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校准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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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1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9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行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授权的专业性或者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设置和授权进行统筹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要求,设置或者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规划要求的,应当报请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经其所属法人单位同意,并由法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三)有与其开展相关计量活动相适应的场地、环境、设施、制度和人员;(四)符合国家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二)研究、建立、保存和维护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相关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三)开展量值传递,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等任务;(四)组织或者参加计量比对;(五)提供计量校准、测试服务;(六)研究和起草计量技术规范;(七)开展公益性计量科普和教育实践活动;(八)国家规定的其他计量工作。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技术监督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为质检机构)的管理,提高质检机构设置布局的合理性,确保质检机构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为实施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提供技术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质检机构,是指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中心、检验站(以下分别简称为质检所、质检中心、抽检站)。

第三条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和协调全省质检机构的建设;负责全省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考核(验收或认可)和发证;监督检查质检机构的工作;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省质检机构。

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为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市、县抽检机构的设置;受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县质检机构进行计量认证和考核,报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对市、县质检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市质检机构的建设。

县(含县级市、以上同)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质检机构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质检机构的建设应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本地区产业结构,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各有侧重,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五条鼓励质检机构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先进检验技术和设备,建立高水平的检验项目,争取达到国内外认证实验室和国家级检验中心的水平。

第二章质检机构的建立和审批第六条质检机构以国家标准(GB/T15481)"校准和检验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于ISO/IEC导则25)作为基本条件。

计量校准机构管理制度

计量校准机构管理制度

计量校准机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计量校准机构的管理行为,保证计量校准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1.管理机构计量校准机构的管理机构为机构领导班子,包括主任、副主任等,负责整体管理和决策。

2.主任职责(1)负责机构的全面工作,并对机构的各方面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指导、协调和监督机构内部各岗位的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3)制定机构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改进。

(4)推动机构的科研、技术创新,提高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3.副主任职责(1)协助主任处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分工明确,协调工作。

(2)负责指导、检查本职工作人员的工作,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3)配合主任完成机构规划、计划、评估等工作,提高机构整体水平。

三、人员管理1.人员组织(1)校准机构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加强专业技术和职业道德培养。

(2)制定人员晋升和激励机制,激励员工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3)建立员工档案,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适时调整人才队伍。

2.人员岗位(1)严格执行职责分工,员工应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

(2)科学合理安排工作量和进度,确保工作的高效性和质量。

(3)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和奖惩。

四、设施管理1.仪器设备采购(1)校准机构根据实际需求,制定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

(2)采购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和产品。

(3)设备采购后,建立设备档案,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安全管理(1)定期开展设备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确保工作进行顺利。

(2)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培养,防患于未然。

五、质量管理1.质量控制(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工作程序和质量标准,保证校准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对校准结果进行验证和审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广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我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及《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企业产品标准是指由企业制造的、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第三条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

市、县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

第五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第六条制定企业标准的原则:(一)符合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二)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三)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四)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六)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七)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八)在本企业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第七条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制定,组织有关专家参加标准草案的审查,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第八条企业制定、修订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报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中央在粤企业、省属企业、跨地区企业集团的产品标准报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市属及市政府所在城区的市属以下企业的产品标准报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县属及县属以下企业的产品标准报县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备案;(四)设在地方的中央在粤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其产品标准按规定到省或市备案的,省或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应抄送当地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五)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当地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3.20•【文号】质技监局认发[2001]53号•【施行日期】2001.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3月20日质技监局认发〔200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1995年印发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执行五年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备案150余家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对规范质量认证咨询市场起到了一定作用。

随着质量认证的发展,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机构也迅猛增加。

为进一步加强对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质量认证咨询市场,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的有关精神,我们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现将修改后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技监认函〔1995〕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附件: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质量认证咨询市场,维护质量认证咨询活动中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备案登记及其监督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质量认证咨询机构是指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或者健全管理体系的机构。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从事质量认证咨询活动的机构(含境外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应具备必要的从事咨询活动的资源,进行必要的备案登记。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定、修订及宣贯计划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定、修订及宣贯计划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定、修订及宣贯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5.31
•【文号】市监计量发〔2024〕40号
•【施行日期】2024.05.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制定、
修订及宣贯计划的通知
市监计量发〔2024〕40号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
现将《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定、修订计划》《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宣贯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坚持科学严谨、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制定、修订项目应于2026年5月31日前完成材料报送报批,宣贯项目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5月31日
附件
1、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定、修订计划
2、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宣贯计划。

广东省计量实施办法

广东省计量实施办法

广东省计量实施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属于地方行政法规下文是广东省计量实施办法,欢迎阅读!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和实施计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原则。

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计量管理方法,引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计量保证体系和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第二章计量单位与计量器具第六条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从事下列活动,需要使用计量单位的,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二)编播广播、电视节目,发布、传输信息;(三)出版、发行出版物;(四)制作、发布广告;(五)生产、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标注产品标识,编制产品使用;(六)印制票据、票证、帐册;(七)出具证书、报告等技术文件;(八)制作公共服务性标牌、标志;(九)制定标准、技术规范;(十)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进出口商品,出版古籍、文学书籍以及其他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计量器具包括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工作计量器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0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九七年十一月七日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安装、维修、服务经营的单位、个人及其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

