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民法法典化理论
民法典与法治理论
民法典与法治理论未来已至,中国首部民法典正式实施。
该法典全面规范了社会各领域的关系,作为法治建设的重大进展之一,备受瞩目。
一、什么是民法典?民法典是国家制定并长期实施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国家行使立法权的重要产物。
它的基本定位是“民事法律的总称”。
其中不仅规定了公民个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和法律保护,也包括国家对社会组织的法律调整和管理。
因此,民法典是全社会的行为规范、行为规则和行为准则的重要载体。
二、民法典与法治理论之间的关系1. 民法典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法治的本质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离不开法的支持。
民法典作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对构建法治体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它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我国现代民事法律制度的主体框架。
2. 民法典如何提升法治运行效率民法典的核心任务是提高维权效果和司法效率,旨在通过完善民事法律制度、促进民事主体间信任和合作、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推动加强法治建设,增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促进各领域健康有序发展。
三、民法典对我国未来发展的启示1. 民法典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民法典的实施将进一步深化市场化程度和法治化进程,增强国家收入分配、资源配置、财产权保护、创新驱动等方面的法治效果,从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2. 民法典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民法典规范了市场经济活动基本规则,增强了各种市场主体的信心和合作意愿,从而推动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确保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等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民法典是国家治理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法制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不仅是物质生活层面的保障,更需要精神文明方面和文化价值的体现。
而法制建设为现代化盾牌,如同灌溉水一般,无益于国家治理和现代化建设均很难真正落到实处。
而民法典的出台、实施,对于推进相关方面的发展建设都将有着重要性的促进作用。
四、如何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民法典民法典是一个不断更新的体系,未来仍有待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民法典中的法规定解析
民法典中的法规定解析导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形式规范民事行为的法律。
作为我国民事关系调整的总章程,民法典涵盖了多个领域,对于保护公民的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法规定进行解析,旨在深入理解各项规定以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第一章总则根据民法典第一章总则的规定,民法典确立了法律尊重和保护自然人的权利和利益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法律约束力、平等自由的民事主体地位、正当性原则等基本法律原则。
这一章的重要性在于为后续章节提供了法律适用的基础,并确立了民法典整体框架的指导思想。
第二章物权物权是民法典核心内容之一,它规定了人们对于自己的财产享有的权利、义务和保护方式。
民法典对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物权的确权和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财产权人的权益和义务,加强了对财产的保护。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有效解决了土地与房地产领域的法律难题,为确保公民财产的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
第三章合同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表现形式,对于规范公民的交易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继承了《合同法》的相关精神,并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和补充。
其中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合同的效力原则,以及对特殊类型合同的专门规定等。
这些规定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保障合同自由提供了法律基础。
第四章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导致他人受到损害,从而产生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
民法典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的承担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确保了被侵权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获得合理的赔偿。
此外,《侵权责任法》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规定也被纳入到民法典中,进一步加强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
第五章亲属关系亲属关系是民法典关注的焦点之一,它涉及到人们在家庭中的相互权利与义务。
民法典对婚姻家庭、继承、监护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亲属关系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保护。
