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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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套期保值套利管理办法

中金所套期保值套利管理办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2012年2月3日实施2013年8月30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业务管理,发挥期货市场功能,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套期保值包括买入套期保值和卖出套期保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套利包括期现套利、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等。

第四条会员、客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套利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额度申请第五条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管理制度。

客户申请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应当向其开户的会员申报,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

会员申请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条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分为产品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

产品额度是指同一产品各合约同一方向的套期保值或者套利最大持仓数量。

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是指采用实物交割方式产品的某一合约在临近交割月份某一方向的套期保值或者套利最大持仓数量。

第七条需要进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的,应当申请产品额度。

采取实物交割方式的产品,需要在临近交割月份的合约上进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的,应当另行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

第八条会员、客户申请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产品额度或者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申请;(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方案;(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四)近期现货等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资产证明;(五)历史套期保值、套利交易情况说明;(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交易所可以根据额度申请情况对申请材料另行规定。

会员应当尽职审核申请材料,确保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的会员、客户,应当在该合约交割月前两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下旬前的第五个交易日期间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第三章额度管理第十条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以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资信状况、交易情况等,对其额度申请进行审核。

牧原股份: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9年12月)

牧原股份: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9年12月)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9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境内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根据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所有控股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公司在期货市场以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公司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经国务院审批的期货交易所内进行,交易小麦、玉米、大豆、豆粕、豆油等期货、期权品种,目的是为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饲料原料进行套期保值。

第四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套期保值业务以保证原料供应、正常生产为前提,用来降低原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杜绝一切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行为。

2、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3、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4、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套期保值业务实施止损原则: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期货期权套保头寸发生较大亏损或价格触及套保方案止损点位时,对保值头寸实施止损。

如需继续持有保值头寸,应及时报告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同意后重新制定相应交易方案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公司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应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每位相关人员应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

期货套保管理办法

期货套保管理办法

期货套保管理办法一、引言期货套保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期货套保业务,降低风险,保障企业的稳健发展,特制定本期货套保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及所属各单位在境内外期货市场进行的套期保值业务。

三、期货套保的目的期货套保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企业在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环节中因价格波动而面临的风险,锁定成本或利润,确保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四、期货套保的基本原则1、套期保值原则期货交易必须与现货经营相结合,交易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等应与现货业务相匹配,严禁进行投机交易。

2、风险可控原则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监控体系,对期货交易的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确保风险在可承受范围内。

3、决策科学原则期货套保业务的决策应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分析,遵循科学的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合规经营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以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杜绝违规行为。

五、期货套保的组织机构及职责1、决策层成立期货套保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期货套保的战略规划、审批年度套保计划和重大套保方案。

2、管理层设立期货套保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套保业务管理,包括交易策略的制定、交易指令的下达、风险监控等。

3、执行层指定专业的交易员负责具体的期货交易操作,严格按照管理层的指令进行交易。

4、监督层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期货套保业务进行定期审计和监督,确保业务合规、风险可控。

六、期货套保的业务流程1、风险评估对企业面临的价格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需要进行套期保值的品种和规模。

2、套保方案制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详细的套保方案,包括交易品种、数量、方向、期限、止损点等。

3、审批套保方案需经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4、交易操作交易员按照审批通过的方案进行期货交易操作,并及时向管理层报告交易情况。

5、风险监控管理层对期货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当风险达到预警线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绿康生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2019年4月)

绿康生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2019年4月)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规避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给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控制经营风险,提升企业经营水平,保障企业健康持续运行,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时规范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司及下属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只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产品及原材料,目的是借助商品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有效防范和规避生产经营中的产品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锁定经营利润。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第四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生产经营规模需求总量,商品期货持仓量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第五条商品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标的存货周转的时间。

公司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六条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应科学调度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并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业务人员和操作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广西黄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1129 (修复的)

广西黄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1129 (修复的)

广西黄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广西黄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保业务” )的管理与运作,完善公司套保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套保业务是指公司为规避商品价格风险,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价值变动,预期抵消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价值,以实现锁定商品成本价格的一种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司只开展基于自身业务的套保,不接受其它任何单位的委托和代理业务,不进行投机交易。