标准化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省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制度和发布地方标准,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查处重大标准化违法案件。

市、县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查处标准化违法案件。

第五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和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六条制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用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第七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广东省地方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二)信息、能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省需要发展或控制的重点产品和地方特色产品的技术要求;(四)农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质量标准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五)安装、维修、服务经营活动的质量和技术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技术要求。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标准化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标准化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粤财行[2015]21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5.06.01【实施日期】201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粤财行〔2015〕212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质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财税局、市场监管局:为规范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对《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质监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6月1日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指全省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我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平台的建设维护,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决定》(粤发〔2005〕14号)和《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粤府〔2010〕1号)等规定,每年省财政安排用于推动我省实施标准化战略安排的资金。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我省机构改革和标准化工作实际,省市场监管局对《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已经局务会议审议和省司法厅审查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8月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对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是指在本省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地方标准起草、技术审查、标准评估等标准化工作,以及开展相关标准化活动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组建、调整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分技术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组建、调整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统一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的政策措施;(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解散等事项;(四)组织开展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培训;(五)监督和评估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六)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统一管理有关的职责。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实施方案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实施方案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粤质监〔2016〕77号•【施行日期】201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12月6日以粤质监〔2016〕77号发布自2017年1月10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要求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粤发〔2016〕9号)、《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15〕422号)精神,广东省质监局决定在全省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和建设质量强省为目标,以转变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管理方式和扩大市场主体自主制定的标准供给为突破,积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标准在激发市场活力、提高企业产品创新能力的引领作用,不断提升我省产品执行标准水平和标准化技术服务水平。

通过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突出产品和服务标准是企业对市场的硬承诺,强化企业提升质量的内生动力和外在压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目标。

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引导企业将执行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在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1.加快法治化建设。

及时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抓紧制修订《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和《广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机制,形成体系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用法治化手段不断巩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的改革成果。

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国会用稿

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国会用稿

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国会用稿近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全国会用稿。

该稿主要针对计量校准的责任主体、校准方法、校准结果评定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下面将就该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背景和目的计量校准是指通过比较测量仪器设备的测量结果与已知准确值之间的偏差,确定并记录其偏差大小的过程。

校准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各个行业的质量和安全,因此,加强计量校准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是非常必要的。

该征求意见稿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计量校准的管理,确保校准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校准机构和校准过程的可追溯性,为各行各业提供更准确、更可靠的计量校准服务。

二、主要内容1.责任主体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计量校准的责任主体,包括计量校准机构、计量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和计量校准员。

计量校准机构是指具备计量校准能力的单位,应遵循相关计量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范的校准方法和程序进行校准,确保校准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计量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是指使用计量仪器设备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对设备进行校准,并确保设备的良好维护和正常使用。

计量校准员是指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具备从事计量校准工作的人员,他们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确保校准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校准方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计量校准的方法和程序。

校准方法应符合测量原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校准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计量校准的程序包括校准前准备、校准操作、校准结果评定和校准报告等环节。

每个环节都需要进行严格的控制和记录,确保校准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完整性。

3.校准结果评定征求意见稿还对校准结果的评定进行了明确。

校准结果应与准确值进行比较,通过计算偏差和不确定度,评定出校准结果的可靠程度。

对于校准结果的误差限度和不确定度要明确标注在校准报告中,并提供给计量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作为依据。

三、意见征集和建议该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计量校准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计量校准管理办法

计量校准管理办法

附件1计量校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规范计量校准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计量校准是量值溯源的一种方式,是指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计量器具的名义量值与对应的测量标准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计量校准机构,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法人或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计量校准机构开展计量校准相关活动、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在其系统以内开展的计量校准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职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全国计量校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校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计量校准效力)计量校准机构提供计量校准服务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第六条(基本原则)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自行校准或者委托校准的方式,实现量值溯源的需求。

计量校准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科学规范、准确可靠的原则。

第七条(鼓励条款)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协(学)会在计量校准活动中发挥行业自律、专业技术指导、职业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作用。

(第二章计量校准机构第八条(能力和条件要求)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相适应的计量标准、场所、设施、人员、环境条件和测量方法,并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和风险管理体系。

第九条(自我声明公开)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计量校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声明其计量校准能力。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公开其配备的计量标准器具名称及其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开展的计量校准项目名称及其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实验室地址及联系信息。

《计量校准管理办法2020》

《计量校准管理办法2020》

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规范计量校准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计量校准是量值溯源的一种方式,是指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计量器具的示值与对应的计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之间关系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计量校准机构,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法人或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实施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对内提供的计量校准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职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计量校准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校准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计量校准效力)计量校准机构提供计量校准服务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第六条(基本原则)计量校准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科学规范、准确可靠的原则。

第七条(鼓励条款)鼓励计量校准机构加强计量校准技术的创新与发展,持续提升计量校准服务能力。

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在计量校准服务中通过行业规范、行业自律、专业技术指导、职业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发挥作用。

