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要求律师会见必须二名律师的规定违法

合集下载

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律师会见注意事项.txt我的优点是:我很帅;但是我的缺点是:我帅的不明显。

什么是幸福?幸福就是猫吃鱼,狗吃肉,奥特曼打小怪兽!令堂可是令尊表姐?我是胖人,不是粗人。

律师会见注意事项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是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主要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了侦查机关认为其涉嫌的犯罪及有关情况。

三是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及已被羁押的期限。

四是了解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刑讯逼供、骗供、诱供和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

依据会见时所了解的内容,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1)提供法律咨询。

指就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实体法问题、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问题等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控告。

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涉嫌犯罪,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代为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3)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如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即可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4)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代犯罪嫌疑人申请要求解除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具备“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因此在维护被追诉人权益上作用有限。

与律师不具备辩护人地位的规定相对应,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仅不能享有选择律师的权利、得到及时有效的律师辩护和帮助,也不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

律师会见嫌疑人的规定是怎样的?

律师会见嫌疑人的规定是怎样的?

Fanatic desire will induce dangerous actions and do absurd thing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律师会见嫌疑人的规定是怎样的?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我们知道在真正定罪之前,罪犯只是嫌疑人,不具有罪行,还可以请律师为自己提供辩护帮助。

但是律师不是随随便便就能见到犯罪嫌疑人的,要见嫌疑人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并且有严格的相关规定。

那么你知道律师会见嫌疑人的规定是怎样的吗?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是怎样的?1、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辩护人的,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向看守所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亲属代为聘请,或者有关机关、单位转达聘请要求的,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向看守所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经看守所查验并记录在案。

3、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可以为1至2人。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持证可以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协助律师制作询问笔录。

4、律师会见涉嫌杀人、抢劫、聚众斗殴等暴力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女性的,会见人员应不少于2人,会见人员中1人可以为实习律师、律师助理。

5、因特殊情况,律师需在节、假日以及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事前书面提出申请,经看守所呈报所属分管领导批准。

按前款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申请的,看守所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起48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安排会见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6、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信件应当按规定向案件承办部门递交,由案件承办部门移送看守所转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律师会见规定

看守所律师会见规定

看守所律师会见规定刑事诉讼期间,需要律师与犯罪嫌疑⼈取得沟通,好知道如何为其辩护,那么看守所律师会见的规定是什么呢?下⾯跟着店铺⼩编⼀起看⼀下。

看守所律师会见规定第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不得为犯罪嫌疑⼈、被告⼈转递信件、钱物及其他违反羁押场所规定的物品。

不得将通讯⼯具交给犯罪嫌疑⼈、被告⼈使⽤。

不得携领犯罪嫌疑⼈、被告⼈的家属或其他⼈员参加会见。

律师可携带1名实习⼈员参与会见。

所携实习⼈员应提供本⼈《申请律师执业⼈员实习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书⾯证明。

第七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被告⼈时需要翻译⼈员的,应当事先得到办案机关的批准。

会见时应当向羁押场所提交办案机关准许翻译⼈员参与会见的批准⽂件和翻译⼈员⾝份证明。

第⼋条未经羁押场所和犯罪嫌疑⼈、被告⼈同意,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被告⼈时不得进⾏录⾳、录像、拍照。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第九条犯罪嫌疑⼈被办案机关第⼀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所函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四⼗⼋⼩时内安排会见。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或者⾛私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等重⼤复杂的两⼈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五⽇内安排会见。

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在作出拘留、逮捕、延长羁押、变更强制措施、变更羁押场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撤销案件等与案件诉讼程序有关的事项,应当保障律师的知情权。

第⼗条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

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律师要求会见之⽇起5⽇内作出批准会见或不批准会见的决定。

办案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应当书⾯告知申请律师,并说明理由,申请律师可向办案机关申请复议。

第⼗⼀条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时,办案机关⼀般不派员在场。

关于提讯、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若干规定

关于提讯、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提讯、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公发[ 2010] 360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提讯、会见工作,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监所安全,市公安局与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提讯、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特此通知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本市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简称“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人员、律师依法履职和执业权利,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监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案人员(主要包括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办案人员,下同)提讯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应提交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和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

办案人员提讯罪犯时,应提交办案机关证明和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并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看守所应严格查验相关证明、证件。

对依法变更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看守所应重新开具《提讯证》,办案人员可继续提讯。

第三条未经批准,严禁办案人员、律师将手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笔记本电脑等具有通讯、录音、摄影、摄像功能的设备带入讯问、会见室。