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立套保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运作套保业务。

第四条公司套保业务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的套保业务。

第五条套保业务的持仓规模要与现货及资金实力相适应,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需保值现货库存量的110%。

新开展相关业务的现货部门,两年内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需保值现货库存量的110%。

套保业务的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2 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展期或从事长期业务。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七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套保业务的日常决策管理机构,重大的套保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实物黄金部、金融市场部负责按本部门业务需求拟订套保方案;按照要求发起审批流程;持续跟踪市场动态与套保商品期现货市场价格变化,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提出方案调整建议;接受公司风控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运营维护部负责在审批范围内执行套保交易方案,并对保证金账户使用情况负责;负责向公司领导报告交易情况和执行效果;接受公司风控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财务管理部负责公司套保业务的资金管理、会计处理、交易确认和结算管理等事宜。

股份公司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

股份公司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增加公司应对原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手段,提升公司对原料市场的价格把握和风险管控能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及修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期货、期权市场以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主,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三条公司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期权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第四条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相同、相近或类似的期货、期权品种,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期权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减少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因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

套期保值的数量不得超过年度现货交易的数量。

公司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公司安排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本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和经营部门。

第六条公司应以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董事会是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主要职责为:(一)审批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工作程序;(二)审批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资金额度;(三)审批公司年度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四)审批其它与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重要决策。

第八条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是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成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生产中心总经理,采购中心总经理,销售中心总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

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二、目的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过程和管理要求,确保公司在面对市场波动时能够合理运用期货工具,规避风险,保护公司的财务安全。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某公司内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全体员工。

四、基本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严禁进行任何非法或违规操作。

2. 保守原则:在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应以保守的心态来制定策略,防范风险,确保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3. 职责明确原则:对参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各方,应明确其在业务中的角色和职责,确保各项操作有序进行。

4. 全程监控原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设置专门的监控机制,全程监控业务的实施过程,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保证业务流程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5. 信息保密原则:所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信息都应加强保密,严禁泄露给外部人员或机构。

五、业务流程1. 风险评估:在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应对公司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确定合适的套期保值策略。

2. 套期保值计划制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套期保值计划,明确套期保值的目标和操作方式。

3. 契约签订:选择适合的期货品种和合约进行契约签订,确保契约符合公司的套期保值计划。

4. 操作执行:根据契约内容和套期保值计划进行操作执行,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5. 监控和调整: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根据市场变动情况调整套期保值策略。

6. 结算和风险控制:在期货合约到期后,根据实际持仓情况进行结算,进行风险控制和资金管理。

六、逐级审批制度1.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应按照逐级审批制度进行。

每笔业务需要经过不同层级的人员进行审核和批准,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2. 各层级人员应在审批过程中对业务进行仔细评估,对潜在风险进行充分的考虑和决策,确保公司的经营利益和财务安全。

七、风险管理1. 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中,应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的识别、监控和控制工作。

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企业在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时,为保证交易的合规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而制定的一套规范和流程。

该制度主要包括业务操作流程、岗位职责分工、风险管理控制、内部审计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一份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草案,供参考:一、概述二、业务操作流程1.业务申请阶段:a.业务发起人填写业务申请表,说明交易目的、方案和预期收益等内容。

b.业务发起人提交业务申请表及相关文件给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2.业务审核阶段:a.风险管理部门审核业务申请,验证交易目的和合规性。

b.风险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情况,制定套期保值方案并计算预期收益。

3.交易执行阶段:a.风险管理部门寻找合适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洽谈和协商。

b.风险管理部门与交易对手签订套期保值合约,并明确交易的期限和结算方式。

4.交易监控阶段:a.结算部门按照合约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核对现金流入流出的情况。

b.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控和分析,以确保交易的合规和稳定。

三、岗位职责分工1.业务发起人:a.提出套期保值业务申请,并填写业务申请表;b.提供相关的市场情报和交易信息。

2.风险管理部门:a.对业务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制定套期保值方案;b.寻找合适的交易对手,进行洽谈和签约;c.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控和风险分析。