第二章计量校准机构第八条(能力和条件要求)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相适应的计量标准、场所、设施、人员、环境条件和测量方法,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且能持续有效运行。

鼓励计量校准机构参与行业组织实施的确认计量标准能力的活动。

第九条(自我声明公开)计量校准机构在开展相应计量校准服务前,应当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计量校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声明其计量校准能力。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公开其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法定代表人及通信地址,以及配备的计量标准名称及其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开展的计量校准项目名称及其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溯源途径等信息。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粤质监[2010]122号•【施行日期】2010.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管理办法(粤质监〔2010〕122号2010年11月10日发布,2010年12月12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重大部署,调动全省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标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性和贡献率,促进我省标准化事业科学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活动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

具体评选时间及要求由省质监局公告。

第三条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选活动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奖励范围、奖项设置和评审标准第四条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奖励范围包括:(一)实施两年(含)以上五年以内的国际标准项目。

(二)实施两年(含)以上五年以内的国家标准项目。

(三)实施两年(含)以上五年以内的行业标准项目。

(四)实施两年(含)以上五年以内的地方标准项目。

(五)实施两年(含)以上五年以内并按规定备案的企业(联盟)标准项目。

具有重大创新性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实施一年(含)以上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项目也可纳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年度获一等奖的项目不超过5个。

其中,地方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项目不少于2个;二等奖不超过10个。

其中地方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项目不少于3个;三等奖不超过25个。

其中地方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不少于10个。

各等级奖项具体评审标准如下:(一)一等奖:标准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或者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及计量器具比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及计量器具比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及计量器具比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18•【文号】质检办量函[2007]307号•【施行日期】2007.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及计量器具比对有关事项的通知(2007年6月18日质检办量函〔2007〕307号)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及有关单位:为了落实2007年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计划及国家计量基、标准比对计划,做好2008年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计划及计量器具比对计划的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2007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一)各技术委员会要按照《2007年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计划项目表》(见附件1)、《2007年国家计量基、标准比对项目计划表》(见附件2)尽快落实计划项目。

(二)各技术委员会在组织制定、修订国家计量技术法规时,要积极采用国际建议、国际标准等技术文件。

(三)各技术委员会要认真检查2006年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结转项目以及国内计量基、标准比对项目完成情况。

已审定通过的完成项目,要督促有关起草单位按期完成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需提交正式书面说明。

(四)凡经技术委员会年会审定通过的国家计量技术法规(报批稿),必须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02-1998《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1071-200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1059-199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等有关规定,方可上报。

二、申报2008年度计划项目的要求(一)各技术委员会申报2008年度国家计量技术法规计划项目时,以修订1999年以前发布的国家计量技术法规以及涉及强制检定的、执法急需的计量器具为重点,提出制定、修订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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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校准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11.01
•【字号】粤质监〔2015〕63号
•【施行日期】2015.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校准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计量校准服务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建立相关的经国家或者本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最高计量标准,并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备案。

第三条省质监局负责全省计量校准服务备案工作,监督和指导下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计量校准服务是否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校准服务是否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计量校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督促和引导计量校准机构依法备案,促进社会加强对计量校准服务活动的监督。

第五条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并向省质监局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式一份:
(一)《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含电子版本);
(二)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有效期内的最高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四)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亲自办理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签名的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签名的复印件。

第六条省质监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形式合法的,出具备案回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格式见附件3);对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合法的,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或者更正的材料。

第七条依法备案的计量校准机构新增或者更换最高计量标准的,应当于领取新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质监局提交《计量校准机构主要信息变更备案表》(格式见附件4);封存或者撤销计量标准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

省质监局应当公布变更后的机构信息,撤销计量标准的,发证机关还应当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第八条计量校准机构应当依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对其用于计量校准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考核,确认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参加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或量值比对活动,每项最高计量标准在其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

第十条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校准服务的监督;引导计量校准委托人主动查询被委托人的计量校准能力及范围,自觉抵制未依法备案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计量校准机构转委托计量校准业务的,接受转委托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计量校准能力及范围,并依法备案。

第十二条计量校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向主持计量标准考核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计量标准运行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省质监局应当建立计量校准机构备案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计量校准机构备案相关信息(含机构备案信息、机构变更备案信息和取消备案信息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广东省质监局公布的计量校准机构备案信息,并对备案的计量校准机构逐一建立日常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市、县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辖区计量校准机构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监督抽查,并依法处理下列情况:
(一)计量校准机构的最高计量标准不能持续保持考核时的条件的,可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计量校准机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被依法撤销的,作出撤销决定的质监部门应当提请省质监局及时更新该机构备案相关信息或者公告取消其备案;
(二)未依法备案的,督促和引导其依法备案;
(三)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责令其改正;
(四)存在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理:
1.未依法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使用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限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
2.未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承接的计量校准业务的;
3.伪造数据,出具虚假的计量校准报告的。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1.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表(略)
2.承诺书(略)
3.广东省计量校准机构备案情况公告(略)
4.计量校准机构主要信息变更备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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