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食品销售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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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须取得健康证明,不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建
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勤洗手、剪指甲、理发(束发)、洗澡、换洗工作服。从业人员患有传染病时,应暂停接触食品或采取防护措施。从业人员经岗前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方能上岗。制订本单位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2、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配备有相应的依法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负责制定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检查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对违反食品安全的情况及时制止并提出整改意见;负责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记录;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3、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成立食品安全自查小组,制订自检自查计划,频次不少于每年1次且时间间隔
不超过12个月。若发生严重食品质量问题、重大投诉,或组织内部机构、质量方针有重大改变的,追加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对自检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完成纠正措施,做好自检自查记录。对严重的或未整改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食品销售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
面做到硬化、平坦防滑、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食品销售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开。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特殊食品经营者须划定专门区域销售并设立提示牌,散装食品经营者须设立专区(柜),与其他区域之间有一定距离和隔离设施,有专用容器、专用工具、防尘防蝇等设备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食品批发经营者须建立销货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进口)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设施,并与有毒
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定期进行防虫灭害工作。具有相应的更衣、盥洗、消毒、通风、防潮、防腐、防害的设备设施。每天对设备设施进行相应的清洗和消毒,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设施并做好记录。
6、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对进货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查验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标
签、及是否为国家禁止销售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票证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2年。
7、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对粮食及其制品、畜产品及其制品、禽及其产(制)品、蔬菜、水
果、水产品、豆制品、乳品、食用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行安全信息追溯。将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等资质证明材料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形成经营者电子档案。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批发经营者须上传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和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零售经营者须上传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8、食品贮存、运输管理制度:(包括有特殊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全程温度、湿度控制)食品
贮存设专门场地,具有通风、防潮、防腐、防害的设备设施,不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做好出入库记录。食品贮存场所保持环境整洁,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食品贮存遵循定期盘点、先进先出的原则,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特殊食品划定专门区域存放并设立提示牌,冷冻冷藏区域设有温度计并定期维护。食品运输工具保持卫生整洁,不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食品、非食品分开放置。运输前再次检查食品质量和包装情况,运输中保证防水、防潮、防晒、防害。有特殊温、湿度需求的食品,做到供应链全程的温、湿度控制,冷藏应为0~10℃,冷冻应为-1~-20℃。
9、废弃物处置制度:废弃物设专用容器、分类放置并标识清楚,禁止将废弃物随意丢弃或交给未经有关部门许可
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置。设专人负责管理本单位废弃物,建立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记录废弃物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
10、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的相关证照,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设置“食品安全
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布本单位食品安全证照、食品安全情况等信息,随时接受有关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查询。
1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并形成文书,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
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同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12、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和消费提示制度:设专人定期对食品保质期进行检查,下架过期食品。对临近保
质期的食品要设有醒目的提示,或在经营场所设置临期食品专区(柜)并设有醒目的标识。临期食品捆绑销售时,不得遮蔽食品保质期等重要信息。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度。
申请人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