看守所应当在接待室设臵手机等物品存放柜(实行“一柜一锁”),并督促来所提讯、会见的办案人员、律师将相关物品放入存放柜。

第四条提讯在押人员应严格执行“双人提讯”制度。

发现办案人员单独提讯的,看守所应当场予以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将在押人员还押,做好工作记录,并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通报案件主管机关。

办案人员提讯应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

发现办案人员对在押人员存在刑讯逼供、体罚等现象的,看守所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对在押人员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做好书面记录,由看守所民警、医生、办案人员和在押人员四方在书面记录上签字确认;同时,为在押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并立即将相关情况书面通报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和案件主管机关。

看守所只有律师能见面吗看守所律师会见费用是多少

看守所只有律师能见面吗看守所律师会见费用是多少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在里面的日子可以说是度日如年,其家属内心是比较着急的,由于不懂法律,往往不知如何是好。

那么看守所只有律师能见面吗?看守所律师会见费用是多少?律师约见看守所的流程是怎样的?一、看守所只有律师能见面吗?是的。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间,只有律师才可以见到。

依据现有法律,家属或朋友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只有到法院开庭才能见到。

律师可以进入看守所了解下列情况:您的亲友是否被刑讯逼供、是否被同监所的犯人欺负或虐待、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了解涉案罪名与案件相关情况、反馈家人朋友的挂念与希望知道的情况、以及其在里面的状况、代为取保候审、代为申诉或控告等等。

刑事案件主要分三个阶段,不同阶段律师会见起到的作用也是不同的:(一)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作用:1.可以了解到最真实的案情。

2.通过会见直接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3.通过会见可以了解到侦查机关掌握了哪些证据并最终确定调查取证的重点。

4.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书。

5.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作用:1.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

对犯罪嫌疑人所述和《起诉意见书》所述事实有出入的,辩护律师要询问清楚,即使是细节上的出入。

2.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人证、物证和证据线索。

3.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义务。

如,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其自己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自我辩护的权利,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诉的权利等。

4.询问案件有关情况。

(三)审判阶段律师会见作用:1.律师在会见被告人之前已详细审阅过全部案卷,总结案件的疑点、难点,找到辩护的关键所在,然后再带着策略去找自己的当事人。

2.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进一步根据阅卷情况与被告人进行彻底沟通,核对案件事实,对全案不符合逻辑的环节进行有效过滤。

3.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并将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给被告人交待,以征求其意见。

律师会见的要求

律师会见的要求

律师会见的要求
《律师会见那些事儿》
哎呀呀,说到律师会见的要求,那可真是有不少要注意的地方呢。

就说我那次去看律师会见一个当事人吧。

那天我跟着律师早早地就到了看守所,那门口啊,还挺严肃的呢。

等了好一会儿,终于轮到我们进去会见了。

一进去,就感觉气氛有点不一样。

律师呢,那可是特别专业,先把该准备的文件啥的都整得妥妥当当的。

然后就开始和当事人交流啦。

这时候就得注意说话的方式啦,不能随随便便的,得尊重当事人,用词都得斟酌一下。

律师就很耐心地询问各种情况,还得仔细听当事人说的每一句话,可不能马虎。

会见的时间也有限制呀,所以得抓紧时间把重要的事情都弄清楚。

而且律师的表情和态度都得把握好,不能太严肃吓到当事人,也不能太随便不重视。

会见完出来,我算是深刻体会到律师会见真不是那么简单的事儿。

要注意的细节太多啦,从进门到交流再到结束,每一步都有要求呢。

总之呀,律师会见得严谨认真,遵守各项要求,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呀!
这就是我经历的关于律师会见要求的真实小事情,真的让我印象深刻呢!现在一想到律师会见,我就会想起那次的场景,也更加明白律师会见的重要性和要求啦。

律师看守所会见注意事项

律师看守所会见注意事项

律师看守所会见注意事项以律师看守所会见注意事项为题,这是一篇针对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时需要注意的事项的文章。

在律师代表被告人进行辩护时,看守所会见是律师了解案情和与被告人进行交流的重要途径。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介绍律师看守所会见的注意事项。

一、会见前的准备工作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前,律师需要进行一些准备工作。

首先,需要了解被告人的案情,包括其犯罪事实、证据和案件进展情况等。

其次,需要了解看守所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以及会见的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最后,需要带好必要的证明材料和笔记本等工具,以便于与被告人进行交流和记录。

二、会见时的注意事项1. 保持专业和严谨。

律师在与被告人进行交流时,应保持专业和严谨的态度,不应涉及与案件无关的话题,避免影响案件的正常进行。

2. 遵守会见规定。

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应遵守看守所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如不得携带非法物品、不得与被告人进行物品交换等。

