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合集下载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宏观调控是指政府在经济运行过程中通过采取一系列的经济政策手段,来调节经济总量的规模和结构,以达到宏观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宏观调控法作为现代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其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保持经济稳定。

宏观调控的首要目标是保持经济稳定,防止经济出现过热或陷入衰退的局面。

因此,有效的宏观调控必须在维持经济稳定方面起到根本的作用。

政府应通过逆周期调控等措施,防范经济周期波动和风险,实现经济平稳可持续发展。

第二,促进经济增长。

宏观调控的目的并不是防止经济增长,而在于促进经济增长,让经济保持平稳、健康的发展态势。

为此,政府应通过建立适宜的宏观经济政策框架,精确制定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计划,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内需等手段,推动经济高速增长。

第三,协调发展。

宏观调控的另一大目标是协调发展,达到各方面发展的平衡,特别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平衡。

政府应该采取一系列综合性的政策措施,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领域协调健康发展,避免过度依赖单一领域的发展,促进社会各领域的均衡发展。

第四,依法合规。

宏观调控应该以法律为基础,遵循市场规律和政府法律宏观调控的双重逻辑。

政府对市场的管理要有法律的约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擅自进行干预。

同时,也要根据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采取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规划的调控措施,保障宏观调控效果的实现。

第五,科学决策。

宏观调控必须具有科学性和针对性,即根据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和数据,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

政府应该通过科学调研和专家论证等形式,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以确保宏观调控决策的正确性和针对性,切实提高宏观调控的效果和水平。

综上所述,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持经济稳定,促进经济增长,协调发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

只有遵循这些原则,才能有效地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第⼀章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第⼀节宏观调控概述⼀、宏观调控的经济学依据现代国家⼀般实⾏市场经济体制,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经济发展受着市场机制这⽀“看不见的⼿”的推动。

但是,市场经济有其⾃⾝的局限和弱点。

⾸先,市场经济往往导致⾃⾝不能解决的社会公正问题。

市场经济激发个⼈潜⼒,往往会导致贫富分化,进⽽对社会公正造成严重的损害。

其次,市场经济⽆法承担社会公共职能。

再次,市场还会造成垄断、不正当竞争等市场失灵现象。

对于市场经济的上述弊端,政府采取宏观调控,把“看得见的⼿”与“看不见的⼿”结合起来,共同作⽤于经济,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种途径。

⾃发⽣了1929-1933年那场资本主义历史上最深刻、最长久、最⼴泛的世界经济危机之后,有宏观调控的竞争性市场经济逐步替代了所谓的⾃由放任的⾃由市场经济。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越来越重要。

20世纪以来,不同国家都以不同⽅式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不介⼊经济⽣活的做法,更多地注意发挥了“有形之⼿”(即国家⼲预)的调节作⽤。

我国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这种经济体制同样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同时也要搞好宏观调控。

因此,政府的宏观调控也存在中国市场经济经济基础。

政府宏观调控也得到了经济学理论的⽀持。

综观近现代西⽅经济理论的发展,各种学派的基本观点和理论脉络,⼏乎都是围绕着如何选择、运⽤好宏观调控政策,以便解决经济增长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诸多⽭盾这个基本点来展开的。

不论是最具代表性的,以“有效需求”理论为核⼼,主张强化国家⼲预和“⾚字财政”政策的凯恩斯学派,还是强调货币“单⼀规则”运动的货币主义,或是供应学派和近些年⼜重新抬头的新凯恩斯主义等等,都概莫能外。

⼆、宏观调控的涵义在中国,宏观调控是指以中央政府(central govornment)为主的各级政府,为了宏观经济的均衡发展,合法律地采⽤参与和影响经济运⾏的⼿段,改变市场主体的经济⾏为,从⽽对⼀定范围的经济总体进⾏调节和控制的政府⾏为。

简述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简述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简述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宏观调控法是指国家通过采取一系列经济政策手段来调节宏观
经济运行状况,以达到稳定经济增长、保持物价稳定、促进就业和改善收入分配的目标。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稳定性原则:宏观调控的首要原则是维护经济的稳定。

稳定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和就业稳定是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

通过调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手段,以控制通货膨胀、失业率等指标,使经济运行平稳。

2. 均衡性原则:宏观调控的另一个原则是保持经济运行的均衡。

均衡是指经济各个领域之间的协调发展,包括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等。

通过适度调节政策,避免经济出现过热或过冷的局面,保持各个领域之间的相对平衡。

3. 灵活性原则:宏观调控需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及时调整政策措施以适应经济运行的变化。

经济环境是复杂多变的,政府需要密切关注经济数据的变化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政策方向和措施,以确保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4. 可持续发展原则:宏观调控的目标之一是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指在满足当前需求的同时,不损害未来世代满足其需求
的能力。

宏观调控需要考虑生态环境、资源利用和社会稳定等因素,推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社会公平之间的协调发展。

