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支付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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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支付法

一、概述

国际贸易支付是指当事人因从事跨国贸易活动而通过银行办理货币跨境收付。国际贸易支付是银行的重要业务,目前主要是以外汇和票据为支付工具,通过汇付、托收、信用证和保付代理方式进行。

1、国际支付起源于国际贸易

2、国际支付必须依法进行。旨在调整国际支付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促进和

保障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国际立法、惯例规则和相关国内法统称为国际支付法制。二、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作为国际支付工具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等具有特定格式,代表一定债权债务关系的资金债券,通常有以下特征:

A、要式性。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B、无因性。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是否有效与出票或转让原因无关。

只要票据符合法定形式,持票人就能取得票据载明的权利,付款人在票据到期

时必须无条件支付。

C、独立性。是指在统一票据上进行的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发生效力。即使票据因

出票人无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而曾被撤销,已在该票据上进行的背书、承兑、

支付等其他各个票据行为的效力均不受影响。

D、流通转让性。票据可以流通转让,债权人凭交付或适当背书后交付受让人即可

完成转让手续,无需通知债权人。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指也称为期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主要表现在(1)、在同一票据上进行的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发生效力,即使票据因出票人无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而曾被撤销,已在该票据上进行的背书、承兑、支付等其他各个票据行为的效力均不受影响。(2)、票据的伪造或票据上签章的伪造对票据上其他真正的签章的效力也不发生影响。如果一张票据上既有伪造的又有真实的签名,伪造的签名应承担法律责任,但不影响真实签名的效力。

三、汇付和托收

(一)、汇付

商业汇付又叫汇款,是汇款人通过当地银行将款项汇入收款人所在地银行,由该银行将款项解付给收款人的收款方式,又称买方直接付款方式。包括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二)、托收

是出口商出具票据,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贷款的一种支付方式。托收是一种逆汇方式,属于商业信用,虽有银行参加,但银行不提供信用。涉及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

四、信用证

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的请求,向受益人(通常出口商)开立的一种保证在一定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或约定。简言之,就是银行有条件支付的承诺。

分类: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信用证根据国际惯例,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因此除非有相反规定,实践中采用的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

五、信用证的当事人以及法律关系

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所作出的承诺,因此严格意义上当事人只有开证行和受益人。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因此除非有相反规定,实践中采用的信用证是不可撤销。

1、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或买方

2、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请求和指示开立信用证的银行,通常是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

3、通知行,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商的银行,通常是出口商所在地银行。

4、受益人,即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出口商或实际供货人

5、议付行,即愿意买进或贴现受益人按信用证开立的跟单汇票的银行

6、付款行,信用证指定的支付货款的银行,通常指定开证行,也可以是另一家银行。此外,

有的信用证还指定有保兑行。

六、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一)、信用证交易的性质——独立抽象性

独立抽象性是信用证交易的本质特点和核心原则。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基础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之间是彼此独立的合同。银行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任何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开证申请人提出的产生于他与开证行或受益人之间关系的请求或抗辩的制约。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信用证是独立于基础交易之外的交易。信用证的业务处理不受基础合同的约束2、信用证是单据交易。在信用证业务中,一切以单据为准,只要单证,单单一致,银行就必须付款,不考虑其他情况。这有利于将银行从买卖双方的合同争议中解

脱出来,从而增强信用证作为银行信用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二)、银行的义务和责任

1、开证行与保兑行的义务

2、审单标准及相关义务

3、银行的免责

A、单据有效性免责

B、对受指示方行为的免责

C、遭受恐怖袭击的免责

七、国际保付代理

是保理商与国际贸易中的卖方达成的,由卖方向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保理商则为其提供融资、信用风险担保、账目管理及账款收取的一种安排。其法律基础是债权让与。分类:进口保理、出口保理和双重保理。

一般涉及以下当事人和关系人:

1、出口商,即被保理人

2、出口保理公司,即位于出口商所在地的、向出口商叙做保理业务的公司

3、进口商,即付款人或债务人

4、进口保理公司,即位于进口商所在地的、向进口商叙做保理业务的公司

程序:

1、出口商与本国保理公司联系洽商

2、出口保理公司将出口商提供的进口商的情况及其需要的赊销信息额度告知与其有业务

关系的进口保理公司

3、进口保理公司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和评估,将结果以及确定可以对其提供的信用额

度通知出口保理公司,后者又告知出口商

4、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公司签订保理协议,出口保理公司又与进口保理公司签订协议

5、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买卖合同

6、出口商发货后将有关单据和正本发票寄给进口商,发票副本交给出口保理公司,即可获

得保理公司支付的相当于大部分货款的融资金额,没有做融资安排的则在商定的其他日期由保理公司付款

7、出口保理公司向进口保理公司寄交发票副本,将有关部分的应收账款再转让,后者据此

进行账款管理,定期向买方催收货款

8、到合同规定付款期,买方向进口保理公司付款,进口保理公司转付给出口保理公司,若

进口保理公司在付款到期后一定期限内仍未收到买方货款,进口保理公司将自己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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