3.结算部门:a.按照套期保值合约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b.核对现金流入流出的情况,确保结算的准确性。

四、风险管理控制1.套期保值业务的规模、比例和期限都应在合理范围内,避免过度风险暴露。

2.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对手应经过严格筛选,确保其信誉和实力。

3.套期保值合约应明确交易的期限、结算方式和风险承担责任。

4.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风险应事先进行模拟和评估,以确保企业的风险可控。

五、内部审计和监督1.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审计,评估套期保值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效果。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一、引言套期保值(Hedge)是企业为了减少来自金融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性而采取的金融工具和交易策略。

借助外汇、利率和商品期货等金融市场工具,企业可以有效地管理其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市场风险。

套期保值作为企业创造利润的一种方式,越来越得到企业的重视。

但是在实践中,企业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套期保值策略,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才能实现预期效果,防范风险。

本文旨在就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进行探讨,以帮助企业制定实用可行的制度,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二、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必要性随着市场的日益复杂,企业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也越来越高。

如何应对来自金融市场的风险和挑战,保护企业绩效和利润,成为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套期保值作为防范市场风险的方法之一,显得越来越重要。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可以明确企业套期保值的目的、范围、策略、授权和执行等方面的问题。

提高了套期保值业务的透明度,保障了套期保值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同时,制度实施中的监管和管理措施,有助于会计、税务等部门合规、合法地处理企业的套期保值业务。

制度的完善和及时修改,也可以帮助企业针对金融市场和自身变化,做出更合理和高效的风险管理决策。

三、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1、套期保值的定义和目的规定企业套期保值业务的定义、范围和目的,明确套期保值是企业防范市场风险的手段之一,是为了协调企业内外部经营效果、实现组织战略目标而采取的金融管理手段。

套期保值的标准是根据营业收入、成本和贸易结构的变化,完善套期保值策略,降低市场波动对现金流和资产的风险。

2、套期保值管理的授权和责任明确套期保值业务管理的决策层和责任层次,规定套期保值业务的授权和条件,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保障套期保值业务的合规。

3、套期保值策略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套期保值策略制定机制,实施严格的风险控制和监督,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

确保套期保值策略的执行,实现企业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套期保值管理规定(3篇)

套期保值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套期保值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套期保值,是指企业、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为规避价格波动风险,通过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市场进行的反向交易。

第三条套期保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审慎性原则;(四)市场化原则。

第四条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市场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三)有专业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人员;(四)有足够的资金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套期保值交易第六条套期保值交易包括以下类型:(一)期货套期保值;(二)期权套期保值;(三)远期合约套期保值;(四)其他套期保值。

第七条套期保值交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与现货交易相关联;(二)具有规避风险的目的;(三)符合市场交易规则;(四)不影响市场公平交易。

第八条套期保值交易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期货市场;(二)期权市场;(三)远期合约市场;(四)其他市场。

第九条套期保值交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交易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二)交易品种和数量应当与现货交易相匹配;(三)交易价格应当符合市场价格;(四)交易结算应当及时、准确。

第三章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第十条套期保值交易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风险识别和评估;(二)风险控制和监测;(三)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四)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套期保值交易主体应当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或者风险管理人员,负责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套期保值交易主体应当定期对套期保值交易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三条套期保值交易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风险情况。

第十四条套期保值交易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风险信息。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全体人员。

第三条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和经营效益的最大化。

第二章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和原则第四条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一)规避商品价格波动的风险,保护公司经营成果;(二)提高公司经营稳健性,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评估风险,确保业务稳健;(二)合理制定套期保值计划,确保业务的有效性;(三)严格执行套期保值操作,确保业务的规范性;(四)定期评估套期保值效果,确保业务的持续改进。

第三章套期保值业务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公司设立套期保值管理小组,全面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组织与管理。