民法典解析
民法典解析
民法典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综合性法律法规,它包含了民事法
律关系的各个方面,涉及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多
个方面,其作用是规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
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具体来说,民法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析:
1.民事主体: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法典对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和限制,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民事行为:指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
交互行为。
民法典对民事行为的各个环节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民事
行为的成立、效力、撤销等。
3.民事权利: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并享有的权益,包括
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合同权利等。
民法典对不同类型的民事
权利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以保护它们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4.民事责任: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
事侵权责任、合同违约责任、不当得利责任等。
民法典对不同类型的民事
责任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保证对违法行为的的有力打击和追究。
总之,民法典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综合性规定,它对我国社会发展和
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对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中国民法法典化的方法论略探
申言之 , 典化仅 是成文 法 国家 ( 陆法 系) 法 大 由于历 史发展和
统 的原 因 . 国 民法 走 向法 典化 是发展 的必然趋 势。 国民法 的 法律传 统 的选择 而形 成 的一种 模式 。法 典本 身以及法 典化 过程 我 中 法 典化本 无可 厚非 , 在法 典化过程 中要尽 量趋利 避害 , 重方 的理性 、 但 注 科学 与否 当然影 响一 个 国家的法 治程度 , 其并不 必然 但 法 论 的选 择 。 者针对 当下 民法典 制定中 出现 的不 同声音 , 民 导致法 治 。 们在 民法法 典化 过程 中 , 笔 就 我 不应 让其承 载不堪承 受之 法 法 典化 战略 选择层 面 的基本性 方法 问题略作 探讨一二 。
的最 高权 力实 际上无 法履行 ; 公权制 约失衡 , 权力 滥用 、 力寻 换 的前 提下 , 往往 失去其 效用 。这 一点诚 如马克 思所指 出的 : 权 也
租、 权力 腐败 甚嚣尘 上 ; 权保 障不力 , 民权利 肆意践 踏 , 私 公 群体 “ 各种最 自由的立法 在处 理私权 方面 , 只限于把 已有 的权利 固定
效应 和法 典化与 生俱有 的潜在 技术性缺 陷不说 , 果法法演进 发展过程 中一个 如 我们 立 成文法 这么 简单 , 那么我 国早就 应 当是 个法治 国家 了。 成文 法
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论争及当代启示
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论争及当代启示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论争及当代启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国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进化,其中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论争尤为引人注目。
《民法典》是一部将民法分门别类、系统化编纂的法律文本,被视为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也是一部代表当代国家法律进步的象征。
在国家民主法治和现代化建设的背景下,民法法典化成为各国法律制定者和学者研究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历史、理论和实践三个角度,分析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论争及当代启示。
一、历史争论1.欧洲大陆法国家法前所未有的立法精神欧洲主要大陆法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自18世纪以来陆续颁布了《民法典》,将民法体系法律通过立法的方式进行统一,形成了以民法典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在欧洲大陆法系中,法国的《民法典》是最具代表性的。
法国大革命后,根据《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的精神,法国颁布了《民法典》。
这是一个革命性的法律成果,标志着法国进入了一个新的民主法治的时代。
《民法典》是对传统法律的根本性颠覆,它的制订不仅关乎法律领域的进步和发展,也具有政治意义。
《民法典》的编写过程本身也是法制建设的过程,反映了法律发展和变革的进程。
2.英美法系不予置评的普通法与欧洲大陆法系的法典不同,英美法系的普通法没有明确的法典,其法律体系是由司法判例和法律制度共同构成的。
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没有以纯法典的形式制定国家民法。
美国国家法是由联邦法律体系和州法律体系构成的,包括常法、立法、合同法、全部泉源法和特定泉源法等内容。
英国也没有明确的民法典,民法体系由各种法律组成,包括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商法、欧洲联盟法等。
二、理论争论1.民法法典化的重要性法典将法律规则集中在一起,系统化、分类化地编写成一部学科系统的法律文本。
