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要求律师会见必须二名律师的规定违法

看守所要求律师会见必须二名律师的规定违法

看守所要求律师会见必须二名律师的规定违法

所有的律师都知道,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要二名律师才能被允许会见,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律师不在少数吧?尽管律师们对此都十分反感但也十分无奈!我还没有发现有人公开对此提出质疑。

十年前我一人到南方一个大城市的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被告知必须有二名律师才能会见;我据理力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1981年4月27日)规定,每次会见,律师去一人或二人,由法律顾问处(即律师事务所)决定。所以律师一人会见是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被允许的。看守所管理人员用仿佛很幽默口吻对我说:对不起,我们没有接到这个规定!我只好到当地律师事务所另行聘请一位律师一同会见。

大家都知道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不少于二人,这是刑事诉讼法基于国家公权对公民追诉刑责最低限度的监督和制约而设定的硬性规定。对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目前还没有看到哪部法律规定必须不少于二人。不但是上述“两高两部”的联合通知规定清楚表明,律师事务所可以决定一个律师前往会见,国务院《看守所条例》在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讯人犯时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的同时,也没有对辨护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出不得少于二人的限制性规定。

因此,看守所要求律师会见必须二名律师的规定违法。

刑事案件律师会见笔录

刑事案件会见笔录 会见时间:年月曰 会见地点:_______________ 看守所 会见律师: 记录人: 被会见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告知嫌疑人律师身份及职责并确认委托关系 1.我(们)是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我(们)接受你亲属的委托,在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会见你,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你听清楚了吗? 2.现在向你出示你亲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指派通知书),请你过目。在你看了委托书之后,我再补充介绍一下我的基本情况。我(们)是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请问,你是否同意 我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3?你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可能有很多话想要讲,但希望你 不要着急,请冷静并保持耐心。今天的会见,我(们)按照专业的步骤

进行。先谈程序性问题和与你相关的一些法律规定,重点会告诉你作为 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然后谈案情,然后回 答你的咨询,之后也会关注你的生活必需品的收、寄情况,最后 再谈谈我(们)共同关心的一些话题。听清楚了吗? 二、了解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1.请问你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文化 程度等基本情况?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你现在身体情况如何?有无疾病? 答: 3?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三、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你因涉嫌什么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 答: 了解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和法律手续情况 1?你是什么时间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你是否收到拘留通知书或者逮捕通知书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了解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侦查阶段第一次律师会见笔录(模板)

侦查阶段第一次律师会见笔录会见时间:2020年月日____时____分起至____时____分 会见地点:省市区看守所律师会见室 会见律师: 记录人:; 被会见人(当事人): 案由: 涉嫌罪 第一部分:了解当事人简历、身体情况及被羁押监室等有关情况 律师问:你好!你是先生吗?女士与你是近亲属关系吗?你们具体是什么亲属关系? 当事人答: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律师问:我是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简要介绍自己),受女士的委托,担任你的辩护人,你同意吗? 当事人答: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律师问:是你的真名吗?你有无曾用名、别名、外号? 当事人答: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律师问:请问你的具体出生年月日,是公历还是农历? 当事人答: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律师问:你以往及目前身体情况怎么样?有没有疾病?有什么病历材料证明吗?(判断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以及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当事人答: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问:你父母的家族有没有家族精神病史? 当事人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问:你之前是做什么工作的,收入如何?你的单位或朋友对你的评价怎么样?(了解其涉案前的社会表现)。 当事人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律师问:你有无参加什么党派?是否人大代表? 当事人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问:你的个人简历怎么样?能否从接受中学教育开始详细介绍一下?(重点是工作经历) 当事人答: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问:你的家庭成员情况,可以介绍一下吗? 当事人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律师问:你之前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不良爱好? 当事人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会见笔录官方版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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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律师事务所 会见笔录 第次 会见时间:会见地点: 会见律师: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记录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场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工作单位: 被会见人: 我是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我们接受您亲属 的委托,在您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会见您,为您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一、您是否同意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并作为你的辩护人依法为你提供辩护? 答:同意。 二、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1、姓名:____ 性别:____ 民族:_____国籍:_____文化程度: 职业: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现在身体情况如何?有无疾病? 答: 3、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 答: 三、核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 公安机关以什么罪名对您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相关法律文书是否收到? 答: 四、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1、有无刑讯逼供等? 答: 2、侦查机关有无告知您的诉讼权利? 答: 五、所涉嫌的罪名相关规定(详细讲解所涉嫌犯罪罪名的构成要件、法律规定,具体内容见附页) 六、是否参与所涉嫌的案件?陈述有罪或者无罪、罪轻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答:见附页。 七、核对有无自首或者立功的情形。 1、有无自首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