除了以上原则,宏观调控还需要遵循科学性原则,即依据科学的经济理论和实证研究结果来进行决策和制定政策。

同时,宏观调控还需要注意政策的稳定性、透明性和可预测性,以引导市场预期和增强市场信心。

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
(二)宏观调控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体系
宏观调控的政府行为需要规范,其各类手段需要法律保障,宏观调控法应运而生。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一体两翼”中的另一翼,我国《宪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1、概念:指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2、调整对象: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具体包括:(1)财税调控关系;(2)金融调控关系;(3)规划调整关系;(4)产业调控关系;(5)固定资产投资关系;(6)储备调控关系:特殊领域的战略性物资储备制度,如粮食、棉花、外汇、土地、石油等(7)对外经济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特点:(1)是一种经济关系;(2)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间接调控为主;(3)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机关始终是一方主体;(4)其实践已纳入国家经济法律体系的轨道。
(二)宏观调控权的配置
1、纵向配置:宏观调控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只有中央级次的国家机关才享有宏观调控权,地方是一种具体的执行权。
2、横向配置:宏观调控权在中央政府各宏观管理部门之间的配置。如中央人民政府拥有宏观调控权,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政府职能部门在具体地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大量地行使着宏观调控权。
三、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
宏观调控权行使主体的综合性和手段的综合性,宏观调控目的性决定了必须要设立一个综合协调制度来协调多个具体执行者的多种手段。 (一)宏观调控综合协调的必要性
1、规划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需要相互协调。规划通常都是指导性的而没有法律的强制力,通常指明了财政、货币政策的目标和方向。
2、设立宏观调控的综合协调机制。
涉及到对综合的宏观调控权予以立法,制定宏观调控法的问题(发改委酝酿宏观调控立法。)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监管手段
为实现有效监管,宏观调控法采用了多种手段,包括经济手段(如税收、利率、汇率等)、法律手段(如制定法 规、规章等)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宏观调控法实施的评价指标
经济增长率 通货膨胀率 国际收支状况
就业率
反映经济总体增长情况,是评价宏观调控法实施效果的重要指 标。
衡量物价总水平上涨幅度,反映货币购买力的下降程度,是评 价宏观调控法实施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
金融法律制度
金融法的体系
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构成完整的金融法律 制度。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国家在金融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如金融监管关系、 金融市场交易关系等。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包括金融安全原则、金融效率原则、金融公平原则等,保障金融市 场的稳定和公正。
计划法律制度
计划法的体系
定。
宏观调控法的历史与发展
宏观调控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但现代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法是在20世 纪30年代以后逐渐发展起来的。
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法是国家 对国民经济进行计划管理和综合平衡 的重要手段。
在资本主义国家,宏观调控法经历了 由自由放任到国家干预的发展历程。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宏观调控法 逐渐呈现出国际化、全球化的趋势。
03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定义
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 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主体
宏观调控关系主体一方为国家, 另一方为经营者。
市场监管关系
市场监管关系定义
市场监管关系是国家在市场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 系。
市场监管具体对象

我国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探讨

我国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探讨

我国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宏观调控是指国家对整个经济体系进行有意识的调节和管理,以解决经济发展中的各种问题。

宏观调控法是指国家依法采取措施,对国民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法规、规章和决策文件的总称。

它包括了国家在宏观调控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指导宏观调控工作是非常关键的。

本文将对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探讨。

一、国家主动调节与市场机制的辩证统一市场经济是以市场竞争为主要手段实施资源配置的经济体制。

虽然市场机制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但市场机制也存在一些弊端,如资源配置不完全、收入分配不公平等问题。

因此,国家需要通过宏观调控来使市场机制与国家意志协调起来,实现国家有扶持、有调节的作用。

同时,国家的宏观调控也需要遵循市场机制的原则,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保持市场的有效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二、坚持稳定和发展的有机统一稳定和发展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两个关键目标。

稳定是指经济总量、价格、就业等方面的基本稳定,发展是指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

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

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稳定的保证。

因此,在实践中,国家需要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稳定和发展的有机统一。

三、内外需结合内需和外需是决定经济增长的两个关键因素。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内需是经济增长的基础,外需则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

国家宏观调控需要综合考虑内外需,根据经济形势调整内外部经济关系,以实现内外需结合、相互促进的目标。

四、改革创新与稳健有序的均衡发展改革创新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稳健有序的发展则需要在改革创新的基础上逐步推进。

过度激进的改革创新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可能导致经济危机,因此国家需要在改革创新和稳健有序发展之间找到均衡点,以促进经济的长期、稳定、持续发展。

五、保护民生与促进社会公平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不仅是经济发展,更是保障人民福祉。

因此,国家需要积极采取措施保障民生,如实施就业政策、医疗保障政策等。

浅论宏观调控法

浅论宏观调控法

浅论宏观调控法作者:张丽娟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4年第15期摘要: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弊端,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它能更加充分地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本文从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入手,讨论应该宏观调控存在的问题,以及进行宏观调控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问题解决方法一、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原则、内容(一)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及对象“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也就是说,“宏观调控法就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把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即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宏观调控关系。

关于宏观调控的调整对象,有的学者认为是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国民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与受控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宏观调控主体之间的平衡协调关系。

也是以国家宏观调控主体为一方的经济关系。

宏观调控主体一方依法定职权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是宏观调控关系产生的根本动因。