民法是一种以保护和促进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合理为主要目的的法律,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民法法典不仅可以促进民法的发展和完善,也有助于提高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民法典深度解读
民法典深度解读
《民法典》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作为一部系统性的法律文件,它对公民的民事权利、义务和行为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公民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民法典》中,涉及到物权、合同、人格权等多个方面,其中物权法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
物权法规定了物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为公民的财产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民法典》还对合同的形式、内容和效力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公民的交易行为提供了法律规范。
除了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民法典》还涉及到人格权法的内容。
人格权法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民法典》还对侵权责任、知识产权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提供了法律支持。
总之,《民法典》的出台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完善了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而且为公民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通过对《民法典》的深度解读,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民事法律知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司法考试最新最全)民法典的核心理念和亮点解读讲解解释
(司法考试最新最全)民法典的核心理念和亮点解读讲解解释《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
《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一、《民法典》的核心理念1. 民事权利宣言《民法典》以“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方式赋予人们平等的法律主体地位,公开宣称“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典》各编体系的构建均围绕民事权利展开,对民事权利的界定、行使规范、保障方案予以了明确化,鼓励民事主体“勇于维权”。
2. 平等、自愿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私法范畴,主体间人格平等,均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权利能力平等,不得“以强凌弱”。
- 1 -恰因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则主体相互间从事的法律行为应贯彻意思自治理念,契约自由,不得“强买强卖”。
3. 公平、诚信民法是调整市场关系的基本法,各行为主体在市场经济交往过程中应恪守公平、诚信理念,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应当“重合同、守义务”。
同时,《民法典》强调对公序良俗的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障、生态环境的保护,以维护社会的整体秩序。
二、《民法典》的亮点(一)总则编八大亮点1. 胎儿享有继承权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六条)2. 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九条)3. 失能老人须监护- 2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理论探讨
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理论探讨[摘要]文章从我国为民法典的编纂进行的三次努力开篇,继而引出当今在我国民法法典化进程中最重要的争议问题,并进行分析。
由此指出我国民法法典化的思路的选择。
文章指出了我国文化与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关系,提出了在我国民法法典化研究中应重视民族性和本土化。
[关键词]民法法典化;《民法总则》;民事单行法;开放性法律体系一、我国民法典的三次起草(一)第一次民法典起草1954年,根据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民法起草,至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
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主要参考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标志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对苏联民事立法和理论的继受。
(二)第二次民法典起草1962年,中国开始第二次民法起草。
至1964年7月完成民法草案试拟稿,仅包括三编:总则、财产的所有、财产的流转。
(三)第三次民法典起草1979年11月,在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之下成立民法起草小组,至1982年5月共起草了民法典草案一至四稿。
此后,立法机关决定改采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
二、民法法典化进程中的焦点问题在1998年倡议制定民法典时, 学界主要围绕以下三个问题展开了讨论: 一是要不要制定民法典和现在是否有条件制定民法典。
二是制定民法典应采取何种体例, 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三是民法典的体系如何构造。
①三、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一)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必要性民法典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在民事法律关系领域保障人们权利的基本法,是保障市场交易有序发展的基本法。