浅谈刑诉法对侦查阶段律师执业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再修改

浅谈刑诉法对侦查阶段律师执业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再修改[摘要]刑事诉讼法的再次大修,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 意义。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者、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执行者,刑诉法的再修改、完善律师的辩护权利给职务侦查工作带来了挑战,应当引起我们检察人的思考。 [关键词]再修改;辩护权利;挑战;应对策略 一、刑诉法对侦查阶段律师执业的诉讼地位和权利的再修改 (一)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职责与诉讼权利 与现行刑诉法相比,新刑诉法明确赋予了律师在侦查期间的辩护人身份。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拥有的权利和可以了解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完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解决会见难问题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律师会见在以下几个问题上作了明确规定: 1.明确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2.删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的内容,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须经许可的案件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3.明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三)完善律师阅卷权,解决律师阅卷难问题 新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将律师的阅卷范围从现行的“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修改为“本案的案卷材料”,即本案关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所有案卷材料。 (四)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基本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 为了解决公安、检察机关可能发生的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不提交的问题,保障律师有效行使辩护权。 (五)对办案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从程序上作了明确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机关应当认真听取辩护人意见作了具体规定。 (六)增加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专门条款。 二、刑诉法的再修改对自侦案件工作的挑战 (一)讯问施谋受到影响、讯问节奏及讯问效果受到影响 目前的侦查审讯是一种心理和智力的较量,侦查部门在讯问过程中往往运用各种讯问策略及施以各种计谋来进行案件的突破和深挖,由于律师介入侦查,这种在讯问中谋略与反计谋的对抗必将更加激烈,从而使讯问谋略及其运用的效果受到影响。 (二)增强了犯罪嫌疑人对抗心理,增强侦查活动的对抗性 侦查阶段律师的提前介入可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累积因律师的会见而松懈,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凭借这一规定不交待问题,增加讯问破案难度。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律师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可以同步,并且侦查部门取证的主要对象也可能是律师所要取证的对象,这就可能形成证实犯罪与否定犯罪证言并存的局面,将影响侦查效能乃至惩处能力。

关于改善看守所律师会见条件的建议看守所律师会见规定

政协提案_关于改善看守所律师会见条件的建议看 守所律师会见规定 案由:关于改善看守所律师会见条件的建议提案人:xx界别: 特邀件电话:xxx提案内容:刚刚落成并投入使用的市看守所是一 所设施比较完善的监所,对于加强我市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看守所不再设置专门的律师会见室,律师会见是安排在用玻 璃加金属防护栏分隔的会见大厅,通过有线对话机会见,将律师会 见室等同于家属会见室,给律师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律师反映强烈。主要是:1、会见室是在敞开大厅里隔成的小间,两条椅子一摆,律 师进出都要侧身才能过;工作台也很窄,不方便放资料和记录。有 的律师还担心在这样的形式下会见会被监听。 2、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中间是玻璃加金属防护栏完全封闭隔开,造成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无法正常会面与谈话,沟通、交流 困难,调查取证无法正常进行。3、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谈话,两个律 师只能借助一部电话,一个律师接听,另一位律师不知谈话内容, 要由接听的律师转述,另一个律师才能记录,也不便于两个律师的 相互监督。 4、律师如果让犯罪嫌疑人辨认证据文件,要将文件贴到玻璃上,一页一页地翻给犯罪嫌疑人看,需要签字确认的委托书、会见笔录 和其它材料要交给看守递到里面去才能完成。 5、配备有办公桌、电脑的公、检、法的讯问室,有空余的也不 允许律师使用。 律师这样的会见室在公、检、法、司中只针对律师,最大的感受是对律师行业的歧视,很不公平。设置隔离网不仅仅影响律师的会见,更重要的是有损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看守所关押的犯 罪嫌疑人在没有判决之前,根据无罪推定原则都是无罪的。隔离网 会使他们造成较大的精神压力,不能与自己的律师进行面对面无障 碍沟通。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和律师法的全面实施,保障律师充分