宏观调控关系管理与被管理、调控与被调控的行政隶属性质,实际上不全是平等和协商关系。

(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学术界有很多论述,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等。

以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比较合适的。

首先,宏观调控法本身就是经济法中最重要具有普遍共识的一部分。

鉴于理论体现的一致性,以尊重个体权益为基础维护社会整体为己任的社会本位原则是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其次,从宏观调控法的立法目的看,它的出发点也在于保持经济总量平衡,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稳定。

再次,从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来看,克服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最终目的也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三)宏观调控法的内容构成现代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已形成以“国家计划—经济政策—调节手段”为轴线的系统工程。

第07章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

第07章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

第07章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宏观调控法是指国家通过政府行为来调整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速度和方向,以达到宏观经济稳定和发展的目标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是一种控制经济总量的手段,通过调整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产业政策等来影响宏观经济运行的方向和速度。

宏观调控法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及时调整经济政策来应对外部环境和内部经济波动的影响,保持经济的平稳运行。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包括经济周期理论、总量均衡理论和经济增长理论。

经济周期理论认为经济发展存在周期性波动,包括繁荣、衰退、复苏和萧条四个阶段,通过宏观调控来调整经济的波动。

总量均衡理论认为经济运行需要保持国民收入、经济增长和社会生产总值之间的均衡,通过调控投资、消费、储蓄和国际收支等因素来实现均衡的状态。

经济增长理论则着重研究经济发展的长期趋势和动力机制,通过提高生产率、促进技术创新和调动社会资源来推动经济的增长。

宏观调控法的主要制度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

货币政策通过调整货币供应量、利率和汇率等来影响经济的总需求和总供给,调控物价水平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财政政策则通过调整政府支出和税收等来影响经济的总需求和分配,调控总投资和收入分配的平衡。

产业政策则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等来影响经济的总供给和竞争力,调控经济的结构性问题和产业发展的均衡。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预期稳定、逆周期调控、综合平衡和按需调控。

预期稳定强调调控政策应该具有预见性和稳定性,避免政策的过度波动和频繁调整,以稳定市场预期和经济运行。

逆周期调控则强调在经济波动周期中,政府应该采取相反的措施,通过扩大财政支出、降低利率和增加货币供应等来稳定经济。

综合平衡要求调控政策要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价格稳定和社会公平等多个因素,避免单一指标的过度追求。

按需调控则强调根据经济的实际需求情况来调整政策,避免刺激过度或紧缩过度。

宏观调控法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区域差异、行业差异和周期差异进行差异化调控。

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摘要:“宏观调控法”的称谓及其理论概括是中国经济法的独创;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无类似的概念。

我国大部分学者将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之一;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是经济法学界比较一致的观点。

经济法作为政府经济职能的法律表现,相应的体系构造必然也应当对政府职能的转换做出反映;将经济法的主要内容界定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有利于确认和规范政府的行为,保障政府经济职能的实现。

宏观调控作为政府的两大主要职能之一,相应地,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两翼之一,其地位和作用日渐凸现,相关的理论也亟待深入研究。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宏观调控法重要的理论问题,本文将对此展开论述。

关键词:基本原则;宏观调控;协调;优化配置;宏观经济利益一、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概述(一)、宏观调控法调整原则的涵义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宏观调控法制定、实施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既是宏观调控立法的指导方针,同时也是宏观调控关系主体的行为准则。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应指最能体现宏观调控法立法宗旨和实现宏观调控法价值并贯穿于宏观调控立法和执法之全部的一般原则。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科学确立和阐释,对于宏观调控立法和法学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其基本涵义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1、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制度规则。

(1)、调整原则首先必须涉及到宏观利益层面等法律问题。

法律与经济之重大区别在于,经济学所关注的重点是市场经济中有形的生产要素和经济资源配置的效益,它是市场利益初级层面的分配问题。

而法律所涉及是由于生产要素配置和使用状态生产的利益归属及利益再分配的公平问题,其利益涉及的层面及其广泛程度远远高于经济学所关注的资源配置和效益问题,因而,法律调整原则,只能从法律调整和关注的重心入手,才能求得正解。

(2)、调整原则所涉及的环节,还在许多与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无关的权力分配与程序运行等问题,它远不能被个别化的经济目标原则所包括。

简述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调控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宏观间接调控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实现三个方面的转变:①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向间接管理为主。

②由微观管理为主转向宏观管理为主。

③由管项目审批、管钱、管物转向搞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

(2)计划指导原则。

以经济为基础,抓好社会经济发展的预测,确定国民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重大战略,及时为微观经济决策和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信息。

通过信息交流、计划发布等方法,为微观经济决策和政府制定政策提供重要依据,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3)集中和重点性原则。

宏观调控要着重控制国民经济中的重点部门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部门、产业,如农业,交通、能源和重工业。

(4)以经济手段为主的综合配套调控原则。

坚持以经济手段为主,其他手段配合执行宏观调控的基本方法。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1)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即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价值总量平衡,国民经济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方式达到最优化。