套期保值管理小组由公司高层领导、财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期货交易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套期保值管理小组的职责:(一)制定套期保值政策和操作流程;(二)审批套期保值计划和交易指令;(三)监督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四)定期评估套期保值业务的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流程第八条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如下:(一)市场调研:收集相关商品的市场信息,分析价格波动趋势;(二)风险评估:评估公司面临的价格风险,确定套期保值需求;(三)制定计划: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套期保值计划,包括保值比例、操作时机、持仓期限等;(四)执行交易:根据套期保值计划,执行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的操作;(五)监控管理:定期监控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情况,评估风险状况;(六)评估总结:套期保值业务结束后,对业务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合规监督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一)设定套期保值业务的最高风险限额;(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应对市场变化;(三)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审计,确保业务合规。

套期保值操作流程管理制度

套期保值操作流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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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DOC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DOC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二○一二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机构 (4)第三章授权制度 (6)第四章套保投资业务的申请和审批制度 (6)第五章业务流程 (7)第六章相关财务处理制度 (8)第七章风险管理制度 (10)第八章应急修正方案控制制度 (14)第九章报告制度 (15)第十章档案管理制度 (15)第十一章保密制度 (15)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央关于推进国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意见》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必须通过公司董事会审查同意,并出具董事会决议。

第三条公司在期货市场以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主,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的螺纹钢、线材、焦炭、铁矿粉四种期货品种,主要目的是用来回避现货交易中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第四条公司在销售部设立期货办负责制订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等相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执行具体的操作。

第五条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和监督,及时识别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负责期货套期保值方案的审核,小组成员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并明确从事此业务的具体职责,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

公司期货办负责套期保值方案的制定并及时向期货业务决策小组报告交易及相关业务情况。

第七条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规范内部控制的需要。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第九条公司相关人员职责。

公司的期货业务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

套保方案须经董事长最后审批执行;总经理领导的决策小组负责方案的讨论、审核以及预案修正、应急方案的审批;财务总监负责套期保值业务资金的审批;销售部长负责指令的下达,对总经理负责;财务部长负责资金的划拨和结算流程的审核,以及结算单的确认;企管部长负责对整个操作过程的监控,向总经理负责;企管部副部长是决策小组指定的风险控制管理员,负责对交易风险的监督控制,向总经理负责;期货办主任负责方案的实施,上对决策小组、总经理、董事长组织汇报,下对交易员、盯盘员进行管理,负责制定相关制度流程;交易员负责执行指令下达人的指令,以及交易情况的上报。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内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躲避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治理制度。

其次条本制度所称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在境内期货市场上买进与现货或资产种类一样或相关、数量相等或相当、交易方向相反、期限一样或相近的商品期货合约,从而在期货与现货两个市场之间建立盈亏冲抵机制,以躲避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交易形式。

详细是指与公司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铜、铝、银等大宗原材料进展的套期保值。

第三条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品种仅限于与生产经营相关原材料对应的品种,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二)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开展场内交易;(三)开展业务前两年内,套期保值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实货需求规模的50%;开展业务两年及以上,套期保值规模不能超过年度实货需求规模的90%;(四)套期保值持仓时间应与公司原材料选购规划相匹配,原则上持仓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五)公司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六)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展套期保值,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展套期保值业务;(七)严格掌握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要保证配套资金准时到位,防范资金缺乏造成的强制平仓。

第四条本治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部控股子公司。

其次章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成立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组织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董事会职责如下:(一)审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治理制度;(二)审批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规划;(三)审批领导小组提请关于套期保值业务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领导小组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职责如下:(一)审核套期保值业务治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批;(二)审核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规划,提交董事会审批;(三)对套期保值业务进展监视治理;(四)批准授权年度规划范围内的详细操作方案;(五)批准套期保值业务的实施标准;(六)批准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申请及业务工作报告;(七)批准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应急预案等;(八)其他涉及套期保值业务的重要决策;(九)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大宗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大宗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大宗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宗商品的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内控管理机制,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充分发挥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生产经营中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大宗商品的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前提下,仅限于对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大宗商品进行套期保值。