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 法 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律师科贺兆鹏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有关问题做出了重大改革,这些改革既给律师工作带来了机遇,也给律师工作带来了风险,同时也增加了律师的担心,担心的是公、检、法三机关能否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的执业权利落到实处。为此,朝阳市律师协会在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中进行了广泛调研,征询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及解决存在问题和困难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本文。 一、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遇到的问题(一)关于会见权保障问题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通过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才能向其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才能为其开展有效辩护。为进一步落实会见权,新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刑事诉讼法》、《律师法》都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司法实践中,一名律师能会见犯罪嫌疑人的问题已经得到很好的解决。但看守所不被监听的房间少,看守所窗口人员少,会见等待时间长,使律师不能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也给其当事人增加了经济支出。(二)侦查阶段存在的问题一是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在律师会见权的保障上与检察院自侦案件几乎相同。他们的特点是经常以没有时间为由对律师的会见进行推拖,不会立即安排会见。在个案上,尤其是专案和证据有问题的案件上,还有限制律师会见的情况。看守所要求律师在会见时必须通知办案单位,由办案单位派员在场,否则不允许会见。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但有个别办案人员仅告之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影响律师对基本案情的了解。二是审查起诉阶段对律师会见权的保障相对较好。只要不是特殊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并有检察机关在《会见函》上加盖公章、承办人写明“允许会见”就可。很少出现难为人的情况。但是如果承办人不在单位或出差、开庭等情况出现,律师还是无法会见。 (三)、审查起诉阶段存在的问题一是提高复印卷宗的价格,多数为一元钱一页;遇有重特大案件,有的还提出不交2000元不得复印卷宗,借机为公诉处(公诉科)创收。二是个别敏感案件仅提供原刑事诉讼法所允许的程序材料和技术性文书,不让复印全部卷宗。三是有的案件,律师需凭借个人关系、威望方可得到此阶段阅卷保障,而非制度保障。(四)、关于取证权保障问题 新刑诉法尽管赋予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地位,权利也有所扩大,但对其是否有主动收集证据的权利,法律规定比较模糊。新

律师会见笔录

律师会见笔录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 会见笔录 第次 会见时间:会见地点: 会见律师:、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记录人:、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场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工作单位: 被会见人: 我是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我们接受您亲属的委托,在您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会见您,为您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一、您是否同意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并作为你的辩护人依法为你提供辩护 答: 二、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1、姓名:____ 性别:____ 民族:_____国籍:_____文化程度: 职业: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现在身体情况如何有无疾病 答: 3、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 答: 三、核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 公安机关以什么罪名对您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相关法律文书是否收到答: 四、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1、有无刑讯逼供等 答:

2、侦查机关有无告知您的诉讼权利 答: 五、所涉嫌的罪名相关规定(详细讲解所涉嫌犯罪罪名的构成要件、法律规定,具体内容见附页) 六、是否参与所涉嫌的案件陈述有罪或者无罪、罪轻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答:见附页。 七、核对有无自首或者立功的情形。 1、有无自首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答: 2、有无立功情节(《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 八、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律师,我们有义务告诉您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基本法律规定和您的权利与义务:(一)、《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原则,事实由证据还原,刑事诉讼共分为七种证据,其中包括您的供述。 (三)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1、要求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2、申请有关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侦查人员对你的提问,你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根据案件事实你可以陈述有罪的情节,也可以作出无罪的辩解。 4、有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讯问笔录你有权进行核对,若你没有阅读能力的,应要求侦查人员宣