(2)政府调控法定原则:即政府的宏观调控应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基本要求(三个“法定”):调控主体资格法定、宏观调控权力法定、政府调控方式与程序法定
(3)政府调控适度原则:A、政府调控不得冲击和削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应当促进和保护市场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

B、政府调控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依法进行干预。

C、政府调控一般不得直接干预经济组织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4)注重调控效益原则:即宏观调控法通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目的就是要激励、促进和保护宏观经济利益的提高。

经管类专业课复习资料-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

经管类专业课复习资料-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

经济法期末复习一、宏观调控(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发同属于经济法。

这个经济法体系中,宏观调控法是与市场规制法并列的部门法。

它们分别调控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虽然是不同的经济关系,但同属于经济法说调整的调制关系。

(2)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之间在逻辑上的并列关系,并不排除他们在客观表现上的密切联系。

宏观调控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分别发生在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而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之间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

基于上述密切联系,在针对经济运行研究、拟定经济发展对策时,往往需要同时从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发等多个方面思考。

(1)调控法定原则。

调控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进入市场、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受宏观调控发实体性、程序性规范的约束。

(2)调控绩效原则。

调控绩效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以提高经济运行的宏观效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为目标。

(3)调控公平原则。

调控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增进经济资源配置在地区、产业和国民分配上的公平。

(4)调控适度原则。

调控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在法律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的范围内,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以量化的、最佳的效率和公平状态为目标,统筹宏观经济运行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兼顾宏观调控的各项目标,准确、有效地运用各种相关的宏观调控手段,努力实现宏观调控综合效果的最优化。

二、财税法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预算体系是指通过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预算管理职权、划分预算收支范围的方式处理国家财政分配关系的一项基本财政法律制度。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市、县、县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集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期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宏观调控法原理

宏观调控法原理

社会结构 “市场——政府”二元结构 “市场构 案例: A、兴业银行——中国首家赤道银行 B、美国的贷款人环境责任制度 讨论问题:社会中间层(组织)在经济发 展中起到的作用(利和弊)
3、政府各职能部门 在美国,其从事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管理机构 及组织包括:白宫办公厅,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经 济顾问委员会,政策发展办公室,商务部,财政部 等;德国从事国家宏观调控的行政机构及组织包括: 联邦经济部、财政部、经济合作部、联邦经济信息 总署、联邦银行等,还有大量的咨询与研究机构; 日本的大藏省、通商产业省、农业水产局、经济企 划厅等机构及组织也主要从事宏观调控。 我国从事宏观调控的经济管理机关主要包括从事经 济计划、财税、货币、内外贸易等国家核心经济事 务的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等。它们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各自的地位、 职能、权力以及责任如何,关键是要运用法律形式 长期地、相对稳定地固定下来,不因领导人主观意 志的变化而随意变化。

经济法学中,“宏观调控”则与“市场规
制”并列。 宏观调控是指调控主体从社会公共利 益出发,为了实现宏观经济变量的基本平 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 健康、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所进行的总 体调节和控制。
(一)尊重市场原则 宏观调控的存在价值是弥补市场失灵,它应当 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作为市场调节的补充手段而存 在,决不能反客为主。这就决定了宏观调控必须尊 重、符合并善于利用市场规律:(1)尊重和符合 公平竞争、自由竞争的市场规律,为市场主体创造 一个安全、有序、宽松的经济环境和市场秩序; (2)善于利用利润平均化的规律; (3)善于运用“经济人”规律调控市场行为。换 言之,宏观调控必须建立在完善的市场体系基础上。 舍此,不但市场经济的建成与运行要大打折扣,宏 观调控也会因失去微观基础而难以收效。

简述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简述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引言宏观调控是指通过政府采取一系列政策手段,调整经济总量、结构和分配,以达到维持经济运行平稳、促进经济增长、稳定物价水平、保持就业稳定等宏观调控目标的过程。

它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宏观经济调节功能。

为了确保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准确性,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指宏观调控过程中应遵循的一些基本准则,以确保调控政策的顺利实施和较好的效果。

下面是宏观调控法的原则:1. 稳定性原则稳定性原则是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之一。

稳定性原则要求宏观调控政策应该稳定经济运行,保持经济的平稳增长。

具体而言,要保持经济增长的稳定性,防止经济波动过大,避免经济过热或过冷的情况出现。

稳定性原则的实现需要政府在调控过程中预测和应对各种风险,提前制定应对措施,防止经济出现过度波动。

2. 灵活性原则灵活性原则是宏观调控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它要求调控政策应具有灵活性,能够根据经济运行状况的变化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经济环境有时会发生突变,需要政府能够迅速做出反应,调整调控政策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

灵活性原则的实现需要政府建立完善的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获取并分析经济数据,制定相应的调控政策。

3. 持续性原则持续性原则是指宏观调控政策应该持续有效地实施。

宏观调控不是一次性的行为,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经济运行状况会随时间不断变化,需要政府不断地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修正和完善调控政策,以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

持续性原则的实现需要政府建立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和政策框架,确保宏观调控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4. 预防性原则预防性原则是指宏观调控政策应具有预测和预防风险的能力。

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需要政府能够提前预测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预防。

预防性原则的实现需要政府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避免潜在的经济风险的发生。

宏观调控法的具体措施为了实现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政府可以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

