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侦查在毒品犯罪侦查中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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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诱惑侦查

浅谈诱惑侦查
特殊侦查手段 。 ( ) 惑 侦 查 的 基 本 特 点 。 l 诱 惑 侦 查 是 一 种 任 意性 的 侦 查 二 诱 、 方法 , 即不 使 用 强 制 手 段 , 对 相 对 人 的 合 法权 益 强 制性 地 造 成 损 不
且 还 要 制 止犯 罪 。 即使 对 于 有 犯 罪 意 图 的 人 , 应 当力 求 通 过 劝 也 导 等 方 式 打 消其 犯 罪意 图 , 不 是 坐 视 犯 罪 发 生 后 再 惩 罚 犯 罪 人 。 而
三 、 惑 侦 查 的 完 善 建 议 诱 ( ) 一 明确 诱 惑侦 查 的适 用 范 围 。各 国立 法 和 理 论 均 对 诱 惑 侦 查 的适 用 范 围作 出 了严 格 的 限 制 。 如 德 国 刑 事 诉 讼 中 , 惑 侦 查 诱
害 , 由相 对 人 自愿 配 合 的侦 查 方 式 。 而 2使 用 诱 惑 侦 查 易 于 抓 获 犯 罪 嫌 疑 人 。 在 诱 惑 侦 查 中 , 、 由于 犯 罪 嫌 疑 人 早 已在 侦 查 机 关 的 监 控之 下 , 其 拘 捕 也 就 更 为 容 易 。 对 3使 用 诱 惑 侦 查 能 更 有 效 地 收 集 犯 罪 证 据 。 在 诱 惑 侦 查 中 , 、 由于 犯 罪 一 直 在 侦 查 机 关 的 严 密 控 制 之 下 , 而 各 种 证 据 的 收 集 因
407) 3 0 9
行 为 , 是 合 法 的 。本 人 认 为 , 于诱 惑 侦 查 合 法性 分析 应 该 从 其 则 对 分类 出 发 。 首 先 对 于 犯 意 诱 发 型 , 该 明 确 规 定 其 违 法 性 。 对 于 应 原本 没 有 犯 罪 意 图 的 人 实 施 一 定 的 引 诱 , 其 实 施 了犯 罪 行 为 , 使 最 终 受 到 法 律 的惩 罚 , 样 的 结 果 对 侦 查 人 员 来 说 充 当 了 教 唆 的 角 这 色 。 而对 于机 会 提 供 型 可 以确 认 其 合 法 性 , 是 也 要 做 出相 应 的 但

贩毒案件中的诱惑侦查之合法性分析

贩毒案件中的诱惑侦查之合法性分析

贩毒案件 中的诱 惑侦查之合 法性分析 半
祝卫莉 , 朱 飞
( 广东警官学院侦查系, 广东 广州 50 ) 20 1 3
摘 要: 当前, 受国际毒潮的影响, 我国的毒品犯罪形势 日 趋严峻 , 毒品消费以及毒品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危害 日 益严重。鉴于贩毒案件的特殊性, 在现实的迫切需要下, 侦查部 f在贩卖毒品案件侦查中开始适用诱惑侦查措 1 施。 国内关于诱惑侦 查的合法性讨论较 多, 少有结合 具体 案件 实践分析适用诱 惑侦 查措施是 否合法。 贩卖毒品 但 在 案件 中适 用诱 惑侦 查措 施有其必要性 , 实体法 、 从 程序 法角度 看也 具备合法性。 关键 词: 贩卖毒 品罪; 诱惑侦查: 法性 合
中图分类号:F 9 . D7 3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6 4 2 0 ) 3 0 1 — 5 10 — 0 8(0 6 0 — 0 4 0
C ss ae
A n ls n teL  ̄ t fIdcieC i n 1Iv sgt ai n A ayi o e y o ut r a n et ai n Dmg O触 s h n v mi . i  ̄
Z HU e- ,ZHU e W il i F i
( p r n fC mia Ivsgt n un dn oieIstt, u n zo 2 0 hn) Deat to r n l n et a o ,G a g o g P l tu G ag h u 5 3 ,C ia me i i i c n i e 1 0
lg l o s c l , b t fw a ss o t l a t f i lme tt n wh n i i c mbn d w t o cee c s rc c . e a t d met a y i y i l u e a le n i e l o mpe nai e t s o ie i c n rt ae p a t e n y s g i y o h i Sn e i i n c sa o a py id c v r n l iv s g t n me s e n du f s ae , i s o l a e i e a t ic t s e esr t p l n u t e c mia n e t a o au s i r g o e e c ss t h ud h v t l l y i i i i r n s g i y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与控制下交付问题比较研究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与控制下交付问题比较研究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与控制下交付问题比较研究作者:胡婷婷李丽来源:《旅游纵览·行业版》2013年第08期诱惑侦查与控制下交付在表现形式上有着一定的相似之处,使得这两种侦查手段容易混淆。

本文试图通过对诱惑侦查与控制下交付这两个概念的辨析,以及分析新刑诉法对相关问题的规定,从而探讨在新形势下如何规范毒品犯罪的这两种侦查行为。

一、诱惑侦查与控制下交付的概念(一)诱惑侦查的概念诱惑侦查是指侦查机关设置圈套,为实施犯罪提供诱惑性条件或者机会,引诱犯罪对象实施犯罪的一种侦查手段。

诱惑侦查一般被分为两类,一类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提供诱惑条件之前,已具有犯罪故意,在侦查人员提供的犯罪条件下,其实施了本已有的犯罪故意的行为。

另一类称为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是指犯罪嫌疑人本没有实施该犯罪的故意,在侦查人员提供的犯罪条件下,犯罪嫌疑人无法抵抗侦查人员提供的这种刺激性的诱惑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新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该条款是新刑诉法的新增条款,主要规定隐匿身份秘密侦查行为,在该条中明确提出在隐匿身份秘密侦查时不得引诱他人犯罪。

