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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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4.27
【实施日期】2004.06.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等2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4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27日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的,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等行政性文件。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程序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性机构和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四)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六条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部门自行制定。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本级人
民政府请示。要求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