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英国议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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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英国议会改革
英国是世界近代历史上第一个完成现代化的国家。在英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十九世纪是一个关键的时期。在这一阶段,经济的现代化推动了政治民主化的进展,工业革命的完成带来生产力的巨大飞跃,整个英国的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力量的变化催生了新兴阶级的出现,他们迫切要求在政治领域享有发言权。虽然光荣革命后的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度,但此时的英国议会仍旧掌握在贵族寡头手中,新兴阶级的要求得不到满足,于是他们掀起了轰轰烈烈的议会改革运动。
议会改革是19世纪英国政治发展的主要体现,它发端于18世纪,延伸到20世纪。其中19世纪三次大的议会改革(1832年议会改革,1867年议会改革,1884年议会改革)具有与时俱进的鲜明特色,反映了英国社会变革的基本特征:适时而变,和平渐进的模式。
19世纪20—30年代随着工业革命的迅速发展,英国工业资产阶级的经济实力进一步加强。英国人口大量由传统聚居的东南地区北移,使得一些如曼彻斯特、利物浦等新工工业城市崛起,人口大量增加。但英国下议院1688年后再没有新的市镇取得议会代表权,而一些衰败选区,仅有数户居住、无人居住、甚至在地理上消失的地方竟拥有在下议院市镇代议士;反之新工业城市往往聚居数以万计人口却无代议士代表。而且议席代表市民数亦失衡,康沃尔在议会有四十四席,而苏格兰有45席,但苏格兰人口却有康沃尔八倍之多。除议会议席分配失衡外,议员的民意代表性也不充分,在英格兰及爱尔兰只有百分之五的成年男性选举权,苏格兰200万人口中更仅有3000人有选举权。而且选举方式上采取公开投票法,选民无法对自己的投票取向保密,很多时候屈服于有势力人士的威迫利诱,被迫投票给他们。
面对这种国内形势,英国国内掀起一场轰轰烈烈的改革运动。1832年议会改革主要包括两项重要内容:(1)重新分配议席。取消许多已经衰败的选区,减少一些选区的议席;人口增加的郡的议席增多,新兴工业城市取得较多议席。具体规定:人口不足2000人的56个城市被取消了下院议席,人口在2000~4000人之间的32个城市只能保留一个议席。空余下来的席位给予人口增多的郡和新兴工业城市,新兴工业城市得到65个席位。(2)更改选举资格,扩大选民范围。降低选民的财产和身份要求,工业资产阶级和农村中的富裕农民得到选举权,选民人数大大增加。
1832年议会改革是19世纪英国议会选举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它是英国新兴工业资产阶级进行的争取同土地贵族重新分配政治统治权及扩大选举权的改良运动。1832年改革的结果,使英国的选民人数从48.8万增加到了80.8万,有选举权的人口占当时英国总人口的比率也从大约2%增加到3.3%。这次议会改革以和平的方式削弱了贵族保守势力,工业资产阶级得以更多地分享政权,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资产阶级的要求。但是广大工人、雇农和妇女仍被排斥于政治之外,掌权的仍然是贵族;选举资格的限制也仅仅从身份资格转为财产资格,身份歧视变为财产歧视,工人和贫困农民等社会绝大多数成员仍然在受歧视之列。
1832年议会改革后,选举权仍然受到很大的限制,英国社会要求扩大民主的呼声日益高涨,广大中、下层人民迫切要求进行新一次的议会改革。在宪章运动和资产阶级激进组织“全国改革同盟”的推动下,保守党德尔比内阁的改革方案获得议会通过,并在1867年8月15日经维多利亚女王签署生效。
1867年第二次议会改革的主要内容有:(1)重新调整选区,取消了46个“衰败选区”,空出的52个议席分给大工业城市和较大的郡。曼彻斯特、伯明翰等大城市分别增加1个议席,伦敦增加4个议席,另有9个中等城市各获得1个议席;25个议席分给兰开夏、约克等郡;1个给予伦敦大学;2个给予苏格兰大学;其余5个给予苏格兰各郡。(2)进一步降低了选举资格限制,扩大了选民范围。它规定,在城市中凡拥有单独住宅的户主(不论其价值多少)和每年缴纳房租10镑以上的房客,只要在选区内居住一年以上都有选举权;在各郡,每年缴纳地租12镑以上的租佃者和每年收入5镑以上的土地所有者都有选举权。
1867年议会改革就其成果和影响而言,是19世纪英国三次议会改革中最重要的一次。这次改革进一步消除了英国议会制度中的积弊和腐败之风,彻底打破昔日贵族在议会中一统天下的局面,把工业资产阶级推向政治前台,为议会政治朝着民主化方向推进铺平了道路,因而本次改革在英国近代政治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是,英国仍有一半的成年男子没有选举权,妇女依然没有选举权,工人中仍然只有高工资的熟练工人才有选举权。劳动群众长期以来为之奋斗的普选权仍远未实现。
从1868年起,自由党和保守党轮流执政。1880年,自由党在国会选举中击败保守党而获胜,组成第二届格拉斯顿内阁。1884年,自由党为了在农村争夺选票,缓和农村居民要求政治权利的斗争,进行了第三次国会选举改革,颁布了《人民代表制法》,该法案规定: 再次扩大公民权, 把1867 年曾授予自治市的公民权扩大到郡的工人(房客及其家庭);重新规定选民的财产资格,无论是在郡和自治市,每年只要有10 英镑价值的任何土地或住房的人即有选举权;建立一种新的内部服务资格,主要是给在郡的工人(男),尤其是农业工人的选举权。
1885年在格莱斯顿的推动下, 又通过了“重新分配席位法案”。新法案规定: 取消人口不足5000人的城市在下院中的席位, 而把这样的城市分别并入所属各州;人口在5000~5 万的城市只留一个席位。空出来的席位分配给英格兰(64) 、威尔士(4) 和部分新兴城市;除了22 个城市外,其他各城市和各州一律实行单一代表选区制, 从而接近于平等代表制原则,这样对居住在人口稠密的大城市的工人有一定的好处。
以上两个法案的通过,习惯上称为19 世纪英国的第三次议会改革,即1884 年改革。第三次议会改革中,统治阶级在面对社会经济结构和阶级斗争剧烈变化时,能适时而变,主动调适社会中不相适应的环节,由被动改革转变为主动改革,为社会政治发展取得了长足发展,最终完成英国议会改革,全面实现普选,为以后的议会改革扫清了障碍。这次议会改革虽然使选举权进一步扩大,但仍然受到财产资格的限制,另外妇女仍没有选举权。
整个19世纪,英国社会各阶级围绕着议会选举改革实现普选权而持续斗争,但始终以一种平和的,非暴力的方式出现,体现了英国民族特性在政治领域内的凝结,适时而变,和平渐进。英国这种渐进妥协的模式值得我们借鉴,并加以巧妙的运用,力求找到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协调点,达到整个社会的利益平衡,避免激进革命带给社会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