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实现中国的法治化,没有民法典这一基础是无法达成的。
(二)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可能性1.我国经济和政治上的发展为我国民法的法典化提供了客观条件。
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同时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目标和方向也已经制定。
这种经济和民主政治上的长足进步使我国民法法典化有实现的可能。
论中国民法中的“解法典化”现象
论中国民法中的“解法典化”现象作者:王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4期摘要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坚持走依法治国路线,多次进行法律体系改革。
虽然当前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但我国民法同样面临“解法典化”现象。
因此,我国民法应该在明确民事一般法和特别法功能定位基础上,规范立法,从而更好的协调私益与公益间的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应对民法“解法典化”现象。
本文将针对中国民法的“解法典化”现象展开研究和分析。
关键词民法解法典化法典化作者简介:王琳,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16-02从当前我国民法发展来看,目前以《民法通则》为中心,以一系列分散在其他立法中的民事规范和司法解释补充作为民法外部体系。
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尽管我国缺乏形式上的民法典,但民法基本具备传统民法典的规范内容。
《民法通则》加特殊立法的松散模式,决定着我国民法立法和发展的特征,显然当前我国民法立法工作相对滞后,整合民法已成为不得不考虑的严峻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讨论“解法典化”问题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民法产生与发展中国民法通常是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主要内容对民事活动中的一些共同性问题作出了法律规定,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正式施行。
自民法通则施行以来,为了适应社会发展,促进我国经济,解决社会突出矛盾,政府曾多次对民法通则进行调整和修订。
从民法产生与发展来看,毫无疑问民法是现代社会产物,是随着时代发展需要而产生的文明社会标志。
新时代背景下,经济正在逐步向市场经济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体都可能成为产品所有者和生产者,人们可自由参与市场交换,农民获得自由成为独立个体。
个人力量增强,开始拥有独立地位,政府行政权力和职能开始体现,民主社会成为主流社会发展趋势,人权受到重视,每个人都有自己自由的意识和人格,且不受他人任意支配,每一个体可决定自己的事务,同时也要对自己做出的社会行为负责,人与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侵害他人利益,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
法典及法典化基本理论浅析
法典及法典化基本理论浅析摘要:自我国民法典颁布以来,法典和法典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逐渐成为法学界的热点问题,部门法法典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就法典和法典化的基本理论向读者作以介绍。
关键词:法典;法典化我国第一部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颁布以来,其他部门法法典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尤以行政法和环境保护法为最。
本文对法典和法典化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搞清其内涵、历史演变和发展趋势等基本问题。
一、法典的概念、分类和功能(一)法典的概念我国古代历史文献《尚书》中就出现了“典”字,《说文解字》将“典”解释为:“典,五帝之书也。
从册在丌上,尊阁之也。
庄都说,典,大册也。
” “典”是“大册”,是受统治者极为尊崇的书籍,与国家治理相关,具有“标准”和“法则”的意思。
《中华法学大辞典》对法典的解释为:“某一法律部门的比较集中和系统化的法律文件。
如刑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等。
现代意义上的法典不是某一法律部门已有规范或规范性文件的简单汇总,而是要在整理该部门法全部现有规范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增删,并按一定方式重新编排而成。
”。
(二)法典的分类学界通常将法典进行以下分类:(1)狭义法典与广义法典。
狭义法典专指大陆法系近现代意义上的部门法法典,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广义法典是所有法典的总称,除狭义法典外,还包含了英美法系以汇编形式形成的法典和古代的综合性法典。
(2)大陆法系法典与英美法系法典。
大陆法系法典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具有较强的体系性和强制性,法典结构规整、体例科学合理,这类法典一旦颁布,其之前的所有同类法律规范一概作废,司法实践中必须适用新的法典。
英美法系法典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制定的法典。
如现有的《美国法典》仅仅是对现有制定法、判例和惯例的汇编,不涉及新法的创制,在汇编完成后也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之前的同类法律规范也并不当然失效。
关于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原因探析【分享】
关于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原因探析论文关键词: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原因论文摘要: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迄自清末延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其原因主要有:中国近代社会的转型;中国法律传统的历史选择;大陆法系法典化浪潮的影响;急功近利式法典化的必然结果。