本条“诱惑他人犯罪“应当指对方没有犯罪意图而引诱使之产生犯罪欲念并实施犯罪的行为,包括渲染犯罪的益处、打消对方的顾虑、为对方提供犯罪条件等,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

这是在实施秘密侦查中不允许的。

(二)控制下交付的概念在我国,内地专家学者们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有:“控制下交付是指禁毒执法机关在明知毒品运输的情况下,仍然允许其继续运输,或是在查获毒品后,采用伪装手段,使毒品继续‘正常’运行,同时秘密监控其运输过程和交付地点,以期将贩毒人员一网打尽的侦查策略。

新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第二款主要是对毒品犯罪的控制下交付进行了规定,原文为:“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诱惑侦查几点思考

诱惑侦查几点思考

关于诱惑侦查的几点思考摘要:在当前,诱惑侦查有其现实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理应入法。

诱惑侦查是一种强制侦查行为。

对于诱惑侦查适用案件范围不需要予以限制,我们应当更多地对其适用程序予以严格规制。

对于其适用条件,侦查机关达到合理怀疑的程度就可以实施诱惑侦查。

对于传统侦查手段与诱惑侦查措施的选择适用,应做综合考量。

关键词:诱惑侦查;合法性;强制侦查行为对于诱惑侦查,有学者又称其为”侦查陷阱”、”警察圈套”等等。

诱惑侦查,一般指侦查人员为侦查对象提供某种犯罪条件或机会诱使其犯罪,并进而侦破案件、拘捕犯罪人的一种侦查方法。

相对于传统的回应型侦查而言,诱惑侦查是一种主动型侦查,其具有诱导性、欺骗性、秘密性、隐蔽性。

此外,诱惑侦查分为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两种。

前者是对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诱使其犯罪;后者指侦查人员给有犯罪意图的人提供犯罪条件和机会,促使其实施犯罪行为。

关于诱惑侦查,学术界对其研究已有不少,本人仅就自己有所思考之处谈谈粗略的看法。

一、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思考在实践中,侦查机关早已运用诱惑侦查措施来侦破案件,特别是在毒品犯罪以及无被害人犯罪等案件中。

然而在我国刑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赋予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公安部1984年制定的《刑事特情工作细则》也仅就诱惑侦查中特情的设置、使用和证据采纳等作出了具体规定[1]。

该部门规章并没有明确认可诱惑侦查的法律地位。

其一,诱惑侦查中诱惑者不仅包括特情,还有实施诱惑侦查的警察,甚至还包括警方”逆用”的犯罪嫌疑人等,特情仅为诱惑侦查主体之一;并且特情也并非只从事诱惑侦查工作,如特情进行卧底侦查,对犯罪分子进行实时监控。

其二,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效力低于法律。

诱惑侦查措施作为一种对公民合法权益有重大损害的侦查行为,其理应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因此,如果仅凭公安部制定的《刑事特情工作细则》就片面地认为我国在法律上已经规定了诱惑侦查是不合理的。

虽然我国立法并没有规定诱惑侦查,但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诱惑侦查的合法性质疑

诱惑侦查的合法性质疑
关 键 词 :诱 惑侦 查 ;合 法 性依 据 ;侦 查 机 关 ;正 当程序
以作为依据 ,因此也 就更无从 谈起 “ 惑侦查 ”的成立与否 。 诱
诱 惑 侦 查 因 欠 缺 现 行 法 上 的 明文 依 据 ,也 就 不 具 备 明确 的 法 律


问题 的提 出
授权 ,因此在我国 目前的立法状况下诱惑侦查实 际上 因缺乏法
如果规定 的话诱 惑侦查 的合法性依据何在 ,这些都应 当是应当 明确 的问题。
宪行为 。或许 ,为了破案实施的诱惑侦查行为 ,在一定程度上 会提高侦查效率 ,能够更快地使犯罪人绳之 以法 ,但是人权是 人之所 以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法 院依法确定
二、 诱惑侦查 的合法性依据的评述
安置相穿插等方式 ,制定 出台一整套 目标广泛 ,内涵 丰富 ,执 入 镇 的愿 望和条件 ,这 为我们加快县 城建设 积蓄了潜在 人气 。 行灵活的 旧城拆迁 办法 ,赢得群众的广泛支持 ,逐步 实施 旧城 我 们一定要认清形势 ,审时度势 ,以时不我待 、只争朝夕 的精
改造 。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是 “ 巢”与 “ 凤”的关系, “ 筑巢” 神 ,以开拓进取 、排难而上的勇气 ,以有为无畏 、果 敢善战的 才能 “ 引凤 ” 。我们 只有加快县城建设 ,完善县城功能和配套设 魄力 ,因势利导 ,趋利避害 ,抢抓机遇 ,创造机遇,乘势而上 , 施 ,才能吸引客商 、留住项 目。
的一种特殊 方式 ,英美等西方 国家已经在 法律 中对这种 侦查方 权 限 ,包括讯 问犯罪 嫌疑人 ,询问证人 ,勘 验 、检 查 ,搜查 , 式做 出了较 为具体 的规 定 ,但是在我 国尚未对此有 明文规定的 扣压物证 、书证 ,鉴定 ,通缉共7 种合法的侦查职权。但是关于 情 况 下 ,诱 惑侦 查 的 采 用 缺 乏 合 法性 依 据 。 诱 惑 侦 查 ,我 国立 法 基 本 上 处 于 空 白状 态 ,没 有 相 关 的 法 律 可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引言:毒品犯罪是社会中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的危害。

在打击毒品犯罪的过程中,诱惑侦查是一种常用的手段。

在使用诱惑侦查的过程中,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制,以确保侦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对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