通过价格的风险管理,公司形成实货、纸货交易与套期保值交易的相互对冲,规避国际能源价格波动、宏观经济系统化风险等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由此降低公司采购成本风险和贸易风险,进一步提升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订相关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公司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进行大宗商品的套期保值业务以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为原则,不以套利、投机为目的,主要是用来规避由于大宗商品的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第五条公司设立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小组,作为具体负责业务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交易计划的统筹、拟定及业务相关信息的协调沟通。

公司审计部具体负责对公司大宗商品的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评价。

第六条公司大宗商品的套期保值业务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效益优先、量力而行。

第七条公司大宗商品的套期保值业务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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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二○一二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机构 (4)第三章授权制度 (6)第四章套保投资业务的申请和审批制度 (6)第五章业务流程 (7)第六章相关财务处理制度 (8)第七章风险管理制度 (10)第八章应急修正方案控制制度 (14)第九章报告制度 (15)第十章档案管理制度 (15)第十一章保密制度 (15)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央关于推进国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意见》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必须通过公司董事会审查同意,并出具董事会决议。

第三条公司在期货市场以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主,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的螺纹钢、线材、焦炭、铁矿粉四种期货品种,主要目的是用来回避现货交易中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第四条公司在销售部设立期货办负责制订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等相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执行具体的操作。

第五条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和监督,及时识别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负责期货套期保值方案的审核,小组成员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并明确从事此业务的具体职责,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

公司期货办负责套期保值方案的制定并及时向期货业务决策小组报告交易及相关业务情况。

第七条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规范内部控制的需要。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第九条公司相关人员职责。

公司的期货业务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

套保方案须经董事长最后审批执行;总经理领导的决策小组负责方案的讨论、审核以及预案修正、应急方案的审批;财务总监负责套期保值业务资金的审批;销售部长负责指令的下达,对总经理负责;财务部长负责资金的划拨和结算流程的审核,以及结算单的确认;企管部长负责对整个操作过程的监控,向总经理负责;企管部副部长是决策小组指定的风险控制管理员,负责对交易风险的监督控制,向总经理负责;期货办主任负责方案的实施,上对决策小组、总经理、董事长组织汇报,下对交易员、盯盘员进行管理,负责制定相关制度流程;交易员负责执行指令下达人的指令,以及交易情况的上报。

核算员负责与财务对接进行交易结算单的确认和财务核算,套期保值效果的测算以及期现对冲。

第十条公司按以上组织机构设置相应岗位,具体如下:(一)期货办主管:由专职人员担任;(二)交易员:由专职人员担任;(三)核算员:由专职人员担任;(三)风险监督员:由企业管理部副部长兼任;(四)指令下达人:由销售部长兼任;(五)资金调拨、结算单确认人:由财务部部长兼任;(六)会计核算员: 由财务部指定人员兼任;(七)档案管理员:由销售部档案管理员兼任。

第三章授权制度第十一条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二条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

交易授权书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的程序和报告;期货交易授权书由董事长授权专职人员签署。

第十三条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四条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

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套保投资业务的申请和审批制度第十五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将具体运行方案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确定套期保值额度、止损限额、业务权限、操作策略、资金调拨、效果评估等,最后由决策小组组长核准并报董事长批准。

第十六条经批准后的期货套保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启动应急修正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五章业务流程第十七条期货办提出保值操作思路,结合现货销售的具体情况和期货市场价格行情,吸收风险监督员的意见,制定保值操作方案,经决策小组开会讨论并报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财务部根据审定的方案,筹集套保所需的资金,存入预定账户。

第十九条指令下达人根据操作方案,结合期货行情的具体情况,选择时机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条期货办主任全程跟踪方案的审核,并负责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

交易员将与期货经纪公司初步确认的成交单传给结算员,结算员进行预结算处理,并将预结算结果传递给期货部。

第二十一条在收到期货经纪公司发来的账单后,结算员核查期货经纪公司发来的成交交割单是否与交易员提供的交割单一致。

若核查无误,则由交易确认员在账单上签字并向期货经纪公司发确认;若不一致,则需由结算员同交易员一起核查原因。

若发生错单情况,则按第四十一条交易错单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结算员需将最终结算情况传递给期货办主任、风险监督员和交易员。

