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全文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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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2021年度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等项目)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2021年度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等项目)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2021年度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等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3.18•【字号】粤财科教〔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2021年度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等项目)的通知粤财科教〔2021〕15号省直有关单位,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商请下达2021年度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等)项目资金的函》(粤科函资字〔2021〕125号),现将2021年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等项目)首期资金9,910.48万元下达给你们(科目、金额及绩效目标等详见附件1-3)。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下达的项目资金均为科研资金,并已落实到具体项目,请各地各单位在收到省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后尽快按粤财规〔2019〕5号文相关规定直接支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

二、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监管,实行专账核算,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

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须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批,并按要求退回财政资金。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整体绩效目标和阶段性绩效目标,并选择可衡量的绩效目标,对项目负责人开展定期跟踪监督,以及日常绩效目标运行跟踪管理。

四、省项目主管部门可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严格依据任务书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附件:1.2021年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等项目)计划安排总表2.2021年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粤港澳联合实验室)项目计划安排表3.2021年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科技创新普及)项目计划安排表4.2021年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科技与金融结合)项目计划安排表5.2021年度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项目计划安排表6.粤港澳联合实验室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表7.科技创新普及资金绩效目标表8.科技与金融结合资金绩效目标表9.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资金绩效目标表广东省财政厅2021年3月18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穗财规字〔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8〕2号各区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市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2018年8月29日广州市市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市市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市社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穗文〔2017〕34号)有关精神,结合本市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社科项目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用于资助社会科学研究,促进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资金。

使用市社科项目资金的项目须经公开竞争程序择优立项,实行合同管理,具有明确项目预算,项目实施期限、项目科研目标,分为主管单位立项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立项项目。

项目主管单位立项项目包括市社科规划项目、“新型智库”、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社科研究项目。

新增项目资金是否纳入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由项目主管单位和市财政局共同确认;高校、科研院所自主立项需纳入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的项目向主管单位和市财政局报告。

第三条市社科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9.04.21•【字号】粤财工[2009]119号•【施行日期】2009.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09〕119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的通知》(粤府〔2008〕72号),着力增强我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广东,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的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5〕6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的通知》(粤府〔2008〕72号),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以及融资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二)财政引导,放大使用;(三)统筹安排,促进创新;(四)规范管理,专款专用;(五)加强监管,注重绩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3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3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31号)2014-06-0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科技事业发展实际,现就改进加强广东省省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促使基础与应用研究能力稳步提高,公益性研究、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产业技术创新等取得明显进展,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要求。

进一步强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按照“申报要公平、项目要公开、审批要制衡、去向要审计、绩效要评估、考核要问责”的工作要求和“顶层重构、流程再造、分权制衡、功能优化、权责统一、公开透明”的工作思路,坚持遵循规律、改革创新、公正公开和规范高效的原则,更加注重实效,把中央和省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三)整合优化各类科技专项资金。

省级科技专项资金(包括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下同)的设立,应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中央、省、市、县合理划分事权的要求,明确各自功能定位、绩效目标和时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广东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广东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广东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深化广东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6年2月28日关于深化广东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精神,加快推进广东科技管理改革,优化和完善各类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要求,深化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充分发挥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在提高区域科技实力、提升综合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支撑作用,推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更加聚焦战略目标、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创新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最大限度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

强化顶层设计,统筹科技资源,加强部门功能性分工,建立公开统一的全省科技管理平台,构建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具有广东特色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建立目标明确和绩效导向的管理制度,形成职责规范、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是转变职能。

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政府部门要简政放权,逐步减少对具体项目的事务性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布局、评估、监管等,要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在科技计划具体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加强部门协作和省市联动,建立政府统筹、专业机构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科学、规范、高效的项目管理机制。

二是聚焦重点。

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全省重大战略任务、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科学布局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完善项目形成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坚持需求导向、分类指导、超前部署,避免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重复、分散、封闭和低效。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03•【字号】穗府办〔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2023〕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3日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改进科研经费管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鼓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打造新发展格局、推动广州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围绕落实国家、省及市的重大科技战略任务,以“双区”建设、“双城”联动为战略指引,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锚定“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产业发展、人才支撑、生态优化”创新发展全链条,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强市,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广州实践,高质量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

聚焦重点,精准发力。

坚持举国体制和市场导向紧密结合,聚焦国家、省和市科技战略部署重点工作,加强财政资源统筹,集中力量办大事。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1.11•【字号】粤财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18年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核第四章预算执行与决算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省社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社科项目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资助社会科学研究,促进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资金。

使用省社科项目资金的项目须经公开竞争程序择优立项,实行合同管理,具有明确项目预算,项目实施期限、项目科研目标,分为主管单位立项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立项项目。