经济法 宏观调控原则及方式

经济法  宏观调控原则及方式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与原则一、引言“宏观调控法”的称谓及其理论概括是中国经济法的独创,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无类似的概念。

我国大部分学者将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之一,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学界比较一致的观点。

经济法作为政府经济职能的法律表现,相应的体系构造必然也应当对政府职能的转换做出反映。

将经济法的主要内容界定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有利于确认和规范政府的行为,保障政府经济职能的实现。

二、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主要包括计划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储备调控关系、涉外调控关系等七大类宏观调控关系,它们也可以合并为计划、财税、金融三大类调控关系。

(一)计划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经济运行要以市场为主体,但这并不排斥计划的作用,而是要实行市场调节手段和计划调节手段相结合。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近期要在财税、金融、投资和计划体制的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三者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机制,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

”因此,计划的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宏观经济调控法应当调整好计划关系。

(二)财政关系财政作为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在全社会范围内的集中性分配活动,同社会再生产有着密切的联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政已从只是单纯地组织收入以满足政府活动的需要,发展为对国民经济运行实行调控的有力手段。

政府运用财政调控手段,其中包括预算支出结构的安排、税率的提高和降低、国家信用、财政补贴等,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

所谓财政关系是一种以国家权力为依托的对社会产品祖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所产生的特殊分配关系。

它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三)金融关系由金融活动产生的金融关系是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贷相联系的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一类经济关系。

宏观调控法知识讲解

宏观调控法知识讲解


财政法
▪ 一、概述 ▪ (一)财政法的概念 ▪ 财政法,简而言之,是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 财政关系具有财产性 ▪ 财政关系具有管理性 ▪ 财政关系具有社会性 ▪ 财政法是一种强行法 ▪ 财政法是一种确认和规范政府财政行为之法 ▪ 财政法是一种宏观调控法
▪ (二)财政法的原则 ▪ 财政民主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民主基础,在财政法体
▪ (三)调控手段 ▪ 1、调控手段的协调 ▪ 2、调控手段的冲突 ▪ (四)调控程序 ▪ 1、确立宏观调控决策的制定、颁布流程 ▪ 大体包含以下环节: ▪ 提议程序 ▪ 论证程序 ▪ 建议评估机制 ▪ 预警机制 ▪ 应急性机制 ▪ 2、建立救济制度 ▪ 纠偏机制、补偿机制、责任追究机制、保障机制 ▪ 3、建立监督机制
▪ 1、预算管理职权
▪ 2、法定收支范围
▪ 预算收入: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 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 预算支出: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 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 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
▪ (四)预算编制的原则与程序
▪ 预算编制的程序:
▪ 国务院下达预算编制指示——初步审查——审 查批准——备案——批复预算
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健 康、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所进行的总体调节和控制。 ▪ 2、宏观调控的特点 ▪ 1)以社会总供求和总需求为调控的宏观目标。 ▪ 2)以间接手段为主要的调控方式 ▪ 3)以经济规律为运作机制。
▪ 2、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 1)合法性原则:从实体和程序法两方面保障依法调控 ▪ 2)尊重市场原则:这是处理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的原则 ▪ 尊重和符合公平竞争、自由竞争的市场规律,为市场主体创造一

第07章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图文

第07章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图文
公法调整的对象与相关法的关系与市场规制法同属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渊源地位作用方面联系在调整对象主体作用调整方法等方面区别四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高等教育出版社价值秩序价值宗旨终极宗旨原则调控适度原则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构成行为关系法律规范的分析范式宏观调控行为关系法财政调控行为关系法财政收入行为关系法财政支出行为关系法财政管理行为关系法金融调控行为关系法计划行为关系法高等教育出版社三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式一一般禁止式的调整方法二积极义务式的调整方式三有条件的允许式调整方式第二节宏观调控法基本制度一宏观调控法主体制度二宏观调控权配置制度三宏观调控的程序制度四宏观调控的责任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一宏观调控法主体制度一调控主体二调控受体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宏观调控权配置制度一概念二宏观调控权的横向配置三宏观调控权的纵向配置高等教育出版社三宏观调控的程序制度一不同手段的调控程序制度二不同环节的调控程序制度三不同领域的调控程序制度一不同手段的调控程序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财政调控程序制度税收调控程序制度金融调控程序制度国民经济计划程序制度二不同环节的调控程序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宏观调控决策程序制度信息搜集整理方案拟议权衡选择宏观调控实施程序制度公告通知实施督促信息反馈三不同领域的调控程序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立法行为执法行为高等教育出版社四宏观调控的责任制度一归责基础二责任形式三责任构成四责任竞合一归责基础高等教育出版社违反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责任是宏观调控法主体违反宏观调控法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高等教育出版社
2、宏观调控的目标
高等教育出版社
3、宏观调控手段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宏观调控法的概念
高等教育出版社
1、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高等教育出版社
2、宏观调控法的语词和定义

宏观调控法复习重点

宏观调控法复习重点

宏观调控法第一章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宏观调控即为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行为。