第二十二条风险监督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决策小组组长。

第二十三条结算员将成交情况及结算情况信息传递给会计核算员,会计核算员对开设在期货公司的账户进行账务处理,每个交易日后对持有头寸的价值进行分析,并对资金往来进行核对。

期货办按公司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及时将期货业务的相关汇总单证传递到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如果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时,提前对现货产品销售部门、交易员及资金调拨员等相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六章相关财务处理制度第二十五条公司从事期货投资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期货交易会计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会计核算:(一)公司开仓建立套期保值头寸或追加套期保值合约保证金时,根据结算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非套保合约”或“银行存款”科目。

(二)现货交易尚未完成,套期保值合约已经平仓的会计处理:套期保值合约平仓及结算盈亏时。

若是盈利,则借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贷记“递延套保损益”科目;若是亏损,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套期保值合约在交易或交割时发生的手续费,按结算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递延套保损益”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

企业套期保值合约平仓了结时,应结转其占用的保证金,借记“期货保证金-非套保合约”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 套保合约”科目。

企业套期保值合约了结,将套期保值合约实现的盈亏,同被套期保值业务发生的成本相配比时,若期货市场上的套期保值合约实现盈利,则借记“递延套保损益”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若套期保值合约实现亏损,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如果现货交易已经完成,套期保值合约应当立即平仓,并按财务处理第2 条进行会计处理。

(四)财务核算依据财政部财会[2000]第 19 号文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1.期货投机与套期保值财务需分别核算;2.套期保值的期货盈亏在财务处理上不作为期货投资收益,其盈亏通过“递延套保损益”过渡科目来调整套保商品存货的成本,最终反映在商品销售利润中。

3.套期保值需执行成本的原则,期货套保头寸数量需与现货数量相对等,不对等部分不作为套期保值财务核算,其期货投机盈亏反映在期货投资收益中。

第二十八条期货交割增值税的财务处理期货交割及套期保值在进入实物交割阶段就等同于一般商品贸易,税收上与一般商品贸易所涉及到税种基本一致,只是期货交割的增值税有其相对的特殊性。

我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期货货物征收增值税的相关政策执行,主要有:(一)《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4]244 号,主要内容为:1.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物实物交割环节。

2.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额)。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含税价格=期货交割价+包装物(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 号)(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5]1060 号文。

其主要是解决期货交易升贴水有关税款征收与专用发票开具问题。

涉及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的规定如下:1.投资者进行期货卖出交割时,均可按照标准货物的数量和交割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不涉及升贴水)。

2.仓单注册人注册货物发生升水的,该仓单注销时,注销人向仓库支付升水款项,仓库将升水款项转付注册人。

注册人应当就升水款项向注销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仓单注册人注册货物发生贴水的,注册人向仓库支付贴水款项,该仓单注销时,仓库将贴水款项支付给注销人。

注册人应录就贴水款项向注销人开具负数增值税发票。

第二十九条套期保值业务的收益处置。

公司一次性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开仓保证金不得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套期保值业务实现收益的20%放入风险保证金账户,其余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当风险保证金账户资金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则不再继续补充。

第七章风险管理制度第三十条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明确及落实的工作:(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二)充分评估、认真选择期货经纪公司;(三)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1.公司期货业务岗位设臵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二章组织机构”执行;2.期货业务人员要求:(1)有较好的经济基础知识及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2)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3)必须经过专业的期货知识培训;(4)大专以上学历,在公司工作两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工作表现。

第三十一条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划拨、资金使用和持仓情况进行监督等风险控制;公司设置风险监督员岗位,风险监督员直接对公司总经理负责,风险监督员岗位不得与期货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

第三十二条公司风险监督员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期货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管理工作程序;(二)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三)审查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四)参与审核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五)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六)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七)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八)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期货业务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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