刑事会见新规定

关于提讯、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罪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本市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以下简称“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人员、律师依法履职 和执业权利,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监所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案人员(主要包括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办案人员, 下同)提讯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应提交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和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办案人员提讯罪犯时,应提交办案 机关证明和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并经看守所领导批准。看守所应严格查验相关证明、证件。 对依法变更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看守所应重新开具《提讯证》,办案人员可继续提讯。 第三条未经批准,严禁办案人员、律师将手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笔记本电脑等具有通讯、录音、摄影、摄像功能的设备 带入讯问、会见室。 看守所应当在接待室设置手机等物品存放柜(实行“一柜一锁”),并督促来所提讯、会见的办案人员、律师将相关物品放入存放柜。 第四条提讯在押人员应严格执行“双人提讯”制度。发现办案人员单 独提讯的,看守所应当场予以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将在押人员还押,做好工作记录,并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通报案件主管机关。

办案人员提讯应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发现办案人员对在押人员存在刑讯逼供、体罚等现象的,看守所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对在押人 员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做好书面记录,由看守所民警、医生、办案 人员和在押人员四方在书面记录上签字确认;同时,为在押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并立即将相关情况书面通报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和案件主管 机关。相关监控视频资料要保存备查。 第五条律师会见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持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律师执业证; (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 (三)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四)公安、检察机关开具的会见证明材料。其中,公安机关立 案侦查的,需持办案机关开具的《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由律师交看守所联)》(在侦查阶段,此联可一次开具,多次使用)或《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需持办案机关开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看守所应复印存档备查。 看守所应在奎验上述文书和证件无误后,安排律师进行会见。但接到办案机关出具的会见证明材料作废书面通知的,不再安排律师会见。 第六条律师会见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看守所应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授权委

刑事案件律师会见笔录(1)(20210122071436)

刑事案件律师会见笔录 (第一次) 会见时间:年月曰时至时 会见地点:看守所第会见室 会见律师: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 记录人: 被会见人: 涉嫌罪名: 在场侦查人员及单位: 一、告知嫌疑人律师身份 1、我们是XX律师事务所的XX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我们接受你亲属的委托,在你涉嫌犯罪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会见你,为您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你是否同意我们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二、了解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1、你的姓名?有无曾用名、化名、绰号? 答: 2、你的出生日期?(核实公历农历、未成年人或75岁以上老年人) 答: 3、你的民族、党派、文化程度?是否为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有

无重大贡献或荣誉称号?答: 4、你现在身体情况怎么样?有无残疾或疾病?有无精神病史?(如果系女性询问是否怀孕) 答: 5、你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答: 6、你之前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核实劣迹、前科、累犯、再犯情况) 答: 三、了解强制措施的情况 1、你是自动投案、电话通知到案、还是扭送、抓获归案的? 答: 2、你是什么时间被采取强制措施或第一次讯问的答: 3、你是否收到拘留通知书或者逮捕通知书? 答: 4、你是哪一天被送进看守所的?进看守所前有无进行体检? 答: 5、你知道承办案单位的名称和办案人员的姓名吗? 答:四、了解涉嫌的罪名并讲解法律规定 1、你因涉嫌什么罪名被刑事拘留或逮捕? 答: 2、现在向你详细介绍你所涉及罪名的规定(讲解罪名、构成要件及量刑的相

关规定),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 答: 3、现在向你详细介绍有关刑事诉讼程序性的规定(讲解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程序性的规定等,有关办案期限:传唤不得超过12 小时,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逮捕前拘留期限最长37 天,捕后羁押期限是2个月,最长为7个月;审查起诉期限 1 个月,可延长半个月并补侦两次;审判期限为2个月,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 3 个月;适用简易程序的期限20 天,最长一个半月)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 4、现在向你介绍刑法中关于自首的规定。(《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 答: 5、现在向你介绍刑法中关于立功的规定。(《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 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 五、了解嫌疑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保障情况

20200517刑事辩护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笔录(完整版)