民法法典化问题历来就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与热点。
对我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历程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典化原因,这有助丁•我们更好地把握我国民法法典化方向和我国民法典命运。
笔者试就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原因做一分析,以期对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简要历程1907年9月,清廷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为修律大臣,参考各国成法,体察中国民情,主持修订民律。
1911年8月,修订法律馆完成《大清民律草案》,史称民律一草。
它仿德、日民法典之体例,分总则、债、物、亲属、继承五编,计33章,1569条。
这部民律草案虽然因清亡而未及颁行,但是其“潘德克顿式”(Pandekten System)的民法编纂模式,打破了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旧体例,其法典化的体例和模式确立了中国近代民法发展的基本方向,从而深刻地影响了中国法制的演变。
“可以说,《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运动的真正开端。
” [1]169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修订法律馆以《大清民律草案》为蓝本,丁• 1925~1926 年完成编纂《民律第二次草案》。
《民律第二次草案》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1320条。
由于时值北洋军阀割据,政局动荡,因而该草案未能完成立法程序而成为民法典。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次年立法院成立民法起草委员会,1929~1931年先后颁布实施了民法总则、物权、债、亲属和继承五编,共9章、1225条。
这完成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一《中华民国民法》,最终实现了始于清末的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
二、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原因为什么中国近代民事立法走上大陆法系法典化道路,而没有选择英美法系的判例民法模式呢?回顾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历程,我们认为有以下主要原因:1.中国近代社会的转型近代中国经历了一个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
我国民法法典化进程的浅议
我国民法法典化进程的浅议民法作为一部保障人的生存,促进人的发展的重要法律,却因为种种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因素而发展相对较慢,故而我国至今尚未有一部成文的《民法典》。
但可喜的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我国正在积极制订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典》。
其实我国在制订民法典的探索上已经做了很多的努力,1954 年、1962 年、1979年曾三编民法, 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 均未成功。
改革开放以后, 为了解决紧迫的社会经济生活难题, 我国民事立法转而求其次, 主要走单行民法系列的道路, 制定了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一系列民事法律法规。
1985 年,我国制定了一部带有准基本法性质的《民法通则》作为民法典颁布之前的过渡法律。
并于 20XX 年 12月 23 日制定了一部民法典(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积极制定系统的民法典性质法律的同时,我国又颁行了很多民法领域的单行法规。
特别是 20XX年《侵权责任法》和 20XX 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过,我国民事单行法立法已步入尾声。
由此可见,在立法技术上来说,我国已经基本做好了制定《民法典》的准备。
本论文也将致力于探讨我国已有的立法准备情况与尚存的缺失。
自从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都有了极大的发展。
首先是所有制上的变化,我们已经由单一的公有制转变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在经济制度方面,我们从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在政治方面,我国不断推进政治改革,转变政府工作职能,努力建立民主公平的政治体制。
在文化方面,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思也在不断的提高,人民的文化水平与道德水平也在不断提升。
这些改变都极大的提高了社会生产力,优化了社会环境。
同时也使制定《民法典》的条件不断成熟。
除了不断成熟的条件外,我们更多探讨的是我们应该有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呢。
现在的理论界有许多争论,如存在“松散式,联邦式”的思路、理想主义思路以及现实主义思路等等。
中国民法法典化的方法论略探
中国民法法典化的方法论略探摘要在中国民法法典化呼声高涨的今天,要理性对待民法法典化问题,在制定之初就要注重方法论的正确选择。
本文简略探讨了中国民法法典化过程中应注意的四个问题:民法典的非神话化、本土化、适用化和分步化。
关键词民法法典化方法论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013-02法典化是大陆法系的传统理念;英美法系则拒绝法典化,坚持经验主义及判例法传统。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我国民法走向法典化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中国民法的法典化本无可厚非,但在法典化过程中要尽量趋利避害,注重方法论的选择。
笔者针对当下民法典制定中出现的不同声音,就民法法典化战略选择层面的基本性方法问题略作探讨一二。
一、民法典的非神话化近几年来订立民法典的呼声大有超越理性的趋势,甚至有的将民法法典化推向神坛,似乎制定成文法和法典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经之路、必备之本、必有之基,仿佛一旦如此,法治便水到渠成。