项目主管单位立项项目包括省社科规划项目、“理论粤军”中社科研究项目。

新增项目资金是否纳入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由项目主管单位和省财政厅共同确认;高校、科研院所自主立项需纳入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的项目报主管单位和省财政厅备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府[2014]3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6.04【实施日期】2014.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3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科技事业发展实际,现就改进加强广东省省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促使基础与应用研究能力稳步提高,公益性研究、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产业技术创新等取得明显进展,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要求。

进一步强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按照“申报要公平、项目要公开、审批要制衡、去向要审计、绩效要评估、考核要问责”的工作要求和“顶层重构、流程再造、分权制衡、功能优化、权责统一、公开透明”的工作思路,坚持遵循规律、改革创新、公正公开和规范高效的原则,更加注重实效,把中央和省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06.11•【字号】粤财工〔2015〕246号•【施行日期】2015.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财工〔2015〕246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科技局(委),顺德区财税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3月修订)》(粤府〔2015〕34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制定了《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6月11日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5〕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省企业技术研究开发的后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照以下原则:——公平公正、依法依规。

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根据经核实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补助,公平覆盖符合规定的企业。

——创新机制、科学分配。

建立多部门协调管理和省市联动扶持的运作机制,以及多方合作参与的项目遴选及资金分配机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21•【字号】粤府办[2003]91号•【施行日期】2003.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9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意见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0号)规定,现就加强以我省各级政府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科研计划项目(包括科技计划项目、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和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界定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是指实施科研项目所产生的各种知识、技术、信息以及由此而依法取得的专利权、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技术秘密、商标权和相关的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按如下原则认定和处理:(一)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以保障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以合同方式明确约定外,归属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

(二)多个单位共同申报并承担的科研项目,相互之间应当就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及其使用达成书面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共有处理。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修订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管理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修订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管理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修订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7.04•【字号】粤科规范字〔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修订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管理细则》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8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最新精神,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管理,我厅组织修订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科技厅反映。

省科技厅2022年7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任务书的内容和格式第三章任务书的签订第四章任务书的变更管理第五章附则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有效监管和按期结题,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以下统称任务书)的签订、执行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立项资助后,需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作为当事方参与项目任务书签订的,应按本细则规定签订、执行和管理任务书;委托下放类项目(纵向协同管理、“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部分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等),由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组织实施;省级立项不资助项目,由相关单位(主管部门、省实验室、前方指挥部等)自主管理。

第三条任务书用于规范和明确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的权、责、利关系,以及项目的任务、目标、经费预算等内容,是项目经费使用、中期评估、绩效评价、审计检查、验收(终止)结题等科技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6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6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6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6.22•【字号】粤财人案〔2019〕303号(A类)•【施行日期】2019.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6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粤财人案〔2019〕303号吴克昌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问题与建议”的建议收悉。

经综合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意见,现答复如下:近年来,中央和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文件,聚焦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推进成果转化、优化分配机制、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权等方面,持续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

但在政策落实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单位科研活动管理权下放不到位、部分科研单位对下放的管理权“不敢接、不懂接、接不住”等,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

为解决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中的问题,省财政厅积极吸纳代表意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聚焦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科研管理机制为目标,多措并举深入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

一、建立健全科技创新体制机制,营造良好制度环境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提出的要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解放和激发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所蕴藏的巨大潜力,坚持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的要求,省财政厅近年来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方面积极抓好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工作。

2017年3月,省财政厅研究制订并报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推动我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在此基础上,省财政厅于2018年1月出台了《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的暂行规定》(粤财教〔2017〕503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粤财规〔2018〕1号)两个配套文件,建立了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的绿色通道,为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给出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指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最新年度科技类财政专项资金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最新年度科技类财政专项资金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各相关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主管单位、各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1~2013年科技类财政专项资金第三方绩效评价的通知》(粤财评函〔2014〕39号),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对省财政安排的2011~2013年科技类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为做好此次绩效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绩效评价工作本次第三方绩效评价是对科技类财政专项资金开展一次最全面的综合评价,时间紧、任务重,各项目承担单位、各项目主管单位、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2011~2013年科技类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定的程序、内容和任务做好各项评价工作,对评价工作中存在着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或延期报送资料等现象将严肃处理,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纳入信用管理,对各主管部门、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通报批评。

二、要及时规范报送绩效自评材料(一)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按要求及时组织、完成本单位承担的科技类资金支出项目绩效自评工作,配合粤诚事务所做好评价工作,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主要要求:1.厘清项目所属专项。

每个支出项目资金所属专项请项目承担单位根据2011~2013年科技类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清单查询确认;2.对应填报自评材料。

每个项目填写对应的《基础信息表》(见附件2-1),对照《评分表》(见附件3-1)的评分标准要求对各项指标进行自评打分,并撰写自评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5-1)。