一、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定义与目的诱惑侦查是指执法机关为了侦破毒品犯罪案件,采取一定的手段来引诱犯罪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从而将其抓获的侦查方式。

其目的在于获取证据,打击毒品犯罪行为,保护社会治安。

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原则在进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时,需要遵守以下合法性原则:1. 最低限度法原则:即在进行诱惑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自由权益进行最低限度的侵犯。

2. 权限原则:即只有经过授权的执法人员才能进行诱惑侦查,确保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公正原则:即执法人员在进行诱惑侦查时必须公正无私,不能滥用职权或进行不当行为。

4. 监督原则:即诱惑侦查过程中,需要有严格的监督机制,确保执法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三、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合法手段在进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时,可以采取以下合法手段:1. 假扮买家:执法人员可以假装成购买毒品的买家,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线索和证据。

2. 假扮贩卖者:执法人员可以假装成毒品贩卖者,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交易,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行为。

3. 假扮运输人员:执法人员可以假装成毒品的运输人员,通过运送毒品的过程中,掌握更多的犯罪线索。

4. 从业者合作:执法人员可以与毒品相关的从业者进行合作,获取更多的犯罪信息和证据。

四、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注意事项在进行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保护诱导者的人身安全:诱导者是指协助执法人员进行诱惑侦查的人员,他们的人身安全需要得到保护,以免暴露身份或引发其他不必要的危险。

2. 确保诱导者的权益:诱导者的权益包括与此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

执法机关需要确保诱导者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交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危险的“诱惑”——浅析毒品案件诱惑侦查合法性问题

危险的“诱惑”——浅析毒品案件诱惑侦查合法性问题
L g l y t m n cey e a S se A dSo it
{占 } 缸会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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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 瞄 的
浅 析 毒 品案 件 i , 合 法性 问 题 秀惑 查
林 宁 烨
摘 要 诱 惑侦 查现 被 广泛应 用 于我 国毒 品案件 侦 查 实践 , 又缺 乏有 关法律 的 明确规 制 。 其合 法 性 的讨论 关涉 警察 伦 却 对 理 的贯 彻执 行 。我 国应吸 收借 鉴 美 国刑 法 的警察 圈套 理论 , 学区分机 会 提供 型 与犯 意诱 发型 诱 惑侦 查 的不 同情 形 , 范 科 规 毒 品案 件 的诱 惑侦 查 行为 , 护被 告人 合 法权 益 。 维 关键 词 诱 惑侦 查 毒 品 合 法 性 规 制
机关将苏某 、 黄某 当场抓 获。
“ 惑 ”一 词 , 往 首 先 使 人 们 联 想 起 爱 情 的本 质 — — 迷 离 的眼 诱 往 神、 胧的气氛 , 朦 叫人 一念 之 问 “ 见 钟 情 ” 然 而 , 不 是 每 一 种 诱 惑 一 。 并 都 能产 生 如 此 美 妙 的“ 学 反应 ” 阳 光 之 下 , 存 在 着 大 量 危 险 的诱 化 。 还 惑, 引人 步 入 人 生 歧 途 — — 诱 惑 侦 查 。 惑 侦 查 指 由侦 查 人 员 设 置 圈 诱 套或 者 诱 饵 , 示 或 诱 使 侦 查对 象 暴 露 其 犯 罪 意 图并 实 施 犯 罪 行 为 , 暗 待犯罪 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 。 捕 被诱惑者的秘密侦查方式。 拘 它
案 例: 日, 某 为贩卖毒 品牟利 , 告人苏某找到公安机关特情 ( 被 又
称“ 人 ” 人 员 许 某 , 求 许代 其 联 系 购 买 “ 毒 ” 线 ) 要 冰 。许 某 遂 向 公安 机

非法诱惑侦查刑事责任分析

非法诱惑侦查刑事责任分析

非法诱惑侦查刑事责任分析摘要随着诱惑侦查在我国的广泛运用,非法诱惑侦查的情况也开始凸现,而非法诱惑侦查的设诱者与受诱者的刑事责任问题也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从案例展开对非法诱惑侦查的设诱者与受诱者的刑事责任问题的探讨,以期对该问题的解决尽绵薄之力。

关键字诱惑侦查;设诱者;受诱者;刑事责任一、非法诱惑侦查刑事责任概述诱惑侦查作为正式的侦查手段,始于大革命前的法国,滥觞于欧美各国。

尤其是十九世纪以来,随着国家权力的扩张,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腐败犯罪、恐怖犯罪、高科技犯罪日益猖獗,犯罪的智能化、隐蔽化、团伙化、暴力化特征凸显,对相关犯罪的侦查取证难度增大,传统的回溯型犯罪侦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诱惑侦查作为一种新型的有效地犯罪侦查手段被各国广泛采用。

与此同时,关于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合理性、控制论、非法诱惑侦查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引发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论。

诱惑侦查作为舶来品,在我国,关于其概念也存在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诱惑侦查系指国家机关侦查人员为查证犯罪而设下诱饵,诱使侦查对象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并在犯罪实施时或犯罪结果发生后抓获犯罪嫌疑人,举发犯罪的一种侦查手段。

诱惑侦查依据相应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种类划分。

以诱惑侦查是否合法为标准,可以将诱惑侦查分为合法的诱惑侦查和非法的诱惑侦查。

在美国,关于诱惑侦查是否合法的标准,存在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标准,并由此形成了诱惑侦查法理,即圈套法理。

主观标准说主要考察被告人在诱惑侦查之前是否存在犯罪倾向,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

若诱惑侦查属机会提供型则被告人有罪,犯意诱发型则适用圈套法理,即被告人无罪。

对此经济分析法学派和犯罪心理学者多有批判。

该标准为美国各州及联邦法院所采纳。

客观标准说则主要考察诱惑者的行为是否过限。

由于该标准存在操作上的困难,因而也未能产生出司法指南。

为代表美国学界主流思想的《模范刑法典》所采纳。

加拿大亦采用客观标准说。

在英国,根据其上议院的判例,判断诱惑侦查行为是否合法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强调诱惑侦查的最后手段性、强调诱惑侦查行为适度、强调诱惑侦查目的的正当性、注重因果关系。