然而,把法典化之于法治的作用如此神化并形成与此理论相对应的立法方式和司法体制可能是法学幼稚的表现,也是司法落后的自证。
我们抛开法典化本身存在的凝滞、断裂①等负面效应和法典化与生俱有的潜在技术性缺陷不说,如果法治就是订立成文法这么简单,那么我国早就应当是个法治国家了。
成文法的增多也并没有成功有效地让我国法院做到法治应有的正义司法,我国法院还存在自身的非法治问题,法官腐败案件层出不穷,远远超过许多发达国家;行政机关干涉司法审判,以权代法的屡杜不绝;普通百姓司法正义感普遍缺失,通过非法治渠道来寻求司法正义的比例仍居高不下,信访案件异常发达。
行政体系中权大于法,人情大于法,关系大于法的情况还很多,立法机关法理上的最高权力实际上无法履行;公权制约失衡,权力滥用、权力寻租、权力腐败甚嚣尘上;私权保障不力,公民权利肆意践踏,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并不断升级。
法律条文和字数是日复一日的增多,对应的是我国法治进程进展缓慢的法治发展的实际情况证明,法典化与法治并不存在必然的逻辑联系,通过制定成文法典的形式来实现法治国家似乎成效有限。
民法法典化进程的浅议
民法法典化进程的浅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法法典化进程已经逐渐走上了一个加速发展的道路。
从201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行政法规若干问题的修改建议》到202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的民法法典化不断推进,并且不断得到国际社会的肯定和认可。
从历史发展来看,我国的民法法典化进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当时我国的《大清律例》被列为法典,成为了我国最早的民法法典。
随着满清王朝的倒塌,民主革命的不断发展和提高,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也逐步建立了法制和民主政治的基础,并开始了自己的法制建设。
1954年,我国首个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出台,标志着中国民法法典化进程的开始。
此后,九十年代初期,我国先后制定了《继承法》、《财产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四大法”和《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法规,为中国民法法典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进入21世纪,我国的民法法典化进程得到了进一步加速和拓展。
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会计法》,不仅为会计和审计等专业领域的法律规范做出了贡献,更重要的是促进了我国民法法典化的进一步发展。
2014年,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中国民法法典化进程画上了浓重的一笔。
而到了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行政法规若干问题的修改建议》则为中国民法法典化带来了基础和保障。
《修改建议》梳理了我国民事立法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为未来的民法法典化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20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仅结束了中国历史上长达数十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时代,更为中国民法法典化带来了新的发展和启示。
民法典的实施,将有利于加快我国民法法律规范的完备化、协调化和现代化,更好地实现法治建设的目标。
然而,当前中国民法法典化进程还面临着难以避免的诸多挑战和困难。
经验理性民法典——认识论视角下的中国民法法典化
经验·理性·民法典——认识论视角下的中国民法法典化内容提要:在认识论上存在着经验论与唯理论的划分,经验论是判例法的哲学基础,而成文法则依赖于重视演绎推理的理性主义。
我国传统哲学推崇经验实用,所以判例法在我国古代能大量存在。
但随着对民法法典化的需要,理性主义应当成为主流的立法思想,理性主义的两大特征:“先验知识”论和演绎法是我们最为缺乏的。
在制订民法典时应当注重对平等自由天赋性的民法价值观的建构,并充分重视概念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关键词:经验论理性主义演绎法概念民法典一十七世纪以前,经院哲学占据着欧洲认识论的大一统地位,在经院主义指导下,人的认识始终离不开以神为中心的出发点。
“人类意识的两方面-内心自省和外界观察都一样-一直是在一层共同的沙幕之下,处于睡眠或丰醒状态。
”[1]17世纪到18世纪,资产阶级哲学高举人文主义大旗展开了对经院哲学的斗争,并最终取得了胜利,然而由于对经院哲学的批评和继承角度不同以及民族文化的差异,欧洲大陆和英国建立起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论。
英国在摆脱经院哲学的阴影时,吸收唯名论关于强调知识始于感官对个别事物的感觉经验的观点,走向了经验论。
经验(experience)在哲学上指感觉经验,即人们在同客观事物直接接触的过程中,通过感觉器官获得的关于客观事物的现象和外部联系的认识,早在古希腊时期,智者普罗塔哥拉就强调经验的重要性,他认为知识就是感觉,并且一切感觉都是真的。
经验论(empericism)是指一切观念都以经验认识抽象而来,经验是知识唯一来源的认识论。
弗兰西斯。
培根是英国经验论的创立者,他说:“人若非发狂,一切自然的知识都应当求之于器官。
”[2]他批判亚里士多德,认为他虽然也提及经验,但在他那里,经验只不过是结论的例证而已。
亚里士多德“使经验屈服于他的意见,把经验带着那处走,就象一个游街示众的俘虏一样。
”[3]其后的托马斯。
霍布斯继承培根的经验论并使之系统化,他认为,一切观念最初都来自事物本身的作用,观念就是事物的观念,当作用出现时,它所产生的观念就叫感觉。
中国的民事立法与民法法典化
中国的民事立法与民法法典化〔编者按〕我国是否应实行民法法典化,制定民法典?如需要制定民法典,其调整对象是什么,与相关的法律部门如何划分?这个问题不无分歧。
正确处理这个问题,关系到如何建立适应我国现实和今后发展需要的科学的法律体系,也关系到民事立法的效力。
本文作者集中论述了我国民法法典化的问题。
现全文发表,供立法界和学术界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旧中国的一切法律、法令,旧中国民法典成为被批判的旧法之一,新中国的民事立法另谱篇章。
40多年来,我国的民事立法随着社会制度的变动与经济体制的改革,走过了曲折的道路。
现在探讨民法法典化问题,其理论与现实意义是以往任何时期都不可比拟的。