刑事辩护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笔录 (侦查阶段第次会见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看守所 会见人:律师律师 记录人:律师 被会见人: 涉嫌罪名: 主要内容: 问:我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受你的亲属委托,由本律师在侦查阶段为你辩护,你是否同意? 答: 问:请陈述你的身份情况?(姓名、曾用名、身份证、出生年月、民族、党派、文化程度、婚姻家庭、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被刑事处分的罪名、期限等。) 答: 问:律师现告知你享有的相关权利,即不受刑诉逼供或变相体罚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侵害,若发生上述行为,你本人具有申诉、控告权利,是否听清楚?有没有被刑讯逼供的情况发生? 答: 问:上海市公安/检察机关认为你涉嫌犯罪,你有何看法?(是否认可被指控的罪名) 答:

问:你把事情经过如实陈述一下(犯罪事实、时间、地点、证据、情节、犯罪动机、是否共同犯罪、脏污去向、如何归案的?)答: 问:你是否认为你无罪,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是否有证明无罪的证据? 答: 问:你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什么时间被拘留?什么时间被批准逮捕?)程序是否合法?你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害? 答:

问:现告知在侦查阶段,律师能够为你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辩护,代理申诉、控告,可以为你申请取保候审。你有权申请有关侦查人员人员回避;被讯问时,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你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享有的辩护权;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等。你是否清楚?对此,你有何要求? 答: 问:你的行为是否有被胁迫、引诱的情节,是否存在成年人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情况。 答: 问:陈述是否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如是否精神病人;是否存在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情形;是否为从犯、胁迫犯;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初次犯罪?偶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是否积极退赃?被害人是否谅解?是否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等。你是否知道非本案的其他犯罪分子未被给公安机关掌握的案件或事实吗?若有的话你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或通过律师代为举报,这样可以根据被举报犯罪嫌疑人的刑罚轻重为你形成立功或重大立功的机会,而可以减轻你的刑事

律师会见笔录 官方版

律师会见笔录官方版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____律师事务所 会见笔录 第次 会见时间:会见地点: 会见律师: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记录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场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工作单位: 被会见人: 我是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我们接受您亲属 的委托,在您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会见您,为您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一、您是否同意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并作为你的辩护人依法为你提供辩护 答:同意。 二、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1、姓名:____ 性别:____ 民族:_____国籍:_____文化程度: 职业: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现在身体情况如何有无疾病

答: 3、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 答: 三、核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 公安机关以什么罪名对您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相关法律文书是否收到 答: 四、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1、有无刑讯逼供等 答: 2、侦查机关有无告知您的诉讼权利 答: 五、所涉嫌的罪名相关规定(详细讲解所涉嫌犯罪罪名的构成要件、法律规定,具体内容见附页) 六、是否参与所涉嫌的案件陈述有罪或者无罪、罪轻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答:见附页。 七、核对有无自首或者立功的情形。 1、有无自首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答:

新刑诉法律师侦查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新刑诉法律师侦查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办理委托手续: 1-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三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律师事务所存档,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 2- 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3- 开具[1]律师事务所函(格式一)、[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格式九,暂不填时间),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长春市公安局**分局);[3]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格式八),由律师提交看守所(长春市第*看守所)。 注意:《长春市公安局**分局拘留通知书》 《长春市公安局**分局逮捕通知书》 二、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辩护 (一)接受委托 1-律师介入时间: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2-委托人:[1]犯罪嫌疑人;[2] 犯罪嫌疑人亲属;[3]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 3、律师工作事项:[1]会见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2] 在侦查终结前、审查批准逮捕时提出意见。依法进行辩护;[3]代理申诉、控告;[4]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二)与侦查机关联系

1-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与侦查机关承办警官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必要时出示律师执业证。 2-承办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通常48小时内安排会见,不再接受警方监督)(三)会见犯罪嫌疑人 1-律师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 2-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3-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按照《中央六部门规定》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侦查机关不依法安排会见的,律师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纠正。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侦查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律师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如果不是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本身涉及国家秘密,律师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4-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证件、文件: (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2)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3)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5-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 6-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4)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5)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律师会见笔录模板(官方版)

____律师事务所 会见笔录 第次 会见时间:会见地点: 会见律师: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记录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场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工作单位: 被会见人: 我是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我们接受您亲属的委托,在您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会见您,为您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一、您是否同意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并作为你的辩护人依法为你提供辩护? 答:同意。 二、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1、姓名:____ 性别:____ 民族:_____国籍:_____文化程度: 职业: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现在身体情况如何?有无疾病? 答: 3、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 答: 三、核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 公安机关以什么罪名对您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相关法律文书是否收到?