3. 保护被告人权益。

律师在会见时,应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如保护其隐私、不泄露其个人信息等。

4. 记录会见内容。

律师在会见时,应记录会见内容,以备辩护需要,同时应注意保密和安全,避免信息泄露。

5. 尊重看守所工作人员。

律师在会见时,应尊重看守所工作人员的工作和权威,不得与其发生冲突或言语冲突等。

三、会见后的处理工作会见结束后,律师需要进行一些后续处理工作。

首先,需要整理会见记录和笔记,以便于与案件相关人员交流和备案。

其次,需要向被告人和其家属反馈案件进展情况。

最后,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守案件信息,不得泄露涉及案件的信息和证据。

在律师看守所会见时,需要特别注意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尊重看守所工作人员的权威,同时也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以确保会见的顺利进行,为案件的正常进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7.11.27•【文号】司法通(2017)124号•【施行日期】2017.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的通知司法通(2017)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已经2017年11月24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7年11月27日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一条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及在押罪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权利。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监狱应当公开律师会见预约方式,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在监狱内进行。

监狱应当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场所,方便律师会见、阅卷等事务。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可以会见在押罪犯:(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二)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担任代理人;(三)代理调解、仲裁;(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五)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六)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其他文书。

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师,需要向监狱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律师。

第五条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于会见之日向监狱出示原件:(一)律师执业证书;(二)律师事务所证明;(三)罪犯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明文件。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10.18•【文号】公监管〔2019〕372号•【施行日期】2019.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19〕3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司法局: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加强协作配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要求,不断创新协作机制、完善保障制度、加强硬件建设,严格依法保障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取得明显成效。

但随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等新制度的实施,看守所律师会见量急剧增多,一些看守所律师会见排队时间过长,甚至出现个别变相限制律师会见的现象,影响了律师的正常执业。

同时,个别律师违反会见管理相关规定,甚至发生假冒律师会见等问题,影响了监所安全。

对此,公安部、司法部经共同协商研究,现就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法安排及时会见,保障律师正常执业。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核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部门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的,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警察不得向嫌疑人或其亲友推荐律师)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警察不得向嫌疑人或其亲友推荐律师)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警察不得向嫌疑人或其亲友推荐律师)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现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2016年8月9日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促进公正执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保障律师受委托权1.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但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不得向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推荐或变相推荐律师,不得要求、建议或者暗示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更换符合条件的律师。

2.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属于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3.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仅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无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辩护律师。

转达、通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4.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公安机关,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并提供上述文件复印件。

呼吁在有条件的看守所实行由辩护律师一人会见制度

呼吁在有条件的看守所实行由辩护律师一人会见制度
有 的 就 把 应 由 救 助 基 金 垫 付 的 费 用 加 给 了保 险 公 司 。 由
律 保护 。” 目前 ,还没有 哪个法律法规 或权威部 门宣 告 现 有的保险合 同或 其 中某些条款 无效。所 以 ,目前处理 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 案 ,凡 涉及 保险赔偿 的 ,还应依照现 有保 险合 同的约定 ,不能 弃之不顾 。 综 上 所 述 ,笔 者 认 为 《 交 法 》 第 七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道 具有 一定 的超前性 ,目前单独 用来处理交通 事故 损害赔
实行 由辩护 律 师一 人会 见制 度
一天 津市法 律援助 中心 马芳菲
在我国 ,辩护律师办 理刑 事案件难 ,难 在对辩护律师办理案件有许 多的限制 ,其 中一难就是辩 护律 师不能~人 会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
目前 ,在刑事 案件 中 ,会见 犯罪嫌 疑人 ,被 告人必 须 由二 名律 师
三 、笔者认 为 .避免 上述情况 的发 生 ,
要 从治本上 下功 夫 : ( )关于 对犯 罪嫌疑 人 、被 告人 的 一 安 全 问 题 .要 从 改 善 看 守 所 的会 见 条 件 来
下 功夫 。为 了防止 犯罪嫌疑 人 、被告 人脱 逃 、自杀、 自残 等不安全 问题发 生 ,现在 许 多 地 方 的 看 守 所 的 会 见 室 已 经 改造 从 原来的辩护 律 师与犯罪嫌疑 人 、被 告人共 同 出入一 个 门的会 见室 ,改为 了中间护栏
认这个保 险合 同。在一个 案件中 ,对 同一个 事实 ,或者
始终承认 ,或者始终不承 认 ,不能又承 认又否认 ,否则 就在逻辑 上违反 了矛盾律 ,犯 了 自相 矛盾的错误 。
《 同法 》 第 八 条 规 定 : ” 法 成 立 的 合 同 受 法 合 依