浅议诱惑侦查的严格适用

浅议诱惑侦查的严格适用

办, 法无授权不 得行 ” 的原则行使 职权 , 律上没有 肯定 的不 法 得行使 , 否则就是违 法( 至少在公法 层面上如此 ) 。我 国学者
认为 :未超 过合理限度 , “ 且为侦查所需要并作 为侦查策 略使
去公众 的信任与支持 , 至会倚仗诱惑侦查权参与犯 罪。 甚 再次 . 诱惑侦查在实 际侦查 活动 中容易造成功利 主义倾 向 . 能排除诱 惑侦查在使 用 中有利 益驱动 的原 因 , 不 导致诱
动 ,并在第 三者犯 罪时进 而将其拘 捕 的一 种特殊 的侦查的控告 、 举报后进行 现场勘察 、 搜查等
常规手段难以破获 , 因为警 方难 以获取有效 的指控 证据。 因 此 , 许侦查机关 经过法定 程序进行 “ 允 主动型侦查 ” 即诱 惑 。
没有 挑起犯 罪 、 使犯罪 的权 力 , 以诱 惑侦查 与侦查机关 诱 所 承担的预防与打击犯罪的义务相悖 。
其次 , 惑侦查 可能会使侦查人员滥 用职权。不可否认 诱
人人都是 自私的 , 有一定的贪心 , 较容易受到诱 惑。侦查人员
在卧底 侦查活动 中 , 可能受到 金钱与毒 品的诱惑 , 而失 有 从
期 完善 这 一 特 殊 侦 查 手 段 , 护 权利 , 制 犯 罪 。 维 控
【 关键词 】 诱惑侦查 ; 机会提供 型; 犯意诱发 型
随着 隐蔽 性强 、 组织 严密 、 能化等 各种重 大疑难 复杂 智 案件 的涌 现 , 中可 以看 出在 我 国, 从 诱惑 侦查 的运用还存 在 很 多问题 , 可能导致 既不利 于保护权 利 。 有 也不利 于控制 犯 罪 。从程 序法的角度研究对这一 侦查 手段 , 不仅具有 重要的 理论价值 , 也是实践 中的迫切需要 。笔者从 以下几个方 面对 诱惑侦查作简要分析并提 出如何严格适用的建议。 污贿赂 犯罪等 大案要案频 频发生 ,这些类 型的犯罪 隐蔽性 强、 组织严 密 、 智能化程度 高 , 一般侦查 手段难 以查 证奏效 ,

浅析诱惑侦查的合法性

浅析诱惑侦查的合法性

查取证方法 , 这样 可以避免狭义 的方 式所带来的先入 为主的印象。 首先 , 对诱惑 侦查 的态度普遍 经 历 了由放 任 到规制 的历 程, 最终
诱 惑侦 查的特 征表现 为 : 、 1主动 性 , 即诱 惑侦查 与犯罪 的时 走上 了法 制化 的道路 ; 次 , 其 在顺应 人权 保障大趋 势的前 提下 , 对
间关系 一般 是诱惑 在前 , 罪在 后 , 中有 的是行为 人本无 犯罪 于犯 罪控制 表现 出格 外 关注 : 次 , 犯 其 再 强调 诱惑 侦查应 当基 于一 定
意图 , 由于诱惑侦 查而产 生犯罪 决意 , 进而 实施犯罪 ; 有的是 行为 的事 实根据 , 反对无 端启 动: 最后 , 强调 诱惑 侦查应 掌握 适当 限 人本有 犯罪 意 图, 由于诱 惑侦 查而使 其犯罪 意 图转化 为犯罪 行 度 , 反对诱 人犯罪 。 为: 也有 的是 本有犯 罪行 为 , 由于诱惑侦 查而 继续犯 罪 。无 论是
关键词 诱 惑侦 查 合 法性 侦 查机 关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 9 (0 9 1. 3 —2 1 0 —5 22 0 ) 1 20 0 尽可 能避 免设置 “ 陷阱” 实施 秘密侦 查行 为必须 有合 理根据 ; , 嫌 疑人 必须 明知行 为的违 法性 : 须经许 可机关 审查 或书面 批准 等 。 中图分 类号 : 9 8 D 1
( ) 国诱 惑侦 查 实践 申存 在 的问题 一 我
从我 国侦查实 践来看 , 诱惑侦 查手段 运用 得相 当广泛 , 在打
行 为人 实施 犯罪 。3 顺 向性 与直接 性, 惑侦 查的犯 罪事实 使得 击犯 罪方面 发挥 了独特 的功效 。 其 由于于法 无据 , 、 诱 但 整体 上处 于 侦 查人 能够像被 动侦查 案件 中的证人那样 , 向而直 接地认识 犯 “ 范” 顺 失 的状 态。 诱惑侦 查 的适 用案 件范 围掌握 比较 随意 , 缺乏合

我国诱惑侦查制度的构建

我国诱惑侦查制度的构建

我国诱惑侦查制度的构建[摘要]诱惑侦查在毒品、假币案件中广泛使用,是公安机关取得该类案件证据的主要手段。

但我国目前尚未有诱惑侦查制度相关立法,导致诱惑侦查在犯罪侦查中存在合法性不足的问题。

也使人民法院在审理诱惑侦查案件时标准不一、结果多样。

本文旨在讨论在国内建立诱惑侦查制度的必要性,以及立法中需要规范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诱惑侦查;制度;构建随着我国毒品、假币、卖淫等隐蔽性犯罪日益突出,侦查机关迫于压力,实践中已广泛采用诱惑侦查的方法。