项目承担单位若获得多项专项资金补助,则每个项目都要单独填报。

3.自评材料装订。

整理自评材料时,同一专项按年度顺序、不同专项按省财厅编制的K-X顺序排列。

纸质版装订成册,并在每本自评材料封面标注“XX单位XX项目(K-X)绩效自评材料”,电子版打包在一个文件夹,命名同上;4.报送时间和程序。

《基础信息表》、《评分表》、自评报告,佐证材料等资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应在6月30日前报送当地科技主管部门(省级主管单位的自评材料审核后直接报至省科技厅),其中《基础信息表》、《评分表》、自评报告需加盖单位公章,佐证材料只需提供电子版。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修订)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修订)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修订)【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粤财办[2015]1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07.20【实施日期】2015.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办〔2015〕16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厅各处室及所属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促进财政前沿理论与应用研究的深入开展,提升财政科研服务财政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推进财政科研课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省财政科学研究所制定了《广东省财政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15年7月20日广东省财政科研课题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前沿性财政理论与实际应用研究的深入开展,提升财政科研服务财政中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推动财政科研课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课题研究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监管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课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科研课题是指由省财政科研所管理,通过公开择优和自主参与方式立项的财政科研项目。

公开择优课题是指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省财政厅中心工作以及财政前沿性理论研究需要形成若干重点选题方向,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面向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研究团队,通过公平竞争实现择优立项的课题。

自主参与课题是指由全省财政系统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根据省财政科研所发布的研究选题方向确定研究题目并开展研究的课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以公开择优、自主参与两种方式开展的课题管理工作。

两类课题分为立项资助和立项不资助两种形式,每年立项一次。

其中,公开择优课题为立项资助项目,根据项目研究和资金情况具体确定资助额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4日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省财政部门直接按因素法或固定标准分配的财政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保障重点。

专项资金优先足额保障中央和省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不留“硬缺口”。

加强上下级资金、不同预算体系资金、以往年度资金的统筹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

(二)规范设立,严控新增。

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

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规定、要求或表述。

2023年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制度

2023年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制度

2023年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制度科研经费管理是任何一个国家科研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对于研究机构和科研人员来说,高效、透明、规范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不仅能够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也能够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防止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因此,制定一套符合2023年科研发展需要的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财政支持、经费使用、审计监督和保障机制等方面探讨2023年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制度。

一、财政支持财政支持是科研经费管理的基础。

2023年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制度应当确保政府对科研事业的持续支持,并且要求政府予以更大的财政投入。

另外,制度还应当明确政府对科研项目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流程,确保科研项目的资金分配是公平、合理、透明的。

二、经费使用2023年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制度应当明确经费使用的原则和流程。

首先,经费使用应当符合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遵循科学研究的规律。

其次,经费使用应当经过合理的审批和核算程序,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审计的可追溯性。

此外,制度还应当规定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防止滥用和浪费。

三、审计监督审计监督是科研经费管理的重要环节。

2023年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制度应当建立健全的审计制度,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内部审计主要由科研机构自行组织,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并提供相关的整改意见。

外部审计由专业的审计机构负责,对科研机构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独立的审计,并向相关部门和领导层提供审计报告。

此外,审计监督还应当加大对经费使用不当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形成震慑效应。

四、保障机制2023年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制度应当建立科研人员的权益保障机制。

首先,制度应当明确科研人员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其次,制度应当建立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的风险防控机制,保障科研经费的安全和稳定性。

此外,制度还应当加强对科研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科研人员的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能力。

总结起来,2023年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制度应当在财政支持、经费使用、审计监督和保障机制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以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和防止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广东将建立科研经费“跟踪问效”机制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广东将建立科研经费“跟踪问效”机制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广东将建立科研经费“跟踪问效”机制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监管,
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叶青
【期刊名称】《广东科技》
【年(卷),期】2014(23)19
【摘要】关键岗位要轮岗,同一岗位任职超5年的,一律进行轮岗交流;科研项目申
报指南征集需全面;科研项目管理审批全留记录,实现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
溯的“痕迹管理”……今年4月,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监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了
若干条关于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监管的规定,以加快建立既能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又能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

【总页数】3页(P47-49)
【作者】叶青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论我国竞争性科研项目经费配置模式的困境及优化路径——兼论竞争性和非竞争性科研经费协调投入机制 [J], 刘太刚;刘开君
2.科研创新与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关系研究——以广东省高校、科研机构社科科研经费管理为例 [J], 汪虹希
3.加强国防科研项目经费监管的思考 [J], 薛向荣;冯义杰;杨日辉
4.加强高校科研经费协同监管机制研究 [J], 谢晓婧
5.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协同作用下高校科研经费监管机制问题研究 [J], 刘会春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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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构建全过程创新生态链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X国办发〔2021〕32号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等规定,为规范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升科研项目资金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涵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活动,以项目制方式由省直部门立项或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立项管理的省级财政项目资金。