本文从我国民事立法的现实出发,结合有关学理争论,谈谈实行民法法典化的问题,以此献给1994年10月在北京召开的罗马法、中国法与中国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一、民事立法的成就、特点与缺陷(一)民事立法的成就我国早在1950年5月就颁布了婚姻法,人民以欢庆解放的心情欢迎这部法典。
但调整财产关系的民事立法长期主要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出现。
1954年至1982年,立法机关先后三次组织起草民法,三个民法草案均遭搁浅。
改革开放十几年来,虽未颁布民法典,但民事立法取得很大成绩。
1986年4月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民事立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民法通则颁布前后直到现在,已颁布的民事法律和与民事法律有关的法律有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继承法、公司法、海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另外,国务院与主管部委制定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十几个合同条例和细则,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司法实践,公布了若干指导性文件。
上述法律及法规性文件,已上千条,可以说,我国民事立法已初具规模。
十几年来民事立法成就的一个突出体现,是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
其中重要的是改变了否认国营企业民事主体地位的观点,确立了国有企业的法人地位,确立了民事主体地位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中国的民事立法与民法法典化(4)
中国的民事立法与民法法典化(4)(二)民法法典化是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充分保护公民、法人民事权利的需要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制度决定了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包括经济民主权利。
实现民法法典化,直接关系着实现经济民主,充分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
我国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实行经济民主特别重要的是要使企业有自主权。
从我国现实看,关键在于处理好国家机关的行政权力与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自主权的关系。
在旧的经济管理体制下政企不分,国有企业是国家机关的附庸。
企业经营的决策权甚至具体经营权实际上由其主管机关掌握,企业缺乏自主权,缺乏经济民主。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我想着重讲一讲发扬经济民主问题。
现在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计划地大胆下放,否则不利于发挥国家、地方、企业和劳动者四个方面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实现现代化的经济管理和提高劳动生产率。
”[8]1992年邓小平同志提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9]的重要论断。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使“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这是继民法通则之后,进一步以中共中央决定的形式确认了国有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
这样就为企业法人行使经济民主提供了法律上和政策上的基本保障。
但是由于民法通则条文简要,大量的具体民事问题没有通过民事基本法形式,而采用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调整,致使一般人不懂得民法通则的重要性,在法制宣传中有的将其排列在具体的法规之后。
加上体现经济法学派观点的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的实施,多数人不懂得经济合同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因而实践中强调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忽视企业自主权。
实现民法法典化,提高民法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切实保障国有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和财产权,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和公民个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和财产权相应地得到保障,广泛的多形式的经济民主才能得以实现。
民法法典化的价值、模式与学理
民法法典化的价值、模式与学理【内容提要】文章首先回答中国为什么需要民法典,民法典的价值理性和形式理性为其提供了存在上的正当性;其次探讨了中国民法法典化的模式,指出应以德国五编制为基础;最后提出了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学术条件,成熟的学理研究是法典化的理论背景;同时作者还指出,民法典作为塑造世俗生活的根本规范,其功能极其有限,我们不应寄予民法典过大的希望。
一、序自那次法律改革以降,整整一个世纪的光阴已然逝去,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中国人正怀着无限热情呼唤着民法典的诞生。
回顾中国历史,最初的法律移植乃出于民族强大的希冀。
这一移植西法的过程至今已经历了百余年的风雨沧桑。
由西而来的近代法律,起初出于被迫,今天在现代化的引诱下变为自愿。
在全球现代化甚嚣尘上的今天,无论我们给出什么样的理由来解释中国人对民法典的想象与渴望,其本质处仍然没有逃离现代化编织的普遍主义的功利罗网。
无论如何,我们是已经处于现代化的进程中了,中国人需要一部民法典,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中国的私法建设,无疑是一项极为艰巨的事业。
合同法已经出台,物权法初稿也已拟定,民法的法典化似已露出一线曙光。
然而,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要成就一部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有赖于我们透彻领悟民法典的价值意义和形式意义,有赖于我们对民法的原则、概念、结构体系及相应理论的把握,有赖于繁荣而成熟的学理背景。
