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分税制改革下中央与地方财政间的平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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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分税制改革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经济0901 魏光继关键词:分税制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税源差异联系
引语: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正蓬勃发展。“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的思想被广泛用于各个领域。在实行市场经济之后,我国借鉴西方发达国
家的经验,并结合自身特殊的国情,制定出了许多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经济制度。然
而,一个制度的制定到实施并然存在曲折性,受文化因素,政治因素,经济环境等诸
多方面的影响。那么,本文就将针对我国的分税制改革展开讨论。
正文:
一:分税制的定义
首先介绍一下分税制的定义: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
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
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
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
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的真正涵义在于中央与地方财政自收自支、自求平衡。当今世界上,实行
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一般都实行了分税制。至于实行什么模式的
分税制,则取决于三个因素,即政治历史、经济体制、以及各自遵循的经济理论。我
国正在推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尚不够彻底和完善,但是,
把过去实行的财政大包干管理体制改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仅初步理顺了国家与
地方的关系,而且调整了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
国际上的分税制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以分权为主的分税制,这种类型以德国、
原南斯拉夫为代表。另一种是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分税制。这种类型以美国、日本为
代表。两者各具特色。而我国现行的分税制又有何不同呢?
1994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中央的“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战略部署指导下
进入新阶段,财税体制改革充当改革的先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
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起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
度,并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
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转移支付制度等。成功地实现了在中央政府与
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实行了财政“分灶吃饭”。
其特点主要是:
第一,按照税源大小划分税权,税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广的税种一般划归
地方税,税源大而集中的税种一般划为中央税。一般来说,不可能把大税种划为
地方税。但由于地方税不仅对法人(公司、企业)征收,而且更多的是对个人征收,所以,
税源分散在千千万万个纳税人手中;又由于地方税征收范围面小,税源不厚,所以收
入零星;由于地方税税种小而多,所以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部分税种的征收管理权归地方。地方政府对地方税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决定开征、停征、减征税、免税,确定税率和征收范围,这是地方税的主要特点。由于赋予地方以较大的机动权限,从而既能合理照顾地方利益,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同时,不致于影响全国性的商品流通和市场物价。因为地方税一般均属于对财产(不动产)、对行为和部分所得以及不涉及全面性商品流通的经济交易课征,所以,即使各地执行不一致,也不影响全局。
第三,税款收入归地方。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力完全集中于中央或过多地分散于地方,都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践证明,在保证中央财政需要的同时,给地方一定规模的财力及适当的支配权,方能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实行分税制,建立中央与地方相对独立的分级财政,给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加强文化建设提供资金保证,就成为我国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方向。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税制,目前的分税制还有许多不如人意之处,需要继续深化改革。因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当迅速,地区差距很大;社会主义市场体系虽已初步形成,但尚不够健全;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范围虽已初步划分,但尚不够规范,各级事权事责还有待明确;税收制度也不够完善,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试图实行彻底分税制是不现实的。所以,分税制的改革仍应以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共存的不彻底型分税制为主,以便不会脱离现行模式过远。
二:地方财政的定义
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地方政府与所属或所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我国地方财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乡(镇)三级财政组成。在地方财政体系中,省级财政是主导,城市财政是支柱,市辖区、县、乡(镇)财政是基础环节。各级地方财政是同级地方政府执行其职能的财力保证,通过地方政府的预算筹集财政收入,分配财政支出。
三:分税制改革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一)分税制对地方财政的影响表现在收支两个方面
1、分税制后中央加强宏观调控,地方财源相对孩少,财力要净减少一块。比如省市最近调增某县增值税任务785万元,按原体制计算,这块收入纯属于超包收入,应全部留给地方,而实行新体制后,县财政只得31.25%,即245万元,净减少财力540万元。
2、分税制把增幅较高的增值税大头由中央集中,把以往不被重视的涉农、零星税列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迫使地方税收征管工作重心转移。由于这些税种税源分散,计征困难,课税对象复杂多样,增长潜力不大,不稳定性强,有些税种如农业税固定不变,有些税种甚至呈萎缩下降趋势,势必加大了收入征管工作的难度。但是分税制后,为了适应支出增长的需要,这类税收必然成为地方财税部门培养和征收的重点。
3、分税制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企业所得税列为地方固定收入,把资源税的大部分列为地方财政收入,因此,发挥本地资源优势,积极寻引进外资,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拓宽国内、国际市场应成为地方经济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
4、分税制并未解决原体制中基数不合理和地方财政赤字等历史问题。分税制规定,计算中央与地方收入的上划、下划以上年财政决算为基础,不处理任何遗留问题,这样一来,地方财政赤字,潜亏挂账、欠退欠补等何题,要靠自已消化,财政困难地区将难以为继,资金调度将更加困难。
5、分税制后地方财政收支矛盾更加尖锐。分税制一方面使地方现有财力相对减少,在企业效益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增量也是有限的。另一方面,中央出口了,地方出票了的矛盾仍难以杜绝,仅公务员工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