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情况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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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报告制度
一、施工现场紧急情况系指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违章操作造成的重大质量事故,不可抗力及地下障碍和文物等危及施工正常进行的情况。
二、重大伤亡事故包括:
1、重伤事故(有1~2人重伤而未造成死亡的);
2、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9人或重伤三人以上的);
3、特别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立即到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业主应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监理单位还应会同业主作好事故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重大质量事故系指:
1、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主要结构倒塌;
2、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不均匀下沉;
3、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和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等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寿命,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缺陷,影响生产装置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者。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会同业主于5日内上报有关部门。
倒塌事故应于12小时内电告有关部门。
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监理单位还应积极参与事故抢救、调查和处理。
对重大事故(包括重大伤亡事故)应作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在上级主管部门对重大事故进行调查时,监理单位应予积极配合,提供真实、详细材料。
四、遇到下列情况,监理单位在商得业主同意后有权下达停工令:
4.1 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时;
4.2.隐蔽作业未经现场监理人员验收自行封闭、掩盖者;
4.3.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者;
4.4 使用没有技术合格证的重要材料、设备或擅自作出材料代用者;
4.5.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人员进入现场施工者;
4.6.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未进行处理并提出有效防范措施者;
4.7.危及施工安全的其他问题。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同时报告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尽快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并妥善安排施工。