只有当我们对上述诸问题有了深彻的理解与把握,一部富于生命力的民法典才成为可能。
尽管近二十年的学术努力使我们对概念法学有了一定的认识,可是,我仍然认为我们尚未摸透概念法学的深奥学理,其精神更未被我们充分理解。
笔者躬逢民法法典化之盛事,在这里想以旁观者的心情对法典化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二试探性的想法,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二、中国人何以需要民法典李静冰和姚新华先生在《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的译后序里深情地写道:“民法典是民法法系传统的结晶……民法法系的形成过程,也是法律理性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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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民法法典化理论
一、我国民法典的三次起草
(一)第一次民法典起草
1954年,根据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民法起草,至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
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主要参考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标志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对苏联民事立法和理论的继受。
(二)第二次民法典起草
1962年,中国开始第二次民法起草。
至1964年7月完成民法草案试拟稿,仅包括三编:总则、财产的所有、财产的流转。
(三)第三次民法典起草
1979年11月,在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之下成立民法起草小组,至1982年5月共起草了民法典草案一至四稿。
此后,立法机关决定改采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
二、民法法典化进程中的焦点问题
在1998年倡议制定民法典时,学界主要围绕以下三个问题展开了讨论:一是要不要制定民法典和现在是否有条件制定民法典。
二是制定民法典应采取何种体例,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三是民法典的体系如何构造。
①
三、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必要性
民法典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在民事法律关系领域保障人们权利的基本法,是保障市场交易有序发展的基本法。
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实现中国的法治化,没有民法典这一基础是无法达成的。
(二)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可能性
1.我国经济和政治上的发展为我国民法的法典化提供了客观条件。
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同时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目标和方向也已经制定。
这种经济和民主政治上的长足进步使我国民法法典化有实现的可能。
2.我国的法学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对于民法理论的研究取得了很大成绩。
自20XX年末,中国通过了侵权法、民法典的三大支柱:侵权法、合同法和物权法已经建立。
民法学家的努力和研究基础,为我国民法法典化提供了重要的主观条件。
四、民法总则与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关系
制定《民法总则》最主要的优点在于,为自然人、法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确立行为标准,并为法官裁判民事纠纷提供基本的准则。
《民法总则》将各项私法规则的共同要素加以归纳和抽象,并在民法典总则中集中规定,从而避免民法典各分则将同一个问题重复规定,或设置大量采用准用性条款。
五、民事单行法与民法典的关系
(一)民法典对单行法的指导作用
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应当是一般和特别的关系,也就是说,单行法是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特别事项而制定。
民事单行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由民法典的一般规则和基本事项发展而来的。
(二)民事单行法对民法典起到补充作用
民事单行法在内容上对民法典有补充作用。
民法典不可能也不必是包容万象的,民事单行法此时就应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在不对民法典改变的前提下对民法典的内容做出细化的规定。
六、中国民法法典化的思路选择
(一)中国民法典是封闭的还是开放的
对于未来民法典体系的设想,笔者认为中国民法典应该做到有限、适度的开放:
1.融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优势,做到法系的开放性。
2.不局限于民法法典的基本结构,做到体例上的开放性,比如人格权法、侵权行为法单独成编等。
②
3.整合民法典的内容,体现内容的开放性,例如将亲属法回归民法典,规定一般人格权等。
(二)中国民法典的中国化与国际化
中国民法典是中国化的实现中国民法法典化的道路,一定要坚持中国的现状,立足于中国的国情以及法律发展程度分步骤分阶段进行。
第一,要从中国的民事立法经验出发,总结出我国的民法典体系的构建的先进元素。
在体系的构建中,书中多次指出,我国的民法典体系,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以及现实,要认真总结以及借鉴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立法的经验。
第二,要从我国的司法审判经验出发,挖掘出民法典体系的构建的先进元素。
第三,要从中国民法学者十多年来对民法学的研究发展的成果出发,建构中国特色的民法典体系。
自1998年以来,我国的民法学者就民法典的编纂方式、体例等各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深入的积极探讨,这是我国民法典的构建所需要吸收的理论研究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