纳入〃包干制”试点的科研项目,实行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具体依据相应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执行。

以稳定性支持、后补助等非项目制方式安排的省级财政科研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自主统筹管理使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自主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遵循"尊重规律、充分信任,放管结合、明确职责,强化激励、突出绩效,专账核算、规范管理〃原则。

第四条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应遵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倡导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科研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管理使用。

按照〃谁立项、谁监管〃原则,由省直部门承担政策指导和资金监管责任。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科研项目资金,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并完善本单位财务、资产、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及与此相关的科研、人事、科研诚信及科研伦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明确本单位科研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开支管理、绩效支出分配、结题财务审计、结余资金使用、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急需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

(二)负责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建立岗位分离、内部约束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完善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监管,实行专账核算,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

因故终止或被撤销的项目须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批,并按要求退回财政资金。

(四)实行内部公开制度,定期公开科研项目预算、预算调整、资金使用、资金结余及使用、科研成果收益分配等项目信息,接受单位内部监督。

(五)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预算调整、资金支出、财务决算、经费报销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六)加强科研经费报销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内部办公、科研、财务报销、资产管理等一体化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效率和报销便利化程度,切实减轻科研人员报销负担。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具体职责包括:(一)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因需合规调整预算,组织预算执行,真实编列项目决算。

(二)建立并落实科研项目日志管理制度,据实记录科研项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调整、研究团队人员变动、预算调整、资金使用、设备和耗材使用情况等内容,真实反映科研项目研究过程及资金开支情况。

(三)对因故需终止实施的项目,须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省项目主管部门是本部门科研项目资金的分配和监管主体,具体职责包括:(一)组织科研项目论证评审,编制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

(二)指导下属单位完善项目管理、内控制度,适时开展项目管理自主权落实情况核查。

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规范管理,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科研活动和科研资金管理的监督,提高科研项目绩效。

(三)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实行随机抽查、检查,减少过程检查,完善评价结果应用。

(四)对因故需终止实施或因故被撤销的项目,核定剩余项目资金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送省财政部门。

对需收回省财政统筹使用的,及时完成项目财政资金追收工作。

(五)落实科研诚信管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联合惩戒。

(六)优化改进科研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功能,优化科研项目合同管理。

第九条省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编制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不直接参与科研项目审批、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一)制订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二)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拨付机制,畅通政府采购绿色通道,加快经费拨付i三o(三)加强财会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抽查,指导单位完善资金管理制度。

(四)对需收回省财政统筹使用的项目财政资金,督促省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收回。

(五)依托数字财政系统,加强大数据分析,将日常监控和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结合,提高科研项目资金监管效率。

第十条省审计机关依法对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具体职责包括:(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或审计工作需要,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政策落实以及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的审计或审计调查。

(二)对开展的审计或审计调查事项出具相应的审计结论文书,必要时进行公告。

(三)检查有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推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财会监督贯通协同,加强监督检查成果交互共享。

第三章项目费金开支范围第十一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二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一)设备费。

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及仪器设备的租赁、现有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等支出均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业务费。

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以及其他支出。

1.材料支出。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回收处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支出。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或依托单位内部检测机构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非独立核算的内部检测机构应按规定明确检测费用标准。

3.燃料动力支出。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4.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支出。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巡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以及开展学术交流的费用等。

因科研活动实际需求,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差旅费可在业务费中列支。

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支出。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其他支出。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以及不可预见支出。

(三)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工资性支出或劳务支出,以及专家咨询支出。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播口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项目聘用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项目承担单位为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科目列支。

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依法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协议)。

专家咨询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人员。

项目承担单位属科研事业单位的,可从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中列支参与项目研究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用于补足财政补助标准与本单位实际发放水平之间的差额,并纳入单位工资总额限额管理。

第十三条探索对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高层次人才、国家和省实验室领军人才、高校重点学科带头人实行年薪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申报时报项目主管部门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并报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年薪所需经费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照本单位科研规律和项目特点,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科研活动实际的各类直接费用支出标准。

其中,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列支应结合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工作任务等因素合理确定。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求,制定出台科研类差旅、会议支出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支出范围、标准,对于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

第十五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直接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提高科研管理、服务能力等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应合理分摊间接成本以及对科研及相关人员绩效支出。

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适当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

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

在间接费用中列支的绩效支出以及从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发放的奖励支出,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项目承担单位从我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间接费用中提取的绩效支出,应向承担任务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倾斜。

第十六条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30%核定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并建立间接费用开支台账,进行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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