据广西桂林某地区检察院统计,该院在1998年p一、国外诱惑侦查制度世界各国都通过立法对诱惑侦查的合法地位予以认可,但意识到诱惑侦查的危险性,又从程序上加以严格控制,确立了运用诱惑侦查的必要性原则和报批程序,即警察只有在采用常规侦查手段难以侦破案件时,才可考虑使用,并须履行严格的批准程序。

各国都严格规定了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并且规定了法律后果,如在美国,诱惑侦查被滥用而成为警察圈套时,被告人可以此为由做无罪辩护。

二、我国诱惑侦查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授权侦查机关可以采用诱惑侦查手段进行侦查,也没有相关法律限制诱惑侦查的使用范围,而在侦查实践中却大量运用这种易于侵犯公民人权的手段进行侦查,这是与法治原则相违背的。

我国的诱惑侦查实践因此存在巨大缺陷1.缺乏合法性《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技侦手段多指电话监听、密搜密取,能否包括诱惑侦查行为值得怀疑。

《人民警察法》仅仅是一部行政组织法,并非专门规范刑事诉讼行为的程序法,即使此处的技术侦察措施包括诱惑侦查手段。

其合法性根据也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式收集证据。

”而诱惑侦查手段显然具有引诱和欺骗因素,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而言,诱惑侦查手段与此禁止性规定是相背离的。

略论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略论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诱惑侦查,又称诱饵侦查,指的是侦查机关设置圈套,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特殊侦查方法。

①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其欺骗性、诱导性的特点虽有引诱犯罪、冲击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和道德风险,但在传统侦查方式应对日趋智能化、隐蔽化的刑事犯罪捉襟见肘时,诱惑侦查以高效的证据查取优势,赢得了各国侦查机关的青睐。

同样在我国,这一新型的特殊侦查手段也被广泛应用于毒品犯罪、贿赂、伪造货币、组织卖淫、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侦破之中。

由于立法中欠缺对秘密侦查的规制,诱惑侦查长期处于法外运行的状态,作为一种日常实施的侦查手段,其合法性、正当性不断引发质疑。

2012年的刑诉法对隐匿身份的秘密侦查手段进行了立法规范,诱惑侦查的合法地位得以确立。

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对此类手段仅进行了概括性的授权,并未规定具体的实施程序与要求,对引诱犯罪的界限、违法诱惑侦查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均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为此,本文将结合刑诉法修正案中的相关条文、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略作讨论。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诱惑侦查方式的规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所谓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是指以人力为载体的、以欺骗为主要表现特征的各种秘密侦查方法,包括线人(在中国的语境中经常被称之为特情)、卧底、诱惑侦查,因为此类手段通常表现为改变身份进行侦查,学术界也将其称为乔装侦查。

②由此可见,隐匿身份的字样代表了各种乔装侦查手段,因此,刑诉法修正案对隐匿身份实施侦查的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诱惑侦查方式,具体而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适用原则。

诱惑侦查只能服务于查明案情的目的需要,基于必要性原则实施。

也就是说,只有在其他侦查方法获取证据或侦破案件的希望渺茫或十分困难时,才能使用诱惑侦查的方式。

诱惑侦查及其合法辩护的制度建构——以贩毒案件中运用诱惑侦查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

诱惑侦查及其合法辩护的制度建构——以贩毒案件中运用诱惑侦查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

公 共 管 理
Pu l m i sr t n bi Ad nita i c o
胡陈 诱查合护度 一汉术报一 惑及法的建 日职学二 胜莺 侦其辩制构 武技学 。 ,: 业院。
购 买 毒 品海 洛 因 ,小 阳” 找 到 犯 罪 嫌 疑 人贾 某 让 其 将 “

逃 脱 , 难 以 翻 供 翻 证 闭 因此 , 惑 侦 查 是 收 集 证 据 、 也 。 诱 证 实 隐蔽 犯 罪 的 有 效 手 段 ,特 别 是 在 贩 毒 案 件 的侦 破
包 海 洛 因 送 到 开 元 大酒 店 大 厅 , 某 害 怕 被 抓 , 时 贾 临
打 电话 给 陈某 改 变 交 易 地 点 , 在 一 中学 边 路 上 以 4 0 后 0 中有 着 很 好 的 效 果 而 得 到 越 来 越 广 泛 的运 用 。 是 , 元 的价 格 将 一 包 海 洛 因 ( 重 04克 ) 卖 给 陈 某 , 易 但 诱 净 . 贩 交 惑 侦查 同样 也 是 一 把 双 刃 剑 ,尤 其 是 其 不 当 运 用 更 难 结 束 后 即 被 守候 的 公 安 人 员 当场 抓 获 。
查 机 关 的严 密 监 控 之 下 , 罪 嫌 疑 人 很 难 毁 证 、 赃 、 犯 匿

诱 惑侦 查 的 实践 运 作 及 其 法律 问题
( ) 则 贩毒 案 件 的 侦破 过 程 引发 的 思 考 一 二
案 例 一 :0 7年 1 20 2月 l 日 , 某 ( 报 贩 毒 线 索 2 陈 举 者 的特 殊 侦 查 手 段 ”l I I 可 以使 整 个 犯 罪 过 程 都 在 侦 并 协 助 侦 查 的人 员 ) “ 阳 ” 未 查 明 身 份 ) 话 联 系 ,它 与 小 ( 电