宏观调控目标:1、总量均衡;2、结构优化;3、充分就业;4、国际收支平衡宏观调控手段:1、财政调控:如转移支付、发行国债等。

2、税收调控:如所得税、消费税、印花税等。

3、金融调控:如利率、汇率、存款准备金率等。

4、计划:如国民经济5年计划。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法: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调控法的初级宗旨即直接目的:规范和保障国家宏观调控行为,预防和克服市场失灵,实现国民经济总量的均衡和结构的优化,实现物价平衡、就业充分和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和持续增长。

终极宗旨即根本目的:在实现初级宗旨的基础上,协调和解决国家整体利益和经济个体利益的矛盾,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一)调控法定原则:调控行为要有法律授权,依法调控。

(二)调控绩效原则:如经济适用房的“砖头补贴”—暗补和“人头补贴”—明补。

(三)调控公平原则:兼顾产业、地区、收入等方面的公平。

(四)调控适度原则:不能顾此失彼,要考虑各目标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影响。

宏观调控主体是宏观调控行为人或行为的施动者,是宏观调控义务的承担者和宏观调控权力的享有者,限于国家。

宏观调控主体的权利:根据权利所处的环节分为立法权和执法权;根据权利所指向的方式分为财政、税收、金融、计划等调控权;根据权利的强制性强弱不同分为指令性和指导性调控权。

宏观调控主体的义务:依法享有并行使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受体,即宏观调控对象,是宏观调控行为的受动者,也就是宏观调控行为的直接受影响者。

限于市场主体,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

宏观调控受体的权利:市场主体享有经营自由权。

宏观调控受体的义务:接受宏观调控,注意区分指令性和指导性。

论述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论述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论述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宏观调控法是指国家通过调整经济总量和结构,以达到促进经济增长、稳定物价、调整收入分配、改善就业状况等宏观经济目标的一种手段。

宏观调控法的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下面就来详细阐述一下。

一、稳定性原则稳定性原则是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稳定性原则要求宏观调控政策必须具有稳定性,即政策的实施不能引起经济波动,不能使经济出现过度波动或过度波动的情况。

稳定性原则的实现需要政策制定者在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政策的长期影响,避免短期行为对经济的不良影响。

二、适度性原则适度性原则是宏观调控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适度性原则要求宏观调控政策必须适度,即政策的实施不能过度干预市场,不能使市场失去自我调节的能力。

适度性原则的实现需要政策制定者在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避免政策过度干预市场。

三、灵活性原则灵活性原则是宏观调控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灵活性原则要求宏观调控政策必须具有灵活性,即政策的实施必须能够随时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的变化。

灵活性原则的实现需要政策制定者在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的变化,及时调整政策,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协调性原则协调性原则是宏观调控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协调性原则要求宏观调控政策必须具有协调性,即政策的实施必须能够协调各个经济部门之间的关系,以达到整体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协调性原则的实现需要政策制定者在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各个经济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各个经济部门之间的利益,以达到整体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五、可持续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是宏观调控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可持续性原则要求宏观调控政策必须具有可持续性,即政策的实施必须能够长期维持经济发展的稳定和可持续性。

可持续性原则的实现需要政策制定者在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的长期性和可持续性,避免政策的短视性和不可持续性。

宏观调控法的实施需要遵循稳定性、适度性、灵活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等原则。

只有在遵循这些原则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
根据我国现行体制,财政调控权主要由财政部行使;税收调控 权主要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行使;金融调控权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 行使;计划调控权主要由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行使。
• .根据权力的强制性程度不同,可以分为指令性调控权(具有强 制性)和指导性调控权(强制性更弱)。
• 例: • 商务部对进出口业务中的一般性贸易结构调整文件的审批权 • ————指令性调控权 • 产业调控部门对房地产行业发布政策指导 • ————指导性调控权
2021/4/6
6
二、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构成
核心: “行为—关系—法律规范”的分析范式
宏观调控行 为-关系-法
财政调控行 为-关系-法
金融调控行 为-关系-法
计划行为关系-法
财政收入行 为-关系-法
财政支出行 为-关系-法
财政管理行 为-关系-法
2021/4/6
7
三、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式 (一)一般禁止式的调整方法 (二)积极义务式的调整方式 (三)有条件的允许式调整方式
• (3)纵向配置 • 中央——地方 • 国务院——各行政部门
• 注意:不是所有的宏观调控权都可以进行纵向配置。 • 例如: • 1.重要税种的新设与取消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常委 • 2.金融调控权集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不享有
3.宏观调控的程序制度
(1)不同手段的调控程序制度 财政调控程序制度、税收调控程序制度、金融调控程序制度 (2)不同环节的调控程序制度 宏观调控决策程序制度:信息搜集整理、方案拟议、权衡抉择;
• B.调控法定原则
• C.调控适度原则
B
• D.调控公平原则
2.宏观调控权配置制度
• (1)概念 • 根据国家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地位,赋予不同类型和层级的宏观调