律师会见时不能违反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律师会见时不能违反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律师会见时不能违反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律师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从而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活动。

对于律师会见嫌疑时,不能违反一些禁止性的规定。

一起来学习律师会见时不能违反的禁止性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律师会见时不能违反禁止性规定可以列举一些主要规范:(1)不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任何案情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线索;(2)不能使用自己的手机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外界通电话;(3)不能用各种方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也不能用肢体语言或夹带字条或手心写字等方式传递有串供嫌疑的信息;(4)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更不能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参加会见;(5)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送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6)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会见之机逃离监管场所。

律师会见应嬴得当事人信任会见是律师的特权,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的机会。

对于律师而言,首要解决的问题是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使其放心将案件交由律师办理。

律师应平等对待当事人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委托关系,也可以是朋友,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律师没有必要对会见对象过于冷酷、严厉。

既不必象侦查人员、公诉人员提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样在座位上居高临下,故意加大距离,也不必在态度上横眉冷对,呵斥教训。

律师可以坐近当事人,可以与之握手,可以表示同情,可以象朋友那样了解其真实情况。

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在会见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督促其纠正,而不能置之不理,诸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刑讯逼供,或者受到lao头狱霸殴打,或者缺乏基本生活保障,或者人格尊严受到侮辱,或者生病得不到治疗,等等。

律师会见的保障为保障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我国刑诉法和其他重要部门法作出了如下规定。

1、《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北京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流程一、与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的亲属通过面谈双方建立信任,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出具授权委托书;二、通过与委托人交谈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工作或学习单位,是否是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有过从军经历,是否学习过法律等,从而掌握其基本信息,个人经历,对犯罪行为应否有基本的认识生活背景了解其性格特征等,了解亲属获悉的其被拘留、逮捕的时间,判断案件现状属于哪个阶段。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持相应法律文书查询获得案件承办机关和承办人。

四、预约会见时间。

侦查阶段须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方可会见;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持相应的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在看守所办理登记手续后即可会见。

五、会见犯罪嫌疑人。

会见前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性格、案情、法律相关规定罗列会见的问题提纲,预先准备会见笔录。

会见注意事项: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最好为2人,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律师会见时至少1人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人如非执业律师,应是与会见律师同一单位并持有律师管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人员。

2、会见时带聘请的翻译人员的,须出示经办机关批准的文书。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公安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4、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准私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友参与会见;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与外界联络的各种通信、摄影器材等工具;会见期间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任何财物及携带任何物品出所。

5、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否则在场民警有权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视情节轻重,通知律师管理部门。

6、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会见手续的,律师可以向移案或者受案的机关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向有关部门反映。

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36条规定,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亲友委托以后,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基本流程及风险防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基本流程及风险防范

3.1侦查阶段风险防范
8、及时告知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人收集的有 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 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
3.2审查起诉阶段风险防范 1、阅卷及调查风险防范(略) 增加一点:申请调取无罪或罪轻证据权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 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 院、人民法院调取。
2.2阅卷风险防范
1、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向检察机关、审判机 关摘抄、复制的卷宗材料,应当保密,并妥 善保管。尤其是拍照案卷,谨防案卷材料泄 露。 建议特定不联网电脑保管案卷材料,建议文 件加密,建议不以邮件形式传送案卷文件。
2.2阅卷风险防范
2、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要求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 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 证据。 3、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阅卷要求的处理。 国家秘密的认定以及律师诸多涉案案例。 第一案:河南焦作市路通律师事务所于萍案,一审 判决于萍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二审改判无罪。
2.4取证风险防范 (4)调查证人时,必须向证人说明作伪证所 负的法律责任,必须强调证人应当如实作证, 不得带有主观倾向进行诱导性提问。 (5)询问证人制作的笔录字迹要清晰,修改 处和每一页都要签字、捺印手印,最后形成 的笔录要由证人阅看或向其宣读并签字确认。
3.1侦查阶段风险防范
1、接受委托风险(略) 2、及时告知义务 3、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及保密义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 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 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 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 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10.19•【文号】公通字[2010]55号•【施行日期】2010.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的监督机制,促进看守所依法、文明管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现就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监督范围看守所下列执法和管理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一)执法活动1、收押、换押;2、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提讯、提解、押解;4、安排律师会见;5、使用警械和武器;6、执行刑事判决、裁定;7、执行刑罚;8、释放;9、其他执法活动。