英国诱惑侦查制度的评析与借鉴

英国诱惑侦查制度的评析与借鉴

4、推动制度创新:中国应在学习借鉴英国城市规划许可制度的基础上,结合 本国实际情况,积极推动制度创新,不断完善和发展适合中国国情的城市规划 许可制度。
结论
英国城市规划许可制度以其完善的法规体系、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先进的科技支 持而著称。然而,也存在审批流程过长、申请材料不规范和规划理念滞后等问 题。这些经验教训对于完善中国的城市规划许可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 们应该在学习和借鉴英国制度的基础上,加强监管力度、简化申请材料、更新 技术设备并推动制度创新,以促进中国城市的健康有序发展。
借鉴
基于对英国诱惑侦查制度的评析,我们可以从中汲取以下经验:
1、完善制度建设
我国应借鉴英国的经验,建立完善的诱惑侦查制度。首先,要明确诱惑侦查的 适用范围和条件,避免这一手段的滥用。其次,要设立独立的审查机构,对诱 惑侦查的实施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最后,要 建立健全的救济机制,保障被告的辩护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3、先进的科技支持:英国城市规划许可制度在审批过程中广泛应用了先进的 科技手段,如GIS、遥感技术等,提高了审批效率和准确性。
问题探讨
尽管英国城市规划许可制度具有许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审批流程过长:英国城市规划许可制度的审批流程相对较长,可能导致开 发项目在审批期间出现变化,增加了审批难度和成本。
评析
1、实施情况
在英国,诱惑侦查的应用主要集中在严重犯罪的侦查中,如恐怖主义、毒品犯 罪等。由于这些犯罪具有高度隐蔽性和复杂性,诱惑侦查成为警方获取证据和 破案的重要手段。然而,这一制度的实施也伴随着一些问题,如部分案件中存 在过度引诱、滥用职权等现象。
2、制度优势
英国诱惑侦查制度的优势在于:首先,对于某些复杂、隐蔽性高的犯罪,诱惑 侦查能够发挥关键作用,提高侦查效率和破案率。其次,通过诱惑侦查所得证 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有助于法庭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最后,该制度体现了英 国“令状主义”的传统,即警察在采取重大行动前需获得法官的令状,这在一 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论诱惑侦查之合法性标准

论诱惑侦查之合法性标准

关 键 词: 诱惑侦查; 主观说; 客观说; 保障人权
中图分类号: D91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8207 (2009) 01-0110-04
收稿日期: 2008-11-11
作者简介: 王震 (1979—), 男, 辽宁抚顺人, 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 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在目前的研究中, 对于诱惑侦查的策略设计以及 其应用条件、对象以及法律规制等研究的比较多,但是 对于诱惑侦查制度的一个较为核心的问题, 即诱惑侦 查的合法性标准问题讨论得仍然不够深入 (目前的一 些文章涉及到一点这个方面的问题,但是不够系统,还 有的文章将合法性标准与应用诱惑侦查的条件混为一 谈)。关于如何认定诱惑侦查合法与否的标准问题涉及 到该侦查行为的合法与否以及被侦查人应否承担责任 的问题,所以是诱惑侦查制度的核心问题。
诱惑侦查与美国刑法中的警察圈套的含义是基本 相同的。 这也是讨论诱惑侦查之合法性标准的一个前 提, 因为本文中所涉及到的美国刑法中关于警察圈套 的“主观说”和“客观说”等都是针对警察圈套而言的。 当然,关于诱惑侦查的概念问题还存在争议,笔者在以 前 的 一 篇 文 章 中 对 于 这 个 问 题 已 经 进 行 了 讨 论 ,[2]所 以这里不再赘述。在本文中,笔者所采用的诱惑侦查的 概念仍是在与警察圈套具有相同含义这个意义上使用
性 标 准 上 表 现 为 一 系 列 抽 象 法二项基本上相当于美国的诱惑侦查标准中的客观 说,而第四项则基本上是一种完善之后的主观说。而这 五项综合起来, 可以认为英国的诱惑侦查标准从实质 上是一种兼顾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犯罪倾向和侦查 人员行为客观表现进行衡量的综合说。 这种综合说与 美国的学说相比似乎更为全面一些,但是,由于缺乏一 种可以简易操作的标准,有流于抽象的嫌疑。在具体操 作时,最终仍然要求助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要由法官依 据利益衡量的原则进行具体的判断。 对于犯罪嫌疑人 的人权仍然缺乏一种制度上的明确保障。

论诱捕侦查毒品犯罪的证据认定问题

论诱捕侦查毒品犯罪的证据认定问题

’Le ga 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田翟翟—■谶色:竺!!型!!f苎垒!查塾垒论诱捕侦查毒品犯罪的证据认定问题张会杰摘要贩卖毒品犯罪与一般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如毒品交易较为隐蔽,没有具体的被害人,因而侦查机关很难通过由被害人的告发而展开侦查,诱惑侦查已经成为破获隐蔽性较强的。

然而,此种侦查手段的合法问题引起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争论。

关键词诱捕侦查弹性适用公信力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72-02一、诱捕侦查毒品犯罪的法律基础诱捕侦查,又称诱饵侦查,是指侦查人员亲自或者指使侦查协助人员设立某种诱发犯罪的情景,或者为实施犯罪提供条件或机会,促使第三者实施犯罪,当第三者实施犯罪时将其抓获,从而侦破案件的侦查方法。

“1依照美国、日本的法律,可以将诱捕侦查划分为两种类型,即“创造犯意型诱捕侦查”和“提供机会型诱捕侦查”。

“创造犯意型诱捕侦查”是指行为人原本并无犯意,因受侦查人员的引诱,始萌生犯意,进而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亦称为“陷害教唆”:“提供机会型诱捕侦查”是指行为人原本已有犯意,侦查人员仅提供机会让其实施犯罪,在其犯罪时予以逮捕,亦称为“钓鱼侦查”。

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创造犯意型诱捕侦查”或“犯意引诱”。

毒品所有者在寻机贩卖时找到特情,特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后,以买主或买主代理人身份与毒贩接触,使毒品交易在公安机关监控下进行并当场抓获,_l}L l'b情形,不属于“犯意引诱”,而属于“提供机会型诱捕侦查”。

④诱捕侦查之所以引起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广泛争论,皆在于刑事诉讼法两大价值——发现犯罪事实与基本人权保护在诱捕侦查的合法性中如何平衡。

