纽伦堡法》,根据这项法律,犹太人从他们世代生存的土地上被驱逐,纳粹德国一步一步走向罪恶的深渊,此后几年,又陆续颁布了几项法案,变本加厉的迫害犹太人。在这一次大审判中,英国的劳伦斯大法官作为审判长,苏联的鲁登科中将,美国的杰克逊法官、英国的肖克罗斯爵士、法国的德芝东分别作为四国首席代表起诉,而杰克逊大法官,作为美国的主要起诉人,也作为纽伦堡大审判的首席检察官,在这次大审判中担任的重要的角色。

在经过了漫长的审判后,21名纳粹头目被分别被宣判战争罪、反人类罪、反和平罪、杀害和虐待战俘和平民等罪,以戈林为首的12人被判处绞刑,巴本等三人被无罪释放,其余7人分别被处以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在审判过程中,戈林等人有人极力狡辩,拒不认罪,也有人承担罪行,表示忏悔,审判中有过困难的出现,但是在杰克逊大法官等人的努力之下,最终还是做出了公正的判决,尽管戈林在处刑前服用氰化钾自杀,其他人还是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了代价,在我们回顾纽伦堡大审判的同时,我们更应该记住的是纽伦堡大审判的精神。

一程序的正义

在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以后,尽管美国等国可以不经过审判,处死这些罪行累累的战犯,但是,这样无疑违反了基本的正义原则,公正、公开、有效的解决关于战犯及其所犯下的罪行等问题的方式在于有一个公正的审判,正如杰克逊大法官所言,如果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处死一个人,那么,没有任何理由再审判,这个世界就不会对法庭产生尊重,而法庭原本就是为了让罪犯服罪而建立的,因此,必须公正的,符合程序的完成这一项世纪性的审判,才能最大限度的赢得公众的支持,赢得历史的尊重。所有的审判也应该如此,法官们都应该调查证据,

做出一个独立的决定,如果决定了要有审判,而不是政治迫害,那么就只能是一个真正的、公正的审判。正是由于在如此严格的程序之下,面对戈林“你们没有资格审判我”的狡辩时,法庭以“你也不例外”作为抗辩理由。

二恶法非法,自然法的胜利

在二战之后的一系列审判中,包括纽伦堡大审判,犯下累累罪行的战犯们基本都以“恪守职责”为由提出自己不应该为屠杀等罪负责,军人固然应当以服从命令为责,但是这一责任应当接受理性的检验,经受良心的拷问,甚至应当接受人类灵魂的更高境界的检验,从自然法而言,法律应当以正义为核心,符合人类社会的伦理和道德,如果不是,那么这个法律就是非正义的,就不应当服从,这就是所谓的恶法非法,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是这样,从执法的角度来看也是如此,如果一项法律本身已经违背了人类的基本伦理,执行者还是不折不扣的执行,那么这个执行者就违背了人类最基本的原则和良知,法律不仅仅因为它的非正义性而不具有自然法的效力,执行者也会因为执行它而成为罪犯,毕竟,执行者不是机器,他应当具有基本的良知,有基本的判断能力。反人道罪、反和平罪、战争罪,这也使得纳粹在战争中制定的法规成为恶法,不折不扣的执行这些法案的人也毫无疑问应当以罪犯论处。纽伦堡审判的伟大之处还在于,确立了一个重要的规则,即反人道罪,“战争发生前或战争发生期间对于任何平民的非人道罪行或是迫害,无论它是否违反犯罪所在国的法律,只要该迫害属本军事法庭判决权限之内或与之相关,均属此罪。”因为按照法律实证主义而言,公民应当守法,因此要遵守所有的法律,无论该法律是不是恶法,如果允许人民拒绝法律,那么将导致失序,为了维持秩序可以牺牲正义,唯一解决的方法就是从立法权入手,将原有的恶法废除,这也正是纳粹党徒们辩解的一个主要观点,迫害犹太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得罪行,如果有罪,也应当是法律有罪,而不是执行他的人有罪,但实际上这确是某些人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的一种手段,纽伦堡审判的结果带来的恶法非法这一思想使得人类在生存规则领域中,良心成为最重要的规则基础,违反正义、良心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如果执行,那么执行者就是罪犯。良知是人类生存的底线伦理,如果法律不能对这样的大规模罪行做出正义的判决,人类也就没有资格再声称自己是文明的,如果没有一次强有力的审判,那么这样的

罪行就有可能被遗忘,这是纽伦堡审判的胜利,也是自然法的一次胜利。

三伦理、规则和秩序

尽管在纽伦堡审判后,制定了诸多的原则,关于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道罪的宣判也得到了联合国、社会民众的认可,但时至今日,人类的非正义战争还在继续,也没有能力在世界范围内以正义的规则阻止战争。国际法像所有的法律一样,是一种规则,这样的规则比国内法更加需要自觉的执行,因此对于人的自律要求也就更加的高,法律是一种他律性的规范,当这种规范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时,如果再缺乏自律精神,那么这种法律就形同虚设,只有在不以强权而以公义的情况下,人们才可能达成共识的基础,只有达成伦理道德基础上的共识,才有可能确立更好的全球秩序,制定广为认可的规则,以人类共同的良心和自由为基础确立规则,彻底的避免恶法的制定和执行,任何违背良知的罪行都不再会有避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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