宏观调控法一般原理

宏观调控法一般原理

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理论认为某些产 品或服务具有非排他性和 非竞争性,需要政府提供 或进行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法的政治学基础
民主政治理论
宏观调控法以民主政治理 论为基础,强调政府应当 回应民意,实现公共利益。
行政权理论
行政权理论认为政府具有 执行法律和制定政策的权 力,应当在宏观调控中发 挥主导作用。
促进功能
通过宏观调控法的实施,促进 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国
家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02
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
宏观调控法的经济学基础
01
02
03
宏观经济学理论
宏观调控法以宏观经济学 理论为基础,旨在通过政 府干预实现宏观经济稳定 和增长。
市场失灵理论
市场失灵理论认为市场机 制在某些情况下无法实现 资源的最优配置,需要政 府进行干预。
详细描述
结构优化原则要求国家在宏观调控时,关注产业结构和区域结构的调整,通过政 策引导和市场机制,促进产业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
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相结合原则
总结词
宏观调控法应遵循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既体现效率又促进公平。
详细描述
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相结合原则要求国家在宏观调控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同时加强政府对市场的引导和监管,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的统一 。
宏观调控法通过规定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机关的职权、职责以 及行使职权、职责的方式、程序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 面,来规范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行为,保障宏观经济管理目标 的实现。
宏观调控法的特征
全局性
宏观调控法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宏观 经济关系,以保障宏观经济秩序和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摘要:“宏观调控法”的称谓及其理论概括是中国经济法的独创;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无类似的概念。

我国大部分学者将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之一;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是经济法学界比较一致的观点。

经济法作为政府经济职能的法律表现,相应的体系构造必然也应当对政府职能的转换做出反映;将经济法的主要内容界定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有利于确认和规范政府的行为,保障政府经济职能的实现。

宏观调控作为政府的两大主要职能之一,相应地,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两翼之一,其地位和作用日渐凸现,相关的理论也亟待深入研究。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宏观调控法重要的理论问题,本文将对此展开论述。

关键词:基本原则;宏观调控;协调;优化配置;宏观经济利益一、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概述(一)、宏观调控法调整原则的涵义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宏观调控法制定、实施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既是宏观调控立法的指导方针,同时也是宏观调控关系主体的行为准则。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应指最能体现宏观调控法立法宗旨和实现宏观调控法价值并贯穿于宏观调控立法和执法之全部的一般原则。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科学确立和阐释,对于宏观调控立法和法学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其基本涵义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1、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制度规则。

(1)、调整原则首先必须涉及到宏观利益层面等法律问题。

法律与经济之重大区别在于,经济学所关注的重点是市场经济中有形的生产要素和经济资源配置的效益,它是市场利益初级层面的分配问题。

而法律所涉及是由于生产要素配置和使用状态生产的利益归属及利益再分配的公平问题,其利益涉及的层面及其广泛程度远远高于经济学所关注的资源配置和效益问题,因而,法律调整原则,只能从法律调整和关注的重心入手,才能求得正解。

(2)、调整原则所涉及的环节,还在许多与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无关的权力分配与程序运行等问题,它远不能被个别化的经济目标原则所包括。

2、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体现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功能。

我们知道宏观调控法协调的利益具有整体性、公共性社会性和国家意志性等属性。

其协调的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市场主体个体利益,国家局部地区之间利益,不同社会经济时期利益,国家与民族之间利益这四个层面,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原则必须是在宏观控法领域内各分支法域普遍适用的原则,而非仅适用某一子法的具体原则或特殊原则,自然某些如计划法、财政法具有的独特原则,不应纳入到宏观调控法调整则是的范畴。

(二)、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功能及体现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体现宏观调控法理念和精神,稳定地、持续地对宏观调控立法和法的实施起政策性的规范和引导的基本准则,其在宏观调控法领域的具体功能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对宏观调控法与法的实施的价值指导功能。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原则,作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创制、设计和运行的基本准则,对宏观调控立法和法的实施具有稳定的、动态的价值指导意义。

(1)、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是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创设、安排时的基本依据。

它要求国家在创设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时,其基本目的要达到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其基本手段的设置,应围绕有利于实现或达到社会整体利益平衡的基本要求,其宏观调控权的设置应以保证社会整体利益平衡这一目标的实现而进行有效地约束,并应创设相应的法律责任形式,使宏观调控调整原则的制度目标能够实现。

(2)、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宏观调控各项法律制度具体运行的重要指导准则。

首先,它要求国家宏观调控机关在依法实施宏观调控过程中,具有明显的合目的性,即必须始终坚持以达到社会整体平衡这一基本目标;其次,它要求国家宏观调控机在具体运用宏观调控权时,应充分地考虑到宏观调控的重要性和合理性程度,使宏观调控权的具体行使正当、合理、合法、适度;其三,它要求国家宏观调控机关在行使宏观调控权时,其使用的方式和手段,应以是否达到社会整体利益平衡为取舍标准,以防止权力滥用或权力怠于行使。

2、补充法律的不足,具有催生和转化为具体法律规范的功能。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对宏观调控制度内涵的原则性概括和抽象,由于具有指导宏观调控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功能,其具有补充现行立法作用,在现行宏观调控法规定不尽周全或者现行立法规定空缺的情况下,可以能过对宏观调控调整原则的解释,以补充已有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的不足。