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发现犯罪事实,但不容许以不择手段、不问是非以及不计代价的方法来发现犯罪事实。

这种争论在刑事诉讼程序上,被告往往会在诉讼中主张“诱陷抗辩”(ent r apm e nt de fe ns e)进而引发证据能力有无的争论,亦即被告主张系受警方引诱教唆,此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无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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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在毒品犯罪侦查中的合法性论文关键词:诱惑侦查;毒品犯罪;合法性论文摘要:诱惑侦查手段在犯罪侦查中存在合法性不足的问题,在实践中的运行处于封闭状态,不符合侦查法治化原则。

学界对诱惑侦查合法性界定的“两分法”标准存在缺陷,不能合理地解决诱惑侦查手段在毒品犯罪侦查中的合法性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对诱惑侦查合法性标准实行“三分法”,可以较好弥补“两分法”标准的不足。

最后以“数量引诱”和“打预谋”侦查方法为例,分析其合法性及其刑事责任。

诱惑侦查作为秘密侦查手段的一种,尽管一直受到各种非议和质疑,但由于其在侦查中取证及抓获犯罪嫌疑人的高效、准确而深受侦查机关青睐,在当前各国毒品犯罪的犯罪侦查中,已被普遍运用。

然而诱惑侦查手段本身具有无法克服的缺陷,如侵犯公民隐私权和人格自主权、易被侦查机关滥用而制造犯罪、可能使人们对侦查方法的公正性失去信赖等,各国对诱惑侦查手段尽管都在司法实践中使用,但对合法性如何把握却是各有看法。

我国在毒品犯罪的侦查中,也广泛采用诱惑侦查手段,但诱惑侦查手段在我国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而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也比较混乱。

本文拟对在毒品犯罪侦查中运用诱惑侦查手段的合法性进行具体分析。

一、目前诱惑侦查在毒品犯罪侦查中存在的问题(一)从实在法角度来看,诱惑侦查的合法性不足诱惑侦查作为一种易于侵犯公民人权的侦查手段,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授权侦查机关可以采用诱惑侦查手段进行侦查,而在侦查实践中却大量运用这种手段进行侦查,这与侦查法治原则相违背。

《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人们往往以此作为公安机关实施诱惑侦查的根据,但是技侦手段多指监听、密搜密取,能否包括诱惑侦查行为尚值得怀疑。

并且《人民警察法》仅仅是一部行政组织法,并非专门规范刑事诉讼行为的程序法,即使此处的技术侦察措施包括诱惑侦查手段,其合法性根据也不足。

另一方面,诱惑侦查手段的运用也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相违背。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式收集证据。

”而诱惑侦查手段显然具有引诱和欺骗因素,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而言,诱惑侦查手段与此禁止性规定是相背离的。

(二)诱惑侦查在侦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由于诱惑侦查手段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处于封闭状态,从侦查法治化原则的要求来看,它在执行程序和实体把握两方面都存在问题。

从程序的角度来看,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严格的程序规制。

诱惑侦查的适用基本上是由侦查部门自己掌握,其适用的条件、执行的程序、适用的对象以及时间和地点都由侦查机关自己决定,缺乏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明确的操作流程,因而难以避免其主观随意性;二是不受司法审查。

国外在适用诱惑侦查手段时,一般都要得到独立于侦查机关以外的有关司法机关批准,或检察机关或由法院审查,以保证诱惑侦查在法制轨道内合理运用。

但我国诱惑侦查手段的运用,其执行的是内部审批程序,封闭运行,基本不接受外部监督,由侦查机关自我决策、自我执行和自我监督,同时也自我负责,其运用的公正性难以保证。

对于这种状况,人们不得不担忧权力会被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机关可能侵害公民权利,甚至制造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出现过这样的情况;三是诱惑侦查所获得的证据运用受限。

由于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在诱惑侦查过程中的获得的证据往往不能直接用于证实犯罪,如通过技侦手段获得的监听资料不会直接向法庭出示,要进行复杂的转化程序;侦查人员或有关特情人员不直接出庭作证,甚至“诱惑者”不会在同案审理中出现,而是以另案处理的方式予以回避,法官对诱惑侦查实施的具体情况也不清楚,从而可能导致对全案事实认定的困难。

而证据不能有效运用,也会导致打击犯罪不力。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适当的透明度,被告和律师不清楚诱惑侦查手段的具体实施情况,甚至可能根本不知道在案件中是否运用了该手段,因此,被告也就不可能在这方面提出有效抗辩,这与公正审判的要求是相违背的。

二、对诱惑侦查合法性标准的反思与完善从实体上如何把握诱惑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也即诱惑侦查合法性的实质性标准是什么,不但在实践中缺乏统一的合理的把握,在学界中也歧见纷呈,缺乏共识。

国外对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往往也是对诱惑侦查手段的适用进行程序性控制,在程序控制方面也有比较成熟的立法经验可资借鉴,然而对于诱惑侦查合法性的实体性标准,也无定论。

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标准把握,一直是一个难题。

侦查机关不能“制造犯罪”被认为是实施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底线,但在实践中如何判定侦查机关是在“制造犯罪”还是在“打击犯罪”,就是这个标准也往往难以把握。

对于诱惑侦查,传统的“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的标准面对复杂的毒品犯罪,并不能有效地解决其合法性问题,有时甚至不能回答侦查机关是否在“制造犯罪”,从而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方面显得不合理,但这种标准依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分析问题的路径,下面对这个标准予以简单分析。

(一)对一个通行的诱惑侦查合法性标准的评析在有关合法性标准的理论中,以“犯意诱发”和“机会提供”为标准界定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在学界受认可程度最高,这里以此标准为例,对诱惑侦查的合法性问题作一剖析。