答: 四、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1、有无刑讯逼供等? 答: 2、侦查机关有无告知您的诉讼权利? 答: 五、所涉嫌的罪名相关规定(详细讲解所涉嫌犯罪罪名的构成要件、法律规定,具体内容见附页) 六、是否参与所涉嫌的案件?陈述有罪或者无罪、罪轻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答:见附页。 七、核对有无自首或者立功的情形。 1、有无自首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答: 2、有无立功情节?(《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 八、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律师,我们有义务告诉您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基本法律规定和您的权利与义务: (一)、《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原则,事实由证据还原,刑事诉讼共分为七种证据,其中包括您的供述。

律师会见权的保障与规范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17, 5(2), 28-34 Published Online April 2017 in Hans. https://www.360docs.net/doc/5a2093676.html,/journal/ojls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5a2093676.html,/10.12677/ojls.2017.52005 文章引用: 周莳文, 邓钰玮. 律师会见权的保障与规范[J]. 法学, 2017, 5(2): 28-34. The Protection and Specification of Lawyers’ Interview Right Shiwen Zhou, Yuwei Deng Faculty of Law,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Guangzhou Guangdong Received: Apr. 10th , 2017; accepted: Apr. 27th , 2017; published: Apr. 30th , 2017 Abstract The right of interview is the derivative right of the right of defense, and its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have witnessed the progress of criminal legal civilization. It is the key to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riminal suspect and the defendant, but the one-sided empha- sis on the right of priority does not accord with the objective law.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f lawyer’s interview right should be carried out around the two centers of security and standar-dization. In practice, it is difficult to meet the lawyer, and on the other hand, there is the lack of ef-fective supervision of the legality of the lawyer’s interview behavior, and there is still a “legitimate” confusion.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legal meaning of the right to interview and re-gulate the lawyer’s right to interview, and according to the problems arising from the meeting of lawyers, to improve the security mechanism of the right to right to interview lawyers. Keywords Lawyers’ Interview Right, Protection, Specification 律师会见权的保障与规范 周莳文,邓钰玮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收稿日期:2017年4月10日;录用日期:2017年4月27日;发布日期:2017年4月30日 摘 要 会见权是辩护权的衍生权利,其产生与发展见证着刑事法律文明的进程。保障律师会见权是维护犯罪嫌

新刑诉法理解与适用(下)黄太云

新刑诉法理解与适用(下) 主讲人:黄太云 一、完善辩护制度 主要内容: 1、完善辩护人的职责 2、完善委托辩护人和权利告知的规定 3、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 4、完善律师阅卷的规定 5、完善听取辩护人意见和送达的程序 6、增加规定法律执业权利的保障措施 7、完善辩护人的职业禁止行为 8、完善法律援助 (一)完善辩护人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完善委托辩护人和权利告知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三)完善辩护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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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笔录 第 次 会见时间: 会见地点: 会见律师: 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记录人: 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场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工作单位: 被会见人: 我是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二十五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我 们接受您亲属 的委托,在您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会见您, 为您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一、 您是否同意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并作为你的辩护人依法为你提供 辩护? 答:同意。 二、 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职业: _____________ 位: 户籍所在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现在身体情况如何?有无疾病? 答: 律师事务所 1、姓名: 性别: ____ 民族: ________ 国籍: _____ 化程度: 出生年月:

3、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 答: 三、核对被米取强制措施的情形。 公安机关以什么罪名对您米取强制措施?米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相关法律文书是否收到? 答: 四、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1、有无刑讯逼供等? 2、侦查机关有无告知您的诉讼权利? 答: 五、所涉嫌的罪名相关规定(详细讲解所涉嫌犯罪罪名的构成要件、法律规定,具体内容见附页) 六、是否参与所涉嫌的案件?陈述有罪或者无罪、罪轻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答:见附页。 七、核对有无自首或者立功的情形。 1、有无自首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 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答: 2、有无立功情节?(《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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