二、有关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各种学说及评述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范畴,有关它的学说在国内有很多种,学者们各执一词,尚未达成共识。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卢炯星学者的五原则说: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这一原则能较好的贯穿于宏观调控法中,具有指导意义,笔者也认同其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2.总量平衡原则。

笔者认为总量平衡应作为宏观调控的目的而非原则,此处是将宏观调控法的目的和宏观调控法的原则相混淆。

3.间接调控原则:指国家在进行宏观调控时应当使用财政、税收、计划、价格等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间接调控。

间接调控应当只是宏观调控法的手段而不是基本原则。

4.统一协调原则:这一基本原则鲜明的体现了宏观调控法的特色。

5.宏观经济效益原则:笔者认为,追求经济效益应当是属于经济目的,将其认为是宏观调控法原则不妥。

(二)、学者李力的观点:学者李力分别从宏观调控权的法律构架,宏观调控法的价值目标和宏观调控的法律地位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以下三个原则:1.权力分配和制横原则。

笔者认为,此原则内容丰富、特点鲜明。

笔者也赞同这一观点。

2.公共利益原则。

笔者认为,公平和效率本来就应当成为法律的两大目标不可分割,从一定程度来说追求效益最大化当然是每一个法律的目标,所以此处将法律追求的目标和基本原则相混淆了。

3.辅助性原则:笔者认为,其实质是一个限制国家在进行宏观调控活动的行动范围的原则,为更好发挥市场作用,达到经济效益的目的,这一原则当然是贯穿于宏观调控法的活动中,成为宏观调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三)、潘静成、刘文华学者的观点:1.平衡优化原则:作者认为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是宏观调控法所追求的目标而非基本原则。

2.有限干预原则:笔者认为,有限干预原则是对宏观调控行为的行为方式做的规定、限制,而不能成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3.宏观效益原则:笔者认为此原则是宏观经济调控法的目标而不是基本原则。

4.统分结合原则:这一原则和之前的统一协调原则有吸收关系三、确定宏观经济调控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和方法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应当注意如下的标准或方法:第一,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

换言之,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应当是宏观调控关系参加者的行为准则,是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性规范;不能将宏观调控法的指导思想、特征或者宏观调控的任务或者目标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因为,法律原则在法律和法学中具有特定的含义和功能,将法的指导思想、特征或者法之外的原则作为法的原则,会损害法的原则存在的价值,也会造成理论上的混乱。

由于宏观调控法中当事人的地位,并不如民商法为平等主体,宏观调控主体和受调控主体的地位有很大的不同,因此,确认具有行为准则性的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就必须考虑这些原则所要规范的主体。

宏观调控法就其主要方面而言,乃在为政府的宏观调控树立行为的准则,虽调整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之间的宏观调控关系,但其着眼点主要是确认和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权及权力行使程序。

因此,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也应主要针对宏观调控主体。

在原则的确定中,市场管理法与此不同。

市场管理法主要规范市场主体之间微观的交易行为。

因此,市场管理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应主要着眼于市场主体。

第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经济法的原则和宏观调控法的特点。

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几乎是无争议的。

因此,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不能离开经济法原则的框架。

经济法学者提出的“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王保树.经济法原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P51),“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P167-173)“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效益原则”(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P 54-59)等,都是确定宏观调控法原则时应当充分关注的。

完全脱离经济法的原则而确定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不符逻辑的。

同时,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也应体现宏观调控的特点,而不能完全照搬经济法的原则或者法律的一般原则。

第三,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应当是贯穿于整个宏观调控法的行为准则,对于宏观调控法律规范体系具有指导作用。

因此,不宜将宏观调控法中某一制度的原则也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四、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宏观调控职权和程序法定原则有学者将“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王保树.经济法原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p51)笔者对此表示赞同。

具体到宏观调控法领域,应当将宏观调控职权和程序法定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因为,国家或者国家授权的机关始终是宏观调控关系中的一方主体,而国家的经济职能包括宏观调控职能主要是通过政府的行为实现的。

政府权力法定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如果没有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的原则,任意扩大和推定经济管理权的范围,也会导致对法人和自然人的权利的侵犯。

”(王保树.经济法原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p51)这一原则的确立还来源于宏观调控的属性。

宏观调控是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并且由于其调控的对象是国民经济整体,针对的是社会产品和服务的总需求和总供给、经济结构等事关经济全局的经济变量,其对经济的影响是全局性的、长期性的;宏观调控运用得适当与否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是难以估量和无法回复的。

宏观调控权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权力,对经济的影响、对市场主体和普通民众的影响是人所共知的。

因此,宏观调控具有极大的外部性;其实施应当相当谨慎和理性。

恩格斯曾经指出,如果政治权力被错误或者不适当地用于干预国家经济,那么“政治权力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P483)如果政府可以随意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而进行所谓的宏观调控,将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因此,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宏观调控权应当来源于法律上的明确授权;如此,也是对政府权力的约束和监督。

宏观调控的影响力,更要求其制定和实施符合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尤其是宏观调控日益成为当代各国政府突出的经济职能,政府参与、干预和调控经济的范围比以往更为广泛;此时,更应强调权力法定的原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