“犯意诱发”和“机会提供”标准是日本在借鉴美国的“陷阱法理”后所作的分类。

所谓“犯意诱发型”是指诱饵者鼓动被诱饵者,诱发其犯罪意图,促使他实施犯罪;“机会提供型”是指诱饵者向已经产生了犯罪意图的被诱饵者提供实行犯罪的机会。

一般认为,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是非法的,而“机会提供型”的诱惑侦查是合法的。

其基本理由是犯意诱发是危害个人人格权利的,是属于强制处分。

即使是任意处分也有一定的界限,而诱发犯意超过了任意侦查的“必要限度”,因此是不允许的。

提供机会型是任意处分,只要不超过任意侦查的界限就可以使用。

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是,被诱饵者的罪责取决于他“在事前是否存在犯罪意图”,这一点参考了英美法的“陷阱”理论。

这一界限的把握在我国学界颇有市场,也可以说绝大多数学者接受了这一合法性标准。

然而笔者认为,“犯意诱发”和“机会提供”为标准作为诱惑侦查的界限,有其合理之处,但同时也有其不完善之处。

其合理之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被告人的主观意图而不是客观行为为依据来区分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是比较准确的。

在实施诱惑侦查手段的犯罪中,犯罪行为的实施是在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一般而言不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探讨被告的客观犯罪行为意义不大,因此,以被告的主观上是否本来具有恶性为标准来界定其行为的合法性就比较合理。

在考虑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时,主要是依据当事人的主观恶性来界定的,无犯意则无责任,它也与国家不能制造犯罪的“底线法则”也是相吻合的;二是把“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剥离出来,认定其为非法侦查,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无疑也是一种进步。

因为在这之前,在诱惑犯罪中一律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无论是否是“犯意诱发”型犯罪,这显然缺乏基本法理支持的。

然而这种合法性界限,也有不完善之处,它至少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以“犯意诱发”和“机会提供”为合法性界限过于粗线条,不利于合理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这种“两分法”根据有无犯意,把诱惑侦查分为合法和非法的侦查行为,犯意诱发型中的被告不承担刑事责任,而机会提供型中的被告则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无犯意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自不必言,但有犯意,不论是何种程度的犯意都要承担全部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这有失偏颇。

在实践中,一个人有犯意,并不意味着必然实施犯罪。

很多人产生犯意时都会因条件不具备或其他原因而并不付诸行动,只有极少部分产生犯意的人会付诸行动。

但对那些在犯罪边缘徘徊的人,如果受到侦查机关的积极诱导或提供较现实的犯罪条件,他也就可能将犯意付诸实施了,在这种情况下犯罪的发生,无疑侦查机关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正如有的自杀者,在选择生和死之间犹豫,如果旁观者积极怂恿,他可能就果真选择自杀,此时怂恿者无疑要对自杀者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而且从这种做法有违侦查机关的法定职责,侦查机关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其主要任务是打击犯罪和消灭犯罪,当犯罪没有发生时,则应该预防犯罪,而不是通过引诱制造犯罪。

特别是在侦查机关明确特定的人具有犯意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揭露其犯罪意图,瓦解其犯罪行为,从而将犯罪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不一定非要通过“诱惑”,通过陷人入罪来打击犯罪。

正是基于这一点考虑,诱惑侦查行为的正当性颇受学者指责。

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被告人承担其所犯罪行全部的刑事责任,显然有失公允。

而另一方面,如果对侦查机关的诱惑行为,予以过宽的容许度,这个后果将是可怕的,因为即使是将诱惑侦查限制在极少数犯罪类型上,除了那些“轻率的犯罪者”(unwary criminal)之外,也必将有大量的“轻率的无辜者”(unwary innocent)被引诱,罪犯的数量必将激增。

从这个角度来看,将诱惑侦查手段的合法性界限用“两分法”界定,无疑有失简单之嫌。

其二,区别“犯意诱发”和“机会提供”的标准不完善。

目前判断侦查机关的诱惑行为是“犯意诱发”还是“机会提供”,有两个标准,一是主观标准,一是客观标准。

主观标准源自美国的索罗斯一谢尔曼准则(Sorrels-Sherman Test),它在美国的陷阱理论中占有主流地位,美国联邦司法系统和多数州法院在判断诱惑侦查行为是否合法时,均采用此标准。

即判断诱惑侦查是否合法,应查明犯罪是否因警察或政府代理人的诱惑而实施,并审查被诱惑者在参与犯罪之前有无实施该犯罪的心理倾向或主观意图(Predisposi-tion),也即是否有犯意。

美国司法实践中判断被告犯罪之前是否有犯意主要从这样几个方面来把握:过去是否具有类似行为;被诱惑时的表现;犯罪后的行为及言论;被告人的品格及名声;被告人的犯罪能力等,通过这几个标准综合考虑被告被引诱是“犯意诱发”还是“机会提供”。

这种标准受到的指责是,用过去的犯罪记录来证明被告人后来存在犯罪心理倾向,无异于承认“天生犯人”或者“犯人无法矫正”这种已经遭到否定的犯罪学理论;犯罪心理倾向很难确定,给法官留下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用主观标准随意性太大,无法阻止侦查机关不当地运用诱惑侦查行为;并且在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犯意时,所引用的证据包括名声、传闻、怀疑作为证据,这类证据不但不可靠,而且极易引起偏见,这些显然是不合理的。

正如弗兰克福特(Frankfurter)法官在谢尔曼(Sherman)一案中所指出的那样:“可以肯定,如果两个嫌疑人在同一时间以同一方式被说服去实施某种犯罪,其中之一就可能因为有犯罪记录而被投入监狱。

”另一个标准则是客观标准。

客观标准的含义是,如果要界定诱惑侦查行为是否合法,应当以诱惑行为本身为标准,即侦查机关提供的诱惑行为在客观上是否超出了通常的诱惑范围而使被告产生了犯罪意图,在诱惑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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