(二)管理活动1、分押分管;2、安排家属会见、通信;3、安全防范;4、教育工作;5、生活卫生;6、在押人员死亡等重大事件的调查处理;7、其他管理活动。

二、规范监督方式对看守所的执法和管理活动,人民检察院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一)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设立派驻检察室,派驻检察室以派出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对关押量较少的小型看守所,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巡回检察。

(二)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发生的在押人员死亡等重大事件,以及看守所在执法和管理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时进行调查或者立案侦查。

(三)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应当按照既定方式与看守所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和监控联网,通过网络及时、全面掌握看守所执法情况和监管情况,实行看守所信息共享、动态管理和动态监督,并确保信息安全。

(四)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应当与看守所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重大情况,分析监管活动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

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或受案场所、律师会见室、阅卷室,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

探索建立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第五条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材料。

办案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六条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并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律师会见规定都有哪些

律师会见规定都有哪些

一、律师会见规定都有哪些
1、遵守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关于会见的规定;
2、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
3、律师可以告知在押的被追诉人其家人的近况,转达亲友的关心,但不能为犯罪嫌疑人串供或为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所进行的串供等非法活动充当中介;
4、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他看守所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5、未经办案机关、看守所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6、会谈的内容不要超越律师有权了解的信息和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的法律帮助,对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律师不能透露给被追诉人;
7、律师不得威胁、引诱、欺骗被追诉人违背事实、改变陈述;
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9、律师对其获悉的案情具有保密的义务,不要向被追诉人透露其不应当知道的案卷材料。

律师会见规定都有哪些
二、在刑事拘留期间,家属可以见被拘留人吗
家属在被拘留人刑事拘留之日起至法院判决前这段期间,都无法会见家属。

法律规定,在这段期间,只有家属(直系亲属)委托的律师才可以会见。

如果家属想及时了解亲人涉嫌罪名的具体情况以及在看守所的生活状况,委托律师就可以解决上述疑问,而且及早委托律
师,能有效维护亲人的合法权益。

三、拘留不通知家人违法吗
公安机关抓到犯罪人刑事拘留后应当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人,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

看守所律师会见规定

看守所律师会见规定

看守所律师会见规定
看守所律师会见是指律师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法律咨询、代理辩护、了解案件情况等活动的一种法律权利保障措施。

在我国,看守所律师会见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会见方式。

按照现行规定,律师可以通过面对面、视频或书信等方式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会见。

面对面会见是主要方式,具体会见时间由看守所根据情况进行安排,一般不得少于30分钟。

其次,会见时间。

律师有权在看守所规定的时间内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会见。

一般来说,会见时间应在工作日的上午和下午进行,不应影响被羁押人的休息和其他正常活动。

再次,会见频次。

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提出会见请求,看守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安排,确保律师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有效的会见。

一般来说,律师有权保障每周至少一次会见的机会。

此外,律师会见还需遵守以下几点规定。

首先,律师会见应当在特定的场所进行,确保秘密性和安全性。

其次,律师会见期间,看守所不得采取任何限制律师会见的措施。

再次,律师会见不得突然中止或取消,除非特殊情况需要。

最后,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狱管理规定,
不得泄露与案件相关的保密信息,不得妨碍看守所正常管理秩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体来说,看守所律师会见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律师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正常的法律沟通和辩护权利,同时也需要律师在会见过程中遵守相应的法律纪律,确保会见的顺利进行。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看守所要求律师会见必须二名律师的规定违法
所有的律师都知道,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要二名律师才能被允许会见,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律师不在少数吧?尽管律师们对此都十分反感但也十分无奈!我还没有发现有人公开对此提出质疑。

十年前我一人到南方一个大城市的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被告知必须有二名律师才能会见;我据理力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1981年4月27日)规定,每次会见,律师去一人或二人,由法律顾问处(即律师事务所)决定。

所以律师一人会见是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被允许的。

看守所管理人员用仿佛很幽默口吻对我说:对不起,我们没有接到这个规定!我只好到当地律师事务所另行聘请一位律师一同会见。

大家都知道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不少于二人,这是刑事诉讼法基于国家公权对公民追诉刑责最低限度的监督和制约而设定的硬性规定。

对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目前还没有看到哪部法律规定必须不少于二人。

不但是上述“两高两部”的联合通知规定清楚表明,律师事务所可以决定一个律师前往会见,国务院《看守所条例》在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讯人犯时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的同时,也没有对辨护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出不得少于二人的限制性规定。

因此,看守所要求律师会见必须二名律师的规定违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